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型消防站车辆装备一批政府采购合同
甲方(采购方):苏州工业园区湖西社区工作委员会
地址:苏州市工业园区星海街165号
联系电话:0512-66605010
乙方(供应方):苏州山水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吴中区田上江路105号苏豪工业园103室
邮政编码:215128
联系人:夏晓明 手机号码:13013890999
传真:0512-66582659
招标代理机构:
地址:苏州市姑苏区南园北路118号天和商务大厦6-206
联系电话:0512-65200361
合同备案部门:苏州工业园区财政局
地址:苏州工业园区现代大道999号现代大厦十一楼
联系电话:0512-66681170
根据苏州工业园区湖西社区工作委员会采购编号 SZJX2019-Y-G-005号的招标文件及乙方的投标文件和中标通知书,甲乙双方就此次中标的标的物的采购事宜,签订本合同书。
一、合同的内容
1.1乙方向甲方提供以下标的物清单:
序号 | 标的物名称 | 生产厂家、品牌及产地 | 型号、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总价(元) |
1 | 微型消防车 | 苏州益高电动车辆制造有限公司、益高、苏州 | EG6010F | 辆 | 19 | 95000 | 1805000 |
2 | 灭火防护服 | 江苏祥宏消防装备有限公司、祥宏、泰州 | ZFMH-XHA | 套 | 114 | 1800 | 205200 |
3 | 灭火救援头盔 | 江苏祥宏消防装备有限公司、祥宏、泰州 | FTK-B/B | 顶 | 114 | 520 | 59280 |
4 | 灭火防护靴 | 宿迁越美鞋业有限公司、越美、宿迁 | RJX-25A | 双 | 114 | 280 | 31920 |
5 | 灭火防护手套 | 江苏祥宏消防装备有限公司、祥宏、泰州 | II | 双 | 114 | 180 | 20520 |
6 | 腰带 | 江苏祥宏消防装备有限公司、祥宏、泰州 | FZL-YD | 根 | 114 | 108 | 12312 |
7 | 过滤式防毒面具 | 广东友安应急消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友安、广州 | TZL30 | 个 | 114 | 150 | 17100 |
8 | 消防置物柜(m) | 苏州尚睿安消防器材有限公司、尚睿安、苏州 | 长×宽×高1.2*0.4*1.8m | 个 | 38 | 800 | 30400 |
总价 | 2181732 | ||||||
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贰佰壹拾捌万壹仟柒佰叁拾贰元整 (小写:¥2181732.00 ) |
1.2乙方对提供的标的物应当拥有完整的物权,并且负有保证第三人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知识产权)的义务。
1.3下列文件为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①中标通知书; ②乙方中标的投标文件; ③招标文件;
④乙方在招投标过程中所作的其他承诺、声明、书面澄清等。
二、标的物交货相关要求
(1)交货日期:合同签订之日起,30天内完成交货并调试完毕。
(2)交货地点:由采购方指定最终交货地点。
三、合同价格支付
3.1 合同价格按此次中标价格执行,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 大写 贰佰壹拾捌万壹仟柒佰叁拾贰元整 小写:(¥2181732.00),包括全部设备、附件、辅助材料、备品、备件、安装、调试、人工、机械、运输、仓储、保险、运费、各种税费、劳保、专利技术、培训、技术支持及质保期间等一切费用。
3.2合同生效后,甲方在三十个工作日内向乙方预付30%的合同款。货物按期交付至甲方指定地点,经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甲方支付60%货款给乙方。剩余10%货款作为质保金,验收合格三年后无产品质量异议一次性付清。履约保证金在货物交付一年后一次性退还。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协商后解决。
3.3银行转账支付,每一期付款前,乙方必须出具正式发票;每次款项转账支付到合同列明的乙方账户。
3.4根据现行税法对乙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四、质量要求
4.1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的标的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且是非长期积压的库存商品,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乙方应保证其提供的标的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标称的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在乙方承诺的质量保证期限内,乙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及伴随服务而造成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标的物质量出现问题,乙方应负责包修、包退、包换,费用由乙方承担。
4.2 根据甲方按检验标准自己检验的结果或当地质检部门的检验结果,或者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标的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实标的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甲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并提出索赔。
4.3 除特别约定外,合同条款中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均自标的物通过最终验收之日起计算。
五、检测、验收要求:根据招标文件、设计文件要求及国家有关规定验收通过。
5.1 在交货前,乙方应对标的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外观、随机备件备品、装箱单、随机资料、包装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并出具一份检验合格证明,合格检验证明作为甲方验收的依据,但不能作为有关标的物质量、规格、数量或性能的最终检验结果。
5.2 甲方及甲方指定的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共同验收,验收费用由中标方承担,同时比较乙方出具的检验证明,经检验无误后出具验收合格证明,该证明作为最终付款所需文件的组成部分。
5.3 验收期限:自货物交付之日起50个工作日内。特殊情况需延长的,双方应特别约定。
5.4 如双方对验收结果有分歧,则以甲方指定的第三方权威检测机构的检验结果为准,检验费由有过失的一方支付。
六、标的物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6.1 甲方在验收过程中,应当于双方约定的检验期间内将标的物的数量或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况及处理方式以书面方式通知乙方。
6.2 如果甲方在验收期满后既不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又未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乙方所交标的物符合合同规定。
6.3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七天内负责处理问题,否则将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七、售后服务
7.1保修期:整车(含电机)免费保修期为自货物交验后37个月(易损件和轮胎除外)。整体非正常操作使用之外,发生的损坏及故障由乙方负责维修更换。具有详见乙方投标文件“19.9投标单位售后维修服务体系P57-P60、P243-P255。”
八、伴随服务
8.1 乙方除应履行按期按量交付合格标的物的义务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服务:
8.1.1 标的物的现场安装、启动、调试、监督(如果必须安装、调试的话);
8.1.2 提供标的物组装和一般维修所必需的工具;
8.1.3 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对所提供的标的物实行运行监督、维修服务的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8.1.4 对甲方技术人员的技术指导或培训。
8.2 除合同另有规定之外,伴随服务的费用均已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九、违约责任
合同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9.1 甲方违约责任
9.1.1在合同生效后,甲方要求退货的,应向乙方偿付合同总价款的5%,作为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补足。
9.1.2 甲方逾期支付货款的应按照逾期付款金额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1.3 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收乙方交付的合格标的物,应当承担乙方由此造成的损失。
9.2 乙方违约责任
9.2.1 乙方不能交货(逾期超过三十天视为不能交货),或交货不合格从而影响甲方按期正常使用的,应向甲方偿付合同总价款5%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补偿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补足。
9.2.2 乙方逾期交货的 ,应在发货前与甲方和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协商,甲方仍需求的,乙方应立即发货,按照逾期交货部分货款的每天万分之四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同时承担甲方因此遭致的损失费用。
十、不可抗力
10.1 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合同一方延迟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10.2 合同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以减轻可能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应当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十一、索赔
11.1 甲方有权根据当地产品质量检验机构或其他有权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索赔。
11.2 在本合同规定的检验期限和质量保证期内,如果乙方对甲方提出的索赔或差异有责任,则乙方应按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1.2.1 乙方同意退货,并按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甲方,并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标的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11.2.2 根据标的物的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甲方遭受损失的数额,经双方协商确定降低标的物的价格。
11.2.3 用符合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标的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乙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且负担甲方所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同时,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相应延长修补或被更换部件或标的物的质量保证期。
11.3 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乙方未能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若乙方未在甲方提出索赔通知后七天内或甲方同意的更长时间内,按照合同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解决索赔事宜,甲方将从未付款或乙方开具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索赔金额,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对不足部分的补偿。
十二、合同的解除和转让
12.1 甲方和乙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12.2 有下列情形之一,合同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12.2.1 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未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2.2.2 因合同一方违约导致合同不能履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12.2.3 有权解除合同的一方,应当在违约事实或不可抗力发生之后三十天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主张解除合同,合同在书面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12.3 合同的部分和全部都不得转让。
十三、合同的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并盖单位公章后生效,并须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十四、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在招标机构的主持下进行调解,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以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十五、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招标机构一份,政府采购管理部门一份。
甲方(盖章): | 乙方(盖章): | 备案方(盖章): |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 法定(授权)代表人(签字): | |
日期: | 日期: | 日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