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新阳街道办事处
乙方:易联众智能(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205]AHG[GK]2018012的“15分钟便民服务圈”村(居)全覆盖工作设备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另附《货物签收单》、《验收报告》、收货明细、发票信息}。
2、合同标的
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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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1 | 其他终端设备 | 其他终端设备 | 1 | 批 | 国内 | 2010760 | 2010760 | 易联众 | 民生通智能服务终端(含人社自助服务系统V1.0):易联众智能(厦门)科技有限公司:IST-V-2121;高拍仪(含图像智能识别管理系统V1.0):易联众智能(厦门)科技有限公司:IST-D-0201;读卡器(含通用嵌入式读卡器应用系统V2.0):易联众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YKT-2-III;10台民生通智能终端延保及运营服务:易联众智能(厦门)科技有限公司智能终端延保及运营服务。 | ||||||
合计: | 201076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 贰佰零壹万零柒佰陆拾元整元(¥201076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40个日历日内供货安装完毕并提交采购人验收;
4.2交付地点: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新光路253号;
4.3交付条件:。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一、货物:①民生通智能服务终端:数量10台,型号IST-V-2121,单价80000元,小计800000元;人社自助服务系统:数量10套,型号V1.0,单价66000元,小计660000元。 ②高拍仪:数量10台,型号IST-D-0201,单价2700元,小计27000元;图像智能识别管理系统:数量10套,型号V1.0,单价1200,小计12000元。 ③读卡器:数量12台,型号YKT-2-III,单价720,小计8640元;通用嵌入式读卡器应用系统:数量12套,型号V2.0,单价260元,小计3120元。 ④10台民生通智能终端延保及运营服务:数量5年,服务内容:提供5*8小时电话技术支持及现场服务,7*24小时电话语音服务,在电话支持无法解决故障的情况下,现场维护请求在1小时内予以响应,2小时内到达现场处理。特别紧急事项1小时内到达,单价100000元,小计500000元。 总价:2010760元。 二、提供所有设备的1年免费质保,10台民生通智能终端的5年延保及运营服务。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本次项目整个系统交付使用时必须由甲方和验收部门或单位按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所签订的合同要求共同验收。 6.1.2甲方有权委托我国相关具有检验资质的部门、单位、机构针对中标货物(软硬件)的精度、性能进行检验。其检验结果将作为验收标准的组成部分之一。 6.1.3本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及国家有关的质量规范、标准规定,均为本招标项目的验收依据。 6.1.4 验收时乙方代表必须在场,验收合格后,用户单位出具《验收报告》,乙方凭用户单位出具的整体设备验收合格书到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有关手续。 6.1.5 乙方在供货、安装调试及验收过程中若有出现安全事故,其责任及相应的赔偿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及义务。 6.1.6 验收及异议处理 6.1.6.1 产品的验收标准按照以下文件所列要求予以验收,次序在先的优于次序在后的文件,同一次序文件以时间在后的为准: 6.1.6.1.1本合同相关条款; 6.1.6.1.2乙方提供的使用或功能说明书、用户手册等; 6.1.6.1.3双方对设备功能、质量和安全约定的其他标准(以书面为准)。 6.1.6.2到货签收:甲方在收到合同货物后立即出具“货物签收单”(附件),并于5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货物的到货签收,到货签收工作由甲方或乙方进行,逾期视为到货签收完毕且合格。如货物数量、规格、资料、附件缺失或不符合合同约定的,甲方有权拒签,乙方应立即更换或补齐并承担逾期责任。甲方将加盖甲方公章的到货签收单以原件方式寄送乙方。 6.1.6.3甲方在到货签收中发现产品的品种、型号、规格和数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自到货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以电话、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向乙方提出异议,并按照本合同指定的联系人(合同收件人)发出正式异议函件,逾期视为到货签收完毕。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发货和到货日期及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 6.1.6.4验收:甲方应在收到合同产品的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产品的验收,验收工作由甲方组织乙方进行,验收合格甲方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详见附件《验收报告》),逾期验收或者逾期出具验收合格确认书的,视为验收合格,如由于第三方接口问题,由甲方负责沟通协调。验收通过标准为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设备功能和质量要求。甲方将加盖甲方公章的验收报告以原件方式寄送乙方。 6.1.6.5甲方在验收中发现产品的功能和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自验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电话、邮件、传真、信件等方式向乙方提出异议,并按照本合同指定的合同收件人发出正式异议函件,逾期视为验收合格。甲方提出的书面异议中,应说明合同号、运单号、发货和到货日期及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名称、规格、批号、数量。 6.1.6.6 乙方应在接到异议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异议: 6.1.6.6.1上门修复、调试; 6.1.6.6.2 更换同类型号的合格新产品。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1 | 50 | 合同签订之日起七个日历日内,中标人将合同价款的5%转入采购人指定的银行账户作为履约保证金。合同签订后支付合同总金额的50%作为预付款。 |
2 | 50 | 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后,采购人应在60个日历日内向中标人支付至合同总金额的100%。同时,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自动转化为质保金。待免费质保期满后(从全部验收合格,接到采购人出具的验收报告之日起算),中标人向采购人提出书面申请,若中标人遵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采购合同售后服务规定执行,采购人将质保金全部无息返还。 |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2025年12月31日。
10、违约责任
10.1乙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时交货的,则每迟延一周,乙方向甲方支付迟延履行部分金额0.1%的违约金,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但违约金总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10.2甲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按时付款,则每迟延一周,甲方向乙方支付迟延履行部分金额0.1%的违约金,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违约金额不超过合同总金额的5%。 10.3 在乙方交货之前,如果甲方逾期付款的期限超过30天,除甲方仍须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乙方可以无条件解除合同;在乙方交货之后,如果甲方逾期付款的期限超过10天,除甲方仍须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外,乙方有权依据所有权保留条款取回全部合同产品;质保期限届满后,如果甲方逾期支付合同尾款,则逾期付款违约金不受5%总额限制。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无。 11.3乙方的商标、服务标记等为乙方所有,对其使用应当征得乙方的书面许可。乙方对其产品的说明书、手册等拥有版权,所有乙方产品的知识产权也归乙方所有,未经乙方书面授权,甲方不得复制、修改、转让或泄露给任意第三方。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凡涉及本合同或因执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一切争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则可提交厦门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规则和程序进行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 所有权及风险转移 14.1.1 合同产品的风险自乙方将产品送达至甲方指定交货地点之日起转移给甲方,甲方自收到合同产品后即应对产品的毁损、灭失等风险承担责任,甲方不得以产品验收不合格由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14.1.2 在甲方付清全部货款之前,合同产品的所有权仍归乙方所有,甲方不得以任何方式直接或间接地转售或让渡合同产品的控制权予其他任何第三方。 14.1.3 因甲方的原因致使合同产品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或乙方已按约定将合同产品置于指定交付地但甲方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合同产品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甲方承担。 14.2 不能享受免费保修服务的情况(以下情况的维护费用双方另行协商): 1.非乙方产品及部件、器件; 2.非乙方或乙方授权的服务人员拆卸造成损坏的; 3.超过免费保修期的; 4.无有效的购机凭据及签收单据,且无法证明其保修期的; 5.未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保管而导致损坏或产生故障的; 6.非正常原因(包括不良的电源环境、异物进入设备、运输、移动、划伤、磕碰等)造成的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或部件损坏及故障; 7.不可抗力:所有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被盗、丢失等)因素引起的设备不能正常工作或部件损坏及故障; 8.计算机病毒感染导致产品不能正常工作; 9.违章操作造成的产品故障:(1)带电插拔电源或其他附属设备;(2)自行拆卸、修理、安装;(3)自行性能升能、软件变更升级;(4)使用指定之外的零件、附属品、消耗品;(5)因使用自编或第三方软件导致产品不能正常工作;(6)其他违章操作行为。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四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政府新阳街道办事处 | 乙方: | 易联众智能(厦门)科技有限公司 |
住所: |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新阳街道新光路253号 | 住所: | 厦门市软件园观日路18号102室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郜恩光 | |
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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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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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法: | 0592-6889206 |
联系方法: | 18950098880 |
开户银行: | 开户银行: |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厦门东区支行 | |
账号: | 账号: | 129500100100296726 |
签订地点:厦门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