坦洲镇垃圾填埋场复绿工程澄清文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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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0-28 1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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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要描述】
【概要描述】
1、招标文件中 第二章 投标人须知 投标人须知前附表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转账 或 银行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 10% (不得限定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的形式提交,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 |
”
修正为:
“
7.3.1 |
履约担保 |
履约担保的形式:转账支票 或 银行保函 或 保证保险 或 担保保函 履约担保的金额: 10% (不得限定履约保证金只能以现金的形式提交,不得超过中标价的10%。) |
”
2、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中“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增加:
“9、履约保证金
承包人应保证其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前一直有效。对采用现金支付形式提交的履约保证金,承包人无违约行为或承包人违约金已通过工程款扣除的,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退还100%履约保证金,退还时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标准支付利息并扣除银行按规定收取的手续费等。若以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则予以注销。”
3、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中
“三、工程质量及技术要求”的
“10、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按照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道路、市政管线、照明为二年,交通标线和绿化工程为一年)。保修时间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甲方将工程结算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且复查合格后一个月内付清(不计利息)。保修期间如发生保修费用,甲方有权直接在质保金中相应扣除。如质保金不足以抵扣,乙方应按甲方通知后限期补足。”
修正为:
“10、工程竣工验收后,乙方按照规定对工程实行保修,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其中道路、市政管线、照明为二年,交通标线和绿化工程为一年)。保修时间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甲方按工程结算额的3%作为质量保证金(以下简称质保金),于缺限责任期满退还(不计利息)。质保金的提交形式: 转账支票 或 银行保函 或 保证保险 或 担保保函 。若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申请支付工程结算款前,未按上述形式提交质保金,甲方有权直接在工程结算额的3%中作为质保金相应扣除。如质保金不足以抵扣,乙方应按甲方通知后限期补足。
对采用转账支付形式提交质保金的,保修期间如未发生保修费用,于缺限责任期满退还(不计利息),若以保函形式提交质保金,则予以注销。”
4、招标文件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中
“三、工程质量及技术要求”的
“13、工程质量保修期及质保金
(1)工程质量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如属施工质量引起的问题,由乙方全部负责并无偿保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或涉及公共安全的,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超过半小时未到现场的,则甲方可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甲方有权直接在质保金中扣减并进行诚信扣分,如质保金不足以扣减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限期补足。乙方须提供保修联系人电话,如有变动则即时函告甲方和监理单位。
(2)若发生下列情况,乙方剩余的工程质保金由甲方代为扣减,若工程质保金不足,甲方有权追偿,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限期补足。
1)属于乙方施工质量责任,需返工或重修,但乙方没有及时进行,致使甲方另外聘请其它施工队伍完成,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在乙方的质保金中扣减抵销,并对乙方进行诚信扣分。
2)属于乙方职责范围的收尾工作或遗留问题,乙方没有按期完成或问题悬而未决,致使甲方另外聘请其它施工队伍完成,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在乙方的质保金中扣减抵销,并对乙方进行诚信扣分。”
修正为:
“13、工程质量保修期及质保金
(1)保修时间自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算,质保金的提交形式: 转账支票 或 银行保函 或 保证保险 或 担保保函 。若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申请支付工程结算款前,未按上述形式提交质保金,甲方有权直接在工程结算额的3%中作为质保金相应扣除。如质保金不足以抵扣,乙方应按甲方通知后限期补足。对采用转账支付形式提交质保金的,保修期间如未发生保修费用,于缺限责任期满退还(不计利息),若以保函形式提交质保金,则予以注销。
工程质量保修期按《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有关规定执行,如属施工质量引起的问题,由乙方全部负责并无偿保修。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或涉及公共安全的,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超过半小时未到现场的,则甲方可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甲方有权直接在质保金中扣减并进行诚信扣分,如质保金不足以扣减的,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限期补足。乙方须提供保修联系人电话,如有变动则即时函告甲方和监理单位。
(2)若发生下列情况,乙方剩余的工程质保金由甲方代为扣减,若工程质保金不足,甲方有权追偿,乙方应按甲方要求限期补足。
1)属于乙方施工质量责任,需返工或重修,但乙方没有及时进行,致使甲方另外聘请其它施工队伍完成,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在乙方的质保金中扣减抵销,并对乙方进行诚信扣分。
2)属于乙方职责范围的收尾工作或遗留问题,乙方没有按期完成或问题悬而未决,致使甲方另外聘请其它施工队伍完成,所产生的费用由甲方在乙方的质保金中扣减抵销,并对乙方进行诚信扣分。”
5、招标文件“第四章 合同条款及格式”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书”中
“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的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不包括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除非另有约定),工程完成结算审核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97%(若甲方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超过工程结算价,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30日内退还多收取的工程),工程结算价的3%作为工程质保金,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满二年且复查合格后一个月内(不计利息)付清。”
修正为:
“5、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已完成工程价款的80%(不包括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工程变更导致的工程造价增加,除非另有约定),工程完成结算审核后支付至工程结算价的100%(若甲方已支付的工程进度款超过工程结算价,则乙方应在收到甲方的通知后30日内退还多收取的工程款),工程结算价的3%作为工程质保金,于缺限责任期满(不计利息)退还。质保金的提交形式: 转账支票 或 银行保函 或 保证保险 或 担保保函 。若承包人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且申请支付工程结算款前,未按上述形式提交质保金,甲方有权直接在工程结算额的3%中作为质保金相应扣除。如质保金不足以抵扣,乙方应按甲方通知后限期补足。
对采用转账支付形式提交质保金的,保修期间如未发生保修费用,于缺限责任期满退还(不计利息),若以保函形式提交质保金,则予以注销。”
注:原招标文件、答疑及澄清文件与本文件有不符之处,以本文件为准,本文件未涉及内容仍以原招标文件、答疑及澄清文件为准。
招 标 人:中山市坦洲镇城市建设和管理局
招标代理:中山远信工程咨询招标有限公司
日 期:2022年 10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