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03地块同安国投芸溪安商房(设计“评定分离 ”)
发布时间:2023-09-21 17:19信息来源:原文链接地址
招标文件修改、澄清(答疑)纪要(一)
工程名称 | 2023-03地块同安国投芸溪安商房 (设计“评定分离”) | 招标阶段 | 设计招标 | ||
修改、澄清(答疑)纪要内容如下: 一、本项目绿色建筑设计费参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建设管理局等部门关于厦门市绿色建筑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厦府办(2014)11号)计取。 二、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须知前附表-7.4.2技术成果经济补偿内容修改为“给予经济补偿,补偿标准:经评标委员会评审的投标方案入围定标候选的投标人(不含中标人)每家各补偿25000元人民币。” 三、招标文件-第四章定标办法-3.2.1定标要素-3、实力-(2)子要素内容修改为“投标企业类似业绩情况:投标人具备的类似项目设计业绩。类似项目设计业绩是指: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前三年内(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日期为准,不含发布招标公告当日)完成设计的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单个设计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7300平方米的住宅类建筑工程设计业绩。” 四、招标文件-第四章定标办法-3.2.1定标要素-3、实力-(3)子要素内容修改为“投标人拟担任设计项目负责人具备的类似项目设计业绩。类似项目设计业绩是指:自本招标公告发布之日的前三年内(以施工图审查合格日期为准,不含发布招标公告当日)完成设计的并经施工图审查合格的单个设计合同总建筑面积不少于17300平方米的住宅类建筑工程设计业绩修。” 五、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0.3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修改为“10.3定金或预付款的比例 10.3.1定金或预付款 定金的比例/或预付款的比例10%。 10.3.2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 定金或预付款的支付时间:设计合同签订后设计人提交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核,设计人按照合同相关要求提交合法有效的发票后7日内支付,但最迟应在开始设计通知载明的开始设计日期/天前支付。” 六、招标文件-第五章合同条款及格式-第三节专用合同条款-10.4.1.1设计费用的支付(2)支付条件和时间修改为 “1.定金或预付款比例详见10.3款; 2.方案设计完成,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合同约定份数的方案设计文件,并获得工程规划许可证批准通过后,设计人提交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核,设计人按照合同相关要求提交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合同总额的10%; 3.施工图完成设计,设计人向发包人提交合同约定份数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并通过审查获得批准后,设计人提交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核,设计人按照合同相关要求提交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合同总额的50%; 4.设计人完成设计工作后,设计人提交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核,设计人按照合同相关要求提交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合同总额的10%; 5.项目完成主体结构验收完成后,设计人提交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核,设计人按照合同相关要求提交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10%; 6.项目完成竣工预验收后,设计人提交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核,设计人按照合同相关要求提交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设计费总额的5%; 7.项目完成竣工财务决算后,本合同结算设计费经最终审定后,设计人提交完整的设计文件资料至发包人存档且经发包人认可,设计人提交付款申请由发包人审核,设计人按照合同相关要求提交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后7个工作日内,发包人向设计人支付全部剩余设计费。” 七、删除招标文件第六章发包人要求(适用房屋建筑工程)-四、技术文件要求-(一)技术文件的组成“3.展示图、演示盘、模型和BIM动态演示视频等其他技术文件(当招标文件有要求时须提供)”。 八、招标文件-第六章发包人要求(适用房屋建筑工程)-四、技术文件要求-(三)设计成果要求-1.1.设计说明修改为:“投标人的设计说明至少应包括以下内容:工程概况、场地现状分析、设计构思、总体布局设计说明(含交通组织、园林景观等)、各专业(建筑、结构、暖通、给排水、强电、弱电、消防等)设计说明、关键技术说明(含拟采用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新技术的说明)、技术经济指标、以及投标人完成设计所独有的有利条件及投标人提出的工程创新、保障设计工期、质量的主要措施、设计方案的主要优点、特点和推荐的主要理由等。” 九、本招标项目为设计招标,招标范围和内容均不含工程勘察,故删除招标文件中有关“勘察”要求的相关内容。 十、招标文件原内容与本答疑(纪要)不一致的,以本答疑(纪要)内容为准。 (以下无正文内容。) | |||||
招标人:厦门特工房产有限公司(盖章) | 招标代理机构:中招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盖章) | ||||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或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 其委托代理人: | (签字或盖章) | ||
2023年09月21日 | 2023年09月2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