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JXYX2024-006号]永新县第三次土壤普查数据成果汇总及系统录入服务采购服务项目合同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4/07/2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xyx2024-006号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永新县农业局
招标联系人-0796-7722452
招标代理机构江西嘉焱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江西省梦保美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0791-86178895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
项目名称:永新县第三次土壤普查数据成果汇总及系统录入服务 采购服务项目
项目编号:JXYX2024-006 号
甲方(采购单位):永新县农业农村局
乙方(服务单位):江西省梦保美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甲方(采购单位):永新县农业农村局
乙方(服务单位):江西省梦保美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签订时间: 2024 年 7 月 29 日 签订地点:永新县农业农村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及2024 年 07 月 24 日江西嘉焱项目管理有 限公司关于永新县第三次土壤普查数据成果汇总及系统录入服务采购服务项目招标结
果和招标文件(采购编号:JXYX2024-006 号)的要求,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详细价格、服务和技术说明其他有关的特定信息由合同附件予以说明,所有附件及本项
目的招投标文件、会议纪票等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一部分。
1.定义
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是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格式中载明的买卖双方所达成的协议,包 括所有的附件、附录和构成合同的其它文件。
2)“合同价”是指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甲方应支付 给乙方的价款。
3)“甲方”是指购买相关服务的采购人。
4)“乙方”是指根据合同规定提供相关服务的中标人 5)“现场”系指合同项下服务提供地点。
6)“验收”系指合同双方依据规定的程序和条件确认合同项下的服务符合规范要 求的活动。
2.规范要求
2.1 提供相关服务的规范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规范和规范附件(如果有的话)及其 投标文的服务需求偏离表(如果被甲方接受的话)相一致。
2.2 若规范要求中无相应说明,则以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标准及规范为 准。
3.专利权
3.1 乙方应保护甲方在使用乙方提供的服务时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 权、著作权或其它知识产权起诉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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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
4.服务期限和服务地点
4.1 服务期限:自合同签订之日起 60 天内形成初步成果,150 天内完成所有成果汇 总并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如合同签订时,前续工作未及时完成,以前续工作完成之日
起顺延)。
4.2 服务地点:采购人指定地点。
5 合同金额及付款方式
5.1 合同金额:大写人民币壹佰叁拾捌万伍仟元整(¥:1385000.00 元)
5.2 付款方式:形成初步成果后支付合同总额的 30%,完成所有成果汇总后支付至 合同总额的 80%,通过验收合格后支付合同总额的 20%。
本合同供货单位指定的收款账户:
户名:江西省梦保美环境检测技术有限公司
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南昌分行苏圃路支行
账号:1502212009300228693
6 相关资料
6.1 售后服务期内,供应商负责对交付的文档进行免费修正、优化、补充和完善。
6.2 成交人在项目实施或服务过程中发生的重大人员、产品质量事故,或因中标人 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的人员伤亡等责任事故均由中标人负责,采购人不承担任何法律及
经济责任。
6.3 参与本项目的相关工作人员具有保密义务,并在合同签订前签署保密协议。
6.4 成交人应保证采购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使用成交人所提供的货物或货物的任何 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的侵犯其专利权、商标权的起诉;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
指控,成交人承担一切与之有关的责任。
7.验收要求
7.1 本项目验收应严格遵循并符合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数据库规范(修订版)、国 家三普办关于印发《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县成果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土壤普
查办发【2023】19 号)、国家三普办关于征求《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试点县成果形成 方法及验收标准》意见的函、江西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全省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
做好第三次土壤普查成果编制与汇总工作的指导意见等国家三普办有关第三次全国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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壤普查的相关要求,并根据国家三普办成果最新要求通过验收。
8.技术要求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的通知》(国发〔2022〕4 号、《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第三次全省土壤普查的通知》(赣府字〔2022〕12 号)以 及《江西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全省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关于印发第三次全省土壤普查工作方 案的通知》(赣土普办〔2022〕1 号)等文件精神,依据《第三次全国土壤普查技术规 程规范》(修订版)、江西省人民政府第三次全省土壤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关于做好第 三次土壤普查成果编制与汇总工作的指导意见(赣土普办字【2024】4 号)等技术文件,按照江西省第三次土壤普查工作时间节点要求,完成永新县土壤普查成果汇总工作,主 要包括数据成果、图件成果、文字成果等。
8.1 数据及数据库成果,包括基础数据、过程数据、成果数据。
(1)基础数据,一是基础地理数据。包括行政区划、居民点、道路、水系、数字 高程模型(DEM)等。二是历史土壤调查数据。包括土壤二普县级土种志剖面数据、土 壤二普县级土壤图、分类校核更新后的土壤二普县级土壤图、土壤二普县级土壤/土种 志等、测土配方施肥数据等。三是土地利用类型数据。包括国土三调地类图斑数据、最 新年度国土变更调查数据等。基础数据由县级土壤普查办组织熟悉当地农情土情的县乡 农技人员采用人机交互检查等方式,对数据完整性和规范性、图形精度、空间拓扑等逐 项检查,形成数据检查报告,并指定相关部门将数据安全保密存储。
(2)过程数据。通过土壤三普信息化工作平台(包括桌面端管理与调度系统、调查 采样 App、样品流转 App、质量控制 App)采集的各类文字型、图片型及数值型数据。一是调查采样数据。包括调查样点位置、成土环境信息、立地条件调查信息、剖面形态 学信息、采样信息等。二是样品制备数据。包括样品类型、样品重量、制备机构、制备 时间等。三是检测分析数据。包括土壤物理性状、化学性状、环境性状、生物性状等。四是样品流转数据。包括样品装运清单、样品接收清单等。五是质量控制数据。包括质 控样品编号、质控参数、质控时间等。
过程数据由县级土壤普查办通过土壤三普信息化工作平台管理本县数据,组织县乡 熟悉当地农情土情的县乡农技人员做好县级数据质控和数据审核。经过质控和审核后的 数据,由云上平台同步到各省,各县级土壤普查办从本省土壤普查办获取各类过程数据,并指定相关部门分类安全保密存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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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成果数据。由成果编制与汇总机构将所负责的成果数据提交至县级土壤普查 办,再由县级土壤普查办统一提交至省土壤普查办。一是成果中间数据。包括形成成果 中各类图层、处理的数据等。二是最终成果数据。包括图件、文字报告等。成果数据由 县级土壤普查办组织熟悉当地农情土情的县乡农技人员采用人机交互检查等方式,对数 据完整性和规范性、图形精度、空间拓扑等逐项重点检查,形成数据检查报告,并指定 相关部门安全保密存储。
8.2 数字化图件成果。包括土壤类型图、土壤属性图和土壤专题图。
(1)土壤类型图。统一以分类更新后的土壤二普土壤图为基础土壤底图,结合土 壤二普土种剖面数据、土壤三普剖面调查数据、野外土壤图校核及专家经验知识,区分 山地丘陵和平原等不同的景观特点,明确土壤类型可能发生变化的区域(土地利用或关 键诊断指标的显著改变),利用区域成土环境因素(地形地貌、母质、土地利用等)和 多源遥感影像数据,采用数字土壤制图和遥感校核勾绘相结合等技术方法,形成土壤三 普县级土壤类型图(分类级别原则上到土种)。
(2)土壤属性图。包括表层土壤基础理化性状、养分属性深层有效土层厚度等土 壤质量要素图件。其中必选以下十项:土壤有机质含量图、土壤酸碱度(pH)图、土壤 质地图(砂粒含量图、粉粒含量图、黏粒含量图)、土壤阳离子交换量图(CEC)、土 壤全氮含量图、土壤全磷含量图、土壤全钾含量图、土壤有效磷含量图、土壤速效钾含 量图、耕地耕层厚度图。自选项可选土壤容重图、土壤有效硫含量图、土壤有效铁含量 图、土壤有效锰含量图、土壤有效铜含量图、土壤有效锌含量图、土壤有效硼含量图、土壤有效钼含量图,及其他土壤微量元素(如硒)含量图。
(3)土壤专题图。包括土壤农业利用适宜性评价图、耕地质量等级图、县级土壤 采样点分布图、土壤酸化分布图、红壤分布图、土特产品区域布局图。
8.3 文字成果。
包括土壤三普工作报告、土壤三普技术报告、土壤类型图编制报告、土壤属性图编 制报告、土壤农业利用适宜性评价报告、耕地质量等级评价报告、县级土壤志、土壤酸 化及改良利用专题报告、红壤改良利用专题报告、土壤三普数据专题分析报告。
9.违约赔偿
9.1 除合同第 10 条规定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甲方可 从合同款中扣除违约赔偿费,赔偿费应按每延迟一周,按合同总价的 0.1%计收。但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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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为合同总价的 0.1%。一周按 7 天计算,不足 7 天按一周计算。如 果乙方在达到最高限额后仍不能履行提供服务的义务,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
10.不可抗力
10.1 如果双方中任何一方由于战争、严重火灾、水灾、台风和地震以及其它经双 方同意属于不可抗力的事故,致使合同履行受阻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延长,延长的
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
10.2 受事故影响的一方应在不可抗力的事故发生后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故发生后 14 天内,将有关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文件寄给或送给另一方。如果不 可抗力影响时间持延续 120 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 行合同的协议
11 税费
11.1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甲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甲方负担 11.2 根据国家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1.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本合同执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负担。
12、仲裁
12.1 买卖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 一切争端,如果协商仍得不到解决,任何一方均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编”
规定提交调解和仲裁。
12.2 仲裁裁决应为终局裁决,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12.3 仲裁费除仲裁机构另有裁决外应由败诉方负担。
12.4 仲裁机构为合同履行地的吉安仲裁委员会。
12.5 在仲裁期间,除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3.违约终止合同
13.1 甲方在乙方违约的情况下,如果: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提供全部服务;
2)如果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乙方收到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 30 天内,或经甲方书面认可延长的时间内未能纠正其过失,甲方可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
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在这种情下,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提出的索赔。
13.2 在甲方根据上述第 13.1 条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甲方可以依其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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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未完成的的类似服务,乙方应对购买类似服务所超出的费用负
责。而且乙方还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4.破产终止合同
14.1 如果乙方破产或无清偿能力时,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甲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的补救措施的权利。
15.合同修改
15.1 欲对合同条款进行任何改动,均须由买卖双方签署书面的合同修改书。
16.通知
16.1 本合同任何一方给另一方的通知,都应以书面形式发送,而另一方应以书面 形式确认并发送到对方明确的地址。
17 计量单位
17.1 除规范要求中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均使用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18 适用法律
18.1 本合同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进行解释。
19.合同生效及其他
19.1. 本合同正本 5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 2 份,招标代理机构 1 份。合同自签字之日起即时生效。
19.2.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处理。
甲方(盖章):永新县农业农村局
签约代表(签字):
地址:江西省吉安市永新县禾川镇
电话:0796-7722452
乙方(盖章):江西省梦保美环境检测技术有 限公司
签约代表(签字):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天祥大道 2799 号南昌佳海产业园 139 栋
电话:0791-86178895
传真:/ 传真:/
2024 年 7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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