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800万元
招标联系人郭老师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渝蓉高速大足服务区加油站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竞争性比选公告(招标编号:1)
项目所在地区:重庆市,市辖区,大足区
一、招标条件
本渝蓉高速大足服务区加油站工程施工监理项目已由项目审批/核准/备案机关 批准,项目资金来源为自筹资金800万元,招标人为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 公司。本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招标方式为公开招标。
二、项目概况和招标范围
规模:本项目含加油站1座,包括二层站房1座,建筑面积395.2平方米;型 钢结构罩棚2座,面积分别为644平方米和143平方米(水平投影面积折半);非 承重油罐区1处,设置30立方米SF油罐6具;设置双柱加油岛2座,单柱加油岛8 座,双层热塑性复合管约740m,无缝钢管约550m,及其他配套连接管件。
范围:本招标项目划分为1个标段,本次招标为其中的:
(001)监理;
三、投标人资格要求
(001监理)的投标人资格能力要求:1、资质要求:
(1)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之一:
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市政公用工程 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和石油化工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本项目不允许联合体投标。
四、招标文件的获取
获取时间:从2023年03月01日 09时00分到2023年03月06日 09时59分 获取方式:自行下载
五、投标文件的递交
递交截止时间:2023年03月06日 10时00分
递交方式: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香锦城路4号交 建大厦6楼会议室)纸质文件递交
六、开标时间及地点
开标时间:2023年03月06日 10时00分
开标地点: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香锦城路4号交 建大厦6楼会议室)
七、其他
本竞争性比选项目为渝蓉高速大足服务区加油站工程,该项目计划于2023年3月 实施,项目业主为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项目已具备公开竞争性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的监理进行公开竞争性比选。
一、合同名称:渝蓉高速大足服务区加油站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二、工期及工程内容:
1、项目地点:渝蓉高速大足服务区
2、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本项目含加油站1座,包括二层站房1座,建筑面积39 5.2平方米;型钢结构罩棚2座,面积分别为644平方米和143平方米(水平投影 面积折半);非承重油罐区1处,设置30立方米SF油罐6具;设置双柱加油岛2座,单柱加油岛8座,双层热塑性复合管约740m,无缝钢管约550m,及其他配套连 接管件。
3、监理范围:
渝蓉高速大足服务区加油站工程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全过程监理,包括:“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一履职”即:质量控制、造价控制、进度控制,合 同管理、信息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 产管理法定职责。
4、服务周期:从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止,其中:计划施工工期:12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24个月。
5、建安工程费估算金额约800万元。
6、招标限价:
本项目设定监理费投标总报价和固定费率最高限价,投标人的监理费投标总报 价和固定费率均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
本项目固定费率最高限价2.1%,监理费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建安工程费估算金
额800万元×2.1%=16.8万元。
投标人报价不得超出招标人发布的监理费投标总报价及固定费率,投标报价金 额取整数,费率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
三、报价原则
1、资质要求:
(1)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之一:
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市政公用工程 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和石油化工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业绩要求:
具有2020年1月1日至比选截止时间(具体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单座投 资金额400万以上的新建加油站项目监理任务。
业绩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清楚反映工作内容及工程量),且相关签章需清晰 可见。在开标时,投标人需带上业绩材料原件备查,若所投标文件中业绩证明 材料无法证实业绩的真实、有效性,且不能提供业绩证明材料原件查验时,将 不得进入第二信封的评审。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 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 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项目投标。
5、本次施工监理服务单位至少投入总监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称,持有建设 主管行政部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监理员1名、设备(至少1台工作 车)
投标单位应保证所报人员相关资料真实有效,不得超过证书有效期,否则将不 得进入第二信封的评审。
6、对监理单位的要求:
1)严格遵循设计文件相关精神,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范要求,监督管理施工 参与者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本工程行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和有关政策,制止施工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通过施工监理服务单位和监理 工程师的勤奋而谨慎的工作,力求项目的质量、进度以及安全目标的实现,确 保施工行为的合法性、科学性、合理性和经济性。
2)施工监理服务单位应结合与监理工作有关的管理办法和制度、本工程施工合 同询价文件中的技术规范、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国家和行业现行的公路建设 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文件以及监理实施细则。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 理规范》(JTG G10—
2016),此规范为本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3)监理服务目标: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 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1)质量控制目标: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验收合格。(2)造价控制目标:控制在概算批复内,无超前支付发生,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3)进度控制目标:督促施工单位采用合理的施工工艺和工序按期完工。
7、合同条款及格式:(详见附件三)
四、评价原则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办法(详见附件二)。
五、结算及支付方式
1、监理服务费用结算金额按渝蓉高速大足服务区加油站施工项目实际决算的建 安工程费*固定费率(投标费率)计取。
2、合同签订后报价方履行合同,所有项目结算工作完成以后二十四个工作日之 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监理费结算总价的97%;
3、质保期到期以后乙方向甲方提出质保金支付申请,经甲方审核合格后,一次 性支付给乙方余款3%(不计息)。
六、低价风险担保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低于招标项目最高限价8 5%的,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公示期结束后,必须要求中标候选人额 外提供低价风险担保(本项目只支持现金担保),担保额度=(最高投标限价*0
.85-投标人中标价)*3,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
拟中标单位缴纳低价风险金后才能领取中标通知书。
低价风险担保金应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事项,并经甲方组织相关部门现场验 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价款、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完成工程建设内容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七、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包括下列内容:
第一个信封(商务文件):
(1)投标函;
(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资格审查资料;
①报价人基本信息一览表:本部分需先有总表,总表中列举下列证件的相关信 息(样表见附表1):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材料。
②配备人员名单(样表见附表2),并根据名单将详细人员身份证、职称及职业 资格证附后。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投标函。
报价函(格式附后):报价方根据竞争性比选方提供的相关资料进行综合报价,所报的综合单价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人工费、设备使用费、管理费、通行费(高速公路过路费自付)、车辆使用费、保险费、税金等一切明示或暗 示的费用;
所有资料分正本副本,装袋密封,不得在封袋表面留有报价人任何信息,否则 将现场退还投标文件;报价函(报价表及相关承诺)须盖单位公章(复印件无 效),提供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质检报告等)复印件需加盖报价人公章,否则将不通过资格审查或财务评审。
八、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经评审最低价法评标。
1、开标程序
本项目为“双信封”形式。开标分为二阶段进行,主持人按下列程序进行开标:
第一信封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2)宣布评标小组有关人员姓名;
(3)由监标人或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密封情况、投标文件份 数等内容,并记录在案;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不予开启,交由招标 人予以封存;
(5)投标人代表、记录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第一信封开标结束。
(7)评标小组现场评标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及地点:招标人现场通知。
第二信封开标:
(1)由投标人代表检查第二信封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2)未通过第一信封审查的投标人文件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
(3)对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随机开启投标文件 并公布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密封情况、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份数,由工作人员记录在案;
(4)投标人代表、记录人在第二次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5)第二信封开标结束。
2、评标方法
评标小组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报价由低到高顺序推荐中 标候选人。若报价相同时,以投标人的单个业绩合同金额较大的投标人优先。
九、竞争性比选需知:
1、竞争性比选公告发布时间:2023年3月1日起在高速集团官网(http://www.c egc.com.cn/gw/index)、高速集团招投标平台(http://112.35.165.219:8088 /PMS/jsp/business/cccc/login.jsp)、全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 bulletin.cebpubservice.com/)上发布竞争性比选公告。
2、竞争性比选文件报名时间、方式及地点:报价人在2023年3月1日9时00分至2 023年3月6日10时00分内自行下载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逾期不予受理。3、各报价人应根据本次竞争性比选的具体要求,编制规范的竞争性比选响应文 件(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要求填写规范,密封完好并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所有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均只能作一次性提交,提交后不得更改)。
4、若比选文件附件与正文不一致处,以比选文件正文为准。
5、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的份数及编制要求
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按竞争性比选文 件中规定格式排版,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6、密封要求
将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密封到一个封套中,再在封套上写明
渝蓉高速大足服务区加油站施工监理项目竞争性比选响应性文件 在2023年3月6日10时00分前不得开启
7、本次竞争性比选专家评审费由中标单位承担,费用预计1500元。
十、递交时间
竞价文件应于2023年3月6日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至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 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香锦城路4号交建大厦6楼会议室),公司将当场开标。
联系人:郭老师 023-89135057
竞价文件须密封完好,加盖密封章
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八、监督部门
本招标项目的监督部门为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风控法审部。
九、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重庆市渝北区交建大厦六楼 联 系 人:郭老师
电 话:023-89135057
电子邮件:sddfzj@vip.qq.com
招标代理机构:
地 址:
联 系 人:
电 话:
电子邮件: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签名)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理机构: (盖章)
渝蓉高速大足服务区加油站施工监理项目 竞争性比选文件
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3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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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大足服务区加油站工程施工监理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
本竞争性比选项目为渝蓉高速大足服务区加油站工程,该项目计 划于2023年3月实施,项目业主为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建 设资金来自业主自筹,项目已具备公开竞争性比选条件,现对该项目 的监理进行公开竞争性比选。
一、合同名称:渝蓉高速大足服务区加油站工程施工监理合同 二、工期及工程内容:
1、项目地点:渝蓉高速大足服务区
2、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本项目含加油站1座,包括二层站房1座,建筑面积395.2平方米;型钢结构罩棚2座,面积分别为644平方米和 143平方米(水平投影面积折半);非承重油罐区1处,设置30立方米S F油罐6具;设置双柱加油岛2座,单柱加油岛8座,双层热塑性复合管 约740m,无缝钢管约550m,及其他配套连接管件。
3、监理范围:
渝蓉高速大足服务区加油站工程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全过程监 理,包括:“三控制、两管理、一协调、一履职”即:质量控制、造 价控制、进度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 进行协调,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
4、服务周期:从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满止,其中:计划施工工期:120日历天,缺陷责任期:24个月。
5、建安工程费估算金额约800万元。
6、招标限价:
本项目设定监理费投标总报价和固定费率最高限价,投标人的监 理费投标总报价和固定费率均不得超过其最高限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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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固定费率最高限价2.1%,监理费投标总报价最高限价=建安 工程费估算金额800万元×2.1%=16.8万元。
投标人报价不得超出招标人发布的监理费投标总报价及固定费率,投标报价金额取整数,费率百分比保留两位小数。
三、报价原则
1、资质要求:
(1)具备以下资质条件之一:
a、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
b、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屋建筑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市政公用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和石油化工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 质。
(2)、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
2、业绩要求:
具有2020年1月1日至比选截止时间(具体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承担过单座投资金额400万以上的新建加油站项目监理任务。
业绩证明材料提供复印件(清楚反映工作内容及工程量),且相 关签章需清晰可见。在开标时,投标人需带上业绩材料原件备查,若 所投标文件中业绩证明材料无法证实业绩的真实、有效性,且不能提 供业绩证明材料原件查验时,将不得进入第二信封的评审。
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4、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 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 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或者未划分标段的同一招标 项目投标。
5、本次施工监理服务单位至少投入总监1名(具有中级及以上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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称,持有建设主管行政部门颁发的注册监理工程师证书),监理员1名、设备(至少1台工作车)
投标单位应保证所报人员相关资料真实有效,不得超过证书有效 期,否则将不得进入第二信封的评审。
6、对监理单位的要求:
1)严格遵循设计文件相关精神,根据合同约定和相关规范要求,监督管理施工参与者的行为,并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保证本工程行 为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制止施工行为的随意性和盲目性。通过施工监理服务单位和监理工程师的勤奋而谨慎的工作,力求项 目的质量、进度以及安全目标的实现,确保施工行为的合法性、科学 性、合理性和经济性。
2)施工监理服务单位应结合与监理工作有关的管理办法和制度、本工程施工合同询价文件中的技术规范、所有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国家 和行业现行的公路建设标准、规范、规程及相关文件以及监理实施细 则。严格执行《公路工程施工监理规范》(JTG G10—
2016),此规范为本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
3)监理服务目标: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 范,满足合同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1)质量控制目标: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 验收合格。
(2)造价控制目标:控制在概算批复内,无超前支付发生,严格 控制工程变更。
(3)进度控制目标:督促施工单位采用合理的施工工艺和工序按 期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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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合同条款及格式:(详见附件三)
四、评价原则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价评标办法(详见附件二)。
五、结算及支付方式
1、监理服务费用结算金额按渝蓉高速大足服务区加油站施工项目 实际决算的建安工程费*固定费率(投标费率)计取。
2、合同签订后报价方履行合同,所有项目结算工作完成以后二十 四个工作日之内甲方一次性支付给乙方监理费结算总价的97%;3、质保期到期以后乙方向甲方提出质保金支付申请,经甲方审核 合格后,一次性支付给乙方余款3%(不计息)。
六、低价风险担保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中标候选人的中标价格低于招标 项目最高限价85%的,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之前,公示期结束后,必须要求中标候选人额外提供低价风险担保(本项目只支持现金担保),担保额度=(最高投标限价*0.85-
投标人中标价)*3,且最高不超过最高限价的85%。
拟中标单位缴纳低价风险金后才能领取中标通知书。
低价风险担保金应在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事项,并经甲方组织相 关部门现场验收通过后,1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不能按照合 同约定的标的、价款、履行期限等主要条款完成工程建设内容的,应 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
七、报价文件的组成部分
投标文件应采用双信封形式,包括下列内容:第一个信封(商务文件):
(1)投标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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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3)资格审查资料;
①报价人基本信息一览表:本部分需先有总表,总表中列举下列 证件的相关信息(样表见附表1):公司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资质证书、业绩证明材料。
②配备人员名单(样表见附表2),并根据名单将详细人员身份证、职称及职业资格证附后。
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
(1)投标函。
报价函(格式附后):报价方根据竞争性比选方提供的相关资料 进行综合报价,所报的综合单价包括完成本项目所需的一切人工费、设备使用费、管理费、通行费(高速公路过路费自付)、车辆使用费、保险费、税金等一切明示或暗示的费用;
所有资料分正本副本,装袋密封,不得在封袋表面留有报价人任 何信息,否则将现场退还投标文件;报价函(报价表及相关承诺)须 盖单位公章(复印件无效),提供的证明材料(如营业执照、质检报 告等)复印件需加盖报价人公章,否则将不通过资格审查或财务评审。
八、评标办法
本项目采用经评审最低价法评标。
1、开标程序
本项目为“双信封”形式。开标分为二阶段进行,主持人按下列 程序进行开标:
第一信封开标:
(1)公布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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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宣布评标小组有关人员姓名;
(3)由监标人或投标人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
(4)按照宣布的开标顺序当众开标,公布投标人名称、密封情况、投标文件份数等内容,并记录在案;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不予开启,交由招标人予以封存;
(5)投标人代表、记录人在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6)第一信封开标结束。
(7)评标小组现场评标
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开标时间及地点:招标人现场通 知。
第二信封开标:
(1)由投标人代表检查第二信封投标文件密封情况;
(2)未通过第一信封审查的投标人文件当场退还其投标文件; (3)对通过第一信封评审的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随机 开启投标文件并公布投标文件第二信封(报价文件)的投标人名称、密封情况、投标报价、投标文件份数,由工作人员记录在案;
(4)投标人代表、记录人在第二次开标记录上签字确认。
(5)第二信封开标结束。
2、评标方法
评标小组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报价由低到 高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若报价相同时,以投标人的单个业绩合同金 额较大的投标人优先。
九、竞争性比选需知:
1、竞争性比选公告发布时间:2023年3月1日起在高速集团官网(http://www.cegc.com.cn/gw/index)、高速集团招投标平台(htt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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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35.165.219:8088/PMS/jsp/business/cccc/login.jsp)、全国 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http://bulletin.cebpubservice.com/)上 发布竞争性比选公告。
2、竞争性比选文件报名时间、方式及地点:报价人在2023年3月1 日9时00分至2023年3月6日10时00分内自行下载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逾期不予受理。
3、各报价人应根据本次竞争性比选的具体要求,编制规范的竞争 性比选响应文件(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要求填写规范,密封完好并 在封口处加盖单位公章,所有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均只能作一次性提 交,提交后不得更改)。
4、若比选文件附件与正文不一致处,以比选文件正文为准。
5、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的份数及编制要求
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正本1份,副本1份,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按 竞争性比选文件中规定格式排版,并应编制目录,逐页标注页码。
6、密封要求
将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密封到一个封套中,再在封套上写明 渝蓉高速大足服务区加油站施工监理项目竞争性比选响应性文件 在2023年3月6日10时00分前不得开启
7、本次竞争性比选专家评审费由中标单位承担,费用预计1500元。
十、递交时间
竞价文件应于2023年3月6日10:00(北京时间)前递交至重庆高速 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重庆市渝北区香锦城路4号交建大厦6楼会议 室),公司将当场开标。
联系人:郭老师 023-891350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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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价文件须密封完好,加盖密封章
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2023年2月20日
附件一: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大足服务区加油站施工监理项目
投标文件
(商务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年 月 日
17
目录
一、投标函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三、资格审查资料
18
一、投标函
(招标人名称):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
监理招标项目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在考察工程现场后,愿意以第二个信封(报价文件)中的投标总报价(或根据招标文件规定修正核实后确定的另一金额),监理服务期限:2023年3月至2023年8月(以项目开完工时间为准),按合同约定完成监理工作。监理工 程师为 ,监理工程师证书编号(该名监理工程师为项目负责人)。
2.我方的投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1)投标函
(2)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适用于无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3)授权委托书(适用于有委托代理人的情况)
(4)资格审查资料
(5)其他资料
……
投标文件的上述组成部分如存在内容不一致的,以投标函为准。
3.我方承诺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不撤销投标文件。
4.如我方中标,我方承诺:
(1)在收到中标通知书后,在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2)在签订合同时不向你方提出附加条件;
(3)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
(4)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合同规定的全部义务;
5.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6.(其他补充说明)。
投标人:
(盖单位鲜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 19 -
二、授权委托书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一)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比选申请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手签)性别:年龄:职务:系(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
比选申请人:(盖单位章)
年月日
注: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签字必须是亲笔签名,不得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 子制版签名。
- 20 -
(二)授权委托书
本人(姓名)系
(比选申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说明、补正、递交、撤回、修改渝蓉高速大足服务区加油站施工监理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的报价书、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授权人的身份证明。
比选申请人:(盖单位公章)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签字)身份证号码:
委托代理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年 月 日
- 21 -
三、资格审查材料(资质、业绩、人员)
附表1
报价单位信息
序 号报价单位名称证书名称证书字号证书内容(简要)备 注
各种证书扫描件件需加盖公司鲜章,并按该清单顺序组卷

- 22 -

- 23 -
附表二:近年完成的类似项目情况表
项目名称
项目所在地
委托人名称
委托人地址
委托人电话
合同价格
监理服务期限
监理内容
总监理工程师
项目描述
备注

注:投标人应根据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在本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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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
报价单位配备人员清单
序 号报价单位名称姓 名身份证号学 历担任职位职称及资格证备 注
各种证书扫描件需加盖公司鲜章,并按该清单顺序组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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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速资产经营管理有限公司 大足服务区加油站施工监理项目
投标文件
(报价文件)
投标人: (盖单位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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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 月 日
目录
一、 投标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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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投标函
我方已仔细研究了
竞争性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本项目投标监理服务费费率为
%,本项目报价为人民币(大写)(¥
)承担并完成招标文件及合同中要求的施工监理的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及交工验 收与缺陷责任期阶段的监理服务工作。
投 标 人:
(盖单位鲜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或盖章)
年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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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评标办法(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办法前附表
评标办法前附表中的评审内容必须和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的对应内容一致,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中未作要求的内容,不得列入评标办法前附表作为评定依据。
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1评标办法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 第2.1款进行报价排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 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 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 投标人的单个业绩合同金额较大的投标人优先。
2.1报价排序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 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需技术部分评审的,由电子评标系统对技术 部分进行自动随机编号。在投标函评审前,推送给评标委员会的投 标文件不得显示排序。
2.2符合性审查取报价排序前☑5□6□7名(若实际投标人数量小于勾选数量,则全部纳入)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内容:□技术部分评审、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评审、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 价次低的成为第二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2.2.1技术部分评 审标准□技术部分形式要 求 不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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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用暗标评审时适用,重庆市电子招投 标系统应实现同步 关联功能。>
监理范围、监理内 容不采用
监理依据、监理工 作目标
监理机构设置和岗 位职责
监理工作程序、方 法和制度
质量、进度、造价、安全、环保监理措 施
合同、信息管理方 案
监理组织协调内容 及措施
监理工作重点、难 点分析
合理化建议
关键部位的旁站监 理方案
□BIM技术服务方案
□测量与试验
□服务承诺
□……
2.2.2资格评审标 准资质要求符合公告正文相关要求
□财务要求
☑业绩要求符合公告正文相关要求
信誉要求符合公告正文相关要求
总监理工程师资格 要求符合公告正文相关要求
其他主要人员要求符合公告正文相关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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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其他要求符合公告正文相关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
2.2.3形式评审标 准投标人名称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一致,依法变更 名称的应提交相应证明材料。
投标文件格式符合公告正文相关要求
□联合体投标人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
投标文件的签署符合公告正文相关要求
委托代理人投标人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代理人有法定 代表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和投标人为其缴纳 的养老保险。
2.2.4响应性评审 标准投标内容符合公告正文相关要求
投标保证金符合公告正文相关要求
权利义务符合“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投标文件 不应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由投标人 承诺,承诺书格式详见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
实质性要求符合公告正文相关要求。 本次投标不得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 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 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
2.2.5投标函部分 及经济部分 评审标准投标函部分的格式符合公告正文相关要求
投标函部分的签名 盖章符合公告正文相关要求
监理服务期限符合公告正文相关要求
质量标准符合公告正文相关要求
投标有效期符合公告正文相关要求
投标总报价符合公告正文相关要求
报价唯一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在招标文件没有 规定的情况下,不得提交选择性报价。
投标报价算术错误 修正符合公告正文相关要求
3评标程序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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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款号评审因素评审标准
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序。 2.根据本章第2.2款约定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 投标人中,报价最低的成为第一中标候选人,报价次低的成为第二 中标候选人,依次类推。 3.若上述程序未能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则评标委员会对剩 余投标文件继续按上述第2条进行评审,直至评出三名中标候选人,或者评审完所有投标文件。 4.因评标委员会作否决投标处理,导致有效投标人不足三个 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所有投标。但是有效投标人的经济、技术 等指标仍然具有市场竞争力,并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评标委员会 可以继续评标并确定中标候选人。 注: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的,以投标人的单个业绩合同 金额较大的投标人优先。
3.4评标结果3.4.1 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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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标方法
本次评标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评标委员会按照本章第2.1款进行报价排 序,按照本章第2.2款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人中按报价由低到高 推荐中标候选人,或根据招标人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若出现投标人投标报价相同 的,以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原则确定排序。评审标准
2.1报价排序标准
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符合性审查标准
按评标办法前附表约定的投标单位报价排序数量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 内容:技术部分评审(如有)、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投标函部分及经济 部分评审。
2.2.1 技术部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2B 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适用于未进行资格预审的)。2.2.3 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4 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2.2.5 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评标程序
3.1报价排序
对报价不高于最高限价的所有投标人的投标文件,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 序。
3.2符合性审查
3.2.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
款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符合性审查顺序:技术部分评审(如有)、资格评审、形式评审、响应性、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评审。
勾选技术部分评审的,符合性审查应首先进行技术部分审查,再按照资格、形 式、响应性、投标函部分及经济部分的顺序进行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作否决投标处理。
3.2.2 投标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其投标文件将被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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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投标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等其他违反招投标相关法律、法规行为的;
(2)拒绝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
3.2.3
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 经投标人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修正原则如下:
(1)投标文件中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时,以大写金额为准;
(2)投标文件中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时,以文字数额 为准;
(3)投标文件中的总价与由单价计算出的总价不一致时,由评标委员会作否决 投标处理。
3.3 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
3.3.1
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 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投标人主 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
3.3.2
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投标人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 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3.3
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投标人进一步澄 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
3.4 评标结果
3.4.1
除第二章“投标人须知”前附表授权直接确定中标人外,评标委员会按经评审的最 低投标价法推荐中标候选人。
3.4.2
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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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合同条款及格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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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合同协议书
(委托人名称,以下简称“委托人”)为实施
(项目名称),已接受
(监理人名称,以下简称“监理人”)对该项目监理投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达成如 下协议。
1.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
(2)建设地点:;
(3)项目概况与建设规模:;
(4)项目建安工程费估算金额或施工合同估算金额:。
2.本合同由下列文件构成: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包含但不限于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
(7)招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及答疑补遗文件或任务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包含但不限于委托人要求;
(8)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
3.签约合同价:人民币(大写)(¥ );
4.总监理工程师:;国家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证书编号:;5.监理工作质量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6.监理人承诺按合同约定承担工程的监理工作。
7.委托人承诺按合同约定的条件、时间和方式向监理人支付合同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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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监理人计划开始监理日期:
,实际日期按照委托人在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期为准。监理服务期为 ,缺陷责任期为 。
9.本合同协议书一式份,合同双方各执 份,监管部门 份。
10.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委托人: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纳税人识别号: 纳税人识别号:
地址:地址:
签约时间: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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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通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
1.1.1 合同
1.1.1.1
合同文件(或称合同):指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和投标函附录、专用 合同条款、通用合同条款、委托人要求、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以及其他构成 合同组成部分的文件。
1.1.1.2 合同协议书:指委托人和监理人共同签署的合同协议书。
1.1.1.3 中标通知书:指委托人通知监理人中标的函件。
1.1.1.4 投标函: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名为“投标函”的函件。
1.1.1.5
投标函附录:指由监理人填写并签署的、附在投标函后,名为“投标函附录”的函 件。
1.1.1.6 委托人要求:指合同文件中名为“委托人要求”的文件。
1.1.1.7 监理大纲:指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的监理大纲。
1.1.1.8 监理报酬清单:指监理人投标文件中的监理报酬清单。
1.1.1.9 其他合同文件:指经合同双方当事人确认构成合同文件的其他文件。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1.1.2.1 合同当事人:指委托人和(或)监理人。
1.1.2.2 委托人:指与监理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3 监理人:指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其合法继承人。
1.1.2.4
委托人代表:指由委托人任命,并在授权范围和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和履行 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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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
总监理工程师:指由监理人任命,代表监理人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全权负责人。
1.1.2.6
承包人:指在本工程监理范围内,与委托人签订勘察、设计、施工承包合同的当事 人。
1.1.3 工程和监理
1.1.3.1 工程:指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
1.1.3.2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规范标准和监理合同等,对建 设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等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的服务活动。
1.1.3.3
监理资料:是委托人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的,用于完成监理范围与内容所需要 的资料。
1.1.3.4
监理文件: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向委托人提交的监理大纲、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 则、监理日志、监理报告、工程质量评估报告、事故处理文件、监理工作总结和其 他文件等,包括阶段性文件和最终文件,且应当采用合同中双方约定的格式和载体。
1.1.4 日期
1.1.4.1 开始监理通知: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通知监理人开始监理的函件。
1.1.4.2 开始监理日期:指委托人按第 6.1 款发出的开始监理通知中写明的开始监理日期。
1.1.4.3
监理服务期限:指监理人在投标函中承诺的完成合同监理服务所需的期限,包括按 第 6.2 款和第 6.3.2 项约定所作的调整。
1.1.4.4 完成监理日期:指第 1.1.4.3 目约定监理服务期限届满时的日期。1.1.4.5 基准日:指投标截止时间前 28 天的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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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4.6
天:除特别指明外,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 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 24:00。
1.1.5 合同价格和费用
1.1.5.1 签约合同价:指签订合同时合同协议书中写明的监理报酬总金额。
1.1.5.2
合同价格:指监理人按合同约定完成了全部监理工作后,委托人应付给监理人的金 额,包括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进行的变更和调整。
1.1.5.3
费用: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合理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 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
1.1.6 其他
1.1.6.1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 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 语言文字
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专用术语使用外文的,应附有中文注释。
1.3 适用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法律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 所在地的地方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
本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4 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 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
(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
(5)通用合同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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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委托人要求;
(7)监理报酬清单;
(8)监理大纲;
(9)其他合同文件。
1.5 合同协议书
监理人按中标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委托人签订合同协议书。除法律另有规定或 合同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和监理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在合同协议书上签 名并盖单位章后,合同生效。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监理文件的提供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合同约定的数量向 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合同约定监理文件应经委托人批复的,委托人应当在合同约 定的期限内批复或提出修改意见。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由委托人提供的文件,包括规范标准、承包合同、勘察文 件、设计文件等,委托人应按约定的数量和期限交给监理人。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 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 6.2 款约定执行。
1.6.3 文件错误的通知
任何一方当事人发现文件中存在的明显错误或疏忽,均应及时通知对方当事人,并应立即采取适当的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6.4 文件的照管
监理人应在现场保留一份合同文件、监理文件、委托人要求中的所列文件、以 及其他根据合同收发的往来信函,以备委托人和行政管理部门查阅使用。
1.7 联络
1.7.1
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 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1.7.2
上述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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往函件,均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指定的地点和指定的接收人,并办理签收手 续。
1.8 转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未经对方当事人同意,一方当事人不得将合同权 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合同义务。
1.9 严禁贿赂
合同双方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不当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贿赂造成对方当事人损失的,行为人应当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10 知识产权
1.10.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完成的监理工作成果,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 和其他知识产权均归委托人享有。
1.10.2
监理人从事监理活动时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因侵犯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 引起的责任,由监理人自行承担。因委托人提供的监理资料导致侵权的,由委托人 承担责任。
1.10.3
监理人在投标文件中采用专利技术、专有技术的,相应的使用费视为已包含在投标 报价之中。
1.11 文件及信息的保密
未经对方同意,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将有关文件、技术秘密、需要保密的资料 和信息泄露给他人或公开发表与引用。
1.12 委托人要求
1.12.1
监理人应认真阅读、复核委托人要求,发现错误的,应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无论 是否存在错误,委托人均有权修改委托人要求,并在修改后 3
日内通知监理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由此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和(或)周 期延误的,委托人应当相应地增加费用和(或)延长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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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2
如果委托人要求违反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发现后及时书面通知委托人,要求其改 正。委托人收到通知书后不予改正或不予答复的,监理人有权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直至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监理人的全部损失由委托人承担。
1.12.3
委托人要求采用国外规范和标准进行监理时,应由委托人负责提供该规范和标准的 外国文本和中文译本,提供的时间、份数和其他要求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委托人义务
2.1 遵守法律
委托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监理人免于承担因委托人违反法 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2.2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委托人应按第 6.1 款的约定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为监理人的现场人员,在施工期间提供 办公房间、办公桌椅、互联网接口、冷暖设施、生活设施、进出现场交通服务和其 他便利条件。
2.3 办理证件和批件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委托人负责办理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履行的各类 审批、核准或备案手续,委托人应当按时办理,监理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法律规定和(或)合同约定由监理人负责办理的监理所需的证件和批件,委托 人应给予必要的协助。
2.4 支付合同价款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
2.5 提供监理资料
委托人应按第 1.6.2 项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供监理资料。
2.6 其他义务
委托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3.委托人管理
3.1 委托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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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1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委托人应在合同签订后 14
天内,将委托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 人,由委托人代表在其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内,代表委托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和 处理合同履行中的具体事宜。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 任。
3.1.2
委托人代表违反法律法规、违背职业道德守则或者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监理人有权通知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委托人收 到通知后 7 天内,应当核实完毕并将处理结果通知监理人。
3.1.3 委托人更换委托人代表的,应提前 14
天将更换人员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授权范围和授权期限书面通知监理人。委 托人代表超过 2 天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并通知监理人。
3.2 委托人的指示
3.2.1
委托人应按合同约定向监理人发出指示,委托人的指示应盖有委托人单位章,并由 委托人代表签名确认。
3.2.2 监理人收到委托人作出的指示后应遵照执行。指示构成变更的,应按第 8 条执行。
3.2.3
在紧急情况下,委托人代表或其授权人员可以当场签发临时书面指示,监理人应遵 照执行。委托人代表应在临时书面指示发出后 24
小时内发出书面确认函,逾期未发出书面确认函的,该临时书面指示应被视为委托 人的正式指示。
3.2.4
由于委托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指示错误而导致监理人费用增加 和(或)周期延误的,委托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3.3 决定或答复
3.3.1
委托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有权对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和/或监理文件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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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人应按照委托人的决定执行,涉及监理服务期限或监理报酬等问题按第 8 条的约定处理。
3.3.2
委托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监理人义务
4.1 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1 遵守法律
监理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并保证委托人免于承担因监理人违反法 律而引起的任何责任。
4.1.2 依法纳税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纳税,应缴纳的税金(含增值税)包括在合同价格之 中。
4.1.3 完成全部监理工作
监理人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完成合同约定的全部工作,并对工作中 的任何缺陷进行整改,使其满足合同约定的目的。
4.1.4 其他义务
监理人应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4.2 履约保证金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履约保证金自合同生效之日起生效,在委托人签 发竣工验收证书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如果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委托人 有权扣划相应金额的履约保证金。
4.3 联合体
4.3.1
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委托人签订合同。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承担连带责任。
4.3.2
联合体协议经委托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委托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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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
联合体牵头人或联合体授权的代表负责与委托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 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
4.4 总监理工程师
4.4.1
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监理人 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总监理工 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2天内不能履行职责的,应事先征 得委托人同意,并委派代表代行其职责。
4.4.2
总监理工程师应按合同约定以及委托人要求,负责组织合同工作的实施。在情况紧 急且无法与委托人取得联系时,可采取保证工程和人员生命财产安全的紧急措施,并在采取措施后 24 小时内向委托人提交书面报告。
4.4.3
监理人为履行合同发出的一切函件均应盖有监理人单位章或由监理人授权的项目机 构章,并由监理人的总监理工程师签名确认。
4.4.4
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总监理工程师可以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职责,但事 先应将这些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委托人和承包人。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 监理人应在接到开始监理通知之日起 7
天内,向委托人提交监理项目机构以及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项目机构设 置、主要监理人员和作业人员的名单及资格条件。主要监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更换 主要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的同意,并向委托人提交继任人员的资格、管理经验 等资料。总监理工程师的更换,应按照本章第 4.4.1 项规定执行。
4.5.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等;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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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
监理人应保证其主要监理人员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候,都能按时参加委托人组织 的工作会议。
4.5.4
国家规定应当持证上岗的工作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委托人有权随时检查。委托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进行现场考核。
4.6 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 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 换。
4.7 保障人员的合法权益
4.7.1 监理人应与其雇佣的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按时发放工资。
4.7.2
监理人应按劳动法的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监理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 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4.7.3 监理人应按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为其雇佣人员办理保险。
4.8 合同价款应专款专用
委托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给监理人的各项价款,应专用于合同监理工作。
5.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1
本合同的监理范围包括工程范围、阶段范围和工作范围,具体监理范围应当根据三 者之间的关联内容进行确定。
5.1.2 工程范围指所监理工程的建设内容,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5.1.3
阶段范围指工程建设程序中的勘察阶段、设计阶段、施工阶段、缺陷责任期及保修 阶段中的一个或者多个阶段,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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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4
工作范围指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投资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组织协调和安全监理、环保监理中的一项或者多项工作,具体范围在专用合同条款 中约定。
5.2 监理依据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规范、标准、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监理依据。
5.3 监理内容
除专用条件另有约定外,监理工作内容包括:
(1)收到工程设计文件后编制监理规划,并在第一次工地会议 7
天前报委托人。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编制监理实施细则;
(2)熟悉工程设计文件,并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会议;(3)参加由委托人主持的第一次工地会议;主持监理例会并根据工程需要主持 或参加专题会议;
(4)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重点审查其中的质量安全技术措施、专项施工方案与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符合性;
(5)检查施工承包人工程质量、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及组织机构和人员资格;(6)检查施工承包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情况;
(7)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核查承包人对施工进度计划的调整;
(8)检查施工承包人的试验室;
(9)审核施工分包人资质条件;
(10)查验施工承包人的施工测量放线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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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审查工程开工条件,对条件具备的签发开工令;
(12)审查施工承包人报送的工程材料、构配件、设备质量证明文件的有效性 和符合性,并按规定对用于工程的材料采取平行检验或见证取样方式进行抽检;(13)审核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款支付申请,签发或出具工程款支付证书,并报委托人审核、批准;
(14)在巡视、旁站和检验过程中,发现工程质量、施工安全存在事故隐患的,要求施工承包人整改并报委托人;
(15)经委托人同意,签发工程暂停令和复工令;
(16)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采用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论证材 料及相关验收标准;
(17)验收隐蔽工程、分部分项工程;
(18)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申请,协调处理施工进度调整、费用索 赔、合同争议等事项;
(19)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编写工程质量评估报告;(20)参加工程竣工验收,签署竣工验收意见;
(21)审查施工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并报委托人;
(22)编制、整理工程监理归档文件并报委托人。
5.4 监理文件要求
5.4.1
监理文件的编制应符合法律、规范标准的强制性规定和委托人要求,相关的监理依 据应当完整准确,文件内容和相应数据应当真实可靠。
5.4.2
监理文件的深度应满足本阶段相应监理工作的规定要求,满足委托人的下步工作需 要,并应符合国家和行业现行规定。
5.4.3
本工程监理文件的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在专用合 同条款中约定。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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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1 符合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开始监理条件的,委托人应提前 7
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 期起计算。
6.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委托人原因造成合同签订之日起 90 天内未能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的,监理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委 托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周期延误。
6.2 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委托人应当延长 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具体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合同变更;
(2)因委托人原因导致的监理工作暂停;
(3)未按合同约定及时支付监理报酬;
(4)未及时履行合同约定的相关义务;
(5)由于承包人延误、行政管理造成的监理服务期延误;(6)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其他原因。
6.3 完成监理
6.3.1
监理人应当根据法律、规范标准、合同约定和委托人要求实施和完成监理,并编制 和移交监理文件。
6.3.2
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 托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 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之外,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不因提前完成监理而减 少监理报酬;增加监理报酬的,所增费用由委托人承担。
6.3.3
缺陷修复监理指缺陷责任期间,监理人对承包人修复质量缺陷进行的监理。缺陷修 复监理的责任由监理人负责。
6.3.4
委托人应当及时接收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文件。如无正当理由拒收的,视为委托人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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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接收监理文件。接收监理文件时,委托人应向监理人出具文件签收凭证,凭证内 容包括文件名称、文件内容、文件形式、份数、提交和接收日期、提交人与接收人 的亲笔签名等。
6.3.5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 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 执业印章,具体份数、纸幅、装订格式等要求,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电子文 件应使用光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7.监理责任与保险
7.1 监理责任主体
7.1.1
监理人应运用一切合理的专业技术、知识技能和项目经验,按照职业道德准则和行 业公认标准尽其全部职责,勤勉、谨慎、公正地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责任和义务。
7.1.2
监理责任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终身责任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有 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工程承包合同进行监理,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7.1.3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 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 监理责任保险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建议监理人根据工程情况对监理责任进行保险,并在合同履行期间保持足额、有效。
8.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方协商一致 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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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周期延误;(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8.1.2
基准日后,因颁布新的或修订原有法律、法规、规范和标准等引发合同变更情形的,按照上述约定进行调整。
8.2 合理化建议
8.2.1
合同履行中,监理人可对委托人要求提出合理化建议。合理化建议应以书面形式提 交委托人,被委托人采纳并构成变更的,执行第 8.1 款约定。
8.2.2
监理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缩短了施工期限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 益的,委托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中的约定给予奖励。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9.1.2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价格应当包括收集资料、踏勘现场、制订纲要、实施监理、编制监理文件等全部费用和国家规定的增值税税金。
9.1.3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外出考察、试验检测、专项咨询或专家评审时,相应费用不 含在合同价格之中,由委托人另行支付。
9.2 预付款
9.2.1
预付款应专用于本工程的监理。预付款的额度、支付方式及抵扣方式在专用合同条 款中约定。
9.2.2 委托人应在收到预付款支付申请后 28
天内,将预付款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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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 中期支付
9.3.1
监理人应按委托人批准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格式及份数,向委托人提交中期支付 申请,并附相应的支持性证明文件。
9.3.2 委托人应在收到中期支付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 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中期支付申请。委托人不按 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3.3
中期支付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等国家相关规定和专用合同条款 的约定执行。
9.4 费用结算
9.4.1
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可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和期限,向委托人提交监理 费用结算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9.4.2 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应付款项支付给监理人;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 在前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 期支付的,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
9.4.3
委托人对费用结算申请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监理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由监理人重新提交。监理人对此有异议的,按第 12 条的约定执行。
9.4.4 最终结清付款涉及政府投资资金的,按第 9.3.3 项的约定执行。
10.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的确认
10.1.1
不可抗力是指监理人和委托人在订立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可避免 发生并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水灾、骚乱、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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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2
不可抗力发生后,委托人和监理人应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收集不可抗力造 成损失的证据。合同双方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合同双 方协商确定。
10.2 不可抗力的通知
10.2.1
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 同另一方当事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10.
2.2
如不可抗力持续发生,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 28
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
10.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1
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其损失,应由合同当事人依据法律规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 发生前已完成的监理工作,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10.3.2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损失进一步扩大,如未采取有 效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应当自行承担扩大部分的损失。
10.3.3
因一方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义务,致使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应由该当事 人承担全部损失。
11.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1)监理文件不符合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
(2)监理人转让监理工作;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实施监理并造成工程损失;(4)监理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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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
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内纠 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监理人 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1.2 委托人违约
11.2.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
(2)委托人原因造成监理停止;
(3)委托人无法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4)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2.2
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在限定期限 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委 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1.3 第三人造成的违约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 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 决。
12.争议的解决
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合同当事人友 好协商解决不成的,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下列一种方式解决: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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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 词语定义
1.1.1 合同
本项补充1.1.1.10~1.1.1.11目:
1.1.1.10公章:专指法定单位名称章。
1.1.1.11到岗:指监理人按照到岗履职承诺安排满足办理建管手续相关要求的 项目监理人员实际到施工现场就职履约的行为。
1.1.2 合同当事人和人员
本项补充1.1.2.7~1.1.2.8目:
1.1.2.7 项目监理机构:指监理人派驻工程负责履行本合同的组织机构。
1.1.2.8第三方:指除委托人、监理人之外,与本工程建设有关的其他当事人(包括承包人)。
1.1.3 工程和监理
1.1.3.2
监理服务:指监理人受委托人的委托,依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标准、勘察设计文 件及与本工程建设相关的各类合同,对施工阶段进行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 制、合同管理、信息管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履行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法定职责,及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活动。
1.4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约定本合同文件的解释顺序为:
(1)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于招标工程)或委托书(适用于非招标工程);(3)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
(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5)通用合同条款;
(6)投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服务建议书(适用于非招标工 程),包含但不限于监理报酬清单、监理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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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招标文件(适用于招标工程)及答疑补遗文件或任务书(适用于非招标工 程),包含但不限于委托人要求;
(8)其他合同文件。
合同当事人针对各类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亦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若上述合同文件之间存在矛盾或不一致的,以最新签署的为准。
1.5 合同协议书
合同生效条件为: 按通用条款执行。
1.6 文件的提供和照管
1.6.1 监理文件的提供
监理人应在合理的期限内按照国家、行业现行标准、规范、规定及承包合同约 定向委托人提供监理文件。监理人应提交文件的期限和份数:
(1)监理规划在第一次工地会议前报3份;
(2)监理月报每月1日前报3份;
(3)监理细则和实施方案根据有关规定和监理工作需要在相应工程施工开始前 报3份;
(4)专项报告根据工程需要和委托人要求上报;
(5)工程建设监理档案资料在竣工验收后28天内报3份;
1.6.2 委托人提供的文件
委托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且取得相关文件、资料后 7
天内,向监理人免费提供下述文件、资料:
(1)委托人与承包人签订的承包合同3份。
(2)委托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已标价的工程量清单及其说明1份。
(3)合同图纸和相关的标准图纸及说明2套。
(4)其他相关资料(如材料设备供货合同、材料设备供货清单等)。
由于委托人未按时提供文件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的,按第6.2款约定执行。
1.8 转让与分包
1.8.1监理人不得将合同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也不得全部或部分转移 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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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可以将
(如爆破监理、监测、人防、景观等专业性较强)工作分包给具备相应资质的第三 人。
2.委托人义务
2.2 发出开始监理通知
2.2.1由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见附件一。
2.2.2由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监理人应建立资 产台帐妥善使用和保管,除正常损耗外,若有损毁应按折旧后的价值赔偿。
2.2.3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天内移交委托人无偿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项目现场按资产台 帐内容移交。
2.6 其他义务
2.6.1协助:委托人在工程所在地向监理人提供进驻现场的相关条件,解决非监 理人原因而发生意外事件时,监理工作人员的撤场和相关事宜;并避免监理人根据 监理合同提供监理服务而导致的第三方收费(不含税金)。
2.6.2授权通知:委托人必须将履行监理服务的监理人及委托人授予监理人的权 力,及时用书面形式通知第三方。
2.6.3委托人指令的下达:委托人在本合同约定的服务范围内对承包人的任何意 见或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
2.6.4委托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不提供。
3.委托人管理
3.1委托人代表
3.1.1委托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委托人承担法律责任。委托人代表: 。
委托人职务: 。
联系方式: 。
委托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及期限: 。
3.3 决定或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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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2委托人应在7天之内,对监理人书面提出的事项作出书面答复;逾期没有 做出答复的,视为已获得委托人的批准。
4.监理人义务
4.1 监理人的一般义务
4.1.4 其他义务
4.1.4.1
安全文明施工费监督管理:承包人应依据《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及相关行业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要求委托人办理相应支 付,监理人应按照施工合同及管理规定要求对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支付及使用进行监 督。
4.1.4.2
农民工工资监督管理:监理人应严格按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中华人民 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24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 问题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16〕101号)、《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 步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通知》(渝府办法〔2016〕212号文)及相关行业 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对项目现场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监督。
4.1.4.3监理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
4.2 履约保证金
4.2.1履约保证金:无需提供
4.2.2低价风险担保
4.2.2.1监理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情形: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项目投 标报价低于最高限价85%时。
4.2.2.2监理人提供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1)低价风险担保的形式:现金或银行保函或现金+银行保函的组合;采用保 函形式的,保函必须为不可撤销且见索即付;
(2)低价风险担保的金额: ;
(3)低价风险担保送达招标人的时间:从招标人低价风险担保书面通知送达拟 中标人之日起
工作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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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低价风险担保的期限:自低价风险担保生效之日起至项目进入缺陷责任期 之日止。
4.2.7.3低价风险担保的退还时间:采用现金担保的,项目进入缺陷责任期之日 起7天内无息退还;采用银行保函的,项目进入缺陷责任期之日起7天内退还。
4.4 总监理工程师
4.4.1监理人应按合同协议书的约定指派总监理工程师,并在约定的期限内到职,除本合同第4.5.1.3目、4.5.1.4目及4.6款规定情形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允许更换。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14天前将拟更换的 总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格式见附件三。
4.5 监理人员的管理
4.5.1.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与投标承诺人员(适用于招标工程)或监理与相关 服务建议书承诺人员(适用于非招标工程)一致,监理人派驻监理项目机构的所有 监理人员应按工程进度及《监理规划》中人员进出场表的要求常驻现场,并保持稳 定。监理人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完成合同约定监理工作之日止,不得擅自更换和撤 离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派驻本项目监理人员一览表格式见附件四。
4.5.1.2更换监理人员的,应取得委托人同意,继任人员的从业资格等级不低于 更换前人员的从业资格等级,并应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还须到原备案机构办理人员 变更备案。
4.5.1.3监理人可以更换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情形:
(1)项目监理机构人员死亡、失踪、按《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 程度鉴定标准(试行)》规定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和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劳 动(劳务)合同关系解除等;
(2)非监理人原因,工程项目延期开工或停工时间达三个月以上的;
(3)非监理人原因,建设工程超过施工合同工期达三个月以上的。
4.5.1.4监理人应当及时更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监理机构人员:(1)严重过失行为的;
(2)有违法行为不能履行职责的;
(3)涉嫌犯罪的;
(4)不能胜任岗位职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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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
4.5.1.5监理人更换项目监理机构人员应事先征得委托人同意,并应在更换 14 天前将继任人员的姓名和详细资料提交委托人。
4.5.2主要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总监理工程师代表(若有)、专业监理 工程师等 ;其他人员包括各专业的监理员、资料员、 。
4.5.3总监理工程师和辅助专业监理工程师及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每月在岗不少于 22天。
4.6 撤换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
监理人应对其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委托人要求撤换不能胜 任本职工作、行为不端或玩忽职守的总监理工程师和其他人员的,监理人应予以撤 换。
委托人要求监理人撤换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的情形:
(1)经委托人或行政管理部门查实不履行岗位职责或存在工作失误,要求撤换 的;
(2)项目监理机构人员不能胜任工作,被委托人或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撤换的;(3)因违法违规行为,不能继续担任现场监理工作的;
5.监理要求
5.1 监理范围
5.1.2
工程范围:渝蓉高速大足服务区加油站工程施工阶段及缺陷责任期全过程监理。5.1.3 阶段范围:全过程监理。
5.1.4
工作范围:包括监理工作中的质量控制、进度控制、造价控制、合同管理、信息管 理,对工程建设相关方的关系进行协调,履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法定职责;还 包括:
(1)缺陷责任期内定期回访,调查和确认缺陷原因及责任,检查缺陷修复质量;
(2)委托人要求监理人外出考察;
(3)委托人要求监理人进行的材料和设备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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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委托人要求监理人组织相关论证会以及聘请相关专家等。
5.2 监理依据
本工程的监理依据如下:
(1)适用的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
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4)《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
5)《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
6)《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8)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和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及规章;
(2)与工程有关的现行规范、标准、规程:
1)《建设工程监理规范》;
2)国家和重庆市地方现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验收规范和规程。
(3)工程勘察文件、设计文件、工程范围内的图纸及说明文件(含工程变更)及其他文件;
(4)本工程监理的委托合同及补充合同;
(5)委托人签订的代建合同(若有)、勘察、设计和施工承包合同(含分包合 同文件、协议书及附件)、主要设备、材料采购合同等;
(6)合同履行中与监理服务有关的来往函件;
(7)其他适用的监理依据。
5.3 监理内容
通用条款5.3款约定的监理工作内容。
5.4 监理文件要求
5.4.3本工程监理文件包括监理管理文件、质量监理文件、安全履责文件、费用 与进度监理文件、合同事项管理文件,以及监理日志、巡视记录、旁站记录、监理 月报、监理工作报告等其他监理文件和影像资料。
具体类别、编制要求、编制内容、提交时间和份数等应满足相关行业监理规范 的规定。须提交的文件、期限和份数见第1.6.1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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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条补充5.5~5.6款:
5.5 委托人对监理人的授权
5.5.1对监理人的授权:委托人授予监理人有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赋予的全部职责。
5.5.2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1)不能到现场就职的管理人员;
(2)履职能力不足,不能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
(3)不服从委托人或监理人管理的人员。
5.6 监理服务目标
监理人提供的监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规范,满足合同 约定的服务内容和质量等要求。
(1)质量控制目标:达到国家现行有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并验收合格。(2)造价控制目标:控制在概算批复内,无超前支付发生,严格控制工程变更。
(3)进度控制目标:督促施工单位采用合理的施工工艺和工序按期完工。
6.开始监理和完成监理
6.1 开始监理
6.1.1 开始监理条件
具备开始监理条件后,委托人应提前 7
天向监理人发出开始监理通知。监理服务期限自开始监理通知中载明的开始监理日 期起计算。
6.2 监理周期延误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由于本合同通用条款第6.2款所列原因(除因国家或地方政 府的法律、法规变动及不可抗力外)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超过
天的,委托人应当延长监理服务期限并增加监理报酬。
增加监理报酬计算方法按本合同第8.1.1.2目执行。
6.3 完成监理
6.3.2
根据委托人要求或者基于专业能力判断,监理人认为能够提前完成监理的,可向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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托人递交一份提前完成监理建议书,包括实施方案、提前时间、监理报酬变动等内 容。委托人接受建议书的,监理报酬调整方式为: 按通用条款执行 。
6.3.5
监理文件包括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两种形式,两者若有不一致时,应以纸质文件为 准。纸质文件应当加盖单位章和总监理工程师的注册执业印章。电子文件应使用光 盘和 U 盘分别贮存。
7.监理责任与保险
7.1 监理责任主体
7.1.2监理人应当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强化工程质 量管理措施,完善工程质量目标保障机制。本工程施行质量责任终身制。监理人应 当书面明确相应的总监理工程师和质量负责人。监理人的相关人员按照国家法律法 规和有关规定在工程合理使用年限内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7.1.3监理人对施工质量负监理责任,应当按合同约定设立现场监理机构,按规 定程序和标准进行工程质量检查、检测和验收,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督促整改,不得降低工程质量标准。
总监理工程师应当在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前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连同法定代表人出具的授权书,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7.2监理责任保险
7.2 监理责任保险: 。
8.合同变更
8.1 变更情形
8.1.1合同履行中发生8.1.1.1目所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 求,经双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监理服务期限和监理报酬的调整方法按8.1.1.2目 执行。
8.1.1.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述情形时,合同一方均可向对方提出变更请求,经双 方协商一致后进行变更:
(1)监理范围发生变化;
(2)除不可抗力外,非监理人的原因引起的监理服务期延长90天的;
(3)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同一部分重复进行监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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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监理人的原因,对工程暂停监理及恢复监理;
(5)委托人提出高于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目标,监理人为完成此目标导致投入 增加;
8.2 合理化建议
8.2.2
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工程投资的奖励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为:本项目无奖励金额。
9.合同价格与支付
9.1 合同价格
9.1.1 本合同的价款确定方式、调整方式和风险范围划分:
9.1.1.1 本合同的价款是按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的:
(1)合同价款=经审定的实际结算建筑安装工程费× %(固定费率);(2)合同价款=经审定的实际结算总建筑面积× 元/㎡(固定单价);(3)合同价款=∑(各类监理人员人月费综合单价×经委托人确认实际投入相 应监理人员数量);
(4)合同价款=固定总价 元(适用于监理服务期较短的中、小型项目)。9.1.1.2 合同价款的调整方式:按本合同第8.1.1.2目及第11条确定。
9.1.1.3 风险范围划分:
(1)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物价变动等因素而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变化,委 托人不予调整。
(2)在签订本监理合同后,因国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规变动及不可抗力而 引起监理服务费用的增加或服务时间的延长,委托人不予调整。
9.1.1.4 合同价格=合同价款+监理报酬调整额
9.2 预付款
9.2.1 预付款:本项目无预付款
9.3费用结算
9.3.1
合同工作完成后,监理人应在缺陷责任期满28天内向委托人提交1份监理费用结算申 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结算方式:经决算的建安工程费*(中标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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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3.2委托人应在收到费用结算申请后的 28
天内,将给监理人办理结算;监理人应当提供等额的增值税发票。委托人未能在前 述时间内完成审批或不予答复的,视为委托人同意费用结算申请。委托人不按期支 付的,除应支付正常剩余监理报酬外,还应按本合同第11.2.2.1目支付逾期付款利 息及逾期付款违约金。
10.不可抗力
10.3 不可抗力后果及其处理
10.3.4不可抗力发生后造成监理服务期限延误超过90天的,双方均有权解除本 合同。
11.违约
11.1 监理人违约
11.1.1 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监理人违约:
(1)监理人违法转让或违法分包监理工作;
(2)因监理人原因,监理人不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义务;
(3)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交履约担保;
(4)监理人向承包人索贿、谋取私利,或与承包人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5)监理人未按相关行业监理规范及合同要求实施监理:
(6)监理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11.1.2监理人发生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 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监理人发出解除合同通 知。监理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委托人损失等。
(1)监理人发生第11.1.1项第(1)目违约行为的,按签约合同价的5%-10%支付违约金。
(2)监理人发生第11.1.1项第(2)目违约行为的,按签约合同价的5%-10%支付违约金。
(3)监理人发生第11.1.1项第(3)目违约行为的,每延误1天,监理人按签约 合同价0.5‰-1‰支付违约金。
(4)监理人发生第11.1.1项第(4)目违约行为的,按附件五《廉洁从业协议》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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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监理人发生第11.1.1项第(5)目违约行为的:
1)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及《监理规划》中监理人员进出场计划表的要求配备满 足各阶段工程监理需要的监理人员的:
①除发生第4.5.1.3目(1)情形外,总监理工程师不按承诺到岗履职的,按履 约保证金的(50~100)%支付违约金,并解除合同;
②除因发生第4.5.1.3目情形外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按签约合同价 5 %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200 万元;
③未配备或未经委托人同意更换总监理工程师代表(副总监理工程师),监理 人按签约合同价 2 %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50 万 元;
④未配备或未经委托人同意更换主要监理人员,监理人按签约合同价 1 %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5万 元/人;
⑤因发生4.6款情形,委托人按要求监理人撤换项目监理机构人员,监理人不按 要求撤换的,监理人按签约合同价 1 %/人支付违约金,最高不超过 5 万元/人。
2)监理人派驻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到岗天数少于合同约定天数的,总监理工程 师按 1000 元/天计算违约金,其他主要监理人员按 500 元/人·天计算违约金;3)监理人未按相关行业监理规范及相关合同要求对施工承包人提交的工程变更 申请、索赔申请等事项进行审查的,每发现1次,监理人按签约合同价 0.25‰-0.5‰ 计算违约金;
4)监理人未按相关行业监理规范及合同要求进行质量控制、履行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法定职责的,按附件六《监理人质量安全履责行为违约金处罚标准》进行 处罚;
5)监理文件不符合相关行业监理规范标准以及合同约定,每发现1次,监理人 按签约合同价 0.1‰-0.2‰ 计算违约金;
6)监理人未按相关行业监理规范及合同要求实施监理,发生安全事故的,按附 件七《安全履职协议》处理。
(6)监理人出现其他违约情形的: 。
(7)以上违约金累计总额不应超过合同价格的 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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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因监理人违反本合同约定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监理人应当赔偿委托人损 失。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签约合同价-
税金)÷工程概算投资额或建筑安装工程费×监理人应承担的责任比例。
11.2 委托人违约
11.2.1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属委托人违约:
(1)委托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监理报酬,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返还履约保证金 或保函、缺陷责任期保证金或保函;
(2)因委托人原因不履行或停止履行合同;
(3)委托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
11.2.2委托人发生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监理通知,要求其 在限定期限内纠正;逾期仍不纠正的,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并向委托人发出解除合 同通知。委托人应当承担由于违约所造成的费用增加、周期延误和监理人损失等。
(1)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监理报酬超过 28
天,除应支付当期应付款外,还应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及当期应付款5%的违约金,逾 期付款利息从逾期之日起计。
逾期付款利息=当期应付款×当期央行五年期以上基准贷款利率÷360天×逾期 支付天数;
委托人未能按期支付应付款超过 42
天,且委托人未提出监理人可以接受的延期支付安排,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暂停 工作的通知并可自行暂停全部或部分工作。暂停工作后14天内监理人仍未获得委托 人应付款或委托人的合理答复,监理人有权解除合同。
(2)因委托人发生第11.2.1项第(2)目的情况导致合同解除的,除应支付当 期应付款外,委托人还应支付签约合同价 %的违约金。
(3)委托人发生第11.2.1项第(3)目违约行为造成监理人损失的,监理人应 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向委托人提出索赔申请及依据。
12.争议的解决
12.1委托人和监理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以友好协商解决。
12.2仲裁或诉讼
合同争议的最终解决方式为下列第(1)种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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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提请 重庆仲裁委员会 进行仲裁。
(2)向 项目所在地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合同附件
以下附件是本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
附件一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附件二 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
附件三 派驻本项目监理人员一览表
附件四 廉洁从业协议
附件五 监理人质量安全履责行为违约金处罚标准附件 附件六 安全履职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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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一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委托人派遣的人员和提供的房屋、资料、设备 1.委托人派遣的人员
名称数量工作要求提供时间
工程技术人员
2. 辅助工作人员
3. 其他人员
……

2.委托人提供的房屋
名称数量面积提供时间
办公用房
2. 生活用房
3. 试验用房
4. 样品用房
……
用餐及其他生活条件

3.委托人提供的资料
名称份数提供时间备注
工程立项文件
2. 工程勘察文件
3. 工程设计及施工图纸
4. 工程承包合同及其他相 关合同
5. 施工许可文件
6. 其他文件
……

4.委托人提供的设备
名称数量型号与规格提供时间
通讯设备
2. 办公设备
3. 交通工具
4. 检测和试验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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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注:以上表格中所填内容仅供参考,由委托人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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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 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
总监理工程师委任书
公司法定代表人 代表本单位委任 为 (项目名称)的总监理工程师。凡本合同的执行的有关技术、工程进度、现场管理
、质量检验、结算与支付等方面工作,由 代表本单位全面负责。
监理人(盖单位法人章)
总监理工程师(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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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三 派驻本项目监理人员一览表
派驻本项目监理人员一览表
序号姓 名性别年龄学历技术职称拟担任 职务执业资格及证 件号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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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四 廉洁从业协议
廉洁从业协议
委托人:
监理人:
为加强工程建设中的廉洁从业,规范工程建设监理委托与被委托双方的各项活 动,防止发生各种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违法违纪行为,保护国家、集体和当事人的合 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责任制规定,特订立廉洁从 业协议。
一、总则
1.应严格遵守国家关于市场准入、项目招标投标、工程建设、工程监理和市场 活动的有关法律、法规,相关政策,以及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
2.严格执行建设工程项目监理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业务活动必须坚持公开、公平、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除法律法规另有 规定者外),不得为获取不正当的利益,损害国家、集体和对方利益,不得违反工 程建设管理、建设监理的规章制度。
4.发现对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的,应及时提醒对方,情节 严重的,应向其上级行政管理部门或纪检监察、司法等有关机关举报。
二、委托人的责任
委托人的领导和从事该建设工程项目的工作人员在工程建设的事前、事中、事 后应遵守以下规定:
1.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监理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监理人报销任何应由委托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2.委托人工作人员不得参加监理人安排的宴请或可能对公正执行建设管理行为 有影响的其他活动;不得接受监理人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3.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监理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游等提供方便。
4.委托人工作人员的家属、亲戚不得从事与委托人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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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监理人的责任
应与委托人和相关单位保持正常的业务交往,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程序开展业 务工作。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尤其是有关勘察、设计、建设施工的强 制性标准和规范,以及相关行业监理规范,认真履行监理职责,并遵守以下规定:1.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向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监理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为委托人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委托人单位或个人支 付的费用。
3.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邀请委托人工作人员外出旅游或安排委托人工作人员 参加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4.监理人不得与工程承包人联合作假,如计量、验收,提供虚假资料,接收好 处或提成。
5.监理人不得以任何理由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 得在承包人报销任何应由监理人或个人支付的费用。
6.监理人不准参加有可能影响公正履行监理职责的承包人的宴请、健身、娱乐 等活动。
7.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游等提供方便。
8.监理人不准向承包人介绍或为配偶、子女、亲属参与同项目工程合同有关的 设备、材料、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施工单位推荐分包单 位和要求购买与项目工程合同规定以外的材料、设备等。
9.监理人及其工作人员应严格按监理规程办事,不得为谋取私利向委托人人员 非法行贿,私下串通,损害委托人利益,同时必须履行向委托人承诺的上述其他的 廉政义务。
10.监理人如果发现委托人工作人员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应向委托人组织 或上级单位举报。委托人均不得找任何借口对监理人进行报复。
四、违约责任及相关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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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委托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第二条第1款、第2款责任行为的,按照管理权 限,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 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监理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监理人工作人员有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4款—
第8款责任行为的,将自觉接受委托人相应的处罚,具体内容如下:
2.1监理人不得索要或接受承包人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若情况属实,监理人除了退还所收物品外,还要接受委托人的处罚,即:对监理人处以1000元的 罚款,清退相关监理人员,并报行业主管部门。
2.2发现监理人接受承包人的宴请或娱乐活动,参与宴请或娱乐活动的监理人员 清退出场,监理人接受5000元的经济处罚,并报行业主管部门。
2.3发现监理人工作人员接受承包人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旅游等提供 方便的行为,对监理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清退相关监理人员,并报行业主管部门。
2.4监理人不得介绍材料供应商或介绍劳务单位参与工程建设。若情况属实,每 发现一次对监理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清退相关监理人员,并报行业主管部门。
2.5监理人在监理行为中参与计量或材料验收时要尽职尽责,不得弄虚作假。若 发现监理人工作人员计量、验收弄虚作假而接受好处或提成的,监理人相关人员除 退还好处或提成外,对监理人处以5000元的罚款,清退相关监理人员,报行业主管 部门,并保留没收履约保证金、解除监理合同和进一步对监理人追究法律责任的权 利。
3.监理人有违反本协议第三条第4款—
第8款责任行为情节严重的,除接受以上第2条处罚外,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 追究刑事责任;给委托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委托人: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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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 监理人质量安全履责行为违约金处罚标准
监理人质量安全履责行为违约金处罚标准
事项违约情形每次违约处罚标准(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 计算)备注
质 量 控 制 履 责开工审批未审查开工报审资料1‰-2‰
未留存开工报审资料和无明确审查意见0.25‰-0.5‰
审查施工 组织设计 和施工方 案未审查施工组织设计及专项方案0.5‰-1‰
未识别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0.5‰-1‰
审核分包 单位未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分包单位资格1‰-2‰
检查复核 施工测量 成果未检查、复核施工单位报审的测量人员 资格或测量设备检定证书0.5‰-1‰
未检查、复核测量成果、交桩记录及控 制桩保护措施0.5‰-1‰
未对复核测量成果进行签认0.25‰-0.5‰
材料/构配 件/设备审 查未审查质量证明文件,未对实物进行检 查、验收,将不合格的签认为合格1‰-2‰
对进场不合格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未 要求施工单位将其撤出施工现场1‰-2‰
未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按有关规定进行见 证取样0.5‰-1‰
未按监理合同约定进行平行检验0.5‰-1‰
旁站未按旁站方案确定的关键部位、关键工 序的施工质量进行旁站1‰-2‰
工程质量 巡视发现质量隐患未及时处理,对质量隐患 无处理记录或整改结果1‰-2‰
隐检、检 验批、分 项分部验未对实体进行检查、验收,将不合格的 签认为合格1‰-2‰
无分部、分项及检验批划分方案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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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违约情形每次违约处罚标准(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 计算)备注
承包人报验后未及时进行验收0.5‰-1‰
验收资料不完整或签批不规范0.25‰-0.5‰
安 全 生 产 管 理 履 责安全生产 管理的监 理工作未核查施工单位安全生产许可证、规章 制度、安全生产管理体系等1‰-2‰
对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管理人 员和特殊作业人员资格不合格未作识别1‰-2‰
未核查施工机械和设施(大型起重吊装 机械、自升式设备等)的安全许可验收 手续1‰-2‰
审查安全 专项施工 方案未审查1‰-2‰
未识别是否符合强制性标准0.5‰-1‰
未检查施工单位对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 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 是否组织专家论证、审查0.5‰-1‰
安全费用未对施工单位安全费用使用情况、安全 投入落实情况进行监督0.5‰-1‰
应急管理未对施工单位应急救援预案进行审查或 未督促开展演练0.5‰-1‰
工程安全 巡视未按监理规划或实施细则进行巡查0.5‰-1‰
发现安全隐患未及时处理0.5‰-1‰
对安全隐患处理意见或整改结果无记录0.25‰-0.5‰
报告制度对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已经发出监理通知 但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不停止施工,监 理未及时向建设单位和行政管理部门报 告0.5‰-1‰
注:1、上表所列违约事项具体处罚标准由委托人及监理人在签订合同时在上表规定范围 内自行约定。 2、监理人发生以上★号违约情况时,委托人有权直接根据上表签订合同时约定的标准进 行处罚。 3、监理人发生以上非★号违约情况时,委托人可向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限定 期限内纠正。监理人收到整改通知后在限定期限内仍未纠正的,委托人有权根据上表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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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违约情形每次违约处罚标准(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 计算)备注
合同时约定的标准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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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六 安全履职协议
安全履职协议
为在
监理合同的实施过程中创造安全、高效的施工环境,切实搞好本项目的安全管理工 作,本项目委托人与监理人特此签订安全生产合同:
一、委托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监理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 求。
2.按照重庆市相关管理规定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并监督使用情况。
3.按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进行安全 生产管理,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4.重要的安全设施必须坚持与主体工程“三同时”的原则,即:同时设计、审 批、同时施工、同时验收,投入使用。
5.定期召开安全生产调度会,及时传达中央及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精神。
6.组织监理人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检查,监督监理人及时处理发现的各种安全 隐患。
二、监理人职责
1.严格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相关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有关安全 生产的规定,认真监督承包人执行工程承包合同中的有关安全要求,并自觉接受按 相关管理规定进行的处罚及赔偿。
2.监理人按照承包人提交并批准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实施方案及安全文明施工 费使用计划,监督承包人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的实施情况。
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和“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以《中华人 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决定》为指南,加强安全 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全员安全生产意识,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生产的管理机构和安全 生产管理制度,配备专职及兼职安全监理人员,有组织有领导地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各级领导、工程监理人员、生产管理人员和具体操作人员必须熟悉和遵守本条款 的各项规定,做到生产与安全工作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和评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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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监理人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并监督承包人:从派往项目实施的项目 经理到生产工人(包括临时雇请的民工)的安全生产管理系统必须做到纵向到底,一环不漏;各职能部门、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横向到边,人人有责。项目经 理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现场设置的安全机构,应按相关要求配备安全员,专 职负责车辆、所有人员的安全和治安保卫工作并负责现场的标志管理、交通疏导等 工作,预防事故的发生。安全机构人员,有权按相关规定发布指令,并采取保护性 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5.监理人应采取各种合理的预防措施,防止其员工发生任何违法、违禁、暴力 或妨碍治安的行为。
6.监理人必须监督承包人具有劳动安全管理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证书,参加施 工的人员,必须接受安全技术教育、熟知和遵守本工种的各项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定期进行安全技术考核,合格者方准上岗操作。对从事电气、起重、建筑登高架设 作业、锅炉、压力容器、焊接、机动车船艇驾驶、爆破、潜水、瓦斯检验等特殊工 程的人员,经过专业培训,获得《安全操作合格证》后,方准持证上岗。监理人未 对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进行审查,监理人必须承担相关责任。
7.监理人监督承包人对于易燃易爆的材料除应专门妥善保管之外,还应配备有 足够的消防设施,所有施工人员都应熟悉消防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承包人不得 将任何种类的爆炸物给予、易货或以其他方式转让给任何其他人,或允许、容忍上 述同样行为。
8.监理人应随时检查并监督承包人操作人员上岗必须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不 按规定穿戴防护用品的人员不得上岗。
9.监理人应监督承包人对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高空作业的设备做定期检查,并 有安全员的签名记录,保证其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不合格的机具、设备和劳动保护 用品严禁使用。
10.监理人监督承包人在作业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必须 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外业检测现场必须具有相关的安全标志牌。
11.监理人必须按照本工程项目特点,监督承包人组织制定本工程实施中的生产 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如果发生安全事故,应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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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其它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有关部门,并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严肃处理相关责任人。
12.监理人应监督承包人严格执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 规。若监理人在工程监理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由监理人负全责;若承包人在工程 施工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监理人负连带责任。
三、违约责任
如因委托人或监理人违约造成安全事故,将依法追究责任并承担一切损失。
四、本协议一式 份,协议双方各执
份。由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署与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委托人: 监理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或委托代理人:
联系人: 联系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时间: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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