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西北师范大学2024年学生综合体家具采购项目)
金额
-
项目地址
甘肃省
发布时间
2024/07/1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024zfcg00619
预算金额899.92万元
招标公司西北师范大学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甘财采处(2024)41号
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01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西北师范大学2024年学生综合体家具采购项目”(项目编号:2024zfcg00619)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
项目名称:西北师范大学2024年学生综合体家具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2024zfcg00619 项目预算:899.9274万元
投诉人:甘肃一林文仪家具有限公司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蓝科路677号(中海广场16幢12层1225室)
被投诉人1:西北师范大学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967号
被投诉人2:甘肃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兴路68号
中标供应商:重庆汇聚教学设备有限公司
地址:重庆市璧山区青杠街道新裕路106号
我机关依法对2024年6月13日收到的甘肃一林文仪家具有限公司对“西北师范大学2024年学生综合体家具采购项目”采购文件的投诉予以受理。
一、核查情况
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的“认证体系”第1条“投标人或其生产厂家具有家具防火阻燃质量等级认证证书(认证范围须含:桌台、椅凳类、柜架类、床类)的得1分。须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查询截图”的评分项设置不合理,前述内容所涉证书由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且等级划分较多,具有指向性、排他性、指向特定企业,分值要求不具体、不明确、不具有权威性,本次采购产品中钢制类产品占比很多,只要符合招标文件中的防火阻燃要求即可,建议取消该证书。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投诉所涉评分项将证书认证范围限定为“桌台、椅凳类、柜架类、床类”,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具有排他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另该评分项不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的情形;且本次采购虽大多为钢制类产品,但床板、桌面等为木质类产品,前述证书与采购需求相适应。故投诉人关于投诉所涉评分项设置不合理、具有排他性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的“认证体系”第2条“投标人或其生产厂家具有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认证范围须含:金属家具、钢木家具、钢塑家具)提供证书的得1分。须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查询截图”的评分项具有指向性,指定金属家具、钢木家具、钢塑家具认证范围,由第三方检测公司出具的测量管理体系认证范围不统一、不一致,学校家具认证或教学家具认证就包括了金属家具、钢木家具、钢塑家具,建议删除该证书。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投诉所涉评分项将证书认证范围限定为“金属家具、钢木家具、钢塑家具”,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具有排他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故投诉事项2成立。
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的“认证体系”第3条“投标人或其生产厂家具有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颁发的中国Ⅲ型环境产品声明评价证书(认证范围须含:金属公寓家具)提供证书的得2分;须提供中国质量认证中心官网查询截图”的评分项所涉证书是一项国际公认的第三方检验检测报告,其申请程序内容具有严重歧视、排斥中小微企业的条件,且认证范围具有指向性,建议删除。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投诉所涉评分项将证书认证范围限定为“金属公寓家具”,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具有排他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该评分项将发证机构限定为中国质量认证中心,但中国质量认证中心非前述证书的唯一认证机构,存在排斥其他能够颁发该证书认证机构的情形;另现有材料不足以证明该证书申请程序内容具有歧视、排斥中小微企业的条件。故投诉人关于投诉所涉证书认证范围具有指向性的投诉理由成立;其余投诉理由不成立。
投诉事项4: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的“售后能力”第1条“投标人或其生产厂家具有服务保障和专业技术能力认证证书(认证范围须含:公寓家具、公寓床),提供证书原件彩色扫描件并加盖公章,得2分,不提供不得分”的评分项设置不合理,具有指向性和排他性,前述内容所涉证书认证范围“公寓家具”就包含了公寓床、公寓椅等产品,该评分项限制认证范围,建议删除公寓床,大多数企业是按照材质或品类来进行分类认证的,如木质、钢制、钢木、软体家具等。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投诉所涉评分项将证书认证范围限定为“公寓家具、公寓床”,属于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具有排他性,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第(八)项的规定。故投诉事项4成立。
投诉事项5: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商务部分”的“售后能力”第2条“提供售后服务管理师证书,每提供一份得0.5分,最多得4分,提供证书原件扫描件及投标单位本年度为其缴纳社保的证明材料并加盖公章,不满足不得分”的评分项设置不合理,未明确所涉证书是由社会培训机构颁发还是人社机构颁发,前述机构颁发的证书含金量大有不同,且该项目有1名售后服务管理师即可协调组织售后服务工作人员开展售后工作,无需8名之多,此项分值无评价意义,建议删除。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材料等,国家认可的机构颁发的“售后服务管理师证书”均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该评分项不存在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的情形,且分值设置不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故投诉事项5不成立。
投诉事项6:招标文件“评标办法”中“技术部分”的“检测报告”第1条“须提供2022年以来至本招标公告发出之日前的多功能组合公寓床(钢塑木)由国家认可的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须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查询截图”的评分项设置不合理,本次招标为货物类采购,只有提前做好检测报告的供应商才能得分,对其他参与投标的供应商不公平,具有明显的指向性和排他性。
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提供的相关材料、专家论证意见等,招标文件要求须提供2022年以来至本招标公告发出之日前的多功能组合公寓床(钢塑木)的检测报告,但“多功能组合公寓床(钢塑木)”的技术参数非国家强制检测项目,存在限制检测报告出具时间、增加供应商投标成本、未给予供应商准备检测报告必要时间的问题;另要求该检测报告由“权威机构”出具,前述评审因素使用“权威”这一没有明确判断标准的表述,属于评审因素未细化和量化的情形;要求须提供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查询截图,但该网站中的检测报告信息由检测机构自行报送,并非所有真实有效的检测报告均可在该网站中查询,存在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的情形。故投诉事项6成立。
二、处理决定
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第三十一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
1、投诉事项1、3部分成立,投诉事项2、4、6成立,但从评审情况来看,前述情形不影响该项目中标结果,故责令采购人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2、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招标文件编制违法违规的问题限期改正。
3、驳回其余投诉事项。
三、权利告知
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60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6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甘肃省财政厅
2024年7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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