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全省律师事务所准入采购项目(二次)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全省律师事务所准入采购项目(二次)
中标候选人公示
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受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委托,就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全省律师事务所准入采购项目(二次)进行公开招标,经过评标委员会评审,现将采购结果公示如下:
一、项目编号:DL066023Y82731
二、项目名称: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全省律师事务所准入采购项目(二次)
三、招标公告发布日期:2023年10月9日
四、评标日期:2023年11月1日-11月2日
五、结果内容:
标包8和9合并:
第一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法德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
第二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
第三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清韵律师事务所;
第四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
标包10:
第一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法德东恒(徐州)律师事务所;
第二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金铎律师事务所;
第三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苏策律师事务所;
第四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森远律师事务所;
标包12:
第一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汉斯律师事务所;
第二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彭城(新沂)律师事务所;
第三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淮邦律师事务所;
第四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良修律师事务所;
标包20:
第一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新天伦律师事务所;
第二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智择律师事务所;
第三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第四名 中标候选人:北京德和衡(苏州)律师事务所;
第五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米来律师事务所;
标包21:
第一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至誉律师事务所;
第二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迈图律师事务所;
第三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孙剑良律师事务所;
第四名 中标候选人:上海市汇业(苏州)律师事务所;
标包23:
第一名 中标候选人:北京市隆安(南通)律师事务所;
第二名 中标候选人:北京大成(南通)律师事务所;
第三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锦润律师事务所;
第四名 中标候选人:北京市惠诚(南通)律师事务所;
第五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琴海律师事务所;
第六名 中标候选人:上海福湾律师事务所;
标包25-28合并:
第一名 中标候选人:上海方本(连云港)律师事务所;
第二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苏港律师事务所;
第三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同科律师事务所;
第四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苍佑律师事务所;
第五名 中标候选人:北京市盈科(连云港)律师事务所;
标包32-38合并:
第一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金链子律师事务所;
第二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永屹律师事务所;
第三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臻孚格律师事务所;
第四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善合律师事务所;
第五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海悦律师事务所;
第六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瑞信律师事务所;
第七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滨阜律师事务所;
第八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天全律师事务所;
第九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法理情律师事务所;
标包40:
第一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第二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
第三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引瑞律师事务所;
第四名 中标候选人:北京天驰君泰(南京)律师事务所;
标包43:
第一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盛望律师事务所;
第二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第三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引瑞律师事务所;
第四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政泰律师事务所;
标包46:
第一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第二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刘桂生律师事务所;
第三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巨荣律师事务所;
第四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汇瑞律师事务所;
标包51
第一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
第二名 中标候选人:江苏天棱律师事务所;
六、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七、结果公示期限:2023年11月6日—2023年11月9日
八、其他事项:/
九、联系方式:
采 购 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
联 系 人:陈先生
联系地址:南京市庐山路242号金融城2号楼
联系电话:投标人如有疑问请咨询招标代理机构
招标代理: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地址:南京市清江南路18号鼓楼创新广场D座10楼1006室
联 系 人:张工
联系电话:025-86636512,13914490882
公司邮箱:zhangp@jcec.cn
十、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及公示媒介:公示期为2023年11月6日10时—2023年11月9日10时,仅在江苏省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www.jszbtb.com/)、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官网(http://www.chinapost.com.cn/)上发布,其他媒介转载无效。
各投标人如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在本公示发布期间以书面形式向江苏省设备成套股份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2023年11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