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呼伦贝尔东明矿承运竞价公告)竞价公告
承运业务公告
竞价单编号:NCYD-212227-202302-043
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就 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东明露天矿煤场(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到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 承运业务进行公开竞价,欢迎具备资格的供应商参加。
一、基本信息
1. 承运业务类型:国内承运
2. 运输方式:火运
3. 币种:人民币
4. 承/倒运数量:90,000
5. 发货地:内蒙古,呼伦贝尔市,牙克石市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东明露天矿煤场(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6. 到货地: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
7. 报价单位:元/吨
8. 交货日期:2023-02-10 至 2023-12-31
二、交易平台
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燃料电子交易平台(http://www.dtrlcg.com/)
三、时间安排
1. 竞价模式:一次报价
2. 第一次报价截止时间:2023-02-10 10:04:08
四、竞价主要条款
承运公告
一、竞价填报要求
1.在竞价前,竞价承运方必须具有运输行业从业资格,具有公路运输经营相关资质的专业物流企业;或具有公路运输经营相关资质的煤炭销售企业,并提供营业执照、基本存款账户信息(开户许可证)、法人身份证等证件,需要在大唐燃料电子采购平台(http://www.dtrlcg.com)完成承运商注册准入,再经托运方审核后方可具备报价资格。
2.在竞价前,竞价承运方须提前对接托运方和矿方了解装卸及其它相关情况,并提供选定火车发运站台的月度铁路发运计划,若盲目报价或月度铁路计划无法满足托运方要求则视为恶意竞价,报价无效。
3.在竞价时,竞价承运方填报含税运费报价,数值采取小数点后保留两位的形式,如9.87元/吨。此报价包含本次运输的全部费用,托运方不再额外支付任何费用。
二、竞价结果确定规则
1.最终确定 1 家最低报价为中标承运方,以最低报价价格为最终合同价格。
2.如该矿点承运报价出现2家及以上承运方报价最低且相同时,按照竞价平台系统排名进行确定(注:按承运方报价时间先后顺序排名)。如遇最低报价高于市场实际,经双方谈判可将价格下调以符合市场实际,如果不能符合市场实际,托运方有权终止本次托运采购,重新组织竞价。合同期内,如果因市场运费价格大幅波动,脱离实际签订的运费价格,双方均可提出终止合同的要求。
3.如在托运方下达调运计划 3 日内中标承运方未按托运方调运计划组织承运,视为主动放弃承运。托运方有权追究中标承运方给托运方带来的损失。
4.承运方中标后,及时与托运方签订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三、承运计划
1.由托运方书面下达计划运量和开始日期,承运方按照托运方调运计划组织装运。
2.承运方负责将托运方订购矿方的煤炭运输到托运方指定地点。
3.托运方以月为一个结算周期,在一个结算周期内承运方须将从煤矿拉运的煤炭全部运输至托运方指定地点。
四、责任与义务
1.如运输过程中遇煤炭高温,承运方须及时通知托运方相关人员,不得擅自浇水或作其他处理。如因承运方未及时通知托运方造成的损失,由承运方全部承担。
2.承运方如发生未按合同约定的煤矿拉煤、煤质不符、以近顶远、以次充好、途中换煤、卸煤等弄虚作假的行为,承运方除承担托运方的一切损失外,托运方将拒付相应运费。发生上述情况托运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保留法律追诉权利。
3.承运方需按托运方要求随时提供所有汽运车辆在途的相关资料,如煤管票、出矿磅单、行车轨迹等。
4.承运方如与相关供煤单位串通,故意掺假拉运矸石或分层装煤的,将视承运方违约,托运方可扣除运费并直至终止合同。
5.承运方须按合同要求组织运输,否则托运方有权终止合同。
6.若出现不可抗力因素、政策调整、市场波动幅度较大等情况,托运方及承运方均有权终止合同且不承担任何责任,并重新组织竞价。
7.托运方不得以任何理由向承运方收取任何费用和摊销任何物品。承运方不得向托运方行贿、提供其他好处费等扰乱派车计划或秩序的行为。
8.如因实际情况限制,托运方有权要求承运方改为汽车直接到厂的拉运方式。
六 、 安全要求
1.承运方承担运输过程中的相关安全责任。
2.承运方设立专人负责运输车辆安全,建立严密安全有效保障体系,明确本项目负责人,负责人是安全第一责任人,合同期内要坚持安全检查,并作好详细记录。
3. 进行燃煤拉运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国家地方的法律法规要求,卖方要认真履行重型柴油车排放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所有重型柴油车达到国Ⅴ及以上、重型燃气车达到国Ⅵ排放标准(以满足当地环保要求为准),车辆检验合格证在有效期内。保证车辆保持车况良好,车辆行驶证、司机驾驶证和强制保险等手续齐全。
4.承运方在合同期内保证车辆在运输和接卸过程中遵守交通法规、环保法规,如运输过程中出现交通事故、环保事件等,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由承运方自行承担。对托运方造成的财产损失照价赔偿。
5.承运方管理人员要及时到托运方进行备案,提供健康体检报告及相关资格证等资料。
6.在承运过程中的一切责任、经营风险、安全风险及费用均由承运方自行承担。
7.承运方在承运过程中对于车辆安全、证照及保险真实完整性负责,因承运方运输车辆不符合要求,造成托运方受到的一切处罚均由承运方负责。
注意事项:
1.本次承运竞价的托运方为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
2.已通过注册审核的承运方均可参与竞价。
煤炭承运合同
合同编号:
承运竞价编号:
甲方(托运人):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 签约时间: 2023年 月 日
乙方(承运人): 签约地点:长春市
鉴于甲方委托乙方为其提供可靠的煤炭运输服务且乙方同意接受该委托。为此,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汽车货物运输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达成如下合同条款:
1. 装货地及交货地
1.1装货地: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东明露天矿煤场(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1.2 火运装货地:牙克石铁路货场专用线,发站:牙克石。
1.3交货地:火车发运,到站大屯,专用线:长春春铁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专用线,交货地点: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
2. 运输方案及路线
2.1 运输方案:
由乙方负责在收到甲方指令后,到甲方指定装货地装货后,汽车运至甲方指定火车站台,再通过火车发运至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甲方接货后结束。甲方对乙方整个运输过程有监督权。对于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设备、货物损失或损害以及人身伤亡等责任,由乙方承担,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第三方原因造成,由乙方先行赔付。
尽管有上述约定,乙方承诺:凡是由于本合同运输工作造成的对第三方的损害,包括但不限于道路桥梁损坏、交通堵塞、环境污染、人身伤亡等,均由乙方负责解决并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与甲方无关。
3. 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
3.1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甲方提前通知乙方运输计划及运输量,要求乙方按照运输计划进行煤炭的运输,并对整个运输过程进行全程监控。甲方有权检查乙方运输车辆的装车状态,对不合格的有权提出整改。
3.1.2在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时,甲方有权要求其进行纠正,有权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处罚,或根据合同规定获得其他补救措施;乙方应协助将可能造成的损失降到最低。
3.1.3如乙方未按合同3.2条的规定向甲方提供相关证书和文件,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警告,并终止合同。
3.1.4甲方根据合同规定及时接收煤炭并向乙方支付运费。
3.1.5甲方有权安排人员在储煤场(站台)对乙方的运输车辆票据、货单等进行统计核对。逐日对煤场暂存煤炭进行盘点,核对,并双方签字确认。
3.2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乙方运输车辆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国家有关排放标准,并遵守买方的调度和指挥。
3.2.2乙方有义务了解装货地、途经线路在各方面的限制及规定,包括当地车载限重、仓储能力、装卸能力及环保要求等。
3.2.3乙方有义务向甲方提供公司具备安全营运资格的证书和文件,并保证在承运本合同项下货物时上述证书和文件始终有效。
3.2.4如承运车辆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机械设备损坏、交通管制或其它影响承运安全和承运速度的事项,乙方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3.2.5乙方根据合同要求做好运输期间货煤监管、环保措施等工作。
3.2.6乙方根据合同及甲方的要求及时到达装货地装载煤炭及火运发车站台货场卸货及存储保管。并负责根据甲方指令安排在发运站台的铁路请批车及与铁路车站手续办理、协调及配合工作。
3.2.7乙方对整个运输过程及卸车时的安全风险负全部责任。
3.2.8乙方必须保证每日运输车辆充足。
4. 运量、运价及运费的结算与支付
4.1运量 甲方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委托乙方在从呼伦贝尔东明矿业有限责任公司(呼伦贝尔市陈巴尔虎旗东明露天矿煤场)通过合同2.1条款中规定的运输方案运输到交货地(火运到站:大屯,专用线:长春春铁物流集团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专用线,交货地点: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的煤炭数量为9万吨(以实际承运数量为准)。
4.1.1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运输效率及质量决定本合同期内煤炭的运输总量和运量计划,对此乙方无异议并无条件予以配合。
4.1.2对甲方提出的货量运输计划,乙方应积极配合并严格执行,非因甲方原因而影响本协议执行的,甲方有权提前终止本合同。
4.2 运费
4.2.1结算量:若运损在2.2%及以上,结算量=验收量+矿发数量*2.2%,若运损在2.2%以内,结算量=矿发数量。(矿发煤量以矿方装车点汽车衡计量为依据)
4.2.2 运费价格:元/吨(三票含税到厂价,具体为铁路运杂费发票、公路运费发票、杂费发票)。费用参考明细如下:
序号 | 费用名称 | 单价 | 单位 | 税率 | 备注 |
1 | 铁路运费及货物保价费 | 元/吨 | 9% | 铁路部门开具 | |
2 | 发站取送车费 | 元/吨 | 6% | ||
3 | 印花税 | 元/吨 | 0% | ||
小计 | 元/吨 | ||||
4 | 公路运费 | 元/吨 | 9% | 乙方开具 | |
5 | 综合物流费 | 元/吨 | 6% |
其中:汽车卸车费、火车装运费、仓储及站台使用费等统称综合物流费。铁路运杂费发票以铁路部门实际开具的金额为准。
4.2.3运损处理:公铁联运运损在2.2%以内由甲方承担,超出部分由乙方承担,按该批次煤价赔偿甲方(不足1吨按比例赔偿),由乙方承担部分不计运费,甲方将在运费结算中直接扣除。
4.2.4 乙方汽运至甲方指定火车站台以火车发运至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装卸费、人工费等运输过程中产生的一切费用均包含在运费中,甲方不再另行支付任何费用。
4.2.5 本合同价格为含税价,执行增值税率为运费9%、杂费6%。包括一切税金均由乙方承担。当国家法定增值税税率发生变更,甲乙双方约定以不含税合同价格作为基准,按照调整后的增值税率调整合同价格。调整方式为:调整后合同价格=本合同含税价÷(1+执行增值税率)×(1+调整后增值税率)。
4.2.6 如因国家税收政策变化导致增值税率调整,不再另行签订补充协议。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依据税收法规约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依据,不以乙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间为准,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不能开具符合国家政策法规约定税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有权拒绝接收和支付款项。
4.2.7 如遇不可抗力等多方因素,造成乙方运营成本增加时,双方另行签订价格补充协议。
4.3结算方式及结算周期、付款方式
4.3.1 三票结算(铁路运杂费发票、公路运费发票、杂费发票),甲方根据乙方火车发运入厂的铁路货票重量(以发货日期为准),按照4.2条约定的结算量和运费价格向乙方出具结算单,乙方根据甲方出具的结算单开具公路运费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杂费增值税专用发票,连同铁路运杂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并经甲方审核无误后,据此付款。铁路运杂费专用增值税发票实际金额超出(或少于)xxx元/吨和xxx元/吨部分,在同税率费用中扣除(或增加)。印花税超出或超出(或少于)xxx元/吨部分直接在公路运费中扣除(或增加)。
4.3.2 铁路运费:乙方负责代甲方代缴铁路运费,当月发运,次月由铁路部门直接向甲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乙方负责代办代收,与公路运杂费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并交由甲方。
4.3.3 结算周期:甲、乙双方约定以发货日期为结算周期,当月来煤,次月结算,每月结算一次。乙方应提交符合结算周期的结算凭证(包括但不限于单据、符合甲方要求的发票等,按甲方要求为准)。
4.3.4 付款方式:经甲方结算检验且双方无争议,以银行现汇、电汇方式支付所有费用。款项汇入合同签订时提供的开户行及账号。甲方只能将货款汇往本合同所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指定账户,发票销售方信息必须与合同签订时提供的开票信息一致。除此之外,甲方不予支付,由此造成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5. 风险控制与违约责任
5.1 风险控制:
5.1.1 煤质风险控制:如发现中途偷换煤种一经发现乙方赔偿甲方该批煤实际损失(甲方损失=当批煤炭价格*此部分煤量,单位:元)。
5.1.2 自甲方通知装车之日起,乙方须在合同期限之内运输完毕(具体时间以甲方本次运输标的物实际运输安排为准)。
5.2 其他违约责任
5.2.1 甲、乙双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甲、乙双方有权要求对方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5.2.2 乙方根据甲方发运计划安排综合物流等事宜,因矿方生产能力、铁路车皮运力不足等非乙方原因导致无法完成发运量,乙方应在知晓后三日内通知甲方,因未及时通知而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
6. 不可抗力
6.1 不可抗力事件是指任何一方所遭遇的,其不能预见、不能克服且对该事件的发生及后果无法避免的自然事件或社会事件(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战争、政府征用等不可预见、不能克服、不能避免的事件与因素)
6.2 如任何一方因遭受不可抗力事件而不能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应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尽快(在任何情况下,应在该方知悉该不可抗力事件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对方发出书面通知(“不可抗力通知”)。不可抗力通知必须载明该方遭受到的不可抗力事件类型及该不可抗力事件的性质和预计的对该方的影响和持续期间。
6.3 如果一方在不可抗力条款规定的时间内向对方发出了不可抗力通知,则该方的义务和责任应在受不可抗力事件影响的范围和程度内中止,条件是该方应做出所有合理努力将不可抗力事件引起的任何后果减至最低并在最大可能的范围内继续履行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义务,且该方应尽最大努力确保在任何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重新正常履行本合同。
6.4 尽管有上述规定,如果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乙方未能履行本合同所规定的运输义务或造成所运输煤炭的灭失,则乙方无权就该未履行的运输义务或灭失部分的煤炭要求甲方支付运费。
7. 其他条款
7.1 生效条件:有关本合同以及任何修改均应以书面形式做出,经本合同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的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合同章后生效。
7.2 合同条款无效的影响:本合同任何条款的无效,除导致该条款及与该无效条款相关的条款无效外,不应影响本合同任何其它条款的效力。
7.3 生效日期:本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或盖章)并加盖各自合同专用章或公章之日起生效。分页骑缝处需加盖合同章(或公章),否则视为无效合同。
7.4 保密条款:本合同由双方保密,未经许可不能对外转让,除非法律规定需要。
7.5 纠纷处理:本合同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中国相关法律未能涉及的事项,则按本合同内相关条款的规定执行),自签订之日起成立。双方协商不能解决纠纷时,可向对甲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6 本合同一式陆份,甲方肆份、乙方贰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8 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以下无正文)
甲方(盖章):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 | 乙方(盖章):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
住所:长春市汽车产业开发区长沈路10577号 |
住所: |
联系电话:0431-85811333 |
联系电话: |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长春第一汽车集团公司支行 |
开户行: |
账号:22001460300059123456 |
账号: |
税号:91220101675608655E |
税号: |
五、联系方式
1. 采购执行单位:大唐长春第三热电厂
2. 联系人:徐缓
3. 联系电话:15143017323
六、备注
七、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