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惠湾财采决〔2023〕3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6/16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投诉人:东莞市永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佰添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石羊街318号1059室
委托代理人:王建
被投诉人:惠州市中大惠亚医院
地址:惠州市大亚湾经济开发区中兴北路186号
投诉人东莞市永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就“2023年8月-2026年7月空调系统维保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编号:惠公易省云采大亚湾〔2023〕006号)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因对采购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3年5月15日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投诉人请求:1.具备:1、A类集中式制冷空调设备安装维修能力(Ⅱ级或以上)或2、D类家用(商用)制冷空调设备安装维修能力(Ⅱ级或以上)得满分。
2.明确项目负责人通过全日制大专或本科以上(空调工程)专业毕业,(空调工程)包含空调暖通、机电、电气自动化专业毕业。2、持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或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暖通工程师职称或机电专业工程师或电气自动化工程师(中级及以上)3、空调维保属于高空作业,建议同时持有应急管理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高处作业让证)》。
3.取消评审标准拟派出人员服务能力中“④管道工(中级及以上)1人,需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⑤通风工(中级及以上)1人,需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⑥安装钳工(中级及以上) 1人,需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
二、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5,747,900.00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3年4月24日,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亚湾分中心发布采购公告,5月16日,本项目开标、评标;5月18日,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亚湾分中心发布中标公告。2023年4月26日,投诉人提起质疑;5月6日惠州市中大惠亚医院答复质疑;5月15日,投诉人提起投诉。
三、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维保能力证明文件:“需同时具备:1、A类集中式制冷空调设备安装维修能力(Ⅱ级或以上)2、D类家用(商用)制冷空调设备安装维修能力(Ⅱ级或以上)”的问题。采购人答复:本项目主要以集中式供冷为主、分体制冷空调为辅,根据《中国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能力等级证书(制冷空调)》,A类集中式空调设备维修安装能力指活塞式、涡旋式、螺杆式、离心式、吸收式制冷和热泵机组;蓄冷蓄热设备、蒸发冷却设备、空气处理设备及其他系统组件等主机种类和系统的维修安装能力,而D类家用(商用)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能力指多联机、家用空调器、商用空调机、冰箱、冷柜、制冰机和热泵热水器等家用(商用)制冷空调设备的维修安装能力,医院在采购设置中要求同时具备这两种不同能力的企业,符合惠亚医院空调维保的实际需求。
经在中国制冷协会查询(https://www.car.org.cn),同时具备:1、A类集中式制冷空调设备安装维修能力(Ⅱ级或以上)2、D类家用(商用)制冷空调设备安装维修能力(Ⅱ级或以上)的公司至少有三家以上。
经审查,本项目是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采购人在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点说明的第1小点总则载明:采购人、代理机构及投标人进行的本次采购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不属于投诉人认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项目负责人能力(6.0.分):“采购人要求投标人对本项目按要求安排项目负责人1名,要求:1、通过全日制大专或本科以上(空调工程)专业毕业,有三年以上大型医院空调项目维保服务管理经验,提供毕业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2、持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或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二级或二级以上机电类建造师资格证以及暖通专业工程师职称证书(中级及以上)”的问题。采购人答复:1.本项目针对医院管理的特点以及医疗业务的特殊性,为保障院内空调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管理程序、服务团队人员的稳定性、真实性极其重要,因此要求项目负责人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和负责本项目从领取中标通知书开始至合同完成的相关工作,其负有重要的管理、培训、考核责任。
2.该项目属于空调维保项目,而电气自动化的面向过于宽泛,不利于确保空调维保项目的专业要求,故惠亚医院要求项目负责人拥有空调工程专业、机电类建造师资格以及暖通专业工程师职称,均属于切合医院实际使用需求的、精准的要求。
3.高空作业为实操技术员的工作范围,关于《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要求,惠亚医院已在拟派出服务人员能力已做相关要求,而项目负责人为管理层人员,故未要求项目负责人拥有《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
经审查,项目负责人服务能力要求,不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情形,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三)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拟派出人员服务能力(8.0分)“根据本项目“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本项目服务因素的需求”中“服务团队的需求”的内容,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项目实施技术人员8人(其中早班、中班各3人,夜班2人);①维保技术人员3人,持有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作业)》上岗作业证书;②维保技术人员1人,同时持有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以上两种上岗作业证书;③维保技术人员1人,持有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上岗作业证书;④管道工(中级及以上)1人,需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⑤通风工(中级及以上)1人,需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⑥安装钳工(中级及以上) 1人,需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人员每人得1分,得至满分为止:有任意一项不满足不得分。”的问题,采购人答复:根据医疗业务的特殊性,空调保养涵盖手术室、ICU、PCR实验室等层流洁净空间、负压空调系统等。因此要求投标单位拟派8人,并具有相关职业资格,负责医院空调维保服务工作,并针对医院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培训。管道工、通风工、安装钳工均为医院空调运维实操过程中需要的工种,要求技术人员拥有相关能力,符合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对我院的安全生产要求。
经审查,采购人拟派出管道工、通风工、安装钳工的行为,不属于投诉人认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八款的规定的情形。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单位、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等在案佐证。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国资金融局
2023年6月15日
法定代表人:陈佰添
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东城街道石羊街318号1059室
委托代理人:王建
被投诉人:惠州市中大惠亚医院
地址:惠州市大亚湾经济开发区中兴北路186号
投诉人东莞市永信空调冷冻设备有限公司就“2023年8月-2026年7月空调系统维保服务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项目编号:惠公易省云采大亚湾〔2023〕006号)的招标文件提出质疑,因对采购人作出的质疑答复不满,向本机关提起投诉。经审查,本机关于2023年5月15日予以受理,现已审查终结。
一、投诉人的投诉事项
投诉人请求:1.具备:1、A类集中式制冷空调设备安装维修能力(Ⅱ级或以上)或2、D类家用(商用)制冷空调设备安装维修能力(Ⅱ级或以上)得满分。
2.明确项目负责人通过全日制大专或本科以上(空调工程)专业毕业,(空调工程)包含空调暖通、机电、电气自动化专业毕业。2、持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或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暖通工程师职称或机电专业工程师或电气自动化工程师(中级及以上)3、空调维保属于高空作业,建议同时持有应急管理局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高处作业让证)》。
3.取消评审标准拟派出人员服务能力中“④管道工(中级及以上)1人,需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⑤通风工(中级及以上)1人,需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⑥安装钳工(中级及以上) 1人,需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
二、经调查,本机关查明:
本项目预算金额5,747,900.00元,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2023年4月24日,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亚湾分中心发布采购公告,5月16日,本项目开标、评标;5月18日,惠州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大亚湾分中心发布中标公告。2023年4月26日,投诉人提起质疑;5月6日惠州市中大惠亚医院答复质疑;5月15日,投诉人提起投诉。
三、经审查,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认为维保能力证明文件:“需同时具备:1、A类集中式制冷空调设备安装维修能力(Ⅱ级或以上)2、D类家用(商用)制冷空调设备安装维修能力(Ⅱ级或以上)”的问题。采购人答复:本项目主要以集中式供冷为主、分体制冷空调为辅,根据《中国设备维修安装企业能力等级证书(制冷空调)》,A类集中式空调设备维修安装能力指活塞式、涡旋式、螺杆式、离心式、吸收式制冷和热泵机组;蓄冷蓄热设备、蒸发冷却设备、空气处理设备及其他系统组件等主机种类和系统的维修安装能力,而D类家用(商用)制冷空调设备维修安装能力指多联机、家用空调器、商用空调机、冰箱、冷柜、制冰机和热泵热水器等家用(商用)制冷空调设备的维修安装能力,医院在采购设置中要求同时具备这两种不同能力的企业,符合惠亚医院空调维保的实际需求。
经在中国制冷协会查询(https://www.car.org.cn),同时具备:1、A类集中式制冷空调设备安装维修能力(Ⅱ级或以上)2、D类家用(商用)制冷空调设备安装维修能力(Ⅱ级或以上)的公司至少有三家以上。
经审查,本项目是政府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的政府采购适用本法。采购人在招标文件第三章投标人须知第三点说明的第1小点总则载明:采购人、代理机构及投标人进行的本次采购活动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配套的法规、规章、政策。不属于投诉人认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二条。投诉事项1缺乏事实依据。
(二)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认为项目负责人能力(6.0.分):“采购人要求投标人对本项目按要求安排项目负责人1名,要求:1、通过全日制大专或本科以上(空调工程)专业毕业,有三年以上大型医院空调项目维保服务管理经验,提供毕业证书及其他相关证明文件;2、持有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或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颁发的二级或二级以上机电类建造师资格证以及暖通专业工程师职称证书(中级及以上)”的问题。采购人答复:1.本项目针对医院管理的特点以及医疗业务的特殊性,为保障院内空调系统运行的稳定性,管理程序、服务团队人员的稳定性、真实性极其重要,因此要求项目负责人负责整个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和负责本项目从领取中标通知书开始至合同完成的相关工作,其负有重要的管理、培训、考核责任。
2.该项目属于空调维保项目,而电气自动化的面向过于宽泛,不利于确保空调维保项目的专业要求,故惠亚医院要求项目负责人拥有空调工程专业、机电类建造师资格以及暖通专业工程师职称,均属于切合医院实际使用需求的、精准的要求。
3.高空作业为实操技术员的工作范围,关于《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要求,惠亚医院已在拟派出服务人员能力已做相关要求,而项目负责人为管理层人员,故未要求项目负责人拥有《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
经审查,项目负责人服务能力要求,不属于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情形,投诉事项2缺乏事实依据。
(三)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认为拟派出人员服务能力(8.0分)“根据本项目“第二部分采购项目内容”“本项目服务因素的需求”中“服务团队的需求”的内容,投标人为本项目拟派项目实施技术人员8人(其中早班、中班各3人,夜班2人);①维保技术人员3人,持有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作业)》上岗作业证书;②维保技术人员1人,同时持有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制冷与空调作业)《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以上两种上岗作业证书;③维保技术人员1人,持有安监部门颁发的《特种作业操作证(高处作业)》上岗作业证书;④管道工(中级及以上)1人,需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⑤通风工(中级及以上)1人,需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⑥安装钳工(中级及以上) 1人,需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行业职业技能培训考核合格,并持有相应资格证书。同时满足以上条件的人员每人得1分,得至满分为止:有任意一项不满足不得分。”的问题,采购人答复:根据医疗业务的特殊性,空调保养涵盖手术室、ICU、PCR实验室等层流洁净空间、负压空调系统等。因此要求投标单位拟派8人,并具有相关职业资格,负责医院空调维保服务工作,并针对医院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培训。管道工、通风工、安装钳工均为医院空调运维实操过程中需要的工种,要求技术人员拥有相关能力,符合国家安全监管部门对我院的安全生产要求。
经审查,采购人拟派出管道工、通风工、安装钳工的行为,不属于投诉人认为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规定的“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八款的规定的情形。投诉事项3缺乏事实依据。
以上事实,有投诉人提交的投诉材料,采购单位、代理机构提交的答复材料、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等在案佐证。
综上,本机关作出处理决定如下:
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1、2、3缺乏事实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驳回投诉。
如不服本处理决定,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惠州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大亚湾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惠州大亚湾开发区管委会财政国资金融局
2023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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