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晋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仪器设备购置项目验收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山西省
发布时间
2024/10/1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一、合同编号: 11N4066005672023201
二、合同名称: 晋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 1405992023ACS00088
四、项目名称: 晋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仪器设备购置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晋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 址: 晋城市瑞丰路1331号
联 系 方 式:郭利娜
供应商(乙方): 13593339595
地 址: 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78-1号168幢西段B区16层1611、1612A、1615号
联 系 方 式: 13593191876
六、合同主要信息
服务内容: 本项目采购内容为环境卫生监测设备、微生物检验设备、理化实验设备、超景深三维显微系统、疫苗运输箱。采购范围包括:货物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及售后服务等。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磋商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详见磋商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
服务要求: 1、供应商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法渠道进货的正宗、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供应商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货物最终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供应商负担。 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3、供应商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必须主动协助采购人对设备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如果供应商在收到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采购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供应商承担。
服务期限: 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完成供货
服务地点: 晋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七、验收日期: 2023年09月12日
八、验收组成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李瑞君、郭利娜、刘贝等
九、验收意见: 合格
十、其他补充事宜: /
二、合同名称: 晋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仪器设备购置项目合同
三、项目编号: 1405992023ACS00088
四、项目名称: 晋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仪器设备购置项目
五、合同主体
采购人(甲方): 晋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地 址: 晋城市瑞丰路1331号
联 系 方 式:郭利娜
供应商(乙方): 13593339595
地 址: 太原市小店区平阳路78-1号168幢西段B区16层1611、1612A、1615号
联 系 方 式: 13593191876
六、合同主要信息
服务内容: 本项目采购内容为环境卫生监测设备、微生物检验设备、理化实验设备、超景深三维显微系统、疫苗运输箱。采购范围包括:货物的供应、运输、安装、调试、培训及售后服务等。具体报价范围、采购范围及所应达到的具体要求,以本磋商文件中商务、技术和服务的相应规定为准。(详见磋商文件第四部分采购需求)。
服务要求: 1、供应商应保证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合法渠道进货的正宗、原装合格正品,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供应商应保证其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货物最终验收后,在质量保证期内,供应商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费用由供应商负担。 2、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数量、质量或规格与合同不符,或证明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采购人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3、供应商在收到通知后,应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必须主动协助采购人对设备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4、如果供应商在收到通知后,在合同中所附服务承诺约定的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采购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风险和费用将由供应商承担。
服务期限: 根据甲方要求及时完成供货
服务地点: 晋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七、验收日期: 2023年09月12日
八、验收组成员(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 李瑞君、郭利娜、刘贝等
九、验收意见: 合格
十、其他补充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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