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dycg2022-a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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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阳市财政局投诉处理决定书

东财执法〔20227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址:上海市虹口区北宝兴路35513307

被投诉人一:东阳市横店镇人民政府

址:东阳市横店镇迎宾大道155

被投诉人二: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

址:东阳市艺海北路388号(行政服务中心)B幢西区14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东阳市横店镇政府路面养护车、密闭式桶装垃圾车采购项目(编号:DYCG2022-A049,以下简称本项目)采购文件质疑答复不满,于2022720日向本机关提起投诉,本机关于2022721日受理。经依法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

投诉人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称: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不相对应,未一一赋予技术参数指标分值,且评分标准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且存在区间分,横向比较投标人,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专家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违反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事实依据:本招标文件第2425关于评分标准的规定如下:

序号

评审内容

评分标准

分值

技术分(参数中带“▲”指标为强制性指标,不允许负偏离,如有负偏离,则作无效标处理)

39

1

货物的性能及技术指标要求:

不可偏离指标满足且多数指标、总体性能与招标需求基本一致的,得23分;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根据《技术偏离表》正偏离情况:重要参数(即带★参数)正偏离每项加1分,普通参数正偏离每项加0.5分,最多加3分,经专家认定无实质性意义的正偏离不加分;正偏离是指正偏离指标需要提供设备的工信部公告或者检测报告予以佐证,否则不予认可。带▲的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为实质性指标,不允许负偏离,实质性指标需要提供设备的工信部公告或检测报告予以佐证。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如出现负偏离,根据负偏离对设备的影响大小,重要参数(即带★参数)负偏离每项扣2分,普通参数负偏离每项扣31分,扣完为止。主要参数以工信部公告或检测报告体现的参数为准。

26

注:正偏离认定规则:采购文件参数作“≥”描述的,等于本数时视为无偏离,“>”本数时视为正偏离,“<”本数时视为负偏离(如:≥7740×2530×3140,等于7740×2530×3140视为无偏离,>7740×2530×3140视为正偏离,<7740×2530×3140视为负偏离);采购文件参数作“≤”描述的,等于本数时视为无偏离,“<”本数时视为正偏离,>本数时视为负偏离。

2

电泳防腐

设备箱体采用电泳防腐技术的,提供生产厂家防腐设备照片、购买设备的发票复印件。

2

3

质量保障措施

根据生产产家生产过程的质量保证措施酌情给分。

2

4

车辆的优化设计方案

除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本功能外,投标设备采用了其他的实用性设计、人性化设计、安全性设计,根据提供的证明材料,含但不限于以下材料:设备的设计图、检测报告、宣传资料,每提供一项得1分。

2

5

总体评价

是否针对招标设备特色考虑或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根据此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实用性及专利证书每项得1分,最高4分。

4

6

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

提供的备品备件提供的价值(0-2分)、专用工具是否合理充分(0-1分)。

3

商务分

18

7

维修成本

维修成本:根据质保期外零配件的市场价、折扣率、人工费情况酌情给0-2分

2

8

售后服务

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给分0-2分。售后服务团队技术力量(售后服务人员的人数、职称证书、上岗证等情况)给分0-2分。

4

9

本地化服务

根据投标人的售后服务网点的分布及便捷性在0-2分之间酌情打分。

2

10

实施方案

实施方案(包括生产、供货、上牌):实施方案内容齐全,包括所有生产、供货、上牌过程得3-4分;方案内容较齐全,但内容未详细描述得1-2分;内容有欠缺的最多得1分;无方案不得分。

4

11

质保期

承诺车辆整车三包期在三年的基础上,每延长一年加2分,满分为4分

4

12

培训

是否具有完善的培训体系,提供详细的培训计划,1-2分,无培训计划不得分。

2

资信及其他分

8

13

项目业绩

2017年1月1日以来投标人提供的类似项目业绩,每提供一个合同得0.5分,最高得3分(须提供合同复印件与销售发票复印件,缺一不可)

3

14

环保认证

投保产品属于环保产品,提供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第16号)通过《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认证机构认证的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或者证书的查询网址及截图,每个证书得1分,最高得2分。

2

15

认证证书

产家通过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ISO14001环境认、ISO45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并获得相关证书的提供1项得1分,最高3分。(证书须在有效期内)

3

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不相对应,未一一赋予技术参数指标分值。招标文件的评分内容中表明“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如出现负偏离,根据负偏离对设备的影响大小,重要参数(即带★参数)负偏离每项扣2分,普通参数负偏离每项扣1分,扣完为止”,而招标文件参数中“★”号技术参数及性能总计有8条,每负偏离一项扣2分,合计分值为16分;普通参数总计有58条,每有一项负偏离的扣1分,合计分值应为58分,总计为74分,明显大于该项评审总分值26分。以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同时,参考财政部多个留言均表明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①留言编号:0423-3601530的留言,财政部亦支持;对于评审标准应细化和量化到相应区间。②留言编号:5381-3502780的留言,财政部也表明: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分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间。③留言编号:6668-3490971的留言,财政部明确指出:关于评审因素的指标分值设置问题,采购人、代理机构应根据指标的重要性,对每一个指标赋予具体分值,每项分值不一定相同,但各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与总分值要保持一致。而该评审因素明显是各指标对应的分值累计总和大于总分值,不符合国家现行法律规定。(二)评审因素的所谓“酌情、实用性设计、人性化设计、安全性设计、价值、合理充分、完善程度、便捷性、齐全、详细、欠缺”等是“优、良、中、差”的“变种”。财政部指导案例9号《XX仓库资格招标项目投诉案》明确指出“在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一方面,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在细化和量化时,一般不宜使用“优”、“良”、“一般”等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不对应的,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六条、第七十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子以处理。招标文件的“质量保障措施”、“车辆的优化设计方案”、“总体评价”、“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维修成本”、“售后服务”、“本地化服务”、“实施方案”、"培圳”等评审项不量化、没有具体明确判断标准的抽象描述作为评审因奏,采购需求没有做出详细的要求,根本未根供事实上合法可行的评审依据,“酌情给分、酌情打分”就是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专家的主观性判斯,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什么才算是“实用性设计、人性化设计、安全性设计;根据质保期外零配件的市场价、折扣率、人工费情况;售后服务方案、售后服务体系完善程度;实施方案(包括生产、供货、上牌);实施方案内容齐全;方案内容较齐全,但内容未详细描述;是否具有完善的培训体系,提供详细的培训计划”呢?以上的评分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达,擅自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违反现行法律法规,有悖公平竞争原则。参考财政部多个留言,财政部答复中亦支持对于评审标准应有具体的描述和量化的指标:①财政部留言编号7833-3511617:所提供案例的评审标准是“全面、科学、合理、可行”四个等级,评审标准没有量化。这四个等级都没有具体量化的标准。什么样的方案属于全面,应有具体的描述和量化指标。②财政部留言编号2078-3282466:“优、良、合格”不是量化指标,没有评判标准,给予评标委员会成员较大自由裁量权。综合评分法等评审因素设置,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最大限度地限制评标委员会成员在评标中的自由裁量权。③财政部留言编号:8380-3524426的留言,财政部亦支持:评分标准的分值设置必须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应明确评审标准中合理、先进、稳定等表述的具体标准并进行量化。(三)“车辆的优化设计方案”的评分标准中“实用性设计、人性化设计、安全性设计”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本次采购的是路面养护车、密闭式桶装垃圾车,如何从设备的设计图、检测报告、宣传资料体现出使用性设计、人性化设计、安全设计?既然路面养护车、密闭式桶装垃圾车的使用性设计、人性化设计、安全设计方面没有评级标准,“使用性设计”、“人性化设计”、“安全设计”也不能从设备的设计图、检测报告、宣传资料看出,显然“车辆的优化设计方案”这个评审项目无法与货物质量,服务水乎、履约能力、售后服务挂钩,不符合《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且提供设备的设计图变相要求供应商提前准备好样品。本项目尚未开标,成交供应商并未确定且产品并未生产交付使用,供应商如何提供设备的设计图?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一般不得要求投标人提供样品,仅凭书面方式不能准确描述采购需求或者需要对样品进行主观判断以确认是否满足采购需求等特殊情况除外。”的规定;提供检测报告增加供应商负担,给予供应商准备的时间并不充足,本次标的产品的参数及性能并非全都是国标检测项目,只有个别制造商对此作了专项检测,同时也违背《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国家质检中心管理的意见(国市监检测发〔202116号);五、规范国家质检中心行为:不得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承担商业委托检验活动;不得单独以国家质检中心名义对外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宣传资料为厂家面向所有用户的统一版本的产品资料,并不一定包括所有的参数资料,并不能体现本次招标文件的技术参数要求,又如何体现产品的“实用性设计、人性化设计、安全性设计”,上述要求涉嫌为特定供应商,为其顺利中标铺路。(四)“本地化服务”以网点的分布及便捷性未量化的评分标准横向比较各投标人,变相要求投标人中标前就设有售后服务机构不合理,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在质疑答复中,代理机构针对我司质疑事项9内容进行回复:本招文件并没有要求投标人中标前在本地就设有售后服务机构,只是根据售后服务网点的分布及便捷性打分。售后服务网点分布的多少及是否便捷,对供应商对货物的售后服务质量会产生很大的影响,这直接关系到采购人货物的使用质量和效率。根据质疑回复,就是变相要求中标前就设有售后服务机构,即售后服务网点分布越多,分布范围距离项目所在地越近,分值即越高,增设投标人义务,这对外来参与投标企业不公平,是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供应商,保护了在项目所在地发展的投标人。同时以售后服务网点的多少进行横向比较,明显以企业的经营状况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严重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第十七条规定。售后服务网点分布的多少及是否便捷,与货物服务质量无关,与合同履行也无关,上述情形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有关规定,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条件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同时,参考财政部留言编号:4796-3260953的留言,财政部关于在中标前即具备本地售后服务机构等本地化服务持否定态度:《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规定,评事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根据采购项目的实际需要,要求投标人具有本地化服务能力是可以的。但是这个要求不能要求投标人在中标前就具备这样的条件,否则就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投标人。(五)招标文件的“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维修成本”、“售后服务”、“本地化服务”、“实施方案”、“培训”评审项存在区间分值的情形,没有任何解释、说明和标准,故意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是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评审项目“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县”、“维修成本”、“售后服务”、“本地化服务”、“实施方案”、“培训”中均设置诸如“0-1分”此类区间分值,没有任何解释、说明和标准,故意扩大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评审专家该如何判断供应商的技术方案该赋予“0-1分”之间具体多少分值?评审专家又该依据什么标准进行评分?每个具体的评审因素只能对应唯一分值,故上述评审因素的设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和《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参考财政部留言编号:6098-3180096的留言:财政部亦支持: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采用设置优(10-15分)、良(5-10分)、合格(1-5分)区间赋分不合法,每个具体的评审因素只能对应唯一分值。财政部留言编号:8913-3254443的留言,财政部亦支持:政府采购评审中采取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一方面,评审因素的指标应当是可以量化的,不能量化的指标不能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在细化和量化时,一般不宜使用“优”、“良”、“中”、“一般〞等没有明确判断标准,容易引起歧义的表述。另一方面,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应当量化,评审因素的指标量化为区间的,评审标准的分值也必须量化到区闻。〈六)评审因素的设置,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完全可以为采购人勾结评标委员会控标提供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上述评审标准和评分项的设置,充斥着评审因素未量化的问题,完全可以为采购人勾结评标委员会控标提供条件。评委应依照《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但又因招标文件未依法明确具体的评分标准,评委如何公平公正地对各项内容进行评分?(七)评审因素的设置,违反《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规定。《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八)我司曾就类似评审因素不量化、不细化问题向京山市财政局、辽阳市财政局、淄博市博山区财政局提出投诉,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附件2、附件3、附件4)。一则,《京山县财政局关于对京山市氢能源环卫作业车辆采购项目投诉处理结果公告》,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评分标准的扣分值大于应得分值,评审因素与量化指标不对应;且技术培训、售后服务评审标准未细化量化,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和歧视待遇,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经核查,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财政部门认定投诉成立,责令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附件2)。二则,辽阳市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编号:LYZFCGTS202204),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分细则中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不相对应,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属于未依法设定评审分值的情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规定,财政部门认定投诉成立,责令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附件3)。三则,淄博市博山区财政局《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博财〔202261号),投诉事项1:招标文件评审因素未细化、量化,没有明确的评判标准,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及《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等;“优于”不明确,分值和权重设置不合理,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财政部门认定投诉成立,责令重新开展采购活动(附件4)。综上,请采购人、代理机构依法修改评分标准中未量化、不明确、不合理的评分项。以上招标文件的评分标准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且存在区间分,横向比较投标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87号)第五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法采购条例》第二十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和第二十一条、《关于促进政府采购公平竞争优化营商环境的通知》,在公平、公正、公开、诚实信用原则下,招标文件的设置应更多关注供应商是否能满足采购人的实际需求,而不是设定如此多不量化、不客观、不务实的评审因素来为特定供应商排除竞争,为其“顺利”中标提供便利条件。法律依据:1、《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九条 采购需求应当清楚明了、表述规范、含义准确。技术要求和商务要求应当客观,量化指标应当明确相应等次,有连续区间的按照区间划分等次。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应当说明采购标的的功能、应用场景、目标等基本要求,并尽可能明确其中的客观、量化指标。第二十一条 采用综合性评审方法的,评审因素应当按照采购需求和与实现项目目标相关的其他因素确定。采购需求客观、明确的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中客观但不可量化的指标应当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参与评分的指标应当是采购需求中的量化指标,评分项应当按照量化指标的等次,设置对应的不同分值。不能完全确定客观指标,需由供应商提供设计方案、解决方案或者组织方案的采购项目,可以结合需求调查的情况,尽可能明确不同技术路线、组织形式及相关指标的重要性和优先级,设定客观、量化的评审因素、分值和权重。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技术、服务等标准统一的货物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最低评标价法。采用综合评分法的,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应当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招标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第三十六条 在招标采购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废标:(一)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招标文件作实质相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二)出现影响采购公证的违法、违规行为的;(三)投标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人不能支付的;(四)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废标后,采购人应当将废标理由通知所有投标人。第六十八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八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3、《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标准、政府采购政策,或者违反公开透明、公平竞争、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有前款规定情形,影响潜在投标人投标或者资格预审结果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后重新招标。第五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标准,对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进行商务和技术评估,综合比较与评价。第五十五条 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评审因素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规定。评审因素应当细化和量化,且与相应的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对应。商务条件和采购需求指标有区间规定的,评审因素应当量化到相应区间,并设置各区间对应的不同分值。投诉事项2:招标文件将与合同履行无关因素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25页相关规定如下:

5

总体评价

是否针对招标设备特色考虑或采用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根据此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实用性及专利证书给分:实用性强的每项得1分,实用性一般的每项得0.5分,总分4分。

4

招标文件要求“根据此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实用性及专利证书每项得1分,最高4分。”不合理不明确,此项未明确投标人需要提供什么资料证明其产品具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实用性,影响投标人正确响应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如何正确评审?违反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第87号令)的第十一条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的规定;再者,参与本项目的投标人既可能是经销商也可能是产品制造商,一般情况代理经销商没有投标产品的专利证书,只有生产制造商才有相关证书,该评审因素的设置明显倾向为产品制造商的投标人。根据政府采购秉承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只要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资格性条件的潜在供应商,均可公平参与到政府采购活动。即投标人与项目合同履约的主体可以是产品制造商、生产厂家,也可以是产品代理商、经销商,而此项目设置该条款明显倾向于制造商和生产厂家,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专利是对产品专有技术的一种保护措施,是方便对专用技术维权,本质上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与合同履行无关,与货物服务的质量无关。此要求明显具有限制性、排斥性,是以不合理条件对供应商实施差别待遇、歧视待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的规定。采购人应把更多精力放在合法采购货物上,而非设定一些与项目实际情况不相适应且与合同履约无关的主观判定内容,扩大评审专家的自由裁量权,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竞争的营商环境。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 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第七十一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投诉事项3: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关于环保产品加分的条款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事实依据:招标文件第25页关于环保产品加分的规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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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保认证

投保产品属于环保产品,提供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第16号)通过《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认证机构名录》认证机构认证的环保产品认证证书或者证书的查询网址及截图,每个证书得1分,最高得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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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文件要求环保产品认证证书作为加分项不合理。第一,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附件1):“一、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根据产品节能环保性能、技术水平和市场成熟程度等因素,确定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产品类别及所依据的相关标准规苑,以品目清单的形式发布并适时调整。不再发布‘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五、加大政府绿色采购力度。对于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采购人可在采购需求中提出更高的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要求,对符合条件的获证产品给子优先待遇。对于未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鼓励采购人综合专虑节能、节水、环保、循环、低碳、再生、有机等因素,参专相关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团体标准,在采购需求中提出相关绿色采购要求,促进绿色产品推广应用。六、本通知自201941日起执行。《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0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3号)同时停止执行。”给予优先待遇前提是已列入品目清单的产品类别,本项目的采购产品是路面养护车、密闭式桶装垃圾车,《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二期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0号)和《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公布第二十四期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财库〔201873号)停上执行后,国家已不强制要求环卫车辆通过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因此,把其作为评审因素不合理,应子以删除。实际上,在非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项目中,上述要求已沦为采购人为特定供应商提供中标便利的套路,为极个别提前得知采购需求并先行获取上述认证的供应商量身定制该评分标准。本项目采购标的环卫车辆不属于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设置上述认证加分不具合法性,涉嫌特地为已有节能证书的供应商提供加分条件、提供中标便利,限制或排斥个别无办理环保产品认证证书的供应商。因此,把环保产品认证证书设置为评审因素本身不具有合理性,把上述证书作为评审因素则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供应商,甚至为特定供应商量身定制加分条件。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根据政府采购政策、采购预算、采购需求编制采购文件。第二十条 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就同一采购项目向供应商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采购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采购需求中的技术、服务等要求指向特定供应商、特定产品;()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对供应商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审标准;()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或者供应商;()非法限定供应商的所有制形式、组织形式或者所在地;;()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2、《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包括以下内容:()采购标的需实现的功能或者目标,以及为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要求;()采购标的需执行的国家相关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或者其他标准、规范;()采购标的需满足的质量、安全、技术规格、物理特性等要求;()采购标的的数量、采购项目交付或者实施的时间和地点;()采购标的需满足的服务标准、期限、效率等要求;()采购标的的验收标准;()采购标的的其他技术、服务等要求。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1.依法暂停本项目的采购活动;2.认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修改招标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六十八条、第七十条、第七十四条,《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见附件5)(1)请财政监管部门责令采购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对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依法将有关线索移交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处理。(2)请财政监管部门责令采购代理机构对政府采购业务中存在的违法行为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给予处分,并予通报,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4.我司保留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权利。

被投诉人一东阳市横店镇人民政府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评分标准已明确写出性能指标及技术参数要求,出现负偏离分值扣完为止。如参与投标车辆不符合参数,负偏离数值太多,那参与投标还有意义吗?产品质量保证措施是方案性内容,质量保证措施是否有利于产品质量的控制本身就是需要评审小组进行主观判断。维修成本的判断标准也已经很明确,通过“零配件的市场价、折扣率、人工费”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判,供应商是否实质上提供了更优惠的价格,只能综合考虑供应商三个方面的因素才能最终确定,三个指标不能单独拆分列项,且评判标准已经非常明确。量化只是一个相对概念,我镇政府与中心已将质量保证措施、维修成本量化到只有2分区间,这个区间并没有很大的跨度,专家组没有过大的裁量权,本项目与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列举的案例中“总分10分”、“总分8分”“总分5分”等评审项目区间跨度有着实质性的区别。这两个评审因素与产品的质量,以及产品的后续使用有着很大的关联,根据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完全可以作为评分标准。针对投诉事项2:本项目设置的评分标准中,“设备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实用性及专利证书都与产品厂家技术投入研发息息相关,产品的好坏直接体现在节省环卫工人的劳动时间、强度,最大限度的解放环卫工人的上班时间和节省环卫工人的劳动力,这些都是体现厂家提高产品竞争力的现实表现。垃圾车每天都与垃圾的酸、腐、盐、臭等打交道,严重影响侵蚀产品的每个零部件,产品的品质和使用年限就靠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的支撑。一个厂家要提高竞争力和占有市场率,必须要有新的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投入才能在市场竞争中勇立潮头。国家也一直在鼓励创新,鼓励新工艺、新技术和新材料的运用,我们评分中予以支持,完全是响应国家的号召,何错之有?参与本项目的代理商为什么会没有投标产品的专利证书呢?代理商都已经代表厂家前来参与投标,厂家理应提供给代理商(除非厂家本身就没有专利)。我们不排斥、不限制任何供应商,欢迎全国各地厂家或者是代理商带着好的产品进行来参与招投标。针对投诉事项3: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文件规定,“一、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专用车辆属于财库(201918号文件规定的品目清单内的设备,应实施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我镇政府和交易中心将环保产品作为加分项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没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法律依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

被投诉人二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辩称:针对投诉事项1: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0913-3489070,回复时间:[2020-04-17]):“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标中可以采用扣分方式对技术指标进行打分。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本项目采用的扣分制,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国库司也已对“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不相对应”作出了解释。除了方案之外的可以量化的评审因素设有区间的已作调整。评审因素“方案”已经细化、量化到相应区间,区间跨度已经量化到1-2分。质量保证措施、售后服务、培训等是方案性内容,质量保证措施是否有利于产品质量的控制,售后服务方案、培训等是否切合采购人实际,本身就是需要评审小组进行主观判断。维修成本的判断标准也已经很明确,通过“零配件的市场价、折扣率、人工费”三个方面进行综合评判,供应商是否实质上提供了更优惠的价格,只能综合考虑供应商三个方面的因素才能最终确定,三个指标不能单独拆分列项,且评判标准已经非常明确。本地化服务网点的分布情况对设备出现问题后的服务及时性有着很大的影响,产品有质保期,质保期是合同的实质性内容之一,最近售后服务网点在省外和在省内、网点数量的多少直接影响着质保期内售后服务的效率,对天天使用的设备出现问题而不能得到及时修复,会严重影响整个横店镇的环卫工作。这些内容怎么能说与合同的履行无关呢?量化只是一个相对概念,我中心已将质量保证措施、维修成本、售后服务、本地化服务、培训等均量化到只有2分区间,这个区间并没有很大的跨度,专家组没有过大的裁量权。本项目与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列举的案例中“总分10分”、“总分8分”“总分5分”等评审项目区间跨度有着实质性的区别。这些评审因素与产品的质量,以及产品的后续使用有着很大的关联,根据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完全可以作为评分标准,而且也已经量化。针对投诉事项2:国家鼓励创新,本项目设置的评分标准中,“设备的实用性设计、人性化设计、安全性设计”、“总体评价中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这两方面的内容直接反应采购的环卫设备先进与否,是否更适合环卫作业,是否考虑到环卫工人的身体健康、安全状况,与产品的质量与先进性息息相关。这些只是评分项,不是强制性指标,本项目只是响应国家政策鼓励企业将各种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运用于环卫车辆,并没有指向某一专利,何来的“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87号令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这样设置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针对投诉事项3:根据《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文件规定,“一、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专用车辆属于财库(201918号文件规定的品目清单内的设备,应实施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我中心将环保产品作为加分项并没有违反上述规定,没有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

东阳市横店镇人民政府路面养护车、密闭式桶装垃圾车采购项目已于2022722日开标,并顺利完成评标。该项目总共有四家单位参加投标,他们的报价分别是: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97.9万元,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128.05万元,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125.2万元,台州明轩环境机械设备有限责任公司72.63万元。从报价上看,项目已经完全达到充分竞争的目的,评标结束后,也没有供应商对专家评标过程及评标的公正性进行质疑。由此可见,本项目的招标文件参数及评分标准的制定是合理的,没有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所说的倾向性。

另外,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在全国各地对采购文件频繁进行质疑和投诉,且伙同个人名义同步信访、纪委监委等渠道进行投诉举报。

经本机关调查查明:

一、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项目编号:DYCG2022-A049),2022614日发布招标公告。2022627日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对本项目招标文件提出质疑,被投诉人金华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东阳分中心于74日就质疑事项作出了质疑答复,同日发布更正公告。2022722日在政采云平台电子开评标,4家供应商参加投标(上海睿彩环保科技有限公司未参与投标),2022722日发布中标结果公告,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为中标供应商。

二、关于投诉事项1。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的评审因素量化指标不相对应,未一一赋予技术参数指标分值”。根据财政部国库司留言回复(留言编号:0913-3489070,回复时间:[2020-04-17]):“扣分方式是综合评价常用的一种客观评分方法,评标中可以采用扣分方式对技术指标进行打分。采用扣分方式打分的,分数总额与评价技术指标的数量可以不完全相等。”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投诉人主张“评分标准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且存在区间分,横向比较投标人,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专家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实质上是指“投标货物的车辆的优化设计方案、维修成本、售后服务、本地化服务、实施方案、质保期、培训等评审条款是否属于‘评分标准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且存在区间分,横向比较投标人,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专家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评审条款“车辆的优化设计方案:除满足招标文件要求的基本功能外,投标设备采用了其他的实用性设计、人性化设计、安全性设计,根据提供的证明材料,含但不限于以下材料:设备的设计图、检测报告、宣传资料,每提供一项得1分。评标委员会根据所投货物设备的设计图、检测报告、宣传资料等进行评分(012)。其他总体评价、备品备件及专用工具、维修成本、售后服务、本地化服务、实施方案、培训等其他条款类同。上述评审条款中评审因素细化和量化程度以及分值的设置,能够限制评标委员会的自由裁量权,投诉人主张“评分标准未量化、细化,没有明确的判断标准;且存在区间分,横向比较投标人,盲目扩大评标委员会自由裁量权,容易造成评标专家的主观性判断,不利于各投标人公平竞争”未提供相关具体有效证据材料。结合本项目评审条款设置情况、专家评审打分情况,投诉处理调查过程中,本机关未发现评标委员会在上述条款评审中存在不公正情况,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三、关于投诉事项2。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将与合同履行无关因素作为评审因素,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根据《政府采购需求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采购需求应当符合采购项目特点和实际需要。《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总体评价”评审条款为非强制性指标,被投诉人在投诉处理阶段提供了设置该项条款的解释说明,“设备的实用性设计、人性化设计、安全性设计”、“总体评价中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与产品的服务质量相关。从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来看,中汽商用汽车有限公司(杭州)、长沙中联重科环境产业有限公司和北汽福田汽车股份有限公司在该项评分中都为满分,未发现该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四、关于投诉事项3。投诉人主张“招标文件评审标准中关于环保产品加分的条款不合理,属于以不合理的条款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根据《财政部 发展改革委 生态环境部 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 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文件规定,“一、对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实施品目清单管理。二、依据品目清单和认证证书实施政府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采购人拟采购的产品属于品目清单范围的,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对获得证书的产品实施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财政部 生态环境部关于印发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的通知》(财库(201918号)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中,专用车辆属于政府优先采购或强制采购产品。2019年浙江省政府采购品目分类目录中解释,专用车辆包括厢式、罐式专用汽车,集装箱运输车辆,科学考察车辆,工程作业车辆,雪地专用车辆,校车,消防车,布障车,清障车,排爆车,装甲防暴车,水炮车,攀登车,通讯指挥车,交通划线车,防弹车,医疗救护车,通信专用车,抢险车,殡仪车,运钞专用车,机动起重车,清洁卫生车辆,冷藏车,炊事车等特种(专业技术)用车。清洁卫生车辆属于专用车辆范围,应实施优先采购或者强制采购。从评标委员会评标结果来看,参与投标的4家供应商在该项都未得分,未发现该评审因素设置存在影响政府采购活动有效竞争的不当情形,不存在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故,对投诉人前述主张不予支持。

本机关认为:

综上,投诉人关于东阳市横店镇政府路面养护车、密闭式桶装垃圾车采购项目(编号:DYCG2022-A049)招标文件违法的投诉缺乏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投诉事项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驳回投诉。

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0日内向东阳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6个月内向东阳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东阳市财政局

20228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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