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湖北省中心】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高铁产业学院科技创新大楼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高铁产业学院科技创新大楼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第1次答疑(标段编号HBSJ-202207FJ-129001001)
金额
368.3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北省
发布时间
2022/08/0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
预算金额368.38万元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发布时间:2022-08-03 17:47浏览:次

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高铁产业学院科技创新大楼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

招标文件澄清答疑

各投标人:
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受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的委托,就武汉铁路职业技术学院高铁产业学院科技创新大楼全过程咨询服务项目进行公开招标。现针对投标人提问,发布澄清公告及补遗澄清文件,本补遗澄清文件是对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解释或者答疑,应与之前发布的招标文件共同阅读、理解和解释。补遗及澄清如下:

1.为更好的了解项目具体情况,编制技术方案,本项目招标资料提供有限,能否提供本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研报告批复,方案设计文件。

答:不提供。

2.本项目建设周期、施工工期要求多长时间?

答:公告已注明720日历天。

3.关于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第2.1条“委托人一般义务”,委托人不提供任何设施,根据行业惯例及国家标准的合同,对于咨询服务,委托人一般都为驻场人员提供基本的办公生活条件,建议此条修改为“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具体签约时协商”。

答:此条修改为:委托人提供必要的办公和生活用房,具体签约时协商。

4.关于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第3.3.1条各专项负责人中有“项目管理负责人”,全过程咨询项目管理起到总领全局的作用,项目管理并非是一个专业工作,其负责人实质就是项目的咨询总负责人,建议取消对项目管理负责人的相关描述和特殊要求,按咨询总负责人要求执行。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5.关于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第4.5.2条“委托人对咨询人的授权范围”中:竣工结算、竣工验收决算并不属于本次招标的范畴,建议修改为“配合竣工结算、竣工验收决算”。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6.关于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第5.3.2“因咨询人原因导致的延误”,此条不合理,其中:竣工验收、竣工结算、竣工决算、竣工备案服务延误,涉及到项目建设各方(包括甲方另外委托单位)配合情况,以及政府部分等不可控部分的影响,将此归责于咨询单位不妥,建议取消。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7.招标文件中“服务费用的支付”建议:1)项目竣工仅支付到70%,主体结构封顶到竣工验收中间无支付,跨度过长。工程竣工验收,咨询人的合同义务绝大部分已经履行完毕,剩下的仅是保修、备案和结算的配合义务,结算的实施主体并非承包人,参照武政【2005】7号文(代建制)、竣工交付支付到90%。财建【2022】183号文也要求进度款不低于80%,建议在主体封顶和竣工验收之间增加一个支付节点“外装修完成支付合同价的15%”,即竣工验收合格支付到85%;2)结算审计完成支付至经审计金额的98.5%,结算审计是甲方另行委托其他单位,咨询人主要是配合义务,审计受多重因素影响,其周期也是咨询人不可左右的,加之本项目咨询费是总价合同,建议按照责权利对等的原则修改为“缺陷责任期满,支付至合同金额的98.5%”。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8.关于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9.2条“保险的其他约定”条款为“承包人负责办理建设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责任险,并承担保险费用”,与本合同的双方无关,为避免引起歧义,建议删除。

答:此条修改为:承包人负责办理本单位人员建设工程一切险和第三责任险,并承担保险费用。

9.关于招标文件中第四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件第11.2.2条:1)第(1)款“委托人按本合同约定内容对咨询人各阶段的工作进行考评,考评为不满意的,合同又未解除的,该违约责任咨询人应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10万 ”此条对咨询人来说是完全不对等条款,且可凭主观而定,不符合《民法典》平等的原则,可作为一种管理手段,但作为合同条件则为显失公平,建议取消。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2)第(8)款“委托人在该项目管理过程中受到的任何一个索赔(工期延长、质量目标降低、工程造价变更增加、使用功能减少等),如果监理人不能提供书面文件,证明是委托人没有采纳监理的书面提醒(要求)所造成索赔的,视为咨询人违约,咨询人向委托人支付该项违约金为委托人经济损失的30%”。因工程索赔是合同双方的权利,索赔的影响因素很多,有双方原因,也有地质条件、物价变化、不可控因素等多重原因,甲方的决策也不一定事事先通知咨询人,索赔有成功的也有不成功的,承包合同双方的索赔要求第三方举证,对咨询人来说显示公平也很难做到、也不利于合同的执行,建议按民法典929条原话修改为“因咨询人的过错引起索赔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咨询人承担该项损失的30%”。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3)第(10)款“咨询人不认真审核施工图,出现图纸与规划部门审批意见不一致的, 视为咨询人违约,咨询人向委托人支付该项违约金为3万元/部位”,咨询人对图纸的审查的职责主要是出于程序性、组织性的,侧重点在项目的功能和经济性,咨询人也并未承担设计监理或设计顾问之类的专业工作,本项目在设计前也并无详细的规划设计条件,规划部门的审批有政策性,也有一些是主观性的(如外观、造型等),报批过程中出现修改也很正常,设计单位是设计工作的责任主体,建议取消此条。

答:删除本条要求。

4)第(11)款“质量目标“楚天杯”无法实现的,视为咨询人违约,咨询人向委托人支付该项违约金为10万元。”本项目的质量目标,后面的描述是“争创楚天杯”,说明楚天杯并非强制要达到;再者监理方的职责是质量必须达到合格,合格工程能否创建楚天杯受一系列因素的制约,如规模、时间、指标限制等,这些都是咨询人所不能控制的,如质量达不到合格监理方接受处罚合理合法,没达到楚天杯不应属于监理违约,建议取消此条;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5)第(12)、(13)款不能如期完工或如期交付,其原因有多种,并不一定就是咨询人的责任,建议加上前缀“因咨询人的原因,.....”

答:此条增加为:因咨询人的原因,....。

10.关于咨询人驻场人员要求,多处描述不一致,且要求过高,和市场一般惯例差别甚大,全过程咨询并非是各业务的简单叠加,而是一定程度上的整合融合,咨询行业价值更重要的在于其专业性,而非人数,建议此类条款统一修改为“监理人员的驻场要求参考中建监协【2020】15号文配备,其他人员满足现场服务工作的实际需要”。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1.部分合同条款和发包人要求涉及“投融资服务”,此条非本合同委托范围,建议统一删除。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2.招标文件发包人要求/招标人要求中“咨询人违约责任”,处罚标准过高,超过了市场上大型施工项目更换项目经理的额度,建议私自更换负责人可处3万元/人违约金,私自更换一般工程师可处1万元/人违约金。

答:按招标文件执行。

13. 本次招标报价范围“投标人须知前附表-3.2.5投标报价的其他要求”中招标代理服务费为计价格[2002]1980号文收费标准的80%,是否为固定收费标准,投标人是否需在投标报价清单中列明此项。

答:80%不属于固定收费标准,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清单中应列明此项,不汇总在投标总报价中。

14. 最高投标限价368.38万元未计入招标代理服务费,那此费用是否是由各招标项目的中标人支付,此费用另行计取?

答:由各招标项目的中标人支付。

15.关于评标办法中的提疑事项,不做修改,按招标文件执行。

中经国际招标集团有限公司

2022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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