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500001202303200010301的澄清修改文件招标文件澄清
金额
-
项目地址
重庆市
发布时间
2023/04/24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500001202303200010301的澄清修改文件
递交时间:2023-04-24 15:49
递交时间:2023-04-24 15:49
文件编号 | |
---|---|
投标资格 | |
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 |
投标有效期 | 90天 |
投标文件递交方法 | |
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 | 资金现金 |
投标保证金金额 | 60,000元 人民币 |
控制价(最高限价) | 5,263,702.72元 人民币 |
评标办法 | 货物招标综合评估法 |
开标时间 | |
开标地点 | |
开标方式 | |
资格审查方式 | |
答疑澄清时间 | |
是否延期 | |
延期后开标时间 | |
延期后开标地点 | |
对文件澄清与修改的主要内容 | 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卷烟厂易地技术改造项目水分仪购置及安装(第三次)答疑补遗文件(一) 各潜在投标人: 现将“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黔江卷烟厂易地技术改造项目水分仪购置及安装(第三次)(项目编号:0701-22401116396)”的答疑及补遗内容公布如下: 一、答疑内容 提问一:1、招标文件中部分技术要求中变相限定特定厂商、特定品牌,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应当予以修改。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同时具有零位自动校正和修正补偿功能(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设备定性及定量性能指标-第6项),我们有两种理解。一是NDC公司提出的所谓“自动标定”的概念,其原因是由于TM系列水分仪特殊的双传感器、双放大通路的光学设计,必须要对其双传感器由于温度变化,老化特性不一致等造成的仪器自身内部的飘移进行校准。而不是对仪器进行真正的自动标定校准,以此来混淆烟草行业对红外水分仪的采样标定概念,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产品技术参数(如: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条技术参数及要求-2.4.1水分仪技术要求-第22项 关于具有信号光和参考光同步参比功能的探测器检测技术,可实现100%实时检测,能有效剔除瞬时电流干扰对检测结果的影响的参数要求,等等)很多都是按照双传感器产品来设定的。异议人认为,水分仪不论是双传感器设计还是单传感器设计,只是技术路线不同,并无技术优劣之分,都能满足招标项目需要。而目前水分仪品牌中只有NDC品牌为双传感器设计,其他厂商品牌为单传感器设计。招标文件指定双传感器产品,实际上变相限定了特定厂商、特定品牌(NDC)产品。另,招标文件对投标产品的技术要求中提出,“标定通道数量:标定通道(存储的牌号或配方参数设置)数量≥100 个”(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条技术参数及要求-2.4.1水分仪技术要求-第29项),而目前也只有NDC品牌能够满足,其他厂商品牌均为数十个(实际上标定通道数十个已能远远满足行业实际需要)。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在性质上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因此异议人认为,招标文件通过产品技术要求、技术参数的设定,实质上变相地限定了,本项目只适用于特定厂商、特定品牌(NDC),涉嫌违反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应予纠正和修改。 答复:根据招标文件第五章2.4.1第26款要求:具有零位自动校正或修正补偿功能,是基本要求,并未限制同时具备两种功能。另对检测通道数量的设置符合本企业生产需要。按招标文件执行。 2、招标文件中部分技术要求、评分条款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应当予以修改 如前所述,招标文件对投标产品的技术要求中提出,“标定通道数量:标定通道(存储的牌号或配方参数设置)数量≥100个”(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条技术参数及要求-2.4.1水分仪技术要求-第29项)。且评分条款中也将标定通道的数量作为评定得分高低的指标(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评分前附表-2.2.4(1)设备定性及定量性能指标-第7项)。 异议人认为,目前NDC品牌水分仪产品的标定通道(存储的牌号或配方参数设置)数量为100个以上,其他厂商品牌均为数十个。但根据烟草行业现状,国内各烟厂香烟品牌数往往只有几个或十几个,今后行业的趋势是香烟品牌做精、品牌减少,目前各水分仪厂商产品提供的标定通道数量均能远远满足烟草行业的现实需要。招标文件要求标定通道数量≥100个,并以标定通道数量评定代理不同品牌水分仪投标人的得分高低,与行业现实状况脱节,与本项目现实需求不相适应。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在性质上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异议人认为,招标文件中关于通道(存储的牌号或配方参数设置)数量的设定,涉嫌违反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应予纠正和修改。 答复:对检测通道数量的设置符合本企业生产需要。按招标文件执行。 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及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产品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和加分项,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应当予以修改 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中提出类似业绩数量至少1个且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且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以类似业绩的数量、金额作为各投标人得分高低的评价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业绩),以上招标文件的设定,实质上是将投标人类似业绩作为本项目的准入资格和加分条件。 但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在性质上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异议人认为,招标文件中关于类似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和加分项的设定,涉嫌违反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应予纠正和修改。 答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十八条: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项目本身的要求,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要求潜在投标人提供有关资质证明文件和业绩情况,并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按招标文件执行。 提问二:1、招标文件中部分技术要求中变相限定特定厂商、特定品牌,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应当予以修改。 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产品同时具有零位自动校正和修正补偿功能(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1)设备定性及定量性能指标-第6项),我们有两种理解。一是NDC公司提出的所谓“自动标定”的概念,其原因是由于TM系列水分仪特殊的双传感器、双放大通路的光学设计,必须要对其双传感器由于温度变化,老化特性不一致等造成的仪器自身内部的飘移进行校准。而不是对仪器进行真正的自动标定校准,以此来混淆烟草行业对红外水分仪的采样标定概念,且招标文件中要求的产品技术参数(如: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条技术参数及要求-2.4.1水分仪技术要求-第22项 关于具有信号光和参考光同步参比功能的探测器检测技术,可实现100%实时检测,能有效剔除瞬时电流干扰对检测结果的影响的参数要求,等等)很多都是按照双传感器产品来设定的。异议人认为,水分仪不论是双传感器设计还是单传感器设计,只是技术路线不同,并无技术优劣之分,都能满足招标项目需要。而目前水分仪品牌中只有NDC品牌为双传感器设计,其他厂商品牌为单传感器设计。招标文件指定双传感器产品,实际上变相限定了特定厂商、特定品牌(NDC)产品。 另,招标文件对投标产品的技术要求中提出,“标定通道数量:标定通道(存储的牌号或配方参数设置)数量≥100 个”(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条技术参数及要求-2.4.1水分仪技术要求-第29项),而目前也只有NDC品牌能够满足,其他厂商品牌均为数十个(实际上标定通道数十个已能远远满足行业实际需要)。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五)项规定,“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在性质上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因此异议人认为,招标文件通过产品技术要求、技术参数的设定,实质上变相地限定了,本项目只适用于特定厂商、特定品牌(NDC),涉嫌违反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应予纠正和修改。 答复:同提问一:第1条回复。 2、招标文件中部分技术要求、评分条款与项目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应当予以修改 如前所述,招标文件对投标产品的技术要求中提出,“标定通道数量:标定通道(存储的牌号或配方参数设置)数量≥100个”(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技术标准和要求-第一条技术参数及要求-2.4.1水分仪技术要求-第29项)。且评分条款中也将标定通道的数量作为评定得分高低的指标(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分办法-评分前附表-2.2.4(1)设备定性及定量性能指标-第7项)。 异议人认为,目前NDC品牌水分仪产品的标定通道(存储的牌号或配方参数设置)数量为100个以上,其他厂商品牌均为数十个。但根据烟草行业现状,国内各烟厂香烟品牌数往往只有几个或十几个,今后行业的趋势是香烟品牌做精、品牌减少,目前各水分仪厂商产品提供的标定通道数量均能远远满足烟草行业的现实需要。招标文件要求标定通道数量≥100个,并以标定通道数量评定代理不同品牌水分仪投标人的得分高低,与行业现实状况脱节,与本项目现实需求不相适应。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二)项规定,“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在性质上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异议人认为,招标文件中关于通道(存储的牌号或配方参数设置)数量的设定,涉嫌违反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应予纠正和修改。 答复:同提问一:第2条回复。 3、招标文件中投标人资格要求及评分标准中,要求提供产品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和加分项,涉嫌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人,应当予以修改招标文件资格要求中提出类似业绩数量至少1个且合同金额不低于100万(详见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且招标文件评分标准中以类似业绩的数量、金额作为各投标人得分高低的评价标准(详见招标文件第三章评标办法前附表-2.2.4(2)业绩),以上招标文件的设定,实质上是将投标人类似业绩作为本项目的准入资格和加分条件。 但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在性质上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异议人认为,招标文件中关于类似业绩作为资格条件和加分项的设定,涉嫌违反以上法律法规规定,应予纠正和修改。 答复:同提问一:第3条回复。 提问三:为什么黔江卷烟厂易地技术改造相关项目都是招标第二次,第三次,招标人不应该反思一下吗?指定性太强,以至于只有1家单位满足招标要求。流标,不停的流标,你们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这种行为属于是浪费国家资源,巡视组应该好好查一下,违规违法招标相关问题,严肃处理,还广大潜在投标人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 答:无排斥潜在投标人的情况,按招标文件执行。 如本次答疑补遗文件与招标文件有不一致的地方,以本次答疑补遗文件为准。本答疑补遗文件一经发布,视为投标人全部知晓有关招投标过程和全部内容。 招 标 人:重庆中烟工业有限责任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 2023年 4 月 24 日 |
递交时间 |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