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项目建设:本项目含《2014年度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和《2015年度社会治安视频监控系统》两个项目,共在28个乡镇和经开区建设了113个点位,共1700支200万像素高清红外摄像机,要求租赁1125个点位的裸光纤线路,对1742个摄像头进行维护,全部设备从原天网一期平台迁移至天网三期平台;对原有外场杆件、设备箱、光传输、防雷等设备,内场机房、交换机、路由器、防火墙、服务器等设备进行维护;承担运维期间产生的所有电费,采购6T企业级硬盘102块,加入属地派出所天网三期存储服务器,用于视频和图片的存储运维期间确保所有设备能正常运行,摄像机能正常接入至长沙市公共安全总平台且在线率达到95%以上,视频图像连续存储15天以上,地图位置标注准确,卡口数据实时接入浏阳市公安局电子卡口平台光纤链路采用点对点纯裸纤,传输速度不低100M,更换的光端机至少1光4电运维期间确保每年不少于30万元的备件费用,用于更换无法修复的设备,指标参数不低于原设备;保持系统、设备及附属设施性能良好、运行正常。
2.2运行维护:系统租赁期内,乙方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本项目的运行和维护服务。
分项报价表
项目编号:LYGG-202104060094金额单位:人民币元
序号
服务内容
单位
数量
单价(元)
总价(元)
备注
1
点位光纤线路租赁
个
1125
2300.00
2587500.00
2
摄像头维护
1742
1370.00
2386540.00
3
电费
项
300000.00
4
6T企业级硬盘
块
102
1558.00
158916.00
合计报价
5432956.00
7.1乙方应针对本项目成立专门的运行维护团队,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并派人方监控分中心,负日常系统维护的调度和协助视频图像调取工作,确保本项目安全、稳定运行。
7.2乙方每月应对本项目重要设备进行1次巡检,每个季度对本项目进行1次全面巡检。遇重大活动、重大节假日和其它紧急情况,甲方要求进行巡检的,乙方应安排巡检。方的每次巡检记录应由甲方签字确认。巡检若发现本项目重要设备或整个系统存在运行问题的,乙方应立即整改。经巡检无异常或已经整改到位的,乙方应每季度向甲方出具本项目正常运行的《巡检报告》。
7.3乙方应对所有前端摄像机每月进行1次清洁,并将当月清洁方案提前告知甲方,以便甲方抽查确认。
7.4运行维护服务响应要求。
7.4.1乙方应制定详细的运行维护服务保障方案,及时受理甲方故障申告、技术咨询。乙方在收到甲方故障申告后,应当按本合同7.4.2的约定及时解决,保障本项目正常运行:在I~III级故障处理完毕后,乙方应在3日内向甲方提交书面的故障处理报告,甲方按照本合同7.5的约定对乙方故障处置情况进行考核打分。
7.5运行维护服务考核
7.5.1本项目自签署《终验合格报告》之日起,甲方依据7.5.3《运行维护服务考核评分办法》及实施细则开始对乙方的运行维护服务每月进行一次考核,实行百分制。每考核年度内12个月得分的算术平均值(取小数点后两位)为当年考核得分。
7.5.2当年考核得分98分以上(含98分)的按当年租赁及服务费用的100支付当年考核得分60-98分(不含98分)的按实际得分的百分比的比例支付当年租赁及服费用;当年考核得分60分以下(不含60分)不予支付费用。
7.5.3市公安局根据《运行维护服务考核评分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1)本合同下交付的货物应符合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与要求”所述的标准。如果没有提及适用标准,则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机构发布的最新版本的标准;
(2)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3)乙方所出售的货物还应符合国家有关安全、环保、卫生之规定。
(1)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后应当及时组织验收;
(2)货物的表面瑕疵,甲方应在验收时当面提出;对质量问题有异议的应在安装调试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
(3)在验收过程中发现数量不足或有质量、技术等问题,乙方应负责按照甲方的要求采取补足、更换或退货等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
(4)甲方在乙方按合同规定交货或安装、调试后,无正当理由而拖延接收、验收或拒绝接收、验收的,应承担因此给乙方造成的直接损失;
(5)甲方对货物进行检查验收合格后,应当收取发票并在《交货验收单》上签署验收意见及加盖单位印章;
(6)大型或者复杂的货物采购项目,甲方可以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工作,并由其出具验收报告单;
(7)乙方提供的进口产品,乙方应出示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招标文件第四章“技术规格、参数及要求”另有约定的除外)。
6.1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1双方书面文件的直接送达以对方联系人或项目负责人签收为准书面文件的确认以加盖公章为准。否则不视为直接送达或确认。
6.1.2项目变更以书面《项目变更单》并加盖公章的形式通知对方及监理方,三方均经盖章后生效。
6.1.3建设期内,因市政建设、道路改迁、功能改变等原因使甲方需要对已确认点位进行变更的数量不得超过5%,在此范围内的变更不增加费用。因乙方原因造成的项目变更,由乙方承担变更产生的费用。
6.1.4在本项目三年租赁及服务期内,乙方提供的设备及配件,价格高于省他区县市的,以最低价进行结算。
6.1.5对本项目设备的损毁、丢失,乙方应及时维修或更换,以确保本项目正常使用,确保不发生任何安全事故。安装在甲方机房内的设备,由甲方保管,因甲方原因造成设备损坏或丢失,甲方应承担相关费用;安装在甲方机房以外的设备,由乙方保管,设备损坏或丢失的,由乙方负责赔偿,甲方应积极配合。所有设备均由乙方支付用电费用。
6.2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6.2.1甲方指定项目联系人为:,联系电话:,负责配合乙方做好本项目的协调工作。
6.2.2甲方拥有对本项目中所有的软硬件设备的使用权。
6.2.3甲方应接受乙方培训,严格按照乙方提供的操作规程使用本项目的软硬件设备,并积极配合乙方进行本项目运行维护。
6.2.4对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个别单位或个人阻工及恶意破坏的行为,甲方应积配合乙方协调相关部门及时处置。
6.2.5甲乙双方安排专人确认监控点的位置,共同签署《确认清单》。项目建设期内因甲方或乙方改变监控点位置需要移位的,经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由乙方负责。
6.2.6在三年租赁服务期内,甲方有权对所有软硬件设备及光纤线路进行使用、复用,但不得用于商业用途。
6.3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6.3.1乙方指定项目经理为:晏鹏,联系电话:13548659888:技术负责人为:唐伟,联系电话为:13317490619,负责组织本项目的实施。如有变动,乙方应在3个工作日之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6.3.2租赁及服务期内,本项目所有软硬件所有权归属于乙方,合同另有约定的除租赁及服务期届满后,乙方以人民币壹元的价格将本项目所有软硬件所有权转让给明(光缆线路及管网资源除外)。
6.3.3本项目建成后,在三年的租赁及服务期内,因市政工程建设、城市道路施商业开发等原因移动监控点位的,乙方应按甲方要求移位,甲方协助乙方获得相关或赔偿。
6.3.4乙方必须按要求在监控点立杆上放置“公共视频监控区域”警示牌。未经甲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在监控点立杆及机箱上设置广告牌或其它无关标志,也不得加装它无关设备。否则,甲方有权强制拆除,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和经济责任由乙方承担其它单位或个人在监控点立杆或机箱上的广告,乙方应定期巡査和清除。
6.3.5租赁及服务期内,乙方应提供7*24小时故障申告和技术服务电话(号码为83610011),为甲方提供项目运行维护服务保障。
6.3.6乙方工作人员在施工和维护工作中,必须遵守甲方的保密规定,未经甲方同意不得进入甲方机房,不得使用所有视频图像资源:乙方对工作中接触的需保密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复制或外泄。
6.3.7乙方应制定培训计划,每个年度向甲方提供培训服务(分集中培训和现场训)。每年度内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3天,培训人数为每个派出所、大队均不少于5人浏阳市局监控中心不少于10人;每年度乙方应当派技术人员到每个派出所、大队、浏阳市局监控中心上门进行现场培训,每次培训时间不少于0.5天。培训的相关费用全部由乙方负责。此外,乙方负责无偿向甲方提供不少于2人的软硬件原厂培训服务(含证书)。
6.3.8运行和维护:按照本合同内《运行维护服务》约定执行。
6.3.9本项目的前端摄像机及相关硬件设备必须符合公安部安防产品质量要求、检测合格、具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工程设备抽检应通过工程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入场质量检测,通过工程授权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设备的抽检,抽检率不少于5%。不合格的设备严禁用于工程建设。
6.3.10非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部分或全部转让其应当履行的义务,乙方应全面履行其义务。
6.3.11租赁及服务期内,若因政府管理需要,需新建监控点及整合接入社会监控点的,乙方应为新建的监控点及社会监控资源提供标准接口,视频管理平台的软件接入容量应满足实际需求,不再另外收取费用。
6.3.12本项目建设、租赁及服务期内,乙方应规范施工、规范运维管理,确保安全,因乙方原因造成安全事故或给他人人身、财产安全造成损失的,均由乙方负责。
6.3.13本项目建设、租赁及服务期内,乙方应按照城管、园林等相关部门的标准和要求及时做好建设施工场地的破路、毁青等复原工作,相关费用由乙方承担。
6.3.14本项目租赁及服务期满后,甲方对本项目重新采购运行维护服务,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考虑选择乙方,乙方应按不高于本合同约定的价格继续提供服务。
7.2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条款的,则视为违约。
7.3合同一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给另一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并负责赔偿。
7.4因乙方原因造成本项目建设未如期完成的,每逾期1日由乙方按本项目合同总价款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甲方,且甲方有权不支付所有建设费用。如果乙方供货有质量问题或供货不及时等,甲方有权按标书要求自行采购设备,所产生的费用在应支付乙方的费用中扣除;如果乙方负责施工的工程队施工进度慢,不能满足项目按期交付验收的要求,甲方有权自行聘请人员施工,所产生的费用在应支付乙方的总费用中扣除。给甲方造成损失或损害的,乙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7.5因甲方原因造成本项目建设及验收延迟的,每逾期1日由甲方按逾期未付的租赁及服务费用的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给乙方。
7.6因乙方原因造成系统出现信息外泄或数据、信息被修改删除等安全问题的,乙方应及时整改。每出现1次安全问题,由乙方向甲方支付5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甲方有权追究乙方的法律责任。
7.7若有证据证明乙方所提供的硬软件设备不是原装产品或者由非正当渠道供货,甲方有权拒绝使用并拒绝支付该设备所涉及的租赁费用。同时,乙方应向甲方支付50万元人民币的违约金。
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