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福建中医药大学
乙方:福州安豪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小微企业 无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0]CCZB[GK]2018028的车辆租赁(客车)服务采购项目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
1 | 1-1 | 其他服务 | 车辆租赁(客车)服务采购项目 | 2 | 年 | 国内 | 552000 | 1104000 | 宇通、金旅,金龙、晶马 | 宇通客车、厦门金旅、苏州金龙、江铃晶马 | ||||||
合计: | 11040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壹拾万零肆仟元整元(¥1104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立刻生效;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闽侯县上街镇;
4.3交付条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安排车型、车辆保障甲方运行服务,不得超载。 2、参与本项目运行的车辆因故障、维保等原因不能出车,需临时替换车辆,需提前告知甲方,临时替换车辆标准不能低于被替换车辆的要求。运输服务费仍按被替换车辆标准结算。 3、参与本项目运行的车辆必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 路客运承运人责任险(每座责任限额不低于60万元),而且各种保险在有效期内。如发生交通责任事故,全部责任由乙方承担,甲方不必负责。 4、参与本项目运行的车辆内的安全带、安全锤、灭火器等安全设施齐全。 5、所有参与本项目运行车辆须车况良好、运行平稳、外观整洁、设施齐全。 6、乙方车辆须提早10分钟到达甲方指定地点。 7、乙方满足甲方提前12小时提出的临时变更用车需求。 8、乙方提供车辆发生故障,200公里范围内150分钟乙方备用车辆应抵达车辆故障地点进行施救,并承担所有责任和费用。 9、驾驶员驾龄必须3年以上,且年龄在35-50岁之间。 。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无。。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4.2 | 按月按量实际结算 |
2 | 4.2 | 按月按量实际结算 |
3 | 4.2 | 按月按量实际结算 |
4 | 4.2 | 按月按量实际结算 |
5 | 4.2 | 按月按量实际结算 |
6 | 4.2 | 按月按量实际结算 |
7 | 4.2 | 按月按量实际结算 |
8 | 4.2 | 按月按量实际结算 |
9 | 4.2 | 按月按量实际结算 |
10 | 4.2 | 按月按量实际结算 |
11 | 4.2 | 按月按量实际结算 |
12 | 4.2 | 按月按量实际结算 |
13 | 4.2 | 按月按量实际结算 |
14 | 4.2 | 按月按量实际结算 |
15 | 4.2 | 按月按量实际结算 |
16 | 4.2 | 按月按量实际结算 |
17 | 4.2 | 按月按量实际结算 |
18 | 4.2 | 按月按量实际结算 |
19 | 4.2 | 按月按量实际结算 |
20 | 4.2 | 按月按量实际结算 |
21 | 4.2 | 按月按量实际结算 |
22 | 4.2 | 按月按量实际结算 |
23 | 3.8 | 按月按量实际结算 |
24 | 3.8 | 按月按量实际结算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合同有效期:从2018年 8 月 3 日至 2020 年 8 月 2 日止。如省公务车改革政策出台,则按相关政策执行,如因此要终止合同,乙方须无条件按受。。
10、违约责任
1、乙方必须按合同要求提供车辆,合同包不得转包他人,若发现转包、分包等情,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追究乙方相应法律责任。 2、驾驶员不得私自携带乘客,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3、乙方提供的车辆在运行过程中不得超载,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提交福州仲裁委员会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
甲方: | 福建中医药大学 | 乙方: | 福州安豪旅游汽车客运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闽侯上街邱阳路1号 | 住所: |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洪山镇国光村原厝104号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林嵘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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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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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18059105483 |
联系方法: | 13950317518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中国农业银行福州洪山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3110801040001701 |
签订地点:福建福州
签订日期:2018年0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