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勤保障服务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 2022年06月28日 09时00分 (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YFZC000101S202204006
项目名称:后勤保障服务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
预算金额:22,276,800.00元
采购需求:
合同包1(后勤保障服务):
合同包预算金额:22,276,800.00元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
1-1 | 物业管理服务 | 后勤保障服务 | 1(项) | 详见采购文件 | 22,276,800.00 | - |
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合同履行期限:三年。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投标供应商应具备《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提供下列材料: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或自然人, 投标(响应)时提交有效的营业执照(或事业法人登记证或身份证等相关证明) 副本复印件。分支机构投标的,须提供总公司和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总公司出具给分支机构的授权书。
2)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投标截止日前6个月内任意1个月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相关材料。 如依法免税或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 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供应商必须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2020年或2021度财务状况报告或基本开户行出具的资信证明) 。
4)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按投标(响应)文件格式填报设备及专业技术能力情况。
5)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参照投标函相关承诺格式内容。(重大违法记录,是指供应商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根据财库〔2022〕3号文,“较大数额罚款”认定为200万元以上的罚款,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有关部门明确规定相关领域“较大数额罚款”标准高于200万元的,从其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
合同包1(后勤保障服务)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
本项目不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项目。本项目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物业管理”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
合同包1(后勤保障服务)特定资格要求如下:
(1)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记录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记录名单; 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投标(响应) 截止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
(2)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加本采购项目(或采购包)投标(响应)。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投标(报价)函相关承诺要求内容。
三、获取招标文件时间: 2022年06月07日 至 2022年06月13日 ,每天上午 00:00:00 至 12:00:00 ,下午 12:00:00 至 23:59:59 (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
方式:在线获取
售价: 免费获取
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2022年06月28日 09时00分00秒 (北京时间)
地点:登陆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s://gdgpo.czt.gd.gov.cn/在线提交
五、公告期限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
六、其他补充事宜1.本项目采用电子系统进行招投标,请在投标前详细阅读供应商操作手册,手册获取网址:https://gdgpo.czt.gd.gov.cn/help/transaction/download.html。投标供应商在使用过程中遇到涉及系统使用的问题,可通过400-1832-999进行咨询或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运维服务说明中提供的其他服务方式获取帮助。
2.供应商参加本项目投标,需要提前办理CA和电子签章,办理方式和注意事项详见供应商操作手册与CA办理指南,指南获取地址:https://gdgpo.czt.gd.gov.cn/help/problem/。
3.如需缴纳保证金,供应商可通过"广东政府采购智慧云平台金融服务中心"(http://gdgpo.czt.gd.gov.cn/zcdservice/zcd/guangdong/),申请办理投标(响应)担保函、保险(保证)保函。
4.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等。
5.本项目开标方式为“远程电子开标”,有关事项如下:
(1)由云平台进行自动在线签到及在线解密,不需要委派代表前往开标/唱价现场,不需要到现场提交纸质或电子光盘投标/报价文件。
(2)开标/唱价会,将以“腾讯会议”方式进行直播,参与开标/唱价会的,留意并进入云平台“开标大厅”右侧的 “开标消息”栏目,主持人将公布“腾讯会议”的会议号和密码。
(3)解密时限为主持人开启远程解密起1小时内完成,投标/报价人不按要求进行解密,视为无效投标/报价。因技术问题导致在规定的时间内无法解密的,可以通过特殊通道上传备用的电子投标/报价文件,投标/报价人需保证上传的备用电子投标/报价文件与加密的电子投标/报价文件版本一致(即两份文件为投标客户端同时生成)。
6.云平台操作过程中如有相关问题可通过广东省政府采购网(http://gdgpc.czt.gd.gov.cn)下载操作手册查询,或通过云平台公布的在线客服、微信/QQ群、专线电话等方式咨询。
7.请投标/报价人按“远程开标”有关要求,在投标/报价截止时间前上传加密的电子投标/报价文件,未按要求上传的将视为自动放弃投标/报价。
8.在开标/唱价截止时间前,请各投标/报价人核实并确认填写授权代表的姓名与手机号码,若因填写的授权代表信息有误而导致的不良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9.开标/唱价时,供应商应当使用编制本项目(采购包)电子投标/报价文件时加密所用数字证书开始解密,解密时限为主持人开启远程解密起30分钟内完成。各供应商在参加开标/唱价之前须自行对使用电脑的网络环境、驱动安装、客户端安装以及数字证书的有效性等进行检测,确保可以正常使用。
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名 称:云浮市人民医院
地 址:云浮市环市东路120号
联系方式:0766-8817913
名 称:云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 址: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广东省云浮市区城中路111号
联系方式:0766-8862189
项目联系人:姚先生(采购人)、成小姐(交易中心)
电 话:0766-8817913、0766-8862189
云浮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22年06月07日
相关附件:
附件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修订).docx 附件二:医疗废物管理条例(2011修订).docx 附件六: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docx 附件六: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docx 附件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pdf 附件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pdf 附件三: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附件三: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pdf 附件四: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pdf 附件四: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pdf 附件一: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docx 附件一:医疗废物管理行政处罚办法(试行).docx 附件五: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pdf 附件五:医院医用织物洗涤消毒技术规范.pdf 后勤保障服务招标文件(2022060101).pdf 后勤保障服务招标文件(2022060101).pdf 后勤服务委托协议.pdf 后勤服务委托协议.pdf
项目 | 指标 |
细菌菌落总数/(CFU/100cm²) | 川200 |
大肠菌群 | 不得检出 |
金黄色葡萄球菌 | 不得检出 |
感染织物 | ||||||||||||||||||||||||||||||||||||||||||
主洗漂洗 | 主洗漂洗 | 主洗漂洗 | 中和 | |||||||||||||||||||||||||||||||||||||||
接收 | 脏污织物清点与分拣 | 预洗 | 主洗漂洗 | 主洗漂洗 | 中和 | |||||||||||||||||||||||||||||||||||||
接收 | 脏污织物清点与分拣 | 预洗 | 主洗漂洗 | 主洗漂洗 | 中和 | |||||||||||||||||||||||||||||||||||||
脏污织物清点与分拣 | 洗涤(必要时消毒) | |||||||||||||||||||||||||||||||||||||||||
污车存放 | 污车存放 | 污车存放 | 污车存放 | 污车存放 | ||||||||||||||||||||||||||||||||||||||
污车存放 | 医院洗衣房或社会化洗涤服务机构(污染区) | 医院洗衣房或社会化洗涤服务机构(污染区) | 医院洗衣房或社会化洗涤服务机构(污染区) | 污车存放 | ||||||||||||||||||||||||||||||||||||||
运送发放 | 运送发放 | 储存 | 折叠 | 折叠 | 熨烫 | 烘干 | ||||||||||||||||||||||||||||||||||||
运送发放 | 运送发放 | 整理(必要时修补) | ||||||||||||||||||||||||||||||||||||||||
运送发放 | 运送发放 |
序 号 | 职 业资 格 名称 | 实 施部 门 ( 单位 ) | 资 格 类 别 | 设 定 依 据 |
1 | 教师 资格 | 教育 部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教师法 》 《教 师资格 条例》 《〈 教师资 格条例 〉实施 办法》 (教育 部令 2000 年第 10 号) |
2 | 法律 职业资 格 | 司法 部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法官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检察官 法》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公务员 法》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律师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公证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仲裁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行政复 议法》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行政处 罚法》 |
3 | 中国 委托公 证人资 格(香 港、澳 门) | 司法 部 | 准入 类 | 《国 务院对 确需保 留的行 政审批 项目设 定行政 许可的 决定》 |
4 | 注册 会计师 | 财政 部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注册会 计师法 》 |
5 | 注册 城乡规 划师 | 注册 城乡规 划师 | 自然 资源部 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 相关 行业协 会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城乡规 划法》 |
6 | 注册 测绘师 | 注册 测绘师 | 自然 资源部 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测绘法 》 《注 册测绘 师制度 暂行规 定》( 国人部 发〔 2007〕 14 号) |
7 | 核安 全设 备无 损检 验人 员资 格 | 民用 核安全 设备无 损 检验 人员 | 生态 环境部 | 准入 类 | 《民 用核安 全设备 监督管 理条例 》 |
7 | 核安 全设 备无 损检 验人 员资 格 | 国防 科技工 业军用 核安全 设备 无损 检验人 员 | 国防 科工局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核安全 法》 |
8 | 核设 施操 纵人 员资 格 | 民用 核设施 操纵人 员 | 生态 环境部 国家 能源局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民用核 设施安 全监督 管理条 例》 |
8 | 核设 施操 纵人 员资 格 | 国防 科技工 业军用 核设施 操纵 人员 | 国防 科工局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核安全 法》 |
9 | 注册 核安全 工程师 | 注册 核安全 工程师 | 生态 环境部 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放射性 污染防 治法》 《注 册核安 全工程 师执业 资格制 度暂行 规定》 (人发 〔2002 〕106 号) |
10 | 注册 建筑师 | 注册 建筑师 | 全国 注册建 筑师管 理委 员会 及省级 注册建 筑师 管理 委员会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建筑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注册建 筑师条 例》 《建 设工程 勘察设 计管理 条例》 《关 于建立 注册建 筑师制 度及有 关工作 的通知 》(建设〔 1994〕第 598 号) |
11 | 监理 工程师 | 住房 城乡建 设部 交通 运输部 水利 部 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建筑法 》 《建 设工程 质量管 理条例 》 《监 理工程 师职业 资格制 度规定 》(建 人规〔 2020 〕3 号) 《注 册监理 工程师 管理规 定》(建设 部令 2006 年第 147 号,根据 住房和 城 乡建 设部令 2016 年第 32 号修 订) 《公 路水运 工程监 理企业 资质管 理规定 》( 交通 运输部 令 2019 年第 37 号) 《水 利工程 建设监 理规定 》(水利 部令 2006 年第 28 号 ,根据 水利部 令 2017 年第 49 号修 订) |
12 | 房地 产估价 师 | 住房 城乡建 设部 自然 资源部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城市房 地产管 理法》 |
13 | 造价 工程师 | 住房 城乡建 设部 交通 运输部 水利 部 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建筑法 》 《造 价工程 师职业 资格制 度规定 》(建 人〔 2018〕 67 号) 《注 册造价 工程师 管理办 法》(建设 部令 2006 年第 150 号,根据 住房和 城 乡建 设部令 2016 年第 32 号、 2020 年第 50 号修 订) |
14 | 建造 师 | 住房 城乡建 设部 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建筑法 》 《注 册建造 师管理 规定 》(建设 部令 2006 年第 153 号 ,根据 住房和 城乡建 设部 令 2016 年第 32 号修 订) 《建 造师执 业资格 制度暂 行规定 》(人 发〔 2002〕 111 号) |
15 | 勘察 设计 注册 工程 师 | 注册 结构工 程师 | 住房 城乡建 设部 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建筑法 》 《建 设工程 勘察设 计管理 条例》 《勘 察设计 注册工 程师管 理规定 》( 建设 部令 2005 年第 137 号,根据 住房 和城 乡建设 部令 2016 年第 32 号修 订) 《注 册结构 工程师 执业资 格制度 暂行规 定》( 建设〔 1997 〕222 号) | ||||
15 | 勘察 设计 注册 工程 师 | 注册 土木工 程师 | 住房 城乡建 设部 交通 运输部 水利 部 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建筑法 》 《建 设工程 勘察设 计管理 条例》 《勘 察设计 注册工 程师管 理规定 》( 建设 部令 2005 年第 137 号,根据 住房 和城 乡建设 部令 2016 年第 32 号修 订) 《注 册土木 工程师(岩土 )执业 资格制 度暂行 规定 》(人发〔2002 〕35 号) 《 注 册 土 木 工 程 师 ( 水 利 水 电 工 程 ) 制 度 暂 行 规 定 》 ( 国 人 部 发 〔 2005 〕 58 号) 《注 册土 木工程 师(港口 与航 道工程 )执业 资格 制度暂 行规定 》(人发〔 2003〕 27 号) 《勘 察设 计注册 土木工 程师( 道路 工程)制度 暂行 规定》( 国人 部发〔 2007〕 18 号) | ||||
15 | 勘察 设计 注册 工程 师 | 注册 化工工 程师 | 住房 城乡建 设部 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建筑法 》 《建 设工程 勘察设 计管理 条例》 《勘 察设计 注册工 程师管 理规定 》( 建设 部令 2005 年第 137 号,根据 住房 和城 乡建设 部令 2016 年第 32 号修 订) 《注 册化工 工程师 执业资 格制度 暂行规 定》( 人发〔 2003 〕26 号) | ||||
15 | 勘察 设计 注册 工程 师 | 注册 电气工 程师 | 住房 城乡建 设部 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建筑法 》 《建 设工程 勘察设 计管理 条例》 《勘 察设计 注册工 程师管 理规定 》( 建设 部令 2005 年第 137 号,根据 住房 和城 乡建设 部令 2016 年第 32 号修 订) 《注 册电气 工程师 执业资 格制度 暂行规 定》( 人发〔 2003 〕25 号) | 准入 类 |
15 | 勘察 设计 注册 工程 师 | 注册 公用设 备工程 师 | 住房 城乡建 设部 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建筑法 》 《建 设工程 勘察设 计管理 条例》 《勘 察设计 注册工 程师管 理规定 》( 建设 部令 2005 年第 137 号,根据 住房 和城 乡建设 部令 2016 年第 32 号修 订) 《注 册公用 设备工 程师执 业资格 制度暂 行规定 》(人 发〔 2003〕 24 号) |
15 | 勘察 设计 注册 工程 师 | 注册 环保工 程师 | 住房 城乡建 设部 生态 环境部 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建筑法 》 《建 设工程 勘察设 计管理 条例》 《勘 察设计 注册工 程师管 理规定 》( 建设 部令 2005 年第 137 号,根据 住房 和城 乡建设 部令 2016 年第 32 号修 订) 《注 册环保 工程师 制度暂 行规定 》(国 人部发 〔2005 〕56 号) |
16 | 注册 验船师 | 注册 验船师 | 交通 运输部 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船舶和 海上设 施检验 条例》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渔业船 舶检验 条例》 《注 册验船 师制度 暂行规 定》( 国人部 发〔 2006〕 8 号) |
17 | 船员 资格( 含船员 、渔业 船员) | 船员 资格( 含船员 、渔业 船员) | 交通 运输部 农业 农村部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海上交 通安全 法》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船员条 例》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内河交 通安全 管理条 例》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渔港水 域交通 安全管 理条例 》 |
18 | 执业 兽医 | 执业 兽医 | 农业 农村部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动物防 疫法》 |
19 | 演出 经纪人 员资格 | 演出 经纪人 员资格 | 文化 和旅游 部 | 准入 类 | 《营 业性演 出管理 条例》 《 营 业 性 演 出 管 理 条 例 实 施 细 则 》 ( 文 化 部 令 2009 年 第 47 号 , 根 据 文 化 部令 2017 年第 57 号修 订) |
20 | 导游 资格 | 导游 资格 | 文化 和旅游 部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旅游法 》 《导 游人员 管理条 例》 |
21 | 医生 资格 | 医师 | 国家 卫生健 康委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医师法 》 |
21 | 医生 资格 | 乡村 医生 | 国家 卫生健 康委 | 准入 类 | 《乡 村医生 从业管 理条例 》 |
21 | 医生 资格 | 人体 器官移 植医师 | 国家 卫生健 康委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医师法 》 《人 体器官 移植条 例》 《 关 于 对 人 体 器 官 移 植 技 术 临 床 应 用 规 划 及 拟 批 准 开 展 人 体 器 官 移 植 医 疗 机构 和医师 开展审 定工作 的通知 》(卫 办医发 〔2007 〕38 号) 《国 务院关 于取消 和调整 一批行 政审批 项目等 事项的 决定 》(国发〔2014 〕 27 号) |
21 | 医生 资格 | 职业 病诊断 医师 | 国家 卫生健 康委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职业病 防治法 》 《国 务院关 于取消 一批职 业资格 许可和 认定事 项的决 定》( 国发〔2016 〕5 号) |
22 | 护士 执业资 格 | 护士 执业资 格 | 国家 卫生健 康委 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 | 准入 类 | 《护 士条例 》 《护 士执业 资格考 试办法 》(卫生 部、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令 2010 年第 74 号) |
23 | 母婴 保健技 术服务 人员资 格 | 母婴 保健技 术服务 人员资 格 | 国家 卫生健 康委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母婴保 健法》 |
24 | 注册 安全工 程师 | 注册 安全工 程师 | 应急 管理部 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安全生 产法》 《注 册安全 工程师 职业资 格制度 规定》 (应急 〔2019 〕8 号) |
25 | 注册 消防工 程师 | 注册 消防工 程师 | 应急 管理部 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消防法 》 《注 册消防 工程师 制度暂 行规定 》(人 社部发 〔2012 〕56 号) |
26 | 注册 计量师 | 注册 计量师 | 市场 监管总 局 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计量法 》 《注 册计量 师职业 资格制 度规定 》(国 市监计 量〔 2019〕 197 号) |
27 | 特种 设备检 验、检 测人员 资格 | 特种 设备检 验、检 测人员 资格 | 市场 监管总 局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特种设 备安全 法》 |
28 | 广播 电视播 音员、 主持人 资格 | 广播 电视播 音员、 主持人 资格 | 广电 总局 | 准入 类 | 《国 务院对 确需保 留的行 政审批 项目设 定行政 许可的 决定》 |
29 | 新闻 记者职 业资格 | 新闻 记者职 业资格 | 国家 新闻出 版署 | 准入 类 | 《国 务院对 确需保 留的行 政审批 项目设 定行政 许可的 决定》 《新 闻记者 证管理 办法》 (新闻 出版总 署令 2009 年第 44 号) |
30 | 航空 人员 资格 | 空勤 人员、 地面人 员 | 中国 民航局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民用航 空法》 |
30 | 航空 人员 资格 | 民用 航空器 外国驾 驶员、 领航 员、 飞行机 械员、 飞行通 信员 | 中国 民航局 | 准入 类 | 《国 务院对 确需保 留的行 政审批 项目设 定行政 许可的 决定》 |
30 | 航空 人员 资格 | 航空 安全员 | 中国 民航局 | 准入 类 | 《国 务院对 确需保 留的行 政审批 项目设 定行政 许可的 决定》 |
30 | 航空 人员 资格 | 民用 航空电 信人员 、航行 情报 人员 、气象 人员 | 中国 民航局 | 准入 类 | 《国 务院对 确需保 留的行 政审批 项目设 定行政 许可的 决定》 |
31 | 执业 药师 | 国家 药监局 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药品管 理法》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药品管 理法实 施条例 》 《国 务院对 确需保 留的行 政审批 项目设 定行政 许可的 决定》 《 药 品 经 营 质 量 管 理 规 范 》 ( 国 家 食 品 药 品 监 督 管 理 总 局 令 2015 年 第 13 号, 根据国 家食品 药品监 督管理 总局令 2016 年第 28 号修 正) 《执 业药师 职业资 格制度 规定》 (国药 监人〔 2019 〕12 号) |
32 | 专利 代理师 | 国家 知识产 权局 | 准入 类 | 《专 利代理 条例》 《专 利代理 师资格 考试办 法》( 国家市 场监督 管理总 局令 2019 年第 7 号) |
33 | 拍卖 师 | 中国 拍卖行 业协会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拍卖法 》 |
34 | 工程 咨询( 投资) 专业技 术人员 职业资 格 | 国家 发展改 革委 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 中国 工程咨 询协会 | 水平 评价 类 | 《工 程咨 询(投资 )专业 技术 人员职 业资格 制度 暂行规 定》(人社 部发〔 2015〕 64 号) |
35 | 通信 专业技 术人员 职业资 格 | 工业 和信息 化部 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 | 水平 评价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电信条 例》 《通 信专业 技术人 员职业 水平评 价暂行 规定》 (国人 部发〔 2006 〕10 号) |
36 | 计算 机技术 与软件 专业技 术资格 | 工业 和信息 化部 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 | 水平 评价 类 | 《计 算机 技术与 软件专 业技 术资格(水平 )考试 暂行 规定》(国人 部发〔 2003〕 39 号) |
37 | 社会 工作者 职业资 格 | 民政 部 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 | 水平 评价 类 | 《国 家中长 期人才 发展规 划纲要 (2010-2020 年 )》 《关 于加强 社会工 作专业 人才队 伍建设 的意见 》(中 组发〔 2011 〕25 号) 《 社 会 工 作 者 职 业 水 平 评 价 暂 行 规 定 》 ( 国 人 部 发 〔 2006 〕 71 号 ) 《高 级社会 工作师 评价办 法》( 人社部 规〔 2018〕 2 号) |
38 | 会计 专业技 术资格 | 财政 部 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 | 水平 评价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会计法 》 《关 于深化 会计人 员职称 制度改 革的指 导意见 》(人 社部发 〔2019 〕8 号) 《会 计专业 技术资 格考试 暂行规 定》( 财会〔 2000 〕11 号) |
39 | 资产 评估师 | 财政 部 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 中国 资产评 估协会 | 水平 评价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资产评 估法》 《资 产评估 师职业 资格制 度暂行 规定》 (人社 部规〔 2017 〕7 号) |
40 | 经济 专业技 术资格 | 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 | 水平 评价 类 | 《 关 于 深 化 经 济 专 业 人 员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的 指 导 意 见 》 ( 人 社 部 发 〔 2019 〕 53 号) 《经 济专业 技术资 格规定 》(人 社部规 〔2020 〕1 号) |
41 | 不动 产登记 代理专 业人员 职业资 格 | 自然 资源部 中国 土地估 价师与 土地 登记 代理人 协会 | 水平 评价 类 | 《不 动产登 记暂行 条例》 |
42 | 矿业 权评估 师 | 自然 资源部 中国 矿业权 评估师 协会 | 水平 评价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资产评 估法》 《矿 产资源 勘查区 块登记 管理办 法》 《矿 产资源 开采登 记管理 办法》 《探 矿权采 矿权转 让管理 办法》 |
43 | 环境 影响评 价工程 师 | 生态 环境部 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 | 水平 评价 类 | 《建 设项目 环境保 护管理 条例》 《环 境影响 评价工 程师职 业资格 制度暂 行规定 》(国人 部发〔2004 〕13 号) |
44 | 房地 产经纪 专业人 员职业 资格 | 住房 城乡建 设部 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 中国 房地产 估价师 与房 地产 经纪人 学会 | 水平 评价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城市房 地产管 理法》 《房 地产经 纪专业 人员职 业资格 制度暂 行规定 》(人社 部发〔2015 〕47 号) |
45 | 机动 车检测 维修专 业技术 人员职 业资格 | 交通 运输部 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 | 水平 评价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道路运 输条例 》 《机 动车检 测维修 专业技 术人 员职业 水平评 价暂行 规定》(国人 部发〔2006 〕 51 号) |
46 | 公路 水运工 程试验 检测专 业技术 人员职 业资 格 | 交通 运输部 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 | 水平 评价 类 | 《建 设工程 质量管 理条例 》 《 公 路 水 运 工 程 试 验 检 测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业 资 格 制 度 规 定 》 ( 人 社 部 发 〔 2015〕 59 号) |
47 | 水利 工程质 量检测 员资格 | 水利 部 | 水平 评价 类 | 《建 设工程 质量管 理条例 》 《 水 利 工 程 质 量 检 测 管 理 规 定 》 ( 水 利 部 令 2008 年 第 36 号 , 根 据 水 利 部 令 2017 年第 49 号、2019 年第 50 号修 订) |
48 | 卫生 专业技 术资格 | 国家 卫生健 康委 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 | 水平 评价 类 | 《关 于深化 卫生专 业技术 人员 职称制 度改革 的指导 意见》(人社 部发〔2021 〕 51 号) 《临 床医学 专业技 术资格 考试暂 行规定 》(卫 人发〔 2000 〕462 号) 《 预 防 医 学 、 全 科 医 学 、 药 学 、 护 理 、 其 他 卫 生 技 术 等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暂行 规定》 (卫人 发〔 2001〕 164 号) |
49 | 审计 专业技 术资格 | 审计 署 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 | 水平 评价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审计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审计法 实施条 例》 《 关 于 深 化 审 计 专 业 人 员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的 指 导 意 见 》 ( 人 社 部 发 〔 2020 〕 84 号) 《审 计专业 技术初 、中级 资格考 试规定 》(审 人发〔 2003 〕4 号) 《高 级审计 师评价 办法( 试行) 》(人 发〔 2002〕 58 号) |
50 | 税务 师 | 税务 总局 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 中国 注册税 务师协 会 | 水平 评价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税收征 收管理 法》 《税 务师职 业资格 制度暂 行规定 》(人 社部发 〔2015 〕90 号) |
51 | 认证 人员职 业资格 | 市场 监管总 局 | 水平 评价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认证认 可条例 》 |
52 | 设备 监理师 | 市场 监管总 局 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 | 水平 评价 类 | 《 国 务 院 关 于 第 三 批 取 消 和 调 整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的 决 定 》 ( 国 发 〔 2004 〕 16 号) |
53 | 统计 专业技 术资格 | 国家 统计局 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 | 水平 评价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统计法 》 《 关 于 深 化 统 计 专 业 人 员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的 指 导 意 见 》 ( 人 社 部 发 〔 2020 〕 16 号) 《统 计专业 技术资 格考试 暂行规 定》( 国统字 〔1995 〕46 号) |
54 | 出版 专业技 术人员 职业资 格 | 国家 新闻出 版署 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 | 水平 评价 类 | 《出 版管理 条例》 《音 像制品 管理条 例》 《关 于深化 出版专 业技术 人员 职称制 度改革 的指导 意见》(人社 部发〔2021 〕 10 号) 《出 版专业 技术人 员职业 资格考 试暂行 规定》 (人发 〔2001 〕86 号) |
55 | 银行 业专业 人员职 业资格 | 银保 监会 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 中国 银行业 协会 | 水平 评价 类 | 《银 行业专 业人员 职业资 格制度 暂行规 定》( 人社部 发〔 2013〕 101 号) |
56 | 精算 师 | 银保 监会 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 中国 精算师 协会 | 水平 评价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保险法 》 |
57 | 证券 期货基 金业从 业人员 资格 | 证监 会 | 水平 评价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证券投 资基金 法》 《期 货交易 管理条 例》 |
58 | 文物 保护工 程从业 资格 | 国家 文物局 | 水平 评价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文物保 护法实 施条例 》 《文 物保护 工程管 理办法 》(文 化部令 2003 年第 26 号) 《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勘 察 设 计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施 工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 文 物 保 护 工 程 监 理 资 质 管 理 办 法 ( 试 行 ) 》 ( 文 物保 发〔 2014〕 13 号) |
59 | 翻译 专业资 格 | 中国 外文局 人力 资源社 会保障 部 | 水平 评价 类 | 《 关 于 深 化 翻 译 专 业 人 员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的 指 导 意 见 》 ( 人 社 部 发 〔 2019 〕 110 号) 《翻 译专业 资格( 水平) 考试暂 行规定 》(人 发〔 2003〕 21 号) |
序 号 | 职 业资 格 名称 | 职 业资 格 名称 | 实 施部 门 ( 单位 ) | 资 格 类 别 | 设 定 依 据 | 备 注 |
1 | 焊工 | 民用 核安全 设备焊 工、 焊接操 作工 | 生态 环境部 | 准入 类 | 《民 用核安 全设备 监督管 理条例 》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定 》 《国 务院关 于修改 部分行 政法规 的决定 》 | |
1 | 焊工 | 国防 科技工 业军用 核安 全设备 焊接人 员 | 国防 科工局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核安全 法》 | |
2 | 安全 保护 服务 人员 | 保安 员 | 公安 部门及 相关机 构 | 准入 类 | 《保 安服务 管理条 例》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办 公 厅 公 安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颁 布 保安 员国家 职业技 能标准 的通知 》(人 社厅发 〔2019 〕 60 号) | |
2 | 安全 保护 服务 人员 | 民航 安全检 查员 | 民航 行业技 能鉴定 机构 | 水平 评价 类 |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办 公 厅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综 合 司 关于 颁布民 航乘务 员等 3 个国 家职业 技能标 准的通 知》 (人 社厅发 〔2019 〕110 号) | 涉及 安全, 根据 201 9 年 12 月 30 日国 务院常 务会 议精神 ,拟依 法调 整为 准入类 职业资 格。 |
3 | 消防 和应 急救 援人 员 | 消防 员 | 消防 行业技 能鉴定 机构 | 水平 评价 类 | 《关 于印发 灭火救 援员国 家职业 技能标 准的通 知》(人 社厅 发〔2011 〕18 号) | 涉 及 安 全 , 根 据 2019 年 12 月 30 日国 务院常 务会 议精神 ,拟依 法调 整为 准入类 职业资 格。 |
3 | 消防 和应 急救 援人 员 | 森林 消防员 | 应急 管理部 、国家 林业和 草 原局 | 水平 评价 类 | 《 关 于 印 发 第 十 二 批 房 地 产 策 划 师 等 54 个 国 家 职 业 标 准的 通知》 (劳社 厅发〔 2006〕 1 号) | 涉 及 安 全 , 根 据 2019 年 12 月 30 日国 务院常 务会 议精神 ,拟依 法调 整为 准入类 职业资 格。 |
3 | 消防 和应 急救 援人 员 | 应急 救援员 | 紧急 救援行 业技能 鉴定机 构 | 水平 评价 类 |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办 公 厅 应 急 管 理 部 办 公 厅 关 于 颁布 应急救 援员国 家职业 技能标 准的通 知》(人社 厅发 〔2019 〕8 号) | 涉 及 安 全 , 根 据 2019 年 12 月 30 日国 务院常 务会 议精神 ,拟依 法调 整为 准入类 职业资 格。 |
4 | 消防 设施操 作员 | 消防 设施操 作员 | 消防 行业技 能鉴定 机构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消防法 》 | |
5 | 健身 和娱 乐场 所服 务 人员 | 游泳 救生员 | 体育 行业技 能鉴定 机构 | 准入 类 | 《全 民健身 条例》 | |
5 | 健身 和娱 乐场 所服 务 人员 | 社会 体育指 导员 | 体育 行业技 能鉴定 机构 | 准入 类 | 《全 民健身 条例》 《第 一批高 危险性 体育项 目目录 公告》(国家 体育总 局 公告 2013 年第 16 号) | 指从 事游泳 、滑雪 、潜 水 、攀岩 等高危 险性体 育 项 目 的 社 会 体 育 指 导员 。 |
6 | 航空 运输 服务 人员 | 民航 乘务员 | 民航 行业技 能鉴定 机构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民用航 空法》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办 公 厅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综 合 司 关于 颁布民 航乘务 员等 3 个国 家职业 技能标 准的通 知》 (人 社厅发 〔2019 〕110 号) | |
6 | 航空 运输 服务 人员 | 机场 运行指 挥员 | 民航 行业技 能鉴定 机构 | 水平 评价 类 |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办 公 厅 中 国 民 用 航 空 局 综 合 司 关于 颁布民 航乘务 员等 3 个国 家职业 技能标 准的通 知》 (人 社厅发 〔2019 〕110 号) | 涉及 安全, 根据 201 9 年 12 月 30 日国 务院常 务会 议精神 ,拟依 法调 整为 准入类 职业资 格。 |
7 | 轨道 交通 运输 服务 人员 | 轨道 列车司 机 | 交通 运输主 管部门 及相关 机构 | 准入 类 | 《铁 路安全 管理条 例》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保 障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安 全 运 行 的 意 见》 (国办 发〔2018 〕13 号)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办 公 厅 交 通 运 输 部 办 公 厅 国 家 铁 路 局 综 合 司 关 于 颁 布 轨 道 列 车 司 机 国 家 职 业 技 能 标准 的通知 》(人 社厅发 〔2019 〕121 号) | |
7 | 轨道 交通 运输 服务 人员 | 轨道 列车司 机 | 国家 铁路局 | 准入 类 | 《铁 路安全 管理条 例》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保 障 城 市 轨 道 交 通 安 全 运 行 的 意 见》 (国办 发〔2018 〕13 号)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部 办 公 厅 交 通 运 输 部 办 公 厅 国 家 铁 路 局 综 合 司 关 于 颁 布 轨 道 列 车 司 机 国 家 职 业 技 能 标准 的通知 》(人 社厅发 〔2019 〕121 号) | |
8 | 危险 货物、 化学 品运 输从 业人 员 | 危险 货物道 路运输 从业 人员 | 交通 运输主 管部门 及相关 机构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安全生 产法》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道路运 输条例 》 《危 险化学 品安全 管理条 例》 《放 射性物 品运输 安全管 理条例 》 《 道 路 运 输 从 业 人 员 管 理 规 定 》 (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2019 年第 18 号) 《 危 险 货 物 水 路 运 输 从 业 人 员 考 核 和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规 定》 (交通 运输部 令 2021 年第 29 号) | |
8 | 危险 货物、 化学 品运 输从 业人 员 | 放射 性物品 道路运 输 从业 人员 | 交通 运输主 管部门 及相关 机构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安全生 产法》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道路运 输条例 》 《危 险化学 品安全 管理条 例》 《放 射性物 品运输 安全管 理条例 》 《 道 路 运 输 从 业 人 员 管 理 规 定 》 (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2019 年第 18 号) 《 危 险 货 物 水 路 运 输 从 业 人 员 考 核 和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规 定》 (交通 运输部 令 2021 年第 29 号) | |
8 | 危险 货物、 化学 品运 输从 业人 员 | 危险 货物水 路运输 从业 人员 | 交通 运输主 管部门 及相关 机构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安全生 产法》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道路运 输条例 》 《危 险化学 品安全 管理条 例》 《放 射性物 品运输 安全管 理条例 》 《 道 路 运 输 从 业 人 员 管 理 规 定 》 (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2019 年第 18 号) 《 危 险 货 物 水 路 运 输 从 业 人 员 考 核 和 从 业 资 格 管 理 规 定》 (交通 运输部 令 2021 年第 29 号) | |
9 | 道路 运输 从业 人员 | 经营 性客运 驾驶员 | 交通 运输主 管部门 及相关 机构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道路运 输条例 》 《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的 意 见 》 ( 国 发 〔2012 〕30 号) 《 道 路 运 输 从 业 人 员 管 理 规 定 》 (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2019 年第 18 号) | |
9 | 道路 运输 从业 人员 | 经营 性货运 驾驶员 | 交通 运输主 管部门 及相关 机构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道路运 输条例 》 《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的 意 见 》 ( 国 发 〔2012 〕30 号) 《 道 路 运 输 从 业 人 员 管 理 规 定 》 (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2019 年第 18 号) | 除 使 用 总 质 量 4500 千 克 及 以 下 普 通 货 运 车 辆的 驾驶人 员外。 |
9 | 道路 运输 从业 人员 | 出租 汽车驾 驶员 | 交通 运输主 管部门 及相关 机构 | 准入 类 | 《 国 务 院 对 确 需 保 留 的 行 政 审 批 项 目 设 定 行 政 许 可 的 决定 》 《出 租汽车 驾驶员 从业资 格管理 规定》(交通 运输部 令 2021 年第 15 号) 《 巡 游 出 租 汽 车 经 营 服 务 管 理 规 定 》 ( 交 通 运 输 部 令 2021 年第 16 号) 《网 络预约 出租汽 车经营 服务管 理暂行 办法》(交通 运 输部 令 2019 年第 46 号) | |
10 | 特种 作业人 员 | 特种 作业人 员 | 应急 管理部 门、矿 山安全 监管 部门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安全生 产法》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劳动法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矿山安 全法》 《安 全生产 许可证 条例》 《煤 矿安全 监察条 例》 《危 险化学 品安全 管理条 例》 《烟 花爆竹 安全管 理条例 》 《特 种作业 人员安 全技术 培训考 核管理 规定》(国家 安 全 监管 总局 令 2010 年 第 30 号 、2013 年 第 63 号 第一 次 修正 、2015 年第 80 号第 二次修 正) | |
11 | 建筑 施工特 种作业 人员 | 建筑 施工特 种作业 人员 | 住房 和城乡 建设主 管部门 及相 关机构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安全生 产法》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特种设 备安全 法》 《建 设工程 安全生 产管理 条例》 《特 种设备 安全监 察条例 》 《安 全生产 许可证 条例》 《 建 筑 起 重 机 械 安 全 监 督 管 理 规 定 》 ( 建 设 部 令 2008 年第 166 号) |
12 | 特种 设备安 全管理 和作业 人员 | 市场 监督管 理部门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特种设 备安全 法》 《特 种设备 安全监 察条例 》 《特 种设备 作业人 员监督 管理办 法》(国家 质量监 督检 验检 疫总局 令 2011 年第 140 号) | |
13 | 家畜 繁殖员 | 农业 行业技 能鉴定 机构 | 准入 类 | 《中 华人民 共和国 畜牧法 》 |
序 号 | 控 制 项 目 | 标 准 值 |
1 |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MPN/L) | 100 |
2 | 肠 道 致 病 菌 | 不 得 检 出 |
3 | 肠 道 病 毒 | 不 得 检 出 |
4 | 结 核 杆 菌 | 不 得 检 出 |
5 | pH | 6~9 |
6 | 化 学 需 氧 量 (COD) 浓 度 /(mg/L)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负 荷 /[g/(床 位 · d)] | 6060 |
7 | 生 化 需 氧 量 (BOD) 浓 度 /(mg/L)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负 荷 /[g/(床 位 · d)] | 2020 |
8 | 悬 浮 物 (SS) 浓 度 /(mg/L)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负 荷 [g/(床 位 · d)] | 2020 |
9 | 氨 氮 /(mg/L) | 15 |
10 | 动 植 物 油 /(mg/L) | 5 |
11 | 石 油 类 /(mg/L) | 5 |
12 | 阴 离 子 表 面 活 性 剂 /(mg/L) | 5 |
13 | 色 度 /(稀 释 倍 数 ) | 30 |
14 | 挥 发 酚 /(mg/L) | 05 |
15 | 总 氰 化 物 /(mg/L) | 05 |
16 | 总 汞 /(mg/L) | 005 |
17 | 总 镉 /(mg/L) | 01 |
18 | 总 铬 /(mg/L) | 15 |
19 | 六 价 铬 /(mg/L) | 05 |
20 | 总 砷 /(mg/L) | 05 |
21 | 总 铅 /(mg/L) | 10 |
22 | 总 银 /(mg/L) | 05 |
23 | 总 α/(Bq/L) | 1 |
24 | 总 β/(Bq/L) | 10 |
25 | 总 余 氯1),2)/(mg/L) (直 接 排 入 水 体 的 要 求 ) | 05 |
注 :1) 采 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 65~10mg/L。 2) 采 用 其 他 消 毒 剂 对 总 余 氯 不 做 要 求 。 | 注 :1) 采 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 65~10mg/L。 2) 采 用 其 他 消 毒 剂 对 总 余 氯 不 做 要 求 。 | 注 :1) 采 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 65~10mg/L。 2) 采 用 其 他 消 毒 剂 对 总 余 氯 不 做 要 求 。 |
序 号 | 控 制 项 目 | 排 放 标 准 | 预 处 理 标 准 |
1 |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MPN/L) | 500 | 5000 |
2 | 肠 道 致 病 菌 | 不 得 检 出 | — |
3 | 肠 道 病 毒 | 不 得 检 出 | — |
4 | pH | 6~9 | 6~9 |
5 | 化 学 需 氧 量 (COD) 浓 度 /(mg/L)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负 荷 /[g/(床 位 · d)] | 6060 | 250250 |
6 | 生 化 需 氧 量 (BOD) 浓 度 /(mg/L)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负 荷 /[g/(床 位 · d)] | 2020 | 100100 |
7 | 悬 浮 物 (SS) 浓 度 /(mg/L) 最 高 允 许 排 放 负 荷 /[g/(床 位 · d)] | 2020 | 6060 |
8 | 氨 氮 /(mg/L) | 15 | — |
9 | 动 植 物 油 /(mg/L) | 5 | 20 |
10 | 石 油 类 /(mg/L) | 5 | 20 |
11 | 阴 离 子 表 面 活 性 剂 /(mg/L) | 5 | 10 |
12 | 色 度 /(稀 释 倍 数 ) | 30 | — |
13 | 挥 发 酚 /(mg/L) | 05 | 10 |
14 | 总 氰 化 物 /(mg/L) | 05 | 05 |
15 | 总 汞 /(mg/L) | 005 | 005 |
1 | 1 | ||
10 | 10 | ||
总 余 氯1),2)/(mg/L) | 05 | — | |
注 :1) 采 用 含 氯 消 毒 剂 消 毒 的 工 艺 控 制 要 求 为 : 排 放 标 准 : 消 毒 接 触 池 接 触 时 间 ≥1h, 接 触 池 出 口 总 余 氯 3~10mg/L。 预 处 理 标 准 : 消 毒 接 触 池 接 触 时 间 ≥1h, 接 触 池 出 口 总 余 氯 2~8mg/L。 2) 采 用 其 他 消 毒 剂 对 总 余 氯 不 做 要 求 。 | 注 :1) 采 用 含 氯 消 毒 剂 消 毒 的 工 艺 控 制 要 求 为 : 排 放 标 准 : 消 毒 接 触 池 接 触 时 间 ≥1h, 接 触 池 出 口 总 余 氯 3~10mg/L。 预 处 理 标 准 : 消 毒 接 触 池 接 触 时 间 ≥1h, 接 触 池 出 口 总 余 氯 2~8mg/L。 2) 采 用 其 他 消 毒 剂 对 总 余 氯 不 做 要 求 。 | 注 :1) 采 用 含 氯 消 毒 剂 消 毒 的 工 艺 控 制 要 求 为 : 排 放 标 准 : 消 毒 接 触 池 接 触 时 间 ≥1h, 接 触 池 出 口 总 余 氯 3~10mg/L。 预 处 理 标 准 : 消 毒 接 触 池 接 触 时 间 ≥1h, 接 触 池 出 口 总 余 氯 2~8mg/L。 2) 采 用 其 他 消 毒 剂 对 总 余 氯 不 做 要 求 。 | 注 :1) 采 用 含 氯 消 毒 剂 消 毒 的 工 艺 控 制 要 求 为 : 排 放 标 准 : 消 毒 接 触 池 接 触 时 间 ≥1h, 接 触 池 出 口 总 余 氯 3~10mg/L。 预 处 理 标 准 : 消 毒 接 触 池 接 触 时 间 ≥1h, 接 触 池 出 口 总 余 氯 2~8mg/L。 2) 采 用 其 他 消 毒 剂 对 总 余 氯 不 做 要 求 。 |
序 号 | 控 制 项 目 | 标 准 值 |
1 | 氨 /(mg/m3) | 10 |
2 | 硫 化 氢 /(mg/m3) | 003 |
3 | 臭 气 浓 度 (无 量 纲 ) | 10 |
4 | 氯 气 /(mg/m3) | 01 |
5 | 甲 烷 (指 处 理 站 内 最 高 体 积 百 分 数 /% ) | 1 |
医 疗 机 构 类 别 |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 (MPN/g) | 肠 道 致 病 菌 | 肠 道 病 毒 | 结 核 杆 菌 | 蛔 虫 卵 死 亡 率 / % |
传 染 病 医 疗 机 构 | 不 得 检 出 | 不 得 检 出 | — | >95 | |
结 核 病 医 疗 机 构 | — | — | 不 得 检 出 | >95 | |
综 合 医 疗 机 构 和 其 他 医 疗 机 构 | — | — | — | >95 |
序 号 | 控 制 项 目 | 测 定 方 法 | 测 定 下 限 /(mg/L) | 方 法 来 源 |
1 2 3 4 5 6 7 8 9 | 粪 大 肠 菌 群 数 沙 门 氏 菌 志 贺 氏 菌 结 核 杆 菌 总 余 氯 化 学 需 氧 量 (COD) (BOD) 生 化 需 氧 量 悬 浮 物 (SS) 氨 氮 | 多 管 发 酵 法 N,N-二 乙 基 -1,4-苯 二 胺 分 光 光 度 法 N,N-二 乙 基 -1,4-苯 二 胺 滴 定 法 重 铬 酸 盐 法 稀 释 与 接 种 法 重 量 法 蒸 馏 和 滴 定 法 比 色 法 | 30 2 02005 | 附 录 A 附 录 B 附 录 C 附 录 E GB11898 GB11897 GB11914 GB7488 GB11901 GB7478 GB7479 |
品 目品 目 号号 | 品 目 名 称 品 目 名 称 | 采 购 标 的 采 购 标 的 | 数 量 ( 单 位 数 量 ( 单 位 )) | 技 术 规 格 、 参 数 及 要 技 术 规 格 、 参 数 及 要 求求 | 是 否 允 许 进 口 产 是 否 允 许 进 口 产 品品 |
1- 1 | 物业管理服务 | 后勤保障服务 | 1.0000(项) | 详见第二章 | 否 |
标的提供的时间 | 三年。如第三年合同期满,未完成新项目的采购,合同期限顺延一个月,服务费计算公式:合同总服务费用/36。 |
标的提供的地点 | 云浮市人民医院 |
投标有效期 | 从提交投标(响应)文件的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付款方式 | 1期:支付比例2.78%,1、物业管理服务费按月分36期支付,支付金额为合同金额的每月平均数,如中标方提供服 务不足一个月时按日计算,每个月的服务费在下一个月支付。物业管理服务费包括本项目工作人员的基本工资、节 假日加班费、社保费、保险费(工伤或不可预见),工具费、管理费、利润、税费等项目服务过程中所需的一切费 用。 2、中标方每月月底提供相应金额的正式完税发票给采购人,采购人在次月15日前通过转账方式支付给中标人 。 3、中标方的物业项目和医辅项目及特约服务项目报价中的人工费包括执行国家法规所有法定节假日的加班费, 采购人不再另行补贴。 4、采购人如有其它临时性接待或者其它重要活动时,中标方应根据采购人要求提供服务, 采购人不再另行支付费用。 2期:支付比例2.78%,同上 3期:支付比例2.78%,同上 4期:支付比例2.78%,同上 5期:支付比例2.78%,同上 6期:支付比例2.78%,同上 7期:支付比例2.78%,同上 8期:支付比例2.78%,同上 9期:支付比例2.78%,同上 10期:支付比例2.78%,同上 11期:支付比例2.78%,同上 12期:支付比例2.78%,同上 13期:支付比例2.78%,同上 14期:支付比例2.78%,同上 15期:支付比例2.78%,同上 16期:支付比例2.78%,同上 17期:支付比例2.78%,同上 18期:支付比例2.78%,同上 19期:支付比例2.78%,同上 20期:支付比例2.78%,同上 21期:支付比例2.78%,同上 22期:支付比例2.78%,同上 23期:支付比例2.78%,同上 24期:支付比例2.78%,同上 25期:支付比例2.78%,同上 26期:支付比例2.78%,同上 27期:支付比例2.78%,同上 28期:支付比例2.78%,同上 29期:支付比例2.78%,同上 30期:支付比例2.78%,同上 31期:支付比例2.78%,同上 32期:支付比例2.78%,同上 33期:支付比例2.78%,同上 34期:支付比例2.78%,同上 35期:支付比例2.78%,同上 36期:支付比例2.7%,同上 |
验收要求 | 1期:(1)季度考评: ① 考评以附件2和附件3作为考评指标,附件2由采购人每月不定时安排工作人员按该表工 作标准与要求实地检查;附件3以问卷星方式每季度向院内工作人员调查、收集。各占100分,总分200分,合格分 180分。如考核最终总分不能达到180分,以每扣1分扣除300元的标准扣除服务费,扣除服务费公式为:(180分- 考核最终总分)*300元。 ② 如果中标人连续两次考核分数不能达到180分,第二次扣除服务费标准为,每扣1分 扣除2000元,扣除服务费公式为:(180分- 考核最终总分)*2000元。 ③ 如果中标人连续三次考核分数不能达 到180分,第三次扣除服务费标准为,每扣1分扣除3000元,扣除服务费公式为:(180分- 考核最终总分)*3000 元;同时,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第一中标人损失的由第一中标人负责,采购人不负任何责任。 ④ 扣除中 标人的服务费,以及属中标人失职造成的经济赔偿处罚,在次月支付的服务费中扣除,并可在保证金里扣除。 ⑤ 如采购人收到各职能部门反馈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质控科转交的不良事件或质量改进通知书,客服中心转交的投 诉或质量分享会转交意见或沟通会转交意见,医患办转交的投诉,后勤质量安全委员会会议反馈意见,院感督导检 查意见,院领导现场检查意见,总务科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等,如涉及服务质量事项,违背合同约定,采购人将在当 季度考评总分中扣分。扣分标准为每项每次扣3分,同类问题在同一季度出现两次或以上的,第二次扣6分,第三次 扣12分,以此类推。 ⑥ 考核分减去其他扣分项,得出考核最终总分。 ⑦ 考核完成后,采购人向中标人书面送达 考核结果及处理意见,中标人应针对考核发现的问题进行根本原因分析和明确目标,制订整改措施P ,实施整改D, 督促检查C,持续改进A。向采购人回复质量改进项目进展情况。要求在两个月内完成整改。 (2)合同段评价。采 购人每合同段(12个月)对中标人履行合同能力、季度考核以附件2附件3的打分及医院总务后勤质量与安全管理委 员会评审等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满意则续签一年合同,否则采购人有权第二年与第二中标候选人签订合同,第二、 三年依此类推。对不续签的中标候选人,采购人不作任何赔付。 |
履约保证金 | 收取比例:5%,说明:中标人承诺与采购人签订合同时,向采购人支付履约保证金,收取比例:中标金额的5%。履 约保证金可以采用支票、汇票、本票、保函等非现金形式缴纳或提交。履约保证金及其退还方式、时间、条件:中 标人在合同签订后,向采购人支付中标金额的5%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期满后,中标人没有出现违约情况,采购人 在15个工作日内无息全额退还履约保证金给中标人(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履约保函等形式提交的,则质保 期届满后自动失效)。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①中标人违反合同条款的,应扣除违约金后再退还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不足赔偿违约金时,采购人向中标人追付。②中标人如没有按合同规定履行服务承诺,采购人可由第 三方单位提供服务,其费用全部由中标人支付,否则,将没收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如果没有履约保证金的则追究 中标人违约的法律责任。③中标人无正当理由单方面解除合同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以金融机构、担保机构 出具的履约保函等形式提交的,只要采购人能提供证据证明中标人有违约情况的,金融机构或担保机构在收到证据 材料后应无条件向采购人支付违约金)逾期退还履约保证金的违约责任: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绝退还履约保证金, 采购人向中标人偿付本履约保证金的5%的违约金。采购人逾期未按约定退还的 ,则每日按本履约保证金的3‰向 中标人偿付违约金。但因合同的履行产生争议或中标人自身原因 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投标时出具承诺函) 。 |
其他 |
序序 号号 | 核核 心心 产产 品品 (( “ △” )) | 品 目 名 称 品 目 名 称 | 标 的 名 称 标 的 名 称 | 单单 位位 | 数 量数 量 | 分 项 预 算 单 价 分 项 预 算 单 价 ( 元 ) ( 元 ) | 分 项 预 算 总 价 分 项 预 算 总 价 ( 元 ) ( 元 ) | 所 属 行 业 所 属 行 业 | 技技 术术 要要 求求 |
1 | 物业管理服务 | 后勤保障服务 | 项 | 1.0000 | 22,276,800.00 | 22,276,800.00 | - | 详 见 附 表 一 |
参参 数数 性性 质质 | 序序 号号 | 具 体 技 术 (参 数参 数 )要 求要 求 具 体 技 术 |
一一 、、 ★服 务 人 员 数 量 及 要 求 服 务 人 员 数 量 及 要 求 后勤保障服务总人数不得低于182人,岗位配置见附件4,中标人保证按第六条及附件4的要求安排人员到岗。要求年龄在18- 60岁之 间(导医、预约岗位按下面要求),身体健康,无精神病史、无犯罪记录、初中以上学历。(投标时出具承诺函) 二二 、、 ★服 务 工 作 时 间 ( 投 标 时 出 具 承 诺 函 ) 服 务 工 作 时 间 ( 投 标 时 出 具 承 诺 函 ) (1)环境卫生保洁服务 ①临床科室:7:15—11:15;14:00—17:15。 ②非临床科室:7:15—11:15;14:00—17:15。 ③外围环境、公共区域:07:30- 11:30; 14:00- 18:00 ④急诊、儿科急诊:24小时。 ⑤应急保洁:12:00- 14:30;17:30- 次日06:30。 (2)医疗运送服务、护工、综合服务:24小时服务。 (3)洗涤服务:08:00- 18:00 三三 、 总、 总 体 要 求 体 要 求 1、★中标人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应与本项目的全部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支付工资福利、加班费,不得拖欠员工 工资(含加班工资),为本项目的全部人员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疗、工伤险等),不得不为员工购买社会保险(包括养老、医 疗、工伤险等)。中标人支付人员基本工资(不含加班工资)不能低于当年云浮市最低工资标准。若政策调整(如最低工资、社保调整 等),中标人应进行相应的调整。中标人与其员工发生劳资关系、劳资纠纷,以及员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疾病、工伤事故、死亡等均 由中标人承担一切责任,中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采购人追偿,采购人不承担一切经济、法律责任和连带责任,造成采购人损失的,由 中标人赔偿。(投标时出具承诺函) 2、★中标人应制订完善管理制度和岗位职责、工作规范和流程,并在相关场所上墙,加强培训、巡查督查、考核,持续改进。中标 人所有员工上岗前必须体检合格和持证上岗(电梯司乘人员等),严格执行有关安全操作规程。(投标时出具承诺函) 3、★采购人为新冠肺炎定点救治医院和发热门诊重点医院,中标人应充分认识到本服务项目岗位的特殊性和严肃性,中标人应承诺 :遵守采购人及上级部门的疫情防控相关规定;针对疫情常态化防控和安全生产,持续对班组、员工开展危险预知训练活动,针对服务 的全过程,以其危险性为对象,以作业班组为基本组织形式,开展安全教育和训练活动,以全员性的 “自我管理”活动,去控制作业过程 中的危险,预测和预防可能发生的事故。定期持续全员培训和考核院感知识、保洁知识、防护用品穿脱技巧,必须全员满分通过考核, 注重每天练习和日常检查;加强员工心理培训和疏导,避免带着恐惧上岗;建立一支不少于22人的疫情应急队,服从采购人调配;不得 以“员工或其家属不愿意”等任何理由停止提供服务,否则,中标人承担一切的经济和法律责任,并向采购人支付不少于中标金额10%的 违约金,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投标时出具承诺函) 4、★为促使中标人持续改进服务质量,采购人对中标人的服务质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采购人支付给中标人的费用挂钩。(投标 时投标人须出具承诺函) (( 1) 季 度 考 评 : ) 季 度 考 评 : ①考评以附件2和附件3作为考评指标,附件2由采购人每月不定时安排工作人员按该表工作标准与要求实地检查;附件3以问卷星方 式每季度向院内工作人员调查、收集。各占100分,总分200分,合格分180分。如考核最终总分不能达到180分,以每扣1分扣除300 元的标准扣除服务费,扣除服务费公式为:(180分- 考核最终总分)*300元。 ②如果中标人连续两次考核分数不能达到180分,第二次扣除服务费标准为,每扣1分扣除2000元,扣除服务费公式为:(180分- 考核最终总分)*2000元。 ③如果中标人连续三次考核分数不能达到180分,第三次扣除服务费标准为,每扣1分扣除3000元,扣除服务费公式为:(180分- 考核最终总分)*3000元;同时,采购人有权解除合同由此造成中标人损失的由中标人负责,采购人不负任何责任。 ④扣除中标人的服务费,以及属中标人失职造成的经济赔偿处罚,在次月支付的服务费中扣除,并可在保证金里扣除。 ⑤如采购人收到各职能部门反馈意见,包括但不限于:质控科转交的不良事件或质量改进通知书,客服中心转交的投诉或质量分享会 转交意见或沟通会转交意见,医患办转交的投诉,后勤质量安全委员会会议反馈意见,院感督导检查意见,院领导现场检查意见,总务 科日常检查发现问题等,如涉及服务质量事项,违背合同约定,采购人将在 当 季 度 考 评 总 分 中 扣 分 。 在 当 季 度 考 评 总 分 中 扣 分 。 扣分标准为每项每次扣3分,同类 - 第7页- |
在的问题。 16、中标人根据采购人实际需求,至少每月一次组织人员进行岗位技能培训,每半年至少聘请1次专业人员培训,培训及签名资料交 采购人存档,有培训方案及计划资料可查,培训费用由中标人负责。 17、中标人对所有新上岗员工进行不少于一周的系统培训,有相应的考核方案,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工作。 18、投标人须提供现场质量控制方案,配置质量控制部门及管理部门监督和管理质量,具有完善、先进的质量监督体系,具有严格 质量评估标准和提高流程;项目管理部门具有合理、有效的现场质量管理体系,做好项目的服务品质管理。 19、投标须提供本项目应急预案,具备完善的应急体系和应急机制,具有完善的应急预案,在应急管理具有明确的应急部门和人员 职责。 20、投标人须为本项目提供院感及消毒隔离操作方案,具有完善、规范的院感及消毒隔离操作体系和监控体系,并配备相应的工具 ,操作规范。 21、投标人须提供人员培训及激励方案,人员培训具有完善的培训标准和流程,具有相应的考核标准,有相应的人员发展计划、具 有成效的激励机制和丰富的企业文化。 22、中标人须全力推行质量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职业安全健康认证体系、物业服务认证体系、履约能力评价体系并获得对应 体系认证证书,不断优化物业管理,创优质服务,制定物业管理发展规划、各项规章制度,并全面贯彻执行和进行标准化管理。 四四 、 服 务 内 容 和 标 准 、 服 务 内 容 和 标 准 (一一 )保 洁 服 务 内 容 和 标 准 保 洁 服 务 内 容 和 标 准 1、 保 洁 范 围 、 保 洁 范 围 服务面积约 258000平方米。包括以下区域:门诊医技楼、住院一二三四号楼、教学楼、教学宿舍楼、职工公寓等室内、外环境。 (1)公共环境保洁范围:医院范围内的公共环境卫生,包含但不限于道路、广场、绿化、湖泊、河道、排水沟、停车场、运动场、 门前、走廊、大厅、台阶、门窗、天花、墙壁、玻璃、电梯内外、室内外下水管表面、标识和宣传牌、分体空调滤网、梯间各种风扇、 公共厕所、楼顶及斜屋面、玻璃连廊顶、消防栓、楼梯扶手、挂画、垃圾桶、阳台、窗外飘台等。 (2)临床科室保洁范围:临床科室内的保洁,包含但不限于办公室、值班室、治疗室、护士站、配药室、示教室、病房、卫生间、 备餐间、被服库房、污物间、阳台、窗外飘台、走廊、楼梯等。物品包含但不限于各种办公设备、风扇、排气扇、洗手盆、屏风、分体 空调滤网、室内玻璃、标识和宣传牌、消防栓、病床、床头柜、衣柜、地面及家具、输液架、设备带、药柜、病人出院病床等的清洁消 毒。 (3)非临床科室、办公区域、辅助用房、生活用房、教学用房保洁范围:包含但不限于办公室、诊疗室、候诊室、收费挂号处、药 房药库、输液室、各种检查室、值班室、高压氧仓、库房、配电房、机房、强弱电井、楼梯、污物间、卫生间、备餐间、阳台、窗外飘 台、走廊、宿舍、教学用房等。物品包含但不限于办公设备、各种风扇、排气扇、门窗、天花板、室内玻璃、指示牌、宣传栏、消防栓 、分体空调滤网、厕所及墙壁瓷砖、洗手盆、地脚线等。 (4)大型活动(院庆、春节联欢会)会场卫生等; 2、 卫 生 保 洁 标 准 、 卫 生 保 洁 标 准 (( 1) 大 厅 、 走 廊 保 洁 标 准 ) 大 厅 、 走 廊 保 洁 标 准 地面:表面洁净、无尘土、污染、烟头、纸屑、油迹及垃圾。 电梯门:无尘土、光亮洁净,无印迹。 按键面板:无尘土、无印迹。 照明灯具:无厚积尘土。 通道门:无尘土、污迹。 电梯轿厢顶部:无厚积尘土。 (( 2) 楼 梯 、 电 梯 保 洁 标 准 ) 楼 梯 、 电 梯 保 洁 标 准 地面:无尘土、痰迹、碎纸、烟头及垃圾杂物。 墙面:无污迹。 楼梯:地面无尘土、烟头、痰迹及垃圾杂物,扶手无尘土。 (( 3) 病 区 、 诊 疗 区 保 洁 标 准 ) 病 区 、 诊 疗 区 保 洁 标 准 地面:洁净、光亮、无尘土、痰迹、碎纸、烟头及垃圾杂物。 窗户:明亮、无积灰。 天花板:无蜘蛛网、无积灰。 床、床头柜、床架:无尘土、无积灰。 排气扇:无积尘 - 第9页- |
病房床单位实行一床一巾制(一个床单位五巾,终末消毒九巾)每天至少保洁一次,有血液、体液污染时及时清洁消毒。感染高风 险部门每班次清洁消毒。 (( 4) 公 共 及 卫 生 间 保 洁 标 准 ) 公 共 及 卫 生 间 保 洁 标 准 卫生间:无异味。 地面:无尘土、碎纸、垃圾烟头、无积水、无尿迹、污迹。 洗手池:瓷壁无污垢,无痰迹及头发等不洁物。 水龙头:无印迹、污垢、光亮、洁净。 洗手池台面:无水迹、无尘土、无污物。 镜面:无水点、水迹、尘土、污迹。 大小便器:无尿碱水锈引迹(黄迹)、无污物、喷水嘴应洁净。 垃圾桶:污物量不超过桶体2/3,内外表干净。 墙面:无尘土,污迹。 (( 5) 污 物 间 保 洁 标 准 ) 污 物 间 保 洁 标 准 地面:无积尘、碎纸、垃圾、烟头、无积水、无污渍、按规范消毒。 设备、设施:无积尘、无陈旧污渍。 室内物品摆放整齐,清理完污物后消毒室内及盛装垃圾的容器。 (( 6) 办 公 室 、 会 议 室 保 洁 标 准 ) 办 公 室 、 会 议 室 保 洁 标 准 桌面、窗台:无积尘、洁净、按规范消毒。 地面:无污渍,云石地面(砖地面)清洁干净。 天花:无积尘、无蜘蛛网、无污迹。 家具、设备设施:无尘灰、无污渍。 阳台、窗台:洁净、无积尘、痰迹、碎纸、烟头及垃圾杂物。 倾倒干净所有垃圾桶、碎纸机、并保持外表干净。 (( 7) 医 院 外 围 道 路 、 广 场 、 绿 化 、 湖 泊 、 河 道 、 排 水 沟 、 停 车 场 、 运 动 场 、 天 台 、 玻 璃 连 廊 顶 保 洁 标 准 ) 医 院 外 围 道 路 、 广 场 、 绿 化 、 湖 泊 、 河 道 、 排 水 沟 、 停 车 场 、 运 动 场 、 天 台 、 玻 璃 连 廊 顶 保 洁 标 准 ①道路、广场、绿化草地、停车场、运动场、天台:无垃圾杂物、无污渍,栏杆、灯柱、标识牌无积尘、无乱贴的宣传单张;玻璃连 廊顶、天台、斜屋面沟渠无青苔垃圾。 ②河道、排水沟:无垃圾,保持通畅;室内外下水管道通畅、无积水、无青苔。 ③湖泊、喷水池:水面无浮物;水池壁及池底无渍。 (( 8) 医 疗 垃 圾 暂 存 间 保 洁 标 准 ) 医 疗 垃 圾 暂 存 间 保 洁 标 准 ①无异味、无油污、无血迹、无渍. ②按规范消毒。 ③当 天 的 垃 圾 当 天 清 理 当 天 的 垃 圾 当 天 清 理 ,包括纸皮、矿泉水瓶等生活垃圾。 (( 9) 清 洁 工 具 标 准 ) 清 洁 工 具 标 准 : ①清洁工具:干净整洁、无污渍,分类使用并有分类标识,摆放整齐,地拖扫帚上无毛发、线头;污染区用具用后及时消毒。 ②清洁用车:干净整洁、无污渍、车上工具摆放整齐、无杂物。 ③垃圾车:有标识、干净整齐、无污渍、按规范消毒。 (( 1 0 ) ) 清 清 洁 洁 工 工 具 具 数 数 量 量 潜 在潜 在 清 洁清 洁 隔 离 病 隔 离 病 潜 在 污 潜 在 污 隔 离 病 隔 离 病 隔 离 病 隔 离 病 污 染污 染 污 染 棕 污 染 棕 清 洁 蓝 清 洁 蓝 污 染 棕 污 染 棕 浸 泡 白 浸 泡 白 清 洁 蓝 清 洁 蓝 污 染 红 污 染 红 清 洁 蓝 清 洁 蓝 污 染 红 污 染 红 科 室科 室 蓝 抹蓝 抹 房 红 抹 房 红 抹 染 黄 地 染 黄 地 房 绿 水 房 绿 水 房 绿 地 房 绿 地 黄 抹黄 抹 抹 布抹 布 地 拖 布 地 拖 布 地 拖 布 地 拖 布 水 桶水 桶 水 桶水 桶 水 桶水 桶 地 拖 桶 地 拖 桶 地 拖 桶 地 拖 桶 布布 布布 拖 布拖 布 桶桶 拖 桶拖 桶 布布 全科 10 10 20 20 6 3 20 2 2 2 2 2 2 2 中医康复科 10 10 16 20 6 3 16 2 2 2 2 2 2 2 感染科 10 10 26 20 6 3 26 2 2 2 2 2 2 2 呼吸内科 10 10 18 20 6 3 18 2 2 2 2 2 2 2 血液内分泌 - 第10页- |
序 号序 号 | 参 数 性 质 参 数 性 质 |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商 务 条 件 采 购 文 件 规 定 的 商 务 条 件 | 投 标 文 件 响 应 的 具 体 内 容 投 标 文 件 响 应 的 具 体 内 容 | 是 否 偏 离 是 否 偏 离 | 证 明 文 件 所 在 位 置 证 明 文 件 所 在 位 置 | 备 注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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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 号序 号 | 拟 定 时 间 安 排 拟 定 时 间 安 排 | 计 划 完 成 的 工 作 内 容 计 划 完 成 的 工 作 内 容 | 实 施 方 建 议 或 要 求 实 施 方 建 议 或 要 求 |
1 | 拟定___年___月___日 | 签定合同并生效 | |
2 | ___月___日—___月___日 | ||
3 | ___月___日—___月___日 | ||
4 | ___月___日—___月___日 | 质保期 |
序 号序 号 | 投 标 人 需 要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附 加 条 件 投 标 人 需 要 采 购 人 提 供 的 附 加 条 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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