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投诉处理结果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04/12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绍柯采[2024]511号
预算金额148万元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绍柯采[2024]511号 
二、项目名称:柯岩新胜垃圾中转站渗滤液处置采购项目 
三、相关当事人
   投 诉 人:杭州欧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地    址: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临港工业园区瓜港西路            
   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办事处、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柯岩大道137号、绍兴市柯桥区发展大厦11楼            
                   
序号相关供应商供应商地址
1长兴瑗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湖州市长兴县王浜头二路与祥福路交叉口往北约260米

                   
序号当事人当事人地址

        
四、基本情况
    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柯岩新胜垃圾中转站渗滤液处置采购项目(绍柯采〔2024〕511号)的质疑答复不满,于2024年2月28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4年2月28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并向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投诉相关当事人进行调查了解,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杭州欧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诉称:
一、投诉事项
投诉事项1:质疑事项答复2,投诉方对于此答复有异议,首先狡辩答非所问。招标文件编制第十页已明确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是要求支持绿色发展。就《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经查询唯有代码A020519清水离心泵在一体化垃圾渗滤液设备有配套可能性。此设备也不是采用“五角星”标注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此地无银三百两”,请问招标代理机构是有意误导潜在供应商?还是潜在为某家供应商在投标文件设备清单中具备代码A020519清水离心泵节能产品证书单位作文章,涉嫌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有失公平竞标。
投诉事项 2:质疑事项答复3,投诉人依然认为这是狡辩。首先这次采购的不是设计方案+设备采购,而是已有设计方案具备设备清单概算总价的污水处理设备招标(见招标文件设备配置清单),故对于“因可研、设计是智力含量高的服务,不同供应商提供服务差异较大”托词不成立,其次服务运维两年已明确,不存在文件编制差异如人工费、药剂费基本一致。投诉方认为招标代理机构采用综合评分法依然是潜在为某家供应商在量身定做招标文件,如《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文件“目录10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商务条件、资信、从业人员技术职称即认证、荣誉作为评审因素”(详见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分70分,其中企业认证4分、企业实力13分,假设某投标供应商不具备此得分,价格分得30分也只有陪标的份,有否公平竞标可能?
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
综上所叙,此次招标文件编制存在明显“量身定制”行为,已违法《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相关条款,应当取缔这次招标,重新挂网采用最低价评标法招标,让潜在的供应商有个公平竞争机会。
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办事处、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辩称:
关于投诉事项1
我方于2024年2月26日对投诉人进行了质疑回复,针对质疑事项2的问题给予非常的明确回复,并非狡辩答非所问。投诉人提出的一系列质疑均与此次招标清单中涉及到的设备是否必须要求为节能产品且需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有关。在质疑回复中明确了《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文件中,以“★”标注的为政府强制采购产品。本采购文件中为投标人提供仅供参考的设备产品采购清单中,其采购产品并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产品,则不需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并未涉嫌量身定做招标文件,有失公平竞标。
关于投诉事项2
我方于2024年2月26日对投诉人进行了质疑回复,针对质疑事项3的问题给予非常的明确回复,并非狡辩答非所问。技术服务标准统一是指货物、服务的技术指标完全一致或者基本一致,没有差别。采购文件仅对设备和技术路线提出了最基本的要求,采购文件采购需求5.2.3中明确说明“清单仅供参考,以投标人提交设备清单为准”,要求投标供应商根据实地现场情况,现场自行组织踏勘,并出具调研报告以及提供设备土建设计条件图,因可研、设计是智力含量高的服务,不同供应商提供的服务差异较大,且采购人要求供应商提供的运维服务不局限于采购文件所要求,希望潜在供应商能提供更完善、合理性强、科学性强的运维方案,则本次采购不宜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综合评分法,是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价格、技术、状况、信誉、业绩、服务等进行综合评审后,以得分最高的投标供应商作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该评标方法更适用于此项目。 
五、处理依据及结果
   1、处理依据:本机关审查查明:
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绍柯采〔2024〕511号),采购预算金额148万元,采购标的为垃圾中转站渗滤液处置装置,采购人为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办事处。2024年2月7日在浙江政府采购网发布采购公告,2024年2月27日开标并发布采购结果,共有三家供应商投标,中标单位为长兴瑷晟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投诉人杭州欧叶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未参与投标。2024年2月22日,投诉人向被投诉人及采购代理机构递交了《质疑函》;2024年2月26日,被投诉人绍兴市柯桥区柯岩街道办事处和浙江华耀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对《质疑函》做出了回复。
本机关认为:
关于投诉事项1。综合质疑和投诉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采购产品是否需要出具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规定网站证书查询截图等问题。
1.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的规定:“采购单位应在政府采购招标文件(含谈判文件、询价文件)中载明对产品的节能要求、对节能产品的优惠幅度,以及评审标准和方法等,以体现优先采购的导向。”为落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政策,《公开招标文件》第二部分“投标人须知”在“前附表”和“总则”中载明节能产品相关通用的要求并无不当。
2.(1)《公开招标文件》第三部分“采购需求”表明此次采购的是1套垃圾渗滤液处理装置,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9号)相关规定,经查询《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垃圾渗滤液处理装置并未纳入该清单。(2)在《具体评标标准》中也未将包括“A020519泵”等参考清单具有节能产品认证或规定网站证书查询截图作为评审因素。(3)结合开标阶段三家供应商提交的投标文件来看,供应商也未提供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或规定网站证书查询截图。
据此,投诉事项1不成立。
关于投诉事项2。综合质疑和投诉内容,本投诉事项实质上是指此次采购项目招标评标方法是适用最低评标价法还是综合评分法问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 》第三十四条第一至三款规定:“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最低评标价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投标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选择评标方法时,应根据采购项目的特点来决定采用何种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招标应采用最低评标价法,技术复杂、性质特殊的采购项目可采用综合评分法。从《公开招标文件》第三部分的“采购需求”可知,本项目采购内容除了采购设备,还有配套的水池、设备基础等土建工程,且渗滤液处置装置也非技术标准统一的货物,因此此次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采用综合评分法并无不当。
2.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即未经质疑事项不属于财政部门投诉处理范围。投诉人主张“如《浙江省政府采购禁止行为清单指引(一)》文件“目录10未依法设定评审因素、将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的供应商商务条件、资信、从业人员技术职称即认证、荣誉作为评审因素”(详见招标文件),商务技术分70分,其中企业认证4分、企业实力13分”。经查,上述事项未在质疑阶段提出,不属于财政部门投诉处理范围。
据此,投诉事项2不成立。  
   2、处理结果:综上,本机关认为投诉人对被投诉人关于柯岩新胜垃圾中转站渗滤液处置采购项目(绍柯采〔2024〕511号)的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规定,决定驳回投诉。 
六、处理日期:2024年04月02日 
七、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绍兴市柯桥区财政局 
   2、联 系 人:王晖 
   3、联系电话:84125927   
附件信息:
打印版-柯岩新胜垃圾中转站渗滤液处置采购项目处理决定书).docx
31.7 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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