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项目名称
长沙市雨花区桂花树小学多功能厅声光电系统采购项目
政府采购编号
YHCG-202010280003
采购代理编号
HNYC-YH-JZ2020001
1
合同包号
整包
2
货物名称
详见分项报价表
3
规格型号
4
服务要求
安装调试完毕,经采购人验收合格
5
数量
6
单价
7
总报价人民币
小写:304000.00
大写:人民币叁拾万零肆仟元整
8
备 注
无
交货时间:在签订合同后10天内交货且安装调试合格。
合同需在30天内签订完成,如超期未签订需要写情况说明,加盖双方公章。
1)、产品运输、保险及保管
1.1我公司负责产品到施工地点的全部运输,包括装卸及现场搬运等。
1.2我公司负责产品在施工地点的保管,直至项目验收合格。
1.3我公司负责其派出的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保险。
2)、交货方式:货至采购人指定位置,包括货物运输、装卸及验收合格。
5.2.1、质量保证
5.2.1.1我公司提供的产品应是原厂产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5.2.1.2整体项目质保期3年。超出厂家正常保修范围的,我公司需向厂家购买;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免费提供。
5.2.1.3质保期从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质保期内所有设备维护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
5.2.2.售后服务
5.2.2.1日常维护,要求提交以下内容。
1)定期维护计划;
2)对甲方不定期维护要求的响应措施;
3)对甲方修改设计要求的响应措施。
5.2.2.2故障响应
1)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故障服务受理。
2)对重大故障提供7×24小时的现场支援,一般故障提供7×8小时的现场支援。
3)备件服务:遇到重大故障,提供系统所需更换的任何备件。
4)技术服务信息(要求提供在采购人当地设有的售后服务机构名称、地址,以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单和联系电话)
5.2.2.3质保期内(我公司承诺的质保期长于招标文件规定时,以我公司的投标文件为准),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公司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等等)更换或维修。质保期满后,无论甲方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我公司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
5.2.3.培训
我公司应按甲方指定负责培训2名操作管理及维护人员,达到熟练掌握产品性能、操作技能及排除一般故障的程度。
5.3.1.按照《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项目履约验收工作管理的通知》(长财采购[2016]6号)的规定,由甲方组织验收。
5.3.2.验收的标准和依据:包括本采购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文件、我公司的响应文件、政府采购合同和有关国家标准与行业规范。
5.3.3.如验收不合格,我公司须更换合格货物、辅材或重新进行安装与调试,直至验收合格。如两次验收不合格,甲方有权终止与我公司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另行选择供应商承担本采购项目的供货和相关服务。我公司承担因验收不合格而返工造成的自身的一切损失和因此给甲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5.3.4.如验收过程中发生纠纷,将委托国家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或其认定的机构进行检测鉴定。如为我公司原因,一切费用由成交人承担。否则,由甲方承担。
1)权利瑕疵担保
1.1 乙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1.2 乙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甲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等。
1.3 如甲方使用该货物构成上述侵权的,则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2)知识产权保护
1.1 乙方对其所销售的货物应当享有知识产权或经权利人合法授权,保证没有侵犯任何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等权利。
1.2 甲方使用乙方提供的货物对第三人构成侵权的,应当由乙方承担全部法律责任,给甲方造成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1.3 甲方委托乙方开发的产品,甲方享有知识产权,未经甲方许可不得转让任何第三人。
3)保密义务
1.1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4)合同价款支付
1.1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正规发票给甲方,凭甲方开具的《政府采购合同验收报告单》办理合同价款结算手续。
1.2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财政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国库管理部门申请支付,经国库管理部门审核后直接支付给乙方。
1.3 合同价款构成中应当由甲方自行支付的部分,甲方应当在货物验收合格后十五个工作内支付。
1.4支付合同价款时,一律不向乙方以外的任何第三方办理付款手续。开户行和帐号以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为准,如果乙方要求变更,则乙方必须提供加盖财务专用章、法人代表签字的证明文件,报经甲方审查核准,并报财政部门备案。
4).伴随服务
1.1 乙方应向甲方提交所提供货物的技术文件,包括相应的中文技术文件,如: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或服务指南。这些文件应包装好随同货物一起发运。
1.2 乙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1)货物的现场移动、安装、调试、启动监督及技术支持;
(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专用工具和辅助材料;
(3)在合同各方商定的一定期限内对所有的货物实施运行监督、维修,但前提条件是该服务并不能免除乙方在质量保证期内所承担的义务;
(4)在制造商或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营、维护对甲方操作人员进行培训。
1.3 乙方提供的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款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
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