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夏煤业基建公司承揽石槽村、梅花井煤矿地坪喷浆工程设备租赁服务公开招标中标候选人公示
金额
507.6万元
项目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11/1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宁夏煤业基建公司承揽石槽村、梅花井煤矿地坪喷浆工程设备租赁服务公开招标项目中标候选人公示
项目名称:宁夏煤业基建公司承揽石槽村、梅花井煤矿地坪喷浆工程设备租赁服务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40410805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40410805001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5 名
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闫磊 电话:0951-6971435
邮箱:12067151@chnenergy.com.cn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58132372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项目名称:宁夏煤业基建公司承揽石槽村、梅花井煤矿地坪喷浆工程设备租赁服务公开招标
招标编号及包号:CEZB240410805001
一、中标候选人情况
标段(包)编号:CEZB240410805001
载明内容 | 第一中标候选人 | 第二中标候选人 |
名称 | 山东宏路重工股份有限公司 | 宁夏维宏劳务分包有限公司 |
投标报价(人民币万元) | 507.600000 | 570.192000 |
质量(如有)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工期(交货期)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资格能力条件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满足招标文件要求 |
项目负责人/证书名称/编号(如有) | 不适用 | 不适用 |
业绩 | 1、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租赁、山西煤炭运销集团金辛达煤业有限公司、2023.01.05 2、轮胎式防爆装载机租赁、山西蒲县华胜煤业有限公司、2023.06.29 3、轮胎式防爆装载机、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租赁、准格尔旗光裕煤矿有限责任公司、2023.06.27 4、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租赁、山西博大集团寿阳京鲁煤业有限责任公司、2024.04.11 5、防爆柴油机无轨胶轮车租赁、鄂尔多斯市乌兰煤炭(集团)有限责任公司、2024.02.02 6、轮胎式防爆装载机租赁、准格尔旗美日煤炭有限责任公司、2024.03.04 | 1、麦垛山煤矿通风系统优化土建、矿建工程 设备租赁、宁夏中宏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2年3月4日 2、红柳煤矿I010404工作面运输巷、开切眼及机头硐室地坪工程专业分包工程设备租赁、宁夏中宏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0年9月1日 3、梅花井煤矿井下地坪及地坪维修工程(1104203、232205、232201工作面回风巷,232205、232201运输巷地坪工程)设备租赁、宁夏中宏浩瑞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1年2月17日 4、乌海能源公乌素煤矿三号井北区辅运系统改造项目井巷工程设备租赁、浙江中甲建设工程有限公司、2024年9月14日 5、宁夏煤业有限责任公司金凤煤矿34采区带式输送机上山及相关工程设备租赁、中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2022年11月10日 |
二、评标情况
评标委员会共 5 名
评标办法:最低评标价法。
本中标候选人公示期为3天,自发布之日起计算。
三、提出异议的渠道和方式:
(1)如需询问不中标原因请联系项目经理:
姓名:闫磊 电话:0951-6971435
邮箱:12067151@chnenergy.com.cn
(2)如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可提出异议:
异议时限及程序:应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内,登入国家能源招标网www.chnenergybidding.com.cn,在“用户登录”→“投标人”→“投标业务”→“招标异议”中提出招标异议。在提出异议时,应明确提出异议内容及异议的有关证据材料、异议诉求,以便我们尽快核实处理。
异议咨询电话:010-58132372
(3)为规范招投标环境,维护正常招投标秩序,根据《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及国家能源投资集团供应商失信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投标人存在以下行为属于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以非正常渠道干扰正常采购的失信行为,将给予“取消资格”处置,期限为1-3年。
1) 捏造事实、提供虚假材料
2) 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明材料
3) 恶意诽谤,诬告或陷害竞争对手
4) 投诉前没有提出异议,或者对未处理完毕的异议提交投诉
5) 多渠道异议、举报、投诉、上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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