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决定书
金额
-
项目地址
浙江省
发布时间
2024/08/20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余人社保付决字[2024]02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韦群
标书截止时间-
投标截止时间-
公告正文
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决定书

编号:余人社保付决字[2024]02号

当事人:韦群,女,1985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保利和盛公馆4栋****,身份证号码:340123********8408。

当事人:牛沁宸,女,2011年6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保利和盛公馆4栋****,身份证号码:340102********452X。

当事人:牛守明,男,1954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隆岗村社居委团郢***号,身份证号码:340123********1174。

当事人:高玉华,女,1953年8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隆岗村社居委团郢***号,身份证号码:340123********1185。

第三人:洪超,男,1996年11月0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庐江县白湖镇六岗村桃岗村民组,身份证号码:342622********5170。

当事人韦群、牛沁宸、牛守明、高玉华于2024年5月24日向本中心申请关于工亡人员牛高中(身份证号码:3401111982****0019)的社会保险先行支付,提交以下材料:1.因第三人原因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2.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备案登记表;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皖01民终5081号;4.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皖0191执4957号之一;5.医药费、医疗诊断原始票据、诊疗材料;6.授权委托书;7.申请人及工亡人员的银行卡复印件;8.申请人及工亡人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9.关于(牛高中)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10.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11.认定工伤决定书;12.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申请表;14.牛守明及牛沁宸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承诺书;15.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清单及机动车保险损失计算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人伤费用清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事故责任交强险赔款计算书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赔款计算书。本中心初审后,因执行裁定书所述执行案号与事实有误,于2024年5月29日向当事人(韦群)寄送补正材料通知单,要求补正以下材料:法院的执行说明或其他由法院出具的补正材料。本中心于2024年6月18日收到当事人的补正材料: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皖0191执4957号之二。经审查,韦群系牛高中之妻、牛沁宸系牛高中之女、牛守明系牛高中之父、高玉华系牛高中之母,符合受理条件,于2024年6月20日受理韦群、牛沁宸、牛守明、高玉华的申请,于2024年6月21日向第三人洪超发出催告,要求洪超在接到催告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对情况予以核实并依法支付交通事故相关赔偿费用,如未在规定期限内按时足额支付相应待遇,工伤保险基金在按照规定先行支付后,有权向其追偿。洪超未履行催告义务。本中心于2024年7月30日向当事人韦群及第三人洪超送达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决定告知书,双方均未在送达后3日内提出陈述、申辩。上述事实有证据:1.工伤保险待遇申请表;2.认定工伤决定书;3.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3)皖01民终5081号;4.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3)皖0191执4957号之二;5.医药费、医疗诊断原始票据、诊疗材料;6.因第三人原因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申请表;7.工伤保险先行支付备案登记表;8.授权委托书;9.申请人及工亡人员的银行卡复印件;10.申请人及工亡人员的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11.关于(牛高中)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12.合肥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13.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申请表;14.牛守明及牛沁宸依靠工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承诺书;15.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交通事故医疗费赔偿清单及机动车保险损失计算书、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保险人伤费用清单、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机动车辆事故责任交强险赔款计算书及机动车辆商业保险赔款计算书;16.补正材料通知单(存根);17.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催告书(余社工通[2024]04号);18.牛高中参保证明;19.2020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3834元;20. 2020年浙江省非私营和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加权平均工资为79133元;21.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决定告知书。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和《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的申请,以下项目符合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条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876680元、丧葬补助金39566.52元、医疗费80280.19元、供养亲属抚恤金牛沁宸1187元/月(根据政策调整,发放至丧失先行支付条件)、牛守明1187元/月(根据政策调整,发放至丧失先行支付条件)。因第三方洪超及车辆保险公司已支付896673.34元,据此本中心作出如下先行支付决定:

1、支付牛高中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医疗费共计99853.37元。

2、支付关于牛高中案工亡人员供养亲属抚恤金牛沁宸1187元/月(根据政策调整,发放至丧失先行支付条件)、牛守明1187元/月(根据政策调整,发放至丧失先行支付条件)。

由于采用了多种方式均无法将上述决定书送达,现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方公告送达。此公告自发出之日起,经过30日,即视为送达。

如果你对上述支付决定不服的,请你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余姚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余姚市社会保险管理服务中心

2024年8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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