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西安市粮油质量检验中心搬迁项目业务用房装修改造工程中标结果公告
搬迁项目业务用房装修改造工程装修改造工程装修工程业务用房装修改造整体设计规范编制项目管理工程监理设备性能检测融资贷款服务工程设计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修建临时工程施工设备试验永久工程临时占地永久占地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施工现场发掘安全文明施工费计日工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补充图纸图纸的修改和补充图纸会审联络通讯设备交通工具交通运输文物古迹地质研究遗迹化石钱币物品场内交通设施场内道路场外交通设施道路和桥梁基础设施公共道路超重件的运输运输超大件维修养护管理施工临时道路试运行调试水路运输航空运输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船舶飞机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环境保护地下管线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相关费用交通条件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供水给排水管道供电集中供气系统供热通信广播电视气象水文观测地质勘察地下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计划竣工资料归档技术培训替代材料质量检查财务分包管理专业工程工程照管半成品保护查验竣工结算审核验收施工工艺编制工程质量报表取样试验复核测量其他工作隐蔽工程检查质量争议检测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治安保卫设备进行紧急抢救抢修劳动安全劳动保护防止粉尘降低噪声膳宿条件生活环境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伤病防治急救的医务人员医疗设施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专项施工方案测量基准点基准线水准点测量放线永久设备制造生产替代品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备品备件安装工具检测试验取样装置试验场所试验条件材料试验试验人员材料复核试验现场工艺试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暂估价分解表审批甩项工作缺陷修补施工计划有关工作成品保护保管单机无负荷试车工程试车投料试车无负荷联动试车施工现场进行清理竣工退场施工期运行工程设备安装地表还原场地清理工伤保险工程保险持续保险意外伤害保险基本建设施工总进度计划现场图纸准备处理往来文件造价变更指令签证煤气自来水电信邻近建筑物办公用房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守卫设施古树名树安全保卫建筑垃圾施工垃圾堆放清运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供冷系统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屋面防水卫生间房间外墙面防渗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给排水设施配套工程保温土建工程建筑装饰装修空调通风系统气体系统给排水系统强电安装弱电安装消防系统实验台塑胶地面地砖乳胶漆天然涂料石膏板阻燃板洁具灯具空开电器开关面板台面柜体通风柜内衬板PP水盆杯槽三联单联水龙头三联水龙头洗眼器紧急喷淋滴水架排风罩台式废液收集器便携式废液收集器毒麻药品柜易燃液体防火安全柜危化品柜玻璃钢离心风机全新风空调机组VAV智能控制净化空调废水处理设备
金额
2336.25万元
项目地址
陕西省
发布时间
2022/12/1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sxwz2022zb-lyzj-156
预算金额2635.48万元
招标公司西安市粮油质量检验中心
招标联系人张老师
招标代理机构陕西万泽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张刘艳029-88319689
中标公司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2336.25万元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一、项目编号:SXWZ2022ZB-LYZJ-156
二、项目名称:搬迁项目业务用房装修改造工程
三、采购结果
合同包1(搬迁项目业务用房装修改造工程):
供应商名称 | 供应商地址 | 中标(成交)金额 |
---|---|---|
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 | 西安市高新区融鑫路8号 | 23,362,527.27元 |
四、主要标的信息
合同包1(搬迁项目业务用房装修改造工程):
工程类(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施工范围 | 施工工期 | 项目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 | 金额(元) |
---|---|---|---|---|---|---|---|
1 | 装修工程 | 业务用房装修改造工程 | 本项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内容 | 180 | 董岳涛 | 陕261171810346 | 23,362,527.27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陈在兴、杨永明(采购人代表)、王龙强(采购人代表)、王琳、李建设、雷俊锋、江萍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
参照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的有关规定标准计取。 |
||
---|---|---|---|
合同包号 | 合同包名称 | 代理服务费金额(万元) | 收取对象 |
1 | 搬迁项目业务用房装修改造工程 | 11.227 | 中标(成交)供应商 |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他补充事宜
因交易中心平台限制,项目编号为平台自动生成且不可更改;故特此说明:政采网项目编号(SXWZ2022ZB-LYZJ-156)与交易中心自动生成编号(XAGC-2022-000057-4)均代表本项目。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称:西安市粮油质量检验中心
地址:西安市西北一路3号
联系方式:029-87318610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称:陕西万泽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英达大厦1507室
联系方式:029-88319689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张刘艳 于晓晶 郝思思
电话:029-88319689转807/806
陕西万泽招标有限公司
2022年12月19日
相关附件:
西安市粮油质量检验中心搬迁项目业务用房装修改造工程中标(成交)明细.pdf
西安市粮油质量检验中心搬迁项目业务用房装修改造工程中标(成交)明细.pdf
定稿-搬迁项目业务用房装修改造工程-招标文件.doc
定稿-搬迁项目业务用房装修改造工程-招标文件.doc
西安市粮油质量检验中心搬迁项目业务用房装修改造工程中标(成交)明细,西安市粮油质量检验中心搬迁项目业务用房装修改造工程中标(成交)明细
受受西安市粮油质量检验中心,西安市粮油质量检验中心委托,采用委托,采用进行采购进行采购搬迁项目业务用房装修改造工程,搬迁项目业务用房装修改造工程(项目编码:(项目编码:SXWZ2022ZB-LYZJ-156)项)项
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及中标(成交)结果如下:,目,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及中标(成交)结果如下:
一、合同包1(搬迁项目业务用房装修改造工程)
、中标(成交)供应商: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
、中标(成交)总价:总价:23362527.27元元
1.1、中标(成交)供应商:陕西有色建设有限公司1.2、中标(成交)1.3、中标(成交)标的明细:、中标(成交)标的明细:
工程类工程类
序序号号 | 品目品目名称名称 | 标的名称标的名称 | 施工范围施工范围 | 施工施工工期工期 | 项目项目经理经理 | 执业证书信息执业证书信息 | 数量数量 | 计量计量单位单位 | 单价单价(元元) | 总价总价(元元) |
1 | 装修工程 | 业务用房装修改造工程 | 本项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内容 | 180 | 董岳涛 | 2611718103461.00陕 | 项 | 23,362,527.2723,362,527.2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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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购人:西安市粮油质量检验中心招标文件搬迁项目业务用房装修改造工程西安市粮油质量检验中心项目编号:SXWZ2022ZB-LYZJ-156政府采购项目
第三章评标办法27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6第一章招标公告2目录日期:二〇二二年十一月招标代理机构:陕西万泽招标有限公司
招标公告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141第七章技术部分标准和商务要求136第六章合同文本及条款37第五章图纸36第四章工程量清单35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项目名称:搬迁项目业务用房装修改造工程项目编号:SXWZ2022ZB-LYZJ-156一、项目基本情况搬迁项目业务用房装修改造工程招标项目的潜在投标人应在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西安市)(http://sxggzyjy.xa.gov.cn/)获取招标文件,并于2022年12月16日09时30分(北京时间)前递交投标文件。项目概况
合同包最高限价:24,091,037.11元合同包预算金额:26,354,800.00元合同包1(搬迁项目业务用房装修改造工程):采购需求:预算金额:26,354,800.00元
品目号 | 品目名称 | 采购标的 | 数量(单位) | 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 | 品目预算(元) | 最高限价(元) |
1-1 | 装修工程 | 业务用房装修改造工程 | 1(项) | 详见采购文件 | 26,354,800.00 | 24,091,037.11 |
合同包1(搬迁项目业务用房装修改造工程)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如下: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申请人的资格要求:合同履行期限:计划工期:180日历天本合同包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时间:2022年11月25日至2022年12月02日,每天上午00:00:00至12:00:00,下午12:00:00至23:59:59(北京时间)三、获取招标文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并提供以下材料:(1)申请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时,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供应商须提供本单位2022年1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单据或证明上应有社保机构或代收机构的公章。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4)税收缴纳证明:供应商须提供本单位2022年1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财务状况证明:供应商须提供本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或2021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在开标日期前六个月内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6)供应商应出具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纪,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7)供应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8)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在本单位注册,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安B证),且无在建工程、无不良记录(提供无在建工程、无不良记录承诺书);(9)供应商及项目经理基本信息应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可查询。(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合同包1(搬迁项目业务用房装修改造工程)特定资格要求如下: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落实政府采购“优先购买节能环保产品、扶持小微企业、残疾人就业、监狱企业、福利企业”等相关政策。(1)《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2)《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07〕51号);(4)财政部、国家发改委、生态环境部、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印发《关于调整优化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执行机制的通知》(财库〔2019〕9号)、《市场监督总局关于发布参与实施政府采购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机构名录的公告》(2019年第16号)、陕西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绿色采购有关问题的通知》陕财办采〔2021〕29号。(5)《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乡村产业振兴的通知》(财库〔2021〕19号)、《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国家乡村振兴局中华全国供销合作总社关于印发<关于深入开展政府采购脱贫地区农副产品工作推进乡村产业振兴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21〕20号)。(6)《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7)《陕西省中小企业政府采购信用融资办法》(陕财办采〔2018〕23号);(8)其他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提交投标文件地点: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西安市)时间:2022年12月16日09时30分00秒(北京时间)四、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地点售价:免费获取方式:在线获取途径: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西安市)(http://sxggzyjy.xa.gov.cn/)
1.供应商初次使用电子交易平台时,请先阅读【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西安市)】(http://sxggzyjy.xa.gov.cn/)网站〖首页〉服务指南〉下载专区〗中的《西安市市级单位电子化政府采购项目投标指南》,并按要求完成诚信入库登记、CA认证及企业信息绑定。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方式六、其他补充事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五、公告期限开标地点: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楼开标室312室
7.本项目采用“不见面开标”形式,供应商可登录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西安市)网站〖首页〉不见面开标〗系统,在线参加开标过程。操作手册详见〖首页〉服务指南〉下载专区〗中的《西安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大厅供应商操作手册》。6.提交投标文件的方式:从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西安市)〖首页·〉电子交易平台·〉陕西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企业端〗登录,登录后切换到〖我的项目〗模块,依次点选〖项目流程·〉项目管理·〉上传响应文件〗上传加密后的电子投标文件(*.SXSTF),逾期提交的,系统将拒绝接收。5.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应随时留意【陕西省政府采购网】、【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西安市)】上可能发布的变更公告。若变更公告中明确注明本项目提供有变更文件的,供应商应登录企业端后,从〖项目流程·〉项目管理·〉答疑文件下载〗获取更新后的电子招标文件(*.SXSCF),使用旧版电子招标文件制作的电子投标文件(*.SXSTF),系统将拒绝接收。4.获取招标文件方式:打开【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西安市)】网站(官网地址:http://sxggzyjy.xa.gov.cn/),从〖首页·〉电子交易平台·〉陕西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企业端〗登录后,首先在〖招标公告/出让公告〗模块中预览全部可供参与的项目,然后选择有意向的项目点击〖我要投标〗,成功后切换到〖我的项目〗模块,依次点选〖项目流程·〉项目管理·〉交易文件下载〗免费获取本项目电子招标文件(*.SXSZF)。3.请供应商务必及时下载项目招标文件并做好备份,否则会影响投标文件编制及后续投标活动。2.办理CA认证:电子交易平台现已接入陕西CA、深圳CA、西部CA、北京CA四家数字证书公司,各供应商在交易过程中登录系统、加密/解密投标文件、文件签章等均可使用上述四家CA公司签发的数字证书。办理须知及所需资料详见:http://www.sxggzyjy.cn/fwzn/004003/20220701/6972fe02-f996-4928-951e-545dab02e53c.html
名称:西安市粮油质量检验中心1.采购人信息七、对本次招标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10.其他事项见本项目招标文件。9.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8.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要求,供应商应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
联系方式:029-88319689地址: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英达大厦1507室名称:陕西万泽招标有限公司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联系方式:029-87318610地址:西安市西北一路3号
(一)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陕西万泽招标有限公司电话:029-88319689转807/806项目联系人:张刘艳于晓晶郝思思3.项目联系方式
条款号 | 条款名称 | 编列内容 |
1.1.2 | 采购人 | 名称:西安市粮油质量检验中心地址:西安市西北一路3号 联系人:张老师电话:029-87318610 |
1.1.3 | 招标代理机构 | 名称:陕西万泽招标有限公司地址: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英达大厦1507室联系人:张刘艳 于晓晶 郝思思电话:029-88319689传真:029-88319689邮箱:sxwzzb123@163.com |
1.1.4 | 项目名称 | 西安市粮油质量检验中心搬迁项目业务用房装修改造工程 |
1.1.5 | 工程地点 | 未央区草滩三路石羊食品产业园 |
1.1.6 | 采购预算及最高限价 | 预算金额:26354800.00元最高投标限价:24091037.11元最高限价编制依据:(一)国家或省级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计价依据1、《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2、《关于印发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依据的通知》(陕建发〔2009〕199号);3、《关于调整我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陕建发〔2019〕45号);4、《关于发布我省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计价依据的通知》(陕建发〔2019〕1246号);5、《关于增加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调整的通知》(陕建发〔2017〕270号);6、《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价的通知》(陕建发〔2020〕1097号);7、《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统一停止收缴建筑业劳保费用的通知》陕建发〔2021〕1021号;8、《关于加强建筑行业养老保险费用缴纳和养老保险费用计价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陕建发〔2021〕61号)。(二)陕西省现行工程量清单编制规定1、《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2、《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2009);3、《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配套文件中工程量计算办法。(三)陕西省现行定额、价目表1、《陕西省建筑、装饰、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2、《陕西省建筑、装饰、安装工程价目表》(2009);3、《全统修缮定额土建、安装工程陕西省价目表》(2001);4、《陕西省室内装饰工程定额》(2002);5、定额补充说明、解释。(四)工程造价信息1、陕西省建设工程造价信息(2022年10月);2、信息价中无相关造价信息选用市场调研价。(五)设计文件1、建设单位提供的“西安市粮油质量检验中心搬迁项目业务用房装修项目”图纸。(六)其他依据1、常规的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方案。 |
1.2.1 | 资金来源 | 财政性资金 |
1.2.2 | 资金落实情况 | 已落实 |
1.3.1 | 招标范围 | 本项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内容 |
1.3.2 | 计划工期 | 计划工期:180 日历天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12月25日。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06月23日。具体开工日期以实际开工日期为准。 |
1.3.3 | 质量要求 | 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 |
1.4.1 | 供应商资质条件 | 详见本项目招标文件“第一章 招标公告”中供应商资格要求 |
1.4.3 | 是否接受联合体 | 不允许。 允许。 |
1.4.4 | 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间点 | 查询渠道:中国政府采购网、信用中国截止时间点:开标当日 |
1.9.1 | 踏勘现场 | 不组织踏勘组织踏勘 |
1.10 | 答疑 | 已领取本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本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采购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回复的各供应商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10天前,向招标代理机构指定邮箱提交全部的word版电子文件以及加盖公章的扫描件,发送至招标代理机构邮箱的书面答疑问题如缺少材料或逾期提交的,招标代理机构将不予接收且不予进行回复。指定邮箱为:sxwzzb123@163.com |
1.11 | 分包 | 本项目不允许分包 |
1.12 | 偏离 | 不满足评标办法中初步评审标准的,视为发生重大偏离,其投标被否决。其余偏离视为细微偏离,评标委员会将通过澄清方式对细微偏离进行澄清或修改。 |
2.2.2 | 投标截止时间 | 2022年12月16日09时30分 |
3.2.3 | 投标报价 | 暂列金:人民币1000000.00元暂估价:专业工程暂估价1000000.00元(详见工程量清单)报价方式:供应商应按“工程量清单”的要求进行投标报价,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修改投标函中的投标总报价,应同时修改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应报价,投标报价须含暂列金及暂估价、增值税和其他与所提供本工程有关的全部税费。 |
3.3.1 | 投标有效期 | 自投标文件递交截止之日起90日历天 |
3.4.1 | 投标保证金 | 本项目不要求缴纳投标保证金(本文件中涉及到投标保证金要求均不适用) |
3.5 | 资格审查资料 | 以下资格审查资料,供应商必须全部提供,凡有一项未提供或不合格者,均按无效投标处理,不再进入下一步评审环节。(1)申请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2)非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须提供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被授权人身份证;法定代表人参加投标时,只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3)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供应商须提供本单位2022年1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单据或证明上应有社保机构或代收机构的公章。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4)税收缴纳证明:供应商须提供本单位2022年1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5)财务状况证明:供应商须提供本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或2021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在开标日期前六个月内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6)供应商应出具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违纪,以及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书面声明;(7)供应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8)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在本单位注册,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安 B 证),且无在建工程、无不良记录(提供无在建工程、无不良记录承诺书);(9)供应商及项目经理基本信息应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可查询。(10)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
3.6 | 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 | 不允许 |
3.7.3 | 签字或盖章要求 | 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过程中,需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联合体牵头单位)的地方,请使用“法人CA锁”进行签章;需要加盖供应商公章的地方,请使用“企业CA锁”进行签章。若导出的PDF文件里看不到签章,请尝试使用专用制作软件中的“查看投标文件工具”打开未加密的电子投标文件重新导出。在制作过程中,如有其他技术性问题,请先翻阅操作手册,或致电软件开发商。 |
3.7.4 | 纸质版投标文件份数 | 供应商需提供与上传平台电子版文件一致的纸质版投标文件(密封壹正叁副)于开标当日10:00-16:00时送至西安市莲湖区西关正街英达大厦15楼1507办公室。备注:投标文件正、副本应分别胶装成册,装订应牢固、不易拆散和换页,不得采用活页装订,如纸质版文件与电子版文件不一致,以上传平台电子版文件为准;。 |
4.1.2 | 纸质投标文件封套上写明 | 详见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部分 |
4.2.2 | 递交投标文件地点 | 全国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陕西省·西安市) |
4.2.3 | 是否退还投标文件 | 否 |
5.1 | 开标时间和地点 | 开标时间:2022年12 月16日09:30(同投标截止时间)开标地点: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3楼开标室312 |
6.1.1 | 评标委员会的组建 | 评标委员会构成: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构成:7 人,其中采购人代表 2 人,评标专家 5 人。评标专家确定方式:评标当天在陕西省政府采购网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专家。 |
7.1 | 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 | 否,由评标委员会推选得分较高的前三名为中标候选人 |
7.3 | 履约保证金 | 无 |
10 | 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 | 10.1代理服务费由中标供应商按国家计委颁发的《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办公厅颁发的《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 857号)的有关规定标准向招标代理机构一次付清招标代理服务费;10.2本项目项目所属行业类别:建筑业10.3知识产权:构成本招标文件各个组成部分的文件,未经采购人书面同意,供应商不得擅自复印和用于非本招标项目所需的其他目的。采购人全部或者部分使用未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的技术成果或技术方案时,需征得其书面同意,并不得擅自复印或提供给第三人;10.4供应商登记免费领取采购文件的,如不参与项目投标,应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一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招标代理机构。否则,招标代理机构可以向财政部门反映情况并提供相应的佐证。供应商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该情形,将被监管部门记录为失信行为;10.5本招标文件未明确的其他事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或省市有关规定执行。本招标文件由采购人和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释;10.6本项目为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项目。 |
本表是对供应商须知的提示、补充和修改,如有矛盾,应以本表为准。如本表未说明的,以本招标文件内容为准。 |
1.1.3采购代理机构: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2采购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本招标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本项目进行招标。1.1项目概况1.总则(二)供应商须知
1.3采购范围、供货期、交货时间和质量要求1.2.2资金落实情况: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1资金来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2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1.1.5交货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4项目名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4.2供应商不得存在下列情形之一:1.4.1供应商资质条件: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4供应商资格要求1.3.3质量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2供货期、交货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3.1采购范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6)与本招标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相互任职或工作的;(5)与本招标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相互控股或参股的;(4)与本招标项目的采购代理机构同为一个法定代表人的;(3)为本招标项目提供采购代理服务的;(2)为本招标项目前期准备为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1)为采购人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附属机构(单位);
1.4.3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在最近三年内有骗取中标或严重违约或重大质量问题的;(10)财产被接管或冻结的;(9)被暂停或取消投标资格的;(8)被政府有关部门责令停业的;(7)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的;
1.7语言文字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应对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中的商业和技术等秘密保密,违者应对由此造成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1.6保密1.5.1供应商准备和参加投标活动发生的费用自理。1.5费用承担1.4.4供应商信用信息查询渠道及截止时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1.9.2供应商踏勘现场发生的费用自理,供应商自行负责在踏勘现场中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1.9.1踏勘现场: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9踏勘现场所有计量均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1.8计量单位除专用术语外,与招标投标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
1.12招标内容的实质性响应要求: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特殊情形外,本项目不得再次分包给中标供应商外的第三方。1.11分包答疑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10答疑1.9.3采购人在踏勘现场中介绍的场地和相关的周边环境情况,供供应商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参考,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作出的判断和决策负责。
(2)供应商须知及前附表;(1)招标公告;2.1.1本招标文件包括:2.1招标文件的组成2.招标文件的组成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8)投标文件格式;(7)技术部分标准和要求;(6)合同文本及条款;(5)图纸;(4)工程量清单;(3)评标办法;
2.2.3供应商应及时领取并获取澄清和修改后的招标文件,未按澄清和修改后的招标文件编制的投标文件有可能被评标委员会否决。2.2.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投标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供应商;不足15日的,采购代理机构将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2.2.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和检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如发现缺页或附件不全,应及时向采购人提出,以便补齐。如有疑问,按照前附表要求向采购人提出疑问,要求采购人对招标文件予以澄清。2.2招标文件的澄清2.1.2供应商应及时购买并获取招标文件,否则引起的一切风险由供应商自负。根据本章第1.10款、第2.2款和第2.3款对招标文件所作的澄清、修改,均构成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已经购买招标文件的供应商对招标文件有疑问或者认为招标文件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或者质疑。2.3.4招标文件的质疑答复2.3.3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文件等内容均以发布的为准。当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澄清(答疑)纪要、招标文件修改(补充)文件在同一内容的表述上不一致时,以时间在后的为准。2.3.2供应商应及时登录相应网站查看本项目的招标变更信息,否则引起的一切后果由供应商自负。2.3.1在投标截止时间15日前,采购人可以修改招标文件,并向供应商发布。如果修改招标文件的时间距投标截止时间不足15日时,采购人将酌情延长投标截止时间。2.3招标文件的修改
3.1.1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的资格审查资料。投标文件由投标函、开标一览表、资格审查资料和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如有要求)组成。3.1投标文件的组成3.投标文件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提出质疑应当有明确的请求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对于在规定时间内收到的供应商依法提出的询问或者质疑,招标代理机构将在三个工作日内答复询问,七个工作日内答复质疑。
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补充、修改的内容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补充、修改的内容与投标文件不一致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1)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3.1.5投标文件的补充、修改和撤回:3.1.4投标文件的加密和提交: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1.3投标文件的制作和签章: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1.2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
若“文件创建标识码”一致,则表示不同供应商使用投标文件制作软件时,使用同一源工程文件,该情形建议由评标委员会结合项目情况综合判定。若“文件制作机器码”一致,则表明不同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出自同一台制作设备,根据《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有关政策的复函》(陕财办采函〔2019〕18号),该情形可以视为供应商串通投标,其投标无效。雷同性分析由两项指标组成,分别是“文件制作机器码”和“文件创建标识码”。其中,前者通过验证电子投标文件制作设备的特征信息(如MAC地址、硬盘序列号、CPU编号、主板号等),判断电子投标文件是否出自同一台设备。3.1.6关于投标文件的雷同性分析:根据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2021年7月22日印发的《关于在政府采购交易系统中开通标书雷同性分析功能的通知》,在符合性审查环节,将由评标委员会在评标系统中对供应商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雷同性分析。(3)对已提交的电子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的,应先从电子交易平台上撤回旧文件,再重新提交新文件;中标后提交的纸质文件(备案用)应从专用制作软件中直接打印,与电子投标文件保持一致,不允许补充和修改。(2)供应商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投标文件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3.2.1供应商应按照招标文件中的规定和要求报价,任何不符合报价要求的投标将按照废标处理。3.2投标报价3.1.8投标文件电子版文件是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供应商应无条件使用招标文件中的格式,不按统一规定填报电子投标文件,造成评标软件无法判别时,将按无效投标文件处理。(2)逾期提交电子投标文件的。(1)误投的或采用旧版电子招标文件制作的;3.1.7投标文件被拒绝接收的情形:
3.3.2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在原定投标有效期内,可以根据需要以书面形式向供应商提出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对此要求供应商须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供应商可以拒绝采购人这种要求,而不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同意延长投标有效期的供应商既不能要求也不允许修改其投标文件,但需要相应的延长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期,在延长的投标有效期内本须知关于投标担保的退还与没收的规定仍然适用。3.3.1投标有效期: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在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不得要求撤销或修改其投标文件。3.3投标有效期3.2.4本次投标的最小单元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中的规定,供应商可对任一最小单元进行投标,但不能对最小单元中的内容或者分项内容进行不完全投标。任何不完全的投标将按照无效投标处理。3.2.3投标报价其他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3.2.2投标报价表中标明的价格应为履行合同的固定价格,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及以可调整价格的投标均按照废标处理。
3.4.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供应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收到供应商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已收取的投标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3.4.2投标保证金及利息退还3.4.1供应商在递交投标文件的同时,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要求的内容、交付形式交纳投标保证金(如有),并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投标保证金(本文件中涉及到投标保证金要求均不适用)
3.6是否允许递交备选投标方案3.5资格审查资料: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2)供应商不响应招标文件实质内容变更的。(1)供应商不响应采购人开标时间变更的;3.4.4在开标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标通知书发出后5日退还投标保证金(含息)、保函或担保:执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
3.7.4纸质投标文件份数、装订、包装、密封及标记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正本、副本上应清楚地标记“正本”或“副本”的字样。3.7.3签字或盖章的具体要求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纸质投标文件应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或打印,文件封面及其它有要求的部位应加盖供应商印章并经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由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投标文件中须同时提交供应商签署的授权代理委托书。供应商签署授权代理委托书格式、签字、盖章、及内容均应符合要求,否则投标文件签署授权代理委托书无效。投标文件应尽量避免涂改、行间插字或删除。如果出现上述情况,改动之处应加盖单位章或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的代理人签字确认。3.7.2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有关工期、投标有效期、质量要求、参数及商务要求、采购内容等实质性内容作出响应。3.7.1投标文件应按“投标文件格式”进行编写,如有必要,可以增加附页,作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中,投标函附录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基础上,可以提出比招标文件要求更有利于采购人的承诺。3.7投标文件的编制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不得递交备选投标方案。允许供应商递交备选投标方案的,只有中标供应商所递交的备选投标方案方可予以考虑。评标委员会认为中标供应商的备选投标方案优于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编制的投标方案的,采购人可以接受该备选投标方案。
4.1.2纸质投标文件的封套上应写明的其他内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1.1纸质投标文件正本、副本、电子版文件(U盘1份)按投标须知前附表要求进行密封。4.1投标文件的密封和标记4.投标(2)除供应商对错误处必须修改外,全套投标文件应无涂改或行间插字和增删。如有修改,修改处应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1)投标文件的正本和副本均需用A4纸打印,字迹应清晰易于辨认,并应在投标文件封面的右上角清楚地注明“正本”或“副本”。
4.2.4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4.2.3是否退还投标文件: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所递交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4.2.2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的地点: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1供应商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4.2投标文件的递交4.1.3未按本章第4.1.1项或第4.1.2项要求密封和加写标记的投标文件,采购人不予受理。
4.3.5在投标截止时间至投标有效期满之前,供应商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4.3.4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供应商不得补充、修改投标文件。4.3.3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修改的投标文件应按照本章第3条、第4条规定进行编制、密封、标记和递交,并标明“修改”字样。4.3.2供应商修改或撤回已递交投标文件的书面通知应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4.3.1在本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2.2.2项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前,供应商可以修改或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最终投标文件以投标截止时间前完成递交的投标文件为准。4.3投标文件的修改与撤回
1.供应商登录:开标前,请各供应商商至少提前半小时登录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首页·〉不见面开标〗系统。开标工作由招标代理机构组织实施,整个过程受同级政府采购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不见面开标”是采用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首页·〉不见面开标〗系统。供应商无需抵达开标现场,即可在线实现开标、解密、澄清等操作。5.2开标程序:采购人在规定的投标截止时间(开标时间)和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地点公开开标,并邀请所有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准时参加。5.1开标时间和地点5.开标
链接地址:http://sxggzyjy.xa.gov.cn/fwzn/004003/20200426/bc8b2c1e-abe2-4168-913c-68ff93345faf.html。“不见面开标”系统操作说明:详见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首页·〉服务指南·〉下载专区〗中的《西安公共资源交易不见面开标大厅供应商操作手册》。5.开标结束:进入评审环节。供应商请保持在线,评审期间评标委员会可能会要求供应商做相应的澄清。因供应商擅自离席造成的不利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4.唱标:对于公开招标项目,“不见面开标”系统将自动展示供应商名单及其投标报价。3.解密投标文件:供应商在收到主持人“开始解密”指令后,应使用“加密该投标文件的CA锁(必须是同一把锁)”在线完成投标文件解密。除因【西安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断电、断网、系统故障及其他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不见面开标”系统无法正常运行外,供应商应在规定的解密时间内完成解密。2.主持人宣布开标: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过后,系统将不再接收任何投标文件。
(2)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1)参加采购活动前三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或者担任过供应商的董事、监事,或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6.1.2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6.1.1评标由采购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采购代理机构熟悉相关业务的代表,以及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人数以及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的确定方式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6.1评标委员会6.评标
6.3.1评标委员会按照“评标办法”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标准和程序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方法、评审因素和标准,不作为评标依据。6.3评标评标活动遵循公平、公正、科学和择优的原则。6.2评标原则评标专家发现本人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发现评审专家与参加采购活动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应当要求其回避。各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与政府采购项目的评审活动。(3)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1)为有助于投标文件的审查、评价和比较,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说明,供应商应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说明,但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根据本须知第6.3.4条规定,凡属于评标委员会在评标中发现的计算错误进行核实的修改不在此列。6.3.3投标文件的澄清(3)中标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不对未中标供应商就评标过程以及未能中标原因作出任何解释。未中标供应商不得向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或其他有关人员索问评标过程的情况和材料。(2)在投标文件的评审、中标候选人推荐以及授予合同的过程中,供应商向采购人和评标委员会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将会导致其投标被拒绝直至取消其中标资格。(1)开标后,直至授予中标供应商合同为止,凡属于对投标文件的审查、补遗、评价和比较的有关资料以及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等均严格保密。6.3.2评标过程的保密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开标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1)投标文件中开标一览表(报价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开标一览表(报价表)为准;6.3.4投标文件计算错误的修正(2)评标委员会认为有必要时,可向供应商进行询标。
7.1定标方式7.合同授予(3)评标委员会依据本次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向采购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根据得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2)在评审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就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关材料。(1)评标委员会仅对在实质上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文件进行评估和比较。未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的投标文件,不得进行评标。6.3.5投标文件的评审、比较和否决
7.3.1在签订合同前,中标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联合体中标的,其履约担保由牵头人递交,并应符合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金额、担保形式和招标文件“合同条款及格式”规定的履约担保格式要求。7.3履约担保7.2.1代理机构收到采购人“定标复函”后1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媒体上发布公告,并向中标供应商发出“中标通知书”。7.2中标通知除供应商须知前附表规定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供应商外,评标委员会推荐中标候选人的人数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代理机构在评标结束后1个工作日内将评标报告送达采购人,采购人在收到评标报告后4个工作日内,按照评标报告中推荐的中标候选人顺序确认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供应商,同时书面复函代理机构;是否授权评标委员会确定中标供应商: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相关规定。8.重新招标7.4.2发出中标通知书后,采购人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向中标供应商退还投标保证金;给中标供应商造成损失的,还应当赔偿损失。7.4.1采购人和中标供应商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根据招标文件和中标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拒签合同的,采购人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7.4签订合同7.3.2中标供应商不能按本章第7.3.1项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中标,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供应商还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
9.3对评标委员会成员的纪律要求供应商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或者与采购人串通投标,不得向采购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谋取中标,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供应商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评标工作。9.2对供应商的纪律要求采购人不得泄漏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保密的情况和资料,不得与供应商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9.1对采购人的纪律要求9.纪律和监督
9.5.1.1如供应商对本次采购活动有疑问,认为需要提出质疑和投诉的,应当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94号令)的有关规定办理。9.5.1质疑9.5质疑与投诉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9.4对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的纪律要求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收受他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向他人透漏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在评标活动中,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不得使用“评标办法”没有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进行评标。
(4)事实依据;(3)具体、明确的质疑事项和与质疑事项相关的请求;(2)质疑项目的名称、编号;(1)供应商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9.5.1.3质疑函应当包括下列内容:9.5.1.2供应商对本招标文件、开标会议过程或中标结果使自身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应当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提出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按照(财政部94号令)质疑函范本格式要求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附必要的证明材料。
9.5.1.6接收质疑函的联系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见本招标公告。9.5.1.5质疑函范本格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下载。9.5.1.4质疑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代理人办理质疑事项时,除提交质疑函外,还应当提交质疑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供应商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及其授权代表签字或者盖章,并加盖单位公章。(6)提出质疑的日期。(5)必要的法律依据;
(5)质疑未按照(财政部94号令)质疑函范本格式提出的;(4)质疑人所提交的质疑以传真形式、电子邮件形式、移动电话短信形式、微信形式等内容收悉提交的质疑材料;(3)质疑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质疑的;(2)质疑人与质疑事项不存在利害关系的;(1)质疑人不是参与本次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9.5.1.7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无效质疑,采购代理机构不予受理:
9.5.2投诉9.5.1.8采购代理机构将在收到书面质疑后7个工作日内做出答复,并以书面形式通知质疑人和其他有关供应商。(9)不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条件的。(8)质疑答复后,同一质疑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提出质疑的;(7)以非法手段取得证据、材料的;(6)质疑书上无签字、盖章或签字、盖章内容无效的;
(4)事实依据;(3)具体、明确的投诉事项和与投诉事项相关的投诉请求;(2)质疑和质疑答复情况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1)投诉人和被投诉人的姓名或者名称、通讯地址、邮编、联系人及联系电话;9.5.2.2投诉人投诉时,应当提交投诉书和必要的证明材料,并按照被投诉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被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供应商数量提供投诉书的副本。投诉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9.5.2.1质疑人对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的,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15个工作日内向相关财政管理部门提起投诉。
(1)提起投诉前已依法进行质疑;9.5.2.4投诉人提起投诉应当符合下列条件:9.5.2.3投诉书范本格式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站(http://www.ccgp.gov.cn/)下载。投诉人可以委托代理人办理投诉事项,代理人办理投诉事项时,除提交投诉函外,还应当提交投诉人的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代理的具体权限期限和相关事项。(6)提起投诉的日期。(5)法律依据;
10.需要补充的其他内容9.5.2.5投诉人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除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外。(5)财政部规定的其他条件。(4)同一投诉事项未经财政部门投诉处理;(3)在投诉有效期限内提起投诉;(2)投诉书内容符合财政部94号令的规定;
10.6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5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4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3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2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10.1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
2.评审标准为发挥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功能,西安市财政局制定了《西安市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工作实施方案(试行)》(市财发〔2014〕167),为参与西安市市级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和融资服务,并按照程序确定了合作的担保机构和商业银行(具体名单见网址:http://xaczj.xa.gov.cn/zfcg/cgfg/5db9054565cbd804f69e97e0.html中《西安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工作有关事宜的通知》)西安市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政策为支持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作用,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等问题,根据财政部财库【2011】124号文件的精神,陕西省财政厅制订了《陕西省政府采购信用担保试点工作实施方案(试行)》,为参与陕西省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信用担保,并按照程序确定了合作的担保机构。供应商在缴纳投标保证金及中标供应商缴纳履约保证金时可自愿选择通过担保机构保函的形式缴纳;中标供应商如果需要融资贷款服务的,可凭中标通知书、政府采购合同等相关资料,按照文件规定的程序申请办理,具体规定可登陆陕西省政府采购网(www.ccgp-shaanxi.gov.cn/)重要通知专栏中查询了解。(一)陕西省信用担保及信用融资政策10.7信用担保
2.3分值构成与评分标准2.2.2响应性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1形式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2形式及响应性评审标准资格评审标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1资格评审标准
2.3.3商务部分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商务部分报价的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3.2评标基准价计算(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3.1分值构成
评标办法前附表第三章评标办法(2)商务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1)技术部分:见评标办法前附表;2.3.4评分标准商务部分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见评标办法前附表。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1 | 资格审查 | 见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5条” | |
2.2.1 | 形式评审标准 | 供应商名称 | 与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一致 |
2.2.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函签字盖章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2.2.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投标文件格式 | 符合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的要求 |
2.2.1 | 形式评审标准 | 报价唯一 | 只能有一个有效报价 |
2.2.2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工期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2项规定 |
2.2.2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质量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1.3.3项规定 |
2.2.2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投标有效期 | 符合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3.3.1项规定 |
2.2.2 | 响应性评审标准 | 有效投标报价 | 投标报价小于(含等于)本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 |
3.评委需要严格按照以上方法赋分,不得超过分数界限赋分。2.若出现综合得分并列时,依次比较投标报价、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项目组人员组成、主要材料和设备选用情况等内容的得分,分项得分高者排序在前;若价得分仍相同,则由评标委员会无记名投票,得票高者排序在前。1.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小微企业报价给予3%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作为其价格分。备注:详细评审
条款号 | 评审因素 | 评审标准 | |
2.3.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技术部分:60分1.施工组织方案:50分2.类似业绩:10分 | |
2.3.1 | 分值构成(总分100分) | 商务部分:投标报价40分; | |
2.3.2 | 投标报价 评标基准价计算方法 | 对各有效报价进行算术平均值计算,以算术平均值*97%为评标基准价。 | |
2.3.2 | 投标报价高于招标工程最高投标限价的为无效报价,该投标不再参与评标和评标过程中的任何计算。投标报价等于或低于招标工程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为有效投标报价。 | ||
2.3.3 | 投标报价的偏差率计算公式 | 偏差率=100%×(投标报价-评标基准价)/评标基准价 | |
2.3.4(1)技术部分 | 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 根据供应商结合工程特点,制定施工方案、方法与技术措施内容进行综合评审。 | 由评审专家进行横向评比计2-6分 |
2.3.4(1)技术部分 | 项目部人员组成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配备的项目部人员组成进行综合评审。 | 由评审专家进行横向评比计2-6分 |
2.3.4(1)技术部分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综合评审。 | 由评审专家进行横向评比计2-6分 |
2.3.4(1)技术部分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工期横道图、工期计划和保证措施等进行综合评审。 | 由评审专家进行横向评比计2-6分 |
2.3.4(1)技术部分 | 主要材料和设备选用情况 | 根据供应商针对本项目提供的主要材料、设备的品牌、型号、厂家信息及质量相关证明材料进行综合评审 | 由评审专家进行横向评比计2-6分 |
2.3.4(1)技术部分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安全预案等进行综合评审。 | 由评审专家进行横向评比计2-6分 |
2.3.4(1)技术部分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 根据供应商提供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进行综合评审。 | 由评审专家进行横向评比计2-5分 |
2.3.4(1)技术部分 | 劳动力计划安排及设备配置 | 根据施工进度需求、劳动力计划安排及设备配置进行综合评审。 | 由评审专家进行横向评比计2-6分 |
2.3.4(1)技术部分 | 合理化建议 | 根据供应商提出的对提高工程质量、加快工程进度、降低工程成本的合理化建议进行评审。 | 由评审专家进行横向评比计1-3分 |
2.3.4(1)技术部分 | 注:以上内容严重错项、漏项的,经2/3以上评标委员会确认后,该项得0分。 | ||
2.3.4(1)技术部分 | 类似业绩 | 提供2019年6月1日(以合同签订日期为准)至今,具有类似项目(装修工程或工程内容含装修工程)业绩的,每有1项计2分,最多得10分;未提供不计分。 | 0-10分 |
2.3.4商务部分 | 商务部分(40分) | 投标总报价评分标准(满分40分) | 投标报价每高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0.5分,每低于评标基准价一个百分点扣0.25分,扣完为止,具体得分按插入法计算。 |
3.1资格审查部分3.评标程序本次评标采用综合评分法。评标委员会对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文件,按照本章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打分,并按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中标候选人。1.评标办法5.最低报价不是中标的唯一依据。4.各种计算数字均保留两位小数,第三位“四舍五入”。
(2)总价金额与依据单价计算出的结果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为准修正合价、汇总价及总报价,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误的除外。(1)投标文件中的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3.2.2投标报价有算术错误的,评标委员会按以下原则对投标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后具有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否决其投标。3.1.1评标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2.1项、第2.2.2项规定的评审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初步评审。有一项不符合评审标准的,否决其投标。3.2形式及响应性评审资审委员会依据本章第2.1项规定的资格评审标准对供应商进行审查。
3.2.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2)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商务部分(投标报价)计算出得分B;(1)按本章规定的评审因素和分值对技术部分计算出得分A;3.3.1评标委员会按本章第2.3款规定的量化因素和分值进行打分,并计算出综合评估得分。3.3详细评审3.2.3供应商有本章附件所列情形之一的,否决其投标。
3.4.3评标委员会对供应商提交的澄清、说明或补正有疑问的,可以要求供应商进一步澄清、说明或补正,直至满足评标委员会的要求。3.4.2澄清、说明和补正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算术性错误修正的除外)。供应商的书面澄清、说明和补正属于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3.4.1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形式要求供应商对所提交投标文件中不明确的内容进行书面澄清或说明,或者对细微偏差进行补正。评标委员会不接受供应商主动提出的澄清、说明或补正。3.4投标文件的澄清和补正3.2.4评标委员会发现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使得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其个别成本的,应当要求该供应商做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由评标委员会认定该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其投标作否决投标处理。3.2.3供应商得分=技术部分得分+商务部分得分=A十B。
①若出现综合得分并列第一时,比较投标总报价得分,此分项得分高者中标,若投标总报得分相同,依次比较技术部分得分,得分高者中标。(一)特殊情况的处理及评标规则3.6其他3.5.2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3.5.1根据第二章“供应商须知”前附表第7.1条。3.5评标结果
①供应商或其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否决其投标:(二)否决投标的情形⑤本评标办法由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负责解释。④未尽事宜按有关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评审委员会研究确定。③评定标过程中,若出现本办法以外的特殊情况时,将暂停评标,有关情况待评标委员会确定后,再行评定。②每个评委必须按照本办法据实记分,凡记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要求者,均按无效记分对待。
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或者关键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投标;投标文件完整性不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投标函签字、盖章不符合要求的投标;供应商名称与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或安全生产许可证不一致的投标;不按评标委员会要求澄清、说明或补正的;有串通投标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供应商私自改动招标文件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工程数量的投标;投标文件电子版(如要求)与文字版报价数据不一致的投标;提供的投标文件电子版不能正常参与评标的投标;评标委员会认定供应商以低于成本报价竞标的,且供应商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供应商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有两个或多个报价的;投标报价文件(投标函除外)未经有资格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签字并加盖执业专用章的;
供应商之间协商投标报价等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②串通投标的,否决其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法律、法规规定的以及本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工期、质量未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其他经评委会确认的未能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投标;工程量清单投标报价预算书汇总价和投标函中总报价不符的投标;
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③串通投标的,否决其投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供应商相互串通投标:供应商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供应商之间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中标;供应商之间约定中标供应商;
④弄虚作假的,否决其投标。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弄虚作假的行为: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为同一人;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三)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政府采购相关政策落实如下:其他弄虚作假的行为。提供虚假的信用状况;提供虚假的项目负责人或者主要技术人员简历、劳动关系证明;提供虚假的财务状况或者业绩;使用伪造、变造的许可证件;
小微企业按《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规定标准确认。中小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须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式样见投标文件格式),否则不得享受相关中小企业扶持政策。供应商须保证真实性,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大中型企业与小微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微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微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对联合体或者大中型企业的报价给予1%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加评审。适用招标投标法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采用综合评估法但未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价格分的,评标时应当在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1%作为其价格分。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于非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的项目,对小型、微型企业在评标时采用原报价进行评分的基础上增加其价格得分的3%作为其价格分。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对①小微企业:
④福利企业监狱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根据《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监狱企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③监狱企业评审过程中,具有环境标志、节能的产品给予酌情评审加分。在投标时各供应商应提供有效证明材料(证明材料须加盖供应商红色公章),否则不予计分(注: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②环境标志、节能的产品
如供应商同时提供上述优惠内容,评审委员会只认可其一项有效声明函。为了切实推进政府采购“放、管、服”措施的有效性、针对性和便利性,供应商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只需在其投标文件中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证明其企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评审委员会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本通知规定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见附件),并对声明的真实性负责。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政府采购活动中均不得要求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证明声明函内容的材料。中标、成交人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采购人或者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随中标、成交人结果同时公告其《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接受社会监督。供应商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与事实不符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⑤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福利企业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时,应当提供市级以上民政局、财政局、残联部门出具的福利性企业的证明文件。根据《关于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性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意见》规定,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本省福利性企业享受我省规定的采购扶持政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六章合同文本及条款(另册)图纸(另册)工程量清单
住房城乡建设部制定制定签订日期:年月日承包人:发包人:项目地点:项目名称:
一、工程概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工程施工及有关事项协商一致,共同达成如下协议: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合同协议书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群体工程应附《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5.工程内容:本项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内容。4.资金来源:财政资金。3.工程立项批准文号:。2.工程地点:。1.工程名称:。
工期总日历天数:180天。工期总日历天数与根据前述计划开竣工日期计算的工期天数不一致的,以工期总日历天数为准。计划竣工日期:2023年06月23日。计划开工日期:2022年12月25日。二、合同工期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规定的全部内容(具体招标范围以招标文件为准)。6.工程承包范围:
其中:人民币(大写)(¥元);1.签约合同价为: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工程质量标准:达到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合格”标准。三、质量标准
人民币(大写)(¥元);(3)专业工程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材料和工程设备暂估价金额:人民币(大写)(¥元);(1)安全文明施工费:
(4)暂列金额:人民币(大写)(¥元);2)净水处理系统工程暂估价:人民币(大写)(¥元);1)安全软件管理系统工程暂估价:其中:
本协议书与下列文件一起构成合同文件:六、合同文件构成承包人项目经理:。五、项目经理2.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人民币(大写)(¥元);
(6)图纸;(5)技术标准和要求;(4)通用合同条款;(3)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2)投标函及其附录;(1)中标通知书;
1.发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履行项目审批手续、筹集工程建设资金并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七、承诺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须经合同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8)其他合同文件。(7)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本合同于年月日签订。九、签订时间本协议书中词语含义与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中赋予的含义相同。八、词语含义3.发包人和承包人通过招投标形式签订合同的,双方理解并承诺不再就同一工程另行签订与合同实质性内容相背离的协议。2.承包人承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组织完成工程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不进行转包及违法分包,并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承担相应的工程维修责任。
本合同自发承包双方签字盖章并备案之日起生效。十二、合同生效合同未尽事宜,合同当事人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合同的组成部分。十一、补充协议本合同在陕西省西安市签订。十、签订地点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公章)发包人:承包人:(公章)本合同一式壹拾陆份,正本贰份,副本壹拾肆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发包人执正本壹份,副本壹拾壹份;承包人执正本壹份,副本叁份。十三、合同份数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邮政编码:邮政编码:地址:地址:组织机构代码:组织机构代码:(签字)(签字)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电子信箱:电子信箱:传真:传真:电话:电话:
1.1.1.2合同协议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签署的称为“合同协议书”的书面文件。1.1.1.1合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当事人约定具有约束力的文件,构成合同的文件包括合同协议书、中标通知书(如果有)、投标函及其附录(如果有)、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以及其他合同文件。1.1.1合同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专用合同条款中的下列词语具有本款所赋予的含义:1.1词语定义与解释1.一般约定
1.1.1.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填写并标明价格的工程量清单,包括说明和表格。1.1.1.7图纸:是指构成合同的图纸,包括由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或经发包人批准的设计文件、施工图、鸟瞰图及模型等,以及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形成的图纸文件。图纸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审查合格。1.1.1.6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指构成合同的施工应当遵守的或指导施工的国家、行业或地方的技术标准和要求,以及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要求。1.1.1.5投标函附录:是指构成合同的附在投标函后的称为“投标函附录”的文件。1.1.1.4投标函: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填写并签署的用于投标的称为“投标函”的文件。1.1.1.3中标通知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发包人通知承包人中标的书面文件。
1.1.2.3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具有相应工程施工承包资质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2发包人:是指与承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的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合法继承人。1.1.2.1合同当事人:是指发包人和(或)承包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是指经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具有合同约束力的文件或书面协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1.1.1.9预算书:是指构成合同的由承包人按照发包人规定的格式和要求编制的工程预算文件。
1.1.2.9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由监理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进行工程监理的总负责人。1.1.2.8项目经理:是指由承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承包人授权范围内负责合同履行,且按照法律规定具有相应资格的项目负责人。1.1.2.7发包人代表:是指由发包人任命并派驻施工现场在发包人授权范围内行使发包人权利的人。1.1.2.6分包人:是指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分包部分工程或工作,并与承包人签订分包合同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法人。1.1.2.5设计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负责工程设计并具备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的法人或其他组织。1.1.2.4监理人:是指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的,受发包人委托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工程监督管理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1.3.5工程设备:是指构成永久工程的机电设备、金属结构设备、仪器及其他类似的设备和装置。1.1.3.4单位工程:是指在合同协议书中指明的,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永久工程。1.1.3.3临时工程: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永久工程所修建的各类临时性工程,不包括施工设备。1.1.3.2永久工程:是指按合同约定建造并移交给发包人的工程,包括工程设备。1.1.3.1工程:是指与合同协议书中工程承包范围对应的永久工程和(或)临时工程。1.1.3工程和设备
1.1.4日期和期限1.1.3.10临时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要临时占用的土地。1.1.3.9永久占地:是指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为实施工程需永久占用的土地。1.1.3.8临时设施: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服务的临时性生产和生活设施。1.1.3.7施工现场:是指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指明作为施工场所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永久占地和临时占地。1.1.3.6施工设备:是指为完成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所需的设备、器具和其他物品,但不包括工程设备、临时工程和材料。
1.1.4.6基准日期:招标发包的工程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直接发包的工程以合同签订日前28天的日期为基准日期。1.1.4.5保修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对工程承担保修责任的期限,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1.1.4.4缺陷责任期:是指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缺陷修复义务,且发包人预留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除外)的期限,自工程实际竣工日期起计算。1.1.4.3工期:是指在合同协议书约定的承包人完成工程所需的期限,包括按照合同约定所作的期限变更。1.1.4.2竣工日期:包括计划竣工日期和实际竣工日期。计划竣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竣工日期;实际竣工日期按照第13.2.3项〔竣工日期〕的约定确定。1.1.4.1开工日期:包括计划开工日期和实际开工日期。计划开工日期是指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实际开工日期是指监理人按照第7.3.2项〔开工通知〕约定发出的符合法律规定的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
1.1.5.4暂估价: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提供的用于支付必然发生但暂时不能确定价格的材料、工程设备的单价、专业工程以及服务工作的金额。1.1.5.3费用:是指为履行合同所发生的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必需的开支,包括管理费和应分摊的其他费用,但不包括利润。1.1.5.2合同价格:是指发包人用于支付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作的金额,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按合同约定发生的价格变化。1.1.5.1签约合同价: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在合同协议书中确定的总金额,包括安全文明施工费、暂估价及暂列金额等。1.1.5合同价格和费用1.1.4.7天:除特别指明外,均指日历天。合同中按天计算时间的,开始当天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期限最后一天的截止时间为当天24:00时。
1.1.6.1书面形式:是指合同文件、信函、电报、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6其他1.1.5.8总价项目:是指在现行国家、行业以及地方的计量规则中无工程量计算规则,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以总价或以费率形式计算的项目。1.1.5.7质量保证金:是指按照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承包人用于保证其在缺陷责任期内履行缺陷修补义务的担保。1.1.5.6计日工:是指合同履行过程中,承包人完成发包人提出的零星工作或需要采用计日工计价的变更工作时,按合同中约定的单价计价的一种方式。1.1.5.5暂列金额:是指发包人在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暂定并包括在合同价格中的一笔款项,用于工程合同签订时尚未确定或者不可预见的所需材料、工程设备、服务的采购,施工中可能发生的工程变更、合同约定调整因素出现时的合同价格调整以及发生的索赔、现场签证确认等的费用。
1.4标准和规范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合同适用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合同所称法律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和地方政府规章等。1.3法律合同以中国的汉语简体文字编写、解释和说明。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使用两种以上语言时,汉语为优先解释和说明合同的语言。1.2语言文字
(1)合同协议书;组成合同的各项文件应互相解释,互为说明。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解释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如下: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1.4.3发包人对工程的技术标准、功能要求高于或严于现行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的,应当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应视为承包人在签订合同前已充分预见前述技术标准和功能要求的复杂程度,签约合同价中已包含由此产生的费用。1.4.2发包人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负责提供原文版本和中文译本,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供标准规范的名称、份数和时间。1.4.1适用于工程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性标准,以及相应的规范、规程等,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7)图纸;(6)技术标准和要求;(5)通用合同条款;(4)专用合同条款及其附件;(3)投标函及其附录;(2)中标通知书;
1.6.1图纸的提供和交底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在合同订立及履行过程中形成的与合同有关的文件均构成合同文件组成部分,并根据其性质确定优先解释顺序。上述各项合同文件包括合同当事人就该项合同文件所作出的补充和修改,属于同一类内容的文件,应以最新签署的为准。(9)其他合同文件。(8)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
图纸需要修改和补充的,应经图纸原设计人及审批部门同意,并由监理人在工程或工程相应部位施工前将修改后的图纸或补充图纸提交给承包人,承包人应按修改或补充后的图纸施工。1.6.3图纸的修改和补充承包人在收到发包人提供的图纸后,发现图纸存在差错、遗漏或缺陷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接到该通知后,应附具相关意见并立即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通知后的合理时间内作出决定。合理时间是指发包人在收到监理人的报送通知后,尽其努力且不懈怠地完成图纸修改补充所需的时间。1.6.2图纸的错误因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发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内容向承包人免费提供图纸,并组织承包人、监理人和设计人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发包人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14天向承包人提供图纸。
1.7联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施工现场另外保存一套完整的图纸和承包人文件,供发包人、监理人及有关人员进行工程检查时使用。1.6.5图纸和承包人文件的保管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文件后7天内审查完毕,监理人对承包人文件有异议的,承包人应予以修改,并重新报送监理人。监理人的审查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承包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应当由其编制的与工程施工有关的文件,并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数量和形式提交监理人,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1.6.4承包人文件
承包人不得与监理人或发包人聘请的第三方串通损害发包人利益。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监理人提供合同约定以外的通讯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任何形式的利益,不得向监理人支付报酬。合同当事人不得以贿赂或变相贿赂的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或损害对方权益。因一方合同当事人的贿赂造成对方损失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8严禁贿赂1.7.3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及时签收另一方送达至送达地点和指定接收人的来往信函。拒不签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拒绝接收一方承担。1.7.2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各自的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指定的接收人或送达地点发生变动的,应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7.1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并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送达接收人和送达地点。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承包人发现文物后不及时报告或隐瞒不报,致使文物丢失或损坏的,应赔偿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发包人、监理人和承包人应按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妥善的保护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在施工现场发掘的所有文物、古迹以及具有地质研究或考古价值的其他遗迹、化石、钱币或物品属于国家所有。一旦发现上述文物,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有效的保护措施,防止任何人员移动或损坏上述物品,并立即报告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同时通知监理人。1.9化石、文物
发包人应提供场内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并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所需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因承包人原因造成上述道路或交通设施损坏的,承包人负责修复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1.10.3场内交通发包人应提供场外交通设施的技术参数和具体条件,承包人应遵守有关交通法规,严格按照道路和桥梁的限制荷载行驶,执行有关道路限速、限行、禁止超载的规定,并配合交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场外交通设施无法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由发包人负责完善并承担相关费用。1.10.2场外交通承包人应在订立合同前查勘施工现场,并根据工程规模及技术参数合理预见工程施工所需的进出施工现场的方式、手段、路径等。因承包人未合理预见所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根据施工需要,负责取得出入施工现场所需的批准手续和全部权利,以及取得因施工所需修建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权利,并承担相关手续费用和建设费用。承包人应协助发包人办理修建场内外道路、桥梁以及其他基础设施的手续。
因承包人运输造成施工场地内外公共道路和桥梁损坏的,由承包人承担修复损坏的全部费用和可能引起的赔偿。1.10.5道路和桥梁的损坏责任由承包人负责运输的超大件或超重件,应由承包人负责向交通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手续,发包人给予协助。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除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外,承包人负责修建、维修、养护和管理施工所需的其他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发包人和监理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使用承包人修建的场内临时道路和交通设施。
1.11.3合同当事人保证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不侵犯对方及第三方的知识产权。承包人在使用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采用施工工艺时,因侵犯他人的专利权或其他知识产权所引起的责任,由承包人承担;因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施工设备、工程设备或施工工艺导致侵权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1.1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的文件,除署名权以外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因实施工程的运行、调试、维修、改造等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要求的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属于发包人,承包人可以为实现合同目的而复制、使用此类文件,但不能用于与合同无关的其他事项。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为了合同以外的目的而复制、使用上述文件或将之提供给任何第三方。1.11知识产权本款前述各项的内容适用于水路运输和航空运输,其中“道路”一词的涵义包括河道、航线、船闸、机场、码头、堤防以及水路或航空运输中其他相似结构物;“车辆”一词的涵义包括船舶和飞机等。1.10.6水路和航空运输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被认为是准确的和完整的。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发包人应予以修正,并相应调整合同价格: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将承包人提供的技术秘密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除法律规定或合同另有约定外,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发包人提供的图纸、文件以及声明需要保密的资料信息等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方。1.12保密1.11.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在合同签订前和签订时已确定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已包含在签约合同价中。
发包人应遵守法律,并办理法律规定由其办理的许可、批准或备案,包括但不限于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施工所需临时用水、临时用电、中断道路交通、临时占用土地等许可和批准。发包人应协助承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2.1许可或批准2.发包人(3)未按照国家现行计量规范强制性规定计量的。(2)工程量清单偏差超出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工程量偏差范围的;(1)工程量清单存在缺项、漏项的;
2.3发包人人员不属于法定必须监理的工程,监理人的职权可以由发包人代表或发包人指定的其他人员行使。发包人代表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及义务,并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正常履行的,承包人可以要求发包人撤换发包人代表。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其派驻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代表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发包人代表在发包人的授权范围内,负责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发包人有关的具体事宜。发包人代表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由发包人承担法律责任。发包人更换发包人代表的,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2.2发包人代表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及时办理完毕前述许可、批准或备案,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2.4.2提供施工条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最迟于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2.4.1提供施工现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人员包括发包人代表及其他由发包人派驻施工现场的人员。发包人应要求在施工现场的发包人人员遵守法律及有关安全、质量、环境保护、文明施工等规定,并保障承包人免于承受因发包人人员未遵守上述要求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和责任。
2.4.3提供基础资料(4)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应提供的其他设施和条件。(3)协调处理施工现场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2)保证向承包人提供正常施工所需要的进入施工现场的交通条件;(1)将施工用水、电力、通讯线路等施工所必需的条件接至施工现场内;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要求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书面通知后28天内,向承包人提供能够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相应资金来源证明。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2.4.4逾期提供的责任按照法律规定确需在开工后方能提供的基础资料,发包人应尽其努力及时地在相应工程施工前的合理期限内提供,合理期限应以不影响承包人的正常施工为限。发包人应当在移交施工现场前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及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地质勘察资料,相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工程等有关基础资料,并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2.8现场统一管理协议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及时组织竣工验收。2.7组织竣工验收发包人应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及时支付合同价款。2.6支付合同价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应当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支付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2)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完成工程,并在保修期内承担保修义务;办理法律规定应由承包人办理的许可和批准,并将办理结果书面报送发包人留存;承包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遵守法律和工程建设标准规范,并履行以下义务: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发包人应与承包人、由发包人直接发包的专业工程的承包人签订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施工现场统一管理协议作为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
(8)将发包人按合同约定支付的各项价款专用于合同工程,且应及时支付其雇用人员工资,并及时向分包人支付合同价款;(7)按第6.1款〔安全文明施工〕约定采取施工安全措施,确保工程及其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防止因工程施工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6)按照第6.3款〔环境保护〕约定负责施工场地及其周边环境与生态的保护工作;(5)在进行合同约定的各项工作时,不得侵害发包人与他人使用公用道路、水源、市政管网等公共设施的权利,避免对邻近的公共设施产生干扰。承包人占用或使用他人的施工场地,影响他人作业或生活的,应承担相应责任;(4)按合同约定的工作内容和施工进度要求,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措施计划,并对所有施工作业和施工方法的完备性和安全可靠性负责;(3)按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采取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措施,办理工伤保险,确保工程及人员、材料、设备和设施的安全;
承包人违反上述约定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应常驻施工现场,且每月在施工现场时间不得少于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天数。项目经理不得同时担任其他项目的项目经理。项目经理确需离开施工现场时,应事先通知监理人,并取得发包人的书面同意。项目经理的通知中应当载明临时代行其职责的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3.2.1项目经理应为合同当事人所确认的人选,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项目经理的姓名、职称、注册执业证书编号、联系方式及授权范围等事项,项目经理经承包人授权后代表承包人负责履行合同。项目经理应是承包人正式聘用的员工,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项目经理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合同,以及承包人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承包人不提交上述文件的,项目经理无权履行职责,发包人有权要求更换项目经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3.2项目经理(10)应履行的其他义务。(9)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编制竣工资料,完成竣工资料立卷及归档,并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竣工资料的套数、内容、时间等要求移交发包人;
3.3.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接到开工通知后7天内,向监理人提交承包人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人员安排的报告,其内容应包括合同管理、施工、技术、材料、质量、安全、财务等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名单及其岗位、注册执业资格等,以及各工种技术工人的安排情况,并同时提交主要施工管理人员与承包人之间的劳动关系证明和缴纳社会保险的有效证明。3.3承包人人员3.2.5项目经理因特殊情况授权其下属人员履行其某项工作职责的,该下属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能力,并应提前7天将上述人员的姓名和授权范围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3.2.4发包人有权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通知中应当载明要求更换的理由。承包人应在接到更换通知后14天内向发包人提出书面的改进报告。发包人收到改进报告后仍要求更换的,承包人应在接到第二次更换通知的28天内进行更换,并将新任命的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书面通知发包人。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3承包人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14天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项目经理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继任项目经理继续履行第3.2.1项约定的职责。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不得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2.2项目经理按合同约定组织工程实施。在紧急情况下为确保施工安全和人员安全,在无法与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及时取得联系时,项目经理有权采取必要的措施保证与工程有关的人身、财产和工程的安全,但应在48小时内向发包人代表和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书面报告。
3.4承包人现场查勘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或前述人员未经监理人或发包人同意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承担违约责任。3.3.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不超过5天的,应报监理人同意;离开施工现场每月累计超过5天的,应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前应指定一名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其职责,该人员应具备履行相应职责的资格和能力,且应征得监理人或发包人的同意。3.3.3发包人对于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资格或能力有异议的,承包人应提供资料证明被质疑人员有能力完成其岗位工作或不存在发包人所质疑的情形。发包人要求撤换不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及义务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承包人应当撤换。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的,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特殊工种作业人员均应持有相应的资格证明,监理人可以随时检查。3.3.2承包人派驻到施工现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施工过程中如有变动,承包人应及时向监理人提交施工现场人员变动情况的报告。承包人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时,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监理人,并征得发包人书面同意。通知中应当载明继任人员的注册执业资格、管理经验等资料。
承包人不得以劳务分包的名义转包或违法分包工程。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后以分包的名义转包给第三人。承包人不得将工程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及专用合同条款中禁止分包的专业工程分包给第三人,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3.5.1分包的一般约定3.5分包承包人应对施工现场和施工条件进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气象条件、交通条件、风俗习惯以及其他与完成合同工作有关的其他资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况或未能充分估计前述情况所可能产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承包人应对基于发包人按照第2.4.3项〔提供基础资料〕提交的基础资料所做出的解释和推断负责,但因基础资料存在错误、遗漏导致承包人解释或推断失实的,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1)除本项第(2)目约定的情况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包合同价款由承包人与分包人结算,未经承包人同意,发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价款;3.5.4分包合同价款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分包人的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并对分包人的施工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出场管理、登记造册以及各种证照的办理。3.5.3分包管理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进行分包,确定分包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给定暂估价的专业工程,按照第10.7款〔暂估价〕确定分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分包的,承包人应确保分包人具有相应的资质和能力。工程分包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的责任和义务,承包人和分包人就分包工程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分包合同签订后7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分包合同副本。3.5.2分包的确定
(2)在承包人负责照管期间,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材料、工程设备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自发包人向承包人移交施工现场之日起,承包人应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直到颁发工程接收证书之日止。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分包人在分包合同项下的义务持续到缺陷责任期届满以后的,发包人有权在缺陷责任期届满前,要求承包人将其在分包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当转让。除转让合同另有约定外,转让合同生效后,由分包人向发包人履行义务。3.5.5分包合同权益的转让(2)生效法律文书要求发包人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合同价款的,发包人有权从应付承包人工程款中扣除该部分款项。
3.8.1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发包人签订合同协议书。联合体各方应为履行合同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3.8联合体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长的,继续提供履约担保所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需要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履约担保的方式、金额及期限等。履约担保可以采用银行保函或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3.7履约担保(3)对合同内分期完成的成品和半成品,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由承包人承担保护责任。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成品或半成品损坏的,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或更换,并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由承包人提供,所发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及监理权限等事项。监理人应当根据发包人授权及法律规定,代表发包人对工程施工相关事项进行检查、查验、审核、验收,并签发相关指示,但监理人无权修改合同,且无权减轻或免除合同约定的承包人的任何责任与义务。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3.8.3联合体牵头人负责与发包人和监理人联系,并接受指示,负责组织联合体各成员全面履行合同。3.8.2联合体协议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合同附件。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未经发包人同意,不得修改联合体协议。
承包人对监理人发出的指示有疑问的,应向监理人提出书面异议,监理人应在48小时内对该指示予以确认、更改或撤销,监理人逾期未回复的,承包人有权拒绝执行上述指示。监理人发出的指示应送达承包人项目经理或经项目经理授权接收的人员。因监理人未能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指示延误或发出了错误指示而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总监理工程师不应将第4.4款〔商定或确定〕约定应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确定的权力授权或委托给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按照发包人的授权发出监理指示。监理人的指示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经其授权的监理人员签字。紧急情况下,为了保证施工人员的安全或避免工程受损,监理人员可以口头形式发出指示,该指示与书面形式的指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必须在发出口头指示后24小时内补发书面监理指示,补发的书面监理指示应与口头指示一致。4.3监理人的指示发包人授予监理人对工程实施监理的权利由监理人派驻施工现场的监理人员行使,监理人员包括总监理工程师及监理工程师。监理人应将授权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的姓名及授权范围以书面形式提前通知承包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的,监理人应提前7天书面通知承包人;更换其他监理人员,监理人应提前48小时书面通知承包人。4.2监理人员
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总监理工程师应将确定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和承包人,并附详细依据。合同当事人对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没有异议的,按照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任何一方合同当事人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争议解决前,合同当事人暂按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执行;争议解决后,争议解决的结果与总监理工程师的确定不一致的,按照争议解决的结果执行,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人承担。合同当事人进行商定或确定时,总监理工程师应当会同合同当事人尽量通过协商达成一致,不能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照合同约定审慎做出公正的确定。4.4商定或确定监理人对承包人的任何工作、工程或其采用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未在约定的或合理期限内提出意见的,视为批准,但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对该工作、工程、材料、工程设备等应承担的责任和义务。
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完成与工程质量有关的各项工作。5.2.1发包人的质量管理5.2质量保证措施5.1.3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5.1.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1.1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的要求。有关工程质量的特殊标准或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监理人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授权对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为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提供方便,包括监理人到施工现场,或制造、加工地点,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地方进行察看和查阅施工原始记录。监理人为此进行的检查和检验,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的责任。5.2.3监理人的质量检查和检验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对材料、工程设备以及工程的所有部位及其施工工艺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检查和检验,并作详细记录,编制工程质量报表,报送监理人审查。此外,承包人还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发包人的要求,进行施工现场取样试验、工程复核测量和设备性能检测,提供试验样品、提交试验报告和测量成果以及其他工作。承包人应对施工人员进行质量教育和技术培训,定期考核施工人员的劳动技能,严格执行施工规范和操作规程。承包人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工程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文件,建立完善的质量检查制度,并提交相应的工程质量文件。对于发包人和监理人违反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的错误指示,承包人有权拒绝实施。5.2.2承包人的质量管理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隐蔽部位经承包人自检确认具备覆盖条件的,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通知中应载明隐蔽检查的内容、时间和地点,并应附有自检记录和必要的检查资料。5.3.2检查程序承包人应当对工程隐蔽部位进行自检,并经自检确认是否具备覆盖条件。5.3.1承包人自检5.3隐蔽工程检查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监理人的检查和检验影响施工正常进行的,且经检查检验不合格的,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期不予顺延;经检查检验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承包人未通知监理人到场检查,私自将工程隐蔽部位覆盖的,监理人有权指示承包人钻孔探测或揭开检查,无论工程隐蔽部位质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担。5.3.4承包人私自覆盖承包人覆盖工程隐蔽部位后,发包人或监理人对质量有疑问的,可要求承包人对已覆盖的部位进行钻孔探测或揭开重新检查,承包人应遵照执行,并在检查后重新覆盖恢复原状。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经检查证明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5.3.3重新检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的,应在检查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检查,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视为隐蔽工程检查合格,承包人可自行完成覆盖工作,并作相应记录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签字确认。监理人事后对检查记录有疑问的,可按第5.3.3项〔重新检查〕的约定重新检查。监理人应按时到场并对隐蔽工程及其施工工艺、材料和工程设备进行检查。经监理人检查确认质量符合隐蔽要求,并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才能进行覆盖。经监理人检查质量不合格的,承包人应在监理人指示的时间内完成修复,并由监理人重新检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合同当事人均有责任的,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合同当事人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的,由双方协商确定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5.5质量争议检测5.4.2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5.4.1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不合格的,发包人有权随时要求承包人采取补救措施,直至达到合同要求的质量标准,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无法补救的,按照第13.2.4项〔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约定执行。5.4不合格工程的处理
因安全生产需要暂停施工的,按照第7.8款〔暂停施工〕的约定执行。在施工过程中,如遇到突发的地质变动、事先未知的地下施工障碍等影响施工安全的紧急情况,承包人应及时报告监理人和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及时下令停工并报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采取应急措施。合同履行期间,合同当事人均应当遵守国家和工程所在地有关安全生产的要求,合同当事人有特别要求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施工项目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承包人有权拒绝发包人及监理人强令承包人违章作业、冒险施工的任何指示。6.1.1安全生产要求6.1安全文明施工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并报送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发包人认可后实施。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施工,开工前做好安全技术交底工作,施工过程中做好各项安全防护措施。承包人为实施合同而雇用的特殊工种的人员应受过专门的培训并已取得政府有关管理机构颁发的上岗证书。6.1.3特别安全生产事项承包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治安保卫制度及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并按安全生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履行安全职责,如实编制工程安全生产的有关记录,接受发包人、监理人及政府安全监督部门的检查与监督。6.1.2安全生产保证措施
6.1.5文明施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工程开工后7天内共同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并制定应对突发治安事件的紧急预案。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暴乱、爆炸等恐怖事件,以及群殴、械斗等群体性突发治安事件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向当地政府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当地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平息事态,防止事态扩大,尽量避免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发包人和承包人除应协助现场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维护施工场地的社会治安外,还应做好包括生活区在内的各自管辖区的治安保卫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与当地公安部门协商,在现场建立治安管理机构或联防组织,统一管理施工场地的治安保卫事项,履行合同工程的治安保卫职责。6.1.4治安保卫需单独编制危险性较大分部分项专项工程施工方案的,及要求进行专家论证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承包人应及时编制和组织论证。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开工后28天内预付安全文明施工费总额的50%,其余部分与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采取合同约定以外的安全措施所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未经发包人同意的,如果该措施避免了发包人的损失,则发包人在避免损失的额度内承担该措施费。如果该措施避免了承包人的损失,由承包人承担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扣减该部分费用。因基准日期后合同所适用的法律或政府有关规定发生变化,增加的安全文明施工费由发包人承担。6.1.6安全文明施工费在工程移交之前,承包人应当从施工现场清除承包人的全部工程设备、多余材料、垃圾和各种临时工程,并保持施工现场清洁整齐。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承包人可在发包人指定的地点保留承包人履行保修期内的各项义务所需要的材料、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承包人在工程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持施工现场平整,物料堆放整齐。工程所在地有关政府行政管理部门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其要求执行。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有其他要求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明确。
6.1.9安全生产责任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事故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发包人和承包人应立即组织人员和设备进行紧急抢救和抢修,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并保护事故现场。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作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据。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地向有关部门报告事故发生的情况,以及正在采取的紧急措施等。6.1.8事故处理在工程实施期间或缺陷责任期内发生危及工程安全的事件,监理人通知承包人进行抢救,承包人声明无能力或不愿立即执行的,发包人有权雇佣其他人员进行抢救。此类抢救按合同约定属于承包人义务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6.1.7紧急情况处理承包人对安全文明施工费应专款专用,承包人应在财务账目中单独列项备查,不得挪作他用,否则发包人有权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以责令其暂停施工,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4)由于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发包人自身人员的人身伤害以及财产损失。(3)由于发包人原因对承包人、监理人造成的人员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2)由于发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第三者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1)工程或工程的任何部分对土地的占用所造成的第三者财产损失;发包人应负责赔偿以下各种情况造成的损失:6.1.9.1发包人的安全责任
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保障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安全,并提供劳动保护,并应按国家有关劳动保护的规定,采取有效的防止粉尘、降低噪声、控制有害气体和保障高温、高寒、高空作业安全等劳动保护措施。承包人雇佣人员在施工中受到伤害的,承包人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抢救和治疗。承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安排现场施工人员的劳动和休息时间,保障劳动者的休息时间,并支付合理的报酬和费用。承包人应依法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承包人应督促其分包人为分包人所雇用的人员办理必要的证件、许可、保险和注册等。6.2.1劳动保护6.2职业健康由于承包人原因在施工场地内及其毗邻地带造成的发包人、监理人以及第三者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包人负责赔偿。6.1.9.2承包人的安全责任
承包人应当承担因其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侵权损害赔偿责任,因上述环境污染引起纠纷而导致暂停施工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列明环境保护的具体措施。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采取合理措施保护施工现场环境。对施工作业过程中可能引起的大气、水、噪音以及固体废物污染采取具体可行的防范措施。6.3环境保护承包人应为其履行合同所雇用的人员提供必要的膳宿条件和生活环境;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预防传染病,保证施工人员的健康,并定期对施工现场、施工人员生活基地和工程进行防疫和卫生的专业检查和处理,在远离城镇的施工场地,还应配备必要的伤病防治和急救的医务人员与医疗设施。6.2.2生活条件承包人应按法律规定安排工作时间,保证其雇佣人员享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因工程施工的特殊需要占用休假日或延长工作时间的,应不超过法律规定的限度,并按法律规定给予补休或付酬。
(2)施工现场平面布置图;(1)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应包含以下内容:7.1.1施工组织设计的内容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
(8)环境保护、成本控制措施;(7)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6)质量保证体系及措施;(5)施工机械设备的选用;(4)劳动力及材料供应计划;(3)施工进度计划和保证措施;
7.2.1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7.2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和修改按照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合同签订后14天内,但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向监理人提交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并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监理人收到施工组织设计后7天内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对发包人和监理人提出的合理意见和要求,承包人应自费修改完善。根据工程实际情况需要修改施工组织设计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修改后的施工组织设计。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9)合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内容。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的期限,向监理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经监理人报发包人批准后执行。开工报审表应详细说明按施工进度计划正常施工所需的施工道路、临时设施、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施工人员等落实情况以及工程的进度安排。7.3.1开工准备7.3开工施工进度计划不符合合同要求或与工程的实际进度不一致的,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并附具有关措施和相关资料,由监理人报送发包人。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完成审核和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进度计划的确认,不能减轻或免除承包人根据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应承担的任何责任或义务。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承包人应按照第7.1款〔施工组织设计〕约定提交详细的施工进度计划,施工进度计划的编制应当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一般工程实践惯例,施工进度计划经发包人批准后实施。施工进度计划是控制工程进度的依据,发包人和监理人有权按照施工进度计划检查工程进度情况。
7.4.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至迟不得晚于第7.3.2项〔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前7天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发包人应对其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7.4测量放线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发包人应当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向承包人支付合理利润。发包人应按照法律规定获得工程施工所需的许可。经发包人同意后,监理人发出的开工通知应符合法律规定。监理人应在计划开工日期7天前向承包人发出开工通知,工期自开工通知中载明的开工日期起算。7.3.2开工通知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按约定完成开工准备工作。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下列情况导致工期延误和(或)费用增加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延误的工期和(或)增加的费用,且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施工过程中对施工现场内水准点等测量标志物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负责。7.4.2承包人负责施工过程中的全部施工测量放线工作,并配置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合格的仪器、设备和其他物品。承包人应矫正工程的位置、标高、尺寸或准线中出现的任何差错,并对工程各部分的定位负责。承包人发现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应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及时报告发包人,并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予以核实。发包人应就如何处理和是否继续施工作出决定,并通知监理人和承包人。
(6)监理人未按合同约定发出指示、批准等文件的;(5)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或竣工结算款的;(4)发包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7天内同意下达开工通知的;(3)发包人提供的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存在错误或疏漏的;(2)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基础资料、许可、批准等开工条件的;(1)发包人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图纸或所提供图纸不符合合同约定的;
不利物质条件是指有经验的承包人在施工现场遇到的不可预见的自然物质条件、非自然的物质障碍和污染物,包括地表以下物质条件和水文条件以及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气候条件。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的,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和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承包人支付逾期竣工违约金后,不免除承包人继续完成工程及修补缺陷的义务。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因发包人原因未按计划开工日期开工的,发包人应按实际开工日期顺延竣工日期,确保实际工期不低于合同约定的工期总日历天数。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需要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的,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执行。(7)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
7.8.1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7.8暂停施工承包人应采取克服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办理。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是指在施工过程中遇到的,有经验的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的,对合同履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但尚未构成不可抗力事件的恶劣气候条件。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的具体情形。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承包人遇到不利物质条件时,应采取克服不利物质条件的合理措施继续施工,并及时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通知应载明不利物质条件的内容以及承包人认为不可预见的理由。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当及时发出指示,指示构成变更的,按第10条〔变更〕约定执行。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
监理人认为有必要时,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可向承包人作出暂停施工的指示,承包人应按监理人指示暂停施工。7.8.3指示暂停施工因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承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且承包人在收到监理人复工指示后84天内仍未复工的,视为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承包人无法继续履行合同的情形。7.8.2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发包人原因引起暂停施工的,监理人经发包人同意后,应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情况紧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按照第7.8.4项〔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执行。
7.8.6暂停施工持续56天以上承包人无故拖延和拒绝复工的,承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因发包人原因无法按时复工的,按照第7.5.1项〔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约定办理。暂停施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消除暂停施工的影响。在工程复工前,监理人会同发包人和承包人确定因暂停施工造成的损失,并确定工程复工条件。当工程具备复工条件时,监理人应经发包人批准后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承包人应按照复工通知要求复工。7.8.5暂停施工后的复工因紧急情况需暂停施工,且监理人未及时下达暂停施工指示的,承包人可先暂停施工,并及时通知监理人。监理人应在接到通知后24小时内发出指示,逾期未发出指示,视为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监理人不同意承包人暂停施工的,应说明理由,承包人对监理人的答复有异议,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7.8.4紧急情况下的暂停施工
暂停施工期间,发包人和承包人均应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工程质量及安全,防止因暂停施工扩大损失。7.8.8暂停施工的措施暂停施工期间,承包人应负责妥善照管工程并提供安全保障,由此增加的费用由责任方承担。7.8.7暂停施工期间的工程照管暂停施工持续84天以上不复工的,且不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并影响到整个工程以及合同目的实现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解除合同的,按照第16.1.3项〔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执行。监理人发出暂停施工指示后56天内未向承包人发出复工通知,除该项停工属于第7.8.2项〔承包人原因引起的暂停施工〕及第17条〔不可抗力〕约定的情形外,承包人可向发包人提交书面通知,要求发包人在收到书面通知后28天内准许已暂停施工的部分或全部工程继续施工。发包人逾期不予批准的,则承包人可以通知发包人,将工程受影响的部分视为按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的可取消工作。
发包人自行供应材料、工程设备的,应在签订合同时在专用合同条款的附件《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中明确材料、工程设备的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单价、质量等级和送达地点。8.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8.材料与设备7.9.2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或承包人提出提前竣工的建议能够给发包人带来效益的,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提前竣工的奖励。7.9.1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前竣工的,发包人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下达提前竣工指示,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提前竣工建议书,提前竣工建议书应包括实施的方案、缩短的时间、增加的合同价格等内容。发包人接受该提前竣工建议书的,监理人应与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采取加快工程进度的措施,并修订施工进度计划,由此增加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认为提前竣工指示无法执行的,应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出书面异议,发包人和监理人应在收到异议后7天内予以答复。任何情况下,发包人不得压缩合理工期。7.9提前竣工
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按照第16.1款〔发包人违约〕约定办理。8.3.1发包人应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约定的内容提供材料和工程设备,并向承包人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其质量负责。发包人应提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监理人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时间,承包人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清点、检验和接收。8.3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接收与拒收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工程设备的,应按照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及出厂证明,对材料、工程设备质量负责。合同约定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工程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发包人违反本款约定指定生产厂家或供应商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8.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提前30天通过监理人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进场。承包人按照第7.2.2项〔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约定修订施工进度计划时,需同时提交经修订后的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进场计划。
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由承包人负责检验,检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发包人供应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清点后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发包人承担,但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已经列支或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因承包人原因发生丢失毁损的,由承包人负责赔偿;监理人未通知承包人清点的,承包人不负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保管,由此导致丢失毁损的由发包人负责。8.4.1发包人供应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时,承包人应在监理人要求的合理期限内将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运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工程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3.2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应保证产品质量合格,承包人应在材料和工程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监理人检验。承包人进行永久设备、材料的制造和生产的,应符合相关质量标准,并向监理人提交材料的样本以及有关资料,并应在使用该材料或工程设备之前获得监理人同意。
8.5.2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了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承包人应按照监理人的指示立即改正,并禁止在工程中继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8.5.1监理人有权拒绝承包人提供的不合格材料或工程设备,并要求承包人立即进行更换。监理人应在更换后再次进行检查和检验,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5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发包人或监理人发现承包人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有关标准要求的材料和工程设备时,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由承包人妥善保管,保管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法律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使用前必须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承包人应按监理人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不合格的不得使用。8.4.2承包人采购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
(2)承包人每次报送样品时应随附申报单,申报单应载明报送样品的相关数据和资料,并标明每件样品对应的图纸号,预留监理人批复意见栏。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后7天向承包人回复经发包人签认的样品审批意见。(1)承包人应在计划采购前28天向监理人报送样品。承包人报送的样品均应来自供应材料的实际生产地,且提供的样品的规格、数量足以表明材料或工程设备的质量、型号、颜色、表面处理、质地、误差和其它要求的特征。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等要求均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样品的报送程序如下: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8.5.3发包人提供的材料或工程设备不符合合同要求的,承包人有权拒绝,并可要求发包人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
8.7.1出现下列情况需要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承包人应按照第8.7.2项约定的程序执行:8.7材料与工程设备的替代经批准的样品应由监理人负责封存于现场,承包人应在现场为保存样品提供适当和固定的场所并保持适当和良好的存储环境条件。8.6.2样品的保管(4)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样品的审批确认仅为确认相关材料或工程设备的特征或用途,不得被理解为对合同的修改或改变,也并不减轻或免除承包人任何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封存的样品修改或改变了合同约定,合同当事人应当以书面协议予以确认。(3)经发包人和监理人审批确认的样品应按约定的方法封样,封存的样品作为检验工程相关部分的标准之一。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不得使用与样品不符的材料或工程设备。
(2)替代品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1)被替代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名称、数量、规格、型号、品牌、性能、价格及其他相关资料;8.7.2承包人应在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28天前书面通知监理人,并附下列文件:(3)因其他原因必须使用替代品的。(2)发包人要求使用替代品的;(1)基准日期后生效的法律规定禁止使用的;
8.7.3发包人认可使用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替代材料和工程设备的价格,按照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相同项目的价格认定;无相同项目的,参考相似项目价格认定;既无相同项目也无相似项目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价格。监理人应在收到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发出经发包人签认的书面指示;监理人逾期发出书面指示的,视为发包人和监理人同意使用替代品。(6)监理人要求的其他文件。(5)使用替代品的理由和原因说明;(4)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的价格差异;(3)替代品与被替代产品之间的差异以及使用替代品可能对工程产生的影响;
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或临时设施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8.8.2发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自行承担修建临时设施的费用,需要临时占地的,应由发包人办理申请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承包人应按合同进度计划的要求,及时配置施工设备和修建临时设施。进入施工场地的承包人设备需经监理人核查后才能投入使用。承包人更换合同约定的承包人设备的,应报监理人批准。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
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承包人运入施工现场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以及在施工场地建设的临时设施,包括备品备件、安装工具与资料,必须专用于工程。未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不得运出施工现场或挪作他用;经发包人批准,承包人可以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撤走闲置的施工设备和其他物品。8.9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承包人使用的施工设备不能满足合同进度计划和(或)质量要求时,监理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承包人应及时增加或更换,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8.8.3要求承包人增加或更换施工设备
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取样。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可由监理人取样,也可由承包人的试验人员在监理人的监督下取样。9.2取样9.1.3承包人应向监理人提交试验人员的名单及其岗位、资格等证明资料,试验人员必须能够熟练进行相应的检测试验,承包人对试验人员的试验程序和试验结果的正确性负责。承包人配置的试验设备要符合相应试验规程的要求并经过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且在正式使用该试验设备前,需要经过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校定。9.1.2承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试验设备、取样装置、试验场所和试验条件,并向监理人提交相应进场计划表。9.1.1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的现场材料试验,应由承包人提供试验场所、试验人员、试验设备以及其他必要的试验条件。监理人在必要时可以使用承包人提供的试验场所、试验设备以及其他试验条件,进行以工程质量检查为目的的材料复核试验,承包人应予以协助。
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或监理人指示进行现场工艺试验。对大型的现场工艺试验,监理人认为必要时,承包人应根据监理人提出的工艺试验要求,编制工艺试验措施计划,报送监理人审查。9.4现场工艺试验9.3.3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试验和检验结果有异议的,或为查清承包人试验和检验成果的可靠性要求承包人重新试验和检验的,可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重新试验和检验的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或工程的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重新试验和检验结果证明该项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9.3.2试验属于自检性质的,承包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试验属于监理人抽检性质的,监理人可以单独进行试验,也可由承包人与监理人共同进行。承包人对由监理人单独进行的试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重新共同进行试验。约定共同进行试验的,监理人未按照约定参加试验的,承包人可自行试验,并将试验结果报送监理人,监理人应承认该试验结果。9.3.1承包人应按合同约定进行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并为监理人对上述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质量检查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按合同约定应由监理人与承包人共同进行试验和检验的,由承包人负责提供必要的试验资料和原始记录。9.3材料、工程设备和工程的试验和检验
(3)改变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质量标准或其他特性;(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转由他人实施的工作除外;(1)增加或减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额外的工作;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以下情形的,应按照本条约定进行变更: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
10.3变更程序涉及设计变更的,应由设计人提供变更后的图纸和说明。如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批准的建设规模时,发包人应及时办理规划、设计变更等审批手续。发包人和监理人均可以提出变更。变更指示均通过监理人发出,监理人发出变更指示前应征得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收到经发包人签认的变更指示后,方可实施变更。未经许可,承包人不得擅自对工程的任何部分进行变更。10.2变更权(5)改变工程的时间安排或实施顺序。(4)改变工程的基线、标高、位置和尺寸;
承包人收到监理人下达的变更指示后,认为不能执行,应立即提出不能执行该变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认为可以执行变更的,应当书面说明实施该变更指示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且合同当事人应当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确定变更估价。10.3.3变更执行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的,需要向发包人以书面形式提出变更计划,说明计划变更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理由,以及实施该变更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发包人同意变更的,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无权擅自发出变更指示。10.3.2监理人提出变更建议发包人提出变更的,应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发出变更指示,变更指示应说明计划变更的工程范围和变更的内容。10.3.1发包人提出变更
(3)变更导致实际完成的变更工程量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列明的该项目工程量的变化幅度超过15%的,或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及类似项目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变更工作的单价。(2)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同项目,但有类似项目的,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认定;(1)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有相同项目的,按照相同项目单价认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变更估价按照本款约定处理: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发现其中存在技术上的缺陷,应通知承包人修改。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合理化建议后7天内审批完毕。合理化建议经发包人批准的,监理人应及时发出变更指示,由此引起的合同价格调整按照第10.4款〔变更估价〕约定执行。发包人不同意变更的,监理人应书面通知承包人。承包人提出合理化建议的,应向监理人提交合理化建议说明,说明建议的内容和理由,以及实施该建议对合同价格和工期的影响。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因变更引起的价格调整应计入最近一期的进度款中支付。承包人应在收到变更指示后14天内,向监理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后7天内审查完毕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变更估价申请有异议,通知承包人修改后重新提交。发包人应在承包人提交变更估价申请后14天内审批完毕。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或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变更估价申请。10.4.2变更估价程序
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暂估价专业分包工程、服务、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明细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0.7暂估价因变更引起工期变化的,合同当事人均可要求调整合同工期,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并参考工程所在地的工期定额标准确定增减工期天数。10.6变更引起的工期调整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发包人可对承包人给予奖励,奖励的方法和金额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
第2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共同招标确定暂估价供应商或分包人的,承包人应按照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通知发包人,并提交暂估价招标方案和工作分工。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确认。确定中标供应商后,由发包人、承包人与中标供应商共同签订暂估价合同。(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供应商;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合同当事人也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选择其他招标方式。
(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采取以下第1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
暂列金额应按照发包人的要求使用,发包人的要求应通过监理人发出。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协商确定有关事项。10.8暂列金额10.7.3因发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发包人承担,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暂估价合同订立和履行迟延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具备实施暂估价项目的资格和条件的,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协商一致后,可由承包人自行实施暂估价项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具体事项。第3种方式: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第2种方式:承包人按照第10.7.1项〔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约定的第1种方式确定暂估价项目。
(3)投入该工作的材料类别和数量;(2)投入该工作的所有人员的姓名、专业、工种、级别和耗用工时;(1)工作名称、内容和数量;采用计日工计价的任何一项工作,承包人应在该项工作实施过程中,每天提交以下报表和有关凭证报送监理人审查:需要采用计日工方式的,经发包人同意后,由监理人通知承包人以计日工计价方式实施相应的工作,其价款按列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的计日工计价项目及其单价进行计算;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无相应的计日工单价的,按照合理的成本与利润构成的原则,由合同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确定计日工的单价。10.9计日工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市场价格波动超过合同当事人约定的范围,合同价格应当调整。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选择以下一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11.价格调整计日工由承包人汇总后,列入最近一期进度付款申请单,由监理人审查并经发包人批准后列入进度付款。(5)其他有关资料和凭证。(4)投入该工作的施工设备型号、台数和耗用台时;
A——定值权重(即不调部分的权重);——约定的付款证书中承包人应得到的已完成工程量的金额。此项金额应不包括价格调整、不计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和支付、预付款的支付和扣回。约定的变更及其他金额已按现行价格计价的,也不计在内;公式中:ΔP——需调整的价格差额;因人工、材料和设备等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根据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数据,按以下公式计算差额并调整合同价格:(1)价格调整公式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
在计算调整差额时无现行价格指数的,合同当事人同意暂用前次价格指数计算。实际价格指数有调整的,合同当事人进行相应调整。(2)暂时确定调整差额以上价格调整公式中的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在投标函附录价格指数和权重表中约定,非招标订立的合同,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价格指数应首先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指数,无前述价格指数时,可采用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价格代替。——各可调因子的基本价格指数,指基准日期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现行价格指数,指约定的付款证书相关周期最后一天的前42天的各可调因子的价格指数;——各可调因子的变值权重(即可调部分的权重),为各可调因子在签约合同价中所占的比例;
合同履行期间,因人工、材料、工程设备和机械台班价格波动影响合同价格时,人工、机械使用费按照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行业建设管理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机械使用费系数进行调整;需要进行价格调整的材料,其单价和采购数量应由发包人审批,发包人确认需调整的材料单价及数量,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因承包人原因未按期竣工的,对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后继续施工的工程,在使用价格调整公式时,应采用计划竣工日期与实际竣工日期的两个价格指数中较低的一个作为现行价格指数。(4)因承包人原因工期延误后的价格调整因变更导致合同约定的权重不合理时,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执行。(3)权重的调整
④承包人应在采购材料前将采购数量和新的材料单价报发包人核对,发包人确认用于工程时,发包人应确认采购材料的数量和单价。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确认资料后5天内不予答复的视为认可,作为调整合同价格的依据。未经发包人事先核对,承包人自行采购材料的,发包人有权不予调整合同价格。发包人同意的,可以调整合同价格。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等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材料、工程设备价格变化的价款调整按照发包人提供的基准价格,按以下风险范围规定执行:(1)人工单价发生变化且符合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发布的人工费调整规定,合同当事人应按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人工费等文件调整合同价格,但承包人对人工费或人工单价的报价高于发布价格的除外。
因法律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和工期调整,合同当事人无法达成一致的,由总监理工程师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基准日期后,法律变化导致承包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所需要的费用发生除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以外的增加时,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减少时,应从合同价格中予以扣减。基准日期后,因法律变化造成工期延误时,工期应予以顺延。11.2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第3种方式: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其他方式。(3)施工机械台班单价或施工机械使用费发生变化超过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规定的范围时,按规定调整合同价格。前述基准价格是指由发包人在招标文件或专用合同条款中给定的材料、工程设备的价格,该价格原则上应当按照省级或行业建设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编制。
单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工程量清单及其综合单价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单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1.单价合同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协议书中选择下列一种合同价格形式:12.1合同价格形式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在工期延误期间出现法律变化的,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
12.2.1预付款的支付12.2预付款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合同价格形式。3.其它价格形式总价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以施工图、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约定的范围内合同总价不作调整。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总价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并约定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其中因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按第11.1款〔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因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按第11.2款〔法律变化引起的调整〕约定执行。2.总价合同
发包人在工程款中逐期扣回预付款后,预付款担保额度应相应减少,但剩余的预付款担保金额不得低于未被扣回的预付款金额。发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预付款担保的,承包人应在发包人支付预付款7天前提供预付款担保,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除外。预付款担保可采用银行保函、担保公司担保等形式,具体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在预付款完全扣回之前,承包人应保证预付款担保持续有效。12.2.2预付款担保发包人逾期支付预付款超过7天的,承包人有权向发包人发出要求预付的催告通知,发包人收到通知后7天内仍未支付的,承包人有权暂停施工,并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执行。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预付款在进度付款中同比例扣回。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前,提前解除合同的,尚未扣完的预付款应与合同价款一并结算。预付款的支付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执行,但至迟应在开工通知载明的开工日期7天前支付。预付款应当用于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的采购及修建临时工程、组织施工队伍进场等。
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工程量的计量按月进行。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计量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图纸及变更指示等进行计量。工程量计算规则应以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为依据,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
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按月计量支付的总价合同,按照本项约定执行:12.3.4总价合同的计量(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审核的,承包人报送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据此计算工程价款。(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复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计量按照本项约定执行:
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方式和程序。12.3.6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计量12.3.5总价合同采用支付分解表计量支付的,可以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进行计量,但合同价款按照支付分解表进行支付。(3)监理人未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后的7天内完成复核的,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中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2)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告后7天内完成对承包人提交的工程量报表的审核并报送发包人,以确定当月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监理人对工程量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共同复核或抽样复测。承包人应协助监理人进行复核或抽样复测并按监理人要求提供补充计量资料。承包人未按监理人要求参加复核或抽样复测的,监理人审核或修正的工程量视为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量。(1)承包人应于每月25日向监理人报送上月20日至当月19日已完成的工程量报告,并附具进度付款申请单、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
(1)截至本次付款周期已完成工作对应的金额;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进度付款申请单应包括下列内容: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付款周期应按照第12.3.2项〔计量周期〕的约定与计量周期保持一致。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7)根据合同约定应增加和扣减的其他金额。(6)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中出现错误的修正,应在本次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的金额;(5)根据第19条〔索赔〕应增加和扣减的索赔金额;(4)根据第15.3款〔质量保证金〕约定应扣减的质量保证金;(3)根据第12.2款〔预付款〕约定应支付的预付款和扣减的返还预付款;(2)根据第10条〔变更〕应增加和扣减的变更金额;
总价合同按支付分解表支付的,承包人应按照第12.4.6项〔支付分解表〕及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的约定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总价合同按月计量支付的,承包人按照第12.3.4项〔总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进度付款申请单,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单价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按照第12.3.3项〔单价合同的计量〕约定的时间按月向监理人提交,并附上已完成工程量报表和有关资料。单价合同中的总价项目按月进行支付分解,并汇总列入当期进度付款申请单。(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签发后14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进度款的,应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发包人和监理人对承包人的进度付款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修正后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报送的进度付款申请单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向承包人签发无异议部分的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存在争议的部分,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承包人进度付款申请单以及相关资料后7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后7天内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已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和提交程序。(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的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
(1)支付分解表中所列的每期付款金额,应为第12.4.2项〔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第(1)目的估算金额;1.支付分解表的编制要求12.4.6支付分解表在对已签发的进度款支付证书进行阶段汇总和复核中发现错误、遗漏或重复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提出修正申请。经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的修正,应在下期进度付款中支付或扣除。12.4.5进度付款的修正(3)发包人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或临时进度款支付证书,不表明发包人已同意、批准或接受了承包人完成的相应部分的工作。
(3)发包人逾期未完成支付分解表审批的,也未及时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的,则承包人提交的支付分解表视为已经获得发包人批准。(2)监理人应在收到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核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支付分解表后7天内完成审批,经发包人批准的支付分解表为有约束力的支付分解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根据第7.2款〔施工进度计划〕约定的施工进度计划、签约合同价和工程量等因素对总价合同按月进行分解,编制支付分解表。承包人应当在收到监理人和发包人批准的施工进度计划后7天内,将支付分解表及编制支付分解表的支持性资料报送监理人。2.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3)不采用支付分解表的,承包人应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按季度编制的支付估算分解表,用于支付参考。(2)实际进度与施工进度计划不一致的,合同当事人可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修改支付分解表;
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发包人应将合同价款支付至合同协议书中约定的承包人账户。12.5支付账户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由承包人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和总价项目的总价构成、费用性质、计划发生时间和相应工程量等因素按月进行分解,形成支付分解表,其编制与审批参照总价合同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执行。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
工程具备以下条件的,承包人可以申请竣工验收:13.2.1竣工验收条件13.2竣工验收分部分项工程的验收资料应当作为竣工资料的组成部分。13.1.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分部分项工程经承包人自检合格并具备验收条件的,承包人应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人进行验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的,应在验收前24小时向承包人提交书面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监理人未按时进行验收,也未提出延期要求的,承包人有权自行验收,监理人应认可验收结果。分部分项工程未经验收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施工。13.1.1分部分项工程质量应符合国家有关工程施工验收规范、标准及合同约定,承包人应按照施工组织设计的要求完成分部分项工程施工。
(1)承包人向监理人报送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尚不具备验收条件的,应通知承包人在竣工验收前承包人还需完成的工作内容,承包人应在完成监理人通知的全部工作内容后,再次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申请竣工验收的,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3.2.2竣工验收程序(3)已按合同约定的内容和份数备齐竣工资料。(2)已按合同约定编制了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清单以及相应的施工计划;(1)除发包人同意的甩项工作和缺陷修补工作外,合同范围内的全部工程以及有关工作,包括合同要求的试验、试运行以及检验均已完成,并符合合同要求;
13.2.3竣工日期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不按照本项约定组织竣工验收、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每逾期一天,应以签约合同价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5)工程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擅自使用的,应在转移占有工程后7天内向承包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转移占有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4)竣工验收不合格的,监理人应按照验收意见发出指示,要求承包人对不合格工程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在完成不合格工程的返工、修复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应重新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并按本项约定的程序重新进行验收。(3)竣工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在验收合格后14天内向承包人签发工程接收证书。发包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颁发工程接收证书的,自验收合格后第15天起视为已颁发工程接收证书。(2)监理人审查后认为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应将竣工验收申请报告提交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经监理人审核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后28天内审批完毕并组织监理人、承包人、设计人等相关单位完成竣工验收。
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接收工程的,发包人自应当接收工程之日起,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逾期接收工程的违约责任。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在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7天内完成工程的移交。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对于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承包人完成整改后,应当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经重新组织验收仍不合格的且无法采取措施补救的,则发包人可以拒绝接收不合格工程,因不合格工程导致其他工程不能正常使用的,承包人应采取措施确保相关工程的正常使用,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担。13.2.4拒绝接收全部或部分工程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并在工程接收证书中载明;因发包人原因,未在监理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验收申请报告42天内完成竣工验收,或完成竣工验收不予签发工程接收证书的,以提交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日期为实际竣工日期;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工程之日为实际竣工日期。
监理人不能按时参加试车,应在试车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但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由此导致工期延误的,工期应予以顺延。监理人未能在前述期限内提出延期要求,又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1)具备单机无负荷试车条件,承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承包人准备试车记录,发包人根据承包人要求为试车提供必要条件。试车合格的,监理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监理人在试车合格后不在试车记录上签字,自试车结束满24小时后视为监理人已经认可试车记录,承包人可继续施工或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工程需要试车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试车内容应与承包人承包范围相一致,试车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工程试车应按如下程序进行:13.3.1试车程序13.3工程试车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承包人应承担工程照管、成品保护、保管等与工程有关的各项费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移交工程的违约责任。
如需进行投料试车的,发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后组织投料试车。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验收前进行或需要承包人配合时,应征得承包人同意,并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有关事项。13.3.3投料试车因工程设备制造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的,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负责重新购置或修理,承包人负责拆除和重新安装,由此增加的修理、重新购置、拆除及重新安装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采购该工程设备的合同当事人承担。因设计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发包人应要求设计人修改设计,承包人按修改后的设计重新安装。发包人承担修改设计、拆除及重新安装的全部费用,工期相应顺延。因承包人原因导致试车达不到验收要求,承包人按监理人要求重新安装和试车,并承担重新安装和试车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13.3.2试车中的责任(2)具备无负荷联动试车条件,发包人组织试车,并在试车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通知中应载明试车内容、时间、地点和对承包人的要求,承包人按要求做好准备工作。试车合格,合同当事人在试车记录上签字。承包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试车的,视为认可试车记录。
13.5施工期运行13.4.2发包人要求在工程竣工前交付单位工程,由此导致承包人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的,由发包人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验收合格后,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单位工程接收证书。已签发单位工程接收证书的单位工程由发包人负责照管。单位工程的验收成果和结论作为整体工程竣工验收申请报告的附件。13.4.1发包人需要在工程竣工前使用单位工程的,或承包人提出提前交付已经竣工的单位工程且经发包人同意的,可进行单位工程验收,验收的程序按照第13.2款〔竣工验收〕的约定进行。13.4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投料试车合格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投料试车不合格的,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进行整改,由此产生的整改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非因承包人原因导致投料试车不合格的,如发包人要求承包人进行整改的,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施工现场内残留的垃圾已全部清除出场;颁发工程接收证书后,承包人应按以下要求对施工现场进行清理: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13.5.2在施工期运行中发现工程或工程设备损坏或存在缺陷的,由承包人按第15.2款〔缺陷责任期〕约定进行修复。13.5.1施工期运行是指合同工程尚未全部竣工,其中某项或某几项单位工程或工程设备安装已竣工,根据专用合同条款约定,需要投入施工期运行的,经发包人按第13.4款〔提前交付单位工程的验收〕的约定验收合格,证明能确保安全后,才能在施工期投入运行。
13.6.2地表还原施工现场的竣工退场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内完成竣工退场,逾期未完成的,发包人有权出售或另行处理承包人遗留的物品,由此支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出售承包人遗留物品所得款项在扣除必要费用后应返还承包人。(5)施工现场其他场地清理工作已全部完成。(4)施工现场周边及其附近道路、河道的施工堆积物,已全部清理;(3)按合同约定应撤离的人员、承包人施工设备和剩余的材料,包括废弃的施工设备和材料,已按计划撤离施工现场;(2)临时工程已拆除,场地已进行清理、平整或复原;
(1)竣工结算合同价格;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以下内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并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有关竣工结算申请单的资料清单和份数等要求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14.1竣工结算申请14.竣工结算承包人应按发包人要求恢复临时占地及清理场地,承包人未按发包人的要求恢复临时占地,或者场地清理未达到合同约定要求的,发包人有权委托其他人恢复或清理,所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发包人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书后28天内未完成审批且未提出异议的,视为发包人认可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并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第29天起视为已签发竣工付款证书。(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监理人应在收到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核查并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监理人提交的经审核的竣工结算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由监理人向承包人签发经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监理人或发包人对竣工结算申请单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提交修正后的竣工结算申请单。14.2竣工结算审核(4)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3)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已缴纳履约保证金的或提供其他工程质量担保方式的除外;(2)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
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发包人要求甩项竣工的,合同当事人应签订甩项竣工协议。在甩项竣工协议中应明确,合同当事人按照第14.1款〔竣工结算申请〕及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的约定,对已完合格工程进行结算,并支付相应合同价款。14.3甩项竣工协议(3)承包人对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有异议的,对于有异议部分应在收到发包人签认的竣工付款证书后7天内提出异议,并由合同当事人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和程序进行复核,或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对于无异议部分,发包人应签发临时竣工3证书,并按本款第(2)项完成付款。承包人逾期未提出异议的,视为认可发包人的审批结果。(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的14天内,完成对承包人的竣工付款。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
(2)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后7天内完成支付。发包人逾期支付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违约金;逾期支付超过56天的,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两倍支付违约金。(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在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4天内完成审批并向承包人颁发最终结清证书。发包人逾期未完成审批,又未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发包人同意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且自发包人收到承包人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后15天起视为已颁发最终结清证书。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2)发包人对最终结清申请单内容有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进行修正和提供补充资料,承包人应向发包人提交修正后的最终结清申请单。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最终结清申请单应列明质量保证金、应扣除的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内发生的增减费用。(1)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在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内,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份数向发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5.2.1缺陷责任期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但该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15.2缺陷责任期在工程移交发包人后,因承包人原因产生的质量缺陷,承包人应承担质量缺陷责任和保修义务。缺陷责任期届满,承包人仍应按合同约定的工程各部位保修年限承担保修义务。15.1工程保修的原则15.缺陷责任与保修(3)承包人对发包人颁发的最终结清证书有异议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办理。
15.3质量保证金15.2.4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于缺陷责任期届满后7天内向发包人发出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满通知后14天内核实承包人是否履行缺陷修复义务,承包人未能履行缺陷修复义务的,发包人有权扣除相应金额的维修费用。发包人应在收到缺陷责任期届满通知后14天内,向承包人颁发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15.2.3任何一项缺陷或损坏修复后,经检查证明其影响了工程或工程设备的使用性能,承包人应重新进行合同约定的试验和试运行,试验和试运行的全部费用应由责任方承担。由他人原因造成的缺陷,发包人负责组织维修,承包人不承担费用,且发包人不得从保证金中扣除费用。15.2.2缺陷责任期内,由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缺陷,承包人应负责维修,并承担鉴定及维修费用。如承包人不维修也不承担费用,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从保证金或银行保函中扣除,费用超出保证金额的,发包人可按合同约定向承包人进行索赔。承包人维修并承担相应费用后,不免除对工程的损失赔偿责任。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延长缺陷责任期,并应在原缺陷责任期届满前发出延长通知。但缺陷责任期(含延长部分)最长不能超过24个月。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经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的,该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合同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缺陷责任期自工程转移占有之日起开始计算。
(2)相应比例的工程款;(1)质量保证金保函;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有以下三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已经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经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扣留质量保证金的,应在专用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
(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有以下三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
缺陷责任期内,承包人认真履行合同约定的责任,到期后,承包人可向发包人申请返还保证金。15.3.3质量保证金的退还发包人在退还质量保证金的同时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支付利息。发包人累计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如承包人在发包人签发竣工付款证书后28天内提交质量保证金保函,发包人应同时退还扣留的作为质量保证金的工程价款;保函金额不得超过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3%。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质量保证金的扣留原则上采用上述第(1)种方式。(3)双方约定的其他扣留方式。
发包人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使用工程的,保修期自转移占有之日起算。工程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具体分部分项工程的保修期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但不得低于法定最低保修年限。在工程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当根据有关法律规定以及合同约定承担保修责任。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发包人和承包人对保证金预留、返还以及工程维修质量、费用有争议的,按本合同第20条约定的争议和纠纷解决程序处理。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应于14天内会同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核实。如无异议,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将保证金返还给承包人。对返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发包人应当在核实后14天内将保证金返还承包人,逾期未返还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发包人在接到承包人返还保证金申请后14天内不予答复,经催告后14天内仍不予答复,视同认可承包人的返还保证金申请。
15.4.3修复通知(3)因其他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由责任方承担。(2)保修期内,因发包人使用不当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可以委托承包人修复,但发包人应承担修复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利润;(1)保修期内,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损坏,承包人应负责修复,并承担修复的费用以及因工程的缺陷、损坏造成的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保修期内,修复的费用按照以下约定处理:15.4.2修复费用
16.违约在保修期内,为了修复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有权出入工程现场,除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外,承包人应提前24小时通知发包人进场修复的时间。承包人进入工程现场前应获得发包人同意,且不应影响发包人正常的生产经营,并应遵守发包人有关保安和保密等规定。15.4.5承包人出入权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的缺陷或损坏,承包人拒绝维修或未能在合理期限内修复缺陷或损坏,且经发包人书面催告后仍未修复的,发包人有权自行修复或委托第三方修复,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但修复范围超出缺陷或损坏范围的,超出范围部分的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5.4.4未能修复在保修期内,发包人在使用过程中,发现已接收的工程存在缺陷或损坏的,应书面通知承包人予以修复,但情况紧急必须立即修复缺陷或损坏的,发包人可以口头通知承包人并在口头通知后48小时内书面确认,承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合理期限内到达工程现场并修复缺陷或损坏。
(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发包人违约: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
发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以外的违约情况时,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通知,要求发包人采取有效措施纠正违约行为。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28天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的,承包人有权暂停相应部位工程施工,并通知监理人。(8)发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发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
承包人按照本款约定解除合同的,发包人应在解除合同后28天内支付下列款项,并解除履约担保:16.1.4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付款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按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或出现第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发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给承包人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润。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
(6)按照合同约定应退还的质量保证金;(5)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的违约金;(3)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款项;(2)承包人为工程施工订购并已付款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所完成工作的价款;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下列情形,属于承包人违约: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与工程有关的已购材料、工程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将施工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现场,发包人应为承包人撤出提供必要条件。合同当事人未能就解除合同后的结清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7)因解除合同给承包人造成的损失。
(6)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及保修期内,未能在合理期限对工程缺陷进行修复,或拒绝按发包人要求进行修复的;(5)承包人未能按施工进度计划及时完成合同约定的工作,造成工期延误的;(4)承包人违反第8.9款〔材料与设备专用要求〕的约定,未经批准,私自将已按照合同约定进入施工现场的材料或设备撤离施工现场的;(3)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2)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采购和使用不合格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1)承包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因其违约行为而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此外,合同当事人可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另行约定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发生除本项第(7)目约定以外的其他违约情况时,监理人可向承包人发出整改通知,要求其在指定的期限内改正。(8)承包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其他义务的。(7)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其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3)合同解除后,因解除合同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2)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支付的违约金;(1)合同解除后,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承包人实际完成工作对应的合同价款,以及承包人已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施工设备和临时工程等的价值;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则合同当事人应在合同解除后28天内完成估价、付款和清算,并按以下约定执行:16.2.4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后的处理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出现第16.2.1项〔承包人违约的情形〕第(7)目约定的违约情况时,或监理人发出整改通知后,承包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限内仍不纠正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因继续完成工程的需要,发包人有权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合同当事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相应费用的承担方式。发包人继续使用的行为不免除或减轻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16.3第三人造成的违约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承包人将其为实施合同而签订的材料和设备的采购合同的权益转让给发包人,承包人应在收到解除合同通知后14天内,协助发包人与采购合同的供应商达成相关的转让协议。16.2.5采购合同权益转让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发包人有权暂停对承包人的付款,查清各项付款和已扣款项。发包人和承包人未能就合同解除后的清算和款项支付达成一致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5)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在合同解除后进行清算,出具最终结清付款证书,结清全部款项。(4)合同解除后,承包人应按照发包人要求和监理人的指示完成现场的清理和撤离;
17.2不可抗力的通知不可抗力发生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应收集证明不可抗力发生及不可抗力造成损失的证据,并及时认真统计所造成的损失。合同当事人对是否属于不可抗力或其损失的意见不一致的,由监理人按第4.4款〔商定或确定〕的约定处理。发生争议时,按第20条〔争议解决〕的约定处理。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不可预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不可避免且不能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性突发事件,如地震、海啸、瘟疫、骚乱、戒严、暴动、战争和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其他情形。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在履行合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违约的,应当向对方当事人承担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和第三人之间的纠纷,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约定解决。
(1)永久工程、已运至施工现场的材料和工程设备的损坏,以及因工程损坏造成的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由发包人承担;17.3.2不可抗力导致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费用增加和(或)工期延误等后果,由合同当事人按以下原则承担:17.3.1不可抗力引起的后果及造成的损失由合同当事人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各自承担。不可抗力发生前已完成的工程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进行计量支付。17.3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担不可抗力持续发生的,合同一方当事人应及时向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说明不可抗力和履行合同受阻的情况,并于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合同一方当事人遇到不可抗力事件,使其履行合同义务受到阻碍时,应立即通知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和监理人,书面说明不可抗力和受阻碍的详细情况,并提供必要的证明。
不可抗力发生后,合同当事人均应采取措施尽量避免和减少损失的扩大,任何一方当事人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导致损失扩大的,应对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复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3)发包人和承包人承担各自人员伤亡和财产的损失;(2)承包人施工设备的损坏由承包人承担;
(3)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退货或解除订货合同而产生的费用,或因不能退货或解除合同而产生的损失;(2)承包人为工程订购的并已交付给承包人,或承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工程设备和其他物品的价款;(1)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已完成工作的价款;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均有权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由双方当事人按照第4.4款〔商定或确定〕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的款项,该款项包括: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义务,在迟延履行期间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违约责任。
18.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上述款项后28天内完成上述款项的支付。(7)双方商定或确定的其他款项。(6)扣减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向发包人支付的款项;(5)按照合同约定在合同解除前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其他款项;(4)承包人撤离施工现场以及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
18.3其他保险18.2.2承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其履行合同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分包人及由承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1发包人应依照法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并为在施工现场的全部员工办理工伤保险,缴纳工伤保险费,并要求监理人及由发包人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依法参加工伤保险。18.2工伤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应投保建筑工程一切险或安装工程一切险;发包人委托承包人投保的,因投保产生的保险费和其他相关费用由发包人承担。18.1工程保险
合同当事人应及时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交其已投保的各项保险的凭证和保险单复印件。18.5保险凭证合同当事人应与保险人保持联系,使保险人能够随时了解工程实施中的变动,并确保按保险合同条款要求持续保险。18.4持续保险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承包人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发包人和承包人可以为其施工现场的全部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包括其员工及为履行合同聘请的第三方的人员,具体事项由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
保险事故发生时,投保人应按照保险合同规定的条件和期限及时向保险人报告。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及时通知对方。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发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承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承包人变更除工伤保险之外的保险合同时,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并通知监理人。18.7通知义务18.6.2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发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承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承包人负责补足。18.6.1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或未能使保险持续有效的,则承包人可代为办理,所需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办理保险,导致未能得到足额赔偿的,由发包人负责补足。18.6未按约定投保的补救
(3)索赔事件具有持续影响的,承包人应按合理时间间隔继续递交延续索赔通知,说明持续影响的实际情况和记录,列出累计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工期延长天数;(2)承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索赔报告应详细说明索赔理由以及要求追加的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1)承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并说明发生索赔事件的事由;承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根据合同约定,承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应按以下程序向发包人提出索赔:19.1承包人的索赔19.索赔
(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索赔款项在当期进度款中进行支付;承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照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发包人应在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的28天内,由监理人向承包人出具经发包人签认的索赔处理结果。发包人逾期答复的,则视为认可承包人的索赔要求;(1)监理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后14天内完成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监理人对索赔报告存在异议的,有权要求承包人提交全部原始记录副本;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2对承包人索赔的处理(4)在索赔事件影响结束后28天内,承包人应向监理人递交最终索赔报告,说明最终要求索赔的追加付款金额和(或)延长的工期,并附必要的记录和证明材料。
(1)承包人收到发包人提交的索赔报告后,应及时审查索赔报告的内容、查验发包人证明材料;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如下:19.4对发包人索赔的处理发包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发包人未在前述28天内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的,丧失要求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权利。发包人应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根据合同约定,发包人认为有权得到赔付金额和(或)延长缺陷责任期的,监理人应向承包人发出通知并附有详细的证明。19.3发包人的索赔
20.争议解决(2)承包人按第14.4款〔最终结清〕提交的最终结清申请单中,只限于提出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后发生的索赔。提出索赔的期限自接受最终结清证书时终止。(1)承包人按第14.2款〔竣工结算审核〕约定接收竣工付款证书后,应被视为已无权再提出在工程接收证书颁发前所发生的任何索赔。19.5提出索赔的期限(3)承包人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发包人可从应支付给承包人的合同价款中扣除赔付的金额或延长缺陷责任期;发包人不接受索赔处理结果的,按第20条〔争议解决〕约定处理。(2)承包人应在收到索赔报告或有关索赔的进一步证明材料后28天内,将索赔处理结果答复发包人。如果承包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的,则视为对发包人索赔要求的认可;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以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20.3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请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2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20.1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与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惯例等,自收到争议评审申请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对本项事项另行约定。20.3.2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各承担一半。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名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三名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20.3.1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1)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20.4仲裁或诉讼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20.3.3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1.1词语定义1.一般约定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20.5争议解决条款效力(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资质类别和等级:;名称:;1.1.2.4监理人:1.1.2合同当事人及其他相关方1.1.1.10其他合同文件包括:中标通知书、投标函及其附录、通用合同条款、技术标准和要求、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其附件、招标文件、答疑纪要及双方为履行本合同的有关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1.1合同
资质类别和等级:;名称:;1.1.2.5设计人: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
1.1.3.9永久占地包括:/。1.1.3.7作为施工现场组成部分的其他场所包括:/。1.1.3工程和设备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
(2)工程招投标和施工期间,如果有新版的规范和标准颁布,原则上应执行新版的规范和标准,仍需执行非最新版本规范和标准的,需征得发包人和总监理工程师的同意。1.4.1适用于工程的标准规范包括:(1)《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费率(2009)》现行国家标准、规范和建设部等有关施工技术标准、规程、规范以及本工程设计要求,陕西省和西安市有关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竣工验收等规定。1.4标准和规范适用于合同的其他规范性文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强制性条文》、《建筑工程质量保修办法》《陕西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陕西省及西安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有关基本建设的相关规定等。1.3法律1.1.3.10临时占地包括:承包人根据招标文件提供的项目概况自行考虑,相关费用包含在合同价款中。
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凡涉及国内没有相应标准、规范、规程的,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发包人及总监理工程师,并提供能采用相应标准(如企业标准、国外标准等)、规范或经验做法、需要的理由和时间,由发包人与总监理工程师、设计院确认方可执行、本条所发生的购买、翻译标准、规范或指定施工工艺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份数:/;1.4.2发包人提供国外标准、规范的名称:/;(5)新材料、新工艺必须具有省级以上行业主管部门技术鉴定。(4)如遇设计与国家相关规范、标准对同一问题的处理出现互相矛盾的情况时,原则上以设计单位解释为准,同时承包人应及时通知发包人、监理工程师,并提出解决办法,征得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工程师的同意后实施。(3)对不在规范验评范围内项目,执行发包人和承包人双方议定的补充技术标准,本招标文件与设计院、制造厂家的施工技术要求如有冲突,按上述排序解释。
本合同通用条款本合同专用条款中标通知书本合同协议书合同文件组成及优先顺序为:1.5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注:若在投标文件中明确承诺响应招标文件的要求,而实际文本中又与招标文件的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均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图纸;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投标报价、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招标文件、答疑函(如有)及工程量清单;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内容:施工图。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数量:6套(含制作两套竣工图所用图纸)、承包人需增加图纸,发包人可协调加晒,相应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期限:合同签订后7日内;1.6.1图纸的提供1.6图纸和承包人文件要求存在差异的,以招标文件的要求为准。
发包人审批承包人文件的期限:7天。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形式为:书面;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数量为:6份;承包人提供的文件的期限为:施工组织设计及施工总进度计划在开工前7天,专项施工方案在方案论证前7天;需要由承包人提供的文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总进度计划、专项施工方案;1.6.4承包人文件
发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1.7.2发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办公室;1.7.1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在7天内将与合同有关的通知、批准、证明、证书、指示、指令、要求、请求、同意、意见、确定和决定等书面函件送达对方当事人。1.7联络关于现场图纸准备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6.5现场图纸准备
1.10.1出入现场的权利1.10交通运输监理人指定的接收人为:。监理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办公室;承包人指定的接收人为:。承包人接收文件的地点:工地现场办公室;
运输超大件或超重件所需的道路和桥梁临时加固改造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10.4超大件和超重件的运输关于发包人向承包人免费提供满足工程施工需要的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的约定:由承包人按投标时场地的规划,文明工地施工要求自行解决场内道路和交通设施,其费用包含在报价内。确保满足施工运输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关于场外交通和场内交通的边界的约定:按施工组织设计确定施工现场范围。1.10.3场内交通关于出入现场的权利的约定:承包人负责出入现场管理。
1.11.4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所采用的专利、专有技术、技术秘密的使用费的承担方式:执行通用条款。关于承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1.11.2关于承包人为实施工程所编制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执行通用条款。关于发包人提供的上述文件的使用限制的要求:执行通用条款。1.11.1关于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图纸、发包人为实施工程自行编制或委托编制的技术规范以及反映发包人关于合同要求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文件的著作权的归属:发包人。1.11知识产权
发包人代表:2.2发包人代表2.发包人允许调整合同价格的工程量偏差范围:执行通用条款。出现工程量清单错误时,是否调整合同价格:调整。1.13工程量清单错误的修正
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职务:;身份证号:;姓名:;
关于发包人应负责提供施工所需要的条件,包括:(1)开工前保证施工现场现场具备开工条件。2.4.2提供施工条件关于发包人移交施工现场的期限要求:开工前满足施工需求。2.4.1提供施工现场2.4施工现场、施工条件和基础资料的提供发包人对发包人代表的授权范围如下:负责施工全过程内、外部关系协调、处理往来文件;对工程安全、进度、质量、造价、变更指令、签证等进行管理。
(6)水准点与坐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发包人将水准点与坐标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双方进行现场交验,承包人接受后应对交验的坐标控制点与水准点进行复核并报监理审核。承包人对水准点及坐标点承担保护责任。(5)由发包人办理的施工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承包人应积极协助发包人办理法律规定的有关施工证件和批件。(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发包人将以书面形式提供给承包人。承包人在进行地下工程施工时应再次向专业管线单位(包括但不仅限于煤气、自来水、供电、电信等单位)确认。(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在施工道路的两端设置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和车辆导向标识;夜间应当设置警灯等照明灯,便于车辆与行人安全通行。费用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再另付费用。其计量和计价方法为:施工现场用水电由发包人向政府相关部门缴纳,发包人根据实际用量,即承包方电表读数及相应损耗摊销(如有)之和(单价执行当地的相关规定)向承包人收取,在工程进度款中扣除。(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施工用电已接通至本项目的变电箱,施工用水已接至施工场地,场内水、电接引工作及费用由承包人自理。计量装置由承包人自行安装。电讯线路已接至施工场地周围,接引和使用费用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发包人是否提供支付担保:/。发包人提供资金来源证明的期限要求:/。2.5资金来源证明及支付担保(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合同签订后由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地质资料,承包人对地上地下设施负有保护责任;如出现文物等承包人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保护,并向有关部门申报。如发包人提出特殊保护措施,承包人应予以执行,费用由发包人承担(承包人未按发包人指示或未按操作规程造成的损失除外)(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具体时间由发包人另行通知。
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费用承担:自行承担。承包人需要提交的竣工资料套数:4套。(9)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的内容:竣工图纸4套及相应的电子文档。3.1承包人的一般义务3.承包人发包人提供支付担保的形式:/。
向发包人提供的办公和生活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在开工前7日内免费为发包人和监理工程师提供办公用房5间,提供可供20人开会的会议室1间及配套的办公用品和一般的生活设施,上述费用均已包含在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中,发包人不再另付费用。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的责任和要求:在工程实施过程中,承包人应对其承包范围内的所有现场操作的稳定性和安全负全部责任,并且应对施工现场的所有人员进行安全管理。应保持施工现场和施工过程井然有序,避免发生人身事故。为了保护工程或为了公众及其他人员的安全,或在监理工程师和有关主管单位提出要求时,承包人应完善所有的照明、护栏、围墙、警告标志及守卫设施。采取一切合理措施,保护工地及工地周围的环境,避免污染,噪音、排放或由于其施工方法的不当造成的对人员和财产的危害或干扰。在签订承包合同时,必须同时签订安全文明施工协议、安全文明施工承诺书。承包人如果在工程施工中发生安全事故、发包人有权按相关规定对承包人进行考核和扣罚。按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文件执行,需满足非夜间施工照明的需要,发生费用自负。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合同签订后5天内。承包人须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提供施工总进度计划及资金使用计划《包括年度计划及季度计划)壹式肆份;每月20日向监理人及发包人报送当月已完成工作量月报表、劳务作业量及应支付劳务分包合同价款,并提供下月施工进度计划表、主要材料用量计划表及资金使用计划表各壹式肆份;每周一上午09:00时前向监理人员及发包人报送施工周报壹式肆份。(10)承包人应履行的其他义务: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形式要求:按陕西省相关规定执行。承包人提交的竣工资料移交时间: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个月内。
在任何条件下,承包人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及应为其缴纳的社会保险;承包人保证工程进度,不能因非发包人原因等问题停工、或延误工期;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按陕西省及西安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的规定执行,在工程施工期间,承包人应保持作业环境整洁卫生,使生产有序进行。因承包人违反陕西省及西安市有关安全生产、文明施工和城市管理等规定而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交工前,承包人需将自身的人员及材料设备有序清退出场,保证清场后现场卫生环境整洁,否则发包人可酌情扣除费用。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树的保护要求及费用承担:根据现场具体情况,由承包人制定措施,报发包人及监理审批,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工程竣工验收未交给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保护,承包人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出资修复;发包人提前使用后发生的损坏,由承包人负责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卫和施工噪音管理等手续:按西安市的有关文件规定办理各项有关手续,并书面通知发包人。办理有关手续发生的费用按有关规定执行。若承包人原因导致的罚款由承包人承担。
其他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承包人提交关键单项工程施工计划(以表格、文字、网络图及横道图表述)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各关键单项工程开工前7日提交壹式肆份。承包人提交关键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计划(以表格、文字、网络图及横道图表述)的名称、份数和时间:在各关键分部分项工程开工前7日提交壹式肆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规定,本项目主体及关键性工作不允许分包;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承包人进行分包前须征得发包人同意;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任何经济和劳动纠纷由承包人负责处理并承担责任;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应由承包人支付的各项费用,全部由承包人支付;项目实施过程中涉及的内部组织,对外协调工作,由承包人负责;承包人应加强项目实施中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管理,并支付相关费用,本项目施工中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等均由承包人负责;按照陕西省“安全文明工地”要求、治污减霾等相关规定要求做好安全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治污减霾等工作,创建省级安全文明工地。承包人未达到省、市的有关规定要求,被行政主管部门查处的,或被市民、媒体举报属实的,或被发包人、监理人随机检查属实的,发包人有权按国家、地方有关安全法规处罚,除接受相关部门处罚外,上述行为每发现一次,承包人还须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
建造师注册证书号:;建造师执业资格等级:;身份证号:;姓名:;3.2.1项目经理:3.2项目经理
承包人对项目经理的授权范围如下:代表承包人具体履行本合同文件:①组建项目经理部,确定项目经理部的组织结构,按照投标文件所列名单聘任管理人员,确定管理人员的职责,并定期进行考核、评价和奖惩;②在企业财务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和施工项目管理的需要,决定资金的投入和使用,决定项目经理部的计酬办法;③在授权范围内,按物资采购程序性文件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行使采购权;④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或按照企业的规定选择、使用分包作业队伍;⑤主持项目经理部工作,组织制定施工项目的各项管理制度;⑥根据企业法定代表人授权,协调和处理与施工项目管理有关的内部与外部事项。在项目实施过程中,项目经理对工程质量、安全、进度、投资、环境、职业健康进行全面管理和控制。按时参加工程例会,若有特殊原因应及时取得发包人同意,并指定一名同等职级且有经验的人员临时代行职权。通信地址:;电子信箱:;联系电话:;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号:;建造师执业印章号:;
3.3承包人人员3.2.4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3.2.3承包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的违约责任:项目经理必须与投标文件一致;承包人原则上在本项目实施期间不得更换投标时所报人员。承包人确实因特殊原因需要更换的(发包人提出要求更换的情况除外),应至少提前2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以便双方有足够的时间进行协商,在发包人没有同意的情况下,承包人不得更换人员,否则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应无条件撤出现场,由此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承包人承担;发包人同意的,将被更换的项目人员也应当与其后任者在现场共同工作一段时间,认真、详细交接工作,发包人对继任人员满意后,才能进行正式更换;发包人对承包人选派的继任者不满意的,承包人应当另行选派,直至发包人满意后才能进行人员的更换。后任者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行使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如承包人未经发包人书面同意,擅自变更人员,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承担一切责任。工程实际开工30天内项目经理不能到现场履职,视为擅自更换项目经理,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次(每更换一次)。承包人随意更换项目经理,发包人有权终止本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项目经理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工程实际开工时项目经理不能到现场,视为擅自离开施工现场,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10000元/日(次)。承包人未提交劳动合同,以及没有为项目经理缴纳社会保险证明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关于项目经理每月在施工现场的时间要求:项目经理每月在现场时间不得少于25日,每少一天应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000元。
3.5分包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擅自离开施工现场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改,发包人有权终止合同,承包人赔偿发包人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3.3.5承包人擅自更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承包人应当向发包人支付违约金10万元/次(每更换一次);。3.3.4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离开施工现场的批准要求:必须经发包人代表同意,否则按1000元/次缴纳违约金。请假次数不得超过3次/月。3.3.3承包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撤换主要施工管理人员的违约责任: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承包人应承担因此给发包人造成的损失。3.3.1承包人提交项目管理机构及施工现场管理人员安排报告的期限:接到开工通知后3天内。
其他关于分包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允许分包的专业工程包括:执行通用条款。3.5.2分包的确定主体结构、关键性工作的范围:/。禁止分包的工程包括:本工程不允许分包。3.5.1分包的一般约定
承包人是否提供履约担保:/。3.7履约担保承包人负责照管工程及工程相关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起始时间:设备、人员进场至交付验收。3.6工程照管与成品、半成品保护关于分包合同价款支付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3.5.4分包合同价款
关于监理人在施工现场的办公场所、生活场所的提供和费用承担的约定:/。关于监理人的监理权限:按GB50319-2013建设工程监理规范行使权限,工期增加、施工指令下达、暂停,需要获得发包人的批准。关于监理人的监理内容:建设工程监理合同授予监理的所有权利。4.1监理人的一般规定4.监理人承包人提供履约担保的形式、金额及期限的:/。
联系电话:;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号:;职务:;姓名:;总监理工程师:4.2监理人员
(1)/;在发包人和承包人不能通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时,发包人授权监理人对以下事项进行确定:4.4商定或确定关于监理人的其他约定:/。通信地址:;电子信箱:;
关于工程奖项的约定:/。5.1.1特殊质量标准和要求:/。5.1质量要求5.工程质量(3)/。(2)/;
6.1安全文明施工6.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检查时,应提前24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5.3.2承包人提前通知监理人隐蔽工程检查的期限的约定:应该至少提前48小时通知监理方。5.3隐蔽工程检查
6.1.6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支付比例和支付期限的约定:承包人进场后1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全额支付。合同当事人对文明施工的要求:按照《西安市市政公用工程文明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现场管理规定》和《西安市建筑施工现场扬尘控制管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执行,费用包含在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中。6.1.5文明施工关于编制施工场地治安管理计划的约定:承包人应根据工程特点和现场实际情况编制临时用电施工方案、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各项安全防范应急预案。6.1.4关于治安保卫的特别约定:_承包人应按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相关部门的要求,自费承担安全保卫工作和提供相应设施,以保护公共安全,并提供方便,并按要求办妥外来务工人员暂住证、务工证、计划生育证等证件,建立门卫制度。6.1.1项目安全生产的达标目标及相应事项的约定:承包人应严格遵守《建筑施工作业安全技术规范》《施工现场临时用电安全技术规范》《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范》《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办法》以及其它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组织施工,创建省级文明工地,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均由承包人承担,与发包人无关。发包人有权随时对承包人的安全防护措施的组织实施行进行监督检查,经检查不符合规定的,承包人应立即无条件整改。
承包人提交详细施工组织设计的期限的约定:开工前7天。7.1.2施工组织设计的提交和修改7.1.1合同当事人约定的施工组织设计应包括的其他内容:按相关规范执行。7.1施工组织设计7.工期和进度增加6.1.7由承包人负责本工程范围内所有的建筑垃圾及施工垃圾等一切垃圾的堆放及清运等工作并接受园区物业、发包人及督察部门的监督与检查,相关费用计入总报价,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7.3.1开工准备7.3开工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修订的施工进度计划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接到相关文件后7天内。7.2.2施工进度计划的修订7.2施工进度计划发包人和监理人在收到详细的施工组织设计后确认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期限:接到相关文件后7天内。
7.4测量放线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监理人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之日起90天内发出开工通知的,承包人有权提出价格调整要求,或者解除合同。7.3.2开工通知关于承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双方约定。关于发包人应完成的其他开工准备工作及期限:双方约定。关于承包人提交工程开工报审表的期限:双方约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计算方法为:每延误1日的误期赔偿金额按照合同额的千分之一执行。7.5.2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形:经发包人和监理人认可后予以适当顺延。7.5.1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期延误7.5工期延误7.4.1发包人通过监理人向承包人提供测量基准点、基准线和水准点及其书面资料的期限:开工前五日内书面提供。
(1)24小时连续降雨量达150mm以上的暴雨(以气象台发布的公告为准);发包人和承包人同意以下情形视为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7.7异常恶劣的气候条件不利物质条件的其他情形和有关约定:/。7.6不利物质条件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期延误,逾期竣工违约金的上限:最高赔偿限额为签约合同价的3%。
8.4材料与工程设备的保管与使用8.材料与设备7.9.2提前竣工的奖励:/。7.9提前竣工的奖励(3)造成工程损坏的冰雹、雪灾等。(2)破坏性的地震、台风、洪水等;
8.8.1承包人提供的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8.8施工设备和临时设施需要承包人报送样品的材料或工程设备,样品的种类、名称、规格、数量要求:按相关规定执行。8.6.1样品的报送与封存8.6样品8.4.1发包人供应的材料设备的保管费用的承担:无。
施工现场需要配备的试验设备:由承包人提供。施工现场需要配置的试验场所:由承包人提供。9.1.2试验设备9.1试验设备与试验人员9.试验与检验关于修建临时设施费用承担的约定:临时设施的修建和施工设备保管由承包人负责,费用已包含在措施项目费内,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
关于变更的范围的约定:(1)工程变更需按发包人的要求及时办理工程变更有关手续并作为结算依据,未按规定办理手续的工程变更不能作为结算依据。10.1变更的范围10.变更现场工艺试验的有关约定:按通用条款执行。9.4现场工艺试验施工现场需要具备的其他试验条件:由承包人提供。
(2)合同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非不平衡报价),可参照类似综合单价调整,措施费据实调整。关于变更估价的约定:(1)合同中已有适用综合单价的(非不平衡报价),执行已有综合单价,措施费据实调整。10.4.1变更估价原则10.4变更估价(3)工程签证是指施工图纸、设计变更所确定的工程内容以外,在施工过程中因工程实际需要而必须进行的部分工作及其耗用的工料和其它相应费用的签证。(2)设计变更是指因设计或非设计原因引起的对施工图成品文件的改变。设计原因是指设计单位施工图成品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和错误;非设计原因是指工程建设施工现场、外部条件发生了改变,或发包人的要求发生了变化。
1)以拦标价中相应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为基础并乘以中标折扣率作为平衡基准价(中标折(2)不平衡报价的调整。一旦发现投标文件存在不平衡报价现象,采购人有权对投标报价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办法为:(1)不平衡报价的判定标准:供应商分部分项综合单价与工程拦标价相应分部分项综合单价偏差-30%以下或15%以上者,视为不平衡报价。增加10.4.2不平衡报价调整,如下:(3)在本在本工程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量清单量差、设计变更、现场签证、工程量调整若实际工程量与招标工程量有偏差时,依发生的工程量按符合条件的综合单价进行结算,相应措施项目费据实调整。合同中没有适用的综合单价的(包括不平衡报价的综合单价),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陕西省安装工程消耗量定额(2004)》《陕西省建筑、装饰工程价目表(2009)》《关于增加建设工程扬尘治理专项措施费及综合人工单价的调整的通知》(陕建发【2017】270号)、《关于调整陕西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的通知》(陕建发【2019】45号)、陕建发【2019】1246号文件《关于发布我省落实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计价依据的通知》、陕建发【2020】1097号文件《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保险费用计价的通知》、陕建发【2021】1021号文件《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全省统一停止收缴建筑业劳保费用的通知》、陕建发【2021】1097号文件《陕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调整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综合人工单价的通知》及其他现行调整政策规定,由承包人和发包人共同组价(人工调整计入差价),按投标报价和拦标价的价差比率进行下浮(人工差价须下浮,发包人认质限价材料、设备不下浮),做为结算单价的依据。
竣工结算时,发包人将以承包人在投标报价时所报的电子版与文字版为结算依据。当承包人提供的中标电子版与文字版不符时,竣工结算将以最不利于承包人的依据进行结算。增加10.4.3,如下:施工过程中,清单项工程量减少或清单项取消时,该清单项投标单价低于拦标价相应分部分项综合单价-30%以下者,按相应清单项平衡基准价计算减少部分或取消的费用;该清单项投标单价大于拦标价相应分部分项综合单价15%以上者,按该清单项投标单价计算减少部分或取消的费用。3)施工过程中,清单项工程量增加时,该清单项投标单价低于拦标价相应分部分项综合单价-30%以下者,按该清单项投标单价计算增加部分的费用;该清单项投标单价大于拦标价相应分部分项综合单价15%以上者,按相应清单项平衡基准价计算增加部分的费用;2)施工过程中,清单项工程量不变时,按该分部分项清单中标单价执行;扣率=中标总价/拦标总价)。
10.7暂估价承包人提出的合理化建议降低了合同价格或者提高了工程经济效益的奖励的方法和金额为:/。发包人审批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3天。监理人审查承包人合理化建议的期限:3天。10.5承包人的合理化建议变更签证工程量按如下约定执行:由发包人、承包人、监理人三方共同确认,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计量。
(2)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提前14天将招标文件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批,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相关文件后7天内完成审批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有权确定招标控制价并按照法律规定参加评标;(1)承包人应当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招标工作启动前14天将招标方案通过监理人报送发包人审查,发包人应当在收到承包人报送的招标方案后7天内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承包人应当按照经过发包人批准的招标方案开展招标工作;第1种方式: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由承包人招标,对该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按照以下约定执行:对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10.7.1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专业工程暂估价详见附件7:《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1)承包人应根据施工进度计划,在签订暂估价项目的采购合同、分包合同前28天向监理人提出书面申请。监理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3天内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当在收到申请后14天内给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逾期未予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的,视为该书面申请已获得同意;第1种方式: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按本项约定确认和批准:对于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的确认和批准采取第1种方式确定。10.7.2不属于依法必须招标的暂估价项目(4)承包人招标费用计入工程总报价内。(3)承包人与供应商、分包人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前,应当提前7天将确定的中标候选供应商或中标候选分包人的资料报送发包人,发包人应在收到资料后3天内与承包人共同确定中标供应商;承包人应当在签订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
11.价格调整合同当事人关于暂列金额使用的约定:暂列金额是发包人为工程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的变更或零星签证等所设,归发包人所有。承包人投标报价时按发包人给定的数值计入,工程结算时按实调整,剩余部分仍归发包人所有。10.8暂列金额承包人直接实施的暂估价项目的约定:/。(3)承包人应当在签订暂估价合同后7天内,将暂估价合同副本报送发包人留存。(2)发包人认为承包人确定的供应商、分包人无法满足工程质量或合同要求的,发包人可以要求承包人重新确定暂估价项目的供应商、分包人;
第2种方式:采用造价信息进行价格调整。关于各可调因子、定值和变值权重,以及基本价格指数及其来源的约定:/;第1种方式:采用价格指数进行价格调整。因市场价格波动调整合同价格,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市场价格波动是否调整合同价格的约定:是。11.1市场价格波动引起的调整
12.合同价格、计量与支付第3种方式:其他价格调整方式:/③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等于基准单价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跌幅以基准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②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高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跌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材料单价涨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专用合同条款①承包人在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的材料单价低于基准价格的:专用合同条款合同履行期间材料单价涨幅以基准价格为基础超过5%时,或材料单价跌幅以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中载明材料单价为基础超过5%时,其超过部分据实调整。(2)关于基准价格的约定:以投标截止日前28天陕西省的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对应期造价信息为准,依据陕西省工程造价机构发布的规定计算。
12.2预付款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格的调整方法:按照招标文件、答疑纪要、设计变更、现场签证、洽商文件、发包人认质认价单及承包人中标综合单价、合同补充条款约定进行调整。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风险费用已由承包人根据其自身经验作了充分估计并已计入合同价款中,结算时不予调整。综合单价包含的风险范围:除不可抗力以外的所有风险。1、单价合同。12.1合同价格形式
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自项目正式开工至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且双方最终结算完毕。12.2.2预付款担保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分两次等额扣回(不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银行保函。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预留金)、以暂列金为基数计算的其他一切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措施费)30%作为预付款,并一次性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12.2.1预付款的支付
关于计量周期的约定:分期支付。12.3.2计量周期工程量计算规则:依据《陕西省建设工程量清单计价规则》(2009)及相关规定。12.3.1计量原则12.3计量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银行保函。
关于单价合同计量的约定:承包人按约定提交已完工程计量支付申请,发包人与监理工程师于5日内审核完毕。12.3.3单价合同的计量第四期(进度款终期支付):进度款终期支付,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第三期(进度款中期支付):工程完工后。第二期(进度款中期支付):工程开工后第4个月10日前。第一期(预付款支付):按专用条款12.2.1条执行。
第三期(进度款中期支付):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支付合格工程量80%工程进度款,同时扣回50%工程预付款(不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此后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第二期(进度款中期支付):发包人在开工后第4个月10日前支付合格工程量80%工程进度款,同时扣回50%工程预付款(不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第一期(预付款支付):按专用条款12.2.1条执行。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2.4.1付款周期12.4工程进度款支付
(1)单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随完成计划进度工程量报告一同提交。12.4.3进度付款申请单的提交关于进度付款申请单编制的约定:由承包人编制并向监理人和发包人提交审核。12.4.2进度付款申请单的编制承包人提供审定工程量等额增值税发票及财务需要的相关资料,资料提交完备后14天支付。若承包人在工程关键节点不能按计划完成,延误工期超过该节点计划工期20%时,该月进度款暂不支付;拖延不到20%时,工程部签署进度意见后支付到审核进度款的90%,本条约定不影响承包人应承担的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完成该段工程节点后,在下月支付。若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后未完成该段工程节点,承包人按日承担500元的违约金;第四期(进度款终期支付):承包人待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并按规定出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后30日内付至审定结算工程价款的97%,剩余3%为工程质量保证金。
(2)发包人支付进度款的期限:14天。发包人完成审批并签发进度款支付证书的期限:7天。(1)监理人审查并报送发包人的期限:7天。12.4.4进度款审核和支付(3)其他价格形式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2)总价合同进度付款申请单提交的约定:/。
关于延期最长不得超过:48小时。13.1.2监理人不能按时进行验收时,应提前12小时提交书面延期要求。13.1分部分项工程验收13.验收和工程试车3、单价合同的总价项目支付分解表的编制与审批:/。12.4.6支付分解表的编制
13.3工程试车承包人向发包人移交工程的期限:发包人要求承包人移交工程后15日内。13.2.5移交、接收全部与部分工程关于竣工验收程序的约定: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承包人应及时向发包人提交竣工图、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壹式肆套。所有资料必须保证有肆套是用钢笔书写。工程竣工验收前资料必须通过质监站备案要求,按城建部门要求做好资料归档工作。当出现因承包人资源投入不足或借故拖延或不办理竣工图、竣工资料时,发包人有权按合同总价(扣除发发包人分包工程费)的3%金额扣缴承包人违约金,并安排人员整理竣工图、竣工资料,未完成该竣工图、竣工资料所增加的一切费用由承包人承担。13.2.2竣工验收程序13.2竣工验收
14.竣工结算承包人完成竣工退场的期限:由发包人指定。13.6.1竣工退场13.6竣工退场工程试车内容:/。13.3.1试车程序
发包人完成竣工付款的期限:14天。发包人审批竣工付款申请单的期限:28天。14.2竣工结算审核竣工结算申请单应包括的内容:竣工结算合同价格、发包人已支付承包人的款项、应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发包人应支付承包人的合同价款。承包人提交竣工结算申请单的期限: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28天内。14.1竣工结算申请
14.4.2最终结清证书和支付承包人提交最终结算申请单的期限:缺陷责任期终止证书颁发后7天。承包人提交最终结清申请单的份数:双方约定,按需提供。14.4.1最终结清申请单14.4最终结清关于竣工付款证书异议部分复核的方式和程序:按通用条款执行。
15.3质量保证金缺陷责任期的具体期限:2年。15.2缺陷责任期15.缺陷责任期与保修(2)发包人完成支付的期限:14天。(1)发包人完成最终结清申请单的审批并颁发最终结清证书的期限:14天。
(3)其他方式:/。(2)3%的工程款;(1)质量保证金保函,保证金额为:/;质量保证金采用以下第(2)种方式:15.3.1承包人提供质量保证金的方式关于是否扣留质量保证金的约定:是。在工程项目竣工前,承包人按专用合同条款第3.7条提供履约担保的,发包人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关于质量保证金的补充约定:/。(3)其他扣留方式:/。(2)工程竣工结算时一次性扣留质量保证金;(1)在支付工程进度款时逐次扣留,在此情形下,质量保证金的计算基数不包括预付款的支付、扣回以及价格调整的金额;质量保证金的扣留采取以下第(2)种方式:15.3.2质量保证金的扣留
16.违约承包人收到保修通知并到达工程现场的合理时间:7天。15.4.3修复通知工程保修期为: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装修工程2年,电气管道、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2年、保温工程5年配套工程为2年。15.4.1保修责任15.4保修
(1)因发包人原因未能在计划开工日期前7天内下达开工通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造成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发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6.1.2发包人违约的责任发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支付延误、发包人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承包人提供项目的合规性文件、未能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项目或单位工程竣工验收。16.1.1发包人违约的情形16.1发包人违约
(7)其他:工程决算以最终实际工程量进行决算,承包人不得以招标价格为借口,向发包人进行索赔。发包人因政府政策、要求、通知等原因,造成合同违约的,不承担违约责任。(6)发包人无正当理由没有在约定期限内发出复工指示,导致承包人无法复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并承担承包人的窝工费、机械停滞费、现场管理费,总金额不超过工程总价款3%。(5)因发包人违反合同约定造成暂停施工的违约责任:工期顺延,并承担承包人的窝工费、机械停滞费、现场管理费,总金额不超过工程总价款3%。(4)发包人提供的材料、工程设备的规格、数量或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或因发包人原因导致交货日期延误或交货地点变更等情况的违约责任:无。(3)发包人违反第10.1款〔变更的范围〕第(2)项约定,自行实施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违约责任:按该工程价款的5%补偿承包人被取消的工作或转由他人实施的应得利润。(2)因发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约定支付合同价款的违约责任:按通用条款约定。
16.2.2承包人违约的责任承包人违约的其他情形:执行通用条款。16.2.1承包人违约的情形16.2承包人违约承包人按16.1.1项〔发包人违约的情形〕约定暂停施工满28天后发包人仍不纠正其违约行为并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16.1.3因发包人违约解除合同
除通用合同条款约定的不可抗力事件之外,视为不可抗力的其他情形:疫情等突发事件、行政命令或措施。17.1不可抗力的确认17.不可抗力关于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的特别约定:在施工期间出现承包人严重违约,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发包人有权暂停工程或解除本合同,在发包人发出停工或解除合同通知送达承包人时,解除合同自动生效,承包人无条件退场。如出现承包人拒不撤离施工现场,发包人有权强制清场。双方在解除合同后的90天内,发包人完成对承包人已完工程量的结算工作,发包人在结算完成后10日内按结算价的100%支付给承包人。发包人继续使用承包人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临时工程、承包人文件和由承包人或以其名义编制的其他文件的费用承担方式:使用施工现场的材料、设备按实结算,使用施工机械、器具按租赁费结算,使用承包人临时工程按租赁费结算。无偿使用承包人为本工程施工所编制的相应文件等。16.2.3因承包人违约解除合同承包人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计算方法:(1)承包人质量违约,承包人负责整改并承担相应的费用。(2)由承包人原因引起的工期延误,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工期不予顺延.
18.3其他保险关于工程保险的特别约定:承包人承担。18.1工程保险18.保险合同解除后,发包人应在商定或确定发包人应支付款项后28天内完成款项的支付。17.4因不可抗力解除合同
20.4仲裁或诉讼20.争议解决关于变更保险合同时的通知义务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18.7通知义务承包人是否应为其施工设备等办理财产保险:执行通用条款。关于其他保险的约定:执行通用条款。
附件1: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协议书附件:附件(2)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1)向西安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发生的争议,按下列第(2)种方式解决:
附件6: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5: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4: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3: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2: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专用合同条款附件:
附件2:承包人承揽工程项目一览表附件1:附件8:承诺书附件7:专业工程暂估价表
单位工程名称 | 建设规模 | 建筑面积(平方米) | 结构形式 | 层数 | 生产能力 | 设备安装内容 | 合同价格(元) | 开工日期 | 竣工日期 |
承包人(全称):发包人(全称):工程质量保修书附件3: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序号 | 材料、设备品种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单价(元) | 质量等级 | 供应时间 | 送达地点 | 备注 |
二、质量保修期对承包人施工的内容进行保修,凡属承包人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维修,均由承包人负责保修。因发包人或业主使用不当造成的返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质量保修范围包括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供热与供冷系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以及双方约定的其他项目。具体保修的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发包人和承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就(工程全称)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
5.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4.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为2年;3.装修工程为2年;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为5年;1.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年限;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四、质量保修责任缺陷责任期终止后,发包人应退还剩余的质量保证金。工程缺陷责任期为24个月,缺陷责任期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单位工程先于全部工程进行验收,单位工程缺陷责任期自单位工程验收合格之日起算。三、缺陷责任期7.其他项目保修期限约定如下: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6.住宅小区内的给排水设施、道路等配套工程为2年、保温工程5年;
保修费用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五、保修费用4.质量保修完成后,由发包人组织验收。3.对于涉及结构安全的质量问题,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并由原设计人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人提出保修方案,承包人实施保修。2.发生紧急事故需抢修的,承包人在接到事故通知后,应当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1.属于保修范围、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当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起7天内派人保修。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保修的,发包人可以委托他人修理。
地址:地址:发包人(公章):承包人(公章):工程质量保修书由发包人、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共同签署,作为施工合同附件,其有效期限至保修期满。七、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如发生承包人街道通知位及时予以维修,而由发包人另行派人维修支付维修费用的情况,该费用自承包人保修金中支出,保修金在结算时多退少补,如发生纠纷按照通用条款相关规定执行。质量保证金为工程竣工结算总价款的3%,在工程竣工结算时预留。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2年无质量问题时退还剩余保证金的100%。六、质量保证金的退还
账号:账号: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传真:传真:电话:电话:委托代理人(签字):委托代理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包人用于本工程施工的机械设备表附件5:主要建设工程文件目录附件4: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文件名称 | 套数 | 费用(元) | 质量 | 移交时间 | 责任人 |
序号 | 机械或设备名称 | 规格型号 | 数量 | 产地 | 制造年份 | 额定功率(kW) | 生产能力 | 备注 |
附件8附件7:专业工程暂估价表承包人主要施工管理人员表附件6:
名 称 | 姓名 | 职务 | 职称 | 主要资历、经验及承担过的项目 |
一、总部人员 | ||||
项目主管 | ||||
其他人员 | ||||
二、现场人员 | ||||
项目经理 | ||||
项目副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造价管理 | ||||
质量管理 | ||||
材料管理 | ||||
计划管理 | ||||
安全管理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
其他人员 |
序号 | 专业工程名称 | 工程内容 | 金额 |
1 | |||
2 | |||
3 | |||
4 | |||
5 | |||
6 | |||
7 | |||
8 | |||
小计:人民币元整(¥元) |
为保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本公司郑重承诺,在本项目实施过程中,需要使用农民工时,将保证做到:8-2不拖欠农民工工资承诺书承包人(单位名称及公章):若我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转包,分包等违反规定的行为,自愿接受相关处罚。承担由此造成的工程工期延误和质量问题的责任。并向发包人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主动撤出现场。我公司在该项目实施过程中,我们除了响应该工程所有条款履行合同内容外,并郑重承诺:在此工程施工中,一定要精心组织,确保工期和质量,不转包工程,不违法分包工程,并随时接受建设单位的监督。8-1不转包、不违法分包承诺书
1.工程说明第七章技术部分标准和商务要求承包人(单位名称及公章):3、如果发生违反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造成农民工上访,本公司愿意接受依照有关规定作出的处罚决定。2、我公司分包单位雇佣农民工的,将要求分包单位按照第1条规定签订用工合同,并负责督促其按照合同规定及时结付农民工工资。1、按照《劳动法》规定雇佣和使用农民工,工资将及时如数发放给农民工。
1.2.1本工程施工场地(现场)已经具备施工条件。1.2现场条件和周围环境位于未央区草滩三路石羊食品产业园。1.1.2本工程项目具体地理位置如下:l.1.1本项目基本情况如下:总建筑面积约为6659.59平米,现浇框架结构,层高:6层。1.1工程概况
根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37号)及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等有关安全法规文件,针对本工程特点,施工前应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编制危大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消除安全隐患。对于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还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对专项施工方案进行论证。3.危大工程说明2.3在合同履行期间,承包人应满足发包人的特定技术要求,满足设计及施工要求,满足陕西省及西安市的有关强制性规定;承包人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性标准,执行现行的或即将颁布的行业标准、规范;如有新颁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规范,发包人指令执行时,承包人应当执行。2.2规范、标准和规程如发生不一致时,则以要求最为严格的规范、规程或标准作为工作依据。2.1除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工程适用现行国家、省、市、行业和地方规范、标准和规程。2.适用规范和标准
3.装修目标:满足西安市粮油质量检验中心业务正常使用。2.装修原由:新购置的业务用房装修改造。1.现状:毛坯状态。2.工程内容4.本工程采用的材料、设备质量、技术等均应满足国家、相关行业标准及本次设计、施工的要求。工程开工前应做好施工组织设计,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规文件,针对本工程特点,制定安全专项施工方案,消除事故隐患。
1.1.1预付款的支付:预付款支付比例或金额:支付合同价(不含暂列金额(预留金)、以暂列金为基数计算的其他一切费用、安全文明施工费措施费)30%作为预付款,并一次性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1.1关于预付款的约定:本项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内容。1、款项支付4.商务要求5.招标范围:本项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及招标文件规定的所有内容。4.装修内容:①局部土建工程;②装饰装修;③空调通风系统安装;④气体系统安装;⑤给排水系统安装;⑥强电安装;⑦弱电安装;⑧消防系统安装;⑨实验台安装等。
1.2关于付款周期的约定:1.1.5预付款担保的形式为:银行保函。承包人提交预付款担保的期限:自项目正式开工至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且双方最终结算完毕。1.1.4预付款担保1.1.3预付款扣回的方式:分两次等额扣回(不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1.1.2预付款支付期限:合同签订且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交预付款银行保函。
合同价格形式: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承包人提供审定工程量等额增值税发票及财务需要的相关资料,资料提交完备后14天支付。若承包人在工程关键节点不能按计划完成,延误工期超过该节点计划工期20%时,该月进度款暂不支付;拖延不到20%时,工程部签署进度意见后支付到审核进度款的90%,本条约定不影响承包人应承担的逾期完工的违约责任。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完成该段工程节点后,在下月支付。若承包人采取赶工措施后未完成该段工程节点,承包人按日承担500元的违约金;第四期(进度款终期支付):承包人待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并按规定出具全额增值税发票后30日内付至审定结算工程价款的97%,剩余3%为工程质量保证金。第三期(进度款中期支付):工程完工后,发包人支付合格工程量80%工程进度款,同时扣回50%工程预付款(不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此后暂停支付工程进度款;第二期(进度款中期支付):发包人在开工后第4个月10日前支付合格工程量80%工程进度款,同时扣回50%工程预付款(不包含安全文明施工费)。第一期(预付款支付):按专用条款12.2.1条执行。
3.全部编制完成应仔细核查相应格式内容并按照平台相关要求及时上传电子文件,单独递交的纸质文件应与上传平台的电子文件内容保持一致。2.投标文件的编制应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内容及提供的格式内容逐一做出明确的响应;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还可以做其它补充,其目录自行编制,但不得缺失。如因供应商自身原因未编制或编制目录中未附其相应内容,其相关不利风险由其自行承担。1.供应商编制投标文件前,请详细阅读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理解文件中的每一项要求。投标文件编制说明第八章投标文件格式计划工期:180日历天
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盖章或签字)供应商全称:(盖章)投标文件搬迁项目业务用房装修改造工程西安市粮油质量检验中心项目编号:SXWZ2022ZB-LYZJ-156【正/副本】
致:(采购人名称)(一)投标函一、投标函及投标函附录(由各供应商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及投标文件编制情况自行拟定)目录年月日
措施项目费RMB¥:元在我方的上述投标报价中,包括:的投标价格和按合同约定有权得到的其它金额,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和交付本工程并维修其中的任何缺陷。RMB¥:元人民币(大写):元在充分研究(项目名称)(以下简称“本工程”)施工招标文件的全部内容后,我方兹以:
在签署协议书之前,你方的中标通知书连同本投标函,包括投标函附录,对双方具有约束力。随本投标函递交的投标函附录是本投标函的组成部分,对我方构成约束力。我方拟派项目经理: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投标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且不存在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1.4.2项规定的任何一种情形。如果我方中标,我方保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工期天(日历天)内竣工,并确保工程质量达到标准。我方同意本投标函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期满前对我方具有约束力,且随时准备接受你方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其中:安全文明施工费RMB¥:元
供应商(盖章):(二)投标函附录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盖章):
项目名称 | |
投标报价 | 含税工程总造价(元) |
投标报价 | 小写:¥ 元 |
投标报价 | 大写:人民币 |
措施项目费 | 元 |
安全文明施工费 | 元 |
工期 | 日历天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姓名: 建造师注册证号: 级建造师, 专业 |
备注 |
注:供应商须在本表后附招标公告或招标文件前附表3.5条要求的资质证明文件,投标文件附资质复印件或扫描件加盖供应商公章,部分格式如下;供应商基本情况表二、供应商资质证明资料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
供应商名称 | |||||||||
注册地址 | 邮政编码 | ||||||||
联系方式 | 联系人 | 电 话 | |||||||
联系方式 | 传 真 | 网 址 | |||||||
组织结构 | |||||||||
法定代表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技术负责人 | 姓名 | 技术职称 | 电话 | ||||||
成立时间 | 员工总人数: | ||||||||
企业资质等级 | 其中 | 项目经理 | |||||||
营业执照号 | 其中 | 高级职称人员 | |||||||
注册资金 | 其中 | 中级职称人员 | |||||||
开户银行 | 其中 | 初级职称人员 | |||||||
账号 | 其中 | 技 工 | |||||||
经营范围 | |||||||||
备注 |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我公司满足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的资格要求:本公司(公司名称)参加的投标活动,现承诺:致陕西万泽招标有限公司:1、供应商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承诺函(格式)
如违反以上承诺,本公司愿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同时也满足本项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关于供应商的其他资格性条件,未参与本采购项目前期咨询论证,不属于禁止参加投标的供应商。(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四)有依法缴纳税收的良好记录;(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2.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日期: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名称:(名称及盖章)
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姓名:性别:年龄:职务:经营期限:成立时间:年月日单位性质:供应商名称:
致:(采购人名称)2.2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年月日供应商:(盖单位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特此证明。
供应商:(盖单位章)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代理人无转委托权。委托期限:自投标截止之日起至投标截止之日后90日历天止本人(姓名)系(供应商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项目名称)投标文件,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3、无重大违法记录声明(格式)年月日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身份证号码: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4、申请人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具有有效的营业执照;日期: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单位名称及公章):特此声明。我单位参与陕西万泽招标有限公司组织的(项目名称)公开招标,我单位郑重声明:我方参加本项目公开招标工作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活动记录,未被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未被中国政府采购(www.ccgp.gov.cn)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我方对此声明负全部法律责任。
10、供应商及项目经理基本信息应在“陕西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可查询。9、拟派项目经理须具有建筑工程专业二级注册建造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在本单位注册,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建安B证),且无在建工程、无不良记录(提供无在建工程、无不良记录承诺书);8、供应商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装饰装修工程专业承包一级资质,且具有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7、财务状况证明:供应商须提供本单位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20或2021年的财务审计报告或在开标日期前六个月内其基本开户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6、税收缴纳证明:供应商须提供本单位2022年1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纳税证明或完税证明,依法免税的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5、社会保障资金缴纳证明:供应商须提供本单位2022年1月至今已缴纳的至少一个月的社会保障资金缴存单据或社保机构开具的社会保险参保缴费情况证明,单据或证明上应有社保机构或代收机构的公章。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文件证明;
偏差说明填写:正偏离(标明正偏离内容)、符合。填写说明:供应商对本项目款项支付、工期、保修期等合同主要条款进行响应说明,并保证响应的真实性。表1、商务条款响应偏差表三、商务条款与技术部分响应偏离说明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序号 | 商务条款 | 商务条款要求内容 |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 偏离说明 |
... | 其他合同条款 |
表2、技术标准和要求响应偏差表日期:年月日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单位名称及公章):商务条款不允许负偏离;如未填写完整,视为响应全部合同条款及商务条款内容;
序号 | 招标文件技术要求 | 投标文件响应内容 | 偏离说明 |
附表一:项目部人员组成供应商应根据招标文件和对现场的勘察情况,采用文字并结合图表形式,依据以下要点编制本工程的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组织方案说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按第五章“工程量清单”中的相关清单表格式填写。构成合同文件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包括但不限于投标报价汇总表,总说明,单项工程造价汇总表,单位工程造价汇总表,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计价表,措施项目清单计价表,其他项目清单计价表,规费、税金计价表,主要材料价格表。四、已标价工程量清单
施工方案及技术措施 |
项目部人员组成 |
质量管理体系与措施 |
工程进度计划与措施 |
主要材料和设备选用情况 |
安全管理体系与措施 |
环境保护管理体系与措施 |
劳动力计划安排及设备配置 |
本本工程的合理化建议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执业或职业资格证明 | 备注 | |||
职务 | 姓名 | 职称 | 证书名称 | 级别 | 证号 | 专业 | 备注 |
注:1.每张表格只填写一个工程项目,并标明表序。六、类似业绩一览表附表二:主要材料、设备品牌选用表附相关人员相关证明材料
序号 | 材料、设备名称 | 品牌 | 型号或系列 | 备注 |
1 | 塑胶地面 | |||
2 | 地砖 | |||
3 | 乳胶漆、天然涂料 | |||
4 | 石膏板 | |||
5 | 阻燃板 | |||
6 | 洁具 | |||
7 | 灯具 | |||
8 | 电线 | |||
9 | 空开电器 | |||
10 | 开关面板 | |||
11 | 实验台-台面 | |||
12 | 实验台-柜体 | |||
13 | 通风柜-台面 | |||
14 | 通风柜-内衬板 | |||
15 | 通风柜-柜体 | |||
16 | PP水盆 | |||
17 | 杯槽 | |||
18 | 三联单联水龙头 | |||
19 | 三联水龙头 | |||
20 | 洗眼器 | |||
21 | 紧急喷淋 | |||
22 | 滴水架 | |||
23 | 排风罩 | |||
24 | 台式废液收集器 | |||
25 | 便携式废液收集器 | |||
26 | 毒麻药品柜 | |||
27 | 易燃液体防火安全柜 | |||
28 | 危化品柜 | |||
29 | 集中供气系统 | |||
30 | 玻璃钢离心风机 | |||
31 | 全新风空调机组 | |||
32 | VAV智能控制 | |||
33 | 净化空调 | |||
34 | 废水处理设备 |
项目名称 | |
项目所在地 | |
发包人名称 | |
发包人地址 | |
发包人电话 | |
合同价格 | |
开工日期 | |
竣工日期 | |
承担的工作 | |
工程质量 | |
项目经理 | |
技术负责人 | |
施工承包方 | |
项目描述 | |
备注 |
本公司(联合体)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2020﹞46号)的规定,本公司(联合体)参加(单位名称)的(项目名称)采购活动,工程的施工单位全部为符合政策要求的中小企业。相关企业(含联合体中的中小企业、签订分包意向协议的中小企业)的具体情况如下:中小企业声明函附件1:供应商认为有必要说明的其他资料七、其他资料2.类似项目业绩须在此表后附相关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见评标办法。
单位名称:(盖章)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2.(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1.(标的名称),属于(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承建(承接)企业为(企业名称),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微型企业);
附件2:3.供应商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的需保证其真实性,如经查实存在虚假证明的情况,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2.非小、微企业无需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如为小、微企业应在投标文件的封面右上角明确注明相关信息以便方便认可。1.本项目为建筑业行业。备注:日期:年月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盖单位章)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若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监狱企业,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的规定,本公司为(请填写:监狱)企业。《监狱企业声明函》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附件3:2.供应商提供《监狱企业声明函》的需保证其真实性,如经查实存在虚假证明的情况,由供应商承担相应责任。1.非监狱企业无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如为监狱企业应在响应文件的封面右上角明确注明相关信息以便方便认可。注:年月日
注: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盖单位章)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供应商:(盖单位章)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陕西省《关于政府采购优先购买福利性企业产品和服务的意见》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______单位的______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单位制造的货物(由本单位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福利性单位声明函》2.供应商企业所提供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无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如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应在响应文件的封面右上角明确注明相关信息以便方便认可。
附件4:2.供应商企业所提供的《福利性单位声明函》,由其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1.非福利性单位无需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如为福利性单位应在响应文件的封面右上角明确注明相关信息以便方便认可。注: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注:年月日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供应商:(盖单位章)节能环保、环境标志产品明细表
序号 | 产品名称 | 制造厂家 | 规格型号 | 类别 | 认证证书编号 | 数量 | 单价 | 总价 | 备注 |
合计(人民币) |
1.在参与采购活动中遵纪守法、诚信经营、公平竞标。为响应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采购领域商业贿赂行为的号召,我公司再次承诺:《拒绝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承诺书》附件5:2、类别填写:节能环保产品或环境标志产品。1、如投标产品为节能环保、环境标志产品,须按格式逐项填写,并附相关证明(注:环境标志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节能产品是指由财政部、国家发改委颁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有效期内的产品)。
7.不与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采购评审专家或其他应供应商恶意串通,进行质疑和投诉,维护采购市场秩序。6.不在提供商品和服务时“偷梁换柱、以次充好”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5.不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4.不采取“围标、陪标”等商业欺诈手段获取采购订单。3.不向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人提供虚假资质文件或采用虚假应标方式参与采购市场竞争并谋取中标、成交。2.不向采购人、招标代理机构和采购评审专家进行任何形式的商业贿赂以谋取成交交易机会。
年月日电话:电话:地址:邮编:承诺单位:(盖章)全权代表:(签字)9.不发生其他有悖于政府采购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原则的行为。8.尊重和接受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招标代理机构招标采购要求,承担因违约行为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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