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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F(祥)-2018-2:南涧县无量山镇人民政府自燃式生活垃圾热解净化处理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金额
-
项目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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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18/04/28
公告摘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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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算金额-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YF(祥)- 2018 -2:南涧县无量山镇人民政府自燃式生活垃圾热解净化处理设备采购项目合同公告

合同登记编号:YF(祥)- 2018 -2

自燃式生活垃圾热解处理设备采购

项目名称: 南涧县无量山镇人民政府自燃式生活垃圾热解净化处理设备采购项目

项目地点: 南涧彝族自治县无量山镇

甲 方: 南涧彝族自治县无量山镇人民政府

乙 方: 祥云县扬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合同签订地: 南涧彝族自治县无量山镇人民政府

签订日期: 2018


甲方:南涧彝族自治县无量山镇人民政府

乙方:祥云县扬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信原则,双方自燃式生活垃圾热解处理设备采购项目,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一、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 南涧县无量山镇人民政府自燃式生活垃圾热解净化处理设备采购项目

2项目地点 南涧彝族自治县无量山镇

3、设备处理规模: 日处理/5吨

二、项目内容和验收标准

1、项目内容: 燃式生活垃圾热解处理设备采购

2、执行标准:

本设备系统入炉废物及烟气污染排放符合国家《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新 GB18485—2014标准限值。

三、项目承包范围

1、经甲乙双方协定,乙方负责提供自燃式生活垃圾热解处理设备并负责设备的安装、调试及甲方工作人员操作管理培训,提供甲方在竣工验收资料中涉及设备部分的相关资料。

2、甲方负责组织本项目附属配套设施的土建建设(按附属工程施工图),负责本项目的验收工作。

四、工程工期

1.本项目设备安装工期为 60 个工作日,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影响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因素,工期顺延。安装时间为 20 天。

2.本项目设备安装结束调试工期为 30 工作日,自乙方安装技术人员进场之日起至设备调试正常运行日止。如遇不可抗力因素或其它影响施工不能正常进行的因素,工期顺延。安装结束后系统调试时间为 20 天。

五、双方责任及约定

1、甲方责任

、为乙方设备进场、安装、调试以及技术人员的工作提供必要条件

②、负责本项目所有的附属配套设施设备的施工建设。

③、负责采购乙方热解炉的部分辅助材料(所需辅材材料清单由乙方技工提供,甲方按市场价采购,费用由乙方承担)。

④、负责联系、协调政府相关部门支持本项目的实施。

⑤、甲方在土建施工过程中的安全事故由甲方自行承担。

2、乙方责任

①、责提供本项目的设备,提供安装设计图纸并负责安装、调试运行。

②、在具备调试工作条件后按工期进度要求进行调试工作。

③、负责培训建设项目所在地的操作人员1-2;提供《操作规程》及《注意事项》。

④、设备自调试完成之日起,负责两年内无偿保修(质量保修范围包括由乙方所提供的设备以及安装工程,甲方不按操作规程操作和管理不当引起的损坏除外),年后有偿服务

⑤、按合同约定的设备到场、安装、调试时间进行施工,若在施工过程中由于甲方原因、天气及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工期停滞,工期可相应顺延。

⑥、乙方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出现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负责,并承担由此引发的经济损失。

3、双方约定

①、甲方应按约定完成准备工作,并符合乙方施工条件;如因甲方未按期完成准备,或其他原因造成项目停滞的,工期顺延;

、甲方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施工。

、乙方项目建设、设备安装、调试完成后书面通知甲方开始试运行,甲方应在乙方指导下按照操作规程进行规范操作,检验设备运行情况,并进入验收程序。如因甲方原因不能参与系统试运行,自甲方收到乙方试运行申请之日起满10个工作日视为系统验收合格。

④、双方同意在项目建成后配合对方进行相应的宣传;甲方同意为乙方客户参观本项目提供便利服务。

⑤、该系统污染物排放已经通过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合格,如甲方需单独进行污染物排放检测,检测合格费用由甲方自行承担,检测不合格,费用由乙方承担直至整改合格。

六、保密协议

本项目所用技术及相关设备涉及到的一切知识产权,包括乙方的专利、专有技术和专利产品,一律归乙方所有,受中华人民共和国知识产权相关法律的保护,双方均负责为之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给第三方;在未经方书面许可,不得将工程任何报告、方案、图纸、施工过程和单元图片、协议、会谈记录、往来函件、技术数据泄露给第三方使用或作其他用途。

、费用及付款方式

1、合同总价: 155.8 万元(大写: 壹佰仟元整

2、付款方式

第一次付款: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付款40%,合计人民币 : 62.32 万元(大写:陆拾佰元整 ) 。

第二次付款:设备到场安装之前付款40%,合计人民币: 62.32万元(大写:陆拾佰元整 )。

第三次付款:项目整体完工经乙方调试正常使用5个工作日内付款17%,合计人民币 26.486 万元(大写:贰拾万肆仟拾元整 )。

如乙方提交验收申请报告后七个工作日内甲方未验收视为项目验收合格。

第四次付款:设备运行正常一年后付款3%,约合计人民币:4.674万元(大写:肆万拾元整 )。

、违约责任

1、甲方如未按时付款,工期顺延,甲方承担工期顺延责任。

2、由于甲方原因导致工期延期6个月以上,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同时甲方应向乙方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3、乙方未按合同约定交付设备及安装调试的,应向甲方赔偿由此带来的经济损失。

4、由于乙方原因工程不能正常运行,由乙方负责无偿整改;如最终整改后仍无法完全达到考核标准,乙方将按国家有关规定赔偿给甲方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具体赔偿额度请国家做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认定,赔偿额不超过不达标部分的工程款额。

、其

1本合同一式份,双方各执

2、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4、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均应委派相关人员(授权书)接受文件、资料、设备、并应签字备案。

5、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6、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一切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甲方(盖章

地址:

法定代表:

代表人:

时间:

乙方开户银行信息:

开户银行:

帐号:

电话:

邮政编码:

乙方(盖章):祥云县扬帆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地址:祥云县祥城镇八里路西侧

法定代表:

代表人:

时间: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祥云支行

53001717236050126338

0872-3128078

672100

信息来源: http://www.yngp.com/bulletin_zz.do?method=showBulletin&bulletin_id=7e38b862.16300821067.-7ae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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