涞水县向阳路改造提升项目监理竞争性磋商公告
2024年11月05日 18:25 来源: 【打印】
公告概要:
公告信息: | |||
采购项目名称 | 涞水县向阳路改造提升项目监理 | ||
品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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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单位 | 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 | ||
行政区域 | 涞水县 | 公告时间 | 2024年11月05日 18:25 |
获取采购文件时间 | 2024年11月04日至2024年11月08日 每日上午:8:30 至 12:00 下午:12:00 至 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 ||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 | 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 ||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 | 2024年11月13日 09:00 | ||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 | 涞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 ||
预算金额 | ¥41.650000万元(人民币) | ||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 |||
项目联系人 | 尹伟玮 | ||
项目联系电话 | 0312-3018312 | ||
采购单位 | 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 | ||
采购单位地址 | 保定市涞水县冲之大街120号 | ||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 0312-4899810 | ||
代理机构名称 | 河北万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 ||
代理机构地址 | 保定市高开区朝阳北大街2238号汇博上古大观E座 |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 0312-3018312 |
项目概况 |
涞水县向阳路改造提升项目监理采购项目的潜在供应商应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获取采购文件,并于2024年11月13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前提交响应文件。 |
一、项目基本情况
项目编号:HBWS-2024-1002
项目名称:涞水县向阳路改造提升项目监理
采购方式:竞争性磋商
预算金额:41.650000 万元(人民币)
最高限价(如有):416500
采购需求:该项目南起祖冲之大街,北至现状遒成街,设计全长2214.74米规划红线宽28-35米,是南北向的城市主干路。按照现状断面宽度改造,车行道整体大修,人行道整体翻建,完善雨、污水管网建设,修复城市绿化生态及照明系统。的监理工作。
合同履行期限:自监理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工程竣工验收及缺陷责任期阶段监理。
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
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
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扶持中小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企业,本项目为专门面向小微企业,监狱企业及残疾人企业采购的项目。
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3.1投标人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市政公用工程工程监理乙级及以上资质或工程监理综合资质,并在人员、试验检测仪器设备方面具有相应的监理能力; 3.2总监理工程师:具备全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市政公用工程专业)。
三、获取采购文件
时间:2024年11月04日至2024年11月08日,每天上午8:30至12:00,下午12:0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地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方式:其它
售价:0
四、响应文件提交
截止时间:2024年11月13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
五、开启
时间:2024年11月13日09点00分(北京时间)
地点:涞水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
六、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七、其他补充事宜
本公告发布媒体:中国河北政府采购网、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备注:1、投标单位于网上下载招标文件前,登录“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http://www.hebpr.cn/进行注册。如已完成注册的无需再次注册。已在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市场主体库通过资格确认(注册登记)并办理数字证书(CA)的供应商可直接登录保定市全流程电子交易综合信息平台下载文件。咨询电话4009980000。2、本项目监督部门:涞水县财政局采购办,电话:0312-4538397,电子邮箱:lsxzfcgbgs2023@163.com;提出异议渠道和方式:受理单位: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系人:褚彦齐,电话:0312-4899810 ;河北万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联系人:尹伟玮,电话:0312-3018312;3、其他公示内容:本项目使用的交易平台为河北省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交易平台收费标准:免费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涞水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本级
地 址:保定市涞水县冲之大街120号
联系方式:0312-489981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如有)
名 称:河北万烁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地 址:保定市高开区朝阳北大街2238号汇博上古大观E座
联系方式:0312-301831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尹伟玮
电 话:0312-3018312
九、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