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经开区芙蓉路、锦绣大道和始信路公交站台广告经营权转让
金额
-
项目地址
安徽省
发布时间
2023/09/14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3bfjcj00459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13505690872
招标代理机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发布时间: 阅读次数:信息来源:

招标公告 澄清/变更公告 中标候选人公示 中标结果公示 进场交易见证书 合同及履约
开标倒计时
小时 分钟
项目审批信息
项目名称: 经开区芙蓉路、锦绣大道和始信路公交站台广告经营权转让
项目法人: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项目地址:
立项批文名称: 此项目无立项批文信息 项目审批单位: 此项目无立项审批单位信息
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代理机构: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交易平台: 招标公告见证时间: 2023-08-24
公告正文

经开区芙蓉路、锦绣大道和始信路公交站台广告经营权转让公告

项目名称

经开区芙蓉路、锦绣大道和始信路公交站台广告经营权转让

项目编号

2023BFJCJ00459

委托方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共交通运营有限公司

委托方承诺

委托方承诺本次经营权转让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交易监督部门

合肥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551-66223530、0551-66223546

公告、

竞价期限

1.公告期2023825日9:00始至2023913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3825日9:00始至2023914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一、转让标的情况

转让标的

转让期限年)

转让底价

交易保证金(万元)

经开区芙蓉路、锦绣大道及始信路公交站台广告经营权

3年

40.572万元/年

4

经营权基本情况说明:

一、合肥经开区公交公司经开区芙蓉路(繁华大道东-繁华大道西)、锦绣大道(翡翠路-清潭路)、始信路(繁华大道-云谷路)共70座公交站台(其中236块广告牌、80块横头牌)进行经营权转让拟交付给成交人用于发布广告的广告牌信息如下:

1.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繁华大道东-繁华大道西)公交站台广告牌

(1)站台广告牌面积:规格为3.4m×1.5m=5.1㎡共132块,总面积673.2㎡,双面总面积为1346.4㎡。

(2)广告牌位置:习友村北、坝下路、坝下路、福禄北园、福禄北园、枣庙、枣庙、青翠路公交站、青翠路公交站、何祠堂、何祠堂、汇林园小区、汇林园小区、芙莲路、芙莲路、柏树郢、柏树郢、芙松路口、芙松路口、芙宝路口、芙宝路口、芙叠路口、安医大二附院东、安医大二附院东、安医大二附院西、芙石路口、芙石路口、九溪江南园、九溪江南园、染坊郢、染坊郢、繁九路口北、繁九路口北。共33座芙蓉路沿线公交站台。

(3)每座站台设4块广告牌,共132块广告牌。33块横头牌。

2.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锦绣大道(翡翠路-清潭路)公交站台广告牌

(1)站台广告牌面积:规格为3.3m×1.4m=4.62㎡,共36块,总面积166.32㎡,双面总面积为322.64㎡。

(2)广告牌位置:黄栗头、张团、张团、张湾、张湾、天锦路口、天锦路口、锦佛路口、锦佛路口、锦绣大道、锦绣大道、经开区停保场、合肥师范学院、锦蓬路口、锦蓬路口、合锦路口、多伦多花园、合工大新区。共18座锦绣大道沿线公交站台。

(3)每座站台设2块广告牌,共36块广告牌。18块横头牌。

3.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始信路(繁华大道-云谷路)公交站台广告牌

(1)站台广告牌面积:规格为3.3m×1.4m=4.62㎡,共68块,总面积314.16㎡,双面总面积为628.32㎡。

(2)广告牌位置:范小郢、东湾、方郢、方郢、合肥学院新区、合肥学院新区、邬郢、邬郢、沈河、沈河、三十庙、三十庙、汤店、汤店、滨湖学院、滨湖学院、始紫路口、始紫路口、临湖社区。共19座始信路沿线公交站台。

(3)其中9座站台,每座站台设2块站台广告牌;其余10座站台,每座站台设5块广告牌。共68块广告牌,横头牌29块。

二、转让合同及公交站台广告安全管理责任书签订日交付站台。

三、芙蓉路、锦绣大道、始信路共计236块广告牌。广告牌总面积的25%须用于发布公益广告。

四、芙蓉路、锦绣大道、始信路共计80块站台横头牌。横头牌必须用于发布线路指示图或公益广告。

转让价款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一)转让价款支付:转让费用每12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费用在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转账支付,下一期转让费用须提前10日付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二)履约保证金:受让方须按成交后首年3个月转让费用委托方支付履约保证金。受让方应在《成交确认书》出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转让

用途要求

1.经营权用途:广告发布。

2.受让方须积极配合委托方做好创建、公益广告发布工作。公益广告的比例按照经开区文明委(2014)8号文要求,公交车、公交车站等场所的公益广告要按照不少于25%的比例制作发布,具体广告发布数量、方式、位置由委托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公益广告的发布费用由受让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制作、安装、维护、更换等费用。公益广告至少每6个月更换一次。其中,每一座公交站台广告位都需有一块面向快车道的画面发布公益广告。在转让期限内,如遇市政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公益广告超出25%比例的,委托方将根据超出合同约定公益广告面积的比例及占用总时间,换算成使用权天数,免费顺延合同期限。占用期内,委托方需发布广告画面的制作优先由受让方承揽,制作费用参照市场同期价格,并经政府部门审计后予以支付。

3.受让方禁止发布烟草类以及一切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控制酒类和医疗类广告的发布,原则上发布比例不得超过公交站台广告牌总面积的25%。

二、对意向受让方资格的要求

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自然人、个体工商户联合体登记及竞价。

三、转让要求

运营期要求

1.公告所列示的标的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转让费用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数量和面积为准。标的实际数量和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转让标的以现状交付,意向受让方应在现场踏勘转让标的,就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凡参与的意向受让方都视同已实地踏勘,确认了转让标的范围、面积、现状并认可转让要求等,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受让方所发布的广告必须符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办理相关广告发布手续。否则,所发生一切后果由受让方自行承担责任。

3.转让期间,公交站台横头牌、广告牌所有权属于委托方,受让方只有经营广告发布使用权。受让方不得在转让期间对公交站台横头牌、广告牌进行转让、抵押或采取其他任何侵犯所有权的行为。

4.受让方必须确保发布广告的美观、整洁,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发生广告脱落、破损等影响美观现象的,受让方应在三日内修复。受让方在广告期满及转让期满后一周内,必须恢复公交站台横头牌、广告位置的外观原状,以免影响委托方公交站台的外观形象。

5.受让方在制作安装站台广告时,应遵守委托方场地及市政和交通部门的管理规定,以避免影响委托方的营运。

6.在合同约定的户外广告设置载体使用权期限内,如遇市政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致使受让方户外广告设置载体使用权减少,但减少未超过半数的。委托方在书面通知受让方,按合同总价除以总转让站牌块数后的单价进行计取,并将多收取的退还后,受让方需继续履行合同。

7.转让期限内,如委托方增加相同道路的公交站台广告牌数量,转让费用按月进行增加,新增公交站台广告转让费用按经开区芙蓉路、锦绣大道、始信路公交站台广告牌经营权转让合同约定的单价计取。经委托方与受让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新增公交站台广告转让终止期限与原合同一致。

8.所有广告站台为现状交付,受让方可自行踏勘。合同签订即视为现状移交,后期不再另行办理验收、移交等手续。

9.合同一年一签。每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均无异议,且均同意的,可续签下年度合同,续签仍然按中标价作为年度运营费用。

10.受让方自《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经营权转让合同》。

11.其他未尽事项详见本公告附件《经营权转让合同》。

四、受让方的确定方式

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价高者得的方式确定受让方,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 (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五、意向受让方参与方式

市场主体库登记

意向受让方须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意向受让方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登记服务指南》。

项目登记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受让方,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参与”,再点击“项目登记”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方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款账户须与意向受让方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交易保证金交纳

意向受让方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足额汇入标的对应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方式交纳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户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开户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合肥阜南路支行

账号: 76700188014160654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受让方可登陆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4009980000)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受让方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项目竞价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受让方方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受让方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1.意向受让方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2.意向受让方 一旦参与登记及竞价,即视为对本公告内容的全部响应,自愿接受并同意按照相关程序参与本次转让活动。

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1.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2.结果公告发布后,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通过电子交易系统向成交人发出成交确认书,成交确认书发出即视为送达成交请登录电子交易系统领取成交确认书

交易保证金处置

1.公告期限届满,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确定受让方后,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服务费后的剩余款项可转为转让价款,其他意向受让方交纳交易保证金在确定受让方后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受让方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受让方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监督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受让方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受让方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受让方参与交易活动的;

(4)受让方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受让方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定《经营权转让合同》的。

异议方式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南京路2588号合肥要素市场A区678室,联系电话:0551-66223642。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部门提出投诉。

交易服务费收取

交易服务费按“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 以成交总价(运营期内的总费用)为收费基数:标的成交总价在100万元及以下的,收取比例为1.2%;超过1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收取比例为0.51%;超过1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部分,为0.29%;超过5000万元的部分至10000万元的部分,为0.16%;超过10000万元的部分,为0.06%。交易服务费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收取。

七、其他说明

其他说明

1.意向受让方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转让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受让方,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转让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受让方具有约束力。意向受让方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受让方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八、联系方式

现场踏勘

联系人梁工;联系电话:13505690872

主体库登记

010-86483801转5-2

项目负责人

联系人:林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5、66223290(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技术支持

4009980000

本项目意向受让方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经营权转让合同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受让方(以下简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自愿、公平、诚实守信原则,经友好协商,签订本广告经营权转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如下:

第一条  转让标的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芙蓉路、锦绣大道、始信路公交站台广告经营权转让。

第二条 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对转让标的拥有有效的处分权;

(二)为签订本合同之目的向方提交的各项证明文件及资料均为真实、完整的;

(三)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包括但不限于授权、审批、公司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取得,本合同成立的前提及先决条件均已满足;

(四)本合同的签署与履行没有违反对已签署的合同、协议及所有法律文件;

(五)给予一切合理及必要的协助,以完成本合同项下转让标的所需的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和变更。

第三条  方的声明、保证和承诺

(一)具有签订和履行本合同的能力;

(二)签订本合同所需的各项授权、审批,以及内部决策等在内的一切批准手续均已合法有效取得;

第四条 转让价格、履约保证金、合同期限及价款支付方式

(一)转让价格:

方将转让标的以人民币         万元/每年(大写     ,以下简称“转让价款”)转让给方,经折算,单座站台转让价格为人民币      /月。

(二) 履约保证金:

乙方向甲方支付履约保证金,金额为:人民币 成交后首年三个月转让费用

转让期满或合同解除,如乙方结清全部费用且不存在需扣除履约保证金情形时不计息退还。如在转让期内乙方因违约行为导致履约保证金被扣除,若合同继续履行,则乙方应在履约保证金扣除后5日内补足履约保证金。

)合同期限为叁年,采取1+1+1模式签订,每年一签。每年合同期满前一个月双方无异议,且双方均同意的,续签下年度合同。第一年起始时间为          日,到期时间              日。

转让期限内,如方增加相同道路的公交站台数量,转让费用按月进行增加,新增公交站台广告转让费用按本合同约定的单价计取。经方与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新增公交站台广告转让终止期限与原合同一致。

)价款支付方式:

转让费用按年支付,12个月为一期,先支付后使用。首期转让费用在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指定账户全额支付。下一期转让费用须提前10日向甲方支付,直至付清。

方以转账方式支付转让金,以交付款项进入甲方账户的时间为实际到账日。

 第五条 特别事项

(一)公交站台主要分布在经开区芙蓉路、锦绣大道、始信路,共70座公交站台(共计236块广告牌、80块横头牌)。

转让期间,因市政建设、城市规划调整、轨道交通建设、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各类原因,增加或建设公交站台的方必须无条件服从。致使方广告站台使用权减少,但减少未超过半数的。方在书面通知方后,并将多收取的转让金退还后,方需继续履行合同。

(二)合同期内,方不得将合同合同范围内公交站台广告经营权授予第三方。方不得擅自将广告经营权转让、质押、赠予或以其他方式授予其他任何法人、组织和个人,方与第三方所签广告发布合同期限不得超过本合同规定的有效期。

(三)方有权监督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和户外广告设置管理的相关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发布户外广告。方不得发布国家法律法规明令禁止的广告,禁止发布烟草类以及一切违法、违规、违背公序良俗的广告,控制酒类和医疗类广告的发布,不得发布男科、妇科、性病、人流、不孕不育等与创建工作要求相违背的商业广告,原则上方该类广告发布比例不得超过每条路段公交站台广告牌总面积的25%。

方需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的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管理制度,配备广告审查员,履行广告发布审查职责,确保广告发布符合《广告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并报方书面认可后方能予以发布。若方在未得到方认可而私自发布广告内容的,方有权按照5000元/次的标准扣除履约保证金,私自发布广告内容含上述不得发布内容的或造成方受到不良舆论等负面影响的,方有权按照2000元/次扣除履约保证金,且1个日历天内整改完毕,整改不及时的,方有权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由此造成的责任和费用均由方全部承担。

(四) 方自行负责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发布户外广告、办理相关手续,方负责协助。方在安装或更换广告时,确保发布广告及站台的美观、整洁,并做好日常维护工作;发生广告脱落、破损等影响美观现象的,方应在三日内修复。方在广告期满及转让期满后一周内,必须恢复公交站台横头牌、广告位置的外观原状,以免影响方公交站台的外观形象。

(五)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方设置的户外广告中发布公益广告的篇幅比例必须达到公交站台广告总面积的25%,且至少每6个月更换一次。其中,每一座公交站台广告位都需有一块面向快车道的画面发布公益广告。其余不足部分的公益广告发布数量、方式、位置由方根据实际情况安排。发布公益广告所产生的费用由方自理。广告版面闲置超过30天,必须发布公益广告。在转让合同约定的公交站台广告媒体使用权期限内,如遇市政建设、城市规划调整、社会公共利益需要等原因,占用公交站台广告画面时,将根据占用面积超出合同约定公益广告面积的比例及占用总时间,换算成使用权天数,免费顺延合同期限。占用期内,方需发布广告画面的制作优先方承揽,制作费用参照市场同期价格,并经审计部门审计后予以支付。

(六)所有广告站台为现状交付,方可自行踏勘。合同签订即视为现状移交,乙方对此表示认可,后期不再另行办理验收、移交等手续。

第六条 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外及法定不可抗力因素,非方原因,方提前收回户外广告设置载体使用权,按本合同第五条第一款退还方转让费及履约保证金外,应按退还转让费金额的10%向方支付违约金。

2.方违反本合同条款,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方无权请求方退还转让费及履约保证金方在接到委托方书面解除本合同通知的10日内将广告设置载体现场恢复原状,若逾期不恢复,视为方放弃对其所设置的用于发布广告的设施及其附着物的权利。

3.方必须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规格、形式、数量和技术要求设置广告设施和发布广告,不得擅自改变。否则方有权要求方限期整改,如方不按期整改,方有权解除本合同,方已交费用及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且方不承担任何损失。

4.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方负责广告设施的保洁、维护。因广告设施损坏时,经方三次催告修复,方仍未修复,方可直接组织维修,维修费用由方承担,违约金且按维修费的50%,直接从其履约保证中扣除

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所设置的广告设施安全事宜由方全权负责,因方设置广告设施施工或广告设施在使用过程中损坏等原因致使他人受到人身伤害、财物损坏或公共设施损坏,由方承担全部赔偿和法律责任。

6.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若方提前解除合同,方有权终止本合同。方所获得的全部转让金及履约保障金不予退还。

7.方需按合同约定向方支付转让费用,若逾期支付,方将按日转让费用首年中标价/365天的两倍(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乘以逾期天数的计费方式,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逾期支付超过30日的,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扣除其全部履约保证金。委托方所获得的全部转让费用不予退还。

第七条 户外广告载体转让期限届满,户外广告设置载体使用权(包含发布户外广告的设施、所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由方无偿收回。

第八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双方在履约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甲、乙双方同意采用以下第  2 种方式解决。

1.由 合肥市 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方所在地区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 合同的生效

(一)本合同自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二)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对本合同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持     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地址:                              地址:

                                     

 


附件:
附件1:网络连续竞价须知.docx 附件2:产权交易操作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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