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慈溪市横河镇梅川路59号原上河村办厂整块厂区及原悦宾馆整栋房地产租赁权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09/0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横2024-81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郑先生13805815686
招标代理机构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谢先生13905844069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租赁权拍卖公告

(编号:横2024-81

受委托,本公司对位于慈溪市横河镇梅川路59号原上河村办厂整块厂区及原悦宾馆整栋房地产租赁权举行竞价活动,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标的概况

慈溪市横河镇梅川路59号原上河村办厂整块厂区及原悦宾馆整栋房地产租赁权,位于慈溪市横河镇梅川路59号,租赁面积:建筑面积为3940.94平方米及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租期:五年;现状:使用中;五年租金起拍价:2128000元;拍卖保证金:40万元。

租金五年内不变,实行一年一付,先付后用原则。买受人应提前一个月将下一年租金交至委托人账户;

(二)该出租标的目前为承租状态,原租赁合同到期时间:2024年9月30日止;

(三)标的设有优先承租权,即原承租人按规定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参与竞价,在同等价格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如原承租人未能竞得租赁权,原租户投入的设施设备及相关附属物在到期后的30天内自行处置腾空。

二、标的物咨询、看样:从公告发布之日起接受咨询、自行看样。委托方:郑先生,13805815686;委托机构:谢先生,13905844069。

三、拍卖方式:增价拍卖,价高者得。

四、竞买人资格要求:工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五、报名时间、拍卖保证金缴纳事宜

1、报名时间:2024年9 23 16:30前

2、竞买人请在2024年92316:00前将保证金汇入指定账户(户名: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账号:61010122000388788,以实际到账为准

3、报名地点:慈溪市新城大道北路543号,联系电话0574-6302086913905844069谢先生。

4、有意参加的竞买人请于报名时限内携带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件、授权委托书和公章及拍卖保证金交付凭证到慈溪市新城大道北路543号办理登记手续,逾期不予受理。

汇款时请备注标的名称,拍卖保证金缴纳人应与竞买人一致,不接受两者不一致的报名。

六、拍卖时间及地点:

时间:2024年924上午9:00   

地点:慈溪市横河镇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横河镇政府北附楼三楼东开标室)

七、根据实际情况,委托、本公司有权对本公告内容进行变更。   

联系方式:0574-63020869 13905844069 谢先生

联系地址:慈溪市新城大道北路543号

 

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二


     

第一条  本《拍卖须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参照国际通行惯例制定。

第二条  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拍卖人”)将依法组织和开展拍卖活动,参加拍卖活动的竞买人必须仔细阅读并遵守本《拍卖须知》及其它相关文件,并对自己执行本《拍卖须知》的行为负责。

第三条  拍卖人有权在本《拍卖须知》的基础上,根据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解释和处理本《拍卖须知》以外的特殊问题和未尽事宜。

拍卖标的

标的概况:慈溪市横河镇梅川路59号原上河村办厂整块厂区及原悦宾馆整栋房地产租赁权,位于慈溪市横河镇梅川路59号,租赁面积:建筑面积为3940.94平方米及其占用的土地使用权;租期:五年;现状:使用中;原租赁合同到期时间:2024年9月30日止;五年租金起拍价:2128000元;拍卖保证金:40万元。

租金五年内不变,实行一年一付,先付后用原则。买受人应提前一个月将下一年租金交至委托人账户;

(二)该出租标的目前为承租状态,原租赁合同到期时间:2024年9月30日止;

(三)标的设有优先承租权,即原承租人按规定办理报名登记手续参与竞价,在同等价格下享有优先承租权。如原承租人未能竞得租赁权,原租户投入的设施设备及相关附属物在到期后的30天内自行处置腾空。

第四条 标的物特别说明(具体以委托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合同为准)

竞买人须自愿接受下列条款以及《房屋租赁合同(样本)》条款方可参加拍卖:

(一)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前,买受人须委托人交纳水电履约保证金人民币100000元。履约保证金收取后,委托人应向买受人开具收款收据。待租赁期届满或非因买受人违约合同解除时,租赁双方无纠纷,由委托人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

(二)租期五年,租金实行一年一付、先付后用的原则买受人应提前一个月将下一年租金交至委托人。年租金=成交价÷5。租赁期内,租赁双方如有一方违约的,违约方需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由此所引起的一切经济及法律责任。

(三)买受人租赁标的物使用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等相关规定,且不得从事易燃易爆等影响周边环境及危害房屋安全的经营活动,并保证在租赁期间严格遵守国家和委托人有关标的物使用的规定

(四)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擅自将标的物转租、转借及分租。

(五)委托人按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现状交付给买受人使用,涉及经营的相关证照由买受人自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涉及的各项税费等由买受人自行承担,与委托人无涉。

(六)买受人需对标的物进行装修的,须向委托人书面申报并提交装修设计图,经委托人同意后,再由买受人按照国家及地方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向相关部门办理装修报建手续,并由买受人报送消防等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审批,方可对标的物进行装修,由此产生的报建、送审及其他费用和责任均由买受人承担

(七)买受人应严格按照有关部门管理要求做好消防、安全、卫生、环保等相关工作,因工作措施不到位而产生责任事故的,该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包括第三方的经济责任)由买受人承担,与委托人无涉。

(八)如遇政府规划调整等原因需提前收回标的物的,委托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至少提前三个月书面通知买受人;买受人应无条件服从并及时归还标的物,买受人投入的固定装饰物(指装饰在固定建筑物上,与建筑物不可分离的部分)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且不作任何补偿和赔偿;剩余租金(从买受人按要求时间归还标的物之日起,按日计算,不计息)和履约保证金予以返还。如买受人不予配合的,则委托人有权按租赁期满的相关约定进行处置。

(九)租赁期届满或合同解除时,买受人返还标的物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委托人验收认可,并互相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买受人有权将自行添置的各类财产收回买受人投入的固定装饰物(指装饰在固定建筑物上,与建筑物不可分离的部分)所有权归委托方所有,且不作任何补偿和赔偿;买受人搬迁期限为租赁期满或合同提前解除后15天以内,如逾期未搬的,委托人有权按废弃物予以处理。

承租人逾期归还标的的,则应按原租金标准的二倍向出租人支付占用期间侵占费,且出租人有权随时收回标的并且不予退还房屋履约保证金。

拍卖前期须知

第六条 报名办法

1、竞买资格:工业企业及个体工商户

2、展示时间、地点:标的展示于标的物现场,竞买人现场看样请自行前往

3、报名者须于202492316:00前(款到为准)将拍卖保证金汇入以下账户(户名: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 号:61010122000388788)。

4、单位携营业执照、公章、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汇款凭证等相关资料于202492316:30前到慈溪市新城大道北路543号办理报名竞买手续

5、单位报名竞买的,若法定代表人不能亲临现场,须提供法定代表人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等。

第七条 若拍卖文件需要修正或补充的,拍卖人可以在举行拍卖会之前告知竞买人。如修正或补充内容涉及实质性变化的,须重新计算公告期。竞买人一经参拍或应价的,均视为已接受此修正或补充。

在拍卖会举行前,如委托人决定中止、暂缓或终止委托拍卖的,则竞买人应当无条件的予以接受,交纳的拍卖保证金予以退还,委托人和拍卖人不承担竞买人的一切损失

竞买人应在报名登记前按时、足额交纳拍卖保证金。

竞买人所领取的拍卖保证金收据是参加拍卖活动的重要依据,应自行慎重处置,若因转交他人或遗失等产生的结果及可能导致的纠纷和经济损失,均由收据中注明的竞买人自行负全责,与拍卖人无涉。

拍卖会须知

第八条 竞拍须知:本次拍卖标的经过发布公告,并经实地展示,由拍卖人主持,并在相关当事人和监管部门监督下进行。竞买人凭身份证明及拍卖保证金收据登记入场,每一个号牌限进2人。在拍卖会现场,任何举牌应价的行为均视为竞买人本人的意思,其后果均由号牌对应的竞买人承担。如参加现场拍卖的为非报名者本人,则须提交报名者亲笔签名的授权委托书(本授权书应标明授权范围,包括现场举牌应价、拍卖成交确认书和拍卖笔录的签署等)同时被授权人须出示身份证原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注:一个委托代理人只能接受一个竞买人的委托,且竞买人之间不得相互委托。

第九条  竞买人一旦进入了拍卖会场,即表明已完全了解拍卖标的的一切现状,接受拍卖标的已知和未知的瑕疵、缺陷,对自己参加竞买的行为及其后对拍卖标的的权利行使期间之各种风险、状态,自行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  本次拍卖采用“现场拍卖”的方式,价高者得的原则

竞买过程中,竞买人及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拍卖会的会场秩序。若发现竞买人恶意串通、操纵竞价或弄虚作假的行为,将取消其竞买资格并按《拍卖法》规定由竞买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竞买人一经应价,不得反悔,否则竞买人的拍卖保证金不予返还,并且将承担由此引起的其他法律责任。竞买人如中途退场,将视为放弃竞买,不影响拍卖会的继续进行。

第十一条  本次拍卖会竞拍规则

拍卖时的起拍价和成交价均为裸价,不包含任何费及买受佣金。

1.拍卖会由国家注册拍卖师主持,拍卖师有权根据出价情况调整加价幅度,并依法对竞买人的出价、应价以及成交进行有效确认。

2.原承租人按规定办理手续参加竞买的,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权,拍卖过程中,有最高应价时,优先权人可以表示以该最高价买受,如无更高应价,则拍归优先权人;如有更高应价,而优先权人不作表示的,则拍归该应价最高的竞买人。

3.当全场出现最高价时,拍卖师以“第一次”“第二次”“最后一次”的方式提醒其他竞买人三次加价的机会,若无人再加价的,拍卖师以落槌表示成交,成交后竞买人的应价、出价均无效。

4.竞买人应在《拍卖公告》规定的拍卖时间开始前到达拍卖地点,凭本人有效证件或单位公章领取竞买号牌,否则拍卖人有权视为竞买人已放弃竞买。竞买人对竞买号牌应妥善保管,若有遗失、被错拿等原因造成的竞价或成交,均视为竞买人本人行为。

第十二条  买受人是指以最高有效应价竞得拍卖标的竞买人。拍卖成交后,买受人须与拍卖人当场签署《拍卖成交确认书》并在《拍卖笔录》上签名或盖章。上述文件不论买受人是否签署,其全部条款即对买受人产生约束力并生效。

拍卖后期须知

第十三条  拍卖会结束后,由拍卖人当场向买受人发放《拍卖成交确认书》。

未竞得拍卖标的的竞买人,在拍卖会结束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拍卖人原路无息退还;买受人须在与委托人签订合同付清首年租金后,并向慈溪市横河镇人民政府公共资源交易分中心提交合同备案后,由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退付至买受人帐户(不计息)。  

如未收到拍卖保证金的,请及时与拍卖人联系(0574-62700610、13905844069)。

第十四条 税费承担

1、成交价为年租金(不含税价格),买受人按约定支付租金的,委托人可按实开具收据,租赁产生的税费均由买受人承担。

2、租赁期间的一切相关费用由买受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水电费、通讯费、垃圾清运费、数字电视、燃气费等。

第十五条 款项支付

买受人须在成交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首年租金成交价÷五年房屋水电履约保证金100000元及拍卖佣金。拍卖佣金为成交总价(五年租金)的2%。

1、首年租金及房屋水电履约保证金交至慈溪市横河镇东上河股份经济合作社,开户行:宁波慈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横河支行,账 号:95120101302044502,汇款时请备注项目名称。

2、拍卖佣金交至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开户行:宁波银行余姚支行; 号:61010122000388788。买受人若未能及时支付的,拍卖人有权在拍卖保证金里优先扣除。

3、买受人向委托方指定账户支付的房屋水电履约保证金,由委托人出具收款收据。待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时,且承租人结清水、电、气、物业管理费等租赁期间费用,租赁双方无任何纠葛的前提下,由委托人一次性退还履约保证金(不计息)。

第十六条 法律责任:

1、承租人有以下违约行为的,则应承担违约责任,即拍卖人有权在承租人违约时将承租人所支付拍卖保证金作为违约金不予退还;有权单方面解除《拍卖成交确认书》,收回标的并征得出租人同意重新拍卖,按《拍卖法》第39条规定,拍卖标的再行拍卖的,原承租人应当支付第一次拍卖中本人及出租人应当支付的佣金,再行拍卖的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原承租人应当补足差额:

A.拍卖成交后,承租人不与拍卖人签订《拍卖成交确认书》和办理成交确认手续的。

B.承租人不能按时支付拍卖成交价款和拍卖佣金的。

C.承租人不按本《拍卖须知》规定履行相关义务而造成违约的。

2、竞买人之间恶意串通或有操纵竞价、弄虚作假行为的,拍卖人有权当场取消其竞买资格,造成损失的,由竞买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标的物移交买受人在付清所有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与委托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双方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具体时间以委托通知为准。

 

第十 对竞买人或买受人的通知或催告事宜,以其报名时所登记的联系电话为通讯方式,若该项不作记载,则以其身份证所载的住所为通讯地址。因无法联系或无法送达而产生的后果,由当事人自行承担,与委托双方无涉。

第十 本须知解释权归本次拍卖活动的委托、拍卖人所有。  

会场纪律

一、竞买人有序进入拍卖会场,拍卖会现场必须服从工作人员的安排。

二、现场拍卖期间,要求竞买人之间间隔1个座位就坐参拍;严禁聚众扎堆。

三、进入拍卖会场后,请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四、自觉爱护场内公共设施、设备,对故意毁坏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

五、对故意扰乱现场秩序、干扰拍卖会正常进行的竞买人,工作人员有权将劝其退场。

六、拍卖会结束后,要求竞买人有序退场,同时将号牌归还工作人员。

七、在会场内禁止吸烟。

八、妥善保管好个人物品,损坏、丢失等后果自负。

九、理性应价,谨慎举牌。

 

本次村级房屋租赁权公开拍卖由横河镇公共资源交管办监管,电话:0574-63266473 

 

宁波江南拍卖有限公司

二〇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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