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盘锦市公安局本级车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金额
76万元
项目地址
辽宁省
发布时间
2024/03/2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h24-211100-00477
预算金额76万元
招标公司盘锦市公安局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
代理联系人张鹤腾0427-8650051
标书截止时间2024/04/12
投标截止时间2024/04/12
公告正文
(盘锦市公安局本级车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项目概况
盘锦市公安局本级车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4月12日 09时15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4-211100-00477
项目名称:盘锦市公安局本级车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760,000.00
最高限价(%):100
采购需求:查看
★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服务期满后,采购单位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如供需双方同意可续签(续签合同须每年一签),续签合同不能超过二年。
★履约地点:盘锦市公安局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由采购单位每月按实际发生额将保险价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同时开具发票)。
★一、服务内容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及《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盘锦市公安局公务用车(其中包括小型轿车、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越野车、货车、新能源汽车及特种专业车辆等车种)车辆保险服务(包含交强险、商业险)供应商进行采购。
下附车辆统计表。
★二、服务要求
(一)承保基本服务要求
1.投标人与采购单位协商后确定本项目承保、理赔及其他服务的负责部门、负责人及服务专员,为投保人提供上门服务,并按照要求提供人员配备名单,具有提供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的保险服务能力,
2.投标人提供的保险及服务需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符合相关标准。
3.投标人具有先进完善的信息系统服务水平,具备网上办理服务功能,满足对续保车辆、新购车辆相关保险手续、出险车辆、理赔项目、退保、保险变更维修费用等方面数据的即时查询、统计需求,并按照要求的时间和数据格式,及时提供保险服务的明细信息。投标人自行承担因建立信息传输网络而发生的己方网络建设费及维护费。
4.每月按照双方约定,派专人提供上门服务,协助投保人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完成出单事宜,并按要求及时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派专人送达投保人。
5.新购车辆于购车当日办妥保险手续,续保车辆在保险到期2个工作日前办妥续保手续,同时按要求将有关单据及时送达投保人。
6.投标人保证在接到车辆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理赔基本服务要求
投标人应建立车辆统一保险项目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并具有较高的理赔处理信息化水平,切实遵守以下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实现客户服务高度满意。
1.接报案。
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投标人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合法有效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2.现场查勘。
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人到达事故现场。如无法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如被保险人当时无法拍照,可不提供现场照片。
3.拖车服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被保险人需要,应提供拖车服务,并且市内拖车应在2小时之内、郊区县拖车应在4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如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应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拖车发票,拖车费按照物价和公安部门标准执行。
4. 定责定损。
(1)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
A.对于常见车型,在接到报案后: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内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至50,000元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0元以上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B.对于稀有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
C.当和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应指定双方认可的具有省级资质的车辆损失价格认证机构进行损失鉴定,并由投标人负担有关鉴定费用;
(2)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3)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
5.车辆修理。
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可自行选择维修厂修理受损车辆,也可选择中标人提供的推荐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受损车辆在双方共同认可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修理,定损应和修理厂或专修厂共同完成。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应同意一律予以更换。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应为主厂件、原配件。受损车辆在中标人推荐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单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车辆修理完毕,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和委托书后,由修理厂代为索赔。
6.索赔材料递交。
接到被保险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凭相关部门(如物业、单位车辆管理部门等)的事故证明,向投标人进行索赔。
7.赔款时限。
在被保险人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后,承诺按下列约定时限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5000元 (含)以下,2个工作日;5000元~50000元(含),5个工作日;50000元~100000元(含),7个工作日;100000元以上,10个工作日。如自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最低赔偿数额先行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及时支付相应的差额。如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赔款,则应按照实际拖延天数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滞纳金,赔款滞纳金为应付赔款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所计算的单利(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
8.特殊情况的处理。
(1)异地出险理赔服务。
保险车辆在投保所在地以外地区发生保险事故,应直接派人或委托有关机构代理查勘现场,并派专人协助被保险人全程办理相关索赔手续;同意在被保险人事先报案的前提下,接受二次修理中的临时修理费用。
(2)第三方责任事故。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无责,而第三方应负全部责任时,应按照签署合同内容以及保险险种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同时从被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利,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追偿权。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或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3)投保车辆出险导致全损或发生盗抢事故,赔付金额不低于同款车辆的同期车辆折旧报废价值。
9.人员伤亡处理。
(1)轻微人伤案件,责任无争议,经保险公司查勘认可后,双方现场协商赔付,提供协议调解书及其收据正常赔付,无须报交警。
(2)当发生三者人伤的保险事故,中标人需对事故中的伤者的抢救费进行相应额度的垫支付。
(3)当发生三者人伤的保险事故,中标人须免费提供伤者病情、治疗方案、续医、二次手术、伤残鉴定等全程咨询服务。并指定具有专业处理伤人事故丰富经验的的人员作为本项目核损专员。
(三)其他服务要求
1.负责办理投保车辆的保险手续、代缴车船税;出险车辆、理赔案件、赔款金额等方面的查询需求。
2.续保跟踪服务:车辆在保险到期30日前主动联系续保事宜,并办妥相关手续。
3.车辆变更服务:主动协助,按照车辆变更通知(如过户、调拨、报废等)及时做批改手续。
4.添加 VIP客户标识:为投保车辆在系统内设置 VIP标志,便于开通承保、理赔绿色服务通道。
5.出险车辆案件协助:出险车辆涉及交通管理部门的双方事故案件,能协助车辆使用单位与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6.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服务:对有争议的理赔诉讼案件,能派遣或委托法律诉讼专业人员协助进行应诉处理。
7.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报案的,能协助办理补报案手续。
8.全国通赔:车辆在保险期内无论在哪个城市出险都可以全国通赔,无需回到本市理赔。
9.开放式服务保障:登陆网站,借助网上查询功能,即可了解赔案处理状态,跟踪赔案进程。
10.免现场、免事故证明、案件直赔快捷:车辆出险后到采购人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的,可免于提供现场照片和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证明,且理赔款项直接划入该修理厂账户。
11.售后服务。
(1)中标人须建立良好的信息传输网络,满足对续保车辆、新购车辆相关保险手续、出险车辆、理赔项目、退保、保险变更及维修费用等方面数据的即时查询、统计需求,并按照要求的时间和数据格式,及时提供保险服务的明细信息。中标人自行承担因建立信息传输网络而发生的己方网络建设费及维护费。
(2)中标人应设立服务专门窗口,为投保人提供专人上门服务,并按要求提供人员配备名单。一旦出现人员变动,应及时书面告知投保人。
(3)中标人指派至少1名项目经理,负责按照签署合同的有关内容为投保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4)中标人配备至少2名客户服务专员,分别作为项目专职承保人员、专职核赔人员,协助项目经理提供保险服务。
(5)中标人为本项目成立专门服务窗口并设立专门服务电话,负责受理各被保险人的意见反馈。
(6)投保人在协议期内,享有中标人对社会车辆保险提供的所有优惠服务。
(四)合同终止条件
如国家保险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中标人应与采购人及时协商:重新修订相关协议条款。
★三、报价要求
1.在国家最新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提供最优惠比率。
2.本项目投标人按照2020年9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下发实施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中规定范围之内的车辆商业险自主定价系数(即为比率)作为投标报价。注:采购人车辆商业险保费=车辆固定保费(车辆基准保费*车辆出险系数)*车辆商业险自主定价系数(即为比率),车辆商业险自主定价系数即为投标报价(即为比率)。举例:采购人某台车辆商业险保费价格=车辆固定保费1000元(车辆基准保费*车辆出险系数)*投标人车辆商业险自主定价系数(即为比率)80%=800元。车辆商业险自主定价系数(即为比率)80%即为投标报价。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服务期满后,采购单位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如供需双方同意可续签(续签合同须每年一签),续签合同不能超过二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3月29日 17时00分至2024年04月12日 09时15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4月12日 09时15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4年04月12日 09时15分(北京时间)
地点: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东华路77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盘锦市公安局
地 址: 盘锦市辽滨经开区直方街
联系方式: 1390427607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
地 址: 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东华路77号
联系方式: 0427-8650051
邮箱地址: 无
开户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 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
账号: 29998139909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鹤腾
电 话: 0427-8650081
项目概况
盘锦市公安局本级车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线上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04月12日 09时15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JH24-211100-00477
项目名称:盘锦市公安局本级车辆保险服务采购项目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包组编号:001
预算金额(元):760,000.00
最高限价(%):100
采购需求:查看
★服务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服务期满后,采购单位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如供需双方同意可续签(续签合同须每年一签),续签合同不能超过二年。
★履约地点:盘锦市公安局
★付款方式:合同签订后由采购单位每月按实际发生额将保险价款支付给乙方(乙方同时开具发票)。
★一、服务内容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及《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办法》相关规定,盘锦市公安局公务用车(其中包括小型轿车、小型客车、中型客车、大型客车、越野车、货车、新能源汽车及特种专业车辆等车种)车辆保险服务(包含交强险、商业险)供应商进行采购。
下附车辆统计表。
盘锦市公安局车辆统计表 | |||||||||||||||||||||||||||||||||||||||||||||||||||||||||||||||||||||||||||||||||||||||||||||||||||||||||||||||||||||||||||||||||||||||||||||||||||||||||||||||||||||||||||||||||||||||||||||||||||||||||||||||||||||||||||||||||||||||||||||||||||||||||||||||||||||||||||||||||||||||||||||||||||||||||||||||||||||||||||||||||||||||||||||||||||||||||||||||||||||||||||||||||||||||||||||||||||||||||||||||||||||||||||||||||||||||||||||||||||||||||||||||||||||||||||||||||||||||||||||||||||||||||||||||||||||||||||||||||||||||||||||||||||||||||||||||||||||||||||||||||||||||||||||||||||||||||||||||||||||||||||||||||||||||||||||||||||||||||||||||||||||||||||||||||||||||||||||||||||||||||||||||||||||||||||||||||||||||||||||||||||||||||||||||||||||||||||||||||||||||||||||||||||||||||||||||||||||||||||||||||||||||||||||||||||||||||||||||||||||||||||||||||||||||||||||||||||||||||||||||||||||||||||||||||||||||||||||||||||||||||||||||||||||||||||||||||||||||||||||||||||||||||||||||||||||||||||||||||||||||
单位:元 备注:下表为我局现有车辆,保费为上一年度保单保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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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服务要求
(一)承保基本服务要求
1.投标人与采购单位协商后确定本项目承保、理赔及其他服务的负责部门、负责人及服务专员,为投保人提供上门服务,并按照要求提供人员配备名单,具有提供全年365天,每天24小时的保险服务能力,
2.投标人提供的保险及服务需经中国银保监会批准,符合相关标准。
3.投标人具有先进完善的信息系统服务水平,具备网上办理服务功能,满足对续保车辆、新购车辆相关保险手续、出险车辆、理赔项目、退保、保险变更维修费用等方面数据的即时查询、统计需求,并按照要求的时间和数据格式,及时提供保险服务的明细信息。投标人自行承担因建立信息传输网络而发生的己方网络建设费及维护费。
4.每月按照双方约定,派专人提供上门服务,协助投保人填写《机动车辆保险投保单》,完成出单事宜,并按要求及时将保单正本和保费发票派专人送达投保人。
5.新购车辆于购车当日办妥保险手续,续保车辆在保险到期2个工作日前办妥续保手续,同时按要求将有关单据及时送达投保人。
6.投标人保证在接到车辆变更通知后,应及时办理变更手续。
(二)理赔基本服务要求
投标人应建立车辆统一保险项目理赔服务绿色通道,并具有较高的理赔处理信息化水平,切实遵守以下保险理赔服务条款,主动迅速地提供优质的理赔服务,实现客户服务高度满意。
1.接报案。
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可全年365天随时接受被保险人的出险报案。被保险人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的时间内报案,投标人应认可被保险人事后出具的合法有效的书面说明,并视同为及时报案。
2.现场查勘。
接到报案后需要进行现场查勘的,应立即指派专人到达事故现场。如无法到达事故现场,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现场照片、损失清单、事故说明、修理发票及其他证明材料作为赔付理算依据。如被保险人当时无法拍照,可不提供现场照片。
3.拖车服务。
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事故,如被保险人需要,应提供拖车服务,并且市内拖车应在2小时之内、郊区县拖车应在4小时之内到达事故现场;如无法或不能及时提供拖车服务,应接受被保险人提供的拖车发票,拖车费按照物价和公安部门标准执行。
4. 定责定损。
(1)接到被保险人报案后,对于属于保险责任的事故,应当按照以下约定及时定损:
A.对于常见车型,在接到报案后: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以内的,应在1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元至50,000元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预估车辆损失金额在人民币50,000元以上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确定损失金额;
B.对于稀有车型,应会同被保险人共同确定损失金额;
C.当和被保险人就赔偿结果无法达成一致时,应指定双方认可的具有省级资质的车辆损失价格认证机构进行损失鉴定,并由投标人负担有关鉴定费用;
(2)如未按约定时间定损,造成财产损失无法确定,应以被保险人提供的财产损毁照片、损失清单和修理发票作为赔付理算依据;
(3)对于不属于保险责任的,应在接到被保险人赔偿请求后3个工作日内向其发出《拒赔通知书》。
5.车辆修理。
车辆出险后,被保险人可自行选择维修厂修理受损车辆,也可选择中标人提供的推荐修理厂及专修厂修理受损车辆。受损车辆在双方共同认可的资质合格的修理厂或专修厂修理,定损应和修理厂或专修厂共同完成。受损车辆的维修以修复为原则,但涉及车辆行车安全的关键零部件(如:刹车系统、转向系统),应同意一律予以更换。受损车辆更换零部件应为主厂件、原配件。受损车辆在中标人推荐的修理厂进行修理,对于属于保险赔偿范围内的损失,被保险人可凭保险单无需先行支付修理费用,车辆修理完毕,被保险人向修理厂提供完整的索赔资料和委托书后,由修理厂代为索赔。
6.索赔材料递交。
接到被保险人索赔材料后应立即审查核实,若认为有关证明或材料不完整,应立刻以书面或口头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应补充提供的有关证明或材料。若在接到索赔资料后1个工作日内未给予有关审核意见,则视为认可索赔资料的完整性。对于非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险人可凭相关部门(如物业、单位车辆管理部门等)的事故证明,向投标人进行索赔。
7.赔款时限。
在被保险人提供完整必要的索赔材料后,承诺按下列约定时限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5000元 (含)以下,2个工作日;5000元~50000元(含),5个工作日;50000元~100000元(含),7个工作日;100000元以上,10个工作日。如自收到完整的索赔资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未能确定赔偿金额,应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将可以确定的最低赔偿数额先行支付,待最终确定赔偿金额后及时支付相应的差额。如未按约定时间支付赔款,则应按照实际拖延天数向被保险人支付赔款滞纳金,赔款滞纳金为应付赔款金额按实际违约天数所计算的单利(采用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活期利率)。
8.特殊情况的处理。
(1)异地出险理赔服务。
保险车辆在投保所在地以外地区发生保险事故,应直接派人或委托有关机构代理查勘现场,并派专人协助被保险人全程办理相关索赔手续;同意在被保险人事先报案的前提下,接受二次修理中的临时修理费用。
(2)第三方责任事故。
对于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被保险人无责,而第三方应负全部责任时,应按照签署合同内容以及保险险种先予赔偿被保险人,同时从被保险人取得代位追偿权利,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位行使追偿权。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方请求赔偿的权利或因被保险人的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3)投保车辆出险导致全损或发生盗抢事故,赔付金额不低于同款车辆的同期车辆折旧报废价值。
9.人员伤亡处理。
(1)轻微人伤案件,责任无争议,经保险公司查勘认可后,双方现场协商赔付,提供协议调解书及其收据正常赔付,无须报交警。
(2)当发生三者人伤的保险事故,中标人需对事故中的伤者的抢救费进行相应额度的垫支付。
(3)当发生三者人伤的保险事故,中标人须免费提供伤者病情、治疗方案、续医、二次手术、伤残鉴定等全程咨询服务。并指定具有专业处理伤人事故丰富经验的的人员作为本项目核损专员。
(三)其他服务要求
1.负责办理投保车辆的保险手续、代缴车船税;出险车辆、理赔案件、赔款金额等方面的查询需求。
2.续保跟踪服务:车辆在保险到期30日前主动联系续保事宜,并办妥相关手续。
3.车辆变更服务:主动协助,按照车辆变更通知(如过户、调拨、报废等)及时做批改手续。
4.添加 VIP客户标识:为投保车辆在系统内设置 VIP标志,便于开通承保、理赔绿色服务通道。
5.出险车辆案件协助:出险车辆涉及交通管理部门的双方事故案件,能协助车辆使用单位与交通管理部门进行沟通协调。
6.交通事故法律咨询服务:对有争议的理赔诉讼案件,能派遣或委托法律诉讼专业人员协助进行应诉处理。
7.设立24小时保险服务专线电话,对因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报案的,能协助办理补报案手续。
8.全国通赔:车辆在保险期内无论在哪个城市出险都可以全国通赔,无需回到本市理赔。
9.开放式服务保障:登陆网站,借助网上查询功能,即可了解赔案处理状态,跟踪赔案进程。
10.免现场、免事故证明、案件直赔快捷:车辆出险后到采购人指定修理厂进行维修的,可免于提供现场照片和交通管理部门的事故证明,且理赔款项直接划入该修理厂账户。
11.售后服务。
(1)中标人须建立良好的信息传输网络,满足对续保车辆、新购车辆相关保险手续、出险车辆、理赔项目、退保、保险变更及维修费用等方面数据的即时查询、统计需求,并按照要求的时间和数据格式,及时提供保险服务的明细信息。中标人自行承担因建立信息传输网络而发生的己方网络建设费及维护费。
(2)中标人应设立服务专门窗口,为投保人提供专人上门服务,并按要求提供人员配备名单。一旦出现人员变动,应及时书面告知投保人。
(3)中标人指派至少1名项目经理,负责按照签署合同的有关内容为投保人提供承保、理赔及其他各类保险服务,包括必要的组织与协调工作。
(4)中标人配备至少2名客户服务专员,分别作为项目专职承保人员、专职核赔人员,协助项目经理提供保险服务。
(5)中标人为本项目成立专门服务窗口并设立专门服务电话,负责受理各被保险人的意见反馈。
(6)投保人在协议期内,享有中标人对社会车辆保险提供的所有优惠服务。
(四)合同终止条件
如国家保险政策发生重大变化,中标人应与采购人及时协商:重新修订相关协议条款。
★三、报价要求
1.在国家最新政策允许的范围内提供最优惠比率。
2.本项目投标人按照2020年9月19日中国银保监会下发实施的《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中规定范围之内的车辆商业险自主定价系数(即为比率)作为投标报价。注:采购人车辆商业险保费=车辆固定保费(车辆基准保费*车辆出险系数)*车辆商业险自主定价系数(即为比率),车辆商业险自主定价系数即为投标报价(即为比率)。举例:采购人某台车辆商业险保费价格=车辆固定保费1000元(车辆基准保费*车辆出险系数)*投标人车辆商业险自主定价系数(即为比率)80%=800元。车辆商业险自主定价系数(即为比率)80%即为投标报价。
合同履行期限:自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服务期满后,采购单位在年度预算能够保障的前提下,如供需双方同意可续签(续签合同须每年一签),续签合同不能超过二年。
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内容:详见采购文件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无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供应商须具有“保险业务经营许可证”
三、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须知
参加辽宁省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未进入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的,请详阅辽宁政府采购网 “首页—政策法规”中公布的“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的相关规定,及时办理入库登记手续。填写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联系人等简要信息,由系统自动开通账号后,即可参与政府采购活动。具体规定详见《关于进一步优化辽宁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入库程序的通知》(辽财采函〔2020〕198号)。
四、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03月29日 17时00分至2024年04月12日 09时15分(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线上获取
方式:线上
售价:免费
五、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04月12日 09时15分(北京时间)
地点:辽宁政府采购网
六、开启
时间:2024年04月12日 09时15分(北京时间)
地点: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东华路77号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八、质疑与投诉
供应商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采购代理机构或采购人提出质疑。
1、接收质疑函方式:线上或书面纸质质疑函
2、质疑函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
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提起投诉。
九、其他补充事宜
无
十、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 盘锦市公安局
地 址: 盘锦市辽滨经开区直方街
联系方式: 1390427607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 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
地 址: 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东华路77号
联系方式: 0427-8650051
邮箱地址: 无
开户行: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盘锦分行营业部
账户名称: 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
账号: 299981399093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 张鹤腾
电 话: 0427-8650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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