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吴忠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15号)
金额
-
项目地址
宁夏回族自治区
发布时间
2024/11/0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吴忠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
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15号)
一、项目编号:D640300-20240808084414815
二、项目名称:吴忠市新闻传媒中心融媒体平台功能提升项目(重新招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裔信息科技(宁夏)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永安巷光耀上城二期13-1-1103室
被投诉人1:吴忠市新闻传媒中心
地址:吴忠市利通区清河街 6 号
被投诉人2:宁夏同晖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贸易巷沁逸苑2号楼15层1508室
相关供应商:中国广电宁夏网络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新区中央大道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4-08-29
投诉内容1:中标供应商中国广电宁夏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供应商)将所投产品“报纸编排工作站”的制造商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定义为小型企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内容2:中标供应商将所投产品“专业调图工作站”“短视频编辑工作站”“新媒体工作站”的制造商戴尔(中国)有限公司定义为小型企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内容3:中标供应商将所投产品“移动稿件审核终端”的制造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义为中型企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内容4:招标文件要求“专业调色监视终端”的设备参数为“尺寸≥32英寸,分辨率≥2K高清,刷新率≥165Hz。支持HDR,实时调整对比度、亮度、图像形状、色域、色准等调整比对”。通过官网查询,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明基(SW321C)的刷新率仅为60Hz,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内容5:招标文件要求“播音话筒”的设备参数为“频率范围:20—20000Hz,灵敏度:≧-34dB(19.9mV/Pa),指向性:超心型最大声压级:146dB,阻抗:250Ω,工作电压:DC12-48V,信噪比:≥80dB”。经官网查询,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修普斯(CM-8060)最大声压级为138dB,阻抗为150Ω,信噪比为≥78dB,不满足招标要求,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内容6:中标供应商将所投产品“摄像机及配套设备”的制造商索尼(中国)有限公司定义为中型企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内容7:招标文件要求“摄像机及配套设备存储卡”的设备参数为“≥128G,读取速度≥3.5Gbps,写入速度≥1.6Gbps”。经官网查询,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索尼(SBP-120F)的容量大小为120G,不满足招标要求,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内容8:招标文件要求“照相机1镜头”的设备参数为“焦距范围24-105mm,135mm全画幅镜头微单镜头,对焦方式M/A(手动对焦优先自动对焦),滤镜尺寸≥80mm,支持AF/MF切换,自定义按键≥1个,自定义操控环≥1个,最大光圈≥F4,最小光圈≤F22,光圈叶片数≥10片”。经官网查询,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索尼(SEL24105G)的光圈叶片(数)为9,不满足招标要求,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内容9:招标文件要求“照相机1三脚架”的设备参数为“便携碳纤维专业三脚架带三挡调节球型云台,要求8X碳纤维材质,安全承重≥10KG,收纳高度≤44cm”。经官网查询,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意美捷(TC604)的承重为5KG,不满足招标要求,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内容10:中标供应商将所投产品“摄像机及配套设备”的制造商上海索广映像有限公司定义为中型企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上海索广映像有限公司属于索尼(中国)有限公司70%控股子公司,索尼(中国)有限公司属于大型公司。
投诉内容11:中标供应商将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深圳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定义为中型企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内容12:中标供应商将所投产品“无人机中的存储卡”的制造商虚构为闪迪(中国)有限公司且定义为微型企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内容13:中标供应商将所投产品“数据库服务器及热备软件”的制造商虚构为北京浪潮有限公司且定义为中型企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关于投诉事项1、2、3、6、10、11、12、13的处理依据。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价格明细表”,“中小企业(中型/小型/微型)”栏中对“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划型显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戴尔(中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上海索广映像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闪迪(中国)有限公司、北京浪潮有限公司”等填写为“微型”“小型”“中型”。该投诉内容属实,但部分事实依据不充分。此外,经核查该项目评审资料中的“投标报价得分汇总表”,评标委员会均未对投标供应商进行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中标供应商对“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划型填写内容不影响中标结果,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存在虚假应标事实”情形。以上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4、5、7、8、9的处理依据。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审资料,“技术标响应情况”的评审因素设置为“标★的参数为重要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重要技术指标及一般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的得 12 分,以此为基础,供应商重要技术指标参数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每有一项加 1 分,供应商一般技术指标、参数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每有一项加 0.5 分,加至标准分为止;供应商重要技术指标参数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每有一项减 1 分,供应商一般技术指标、参数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每有一项减 0.5 分,减完为止”。该评审因素属于评审因素分值与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没有一一对应。其中,“满足招标文件重要技术指标及一般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的得 12 分”与“以此为基础,不满足重要和一般技术指标、参数分别减1分、0.5分”的设置相互矛盾,属于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的规定,该项目应废标。此外,因投诉事项中涉及到的部分技术参数设置存在歧义,故投诉事项4、5、7、8、9不作处理。
综上,我局经调查论证,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评分办法进行调查论证、设置,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处理结果公告(2024年第15号)
一、项目编号:D640300-20240808084414815
二、项目名称:吴忠市新闻传媒中心融媒体平台功能提升项目(重新招标)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天裔信息科技(宁夏)有限公司
地址:银川市兴庆区永安巷光耀上城二期13-1-1103室
被投诉人1:吴忠市新闻传媒中心
地址:吴忠市利通区清河街 6 号
被投诉人2:宁夏同晖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银川市金凤区贸易巷沁逸苑2号楼15层1508室
相关供应商:中国广电宁夏网络有限公司
地址: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高新区中央大道
当事人:
地址:
四、基本情况
采购日期:2024-08-29
投诉内容1:中标供应商中国广电宁夏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标供应商)将所投产品“报纸编排工作站”的制造商联想(北京)有限公司定义为小型企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内容2:中标供应商将所投产品“专业调图工作站”“短视频编辑工作站”“新媒体工作站”的制造商戴尔(中国)有限公司定义为小型企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内容3:中标供应商将所投产品“移动稿件审核终端”的制造商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定义为中型企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内容4:招标文件要求“专业调色监视终端”的设备参数为“尺寸≥32英寸,分辨率≥2K高清,刷新率≥165Hz。支持HDR,实时调整对比度、亮度、图像形状、色域、色准等调整比对”。通过官网查询,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明基(SW321C)的刷新率仅为60Hz,不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内容5:招标文件要求“播音话筒”的设备参数为“频率范围:20—20000Hz,灵敏度:≧-34dB(19.9mV/Pa),指向性:超心型最大声压级:146dB,阻抗:250Ω,工作电压:DC12-48V,信噪比:≥80dB”。经官网查询,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修普斯(CM-8060)最大声压级为138dB,阻抗为150Ω,信噪比为≥78dB,不满足招标要求,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内容6:中标供应商将所投产品“摄像机及配套设备”的制造商索尼(中国)有限公司定义为中型企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内容7:招标文件要求“摄像机及配套设备存储卡”的设备参数为“≥128G,读取速度≥3.5Gbps,写入速度≥1.6Gbps”。经官网查询,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索尼(SBP-120F)的容量大小为120G,不满足招标要求,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内容8:招标文件要求“照相机1镜头”的设备参数为“焦距范围24-105mm,135mm全画幅镜头微单镜头,对焦方式M/A(手动对焦优先自动对焦),滤镜尺寸≥80mm,支持AF/MF切换,自定义按键≥1个,自定义操控环≥1个,最大光圈≥F4,最小光圈≤F22,光圈叶片数≥10片”。经官网查询,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索尼(SEL24105G)的光圈叶片(数)为9,不满足招标要求,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内容9:招标文件要求“照相机1三脚架”的设备参数为“便携碳纤维专业三脚架带三挡调节球型云台,要求8X碳纤维材质,安全承重≥10KG,收纳高度≤44cm”。经官网查询,中标供应商所投产品意美捷(TC604)的承重为5KG,不满足招标要求,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内容10:中标供应商将所投产品“摄像机及配套设备”的制造商上海索广映像有限公司定义为中型企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上海索广映像有限公司属于索尼(中国)有限公司70%控股子公司,索尼(中国)有限公司属于大型公司。
投诉内容11:中标供应商将所投产品的制造商深圳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定义为中型企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内容12:中标供应商将所投产品“无人机中的存储卡”的制造商虚构为闪迪(中国)有限公司且定义为微型企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投诉内容13:中标供应商将所投产品“数据库服务器及热备软件”的制造商虚构为北京浪潮有限公司且定义为中型企业,属于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关于投诉事项1、2、3、6、10、11、12、13的处理依据。经核查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投标价格明细表”,“中小企业(中型/小型/微型)”栏中对“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划型显示,“联想(北京)有限公司、戴尔(中国)有限公司、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索尼(中国)有限公司、上海索广映像有限公司、深圳市大疆创新科技有限公司、闪迪(中国)有限公司、北京浪潮有限公司”等填写为“微型”“小型”“中型”。该投诉内容属实,但部分事实依据不充分。此外,经核查该项目评审资料中的“投标报价得分汇总表”,评标委员会均未对投标供应商进行中小企业价格扣除,中标供应商对“制造商”的中小企业划型填写内容不影响中标结果,不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存在虚假应标事实”情形。以上投诉事项部分成立。
2.关于投诉事项4、5、7、8、9的处理依据。经核查该项目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和评审资料,“技术标响应情况”的评审因素设置为“标★的参数为重要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重要技术指标及一般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的得 12 分,以此为基础,供应商重要技术指标参数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每有一项加 1 分,供应商一般技术指标、参数优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每有一项加 0.5 分,加至标准分为止;供应商重要技术指标参数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每有一项减 1 分,供应商一般技术指标、参数低于招标文件规定的相应技术指标、参数的,每有一项减 0.5 分,减完为止”。该评审因素属于评审因素分值与采购需求技术参数没有一一对应。其中,“满足招标文件重要技术指标及一般技术指标、参数要求的得 12 分”与“以此为基础,不满足重要和一般技术指标、参数分别减1分、0.5分”的设置相互矛盾,属于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的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六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发现招标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标工作无法进行,或者招标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应当停止评标工作,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沟通并作书面记录。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确认后,应当修改招标文件,重新组织采购活动”的规定,该项目应废标。此外,因投诉事项中涉及到的部分技术参数设置存在歧义,故投诉事项4、5、7、8、9不作处理。
综上,我局经调查论证,认定投诉人的投诉事项部分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采购人对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及评分办法进行调查论证、设置,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吴忠市财政局 2024年11月08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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