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2022.5.12交通安全设施维护三标合同公告
金额
241.02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07/1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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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标通知书.docx
服务类项目政府采购合同协议书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GK-202205120016-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金环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2.5.12交通安全设施维护三标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205120016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2-07-09 —— 2023-07-08 3.2 履行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按甲方要求,提供现场服务。 3.4、服务内容:根据甲方指令开展长沙市望城区内道路交通设施设备(153条道路以外)的电子警察系统、信号控制系统、管网,链路等配套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日常维护(包括更换、新增、安装、维修等)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支付方式:乙方凭甲方每月综合考核结果,每半年按实际计量进行结算。 本项目结算方式:实际结算方式以实际产生采购量*本项目维护合同单价(根据每月综合考核结果)按实结算。如实际费用在结算时低于合同价则按照实际费用结算,如实际产生的总费用在结算时超出合同总价,则按照合同价进行结算,超出合同总价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湘银支行(湖南金环实业有限公司:80023263850801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维护质量标准按照GB5768-2009《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国家标准,GB14886-2016《道路交通信号灯设置与安装规范》国家标准及省、市有关规程、规范和甲方制定的技术条件、考核标准等执行,若不符合其质量要求,由乙方立即无条件进行整改。由此发生的费用甲方不再另行计量支付。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项目完工或合同期满后,乙方需根据业主要求编制各类竣工图表和资料,并在甲方认为工程符合完工验收条件后,经过完工检验,提出完工验收申请。完工验收由甲方主持,由采购人、监理、中标单位等有关部门组成完工验收小组,出具验收报告。 5.3.2、组织完工验收的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验收不合格的验收费用由乙方承担。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采购人职责、权限 (1)负责提供有关资料,做好维护实施期间协调工作。 (2)按期付款。 (3)提供有关技术规范及要求。 (4)按有关技术规范及要求对中标单位的质量数量进行验收存档。 (5)如遇管理规定需要调整及更改项目,甲方均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6)负责对项目交通安全设施的新增、调整、规划设置的具体指导。 (7)负责对原有交通安全设施的维修工作进行具体业务指导。 (8)受理交通安全设施损坏的赔偿。 (9)审核中标单位每个项目的工程量、工作数据和经费决算。 (10)制定项目交通安全设施的实施方案及组织实施。 (11)审核维护和更新设施材料。 (12)负责中标单位质量安全监管。 (13)许可单签发、回收、存档。 (14)材料进出库登记。 (15)组织工作例会,进行讲评。 (16)组织中标单位进行交叉检查。 (17)对中标服务企业进行考核。 (18)对监理的管理考核。 6.2中标单位职责、权限 (1)提供专业的交通设施设计方案及图纸、预结算资料,并按有关技术规范进行维护,确保项目质量。 (2)服从采购人、监理工作的进程安排,及时进场并保证工期。 (3)接到采购人更改通知时,按更改要求进行工程项目更改,并向监理报备。 (4)应严格按本次招投标的规定要求履行并承担自己的职责。 (5)按采购人审定的图纸要求、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和工程量单和材料的要求,承项目维护实施、建成及其缺陷修复工作。 (6)所使用的主要原材料均需要提供检测报告或质量保证单并对质保期作出承诺。 (7)接受采购人的各项工作业务指导。 (8)负责场地的安全文明生产。 (9)建立项目的质量保证体系。 (10)负责交通安全设施场地、车辆、机械设备、原材料等的保障。 (11)任务到位后应及时向采购人上报工作量、工作数据、工作小结等。 (12)对市区内的交通安全设施无权自行增设与调整。 (13)负责对其专项任务内所有设施检查、维护,发现不安全因素和隐患须及时排除,确保项目范围的所有设施的正常安全使用。 (14)接受采购人、监理对文明、安全、质量、时效等的监管。 (15)安全检查职责,负责专项施工区域交通设施的安全检查,消除安全隐患。 (16)中标单位应提供正常维护工作必需的所有人工(包括工种)、机械设备(包括汽车台班)、主要原材料等。 (17)采购人、监理在巡查过程中发现中标单位在维护中不按国家有关标准设置,有权责令乙方返工。 (18)对存在安全隐患的设施巡查不到位,造成安全事故的,由我公司 承担全部责任。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其础上相应证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4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7.4条第(1)款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从款中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交货物的货价或期服务的务费用的百分之零占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日到期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双方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中标人需提供项目期限内日常巡查车辆一台,用以满足采购人对项目开展的日常巡查和验收需求。 11.2、中标人承担起维护设施设备的资产管理工作。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场地设置、场地管理、设施设备管理。 11.3、中标人需提供项目相关的办公用品放置在采购人指定办公地点。 11.4、中标人需协助采购人对涉路工程、占道施工和本项目范围外的待验收移交的交安设施情况进行勘查,出经采购人认可的验收移交报告并对存在问题提供详细整改方案。 11.5、乙方有义务对交通问题顽痘痼疾路口路段进行渠化设计,并提供详细整改方案及概算。 11.6、乙方应为工作人员配备施工安全防护设施,履行合同期间应对维修人员进行安全培训,办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等所发生的意外伤害由乙方承担。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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