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襄垣县消防救援大队襄垣县开元特勤消防站建设项目设计成交结果公告
特勤消防站建设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审查后续相关服务整体设计规范编制项目管理监理检测残疾人就业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土建工程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监狱企业发展建筑防烟排烟系统结构体系给排水暖通工程供配电服务保证问题处理投资控制进口产品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专用制冷镇流器电热水器普通照明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计算机办公设备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物业服务电气工程附属配套工程业务楼附属楼训练塔工程设计资料研究项目基础资料设计文件接收初步设计概算设计技术交底设计技术问题竣工验收服务总体设计设计协调标准设计预算编制竣工图编制联络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施工配合服务设计分包钢材混凝土基础结构布置使用荷载综合管线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暂停设计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工程设计图纸工程设计文件审查设计审查会议补充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施工现场配合服务生活建设工程设计调解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建筑物构筑物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总图专业住宅小区总图精装修智能化专项设计景观设计娱乐工艺设计声学设计舞台机械舞台灯光厨房工艺煤气幕墙气体灭火特殊工艺发展规划市场潜力总体规划规划意见书报批设计方案修改调整交通专业顾问公司技术经济指标审核技术咨询人防绿化市政管网动力室外管线园林供电气象工程用量参数机电工程招标答疑各专业设计专题会工程洽商办理相关手续产品选型设备加工建筑材料分包商考察建筑红线图建筑钉桩图工程勘察报告电力道路热力通讯技术方案
金额
60万元
项目地址
山西省
发布时间
2022/05/3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1404232022CCS00051
二、项目名称:襄垣县开元特勤消防站建设项目设计
三、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华林中创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太原市尖草坪区滨河西路北段三号
成交金额:(大写)人民币陆拾万元整
(小写)¥600000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名 称:襄垣县开元特勤消防站建设项目设计
设计范围:襄垣县开元特勤消防站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后续相关服务
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规程
设计周期:30日历天
质量标准: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规程
五、评审专家名单:张延飞、李昊炜、宋岩峰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收费标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收费金额:9000元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无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襄垣县消防救援大队
地 址:襄垣县王桥镇天仓村
联系方式:1399466063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山西盛世天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119号公元时代城1幢A座25层2508号
联系方式:1663551827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工
电 话:16635518272
附件信息:
襄垣县开元特勤消防站建设项目设计磋商文件0517定稿.doc襄垣县开元特勤消防站建设项目设计磋商文件0517定稿.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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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n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1
\n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3
\n第三章 评审办法16
\n第四章 采购需求20
\n第五章 合同条款22
\n第六章 响应文件格式61
\n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公告
\n\n\n\n\n\n项目概况\n襄垣县开元特勤消防站建设项目设计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山西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nxi.gov.cn)获取磋商文件,并于2022年5月30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n |
一、项目基本情况
\n1.项目编号:1404232022CCS00051
\n2.项目名称:襄垣县开元特勤消防站建设项目设计
\n3.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n4.预算金额:609500元
\n5.采购需求:襄垣县开元特勤消防站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后续相关服务,具体见磋商文件;本项目按一个标包组织采购。
\n6.设计周期:30日历天。
\n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n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n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n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n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其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
\n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n5.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n三、获取磋商文件
\n1.时间:2022年5月18日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时间前
\n2.地点:“山西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nxi.gov.cn)
\n3.方式:只允许在线获取
\n4.售价:免费
\n四、响应文件提交
\n1.截止时间:2022年5月30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n2.地点:“山西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nxi.gov.cn)
\n五、开启
\n1.时间:2022年5月30日15时00分(北京时间)
\n2.地点:山西盛世天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会议室
\n六、公告期限
\n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n七、其他补充事宜
\n无
\n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n1.采购人信息
\n名 称:襄垣县消防救援大队
\n地 址:襄垣县王桥镇天仓村
\n联系方式:13994660630
\n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n名 称:山西盛世天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n地 址: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119号公元时代城1幢A座25层2508号
\n联系方式:16635518272
\n3.项目联系方式
\n项目联系人:张工
\n电 话:16635518272
\n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条款号\n | \n条款名称\n | \n编列内容\n |
\n1.1.1\n | \n项目名称\n | \n襄垣县开元特勤消防站建设项目设计\n |
\n1.1.2\n | \n项目编号\n | \n1404232022CCS00051\n |
\n1.1.3\n | \n项目属性\n | \n¨货物 þ服务\n |
\n1.1.4\n | \n预算金额\n | \n609500元\n |
\n1.1.5\n | \n采购方式\n | \n竞争性磋商\n |
\n1.1.6\n | \n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n | \n¨是 þ否\n |
\n1.1.7\n | \n项目合同是否允许分包\n | \n¨允许 þ不允许\n |
\n1.1.8\n | \n采购人\n | \n襄垣县消防救援大队\n |
\n1.1.9\n | \n采购代理机构\n | \n山西盛世天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n |
\n1.2.2\n | \n供应商的特定条件\n | \n供应商须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其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n |
\n1.2.5\n | \n是否接受联合体\n | \n¨是 þ否\n |
\n1.3.1(1)\n | \n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n | \n专业技术服务业\n |
\n3.4.1\n | \n磋商保证金\n | \n¨不需要交纳磋商保证金\nþ需要交纳磋商保证金\n磋商保证金的形式:电汇、支票或银行保函\n磋商保证金的金额: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元)\n(1)电汇、支票:\n供应商应通过本单位基本帐户交纳磋商保证金。\n开户名称:山西盛世天行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n开户银行:农行太原并东分理处\n行 号:103161011587\n账 号:04115801040004528\n(2)银行保函\n银行保函应当是供应商开户银行直接出具的保函或者山西省区域银行直接出具的保函或者金融服务平台出具的银行保函,其余无效。其有效期应当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且真实有效,所提供保函可以通过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进行在线真伪快速查询,且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必须得到银行认可。响应文件内应附银行保函扫描件。\n(3)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附转账凭证扫描件或银行保函扫描件并加盖公章。\n |
\n4.1\n | \n开启方式\n | \n¨现场开启 þ远程开启\n |
\n5.1\n | \n磋商小组的组建\n | \n磋商小组构成:3人,其中采购人代表:1人,专家:2人;\n评审专家确定方式:从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随机抽取\n |
\n7.8\n | \n是否授权磋商小组确定成交供应商\n | \nþ是 ¨否\n |
\n7.2.7\n | \n接收质疑函的方式、电话和地址\n | \n方式:现场接收\n电话:16635518272\n地址:太原市万柏林区迎泽西大街119号公元时代城1幢A座25层2508号\n |
1.总 则
\n1.1采购项目概况
\n1.1.1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1.1.2项目编号: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1.1.3项目属性: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1.1.4预算金额: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1.1.5采购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1.1.6项目是否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1.1.7项目合同是否允许分包: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1.1.8采 购 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1.1.9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1.2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n1.2.1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
\n(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n(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n(3)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n(4)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n(5)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n(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n1.2.2供应商的特定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1.2.3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n1.2.4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n1.2.5本次政府采购是否接受联合体: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1)参加联合体的供应商均应当具备本章第1.2.1项规定的条件,并应当向采购人提交联合协议,载明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义务;
\n(2)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
\n(3)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n1.2.6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不得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n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若接受联合体,供应商应当对所有联合体成员进行信用记录查询。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
\n1.3促进中小企业发展
\n1.3.1中小企业(含中型、小型、微型企业,下同)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n(1)符合中小企业划分标准(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2)服务由中小企业承接,即提供服务的人员为中小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订立劳动合同的从业人员。
\n1.3.2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中小企业应当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见附件),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
\n1.3.3对符合《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n1.3.4本次政府采购活动若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2%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n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
\n1.4促进残疾人就业
\n1.4.1享受政府采购支持政策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当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n(1)安置的残疾人占本单位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
\n(2)依法与安置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了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服务协议;
\n(3)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费;
\n(4)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人,按月支付了不低于单位所在区县适用的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n(5)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n前款所称残疾人是指法定劳动年龄内,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1至8级)》的自然人,包括具有劳动条件和劳动意愿的精神残疾人。在职职工人数是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的雇员人数。
\n1.4.2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
\n1.4.3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政策。
\n1.5支持监狱企业发展
\n1.5.1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n1.5.2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
\n1.6费用承担
\n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所发生的费用自理。
\n1.7保密
\n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各方应对磋商文件和响应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否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n1.8语言文字
\n与政府采购活动有关的语言文字均使用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n1.9计量单位
\n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n1.10响应
\n磋商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均以“*”符号标记。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文件中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否则,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n2.磋商文件
\n2.1磋商文件的组成
\n本磋商文件包括:
\n(1)磋商公告;
\n(2)供应商须知;
\n(3)评审办法;
\n(4)采购需求;
\n(5)合同条款;
\n(6)响应文件格式;
\n采购代理机构对磋商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n2.2磋商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n2.2.1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如有疑问,应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以数据电文形式发出提问。
\n2.2.2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作为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
\n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5日前,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以公告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
\n供应商应注意及时浏览采购代理机构通过“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发出的对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公告形式),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及时获知澄清或者修改内容(公告形式)而导致的任何后果将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n3.响应文件
\n3.1响应文件的组成
\n3.1.1响应文件应包括下列内容:
\n(1)*响应函;
\n(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n(3)*资质证明文件:
\n1)营业执照(副本);
\n2)资质证书(副本);
\n3)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
\n4)长治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n5)响应保证金凭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n(4)其他商务材料;
\n(5)*报价一览表;
\n(6)技术方案;
\n(7)其他技术材料。
\n供应商在磋商和评审过程中作出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构成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n3.1.2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响应文件、亲自参加磋商的,不需要填写“授权委托书”。
\n3.1.3供应商提供外文书证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由翻译机构盖章或者翻译人员签名。
\n3.1.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对其提交的响应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
\n3.2资质证明文件
\n3.2.1供应商为企业的,应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营业执照(副本)”;供应商为依法允许经营的事业单位的,应提供“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副本)”;供应商为非企业专业服务机构的,应提供相关证明文件;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供“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副本)”;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有效的自然人身份证明。
\n3.2.2缴纳税收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缴纳税收的凭据;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依法免税。
\n3.2.3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材料: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应文件证明其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
\n3.2.4财务状况报告:供应商应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n3.2.5供应商应作出“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n3.2.6供应商应当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查询自身信用记录并在响应文件中载明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及相关证据。
\n3.2.7供应商在响应时,按照规定提供《长治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无需再提交本章第3.2.2项~第3.2.6项要求的证明材料;采购人有权在签订合同前要求成交供应商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以核实成交供应商承诺事项的真实性。
\n3.3响应有效期
\n响应有效期从提交响应文件截止之日起60日历天。
\n3.4磋商保证金
\n3.4.1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交纳磋商保证金的,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形式、金额从其基本账户交纳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组成部分。
\n3.4.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多方共同交纳磋商保证金,其交纳的磋商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n3.4.3供应商未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的,响应无效。
\n3.4.4自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自政府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
\n3.4.5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n(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
\n(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
\n(3)除因不可抗力或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n(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n(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n3.5报价要求
\n3.5.1供应商的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预算。
\n3.5.2供应商的报价应被视为已包含但并不限于完成本项目的全部费用和税金。
\n3.5.3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在报价一览表(若“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对报价有具体要求,供应商应满足其要求)中进行报价。
\n3.5.4总报价为各分项报价之和,总报价与分项报价的合价不一致的,应以各分项合价累计数为准,修正总报价;如分项报价中存在缺漏项,则视为缺漏项价格已包含在其他分项报价之中。
\n3.6响应文件的编制
\n3.6.1响应文件的制作应满足以下规定:
\n(1)响应文件由供应商从“山西省政府采购网”下载的“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生成。
\n(2)响应文件中的证书证件等材料均应为“原件的扫描件”。
\n(3)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中要求加盖单位公章的地方,均应使用单位CA数字证书加盖单位电子印章;要求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地方,均应使用法定代表人CA数字证书或人员CA数字证书加盖电子印章。
\n(4)响应文件制作完成后,供应商应使用单位CA数字证书对响应文件进行文件加密,形成加密的响应文件。
\n(5)响应文件制作的具体方法详见“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中的标书制作操作帮助。
\n3.6.2因供应商自身原因而导致响应文件无法上传至“山西省政府采购网”,该响应文件视为无效响应,供应商自行承担由此导致的全部责任。
\n3.7 响应文件的加密
\n响应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6.1项要求制作并加密,未按要求加密的响应文件,将无法上传至“山西省政府采购网”。
\n3.8 响应文件的提交
\n供应商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将加密的响应文件上传至“山西省政府采购网”,并保存上传成功后系统自动生成的电子签收回执,提交时间即为电子签收回执时间。供应商应充分考虑上传文件时的不可预见因素,未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上传的,视为逾期送达。
\n3.9 响应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n3.9.1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提交的响应文件。供应商对加密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的,应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完成响应文件的提交。
\n3.9.2供应商修改响应文件的,应使用“政采云电子投标客户端”制作成完整的响应文件,并按照本章第3.6款、第3.7款、第3.8款规定进行编制、加密和上传。多次上传的加密的响应文件,以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最后完成上传的响应文件为准。
\n4.开启响应文件
\n4.1开启响应文件的时间和地点
\n采购代理机构在“磋商公告”规定的开启时间和地点开启响应文件,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参加开启会议。
\n4.2开启程序
\n主持人按下列程序开启响应文件:
\n(1)宣布开启会议纪律;
\n(2)供应商代表持单位CA数字证书对其响应文件进行解密;部分响应文件未解密的,其他响应文件的开启继续进行;
\n(3)供应商代表对响应文件开启记录进行签章确认;
\n(4)宣布磋商有关安排和注意事项;
\n(5)开启会议结束。
\n5.磋商和评审
\n5.1磋商小组
\n5.1.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其中评审专家人数不少于成员总数的2/3。
\n5.1.2评审专家从山西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n5.1.3评审专家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n5.1.4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
\n5.2资格和符合性审查
\n5.2.1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评审标准和程序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和符合性审查。资格审查主要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响应资格;符合性审查主要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n5.2.2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n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n5.2.3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将告知有关供应商。
\n5.3磋商
\n5.3.1磋商小组将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
\n5.3.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的任何一方不得透露与磋商有关的其他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
\n5.3.3提交响应文件的供应商未准时参加某一轮次磋商的,视为放弃参加该轮次磋商,但其仍有权参加后续磋商。
\n5.3.4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即对磋商文件中的采购需求和合同草案条款进行修改或补充),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即不得对可能影响资格和符合性审查结果、评审方法和标准进行修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n5.3.5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将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
\n5.3.6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即对已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修改或补充),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响应文件修改或补充的内容应当对磋商文件补充或修改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响应,响应文件修改或补充的内容与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内容不一致的,以修改或补充的内容为准。
\n5.3.7磋商小组将对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评审。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将进行下一轮次的磋商或者进行最后报价;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其响应文件将被视为无效,不得参加后续磋商。
\n5.3.8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在进行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
\n5.4最后报价
\n5.4.1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将要求所有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进行最后报价,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n5.4.2报价的澄清
\n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资格和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n5.4.3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进行的价格扣除:对小微企业报价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
\n5.5评审
\n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按照第三章“评审办法”规定的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
\n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人的评审方法。
\n评审时,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n5.6确定成交候选人
\n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n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n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人,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
\n5.7确定成交供应商(评定成交标准)
\n采购人从磋商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或由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n6.签订合同
\n6.1采购人与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n成交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n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n6.2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n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n6.3代理费
\n依据本次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代理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
\n收费标准参照计价格[2002]1980号、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
\n7.询问质疑
\n7.1供应商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提出询问,采购人将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n7.2供应商认为磋商文件、磋商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
\n7.2.1提出质疑的供应商应当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
\n7.2.2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
\n7.2.3供应商提出质疑应当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n7.2.4供应商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代理人应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其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n7.2.5采购人将在收到供应商的质疑函后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供应商和其他有关供应商,但答复的内容不涉及商业秘密。
\n7.2.6供应商也可以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采购代理机构就采购人委托授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答复。
\n7.2.7采购代理机构接收质疑函的方式、电话和地址: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n7.2.8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n评审办法前附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条款号及名称\n | \n评审因素\n | \n评审标准\n | |
\n2.1.1\n | \n资格审查\n | \n营业执照\n | \n有效的营业执照(副本)\n |
\n2.1.1\n | \n资格审查\n | \n资质证书\n | \n供应商须具备建筑行业(建筑工程)乙级及其以上资质或工程设计综合资质甲级\n |
\n2.1.1\n | \n资格审查\n | \n项目负责人\n | \n项目负责人须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执业资格\n |
\n2.1.1\n | \n资格审查\n | \n长治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n | \n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信用承诺函\n |
\n2.1.1\n | \n资格审查\n | \n磋商保证金\n | \n按照磋商文件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n |
\n2.1.2\n | \n符合性审查\n | \n响应有效期\n | \n不得少于磋商文件要求的响应有效期\n |
\n2.1.2\n | \n符合性审查\n | \n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n | \n响应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章的,应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代理人签章的,应附授权委托书,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应符合第六章“响应文件格式”的规定\n |
\n2.1.2\n | \n符合性审查\n | \n报价\n | \n按照磋商文件要求进行报价且不得超过采购预算\n |
\n2.1.2\n | \n符合性审查\n | \n设计周期\n | \n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n |
\n2.1.2\n | \n符合性审查\n | \n质量标准\n | \n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n |
\n2.1.2\n | \n符合性审查\n | \n报价内容\n | \n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n |
\n条款号及名称\n | \n评分因素\n | \n评分标准\n | |
\n3.1.1\n | \n商务评分标准(36分)\n | \n业绩(16分)\n | \n供应商在近三年内所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每有一项得2分,最高计10分。(以中标通知书和设计合同协议书扫描件为主)\n |
\n3.1.1\n | \n商务评分标准(36分)\n | \n业绩(16分)\n | \n项目负责人在近三年内所完成的类似工程业绩,每有一项得2分,最高计6分。(以中标通知书和设计合同协议书扫描件为主)\n |
\n3.1.1\n | \n商务评分标准(36分)\n | \n主要设计人员(10分)\n | \n主要设计人员持有相关专业(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供配电)注册执业证书或者职称证书(项目负责人除外),每有一人得2分,最高计10分。\n |
\n3.1.1\n | \n商务评分标准(36分)\n | \n价格(10分)\n | \n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供应商的价格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10%×100\n |
\n3.1.2\n | \n技术评分标准(64分)\n | \n功能适用性评价(25分)\n | \n正确理解并执行工程建设意图,与周边规划协调一致,总体思路清晰,设计科学合理的0~5分;\n |
\n3.1.2\n | \n技术评分标准(64分)\n | \n功能适用性评价(25分)\n | \n合理利用土地的0~5分;\n |
\n3.1.2\n | \n技术评分标准(64分)\n | \n功能适用性评价(25分)\n | \n功能分区明确,交通组织流畅的0~5分;\n |
\n3.1.2\n | \n技术评分标准(64分)\n | \n功能适用性评价(25分)\n | \n建筑功能完善,满足使用要求的0~5分;\n |
\n3.1.2\n | \n技术评分标准(64分)\n | \n功能适用性评价(25分)\n | \n符合国家设计规范及相关建设标准的0~5分;\n |
\n3.1.2\n | \n技术评分标准(64分)\n | \n工程经济性评价(20分)\n | \n有效控制工程造价,结构选型科学合理的0~5分;\n |
\n3.1.2\n | \n技术评分标准(64分)\n | \n工程经济性评价(20分)\n | \n建筑材料及建筑设备应用恰当的0~5分;\n |
\n3.1.2\n | \n技术评分标准(64分)\n | \n工程经济性评价(20分)\n | \n建设、运营成本节约,绿色节能的0~5分;\n |
\n3.1.2\n | \n技术评分标准(64分)\n | \n工程经济性评价(20分)\n | \n针对本项目所制定的设计质量保证措施、降低工程造价、减少设计变更措施等可行的0~5分;\n |
\n3.1.2\n | \n技术评分标准(64分)\n | \n科技创新性评价(4分)\n | \n合理采用成熟的新工艺、新材料、新技术、新产品的0~4分;\n |
\n3.1.2\n | \n技术评分标准(64分)\n | \n其它评价(15分)\n | \n设计进度安排合理的0~5分;\n |
\n3.1.2\n | \n技术评分标准(64分)\n | \n其它评价(15分)\n | \n设计人的服务承诺内容及措施,包括服务保证、问题处理、投资控制等的0~5分;\n |
\n3.1.2\n | \n技术评分标准(64分)\n | \n其它评价(15分)\n | \n设计质量承诺情况的0~5分;\n |
\n备注\n | \n类似工程业绩:房屋建筑工程设计业绩;\n |
1.评审方法
\n本次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磋商小组对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响应文件,按本章第3条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并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
\n2.资格和符合性审查标准和程序
\n2.1审查标准
\n2.1.1资格审查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n2.1.2符合性审查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n2.2审查程序
\n2.2.1磋商小组按照本章第2.1款规定的审查标准对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资格和符合性审查。资格审查主要对供应商的资格条件、磋商保证金等进行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响应资格;符合性审查主要从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作出响应。
\n2.2.2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响应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n磋商小组将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响应文件。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n2.2.3未实质性响应磋商文件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将告知有关供应商。
\n3.综合评审标准和程序
\n3.1评审标准
\n3.1.1商务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n3.1.2技术评审标准:见评审办法前附表;
\n3.2评审程序
\n磋商小组各成员应当独立对每个有效响应的文件进行评价、打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
\n磋商小组汇总每个成员对供应商的评分总分,每个供应商的评分总分的算数平均值为供应商的最终得分。
\n磋商小组将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成交候选人,并编写评审报告。
\n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
\n4.评审结果
\n磋商小组按评审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成交候选人或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
\n一、进口产品
\n本次采购除标注“可接受进口产品”字样的产品,均必须采购国产产品。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
\n若采购进口产品,优先采购向我国企业转让技术、与我国企业签订消化吸收再创新方案的供应商的进口产品。
\n二、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
\n2.1节能产品
\n2.1.1台式计算机,便携式计算机,平板式微型计算机,激光打印机,针式打印机,液晶显示器,制冷压缩机,空调机组,专用制冷、空调设备,镇流器,空调机,电热水器,普通照明用双端荧光灯,电视设备,视频设备,便器,水嘴等品目为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以“★”标注)。
\n2.1.2若本次采购产品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内,则供应商应当提供产品的《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
\n2.1.3若本次采购产品不在《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强制采购范围内,则优先采购获得《中国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
\n2.2环境标志产品
\n2.2.1若本次采购产品在《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范围内,则优先采购获得《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
\n三、若本次采购计算机办公设备,则供应商必须提供预装正版操作系统软件的计算机产品。
\n四、支持脱贫攻坚
\n4.1若本次采购农副产品,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
\n贫困地区农副产品是指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注册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家庭农场等出产的农副产品。
\n4.2若本次采购物业服务,同等条件下优先采购注册地在832个国家级贫困县域内,且聘用建档立卡贫困人员达到公司员工(含服务外包用工)30%以上的物业公司提供的物业服务。
\n五、采购需求
\n(一)设计要求
\n1、项目名称:襄垣县开元特勤消防站建设项目设计
\n2、建设单位:襄垣县消防救援大队
\n3、建设内容及规模:包括土建工程、给排水工程、电气工程、暖通工程及附属配套工程。本项目为建设特勤消防站一座,工程总建筑面积8138.2㎡,包括业务楼、附属楼、训练塔及附属配套工程。
\n4、建设地点:开元西街与西外环交叉口东北处
\n5、设计范围及内容:襄垣县开元特勤消防站建设项目的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后续相关服务。
\n6、设计周期:30日历天
\n7、质量要求:符合国家、行业及地方现行相关标准规范规程
\n(二)适用规范标准
\n《民用建筑设计统一标准》GB 50352-2019
\n《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版)
\n《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GB50222-2017
\n《建筑防烟排烟系统技术标准》GB51251-2017
\n《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标准》GB50325-2020
\n《无障碍设计规范》GB50763-2012
\n《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2012
\n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n发包人(全称):
\n设计人(全称):
\n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 工程设计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n一、工程概况
\n1.工程名称: 。
\n2.工程地点: 。
\n3.规划占地面积: 平方米,总建筑面积: 平方米(其中地上约 平方米,地下约 平方米);地上 层,地下 层;建筑高度 米。
\n4.建筑功能: 、 、 等。
\n5.投资估算:约 元人民币。
\n二、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n1.工程设计范围: 。
\n2.工程设计阶段: 。
\n3.工程设计服务内容: 。
\n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详见专用合同条款附件1。
\n三、工程设计周期
\n计划开始设计日期: 年 月 日。
\n计划完成设计日期: 年 月 日。
\n具体工程设计周期以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的约定为准。
\n四、合同价格形式与签约合同价
\n1.合同价格形式: ;
\n2.签约合同价为:人民币(大写) (¥ 元)。
\n五、发包人代表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n发包人代表: 。
\n设计人项目负责人: 。
\n六、合同文件构成
\n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n(1)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n(2)通用合同条款;
\n(3)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n(4)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n(5)发包人要求;
\n(6)技术标准;
\n(7)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n(8)其他合同文件。
\n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n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n七、承诺
\n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按照合同约定提供设计依据,并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n2.设计人承诺按照法律和技术标准规定及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服务。
\n八、词语含义
\n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n九、签订地点
\n本合同在 签订。
\n十、补充协议
\n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n十一、合同生效
\n本合同自 生效。
\n十二、合同份数
\n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副本一式 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设计人执正本 份、副本 份。
\n发包人: (盖章) 设计人: (盖章)
\n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n(签字) (签字)
\n组织机构代码: 组织机构代码:
\n纳税人识别码: 纳税人识别码:
\n地 址: 地 址:
\n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n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n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n电 话: 电 话:
\n传 真: 传 真:
\n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n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n账 号: 账 号:
\n时 间: 年 月 日 时 间: 年 月 日
\n第二部分 通用合同条款
\n1. 一般约定
\n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n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n1.1.1 合同
\n1.1.1.1 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发包人要求、技术标准、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以及其他合同文件。
\n1.1.1.2 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
\n1.1.1.3 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设计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n1.1.1.4 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设计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
\n1.1.1.5 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
\n1.1.1.6 发包人要求:是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的,由发包人就工程项目的目的、范围、功能要求及工程设计文件审查的范围和内容等提出相应要求的书面文件,又称设计任务书。
\n1.1.1.7 技术标准:是指构成合同的设计应当遵守的或指导设计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
\n1.1.1.8 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
\n1.1.2 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n1.1.2.1 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设计人。
\n1.1.2.2 发包人:是指与设计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n1.1.2.3 设计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
\n1.1.2.4 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设计工作,并与设计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
\n1.1.2.5 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指定负责工程设计方面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
\n1.1.2.6 项目负责人:是指由设计人任命负责工程设计,在设计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主持人。
\n1.1.2.7 联合体:是指两个以上设计人联合,以一个设计人身份为发包人提供工程设计服务的临时性组织。
\n1.1.3 工程设计服务、资料与文件
\n1.1.3.1 工程设计服务:是指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的服务,包括工程设计基本服务、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n1.1.3.2 工程设计基本服务:是指设计人根据发包人的委托,提供编制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含初步设计概算)、施工图设计文件服务,并相应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的设计技术问题、参加竣工验收等服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在设计费中。
\n1.1.3.3 工程设计其他服务:是指发包人根据工程设计实际需要,要求设计人另行提供且发包人应当单独支付费用的服务,包括总体设计服务、主体设计协调服务、采用标准设计和复用设计服务、非标准设备设计文件编制服务、施工图预算编制服务、竣工图编制服务等。
\n1.1.3.4 暂停设计:是指发生设计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全部或部分义务情形而暂时中断工程设计服务的行为。
\n1.1.3.5 工程设计资料:是指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供的用于完成工程设计范围与内容所需要的资料。
\n1.1.3.6 工程设计文件:指按照合同约定和技术要求,由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供的阶段性成果、最终工作成果等,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载体。
\n1.1.4 日期和期限
\n1.1.4.1 开始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和实际开始设计日期。计划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始设计日期;实际开始设计日期是指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n1.1.4.2 完成设计日期:包括计划完成设计日期和实际完成设计日期。计划完成设计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完成设计及相关服务的日期;实际完成设计日期是指设计人交付全部或阶段性设计成果及提供相关服务日期。
\n1.1.4.3 设计周期又称设计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设计人完成工程设计及相关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
\n1.1.4.4 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设计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设计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
\n1.1.4.5 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n1.1.5 合同价格
\n1.1.5.1 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设计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
\n1.1.5.2 合同价格又称设计费: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设计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工程设计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
\n1.1.6 其他
\n1.1.6.1 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n1.2 语言文字
\n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
\n1.3 法律
\n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
\n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n1.4 技术标准
\n1.4.1 适用于工程的现行有效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1.4.2 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技术标准的,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提供方及提供标准的名称、份数、时间及费用承担等事项。
\n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设计费用。
\n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n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n(1)合同协议书;
\n(2)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n(3)通用合同条款;
\n(4)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n(5)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n(6)发包人要求;
\n(7)技术标准;
\n(8)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图纸(如果有);
\n(9)其他合同文件。
\n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n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
\n1.6 联络
\n1.6.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n1.6.2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送达地点、电子邮箱。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或电子邮箱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否则视为未发生变动。
\n1.6.3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如确有充分证据证明一方无正当理由拒不签收的,视为拒绝签收一方认可往来信函的内容。
\n1.7 严禁贿赂
\n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n1.8 保密
\n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设计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n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设计人提供的技术文件、技术成果、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
\n保密期限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2. 发包人
\n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n2.1.1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核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方案设计批准、施工图设计审查等许可、核准或备案。
\n发包人负责本项目各阶段设计文件向规划设计管理部门的送审报批工作,并负责将报批结果书面通知设计人。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n2.1.2 发包人应当负责工程设计的所有外部关系(包括但不限于当地政府主管部门等)的协调,为设计人履行合同提供必要的外部条件。
\n2.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n2.2 发包人代表
\n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负责工程设计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设计人。
\n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
\n2.3 发包人决定
\n2.3.1 发包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设计人的设计工作、设计项目和/或设计文件作出处理决定,设计人应按照发包人的决定执行,涉及设计周期和(或)设计费用等问题按本合同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处理。
\n2.3.2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如发包人不在确定时间内作出书面决定,设计人的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n2.4 支付合同价款
\n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设计人及时足额支付合同价款。
\n2.5 设计文件接收
\n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接收设计人提交的工程设计文件。
\n3. 设计人
\n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n3.1.1 设计人应遵守法律和有关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工程方案设计、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提供符合技术标准及合同要求的工程设计文件,提供施工配合服务。
\n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的,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发包人未能及时办理许可、核准或备案手续,导致设计工作量增加和(或)设计周期延长时,由设计人自行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责任。
\n3.1.2 设计人应当完成合同约定的工程设计其他服务。
\n3.1.3 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义务。
\n3.2 项目负责人
\n3.2.1 项目负责人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负责人的姓名、执业资格及等级、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负责人经设计人授权后代表设计人负责履行合同。
\n3.2.2 设计人需要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提前书面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于设计人项目负责人确因患病、与设计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工伤等原因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更换。
\n3.2.3 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设计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负责人,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对于发包人有理由的更换要求,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负责人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负责人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n3.3 设计人人员
\n3.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接到开始设计通知后7天内,向发包人提交设计人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负责人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
\n3.3.2 设计人委派到工程设计中的设计人员应相对稳定。设计过程中如有变动,设计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设计人更换专业负责人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业负责人无法正常履职情形外,还应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执业经验等资料。
\n3.3.3 发包人对于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设计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设计人员的,设计人认为发包人有理由的,应当撤换。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n3.4 设计分包
\n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n设计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设计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设计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工程设计分包给第三人,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设计人不得进行违法分包。
\n3.4.2 设计分包的确定
\n设计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或经过发包人书面同意后进行分包的,设计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设计分包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的责任和义务,设计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设计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n3.4.3 设计分包管理
\n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工程设计人员名单、注册执业资格及执业经历等。
\n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
\n(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工程设计费由设计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设计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
\n(2)生效的法院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设计费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设计人合同价款中扣除该部分费用。
\n3.5 联合体
\n3.5.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n3.5.2 联合体协议,应当约定联合体各成员工作分工,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n3.5.3 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n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4. 工程设计资料
\n4.1 提供工程设计资料
\n发包人应当在工程设计前或专用合同条款附件2约定的时间向设计人提供工程设计所必需的工程设计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n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工程设计开始后方能提供的设计资料,发包人应及时地在相应工程设计文件提交给发包人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设计人的正常设计为限。
\n4.2 逾期提供的责任
\n发包人提交上述文件和资料超过约定期限的,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内,设计人按本合同约定的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时间相应顺延;超过约定期限15天以外时,设计人有权重新确定提交工程设计文件的时间。工程设计资料逾期提供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设计人可以要求发包人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并相应延长设计周期。
\n5. 工程设计要求
\n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n5.1.1 对发包人的要求
\n5.1.1.1 发包人应当遵守法律和技术标准,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设计人违反法律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进行工程设计,降低工程质量。
\n5.1.1.2 发包人要求进行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钢材用量、混凝土用量等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应当符合有关工程设计标准的要求,且应当在工程设计开始前书面向设计人提出,经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作为本合同附件。
\n5.1.1.3 发包人应当严格遵守主要技术指标控制的前提条件,由于发包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的,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
\n5.1.2 对设计人的要求
\n5.1.2.1 设计人应当按法律和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发包人要求进行工程设计。有关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n设计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有问题的,设计人应当及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确认。
\n5.1.2.2 除合同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所应遵守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均应视为在基准日期适用的版本。基准日期之后,前述版本发生重大变化,或者有新的法律以及技术标准实施的,设计人应就推荐性标准向发包人提出遵守新标准的建议,对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应当遵照执行。因发包人采纳设计人的建议或遵守基准日期后新的强制性的规定或标准,导致增加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延长的,由发包人承担。
\n5.1.2.3 设计人应当根据建筑工程的使用功能和专业技术协调要求,合理确定基础类型、结构体系、结构布置、使用荷载及综合管线等。
\n5.1.2.4 设计人应当严格执行其双方书面确认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由于设计人的原因导致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n5.1.2.5 设计人在工程设计中选用的材料、设备,应当注明其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及适应性,满足质量、安全、节能、环保等要求。
\n5.2 工程设计保证措施
\n5.2.1 发包人的保证措施
\n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设计有关的各项工作。
\n5.2.2 设计人的保证措施
\n设计人应做好工程设计的质量与技术管理工作,建立健全工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加强工程设计全过程的质量控制,建立完整的设计文件的设计、复核、审核、会签和批准制度,明确各阶段的责任人。
\n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n5.3.1 工程设计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及合同的要求。
\n5.3.2 工程设计依据应完整、准确、可靠,设计方案论证充分,计算成果可靠,并能够实施。
\n5.3.3 工程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合同相应设计阶段的规定要求,并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有效的相关规定。
\n5.3.4 工程设计文件必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n5.3.5 应根据法律、技术标准要求,保证房屋建筑工程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并应在工程设计文件中注明相应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n5.4 不合格工程设计文件的处理
\n5.4.1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n5.4.2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的,设计人应当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设计周期的延长由发包人承担。
\n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n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n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n设计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提交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设计实践惯例,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设计进度的依据,发包人有权按照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列明的关键性控制节点检查工程设计进度情况。
\n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中的设计周期应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明确约定各阶段设计任务的完成时间区间,包括各阶段设计过程中设计人与发包人的交流时间,但不包括相关政府部门对设计成果的审批时间及发包人的审查时间。
\n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n工程设计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设计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5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否则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提交的修订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n6.2 工程设计开始
\n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设计所需的许可。发包人发出的开始设计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一般应在计划开始设计日期7天前向设计人发出开始工程设计工作通知,工程设计周期自开始设计通知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n设计人应当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定金或预付款后,开始工程设计工作。
\n各设计阶段的开始时间均以设计人收到的发包人发出开始设计工作的书面通知书中载明的开始设计的日期起算。
\n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n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n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情形主要有:
\n(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工程设计资料或所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存在错误或疏漏的;
\n(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足额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进度款的;
\n(3)发包人提出影响设计周期的设计变更要求的;
\n(4)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n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始设计日期开始设计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始设计日期顺延完成设计日期。
\n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在发生上述情形后5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10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供发包人审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5天内进行审查并就是否延长设计周期及延期天数向设计人进行书面答复。
\n如果发包人在收到设计人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在约定的期限内未予答复,则视为设计人要求的延期已被发包人批准。如果设计人未能按本款约定的时间内发出要求延期的通知并提交详细资料,则发包人可拒绝作出任何延期的决定。
\n发包人上述工程设计进度延误情形导致增加了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n6.3.2 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n因设计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设计人应当按照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设计人支付逾期完成工程设计违约金后,不免除设计人继续完成工程设计的义务。
\n6.4 暂停设计
\n6.4.1 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n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设计的,发包人应及时下达暂停设计指示。
\n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
\n6.4.2 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n因设计人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承担责任,且设计人在收到发包人复工指示后15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设计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设计人应按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承担责任。
\n6.4.3 其他原因引起的暂停设计
\n当出现非设计人原因造成的暂停设计,设计人应当尽快向发包人发出书面通知。
\n在上述情形下设计人的设计服务暂停,设计人的设计周期应当相应延长,复工应有发包人与设计人共同确认的合理期限。
\n当发生本项约定的情况,导致设计人增加设计工作量的,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n6.4.4 暂停设计后的复工
\n暂停设计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设计的影响。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发包人向设计人发出复工通知,设计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
\n除设计人原因导致暂停设计外,设计人暂停设计后复工所增加的设计工作量,发包人应当另行支付相应设计费用。
\n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n6.5.1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发包人应向设计人下达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指示,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建议书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设计进度的措施,并修订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设计人认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设计周期。
\n6.5.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或设计人提出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n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n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n7.1.1 工程设计图纸及设计说明。
\n7.1.2 发包人可以要求设计人提交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具体形式的电子版设计文件。
\n7.2 工程设计文件的交付方式
\n设计人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给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出具书面签收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纸内容、图纸形式、份数、提交和签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的亲笔签名。
\n7.3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时间和份数
\n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名称、时间和份数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中约定。
\n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n8.1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应报发包人审查同意。审查的范围和内容在发包人要求中约定。审查的具体标准应符合法律规定、技术标准要求和本合同约定。
\n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收到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设计人的通知之日起,发包人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期不超过15天。
\n发包人不同意工程设计文件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设计人,并说明不符合合同要求的具体内容。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的书面说明,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后重新报送发包人审查,审查期重新起算。
\n合同约定的审查期满,发包人没有做出审查结论也没有提出异议的,视为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已获发包人同意。
\n8.2 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不需要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设计人应当严格按照经发包人审查同意的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如果发包人的修改意见超出或更改了发包人要求,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n8.3 工程(设计文件需政府有关部门审查或批准的,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设计人应予以协助。
\n对于政府有关部门的审查意见,不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设计人需按该审查意见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需要修改发包人要求的,发包人应重新提出发包人要求,设计人应根据新提出的发包人要求修改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发包人应当根据第11条〔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的约定,向设计人另行支付费用。
\n8.4 发包人需要组织审查会议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审查的,审查会议的审查形式和时间安排,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发包人负责组织工程设计文件审查会议,并承担会议费用及发包人的上级单位、政府有关部门参加的审查会议的费用。
\n设计人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约定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有义务参加发包人组织的设计审查会议,向审查者介绍、解答、解释其工程设计文件,并提供有关补充资料。
\n发包人有义务向设计人提供设计审查会议的批准文件和纪要。设计人有义务按照相关设计审查会议批准的文件和纪要,并依据合同约定及相关技术标准,对工程设计文件进行修改、补充和完善。
\n8.5 因设计人原因,未能按第7条〔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约定的时间向发包人提交工程设计文件,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发包人增加费用的,设计人应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n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进行或无法按期进行,造成设计周期延长、窝工损失及设计人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n8.6 因设计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并按第14.2款〔设计人违约责任〕的约定承担责任。
\n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设计文件不合格致使工程设计文件审查无法通过的,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n8.7 工程设计文件的审查,不减轻或免除设计人依据法律应当承担的责任。
\n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n9.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n9.2 设计人应当提供设计技术交底、解决施工中设计技术问题和竣工验收服务。如果发包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施工现场服务时限外仍要求设计人负责上述工作的,发包人应按所需工作量向设计人另行支付服务费用。
\n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n10.1 合同价款组成
\n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中明确约定合同价款各组成部分的具体数额,主要包括:
\n(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
\n(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n(3)在未签订合同前发包人已经同意或接受或已经使用的设计人为发包人所做的各项工作的相应费用等。
\n10.2 合同价格形式
\n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
\n(1)单价合同
\n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建筑面积(包括地上建筑面积和地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单价或实际投资总额的一定比例等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n(2)总价合同
\n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发包人提供的上一阶段工程设计文件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n(3)其它价格形式
\n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
\n10.3 定金或预付款
\n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n定金的比例不应超过合同总价款的20%。预付款的比例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确定,一般不低于合同总价款的20%。
\n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n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前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支付。
\n发包人逾期支付定金或预付款超过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的,设计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支付定金或预付款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有权不开始设计工作或暂停设计工作。
\n10.4 进度款支付
\n10.4.1 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付款条件及时向设计人支付进度款。
\n10.4.2 进度付款的修正
\n在对已付进度款进行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设计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设计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
\n10.5 合同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n10.5.1 对于采取固定总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的约定及时支付尾款。
\n10.5.2 对于采取固定单价形式的合同,发包人与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结算方式及时结清工程设计费,并将结清未支付的款项一次性支付给设计人。
\n10.5.3 对于采取其他价格形式的,也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及时结算和支付。
\n10.6 支付账户
\n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设计人账户。
\n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n11.1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等,应当向设计人提供书面要求,设计人在不违反法律规定以及技术标准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应当按照发包人要求变更工程设计。
\n11.2 发包人变更工程设计的内容、规模、功能、条件或因提交的设计资料存在错误或作较大修改时,发包人应按设计人所耗工作量向设计人增付设计费,设计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发包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n11.3 如果由于发包人要求更改而造成的项目复杂性的变更或性质的变更使得设计人的设计工作减少,发包人可按本条约定和专用合同条款附件7的约定,与设计人协商对合同价格和/或完工时间做可共同接受的修改。
\n11.4 基准日期后,与工程设计服务有关的法律、技术标准的强制性规定的颁布及修改,由此增加的设计费用和(或)延长的设计周期由发包人承担。
\n11.5 如果发生设计人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于该事项发生后5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在该事项发生后10天内,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其中包括设计人关于因该事项引起的合同价款和设计周期的变化的详细计算。除专用合同条款对期限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5天内,予以书面答复。逾期未答复的,视为发包人同意设计人关于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
\n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n12.1 设计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和经验知识,按照公认的职业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和谨慎、勤勉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n12.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应具有发包人认可的、履行本合同所需要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并使其于合同责任期内保持有效。
\n12.3 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应承担由于设计人的疏忽或过失而引发的工程质量事故所造成的建设工程本身的物质损失以及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或费用的赔偿责任。
\n13. 知识产权
\n13.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书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设计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设计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n13.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设计人,发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擅自修改或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设计人书面同意,发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
\n13.3 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计人在工程设计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设计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工程设计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n13.4 合同当事人双方均有权在不损害对方利益和保密约定的前提下,在自己宣传用的印刷品或其他出版物上,或申报奖项时等情形下公布有关项目的文字和图片材料。
\n1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设计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应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n14. 违约责任
\n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n14.1.1 合同生效后,发包人因非设计人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未开始设计工作的,不退还发包人已付的定金或发包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已开始设计工作的,发包人应按照设计人已完成的实际工作量计算设计费,完成工作量不足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一半支付设计费;超过一半时,按该阶段设计费的全部支付设计费。
\n14.1.2 发包人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6约定的金额和期限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设计人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时,设计人有权书面通知发包人中止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15天内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应及时根据发包人要求恢复设计工作;自中止设计工作之日起超过15天后发包人支付相应费用的,设计人有权确定重新恢复设计工作的时间,且设计周期相应延长。
\n14.1.3 发包人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对设计文件不进行审批或本合同工程停建、缓建,发包人应在事件发生之日起15天内按本合同第16条〔合同解除〕的约定向设计人结算并支付设计费。
\n14.1.4 发包人擅自将设计人的设计文件用于本工程以外的工程或交第三方使用时,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并应赔偿设计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n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n14.2.1 合同生效后,设计人因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设计人应按发包人已支付的定金金额双倍返还给发包人或设计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
\n14.2.2 由于设计人原因,未按专用合同条款附件3约定的时间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前述违约金经双方确认后可在发包人应付设计费中扣减。
\n14.2.3 设计人对工程设计文件出现的遗漏或错误负责修改或补充。由于设计人原因产生的设计问题造成工程质量事故或其他事故时,设计人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当通过所投建设工程设计责任保险向发包人承担赔偿责任或者根据直接经济损失程度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向发包人支付赔偿金。
\n14.2.4 由于设计人原因,工程设计文件超出发包人与设计人书面约定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n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发包人有权要求设计人解除未经发包人同意的设计分包合同,设计人应当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n15. 不可抗力
\n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n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n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设计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发生争议时,按第17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
\n15.2 不可抗力的通知
\n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必要的证明。
\n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n15.3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
\n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设计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n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n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n16. 合同解除
\n16.1 发包人与设计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n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可以解除合同:
\n(1)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存在重大质量问题,经发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修改后仍不能满足国家现行深度要求或不能达到合同约定的设计质量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n(2)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设计费用,经设计人催告后,在30天内仍未支付的,设计人可以解除合同;
\n(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180天,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n(4)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n(5)因一方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实际履行或实际履行已无必要;
\n(6)因本工程项目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
\n16.3 任何一方因故需解除合同时,应提前30天书面通知对方,对合同中的遗留问题应取得一致意见并形成书面协议。
\n16.4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除应按第14.1.1项的约定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期限内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的设计费外,应当向设计人支付由于非设计人原因合同解除导致设计人增加的设计费用,违约一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n17. 争议解决
\n17.1 和解
\n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n17.2 调解
\n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n17.3 争议评审
\n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n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n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n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n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和设计人各承担一半。
\n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n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技术标准及行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n17.3.3 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n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n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n17.4 仲裁或诉讼
\n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n(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n(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n17.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n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n第三部分 专用合同条款
\n1. 一般约定
\n1.1 词语定义与解释
\n1.1.1 合同
\n1.1.1.8 其他合同文件包括: 。
\n1.3 法律
\n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 。
\n1.4 技术标准
\n1.4.1 适用于工程的技术标准包括: 。
\n1.4.2 国外技术标准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的提供方: ;
\n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名称: ;
\n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份数: ;
\n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时间: ;
\n提供国外技术标准的费用承担: 。
\n1.4.3 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
\n1.5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n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 。
\n1.6 联络
\n1.6.1 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在 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n1.6.2 发包人与设计人联系信息
\n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n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n发包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n发包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n设计人接收文件的地点: ;
\n设计人指定的接收人为: ;
\n设计人指定的联系电话及传真号码: ;
\n设计人指定的电子邮箱: 。
\n1.8 保密
\n保密期限: 。
\n2. 发包人
\n2.1 发包人一般义务
\n2.1.3 发包人其他义务: 。
\n2.2 发包人代表
\n发包人代表:
\n姓 名: ;
\n身份证号: ;
\n职 务: ;
\n联系电话: ;
\n电子信箱: ;
\n通信地址: 。
\n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 。
\n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当提前 天书面通知设计人。
\n2.3 发包人决定
\n2.3.2 发包人应在 天内对设计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决定。
\n3. 设计人
\n3.1 设计人一般义务
\n3.1.1 设计人 (需/不需)配合发包人办理有关许可、批准或备案手续。
\n3.1.3 设计人其他义务: 。
\n3.2 项目负责人
\n3.2.1 项目负责人
\n姓 名: ;
\n执业资格及等级: ;
\n注册证书号: ;
\n联系电话: ;
\n电子信箱: ;
\n通信地址: ;
\n设计人对项目负责人的授权范围如下: 。
\n3.2.2 设计人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提前 天书面通知发包人。
\n设计人擅自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
\n3.2.3 设计人应在收到书面更换通知后 天内更换项目负责人。
\n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负责人的违约责任: 。
\n3.3 设计人人员
\n3.3.1 设计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 。
\n3.3.3 设计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设计人员的违约责任: 。
\n3.4 设计分包
\n3.4.1 设计分包的一般约定
\n禁止设计分包的工程包括: 。
\n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
\n3.4.2设计分包的确定
\n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
\n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 。
\n3.4.3 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有关分包人资料包括: 。
\n3.4.4 分包工程设计费支付方式: 。
\n3.5 联合体
\n3.5.4 发包人向联合体支付设计费用的方式: 。
\n5. 工程设计要求
\n5.1 工程设计一般要求
\n5.1.2.1 工程设计的特殊标准或要求: 。
\n5.1.2.2 工程设计适用的技术标准: 。
\n5.1.2.4 工程设计文件的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及比例: 。
\n5.3 工程设计文件的要求
\n5.3.3 工程设计文件深度规定: 。
\n5.3.5 建筑物及其功能设施的合理使用寿命年限: 。
\n6. 工程设计进度与周期
\n6.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
\n6.1.1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编制
\n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提交的时间: 。
\n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应包括的内容: 。
\n6.1.2 工程设计进度计划的修订
\n发包人在收到工程设计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 。
\n6.3 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n6.3.1 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
\n(4)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设计进度延误的其他情形: 。
\n设计人应在发生进度延误的情形后 天内向发包人发出要求延期的书面通知,在发生该情形后 天内提交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
\n发包人收到设计人要求延期的详细说明后,应在 天内进行审查并书面答复。
\n6.5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
\n6.5.2 提前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奖励: 。
\n7.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
\n7.1 工程设计文件交付的内容
\n7.1.2 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交电子版设计文件的具体形式为: 。
\n8. 工程设计文件审查
\n8.1 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审查期限不超过 天。
\n8.3 发包人应在审查同意设计人的工程设计文件后在 天内,向政府有关部门报送工程设计文件。
\n8.4 工程设计审查形式及时间安排: 。
\n9. 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n9.1 发包人为设计人派赴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便利条件的内容包括: 。
\n9.2 设计人应当在交付施工图设计文件并经审查合格后 时间内提供施工现场配合服务。
\n10. 合同价款与支付
\n10.2 合同价格形式
\n(1)单价合同
\n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n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n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n(2)总价合同
\n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
\n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
\n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
\n(3)其他价格形式: 。
\n10.3 定金或预付款
\n10.3.1 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n定金的比例 或预付款的比例 。
\n10.3.2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n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 ,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 天前支付。
\n11. 工程设计变更与索赔
\n11.5 设计人应于认为有理由提出增加合同价款或延长设计周期的要求事项发生后 天内书面通知发包人。
\n设计人应在该事项发生后 天内向发包人提供证明设计人要求的书面声明。
\n发包人应在接到设计人书面声明后的 天内,予以书面答复。
\n12. 专业责任与保险
\n12.2 设计人 (需/不需)有发包人认可的工程设计责任保险。
\n13. 知识产权
\n13.1 关于发包人提供给设计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格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n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n13.2 关于设计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 。
\n关于设计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 。
\n13.5 设计人在设计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 。
\n14. 违约责任
\n14.1 发包人违约责任
\n14.1.1 发包人支付设计人的违约金: 。
\n14.1.2 发包人逾期支付设计费的违约金: 。
\n14.2 设计人违约责任
\n14.2.1 设计人支付发包人的违约金: 。
\n14.2.2 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 。
\n设计人逾期交付工程设计文件的违约金的上限: 。
\n14.2.3 设计人设计文件不合格的损失赔偿金的上限: 。
\n14.2.4 设计人工程设计文件超出主要技术指标控制值比例的违约责任: 。
\n14.2.5 设计人未经发包人同意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分包的违约责任: 。
\n15. 不可抗力
\n15.1 不可抗力的确认
\n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
\n16. 合同解除
\n16.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合同:
\n(3)暂停设计期限已连续超过 天。
\n16.4 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已完工作设计费的期限为 天内。
\n17. 争议解决
\n17.3 争议评审
\n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
\n17.3.1 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n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 。
\n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 。
\n评审所发生的费用承担方式: 。
\n其他事项的约定: 。
\n17.3.2 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n合同当事人关于本事项的约定: 。
\n17.4 仲裁或诉讼
\n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n(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n(2)向 人民法院起诉。
\n18. 其他(如果没有,填“无”)
\n 。
\n附件
\n附件1: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n附件2: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的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n附件3: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n附件4: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n附件5:设计进度表
\n附件6: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n附件7: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n附件1:
\n工程设计范围、阶段与服务内容
\n发包人与设计人可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选择确定本附件内容。
\n一、本工程设计范围
\n规划土地内相关建筑物、构筑物的有关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总图专业(不含住宅小区总图)的设计。
\n精装修设计、智能化专项设计、泛光立面照明设计、景观设计、娱乐工艺设计、声学设计、舞台机械设计、舞台灯光设计、厨房工艺设计、煤气设计、幕墙设计、气体灭火及其他特殊工艺设计等,另行约定。
\n二、本工程设计阶段划分
\n方案设计阶段、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及施工配合四个阶段。
\n三、各阶段服务内容
\n1.方案设计阶段
\n(1)与发包人及发包人聘用的顾问充分沟通,深入研究项目基础资料,协助发包人提出本项目的发展规划和市场潜力;
\n(2)完成总体规划和方案设计,提供满足深度的方案设计图纸,并制作符合政府部门要求的规划意见书与设计方案报批文件,协助发包人进行报批工作;
\n(3)根据政府部门的审批意见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对设计方案进行修改和必要的调整,以通过政府部门审查批准;
\n(4)协调景观、交通、精装修等各专业顾问公司的工作,对其设计方案和技术经济指标进行审核,提供咨询意见。在保证与该项目总体方案设计相一致的情况下,接受经发包人确认的顾问公司的合理化建议并对方案进行调整;
\n(5)配合发包人进行人防、消防、交通、绿化及市政管网等方面的咨询工作;
\n(6)负责完成人防、消防等规划方案,协助发包人完成报批工作。
\n2.初步设计阶段
\n(1)负责完成并制作建筑、结构、给排水、暖通空调、电气、动力、室外管线综合等专业的初步设计文件,设计内容和深度应满足政府相关规定;
\n(2)制作报政府相关部门进行初步设计审查的设计图纸,配合发包人进行交通、园林、人防、消防、供电、市政、气象等各部门的报审工作,提供相关的工程用量参数,并负责有关解释和修改。
\n3.施工图设计阶段
\n(1)负责完成并制作总图、建筑、结构、机电、室外管线综合等全部专业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n(2)对发包人的审核修改意见进行修改、完善,保证其设计意图的最终实现;
\n(3)根据项目开发进度要求及时提供各阶段报审图纸,协助发包人进行报审工作,根据审查结果在本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修改调整,直至审查通过,并最终向发包人提交正式的施工图设计文件;
\n(4)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答疑。
\n4.施工配合阶段
\n(1)负责工程设计交底,解答施工过程中施工承包人有关施工图的问题,项目负责人及各专业设计负责人,及时对施工中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做出回应,保证设计满足施工要求;
\n(2)根据发包人要求,及时参加与设计有关的专题会,现场解决技术问题;
\n(3)协助发包人处理工程洽商和设计变更,负责有关设计修改,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n(4)参与与设计人相关的必要的验收以及项目竣工验收工作,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n(5)提供产品选型、设备加工订货、建筑材料选择以及分包商考察等技术咨询工作;
\n(6)应发包人要求协助审核各分包商的设计文件是否满足接口条件并签署意见,以保证其与总体设计协调一致,并满足工程要求。
\n附件2:
\n发包人向设计人提交有关资料及文件一览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资料及文件名称\n | \n份数\n | \n提交日期\n | \n有关事宜\n |
\n1\n | \n项目立项报告和审批文件\n | \n各1\n | \n方案开始3天前\n | \n |
\n2\n | \n发包人要求即设计任务书(含对建筑、结构、给水排水、暖通空调、建筑电气、总图等专业的具体要求)\n | \n1\n | \n方案开始3天前\n | \n |
\n3\n | \n建筑红线图,建筑钉桩图\n | \n各1\n | \n方案开始3天前\n | \n |
\n4\n | \n当地规划部门的规划意见书\n | \n1\n | \n方案开始3天前\n | \n |
\n5\n | \n工程勘察报告\n | \n2\n | \n方案设计开始前3天提供初步勘察报告;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提供详细勘察报告\n | \n |
\n6\n | \n各阶段主管部门的审批意见\n | \n1\n | \n下一个阶段设计开始3天前提供上一个阶段审批意见\n | \n |
\n7\n | \n方案设计确认单(含初设开工令)\n | \n1\n | \n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n | \n |
\n8\n | \n工程所在地地形图(1/500)电子版及区域位置图\n | \n1\n | \n初步设计开始3天前\n | \n |
\n9\n | \n初步设计确认单(含施工图开工令)\n | \n1\n | \n施工图设计开始3天前\n | \n |
\n10\n | \n施工图审查合格意见书\n | \n1\n | \n施工图审查通过后5天内\n | \n |
\n11\n | \n市政条件(包括给排水、暖通、电力、道路、热力、通讯等)\n | \n1\n | \n方案设计开始3天前\n | \n |
\n12\n | \n其它设计资料\n | \n1\n | \n各设计阶段设计开始3天前\n | \n |
\n13\n | \n竣工验收报告\n | \n1\n | \n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5天内\n | \n |
(上表内容仅供参考,发包人和设计人应当根据项目具体情况详细列举)
\n附件3 :
\n设计人向发包人交付的工程设计文件目录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资料及文件名称\n | \n份数\n | \n提交日期\n | \n有关事宜\n |
\n1\n | \n方案设计文件\n | \n | \n天\n | \n |
\n2\n | \n初步设计文件\n | \n | \n天\n | \n |
\n3\n | \n施工图设计文件\n | \n | \n天\n | \n |
特别约定:
\n1.在发包人所提供的设计资料(含设计确认单、规划部门批文、政府各部门批文等)能满足设计人进行各阶段设计的前提下开始计算各阶段的设计时间。
\n2.上述设计时间不包括法定的节假日。
\n3.图纸交付地点:设计人工作地(或发包人指定地)。发包人要求设计人提供电子版设计文件时,设计人有权对电子版设计文件采取加密、设置访问权限、限期使用等保护措施。
\n4.如发包人要求提供超过合同约定份数的工程设计文件,则设计人仍应按发包人的要求提供,但发包人应向设计人支付工本费。
\n附件4:
\n设计人主要设计人员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名 称\n | \n姓名\n | \n职务\n | \n注册执业资格\n | \n承担过的主要项目\n |
\n一、总部人员\n | ||||
\n项目主管\n | \n | \n | \n | \n |
\n其他人员\n | \n | \n | \n | \n |
\n二、项目组成员\n | ||||
\n项目负责人\n | \n | \n | \n | \n |
\n项目副负责人\n | \n | \n | \n | \n |
\n建筑专业负责人\n | \n | \n | \n | \n |
\n结构专业负责人\n | \n | \n | \n | \n |
\n给水排水专业负责人\n | \n | \n | \n | \n |
\n暖通空调专业负责人\n | \n | \n | \n | \n |
\n建筑电气专业负责人\n | \n | \n | \n | \n |
附件5:
\n设计进度表
\n附件6:
\n设计费明细及支付方式
\n一、设计费总额:
\n二、设计费总额构成:
\n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固定总价:
\n固定单价( 元/平方米或费率 %)
\n2.工程设计其他服务费用:
\n3.合同签订前设计人已完成工作的费用:
\n4.特别约定:
\n(1)工程设计基本服务费用包含设计人员赴工地现场的旅差费 人次日,每人每次不超2天;不含长期驻现场的设计工地代表和现场服务费。
\n(2)采用固定单价形式的设计费,实际设计费按初步设计批准(或通过审查的施工图设计)的建筑面积(或投资额)和本合同约定的单价(或费率)核定,多退少补。
\n(3)超过上述约定人次日赴项目现场所发生的费用(包括往返机票费、机场建设费、交通费、食宿费、保险费等)和人工费由发包人另行支付。其中人工费支付标准为 。(建议参照本单位年人均产值确定人工费标准)
\n(4)其它: 。
\n三、设计费明细计算表
\n四、设计费支付方式
\n经发包人、设计人双方确认,如果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负责全过程工程设计服务,各阶段的设计费比例为:方案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20%,初步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30%,施工图设计阶段的设计费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40%,施工配合阶段占本合同设计费总额的10%;如果发包人委托设计人负责部分工程设计服务,则每个阶段的设计费比例,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n具体支付时间如下:
\n1.本合同生效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 %作为定金(或预付款),计 元,设计合同履行完毕后,定金(或预付款)抵作部分工程设计费。
\n2.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方案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计 元。
\n3.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初步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20%,计 元。
\n4.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施工图设计文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30%,计 元。
\n5.施工图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7天内或施工图设计文件提交后3个月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10%,计 元。
\n6.工程结构封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计 元。
\n7.工程竣工验收后7天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共计 元。
\n注:上述支付方式供发包人、设计人参考使用。
\n附件7:
\n设计变更计费依据和方法
\n (项目名称) 采购项目
\n项目编号:
\n响
\n应
\n文
\n件
\n供应商: (加盖单位公章)
\n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n 年 月 日
\n一、响应函
\n (采购人名称):
\n (供应商名称)授权 (供应商代表姓名) (职务)为我方代表,参加贵方的 (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政府采购活动,并对此项目进行报价。为此:
\n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本项目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含税价人民币(大写) (¥ )按照磋商文件要求及合同约定完成本项目。
\n2、我方承诺在磋商文件规定的响应文件有效期 60 日历天内遵守本响应文件内的承诺且不撤销响应文件。
\n3、我方承诺已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参加政府采购活动供应商应当具备的条件和本项目规定的特定条件。
\n4、我方提交的响应文件及有关资料的内容是完整、真实和准确的。
\n5、我方承诺完全响应磋商文件的实质性要求。
\n6、如我方成交,我方承诺:
\n(1)在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在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n(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n(3)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n7、如果你方需追加采购与本次采购相同的货物及相关服务的,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我方愿意按本次采购价格或更优惠的价格签订补充合同。
\n所有有关本此政府采购的一切往来联系方式为:
\n地址: 邮编:
\n电话: 传真:
\n供应商代表姓名:
\n供应商代表联系电话: (办公) (手机)
\nE-mail:
\n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
\n供应商代表(签字或盖章):
\n日 期: 年 月 日
\n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
\n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n供应商名称:
\n姓名: 性别: 身份证号码: 职务:
\n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n特此证明。
\n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n供应商(加盖单位公章):
\n日 期: 年 月 日
\n授权委托书
\n (采购人名称):
\n本人 (姓名)系 (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确认、提交、撤回、修改 采购项目的响应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n委托期限:自本委托书签署之日起至采购项目签订采购合同之日止。
\n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n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扫描件。
\n供 应 商: (加盖单位公章)
\n法定代表人: (签字)
\n身份证号码:
\n委托代理人: (签字)
\n身份证号码:
\n年 月 日
\n三、资质证明文件
\n1、营业执照(副本);
\n2、资质证书(副本);
\n3、项目负责人的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证书;
\n4、长治市政府采购供应商信用承诺函;
\n致 (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n供应商名称(自然人姓名):
\n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身份证号码):
\n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n联系地址和电话:
\n为维护公平、公正、公开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树立诚实守信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形象,本单位(本人)自愿作出以下承诺:
\n一、我单位(本人)自愿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依法诚信经营,无条件遵守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各项规定。我单位(本人)郑重承诺,我单位(本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和采购文件、本承诺函的条件:
\n(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n(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n(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n(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n(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n(六)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失信名单、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信用中国网站不存在失信惩戒、重点关注和风险提示信息;
\n(七)未被相关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且尚在处罚有效期内;
\n(八)未曾作出虚假政府采购承诺;
\n(九)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n二、我单位(本人)保证上述承诺事项的真实性。如有弄虚作假或其他违法违规行为,自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接受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和其他机关的审查和处罚。
\n供应商(电子章):
\n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负责人、本人(签字或电子印章):
\n日 期: 年 月 日
\n注:1. 供应商须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按此模板提供承诺函,未提供视为未实质性响应采购文件要求,按无效投标(响应)处理。
\n2. 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权代表的签字或盖章应真实、有效,如由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n5、响应保证金凭证、基本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基本存款账户信息;
\n四、其他商务材料
\n五、报价一览表
\n单位:人民币元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项目名称\n | \n襄垣县开元特勤消防站建设项目设计\n |
\n项目编号\n | \n |
\n报 价\n | \n(大写)人民币 元\n |
\n报 价\n | \n(小写)¥ 元\n |
\n设计周期\n | \n |
\n质量标准\n | \n |
\n备 注\n | \n |
供应商: (加盖单位公章)
\n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签字或盖章)
\n日 期: 年 月 日
\n六、技术方案
\n七、其他技术材料
\n附件一:
\n中小企业声明函
\n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或者:服务全部由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承接)。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
\n1.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n2. (标的名称) ,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 人,营业收入为 万元,资产总额为 万元,属于(中型企业、 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n……
\n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
\n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企业名称(盖章):
\n日期:
\n附件二:
\n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n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n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n单位名称(盖章):
\n日 期:
\n附件三:
\n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n监狱企业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n附件四:
\n适用政府采购价格折扣优惠政策投标货物明细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产品名称\n | \n生产厂家\n | \n品牌\n | \n型号或规格\n | \n生产厂家类型\n(小型、微型/监狱企业/福利性单位)\n | \n数量\n | \n单价(元)\n | \n金额小计(元)\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产品金额合计\n | \n | ||||||
\n比重(小型、微型企业投标产品金额合计/投标总价)\n | \n%\n |
注:1.本表的产品名称、品牌、型号或规格、单价等应与《投标报价表》一致。
\n2.本表内容属中标公告公示事项。
\n供应商(盖电子公章):
\n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n附件五:
\n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情况一览表
\n节能产品明细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产品名称\n | \n制造商\n | \n产品型号\n | \n节能标志认证证书号\n | \n国家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n | \n | \n | \n | \n | \n |
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产品名称\n | \n企业名称\n | \n规格型号\n | \n中国环境标志认证证书编号\n | \n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n | \n | \n | \n | \n | \n |
注:1.投标人应提供投标产品列入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截图。如提供的投标产品已列入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而因投标人在其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截图或提供不全的,并对评标委员会评审造成的影响,由投标人自行承担其后果。
\n2.此表如填写不下,可另附页。
\n3.投标货物均不属于最新一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或《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范围内产品的,此表可删除。
\n附件六:
\n信息安全产品情况一览表
\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n序号\n | \n产品名称\n | \n生产厂家\n | \n品牌\n | \n型号或规格\n | \n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号\n | \n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发证日期\n | \n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证书有效截止日期\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 |
\n……\n | \n | \n | \n | \n | \n | \n | \n |
注:1.投标货物有信息安全产品的(参照《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投标人须提供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的有效认证证书扫描件,否则投标无效。
\n2.投标货物均不属于《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产品的,此表可删除。
\n附件七:
\n质疑函范本
\n一、质疑供应商基本信息
\n质疑供应商:
\n地 址: 邮 编:
\n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n授权代表:
\n联系电话:
\n地 址: 邮 编:
\n二、质疑项目基本情况
\n质疑项目的名称:
\n质疑项目的编号: 包号:
\n采 购 人 名 称:
\n采购文件获取日期:
\n三、质疑事项具体内容
\n质疑事项1:
\n事实依据:
\n法律依据:
\n质疑事项2
\n……
\n四、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质疑请求
\n请 求:
\n签字(签章): 公章:
\n日 期:
\n质疑函制作说明:
\n1.供应商提出质疑时,应提交质疑函和必要的证明材料。
\n2.质疑供应商若委托代理人进行质疑的,质疑函应按要求列明“授权代表”的有关内容,并在附件中提交由质疑供应商签署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应载明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代理事项、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
\n3.质疑供应商若对项目的某一分包进行质疑,质疑函中应列明具体分包号。
\n4.质疑函的质疑事项应具体、明确,并有必要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n5.质疑函的质疑请求应与质疑事项相关。
\n6.质疑供应商为自然人的,质疑函应由本人签字;质疑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质疑函应由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公章。
\n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纳贤路800号科海大楼2层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11栋2楼
邮 箱:bd@datauseful.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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