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宁乡市自然资源局湖南省宁乡市窑里矿区砂岩矿勘查费合同公告
金额
81万元
项目地址
-
发布时间
2022/12/30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NXCG-JZ-202211220021-1 采购人(全称): 宁乡市自然资源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所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 (2)项目名称: 湖南省宁乡市窑里矿区砂岩矿勘查费 (3)采购计划编号: NXCG-202211220021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2-01 —— 2023-07-31 3.2 履行地点:宁乡市窑里矿区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无需配送,按合同要求履行。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窑里矿区砂岩矿勘查项目合同金额为人民币¥:810000.00元(大写:捌拾壹万元整) 项目完成野外验收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项目总费用的70% (567000元,大写:伍拾陆万柒仟圆整), 提交勘查成果报告之日起30天内结清剩余项目费用(243000元,大写:贰拾肆万叁仟圆整)。 本合同合计金额为810000.00元(大写:捌拾壹万元整)为包干工程款,因调整或变更工作量造成超过或减少经费预算的,不再另行结算或退款。如甲方因资金不到位而影响乙方工作进度,由甲方负全责。 支付方式:付款方式为银行转账,乙方开具正式发票,税费由乙方承担。 4.2 收款账户: 建行长沙黄兴北路支行(湖南省地球物理地球化学调查所:43050175503609555555)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简易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1、中标人编制的成果资料质量必须满足如下要求: (1)《固体矿产地质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20)的相关规定要求; (2)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16)和《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规范》(GB12719-2021)的相关规定要求; (3)《地质矿产试验室测试质量管理规范》(D2/T0130-2015)的相关规定要求; (4)湖南省普通建筑材料用砂石土矿勘查、资源量评审要求(试行); (5)国家现行的有关规范和法规、各有关主管部门对本项目报告的审批意见与文件的要求。 2、具体提交的成果资料 《湖南省宁乡市窑里矿区建筑用砂岩矿勘查报告》。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1、《固体矿产勘查规范总则》(GB/T13908-2020); 2、《矿产地质勘查规范 建筑用石料类》(DZ/T0341-2020) 3、《建设用砂》(GB/T14684-2022) ; 4、《建设用卵石、碎石》(GB/T14685-2022); 5、《固体矿产勘查原始资料编录规程》(DZ/T0078-2015); 6、《矿区水文地质工程地质勘查规范》(GB12719-2021); 7、《固体矿产地质勘查报告编写规范》(DZ/T 0033-2020); 8、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16); 9、《地质矿产勘查测量规范》(GB/T18341-2021); 10、《1:500、1:1000、1:2000外业数字测图规程》GB/T14912-2017; 11、国家标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17); 12、《地质矿产试验室测试质量管理规范》(D2/T0130-2015)。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按照合同签署条款,向乙方支付工程款。 2、甲方应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支付合同款项,如不按约定支付,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致使工程无法持续时,乙方有权停工,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3、甲方须指派专人与乙方联系,负责技术交流、对工程进行跟踪监督管理,负责项目的工程质量和工作量的检查验收,并对乙方工作质量进行验收签字确认,如需更换专人,甲方须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确认。 4、负责处理和协调工作过程中的工农关系及与有关政府、国土、安监、环保等有关部门的关系,并承担相关费用,确保乙方正常工作,保证乙方人员与设备的顺利出入,共同创建良好的外部环境。 5、应及时为乙方提供并解决项目的工作条件和出现的问题(如:落实土地征用、当地居民阻工、拆除地上地下障碍物等),并承担其费用,因以上原因造成工程停工,乙方不承担责任。 6、向乙方提供与本次勘查相关的资料。 二、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1、根据合同要求及相关技术规范规程组织项目实施。 2、负责向主管部门提交项目开工报告及项目的野外验收工作。 3、在项目执行过程中,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及现行的技术与质量标准,对勘查资料和成果报告的真实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并对工作质量负责。 4、工作中及时与甲方交换意见,乙方指派专人负责,及时向甲方汇报工作进度和工作成果。 5、因矿区工作实施中发现地质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应及时通知甲方,在征得甲方同意的条件下及时书面调整工作方案,并经甲方签字确认报批后方可实施。 6、遇有突发或需要及时处理的情况时,为避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乙方可先采取合理措施,并及时通知甲方,费用另计,由甲方承担。 7、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在现场接待除甲方、主管部门和评审机构以外的任何组织和个人的咨询。 8、对本项目所获得的资料、分析数据和最终成果保密。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本项目成果提交给除主管部门和评审机构以外的第三方。 9、不得将本合同转包给第三方,不承担与勘查资质不符的勘查工作。 10、遵守乡规民约,协助甲方协调工作过程中的工农关系。 11、负责本项目阶段性工作总结的汇报和技术解释工作。 12、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按时提交阶段性成果报告。 13、乙方应对其派遣参与项目的技术人员安全负责,并为其购买保险,承担其费用。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4%(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1、甲、乙双方若一方不遵守合同,另一方可选择继续执行合同或终止合同,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负责赔偿。 2、在合同履行期间,甲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甲方承担违约责任,未开始工作的,甲方负责赔偿乙方前期投入费用;已开始工作的,甲方应根据乙方已进行的实际工作量,依据合同约定支付相关费用,从预付款中扣除。 3、甲、乙双方若单方提出终止合同,须提前一个月向另一方提出书面要求,在赔偿另一方合理的经济损失前提下协商解决。 4、乙方必须保证向甲方提交的所有资料、成果真实可靠,一经发现弄虚作假的行为,甲方有权追索项目款,解除合同,并追究赔偿责任。 5、如遇不可抗拒的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由双方协商解决。 6、如遇恶劣气候影响、省厅认定延迟、当地居民阻工等不可抗力原因以及非乙方原因造成的窝工、停工等情况,工期可顺延,乙方不承担因延期造成的损失。 7、甲、乙双方如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违约方除赔偿对方经济损失外,另向守约方支付相当于本合同工作所处阶段总金额的10%的违约金,守约方有权终止合同。 8、履行本合同时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根据双方达成的协议申请仲裁或直接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宁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合同签订之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无其他条款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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