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广东弗我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金额
40000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23/07/31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受理号(号) | 20230015225 |
项目名称 | 广东弗我智能制造有限公司建设项目 |
建设地点 | 厂房一: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怀德路243号正鸿高新产业园8栋3-6层 厂房二: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怀德路243号正鸿高新产业园9栋101及3-6层 |
建设单位 | 广东弗我智能制造有限公司 |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 | 广东裕丰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
项目概况 | 广东弗我智能制造有限公司通讯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新下路5号12栋301室。建设地址为广东省东莞市虎门镇怀德路243号正鸿高新厂房8栋3-6层、9栋101及3-6层。项目总投资40000万元,占地面积11176.15m2,建筑面积47454.6m2。项目主要从事电子烟的加工生产和检测,年生产年产电子烟6592.4万支,年检测电子烟产品品质1万批次。 |
主要环境影响及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 | 废气:项目拟将搅拌、注油、喷码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内,并在上方使用集气罩收集该废气,然后设置四套“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每套设备对应一个排气筒)处理该废气,处理后引至楼顶高空排放(项目废气排放筒均为32m,DA001为厂房一4楼搅拌、注油工序废气排气筒,D002为厂房二4楼喷码工序废气排气筒,DA003为厂房一5楼搅拌、注油、喷码工序废气排气筒,DA004为厂房一6楼搅拌、注油、喷码工序废气排气筒),经处理后,DA001有组织排放的NMHC排放浓度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DA002有组织排放的NMHC排放浓度达到《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VOCs排放浓度达到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II 时段排气筒排放标准,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DA003、DA004有组织排放的NMHC排放浓度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和《印刷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41616-2022)表 1 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的较严值,VOCs排放浓度达到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第II 时段排气筒排放标准,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 厂房一VOCs(含NMHC)无组织排放的厂界浓度达到广东省《印刷行业挥发性有机化合物排放标准》(DB44/815-2010)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20(无量纲)),NMHC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项目拟将粘盒、点胶工序设置在密闭空间内,并在上方使用集气罩收集该废气,然后设置,三套“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每套设备对应一个排气筒)处理该废气,处理后引至楼顶高空排放(项目废气排放筒均为32m,DA005为厂房二4楼点胶工序废气排气筒,D006为厂房二4楼粘盒工序废气排气筒,DA007为厂房二5楼粘盒工序废气排气筒)。经处理后,DA005、6、7有组织排放的NMHC排放浓度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厂房二NMHC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20(无量纲)),NMHC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项目焊锡工序设备上方使用集气罩收集该废气,然后引至楼顶高空排放(项目废气排放筒为32m,DA008)。DA008有组织排放的锡及其化合物排放浓度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7-2001)第二时段二级标准限值,无组织排放的锡及其化合物厂界浓度达到广东省《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7-2001)第二时段无组织排放监控点浓度限值。 项目实验工序均在半密闭式的通风柜中进行操作,通风柜设置在密闭车间内,废气收集后经过“活性炭吸附+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该废气,处理后引至楼顶高空排放(项目废气排放筒均为32m,DA009为厂房二6楼实验室废气排气筒),经处理后DA009有组织排放的NMHC排放浓度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1 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限值,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表2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的要求。厂房二NMHC无组织排放的臭气浓度达到《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4554-93)恶臭污染物厂界二级新扩改建标准的要求(<20(无量纲)),NMHC厂区内无组织排放达到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3厂区内VOCs无组织特别排放限值。 废水:项目实验室清洗废水定期交由石马河流域外有处理能力的零星废水处理公司处理,不外排。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 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 31962-2015)B级标准的较严值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引至东莞市虎门宁洲污水处理厂处理,不会造成纳污水体水质下降,可以接受。 噪声:项目建成后,通过采取有效噪声污染防治措施、夜间不生产,厂界能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3类标准,叠加背景值后敏感点的声环境质量符合《声环境质量标准》(GB3096-2008)2类标准的要求,项目厂界噪声排放达到要求,预计不会对周围声环境造成明显影响。 固废:项目危险废物分类妥善收集后交由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处置,并执行危险废物转移联单。项目产生的危险废物须设置专门的危废仓库暂存,并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危险废物管理的有关规定,交给资质单位处理处置。危险废物在厂内暂存应分别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 项目拟将一般工业固体废物交专业公司回收处理,并按有关规定落实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在厂内采用库房或包装工具贮存,一般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设施、场所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对未处理的固体废物做出妥善处理,安全存放。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回收利用的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必须配套建设防雨淋、防渗漏、易识别等符合环境保护标准和管理要求的贮存设施或场所,以及足够的流转空间,按照国家环境保护的技术和管理要求,有专人看管,建立便于核查的进、出物料的台账记录和固体废物明细表。 生活使用的废旧塑料袋、饮料罐、纸盒等可回收利用物质,分类收集,再利用。不能再利用的剩余垃圾定点放置,并对堆放点进行消毒杀菌处理,防止散发恶臭,孳生蚊蝇,及时交予环卫部门清运处理。 |
公众参与情况 | |
相关环保措施承诺 | 根据环评要求,落实“三废治理”费用,做到专款专用,项目实施后应保证足够的环保资金,确保污染防治措施有效地运行,保证污染物达标排放。 |
公示时间 | 2023-07-31 |
联系人 | 东莞市生态环境局 |
联系电话 | 23391131 |
通讯地址 | 东莞市南城街道宏伟二路南城段九号胜安大厦 |
初步审查意见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编制监督管理办法》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有关技术导则、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程序等有关规定,我局对该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见附件)等材料进行审查,建设项目概况描述不全、所提环境保护措施不符相关规定等问题,拟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作出拟不予批准的决定。 |
初步审查意见附件 | |
备注 | 为体现公开、公正的原则,维护公众环境权益,现拟作出审批意见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基本情况予以公示,公示期五个工作日。 听证告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自公示之日五个工作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可对以上拟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意见提出书面听证申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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