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对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龙海房地产开发...
金额
1.58万元
项目地址
内蒙古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02/07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对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龙海房地产开发...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以下简称:“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将于 2024年2月20日9时起至2024年2月20日17时止(如发生自动延时的,截止时间以延长后的结束时间为准)在京东资产处置交易平台(网址http://shop.jd.com)对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5笔不良债权资产项目进行公开竞价,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竞价标的物
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持有的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盛华公司”)、内蒙古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海公司”)2户5笔不良债权资产(以下简称:标的资产),包括借款协议、担保协议以及任何补充协议、法律文书、资产转让合同项下对借款人、担保人享有的全部权利、权益,以及已发生的全部垫付费用。截至基准日2023年3月31日,该资产合计人民币163,986.57万元,其中:本金74,107.34万元,利息89,148.89万元,代垫费用730.34万元。最终金额以合同及相关法律文书规定的方式计算为准。标的资产具体情况如下表所示:
基准日:2023年3月31日 单位:人民币万元 | ||||||||
序号 | 债务人 | 资产所在地 | 本金 | 利息、罚息、复利等 | 代垫费用 | 债权合计 | 担保措施 | 诉讼、执行情况 |
1 | 鼎盛华公司 | 呼和浩特市 | 8,012.34 | 10,043.21 | 63.11 | 18,118.66 | 抵押担保:“鼎盛华世纪广场”二期项目在建工程68323.46平方米;“鼎盛华世纪广场”二期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24,822.89平方米;“鼎盛华世纪广场”三、四期分摊土地使用权面积54,339.81平方米。 保证担保:内蒙古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蔚然风、张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取得生效判决,未申请执行 |
2 | 鼎盛华公司 | 呼和浩特市 | 16,950.00 | 17,496.26 | 276.96 | 34,723.22 | 保证担保:内蒙古龙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蔚然风、张慧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 终结本次执行 |
3 | 龙海公司 | 呼和浩特市 | 19,310.00 | 25,519.75 | 139.83 | 44,969.58 | 抵押担保:新城区中山东路波士名人国际1号楼1-4层15,900.61平方米、公寓1184.58平方米;新城区海拉尔西路八一市场内蒙古龙海商业楼10号楼建筑面积3159.13平方米;新城区八一市场内蒙古龙海商业楼1层1号面积2481.72平方米。 保证担保:内蒙古鼎盛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蔚然风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 | 取得生效判决,未申请执行 |
4 | 鼎盛华公司 | 呼和浩特市 | 14,000.00 | 18,585.86 | 128.61 | 32,714.47 | 无 | 终结本次执行 |
5 | 鼎盛华公司 | 呼和浩特市 | 15,835.00 | 17,503.81 | 121.83 | 33,460.64 | 抵押担保: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兴安北路东侧,东库街北侧“鼎盛华世纪广场”项目三期14766.2平方米在建工程。 | 取得生效判决,未申请执行 |
二、重大事项披露
1.竞买人在受让转让标的资产后,对按原借款合同产生的利息、罚息的请求权,由于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政策的限制,可能无法继续享有。
2.竞买人在受让转让标的资产后,可能无法享有我方所享有的国家法律政策规定的各项优惠条件和特殊保护,包括但不限于税收和诉讼方面的优惠和特殊保护。
3.竞买人所受让的标的资产及其从权利可能存在的瑕疵或尚未发现的缺陷,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一项或多项:
(1)与标的债权相关的借款人、担保人和其他责任主体可能存在破产、被解散、被撤销、被注销、被吊销、歇业、被、下落不明以及其他主体存续性瑕疵的情形;
(2)标的债权可能已超过诉讼时效或丧失相关的法定期间或因其他原因已部分消灭或成为自然债;
(3)标的债权项下主从债权可能存在未生效、无效或被撤销等情形;
(4)标的债权资产的担保合同本身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或被撤销,担保人没有过错或仅承担一部分过错责任;
(5)标的债权资产的保证合同约定主债权不可转让或只对特定债权人承担保证责任;
(6)债权人没有在保证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内向债务人或保证人主张权利,而造成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或免责;
(7)标的债权资产的保证已过诉讼时效,或缺少诉讼时效中断、中止的任何证明;
(8)标的债权文件对于标的债权的行使可能存在不完整、原件缺失或内容冲突等;
(9)主从债权经司法程序而败诉或部分败诉、不能变更诉讼、仲裁或执行主体,已超强制执行申请期限、法院已裁定终结执行等诉讼风险;
(10)标的债权已经诉讼或债权曾作强制执行公证,但可能未及时申请强制执行;
(11)转让标的可能存在计算误差而致与实际金额不符、转让前存在应付而未付费用的情形;
(12)主从债权事实上已消灭或部分消灭,但未予减扣的债权;
(13)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已过诉讼时效,或缺少诉讼时效中断、终止的任何证明;
(14)标的债权可能存在欠缴各种诉讼费用;
(15)担保物、抵债资产发生可能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担保物、抵债资产价值的情形;
(16)标的债权的查封资产可能存在以物顶账、灭失、毁损或存在欠缴税费、无相关权属证明、无法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不能实际占有、丧失使用价值或其他减损查封资产价值的情形;
(17)担保资产作为主债权项下担保措施,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对主债权最终能否通过担保资产得到受偿或得到足额受偿不做任何保证。与担保资产相关的活动所产生费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18)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对主债权最终能否通过查封资产得到受偿或得到足额受偿不做任何保证。与查封资产相关的活动所产生费用由竞买人自行承担。
(19)《抵押合同》(中长资(蒙)合字〔2018〕17号)项下的抵押权未有效设立。
(20)抵押物、查封财产存在私抵私售情况。
(21)其他瑕疵或重大缺陷。
4.该转让标的尚可能存在其他方面的各种瑕疵。对以上风险提示,竞买人已被告知并完全理解,并自行开展商业调查,参与竞买前已谨慎评估了受让风险。因此,竞买人承诺:无论是已披露或未披露的瑕疵而引发的风险,竞买人均自行承担一切损失或预期利益不获得的风险。经审慎决策后作出参与本次竞买(若最终成交,并签署相关转让协议)的决定,同意按照现状收购标的资产。
5.转让标的可能存在物权资产(或股权资产),而且该物权资产(或股权资产)可能存在权属瑕疵或其他瑕疵,我公司仅以该资产证明文件的现状出售,受让该物权资产(或股权资产)的风险和从资产证明文件所展示的现状过户至买受人名下需产生的各环节的税、费等均由买受人自行承担。
6.转让标的可能存在我分公司尚未知悉而未能披露的其他瑕疵。
三、挂牌价格
起拍价:79,486.64万元,保证金:8000万元,加价幅度:100万元或其整倍数。
四、竞买人条件:见《竞买须知》。
五、特别提醒
1.竞价标的物以现状为准,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不承担本标的物的瑕疵担保责任。请慎重决定竞买行为,竞买人一旦作出竞买决定,即表明已完全了解并接受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
2.参与竞买人必须开设京东账户。竞买人在竞价前自行做好尽职调查,自行判断是否符合受让本项目资格。
3.因不符合条件参加竞买的,由竞买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
4.标的物转让登记手续由买受人自行办理,所涉及的一切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5.本标的物的优先购买权人未参加竞价,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但本款规定不应视为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对竞买人(买受人)与相关优先购买权人之间任何争议造成的任何损失的赔偿责任或其他任何法律责任。
6.竞买人在竞价成交后,需承继我公司在基准日前以及过渡期内与相关中介机构签署的所有服务协议,依据该等服务协议所应支付的相关费用由竞买人承担,我分公司同意对竞买人行使该等服务协议项下的权利及履行相应的义务提供必要的协助。
7.其他:无
8.竞买人在竞价前请务必再仔细阅读竞买须知。
联系人:巴先生联系电话:0471-6908217
联系地址:呼和浩特市赛罕区如意和大街西蒙奈伦广场8号楼9-12层
注:1.公告清单仅列示截至转让基准日的贷款本金、利息、罚息、复利、代垫费用、债权合计等,借款人和担保人应支付给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的利息、罚金、违约金及其它应付款按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或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计算,实际计算与欠息金额不一致,以实际计算为准。已经进入诉讼程序的,并已由原债权人垫付的应由借款人及担保人负担的公证费、律师费、诉讼费、执行费、评估费等以有关法律文书和正式发票确定的金额为准。
2.若债务人、担保人因各种原因更名、改制、歇业、吊销营业执照或丧失民事主体资格的,请相关承债主体及/或主管部门代为履行义务或履行清算责任。
3.公告清单当中内容如有错漏,以债务人、担保人等原已签署的合同或生效法律文书为准。
4.清单所列示债权可能存在着瑕疵或尚未发现的重大缺陷,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对债权不承担法律上的合法性、有效性等瑕疵担保责任;如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请在公告期内向长城资产内蒙古分公司提出。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内蒙古自治区分公司
2024年2月7日
附件1:/kindeditor/attached/file/20240205/20240205164533_6101.docx
附件2:/kindeditor/attached/file/20240205/20240205164545_4184.docx
附件3:/kindeditor/attached/file/20240205/20240205164606_9959.docx
附件4:/kindeditor/attached/file/20240205/20240205164619_027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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