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
STBN-ZC-2022-503
二、采购计划备案号
J22097277-7098
三、项目名称
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健康局区人民医院三期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七)
四、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九州通医疗器械集团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湖北省武汉市东西湖区长青街田园大道99号
中标(成交)金额:994.605(万元)
货物类 |
名称: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健康局区人民医院医疗设备采购(七) 品牌(如有):山东新华医疗器械股份有限公司等 规格型号:YKX.Z-B-1000A等 数量:/ 单价:/ |
五、评审专家名单
张连生,林宁,李国强,李卫海,柯昌武
六、评审信息
1、评审时间:2022-12-23
2、评审地点:武汉市东西湖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4楼1号评标室
七、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1、代理服务收费标准:按国家计划委员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中规定的标准收取。
2、收费金额:9.85684(万元)
八、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九、其他补充事宜
如投标当事人对中标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
十、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健康局
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大道55号
联系方式:桂露 027-83399897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31号知音广场写字楼11层(地铁四号线楚河汉街C出口知音广场2号门)
联系方式:李域铭、邹桃红 027-87320607-61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李域铭
电话:13007104678
- 招标文件.pdf招标文件.pdf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台/套) | 预算单价(万元) | 预算总价(万元) |
医用柜式紫外线空气消毒机 | 20 | 20 | ||
移动式过氧化氢消毒机 | 8 | 96 | ||
床单位消毒机 | 15 | 27 | ||
医用移动式紫外线消毒车 | 20 | 2 | ||
1 | ▲医用壁挂式紫外线空气消毒机 | 200 | 100 | 995.2 |
麻醉深度监护仪 | 1 | 20 | ||
可视硬镜 | 2 | 12 | ||
自体血液回收机 | 1 | 20 | ||
生物显微镜、摄像头及配套电脑(普通) | 3 | 30 | ||
生物显微镜、摄像头及配套电脑(高级) | 2 | 30 |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台/套) | 预算单价(万元) | 预算总价(万元) |
玻片打号机 | 1 | 28 | ||
自动包埋机 | 1 | 15 | ||
冰冻切片机 | 1 | 38 | ||
全自动血型分析仪 | 1 | 37 | ||
血液成份分离机 | 1 | 37 | ||
全自动化学发光免疫分析仪 | 1 | 5 | ||
全温控监测智能化血浆解冻仪 | 1 | 14 | ||
备卡离心机 | 1 | 6 | ||
生物安全柜 | 3 | 18 | ||
全自动血沉仪 | 1 | 4.9 | ||
尿液分析仪(干化) | 1 | 2 | ||
医用冰箱(上冷藏下冷冻) | 2 | 4 | ||
荧光显微镜 | 1 | 3 | ||
细胞扫描诊断系统 | 1 | 28 | ||
高压灭菌器 | 1 | 2.7 | ||
全自动分枝杆菌培养监测仪 | 1 | 16 | ||
恒温蜡疗仪 | 2 | 22 | ||
半导体激光治疗仪 | 2 | 13 | ||
电磁场治疗仪 | 1 | 16 | ||
红外光针灸治疗仪 | 2 | 8.4 | ||
多功能治疗床 | 1 | 5.5 | ||
红蓝光治疗仪 | 2 | 8.4 | ||
心电图机 | 15 | 52.5 | ||
无创血流动力检测系统 | 1 | 40 | ||
口腔颌面锥形束计算机体层摄影设备 | 1 | 85 | ||
超声骨刀 | 1 | 9.8 | ||
牙科数字化口内扫描仪 | 1 | 38 |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台/套) | 预算单价(万元) | 预算总价(万元) |
牙科综合治疗机 | 7 | 49 | ||
计算机控制局部麻醉系统 | 1 | 4.5 | ||
口腔影像版扫描仪 | 1 | 5.5 | ||
牙科综合治疗机(种植牙椅) | 1 | 22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
1.1.2 | 采购人 | 名称: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健康局地址:武汉市东西湖区五环大道55号联系人:桂露电话:027-83399897 | ||||||
1.1.3 | 采购代理机构 | 名称:武汉盛泰百年招标有限公司地址:武汉市武昌区中北路31号知音广场写字楼11层联系人:李域铭、邹桃红电话:027-87320607-619 | ||||||
1.1.4 | 监督管理部门 | 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 | ||||||
1.1.5 | 项目名称 | 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健康局区人民医院三期医疗设备采购项目(七) | ||||||
1.1.6 | 项目地点 | 武汉市东西湖区卫生健康局指定地点 | ||||||
1.1.7 | 项目内容 | 详见第三章 |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资金 |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
1.4.1 | 供应商资质条件、能力和信誉 | (1)资质要求(对制造商有资质要求的,应分别列出并注明):详见第一章第二条申请人资格要求(2)资信证明文件:见第四章附表1资格审查表(3)其他要求:见第四章附表1资格审查表所有证书、证明文件包括按要求提供的官网截图必须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
是真实可查证的,须注明资料来源。资格证明文件应为原件的扫描件,投标文件中须编入清晰的扫描件或复印件。所有证明材料须清晰可辨认,如因证明材料模糊无法辨认,缺页、漏页导致无法进行评审认定的责任由供应商自负。如发现弄虚作假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证明材料仅限于供应商单位本身,母公司、股东单位和子公司的材料不能作为证明材料,但供应商单位兼并的企业的材料可作为证明材料。采用复印件的必须加盖单位印章。 | ||||||||
1.4.2 | 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 □√不接受□接受,应满足下列要求:联合体资质按照联合体协议约定的分工认定 | ||||||
1.4.3 | 供应商不得存在的其他情形 | (1)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2)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 |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供应商自行踏勘□组织,踏勘时间:踏勘集中地点: | ||||||
1.10.1 | 投标预备会 | □√不召开□召开,召开时间:召开地点: | ||||||
1.11 | 中标后分包 | □√不允许□允许,分包内容要求:分包金额要求:分包人资质要求: | ||||||
1.12.1 | 是否接受进口产品投标 | 不接受接受 |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内容 |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小微企业报价扣除比例:10% | ||||||||
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接受联合体或分包的,符合条件的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报价扣除比例:4% | ||||||||
强制或优先采购节能产品 | 拟采购产品是否全部或部分属于《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是,第三章以“●”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以“◎”标注的为政府优先采购节能产品。否 | |||||||
1.12 | 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政策 | 标的所属行业:工业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 ||||||
《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优先采购产品价格扣除比例:1% | ||||||||
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拟采购产品是否全部或部分属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是,第三章以“※”标注的为政府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否 | |||||||
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 | 《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政府优先采购产品价格扣除比例:1% | |||||||
3.2.4 | 采购预算价格 | 本项目采购预算详见第一章《招标公告》。 | ||||||
3.3.1 | 投标有效期 | 投标截止日期后90日历天 | ||||||
3.5.1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允许 | ||||||
4.1.1 | 投标文件的格式 | 本次采购项目投标文件需提供武汉市东西湖区政府采购电子交易系统电子响应文件。未按要求提供规定格式投标文件的,将作无效投标处理。 | ||||||
4.1.2 | 投标文件的盖章与签字 | 投标文件格式文件要求“盖单位章”的地方,供应商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供应商的单位电子印章;要求“签字”的地方,供应商应使用CA数字证书加盖法定代表人的个人 |
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 |
我方在此声明,我方在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以 |
下重大违法记录: |
1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追究过刑事责任; |
2我方因违法经营被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 |
3我方因违法经营被处以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 |
随本声明附上我方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发生的诉讼及仲裁情况表以 |
及相关的法律证明文件供贵方核验。我方保证上述信息的完整客观真实准确,并 |
愿意承担我方因提供虚假材料谋骗取中标成交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 |
特此声明! |
供应商(盖单位章): |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 |
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制定本规定。 |
二中小企业划分为中型小型微型三种类型,具体标准根据企业从业人员营业收 |
入资产总额等指标,结合行业特点制定。 |
三本规定适用的行业包括:农林牧渔业,工业(包括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热 |
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建筑业,批发业,零售业,交通运输业(不含铁路运输 |
业),仓储业,邮政业,住宿业,餐饮业,信息传输业(包括电信互联网和相关服务), |
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房地产开发经营,物业管理,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其他未列明 |
行业(包括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水利环境和公共设施管理业,居民服务修理和其 |
他服务业,社会工作,文化体育和娱乐业等)。 |
四各行业划型标准为: |
(一)农林牧渔业。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 |
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 |
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二)工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 |
入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三)建筑业。营业收入8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8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
企业。其中,营业收入6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
营业收入3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3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营业收入300万 |
元以下或资产总额3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批发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5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5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
1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零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2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5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 |
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 |
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六)交通运输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 |
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3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
从业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 |
或营业收入2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七)仓储业。从业人员2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
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业收 |
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八)邮政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3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 |
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 |
人员2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20人以下或营 |
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九)住宿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 |
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餐饮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 |
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 |
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或营业收 |
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一)信息传输业。从业人员2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 |
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 |
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下 |
或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二)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10000万元以下 |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 |
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
1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三)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00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10000万元以下 |
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5000万元及以上的 |
为中型企业;营业收入100万元及以上,且资产总额20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 |
营业收入100万元以下或资产总额20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四)物业管理。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5000万元以下的为中小微型 |
企业。其中,从业人员3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1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 |
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营业收入5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0人以下 |
或营业收入5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五)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20000万元以下的 |
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员10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8000万元及以上的为中 |
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且资产总额100万元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 |
10人以下或资产总额100万元以下的为微型企业。 |
(十六)其他未列明行业。从业人员300人以下的为中小微型企业。其中,从业人 |
员100人及以上的为中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及以上的为小型企业;从业人员10人以 |
下的为微型企业。 |
五企业类型的划分以统计部门的统计数据为依据。 |
六本规定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所有制和各种组织形式的 |
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本规定以外的行业,参照本规定进行划型。 |
七本规定的中型企业标准上限即为大型企业标准的下限,国家统计部门据此制定 |
大中小微型企业的统计分类。国务院有关部门据此进行相关数据分析,不得制定与本规 |
定不一致的企业划型标准。 |
八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
修订情况和企业发展变化情况适时修订。 |
九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
序号 | 项目名称 | 供货内容 | 完成时间 | 合同总额 | 买方名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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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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