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项目结算上限额:4491000元。
(2)单个项目计费标准:
序号
工程规模
(万平米)
标准价格
(元/平米)
优惠率
项目结算价格
1
20以下
1.0
0.2%
0.998
2
20-30
0.8
0.7984
3
30-50
0.597
0.595806
4
50以上
0.378
0.377244
注:
①工程规模的面积是指总建筑面积(以面积复核表为准)。
②新建项目工程规模低于5万平方米的按5万平方米计取,变更项目工程由甲方根据变更内容及审查工作量认定是否属于付费变更项目,属于的按3万元/个收取。
③审查服务收费采用项目结算价格,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甲方支付的项目审查服务费用对应本合同规定的全部工作内容,除此以外甲方无其他任何支付义务。
例如:某工程总建设面积为40万平方米,计算审查服务收费额如下:
20万平方米*0.998元/平米=19.96万元
(30-20)万平方米*0.7984元/平米=7.984万元
(40-30)万平方米*0.595806元/平米=5.95806万元
合计收费=19.96万元+7.984万元+5.95806万元=33.90206万元
为保证本项目有序、规范运行,乙方应成立一个由专业技术人员组成的规划技术审查、技术服务团队,制定切实可行的技术服务方案,包括但不限于技术服务内容、技术服务方法、问题解决方案、应急处理方案、技术服务保障措施等,确保项目运行方面政策、标准、技术的迅速高效与持续贯彻。乙方应安排至少两人常驻长沙经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现场办公,并严格遵循考勤制度,实现工作要求及目标。
(1)方案咨询阶段
乙方依据《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划条件、总图制图标准和涉及技术审查要素的相关规范要求对规划方案进行技术咨询,包括但不限于对各要素和文本、图纸完整性进行要素式审查,审查后出具《咨询报告》。
(2)方案上会阶段
乙方协助长沙经开区行政审批服务局组织专家评审会,以及项目规划方案涉及的其他有关会议。主要工作包括准备相关上会材料、邀请相关人员、会场布置、会议记录及代拟会议纪要、收集成果等。
(3)总图、报建图阶段
乙方依据《长沙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规划条件和涉及技术审查要素的相关规范要求对规划方案进行要素式技术审查,出具《审查报告》。
(4)其他要求
乙方依据法律法规配合处理12345热线、信访等其他相关规划技术认定工作。乙方从事此类工作对应服务费用包含在合同第2条约定的项目审查服务费用中,乙方不得要求额外支付费用。
服务期内,每半年据实支付。按实际完成的工作量,以合同签订的单价进行据实支付。其中规划技术审查项目根据工作阶段,
完成技术咨询报告付款30%,
完成方案评审(咨询)会并出具会议纪要(如有)或以审批盖章总图作为依据支付50%,
完成技术审查报告(总图及单体)支付70%,
完成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支付100%。
工作量以每次的项目委托单及对应的成果材料为准。据实支付的总金额应以合同第2条约定的项目结算上限额为限。服务期限内,甲方安排的超出项目结算上限额部分对应的工作内容,乙方应提供免费服务,不得要求额外支付费用。
乙方在收悉相关材料、方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出具《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咨询报告》1份;在会议召开并取得所有职能部门意见后的1.5个工作口内出具会议纪要(代拟稿)1份。乙方服务应满足下列要求:
(1)快速响应服务乙方应提供7X24的技术问题解决服务,做到1小时内响应,并在1个工作日内解决问题。
(2)定期跟踪服务乙方应定期跟踪和定期回访,及时了项目运行中解存在的困难和问题,并迅速给予解决。
(3)热线服务乙方应提供7X24的技术咨询服务。提供热线电话或微信、QQ 、E-mai1、传真等途径,随时回答与项目有关的技术问题,并在24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
(4)人员资格要求本科及以上学历,限定专业为城市规划、建筑学等相关专业,有注册规划师或注册建筑师等中级以上职称或职业资格。
(5)每个项目提供建设工程项目规划技术审查成果,包括《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咨询报告》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技术审查报告》各2份。
本项目按长财采购[2016]36号文的规定进行验收。若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1)由于不可抗力因素致使合同无法履行时,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
(2)本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3年内,合同一年一签。
(3)送达条款双方一致确认:本合同要求的一切通知、意向应采用书面形式。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有关争议、诉讼相关的任何文书、文件、通知、裁判文书和司法文件等均确认为以下送达地址:
甲方: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三一路2号长沙经开区管委会行政审批服务局
乙方: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长沙市岳麓区文轩路27号麓谷钰园B3栋
送达主体可以是合同各方、人民法院、仲裁委员会及各行政机关等。一方如需变更本合同的送达地址或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应在变更后的三个工作日内将新的送达地址或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书面通知另一方,未书面通知变更的,本合同的送达地址或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仍为有效送达地址。因任何一方提供的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后未及时按程序告知相对方和司法机关等原因,导致信函及司法文书不能被相对力实际接收的,邮寄送达的,以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直接送达的,以送达人当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之日视为送送日期:以电子邮件送达的,以发至本合同载明的对方地子邮箱施统显示发送成功时视为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