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桐庐县财政局关于桐庐县5A级景区城导示标识系统设置项目的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09/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HZLZ-TL2024GK-018
预算金额-
招标公司桐庐县财政局
招标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HZLZ-TL2024GK-018


二、项目名称:桐庐县5A级景区城导示标识系统设置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诉人:万国广告标识(苏州)有限公司

地址:苏州市虎丘路388号内

被投诉人1桐庐县文化和广电旅游体育局
地址:桐庐县城南街道白云源路1388号

被投诉人2杭州良筑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闲林街道爵士风情花园雅兰苑东2幢101室3060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万国广告标识(苏州)有限公司诉称: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2把企业荣誉作为评分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不得把表彰、表扬等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企业荣誉(表略)。法律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五)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3把企业资信作为评分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不得把专利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3企业资信(表略)。法律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三)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六)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八)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前附表4把服务团队作为评分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不得把公司的服务团队即公司的从业人员作为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4服务团队(表略)。法律依据: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投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二、其他要求作为评分项《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条明确规定不得把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设定的技术条件不得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投诉事项有关的投诉请求:1、撤销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2把企业荣誉作为评分项;撤销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3把企业资信作为评分项;撤销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4把服务团队作为评分项;撤销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二、其他要求作为评分项;撤销招标文件第四部分评标办法评标办法前附表7把样品评价作为评分项。2、取消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三、技术、服务要求2.4材料推荐品牌。3、相应延长开标时间。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综上,投诉人关于桐庐县5A级景区城导示标识系统设置项目(编号:HZLZ-TL2024GK-018)采购文件违法的投诉,投诉事项部分成立,但不影响采购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三十一条规定,本机关决定: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六、其他补充事宜

桐庐县财政局

2024年09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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