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普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楼维修工程招标公告
办公楼维修室内墙体改造屋顶钢结构改造图纸替代方案设计计算书群体工程安全文明施工费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工程试车工程保险工程和设备永久占地临时占地施工图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交通运输场内交通场外交通施工现场围墙场内道路交通设施运输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施工安全保卫工作非夜间施工照明半成品保护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地下管线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主体结构工程关键性工作工程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工程质量保修书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款的审核隐蔽工程检查治安保卫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施工进度计划测量放线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施工设备临时设施试验设备试验人员现场工艺试验施工机械机械台班人工设备安装电器照明给排水管道消防工程验收单机无负荷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投料试车竣工退场临时工程材料设备供应地基基础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装修工程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给排水设施住房装修工程分包劳务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履约保证金施工准备时间提前工期奖施工总工期诚信承诺信用查询行贿犯罪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3/03/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dozs-2022-005
预算金额54.87万元
招标公司舟山市普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招标联系人-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东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0580-2262929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普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楼维修工程招标公告
普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楼维修工程招标文件.doc普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楼维修工程招标文件.doc
工程施工
招标文件
项目编号:DOZS-2022-005
项目名称:普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楼维修工程
招标人:舟山市普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招标代理机构:浙江东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代理项目负责人:(签字)
日期:2023年3月9日
总目录
招标公告
投标人须知
合同条款
合同文件格式
工程建设标准
图纸
投标文件格式
评标办法
第一章招标公告
招标内容:施工招标
招标方式:公开招标
建设单位:舟山市普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招标代理:浙江东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工程名称:普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楼维修工程
工程地址:位于普陀综合行政执法局
控制价:54.8766万元
下浮率区间:5%-7%(5%、5.5%、6%、6.5%、7%)
工期要求:35日历天
工程概况:普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楼维修工程,由舟山市普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设。项目地点位于普陀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改造内容为室内墙体改造,屋顶钢结构改造等。
招标范围: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墙体改造,屋顶钢结构改造等。
一、报名条件:
1、企业营业执照:真实有效。
2、企业资质要求: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
3、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真实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必须具有A类安全考核证书、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必须具有任职文件。
4、企业、项目负责人经营行为:未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取消一定期限内参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评审基准日期尚在限制期限内)。
5、项目负责人资格:具有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无在建项目。
其他说明:1、投标人未被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投标人及拟派项目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近5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二、招标文件获取:
1、其他说明: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2023年3月13日-2023年3月15日,上午8:00-11:00,下午14:30-16:30(双休日除外)携带介绍信、营业执照、安全生产许可证、项目班子配备表、项目班子人员证书及近三个月内的社保至浙江东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沙田街昌正商务大厦1602室招标代理部)报名,电话0580-2262929。
2、招标文件每份售价300元,售后不退。
三、投标文件的递交:
1、招标人不统一组织投标人进行现场考察,不召开标前会议,投标人视需要自行前往现场踏勘。
4、招标代理联系方式:0580-2262929。
5、其他说明: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详见招标文件,地点:普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会议室(沈家门食品厂路101弄22号)。
四、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在浙江政务服务网(https://www.zjzwfw.gov.cn)发布。
第二章投标人须知
投标须知前附表
项号 | 条款号 | 内容 | 说明与要求 |
1 | 1.1 | 工程名称 | 普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楼维修工程 |
2 | 1.1 | 建设地点 | 位于普陀综合行政执法局 |
3 | 1.1 | 建设规模 | 普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办公楼维修工程,由舟山市普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建设。项目地点位于普陀综合行政执法局,主要改造内容为室内墙体改造,屋顶钢结构改造等。 控制价54.8766万元。 |
4 | 1.1 | 承包方式 | 包工包料 |
5 | 1.1 | 质量标准 | 合格 |
6 | 2.1 | 招标范围 | 本工程施工图纸范围内的墙体改造,屋顶钢结构改造等。 |
7 | 2.2 | 工期要求 | 35日历天 |
8 | 3.1 | 资金来源 | 自筹 |
9 | 4.1 | 投标人及要求委派项目负责人的资质等级要求 | 投标单位要求: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项目负责人要求:具有建筑工程贰级及以上注册建造师资格,且无在建项目。 |
10 | 4.3 | 资格审查方式 | 资格审查 |
11 | 14.1 | 投标有效期 | 为: 60日历天(从投标截止之日算起) |
12 | 15.1 | 投标保证金 | / |
13 | 5.1 | 踏勘现场 | 时间:由各投标单位自行安排、不统一组织。 |
14 | 16.1 | 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 不需要提交。 |
15 | 20.1 | 投标文件提交地点及截止时间 | 收件人:浙江东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沈家门食品厂路101弄22号会议室 时间: 2023 年3月20日14时 30分 |
16 | 23.1 | 开标 | 地点:沈家门食品厂路101弄22号会议室开始时间:2023 年3月20 日14时 30分 |
17 | 17.1 | 投标文件份数 | 商务标:纸质一份正本,二份副本。 |
18 | 招标文件购买金额 | 300元/本(售后不退) | |
19 | 13.1 | 工程报价方法 | 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法。以招标人公布的54.8766万元为基数,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下浮率。该下浮率,作为签订合同及竣工结算的依据。 |
20 | 评标方法及标准 | 随机抽取方式确定中标候选人,中标价=招标控制价乘以(1-下浮率)。本工程下浮率区间5%- 7%( 5%、5.5%、6%、6.5 %、7%)。 |
投标须知
(一)总则
1、工程说明
1.1本招标工程项目说明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项~第5项。
1.2本招标工程项目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通过招标方式选定承包人。
1.3相关单位:
建设单位:舟山市普陀区综合行政执法局
代理单位:浙江东瓯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
2、招标范围及工期:
2.1本次招标工程项目的范围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6项。
2.2本招标工程项目的工期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7项。
3、资金来源
3.1本招标工程项目资金来源详见投标须知前附表第8项。
4、合格的投标人
4.1投标人资质等级要求详见本须知前附表第9项。
4.2投标人合格条件详见招标公告。
4.3本招标工程项目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10项所述的资格审查方式确定合格投标人。
5、踏勘现场
5.1招标人将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3项所述时间,组织投标人对工程现场及周围环境进行踏勘,以便投标人获取有关编制投标文件和签署合同涉及现场的资料。投标人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5.2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有关现场的资料和数据,是招标人现有的能被投标人利用的资料,招标人对投标人做出的任何推论、理解和结论均不负责任。
5.3经招标人允许,投标人可为踏勘目的进入招标人的项目现场,但投标人不得因此使招标人承担有关的责任和蒙受损失。投标人应承担踏勘现场的责任和风险。
6、投标费用
6.1投标人应承担其参加本招标活动自身所发生的费用。
(二)、招标文件
7、招标文件的组成
7.1招标文件包括下列内容:
招标公告
投标人须知
第三章合同条款
第四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五章工程建设标准
第六章图纸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第八章评标办法
7.2除7.1内容外,招标人在本须知规定的时间内,以书面形式发出的对招标文件的澄清或修改内容,均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招标人和投标人起约束作用。
7.3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后,应仔细检查招标文件的所有内容,如有残缺等问题应在获得招标文件3日内向招标人提出,否则,由此引起的损失由投标人自己承担。
8、招标文件的澄清
8.1投标人在购买招标文件后认真核查招标文件及相关附件的数量、阅读招标文件的相关内容,如发现招标文件及附件数量不完整、或对招标文件的内容有异议在投标截止时间5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9、招标文件的修改
9.1招标文件发出后,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招标人可用补充文件的方式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修改。补充文件是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对所有投标人有约束力。
9.2投标人在收到招标文件澄清、修改通知1日内,应在通知单回执上签署意见并盖上投标人单位公章,以书面或传真形式回复招标人。
9.3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均以书面形式明确的内容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最后发出的书面文件为准。
9.4为使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有充分的时间对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补充等内容进行研究,招标人可以酌情延长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具体时间将在招标文件的修改、补充通知中予以明确。
(三)、投标文件的编制
10、投标文件的语言及度量衡单位
10.1投标文件和与投标有关的所有文件均应使用中文。
10.2除工程规范另有规定外,投标文件使用的度量衡单位,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11、投标文件的组成
11.1投标文件由商务标部分组成。
11.2商务标部分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1.2.1投标函部分: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3)投标函;
(4)投标函附录;
(5)诚信承诺书。
11.2.2企业资信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1)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2)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类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3)投入本合同项目管理班子人员表及所有人员相应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4)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5)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12、投标文件格式
12.1投标文件应包括本须知第11条中规定的内容,投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使用招标文件所提供的投标文件全部格式(表格可以按同样格式扩展);未提供投标文件标准格式的,由投标人自行编写。
13、投标报价
13.1本工程的投标报价采用本须知前附表第21项所规定的方式。
13.2本工程采用综合单价法。以招标人公布的54.9231万元为基数,开标时随机抽取确定下浮率。该下浮率,作为签订合同及竣工结算的依据。
13.3投标人可先到工地踏勘以充分了解工地位置、情况、道路、储存空间、临时设施的搭设位置、装卸限制及任何其他足以影响承包价的情况,任何因忽视或误解工地情况而导致的索赔或工期延长申请将不被批准。
14、投标有效期
14.1投标有效期见本须知前附表第11项所规定的期限,在此期限内,凡符合本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均保持有效。
15、投标担保
无需提供
16、投标人的替代方案
16.1投标人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除非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否则替代方案将不予考虑。如果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执行本须知第16.2款的规定;
16.2如果本须知前附表第14项中允许投标人提交替代方案,则投标人除提交正式投标文件外,还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替代方案。替代方案应包括设计计算书、技术规范、单价分析表、替代方案报价书、所建议的施工方案等满足评审所需的全部资料。
17、投标文件的份数和签署
17.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规定份数提交投标文件。
17.2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打印或使用不褪色的蓝、黑墨水书写,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正本为准。
17.3投标文件封面、投标函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指定位置均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无效。
17.4除投标人对错误处必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投标人加盖投标人的印章或由投标文件签字人签字或盖章。
(四)、投标文件的提交
18、投标文件的构成、密封和标记
18.1投标文件的构成应符合本须知前附表第19项的规定要求。
18.2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袋的封口处应加盖投标人印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印章或签字。
19、投标文件的提交
19.1投标人应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5项所规定的地点,于截止时间前提交书面投标文件。
(五)、开标
20、开标
20.1招标人按本须知前附表第16项所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20.2参加开标会议的投标人必须有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到场并随身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证书,委托代理人应随身携带参加开标会议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及近三个月内的社保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
20.3按规定提交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投标文件不予开封,并退回给投标人。
20.4开标程序:
(1)、招标人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按时组织开标。
(2)、开标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组织开标的工作人员应随身携带相关身份证件并接受相关监督部门监督人员的核查。
(3)、开标主持人宣布开标会开始,开标主持人讲话:介绍招标项目名称、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以及在投标截止时间前签到的投标人名称。阐明按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及规定的程序择优选择中标单位;
(4)、由招标人当众核验投标人代表的身份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按规定投标人代表应按招标文件20.2条要求,携带相关资料原件及复印件接受招标人代表的核验并当场签字确认。核验投标人代表的身份时,如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必须到场人员缺席或其随身携带的资料原件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按自动放弃投标处理。
(5)、招标人及投标人代表共同核验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密封不符合要求、提前拆封的投标书无效。
(6)、由招标人宣布上述核验结果,确认有效投标人名单。
(7)、招标人宣布招标控制价等的相关内容。
(8)、确定摇号顺序,根据各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先后顺序抽取代表各投标单位的序号。
(9)、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已公布的下浮区间内设定若干个下浮率,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作为中标下浮率。将代表投标单位的号码(开标时,投标单位按提交投标材料的先后顺序随机抽取)放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二个号码,第一个抽中的投标单位即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个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10)抽取2家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要求详见资格审查表。审查未通过的,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人。
(11)评审期间开标会议休会。
(12)评审结束后,招标人宣布评标结果,开标会议结束。
(13)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应全程参加开标会议,否则投标人应自行承担由此引起的对自己不利的后果。
(14)开标过程中,出现招标文件和本规定未涉及的意外情况时,招标人可要求评标小组讨论处理办法,如评标小组认为无法进行公正的处理时,招标人应暂停开标。
20.5招标代理单位对开标过程进行记录,并存档备查。
21、投标文件的有效性
21.1开标时,投标文件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作为无效投标文件,不得进入评标:
21.1.1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未准时参加开标会议或没有合法、有效的证件(原件)的。
21.1.2投标工期超过招标文件工期要求的或投标函未明确投标工期的;
21.1.3不满足招标文件中提出的工程质量标准要求的或投标函中未明确工程质量标准(等级)的;
21.2招标人将有效投标文件,送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比较。
(六)、评标
22、评标委员会与评标
22.1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活动。
22.2开标结束后,开始评标。
23、评标过程的保密
23.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人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有关的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与评标有关的其他任何情况均应严格保密。
23.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投标人向招标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23.3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不对未中标人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不得将评标过程的任何情况和材料向投标人泄露。
24、投标文件的澄清
24.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24.2有关澄清或说明,投标人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回答,该书面回答应有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的签字,书面澄清将作为投标内容的一部分。
24.3投标人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或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的内容。
24.4拒绝招标代理单位的通知到场进行答疑和澄清或不派人员进行答疑和澄清的,导致评标委员会无法对其投标进行评议的,评标委员会可将其作为否决其投标处理。
25、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25.1开标后,经招标人审查符合本须知第21条有关规定的投标文件,才能提交评标委员会进行评审。
25.2评标委员会首先应严格按招标文件第七章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投标人的商务标进行评审。评标委员会将会对三家中标候选人的投标文件是否在实质上响应了招标文件的要求进行评定。所谓实质上响应,是指投标文件应与招标文件的所有实质性条款、条件和要求相符,无显著差异或保留,或者对合同中约定的招标人的权利和投标人的义务方面造成重大的限制,纠正这些显著差异或保留将会对其他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的投标人的竞争地位产生不公正的影响。
25.3经评标委员会审查,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未能对招标文件作出实质性响应,作否决其投标处理:
25.3.1本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投标文件有关内容未按本须知第17.3款规定加盖投标人公章或未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的;投标文件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但未在投标文件内提供有效的“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的;
25.3.2投标单位递交两份或两份以上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未声明哪一份有效;
25.3.3组成联合体的,投标文件未附联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5.3.4明显不符合技术规范、技术标准的要求;
25.3.5投标文件附有招标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25.3.6不符合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25.4如果投标文件实质上不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评标委员会将确认其为无效标。
26、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26.1评标委员会将按照本须知第25条规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
26.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以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
26.3评标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确定中标人。
26.4评标方法和标准详见第八章。
26.5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所有投标被否决后,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七)、合同的授予
27、合同授予标准
27.1本招标工程的施工合同将授予按本须知第26.3款所确定的中标人。
28、招标人拒绝任何投标的权力
28.1招标人不承诺将合同授予报价最低的投标人。招标人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前,有权依据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拒绝不合格的投标。
29、中标通知书
29.1招标人应在确定中标人之日起3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
30、合同协议书的签订
30.1招标人与中标人将于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工程施工合同,因中标人原因,未能在上述时间内签订施工合同的,视作中标人放弃中标;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30.2中标人如不按本投标须知第30.1款的规定与招标人订立合同,则招标人将废除授标,投标担保不予退还,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超过投标担保数额的,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同时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30.3中标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完成中标项目施工,不得将中标项目的施工转让(转包)给他人。
第三章合同条款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印发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GF-2017-0201)
通用条款(略)
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4.资金来源:。
5.工程内容:.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
6.工程承包范围:
二、合同工期
计划开工日期:年月日。
计划竣工日期:年月日。
工期总日历天数:天。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符合合格标准。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1.签约合同价为:
人民币(大写)(¥元);
其中:
(1)安全文明施工费:
人民币(大写)(¥元);
(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4)暂列金额:
人民币(大写)(¥元)。
2.合同价格形式:综合单价合同。
五、项目经理
承包人项目经理:。
六、合同文件构成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
(1)中标通知书(如果有);
(2)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
(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
(4)通用合同条款;
(5)技术标准和要求;
(6)图纸;
(7)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
(8)其他合同文件。
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
七、承诺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
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
八、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
九、签订时间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
十、签订地点
本合同在签订。
十一、补充协议
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十二、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生效。
十三、合同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份,承包人执份。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签字)
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地址:地址: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电子信箱:电子信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略)
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目录
1.一般约定
2.发包人
3.承包人
4.监理人
5.工程质量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7.工期和进度
8.材料与设备
9.试验与检验
10.变更
11.价格调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4.竣工结算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6.违约
17.不可抗力
18.保险
20.争议解决
专用合同条款
1.一般约定
1.1词语定义
1.1.1合同
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其他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
1.1.2.4监理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2.5设计人:
名称:;
资质类别和等级:;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1.1.3工程和设备
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
1.1.3.8永久占地包括:。
1.1.3.9临时占地包括:。
1.3法律
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浙建站计[2013]6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二)》(浙建站计[2014]31号)、《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舟建发[2018]265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浙建站计[2013]63号)、转发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舟建发[2016]51号文件)、浙建建发[2019]92号、浙建站定[2020]8号、《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综合解释》等工程所在地现行的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规定;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3月24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根据最新要求安全文明施工基本份中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和“智慧工地”增加费两项费用,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的费率乘以1.15系数;
1.4标准和规范
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按现行的国家、省、市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及有关规定,以及合同工期内的标准、规范,招标文件中的技术要求等。
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
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特殊要求:/。
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合同协议书、(2)中标通知书、(3)投标函及其附录、(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5)通用合同条款、(6)技术标准和要求、(7)图纸、(8)招标控制价(9)其他合同文件。
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
1.6.1图纸的提供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10天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4套,承包人需要增加图纸份数,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
1.6.4承包人文件
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措施及各项资源需要量的计划;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接到中标通知书后三天内;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伍份;
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纸质;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在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审定完毕。
1.6.5现场图纸准备
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
1.7联络
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3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
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发包人现场办公室;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发包人派驻的现场代表;
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承包人施工现场项目部;
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项目经理;
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监理人施工现场监理办公室;
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总监或总监代表。
1.10交通运输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
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统一开会确定。
1.10.3场内交通
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施工现场围墙。
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
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11知识产权
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
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扩散,不得用于本合同以外的工程。
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用于施工项目。
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用于本工程。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由承包人自身原因引起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并包含在签约的合同价中。
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允许调整。
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
发包人提供的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项目多列或重复列项。②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数量有误。③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
2.发包人
2.2发包人代表
发包人代表:
姓名:;
身份证号:;
职务:;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1、督促监理工程师按照监理合同办事;2、协调各有关单位工作;3、对工程进度、质量、成本及合同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负责设计问题的处理,进行设计变更、联系单及工程进度款签证;4、不可抗力事件发生的确认;5、费用、工期延误索赔的确认。
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
2.4.1提供施工现场
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
2.4.2提供施工条件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将施工用水、用电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3)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施工所需要的场地。
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
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3.承包人
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
(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提供完整、准确的竣工图(电子文本)和竣工内业资料,竣工图要求计算机出图。
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其中竣工图原件五套、电子文件一套,竣工内业资料四套(按舟山市城建档案馆要求进行组卷编制)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发生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在工程竣工验收前。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纸质版、电子版。
(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
①承包人在施工时,必须配合发包人协调好与周边环境关系,施工时因承包人自身原因未处理好周边环境关系而导致工程停工,发包人将不承担由此引起的工程延误及其他工程费用损失。②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及施工照明(包括此项工作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③在工程未交付使用前,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在保护期间若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除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有书面意见指示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费用属于发包人,其他对未交付的工程,承包人应承担一切费用。④配合、协助发包人办理前期相关手续。⑤承包人应主动配合发包人协调和处理施工范围内的有关关系;施工时发生异常情况应及时报告监理工程师和发包人,以便发包人及时与设计单位和相关部门联系,采取有效措施。⑥承包人应自觉按照并遵守发包人对承包人的项目管理人员的考勤。⑦妥善管理好施工人员及车辆进出施工区域。⑧承包人在施工时,根据交通管理需要,必须服从发包人的安排,确保该地段居民及单位的正常生活、工作。⑨参与工程项目建设的所有农民工必须办理工伤保险参保手续,落实工伤保险待遇;⑩承包人不得转包及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其他管理人员若有个别变动需经发包人书面同意。
承包人应按约定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十天内,提供工程进度计划总表,每月25日向发包人送报当月完成的工程量报表与阶段施工进度计划表,均一式五份。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此项工作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4)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向发包人提供一间办公用房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由承包人按规定办理,造成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6)己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在未验收合格交付发包人使用前,一切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在保护期间若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除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有书面意见指示承包人采取特别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费用属于发包人,其他对未交付的已完工程,承包人应承担一切管理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承包人应采取一切有效措施,负责对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邻近建(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予以保护,保护方案需经发包人审核同意,由此引起的相关费用,以发包人签证为准;但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损坏,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
3.2项目经理
3.2.1项目经理:
姓名:;
身份证号:;
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
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
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和技术负责人每月到位率必须保证不少于22天。其他项目管理人员每月到位率必须保证不小于22天。发包人对承包人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考核。。
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
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如不能达到承诺的到位率,则在当月的工程进度款中按3000元/天扣罚;如累计到位率不到总到位率的70%(到位率由监理工程师与发包人派驻工程师共同考核),则承包人将承担签约合同价2%的违约金,在工程结算时扣罚。
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如若擅自变更,则承包方将承担中标价2%的违约金。
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承包人人员
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
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由此对发包人造成的工期延误和经济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由总监理工程师批准,发包人认可后方可离开。。
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
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
3.5分包
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
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
3.5.2分包的确定
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分包单位必须具有专业承包资质的独立法人企业,且必须经发包人同意,并与总承包人签订总分包合同。
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
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在工程未交付使用前,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在保护期间若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除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有书面意见指示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费用属于发包人,其他对未交付的已完工程,承包人应承担一切管理费用。
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在工程未交付使用前,一切由承包人负责保护,在保护期间若发生损坏由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除发包人派驻的代表有书面意见指示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费用属于发包人,其他对未交付的已完工程,承包人应承担一切管理费用。
3.7履约担保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
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
4.监理人
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按照发包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依照合同和有关法律、法规、负责和主持整个项目的监理工作,在合同规定范围内,对工程项目施工进行全过程监理(包括工程质量、工期进度、安全文明施工管理、工程量与工程款的审核等)。
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照发包人与监理方签订的合同规定执。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由承包人承担。
4.2监理人员
总监理工程师:
姓名:/;
职务:/;
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
联系电话:/;
电子信箱:/;
通信地址:/;
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
4.4商定或确定
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
(1)/;
(2)/;
(3)/。
5.工程质量
5.1质量要求
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承包人施工时必须与电信、广电、给水、电力及煤气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保质保量完成施工任务。
5.3隐蔽工程检查
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24小时。
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6.1安全文明施工
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①承包人应按《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办法》(建质【2008】91号)设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并按照相关内容和国家行业规范要求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保证自身及第三人和周边环境的安全。②承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任。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③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施工现场的安全保卫工作(包括此项工作发生的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承担。
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负责编制。6.1.5文明施工
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①承包人必须按照《建筑施工安全管理规范》(DB33/1116-2015)和《舟山市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舟建发[2017]108号)规定进行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发生费用由承包方承担。②承包人必须做好安全围护栏(网)等防护性措施,并设立必要的警示标牌,做到文明施工,安全施工,建立重大事故报告制,加强安全教育,采取必要的一切防护措施,必须消除一切不安全隐患的存在和发生,协调处理好和周围住户的关系。③承包人应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和《强制性条文》及《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和舟山市有关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条例及发包人的有关管理要求,确保安全生产,同时作好社会综合治理工作,严格执行舟山市文明施工、标准化管理规定,明确具体措施,积极落实各项安全生产工作,杜绝较大及以上伤亡事故。如未达到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工程款一定比例承担违约责任。
承包人必须配合发包人做好本工程的周边居民纠纷处理及协调工作。
7.工期和进度
7.1施工组织设计
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
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接到中标通知书后7天内。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在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后3天内审定完毕;若发包人对其施工组织设计提出质疑或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承包人应在3天内提供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发包人应在3日内对承包人修正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最后审定。
7.2施工进度计划
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
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7天内。
7.3.1开工准备
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收到甲方通知后3天内。
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
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开工前完成临时设施搭建工作。
7.3.2开工通知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
7.4测量放线
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5日内以书面形式移交。
7.5工期延误
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其他情形: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发包人可以从应付或者到期应付给承包人的任何款项中或采用其他方法扣除此违约金,每延期一天罚1000元。承包人支付逾期交工违约金,不免除承包人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合同价款的3%。
7.6不利物质条件
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
(1);
(2);
(3)。
7.9提前竣工的奖励/。
7.9.2提前竣工的奖励:/。
8.材料与设备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
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a)本工程所需的材料均由承包人自行采购供应。
b)所有材料必须按时提供质保单和检验报告或合格证,并且符合施工图纸和施工规范要求。
c)施工用水、用电由承包人单独设置水、电计量表,按有关部门规定,由承包人按计量付费。
8.6样品
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
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
。
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关于提供施工设备费用承担的约定:。
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均由承包人承担。
9.试验与检验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
9.1.2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
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
9.4现场工艺试验
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据有关部门相关规范要求进行检验,所有检测费用由承包单位承担;所有的施工工序必须执行样板先行制度,样板检查通过后方可全面实施。
10.变更
10.1变更的范围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
10.4变更估价
10.4.1变更估价原则
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
按本合同12.1条第1款的规定执行。
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
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按通用条款执行。
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
10.7暂估价
暂估价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详见附件11:《暂估价一览表》。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种方式确定。
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
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
10.8暂列金额
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款中的一笔款项。用于施工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工程价款调整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结算时承包人取得发包人签字认定后按合同规定计算。
11.价格调整
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予以调整。
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
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
(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
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
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
11.1.1、合同工期平均信息价调整
按合同工期平均信息价调整的方法为:
人工调整范围:当合同工期的人工信息价的平均值(指同类人工的单价,下同)与投标报价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上时,调整合同价格。
施工机械台班价格的调整是指因机上人工及燃料动力费用价格的变化引起机械台班价格的变化,其调整范围为:当合同工期内的单类机械的价格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上时,调整合同价格。
材料价格调整范围为:
(a)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单位工程造价比例在1%(含1%)以上至10%(不含10%)以下的,且该材料合同工期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下降幅度在5%以上时,调整合同价格。
(b)单种规格材料的合价占单位工程造价比例在10%(含10%)以上的,且该材料合同工期的信息价平均值与投标文件编制期对应的信息价之比上涨或下降幅度在3%以上时,调整合同价格。
人工、材料及施工机械台班价格风险调整范围应以单位工程为计算单位,如房屋建筑工程造价应将建筑、安装等分开计算,安装工程造价应将电器照明、给排水、消防等分开计算,单种规格的材料合价及单位工程造价应以原合同口径计算为准。
价格波动引起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采用抽料补差调整法。
计算式:A=∑[B/C-1.05(或1.03)]×C×E当B>1.05C(或1.03C)时
A=∑[B/C-0.95(或0.97)]×C×E当B<0.95C(或0.97C)时
其中:A为价格调整部分合计
B为合同工期的调价因素的各自的信息价的平均值。
C为投标报价编制期的调价因素各自的信息价。
E各调价因素的消耗量.
工期按以下原则确定
计算式:S=n+m
其中:S为计算信息价平均工期
n为合同工期(按日历月计,遇小数点进位取整数)
m为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增加月份数
计算价差的延误工期增加月份数,按以下原则由承发包双方协商确定:因非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延误期间如遇调价因素价格上涨的,差价由发包人承担,增加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反之,如遇价格下降的,差价由承包人受益,不增加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延误期间如遇调价因素价格上涨的,差价由承包人承担,不增加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反之,如遇价格下降的,差价由发包人受益,增加计算差价的延误工期。
价格调整部分只计取税金,不得计取其他任何费用。
11.1.2、如本合同专用条款12.3.3.2条确定采用分段预结算,除合同另有约定外,人工、材料、机械调整按舟建发【2018】7号《关于进一步明确建设工程人工、材料价格风险控制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执行。
上述条款中的信息价是指《舟山建设工程造价信息》中的信息价。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
12.1合同价格形式
1、单价合同。
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下述可调整外的所有风险。【合同单价(招标控制价中的综合单价)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作调整】。工程最终结算造价=结算造价*(1-下浮率)。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由承包人在投标时自行考虑,为包干费用。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A、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通用条款11.2执行;B、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
C、单价的调整
(1)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有数量误差,或变更引起工程量数量增减,按下述约定执行单价调整;
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2%及以上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工程数量15%及以上时,或合价金额占合同总价不到2%的分部分项清单项目,但其工程量增加或减少超过本项目工程数量25%及以上时,其增加部分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工程量的相应单价由承包人参照投标时的报价分析表对原单价重新组价,并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提出单价,经发包人审定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项目漏项,或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项目,其相应单价确定方法为: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
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
(a)某种材料(或半成品及成品)等级、标准变化时清单组合子目不变,仅调整不同材料价格;
(b)清单项目某一特征或工程内容变化,不影响其他特征及工作内容价格的,其他特征组合标准不变,仅调整发生变化的组合子目价格:
合同中没有类似工程项目单价的,由承包人参考投标时所采用的计价依据提出适当单价,经发包人确认后执行。
出现施工图纸或变更与工程量项目特征描述不符时,发承包双方应按新的项目特征确定相应工程量清单项目的综合单价。
D、措施项目费调整
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漏项或非承包人原因的工程变更,造成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变更,以及分部分项工程量变化,引起措施项目数量、内容发生变化,应调整措施项目费。原措施费中已有的措施项目,按原措施费的组价方法调整;原措施中没有的措施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措施项目变更情况,提出适当的措施费变更要求,经发包人确认后调整。
(1)采用综合单价计价的的措施项目,参照上述C款的规定,依据发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和综合单价计算。
(2)采用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应依据合同约定的措施项目金额和承发包双方确认调整后的措施费金额计算。
2、总价合同。
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
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
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
其他价格方式:/。
12.2预付款
12.2.1预付款的支付
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
预付款支付期限:/
预付款扣回的方式:/。
12.2.2预付款担保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
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
12.3计量
12.3.1计量原则
工程量计算规则:《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4-2013)、《通用安装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6-2013)、《市政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GB50857-2013)、《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浙建站计[2013]63号)、《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二)》(浙建站计[2014]31号)、《浙江省房屋建筑工程与装饰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市政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通用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8版)、《浙江省施工机械台班费用定额》(2018版)、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的通知(舟建发[2018]265号)、关于印发建设工程工程量计算规范(2013)浙江省补充规定的通知(浙建站计[2013]63号)、转发关于建筑业实施营改增后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调整的通知(舟建发[2016]51号文件)、浙建建发[2019]92号、浙建站定[2020]8号、《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2018版)综合解释》等工程所在地现行的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规定;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22年3月24日发布的关于发布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根据最新要求安全文明施工基本份中增加疫情常态化防控和“智慧工地”增加费两项费用,安全文明施工基本费按照《浙江省建设工程计价规则(2018版)》的费率乘以1.15系数;
12.3.2计量周期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按月进行。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
12.3.3.1、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承包人应当在每月25日前向发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的报告,该报告必须一式四份。发包人接到报告后14天内核实已完工程量,并在核实前1天通知承包人,承包人应提供条件并派人参加核实。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核实,以发包人核实的工程量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发包人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参加核实,核实结果无效。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报告后14天内未核实完工程量,从第15天起,承包人报告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前诉工程量的核实,不影响双方在竣工后的终局计量结算。
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
关于总价合同计量的约定:/。
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是否适用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
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
其他价格形式的计量方式和程序:/。
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2.4.1付款周期
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按月支付。
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
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
(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根据确定的工程计量结果,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支付工程进度款申请,14天内,发包人应按工程价款的85%向承包人支付工程进度款。余款15%待工程竣工结算审定完成并扣除结算总价1.5%的质量保修金后28天内支付。因设计变更、发包人签证引起的价格调整与进度款同期同比例支付。
(3)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违约金的计算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13.验收和工程试车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
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
13.2竣工验收
13.2.2竣工验收程序
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承包人完成施工合同内容,通过自查合格,用书面形式报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14天内组织有关人员进行验收,对存在的问题,承包人及时整改完毕后,向发包人提交工程竣工报告,申请工程竣工验收,建设方发包人收到报告后及时组织有关人员进行竣工验收。
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按通用条款执行。
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
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
发包人未按本合同约定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承包人未按时移交工程的,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
13.3工程试车
13.3.1试车程序
工程试车内容:/。
(1)单机无负荷试车费用由/承担;
(2)无负荷联动试车费用由/承担。
13.3.3投料试车
关于投料试车相关事项的约定:/。
13.6竣工退场
13.6.1竣工退场
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
14.竣工结算
14.1竣工结算申请
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
工程价款必须经普陀区财政局审计,并以普陀区财政局盖章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为依据,方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结算。受普陀区财政局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时,核增额及超过5%以外的核减额,其追加的审核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具体按照浙价服〔2009〕84号文件计算。承包人在支付了应承担的审计费用或发包人在应付工程款中代付审计费用后,方可进行工程款的结算。
14.2竣工结算审核
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28天内完成支付。
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
14.4最终结清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
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
(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工程价款必须经普陀区财政局审计,并以普陀区财政局盖章确认的工程造价咨询报告书为依据,方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和竣工结算。受普陀区财政局委托的社会中介机构对工程价款结算审计时,核增额及超过5%以外的核减额,其追加的审核费用由施工单位支付,具体按照浙价服〔2009〕84号文件计算。承包人在支付了应承担的审计费用或发包人在应付工程款中代付审计费用后,方可进行工程款的结算。
(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
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
15.2缺陷责任期
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2年。
15.3质量保证金
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
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
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3种方式:
(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
(2)/%的工程款;
(3)其他方式:工程结算总价的1.5%。
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
(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
(3)其他扣留方式:/。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自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至缺陷责任期结束后28天内,扣除发包人代为维修发生的费用后,一次性无息支付给承包人。
15.4保修
15.4.1保修责任
本工程保修期限按国家规定为2年,保修期限为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之日起计算。
(1)本项目保修期与缺陷期重合,自实际交工日期起计算2年。
(2)工程保修期终止后28天内,监理人签发保修期终止证书。
(3)若承包人不履行保修义务和责任,则承包人应承担违约造成的法律后果。
15.4.3修复通知
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
16.违约
16.1发包人违约
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
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
(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
(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
(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并承担相应费用,具体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后确定。
(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
(7)其他:/。
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90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
16.2承包人违约
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
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
(1)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单位提供月进度计划,若承包人月施工工期无故延误达5天及以上,发包人将签发整改通知书,责令承包人限期抢回,并暂扣承包人30%的月应付工程进度款,待工期抢回后,再还暂扣款。
(2)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未达到相关文件标准要求,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按照工程款的一定比例承担违约责任。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除通用合同条款规定外,承包人还应承担由此给发包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按实支付材料费、设备租用费。
17.不可抗力
17.1不可抗力的确认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
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
18.保险
18.1工程保险
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建设工程一切险委托承包人投保,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承包人必须在工程施工前与保险公司签订相关合同,民工工伤保险费按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办理相关手续。若在施工过程中出现作业人员和第三者意外伤害,一切损失和责任均由承包人承担。
18.3其他保险
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承包人的施工现场全部人员,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由承包人投保,该费用包括在价格清单的单价及总价中,发包人不单独支付。
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
18.5保险凭证
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各项保险生效的证据和保险单副本的期限:开工后56天内。
18.7通知义务
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
20.争议解决
20.3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是否同意将工程争议提交争议评审小组决定:/。
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确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选定争议评审员的期限: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争议评审小组成员的报酬承担方式: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其他事项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关于本项的约定:按通用合同条款执行。
20.4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21、补充条款
1、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其它文件组成部分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合同双方也不存在且也不会签订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附件1:
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 | 层数 | 跨度(米) | 设备安装内容 | 工程造价(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附件2: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序号材料设备品种规格型号单位数量单价质量等级供应时间送达地点备注
附件3:
3-1、材料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1 | ||||||
2 | ||||||
备注:以上材料的确认和批准按照合同专用条款10.7.2条执行。
3-2、工程设备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3-3、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序号 | 名称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合价(元) | 备注 |
第四章合同文件格式
第四章合同文件格式
目录
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二、廉政协议
一、工程质量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
。
二、质量保修期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年;
3.装修工程为年;
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年;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个采暖期、供冷期;
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年;
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
。
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缺陷责任期
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
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
四、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
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
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
五、保修费用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
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
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
地址: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二、廉政协议
根据有关工程建设、廉政建设的规定,为做好工程建设中的党风廉政建设,保证工程建设高效优质,保证建设资金的安全和有效使用以及投资效益,建设工程的项目法人(以下简称:“甲方”)与施工单位(以下简称“乙方”)。特订立如下合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严格遵守党的政策规定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
(2)严格执行的合同文件,自觉按合同办事。
(3)双方的业务活动坚持公开、公正、诚信、透明的原则(法律认定的商业秘密和合同文件另有规定除外),不得损害国家和集体利益,违反工程建设管理规章制度。
(4)建立健全廉政制度,开展廉政教育,建立廉政告示牌,公布举报电话,监督并认真查处违法违纪行为。
(5)发现双方在业务活动中有违反廉政规定的行为,有及时提醒对方纠正的权利和义务。
(6)发现对方有严重违反本合同义务条款的行为,有向其上级有关部门举报、建议给予处理并要求告知处理结果的权利。
第二条、甲方的义务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索要或接受乙方的礼金、有价证券和贵重物品,不得在乙方报销任何应由甲方或甲方工作人员个人支付的费用等。
(2)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加乙方安排的超标准宴请和娱乐活动;不得接受乙方提供的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等。
(3)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或者接受乙方为其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配偶子女的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出境、旅游等提供方便等。
(4)甲方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从事与甲方工程有关的材料设备供应、工程分包、劳务等经济活动等。
(5)甲方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向乙方推荐分包单位或推销材料,不得要求乙方购买合同规定外的材料和设备。
(6)甲方工作人员要秉公办事,不准徇私舞弊,不准用职权从事各种个人有偿中介活动和安排个人施工队伍。
第三条、乙方义务
(1)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行贿或馈赠礼金、有价证券、贵重礼品。
(2)乙方不得经任何名义为甲方及其工作人员报销应由甲方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任何费用。
(3)乙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安排甲方工作人员参加超标准宴请及娱乐活动。
(4)乙方不得为甲方单位和个人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告示。
第四条、违约责任
(1)甲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二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给乙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
(2)乙方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合同第一、第三条,按管理权限,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党纪、政纪或组织处理;给甲方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情节严重的,甲方建议相关部门给予乙方一至三年内不得进入其主管的工程建设市场的处罚。
第五条、双方约定:本合同由双方或双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执行。由甲方或甲方上级单位的纪检监察机关约请乙方或乙方上级单位纪检监察机关对本合同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提出在本合同范围内的裁定意见。
第六条、本合同有效期为甲乙双方签署之日起至该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后止。
第七条、本合同作为施工合同的附件,与工程施工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经合同双方签署立即生效。
第八条、本合同一式六份,由甲乙双方各执二份,送交甲乙双方的监督单位各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地址:地址:
电话:电话:
日期:日期:
甲方监督单位:(盖章)乙方监督单位:(盖章)
第五章工程建设标准
1、依据设计文件的要求,本招标工程项目的材料、设备、施工须达到下列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及省、市或行业的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的要求。
1.1工程测量规范GB50026-2007
1.2上述规范未包括的,执行现行建设部、交通部相关标准、规范。
2、根据工程设计要求,该项工程下列项目的材料、施工除必须达到以上标准外,还应满足下列标准要求:
(列出特殊项目的施工工艺标准和要求)
2.1
第六章图纸(另行提供)
第七章投标文件格式
工程施工招标
投标文件商务标
项目编号:
项目名称:
投标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目录
一、投标函部分: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三)、投标函;
(四)、投标函附录;
(五)、诚信承诺书。
二、企业资信及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一)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类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投入本合同项目管理班子人员表及所有人员相应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项目经理简历表(项目经理资质证书复印件);
(五)项目负责人二年内在建和已完工程情况
(六)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一、投标函格式
(一)、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单位名称:
单位性质:
营业执照注册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投标人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投标人:(盖章)
日期:年月日
(二)、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姓名)系(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单位名称)的(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身份证号码。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招标单位)工程的投标活动。代理人在投标、开标、评标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性别:年龄:
身份证号码:部门:职务:
投标单位:(盖章)
法定代表人:(盖章)
日期:年月日
(三)、投标函
致:(招标人名称)
1、根据你方招标工程项目编号为的工程招标文件,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规定,经踏勘项目现场和研究上述招标文件的投标须知、合同条款、图纸、工程建设标准和其他有关文件后,我方承诺愿以招标人提供的招标控制价内全部内容作为我方投标报价,并以此为基数乘以(1-下浮率)为中标价。(下浮率为随机抽取的下浮率),并按上述图纸、合同条款、工程建设标准等条件要求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并承担任何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2、我方已详细审核全部招标文件,包括修改文件(如有时)及有关附件。
3、我方承认投标函附录是我方投标函的组成部分。
4、一旦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按合同协议书中规定的工期日历天内完成,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等级并移交全部工程。
5、我方同意所提交的投标文件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11条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有效,在此期间内如果中标,我方将受此约束。
6、除非另外达成协议并生效,你方的中标通知书和本投标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7、项目负责人。
投标人:(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邮政编码:电话: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地址:
开户银行电话:
日期:年月日
(四)、投标函附录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 同条款号 | 约定内容 | 备注 |
1 | 履约保证金 | / | ||
2 | 施工准备时间 | 签订合同后( 7 )天 | ||
3 | 误期违约金额 | 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 ||
4 | 误期赔偿费限额 | 合同价格的(3)% | ||
5 | 提前工期奖 | ( / )元/天,不超过合同价格的(/)% | ||
6 | 施工总工期 | ( )日历天 | ||
7 | 质量标准 | 质量标准( ) | ||
8 | 工程质量违约金最高限额 | 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 ||
9 | 预付款金额 | / | ||
10 | 预付款保函金额 | / | ||
11 | 进度款付款时间 | 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 ||
12 | 竣工结算款付款时间 | 按专用合同条款执行 | ||
13 | 保修期 | 依据保修书约定的期限 | ||
投标法人单位盖章: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盖章:
(五)、诚信承诺书
招标单位:
招标代理单位:
我(姓名)系(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在参加(工程名称)的投标过程中以公司的名义郑重承诺:
此次投标纯属本企业自行参与投标竞争,保证无被挂靠投标、与其他企业串通投标,所有投标资料为本企业自行编制,并做好投标资料的保密工作。如被查实有被挂靠投标、与其他企业串通投标、利用或窃取其他投标单位在本次投标过程中的资料或机密、外泄本企业任何投标资料或机密时,同意招标单位取消本企业的投标、中标资格。
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月日
二、项目管理机构配备
(一)企业营业执照及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复印件、三类人员安全资格证书复印件;
(三)投入本合同项目管理班子人员表
工程名称:
职务 | 姓名 | 学历 | 上岗资格证明 | 职称 | 从业时间 | 目前上岗工程 | 身份证 | |||
职务 | 姓名 | 学历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职称 | 从业时间 | 目前上岗工程 | 身份证 |
项目经理 | ||||||||||
项目技术负责人 | ||||||||||
现场施工人员 | ||||||||||
质量员 | ||||||||||
安全员 | ||||||||||
资料员 | ||||||||||
材料员 | ||||||||||
投标人认为应设的其他管理人员 | ||||||||||
投标人认为应设的其他管理人员 | ||||||||||
注:附所有人员相应的资格证书复印件;
(四)项目负责人简历表;
(工程项目名称)工程
姓名 | 性别 | 年龄 | ||||||||
职务 | 职称 | 学历 | ||||||||
参加工作时间 | 从事项目负责人年限 | |||||||||
项目负责人资格证书编号 | ||||||||||
在建和已完工程项目情况 | ||||||||||
建设单位 | 项目名称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日期 | 在建或已完 | 工程质量 | |||||
(五)、项目负责人二年内在建和已完工程情况
建设单位 | 工程名称 | 结构类型 | 建设规模 | 开竣工日期 | 竣 工 质 量 | 文明标化工地 |
项目负责人签名确认 | 本表所填全部内容已经本人查阅,与事实相符。 本人签名: 年 月 日 |
特别提醒:
1、项目负责人必须把二年内担任项目负责人的全部项目填上本表(包括以本人名义中标后中途变更其他人担任项目负责人的项目和以其他人名义中标后中途变更为本人实际担任项目负责人的项目),如有漏填将被认为是严重的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将被取消投标、中标资格。
2、该表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且内容真实有效。
根据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需提交的其他资料;
第八章评标办法
一、评标组织
评标工作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三人以上的单数。
二、评标方法
本评标办法为随机抽取法,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在已公布的下浮区间内设定若干个下浮率,随机抽取一个下浮率作为中标下浮率,将代表投标单位的号码(开标时,投标单位按提交投标材料的先后顺序随机抽取)放入摇号机内,由招标人代表随机抽取二个号码,第一个抽中的投标单位即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个为第二中标候选人。
抽取2家中标候选人后,招标人对中标候选人投标文件进行符合性审查,审查要求详见资格审查表。审查未通过的,应当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若第一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被取消中标资格,第二中标候选人为第一中标人。
附件:符合性评审,内容包括如下:
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
序号 | 项目内容 | 合格条件 |
1 | 企业营业执照 | 真实有效 |
2 | 企业资质 | 具有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及其以上资质的独立法人。 |
3 | 安全生产许可证 | 真实有效,企业主要负责人(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分管安全的副总经理)必须具有 A 类安全考核证书、企业分管安全生产的副总经理必须具有任职文件。 |
4 | 企业、项目负责人经营行为 | 未被相关行政执法部门依据相关规定取消一定期限内参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投标资格。(评审基准日期尚在限制期限内)。 |
5 | 项目负责人资质 | 具有建筑工程贰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资格,且无在建项目。 |
6 | 项目班子配备 | 项目班子配备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必须配备齐全 (其中安全员配备符合建质【2008】91 号文件规定) 、持证上岗,项目负责人须有 B 类安全考核证书, 项目安全员须有 C 类安全考核证书,且均应有本企业有效的社保证明(近 3 个月内)。 |
7 | 项目负责人近二年承接的项目 | 必须填入《项目负责人两年内在建和已完工程情况表》,该表必须由项目负责人签字,且内容真实有效。 |
8 | 诚信承诺 | 投标报名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必须对投标过程的企业行为作出诚信承诺。 |
9 | 信用查询 | 投标人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须未被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 |
10 | 行贿犯罪 | 投标人及项目负责人在“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wenshu.court.gov.cn)中须近5年内无行贿犯罪记录 |
注:
1、投标人应将资料放入投标文件以作为评审依据,否则作无效标处理。
2、经评标小组评审,投标人在资格审查必要合格条件标准中有任何一项条件不符合要求,其资格审查均作不合格处理。
联系我们
上海总部:上海市浦东新区纳贤路800号科海大楼2层
无锡分公司:无锡市中国传感网国际创新园F11栋2楼
邮 箱:bd@datauseful.com
给力助理小程序
给力讯息APP
给力商讯公众号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