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经开区漓湘东路(黄花税务所-黄花大道)工程
监理费用暂定为人民币:229800.00元(?贰拾贰万玖仟捌佰元)(含税),其中取费基数暂定为22666839.78元,中标优惠率为24%
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等全方位监理服务。
协助业主办理工程开工前的有关手续。
督促、检查承包商严格执行合同和严格按照国家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筑安装规程以及设计图纸文件要求进行施工;核查施工过程中的主要部位、环节以及隐蔽工程的施工验收签证,控制工程质量,关键部位实行旁站监理制度;
(3)分阶段核验及协调施工进度计划,及时提出调整意见,控制工程进度;
(4)根据施工承包合同协议条款的付款规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计量并复核工程造价,签署付款凭证;工程竣工后,参与配合及协助工程结算价款的审查;(5)对于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除提出监理意见之外,应征得业主意见,在可行的情况下,原则上由原设计单位进行修改或确认;
(6)协助、主持、审理工程中出现的质量事故的分析,提出处理意见;督促检查承包商按批准的处理方案进行处理,审核其事故报告;
(7)协助业主定期召开工程协调会议,调解工程建设中的有关争议,合同纠纷和索赔事项;并做好会议纪要。(8)督促检查承包商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做好安全管理和督查工作,并配合施工管理处的检查。(9)组织承包商对工程进行阶段验收及竣工初验;督促整改,并协助业主组织竣工验收;(10)及时提供完整的监理资料,定期向业主编报监理月报;每月于28日之前提交工程形象影像资料;(11)协助业主整理审核承包商合同文件、工程技术文件及竣工验收资料的归档;(12)提供其他应提供的监理服务或业主要求另行增加的其他咨询服务;(13)监理人应每月不少于一次或委托人认为需要时向委托人以书面形式报告监理情况;
(14)监理人必须按委托人要求对暂定价材料的产品、设备及价格进行市场调查和询价。
(15)未尽事宜按监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及委托人的要求执行。
5.3.1支付时间及方式:
监理费用支付:监理费用由委托人支付给监理人,监理费用按月支付,每个月按当月完成监理合格工作量的70%支付监理费用,监理人应先行提供足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给委托人。监理人必须将当月完成监理工作量以书面形式报委托人审核,审核通过后方由委托人支付监理费用。
月度监理费计算方式为:0.7*(通过委托人审核的当月完成建安工程价款/建安工程费暂定金额)*中标监理费。建安工程费暂定金额为24794938.16元。
委托人有权以银行现金转账、银行承兑汇票或其他合法方式支付监理费用。具体付款时间以委托人统一拨付工程进度款的时间为准。
5.3.2 结算方式
结算资料送审时,监理方需同时报送洽商变更资料及洽商变更清单汇总表,发包方项目经理需审核变更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签字确认。结算原则如下:
1、施工过程中累计洽商变更金额(正负变更可抵消)不超过±30%(以监理费用结算时审定为准)的。监理费结算金额按中标价格不作调整。
2、施工过程中累计洽商变更金额(正负变更可抵消)增加或减少超30%(以监理费用结算时审定为准)的。监理费结算金额=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专业调整系数*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高程调整系数*(1+浮动幅度值)*0.5(折扣率)*(1-中标优惠率)。施工监理服务收费基价计费额以合同价(不含预备费)+累计变更金额为收费基础,专业调整系数1,工程复杂程度调整系数1,高程调整系数1,浮动幅度值0。
5.3.3审计预留金
结算监理费的6%作为审计预留金,竣工验收满2年且经长沙经济技术开发区纪检监察审计室审计通过后,委托人根据审计结果并在收到足额有效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审计预留金一次性支付给监理人,但不计利息。
5.3.4 赔偿金
如发生本合同中约定的监理单位对委托人的赔偿,委托人有权从监理人的监理费中扣回。
5.3.5 监理服务期的延长
监理人为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监理费总额中,本合同期限因故延长,将不另增酬金。
合格
按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2. 监理人义务
监理的范围和内容
2.1.1 监理范围包括: 。
2.1.2 监理工作内容包括: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保修阶段、缺陷责任期等全方位监理服务。
2.2 监理与相关服务依据
2.2.1 监理依据包括:
(1)适用法规: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建设部(或专业部门)部门规章及地方性法规及规章。
(2)经上级有关部门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及批复、概预算书、建设计划、设计施工图纸和地质勘察报告等有关技术经济文件;
(3)国家和地方现行的工程设计、建筑安装技术标准及验收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
(4)工程招投标文件及有关答疑、补充资料;
(5)现行的概预算定额、单位估价表、取费标准及有关建设工程造价的管理办法;
(6)依法成立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施工合同)和协议;
(7)依法成立的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或协议)。
2.2.2 相关服务依据包括:
本施工监理合同。
委托人与第三方签订的正式合同、协议及附件。
合同工作范围内施工图纸及说明。
合同工程量清单及说明。
合同指定使用的标准图纸、技术规范、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试验规程等。
国家、建设部、湖南省及长沙市的有关监理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2.3项目监理机构和人员
2.3.1项目监理机构的主要人员信息如下表:
现场监理人人员名单一览表
岗位
姓名
专业(本项目职务)
注册证号
资格等级
总监理工程师
秦树斌
市政公用工程
(总监理工程师)
43006506
注册级
专业监理工程师
罗翰辉
(专业监理工程师)
XS20-A0576
省级
监理员
杨志国
XY17-A2487
宋春玲
XY15-A0596
施工状态下,现场监理人人员必须在岗,且每月到岗天数不得少于22天。
2.4 履行职责
2.4.3 对监理人的授权范围:法律和合同通用条款规定的授权范围,但监理人行使以下各项权利时须经委托人书面批准。
2.4.3.1监理人对因承包人按监理人指示为独立承包人以外的他人在施工场地或附近实施与合同工程有关的其他工作提供可能的条件,而确定委托人应向承包人支付的费用,应事前书面报经委托人同意。
2.4.3.2监理人对承包人作出的变更指示,应事前书面报经委托人同意。
2.4.3.3监理人确定变更价格,应事前书面报经委托人同意。
2.4.3.4监理人按照成本加利润原则确定变更工作单价,应事前书面报经委托人同意。
2.4.3.5监理人确定变更措施的费用,应事前书面报经委托人同意。
2.4.3.6监理人确定工程量大幅变动的子目单价,应事前书面报经委托人同意。
2.4.3.7监理人确定需要调整价格的单价和数量,应事前书面报经委托人同意。
2.4.3.8监理人确定因法律变更引起的需调整的合同价款,应事前书面报经委托人同意。
2.4.3.9监理人确定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应事前书面报经委托人同意。
不管通用合同条款如何约定,监理人履行须经委托人批准行使的权力时,应当向承包人出示其行使该权力已经取得委托人批准的文件或者其他合法有效的证明。否则,委托人对监理人所做决定不予认可,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监理人承担。
2.4.4 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调换其人员的限制条件:以通用条款约定为准。
2.5 提交报告
监理人应提交报告的种类(包括监理规划、监理细则、监理月报及约定的专项报告)、时间和份数:按委托人的需求另定 。
2.7 使用委托人的财产
由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的所有权属于:委托人不提供房屋、设备,监理人所需房屋、设备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协商或自行负责。
监理人应在本合同终止后/ 天内移交委托人提供的房屋、设备,移交的时间和方式为:/ 。
2.8 监理人须按本项目要求配备满足本工程所需的工地试验室,同时,监理人应具备本项目监理所需的检测设备,并自行负责为完成本监理工作的一切办公、生活所需。
2.9 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生产隐患应及时制止并书面通知有关单位限期整改,情况严重的,由总监理工程师签发暂停施工的,监理应当及时书面报告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必要时,应及时书面报告上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2.10 监理人应按照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以及相关政策文件履行工程项目安全生产、质量监理职责,如有不严格履职的,委托人可通知监理单位改正,如监理人不执行,委托人按有关文件作为不良行为记录,上报相关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认定,依法作出行政处罚或提出行政处罚建议。
2.11监理人要积极落实蓝天保卫战的相关责任,并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纳入日常工程监督管理范畴,将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内容写入监理规划、细则及监理日志中,对施工单位已经落实的施工扬尘污染防治各项措施情况签字确认。现场总监要参与建筑施工扬尘治理和检查工作,对不符合建筑施工扬尘治理要求的行为必须坚决制止,对不服从管理的要及时向委托人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质量安全监督机构部门报告。
3. 委托人义务
3.4 委托人代表
委托人代表为:姓名赵日全,电话18674795168 。
3.6 答复
委托人同意在7 天内,对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做出决定的事宜给予书面答复。
4.1 监理人的违约责任
4.1.1监理人向委托人支付违约金额按下列方法确定:
序号
违 约 情 形
违 约 责 任
1
总监理工程师未按投标书中承诺到位或末经委托人同意无故更换的
按5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2
其它专业监理工程师未按投标书中承诺到位或末经委托人同意无故更换的
每人次按2000元/次支付违约金(高级工程师按2000元/次支付违约)
3
总监理工程师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未先征得委托人同意,或未新派同等或更高资历的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
每人次按人民币5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4
专业监理工程师如有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未先征得委托人同意,或未新派同等或更高资历的专业监理工程师
每人次按人民币2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5
未经委托人书面批准,总监在其他项目中经发现有兼职情况的
按2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6
总监理工程师常驻项目现场每月少于22天的
每缺勤1天,按人民币1000元支付违约金
7
其它监理人员常驻项目现场每月少于22天的
每人每缺勤1天,按人民币500元支付违约金
8
非委托人过错,致使工程发生质量、安全事故,或受到责令停工整顿
视事故的严重程度支付5000以上、合同价的15%以下的违约金。
9
监理人未认真核定工程款支付,导致委托人多支付工程款;审查签署工程文件有重大出入、不实的,或不按合同规定的程序、期限实施监理的
视差错的严重程度支付2000元违约金,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赔偿。
10
在工程质量审查和管理中,监理人有重大失误、弄虚作假或伪造签字的
每次支付5000元违约金,给委托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按照合同的规定赔偿。
11
未认真核准现场经济签证,弄虚作假或因监理人不依法履职等过错导致虚增工程量、多计价款的
累计签证计量监理核定金额,超最终审定金额1%(含)-2%(不含),监理人承担监理服务费10%的违约金;超最终审定金额2%(含)-3%(不含),监理人承担监理服务费20%的违约金;超最终审定金额3%(含)-4%(不含),监理人承担监理服务费40%的违约金;超最终审定金额4%(含)-5%(不含),监理人承担监理服务费50%的违约金;超最终审定金额5%(含)以上的,监理人承担监理服务费80%的违约金;同时计入不良信用记录,三年内不得在长沙经开区承接监理业务。上述违约金不足以弥补损失的,按实际损失赔偿。
12
现场隐蔽工程未经验收且签字,或签字验收存在弄虚作假现象的。
按1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13
不配合委托人办理工程前期手续,委托人以书面形式要求的配合事项,监理人在三日之内未履行到位的。
按1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14
总监理工程师、专业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员履职不到位,委托人要求更换而监理人不予执行的。
总监理工程师按5000元/次支付违约金,其他监理人员按2000元/次支付违约金,且委托人有权不予支付当月计量款。
15
不按工程建设情况及时组织召开监理例会;不按规定参与施工过程中各类会议。
按500元/次支付违约金。
16
不按《建设工程监理规范》(GB/T50319-013)、《建设工程监理旁站管理规定》对工程进行旁站监理,施工状态下不在岗。
按500元/次支付违约金,情节严重的按2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17
在工程竣工验收时,无法将整套监理资料移交给委托人的
按合同价的5%支付违约金。
18
对于现场由于重大危险源而引发的安全事故,而监理未按相关规定对此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安全巡视且未要求施工单位对此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防护和检查验收的
按5000元/次支付违约金。
19
监理人履职不到位,导致项目建设进度延迟的
20
监理人严重履职不到位,被质监站或委托人提出后仍无改观的;监理人拒绝服从委托人相关人员管理的
委托人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直接清退监理人,并要求监理人赔偿损失。
21
因监理人的原因造成委托人其它经济损失
由监理人全额赔偿,以委托人的赔偿清单为准。
22
监理人存在其他失职行为的
注:以上违约金直接从合同价款中扣除。
4.1.2监理人向委托人的索赔不成立时,监理人应赔偿委托人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由此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交通费等。
4.2 委托人的违约责任
4.2.3 委托人逾期付款利息按下列方法确定:逾期付款利息不予考虑。
4.3 除外责任
因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全部或部分不能履行时,双方各自承担其因此而造成的损失、损害。
本协议为线上采购合同,本协议与本采购项目线下纸质版采购合同不一致、缺漏项的,均以纸质版采购合同约定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