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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经区芙蓉社区翠微南园17#楼自有房间一间和该楼顶部分通信基站场地租赁公告
项目名称 |
合经区芙蓉社区翠微南园17#楼自有房间一间和该楼顶部分通信基站场地租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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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 |
2024AJJCJ000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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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 |
合肥海恒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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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方承诺 |
委托方承诺本次出租行为已履行了必要的审批程序,保证本公告的内容不存在任何重大遗漏、虚假陈述或严重误导,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负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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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监督管理部门 |
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 联系方式:0551-6367920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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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竞价期限 |
1.公告期:2024年10月9日9:00始至2024年10月28日17:00止。 2.网络连续竞价自由报价期:2024年10月9日9:00始至2024年10月29日10:00止,自由报价期满进入延时竞价期,延时竞价周期为180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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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租标的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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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标的 |
所在层 |
结构 |
建筑面积(㎡) |
租期(年) |
租金底价(万元/年) |
交易保证金(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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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经区芙蓉社区翠微南园17#楼自有房间一间和该楼顶部分通信基站场地 |
/ |
/ |
约20 |
6 |
2.5666 |
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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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标的坐落位置:合经区芙蓉社区翠微南园。 2.标的权属情况:该标的无不动产权证书,面积为经测绘单位测绘面积。标的无权属纠纷,委托方将提供该处标的的权属证明或租赁证明,方便承租人办理相关证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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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租赁用途要求 |
1.根据委托方对标的所在区域整体规划要求,租赁场地的用途仅为通信基站场地。 2.承租人使用上述标的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如由此造成承租人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出租标的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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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支付 |
1.租金每12个月支付一次,租期内租金无递增,先支付后使用;本项目无免租金装修期。 2.履约保证金为成交后三个月租金总和,成交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合同签订前)向委托方提交履约保证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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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意向承租人资格的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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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凡依法设立、有效存续的境内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且未被合肥市及其所辖县(市)、区(开发区)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记不良行为记录的,或被记不良行为记录(以公布日期为准),但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方可参与项目登记及竞价: (1)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6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0分的; (2)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2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15分的; (3)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18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0分的; (4)公告截止日前(含当日)24个月内记分累计未满25分的。 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自然人、个体工商户参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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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承租条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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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应在本公告期截止前现场踏勘出租标的,就出租标的相关情况主动向委托方咨询,自行了解使用该标的可能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完成登记的意向承租人都视同已实地踏勘出租标的,确认了标的位置、范围、面积和现状等并认可租赁要求,自愿承担因上述原因导致的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2.公告所列示的标的建筑面积仅作参考,不作为确定标的租金的依据,最终以标的实际面积为准。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公告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成交价格。出租面积之外的建筑物、附属物(如道路、绿化、空地、停车场等)均不在出租范围内,委托方不提供任何承诺及服务。 3.承租人在租赁合同履约期限内,不得转租。 4.租赁期内,承租人需负责租赁标的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承担租赁标的发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承租人须负责租赁标的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承担相关费用,自觉接受、配合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不得有危害消防安全的行为。 5.租赁期内,承租人对租赁标的进行装修、装潢时,所需全部费用由承租人承担;标的进行装修前必须先以书面形式征得委托方同意,如按规定需要报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须履行报批手续,承租人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标的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委托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承租人承担;委托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6.租赁期内,承租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减免租金。如因法律法规及市政规定需要拆除或改造租赁标的而导致合同解除的,租金按照实际租赁时间计算,不足整月的按实际天数计算,多退少补。 7.合同期满或因承租人违约导致合同解除时,承租人投入的装修、装潢部分无偿归委托方所有和使用,承租人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无条件将标的归还甲方,且不得提出任何补偿要求。 8.承租人保证基站通信设备及通信电磁波强度符合国家标准,对附近居民的人身安全和电气器设备不造成损害。 11.承租人应在《成交确认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与委托方签订租赁合同,逾期不与委托方签订合同的,委托方有权取消其成交资格,并报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 12.特别说明: (1)租赁标的以现状出租。标的按现状交付承租人后,在租赁期内标的及标的附属设施设备的修缮均由承租人负责,但非承租人原因引起的标的主体结构(基础、柱、梁、板)的维修、标的的房顶漏水及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维修除外。 (2)委托方按标的现状交付,承租人确认已对租赁标的进行实地查看,同意按现状接收标的;如该标的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标的主体结构、标的的屋顶漏水、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除外)的,由承租人负责维修,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承租人承担,租赁合同中其它条款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3)承租人同意接受委托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合同由承租人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 (4)如承租人逾期支付租金,委托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委托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承租人支付租金,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承租人自行承担。 (5)如因承租人拖欠租金或其他违约行为致委托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承租人承担。 13.其他未尽事宜详见本公告附件《租赁合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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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承租人的确定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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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采取网络连续竞价,最高报价者得的方式确定承租人,最终成交结果以结果公告为准。 注:最高报价是指不低于公告底价的最高报价,由于系统故障或竞价系统信息与公告信息不符或委托方要求中止(终止)项目造成竞价中止(终止)时的最高报价不作为本项目最高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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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意向承租人参与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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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主体库登记 |
符合本项目对意向承租人的资格要求,并完成市场主体库登记注册的方可参与本项目登记。具体方式如下: 1.意向承租人为企事业法人、其他组织的,须凭借第三方电子认证服务提供者签发的电子签名认证证书(以下简称:CA)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 2.意向承租人为自然人的,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下方的“安徽政务服务网统一认证中心登录 ”。 具体流程参见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网址:http://ggzy.hefei.gov.cn)“办事指南”-主体库登记-《市场主体库登记服务指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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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登记 |
完成主体库登记的意向承租人,直接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服务系统(网址:http://www.hfztb.cn),进入后选择点击“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页面跳转至安徽合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系统后,点击左上角的“产权交易”栏目,在列表中选择有意向的标的点击“我要竞价”提交登记申请,意向承租人可选择一个或多个标的分别进行登记。登记申请时填写的交易保证金交款账户须与意向承租人实际交纳交易保证金的银行账户一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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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交纳 |
意向承租人登记成功后,须通过项目登记时填写的己方账号以转账的方式汇入项目对应账号足额的交易保证金。不得通过现金汇款、支付宝、微信等方式缴纳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交易保证金账号如下:
交易保证金支付完成后,意向承租人须登录安徽合肥公共资源电子交易系统点击“保证金查询”查看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若显示“未支付”,可点击查询按键刷新支付状态。若刷新后交易保证金支付状态仍显示“未支付”的,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前及时联系技术支持电话(0551-66223830、0512-58188516)进行反馈。 注意事项:交易保证金支付以到账时间为准,意向承租人须确保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到账,网上登记系统将在到达公告截止时间时自动关闭。如因账号错误、交易保证金数额不足、交易保证金未在规定时间内到账、现金交款等原因造成未能登记及竞价成功,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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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竞价 |
1.交易保证金状态为“已支付”的意向承租人才可点击“进入竞价系统”参与竞价活动。 2.竞价规则详见《网络连续竞价须知》(本公告上传附件1)。 3.本项目标的每轮加价幅度:200元或其整数倍。 重要提示:请使用IE10及以上版本浏览器登录竞价系统,否则可能导致异常。鉴于互联网环境可能存在的时延等不可抗因素,意向承租人应尽量在自由报价期内充分报价,在延时竞价期内及时报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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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向承租人须在公告期内完成注册、登记及交易保证金交纳手续,因未在规定时间完成上述手续造成无法参与竞价的,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上述注册、登记及竞价等具体操作流程详见《产权交易操作手册》(本公告上传附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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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竞价结束后相关程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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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告及《成交确认书》 |
竞价结束且无异常情况,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将在网站上发布结果公告。 《成交确认书》领取时间:成交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 《成交确认书》领取地址:合肥市滨湖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成交确认书》领取要求:成交人为企事业单位的须派专人携带单位介绍信(或公司授权书)和本人身份证,若非成交人本人领取的,还须携带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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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保证金处置 |
1.合同签订生效后,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原额原途径返还,其他意向承租人缴纳的交易保证金在成交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原额原途径返还。 2.交易保证金只退还至意向承租人交款账户。因收款人与意向承租人名称不一致造成的交易保证金无法退还或迟延退还,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3.经交易监督管理部门调查认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良行为,交易保证金不予返还,交易保证金扣除交易双方交易服务费后,余款转至委托方指定的账户。 (1)意向承租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成交资格或实现其他非法目的; (2)意向承租人之间相互串通的; (3)意向承租人采取不正当手段影响和干扰其他意向承租人参与交易活动的; (4)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放弃成交资格的; (5)承租人未按交易文件约定交纳履约保证金或签订《房屋租赁合同》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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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议方式 |
若对结果公告有异议,可自结果公告发布次日起3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异议,异议材料递交地址: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联系电话:0551-66223705。 (一)异议应以书面形式实名提出,书面异议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异议人的名称/姓名、地址、有效联系方式; 2.项目名称、项目编号、标的号(如有); 3.被异议人名称/姓名; 4.具体的异议事项、基本事实及必要的证明材料; 5.明确的请求及主张; 6.提起异议的日期。 异议人为自然人的,应当由异议人本人签字并附有效身份证明;异议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需有委托授权书)签字并加盖公章。 异议人需要修改、补充异议材料的,应当在异议期内提交修改或补充材料。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提起异议的主体不是所异议项目竞价人的; 2.异议材料不完整的; 3.异议事项含有主观猜测等内容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4.异议事项已进入投诉处理、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程序的。 (三)若异议人对异议处理意见有异议,可在答复期满后7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交易监督管理部门提出投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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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服务费收取 |
承租人应在收到成交确认书后三个工作日内按第一年实际月租金20%的标准一次性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支付交易服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收取。若承租人未按照前述约定交纳交易服务费,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从其交易保证金中抵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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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其他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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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意向承租人可在公告截止之前工作时间内至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项目负责人处查阅委托方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供的相关项目材料。上述材料均为参考性意见,不构成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出租标的的任何担保责任。 2.对本项目公告内容要求澄清或有异议的意向承租人,应于公告截止日前3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提出,逾期递交的不予受理。 3.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对本公告进行的澄清、更正或更改,将在网站上及时发布(网址:https://ggzy.hefei.gov.cn/),该公告内容为租赁公告的组成部分,对意向承租人具有约束力。意向承租人应主动上网查询。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不承担意向承租人未及时关注相关信息的责任。 4.在公告截止时间前,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可以视具体情况,延长公告截止时间,并在网站上发布变更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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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联系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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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踏勘 |
联系人:张工;联系电话:0551-636732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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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体库登记 |
联系电话:010-86483801转6-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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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人:刘工,联系电话:0551-66223292、66223290(合肥市滨湖新区徽州大道4872号金融港中心A9幢安徽公共资源交易集团4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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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
0512-58188516,0551-662238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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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项目意向承租人如需咨询,务必首先认真阅读本项目公告,并针对具体条款进行咨询。本公告为本项目唯一法定文书,一切解释以本公告为准。本公告及其附件解释权归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
图一:标的所在位置(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图二:标的外观(仅供参考,以实地踏勘为准)
合肥市产权交易中心
附件:
房 屋 租 赁 合 同
出租人(以下简称“甲方”):合肥海恒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
承租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为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部分 序 言
本合同项下租赁物(场地)由合肥海恒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统一授权合肥海恒资产运营管理有限公司出租、经营、管理,并开具相关税票。
为构建畅通的公用移动通信网络,完善本区域内公共通信基础设施建设,向本区域公众提供优质的通信服务,甲乙双方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有关法律之规定,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后,就乙方承租甲方租赁物用于设置公用移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等事宜,达成如下条款,以期共同遵守。
第二部分 合同正文
第一条:租赁标的的地址、面积、用途
标的座落于 间 数
建筑面积 m² 租赁用途:通信基站场地
乙方使用租赁标的必须符合标的设计用途及相关法律的要求,若由此造成乙方不能按预想的方案使用标的并导致租赁合同不能履约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二条:租赁期限
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计 年整。甲方向乙方提供装修免租期 个月,含在租期内,免租期间,仅免租金,乙方应承担标的交付后所产生的水、电及其他费用。
第三条: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为人民币 (¥ 元),乙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前将履约保证金交付给甲方(开户行: ,单位: ,账号: )。如乙方承租期间无违约情况发生,该履约保证金在租赁期满后退还乙方(不计息);如乙方发生违约行为,则甲方有权将违约金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合同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及时结清承租期间应承担的租金及各项费用(含违约金),否则此类款项将直接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四条:租金、交纳方式、交纳时间
4.1首年租金为人民币: (¥ 元)。递增情况 。租赁标的实际面积与本合同所列示建筑面积不符的,不调整租金价格。
4.2乙方将租金缴至甲方指定的账号(开户行: ,单位: ,账号: )。合同期内如甲方需要变更租金结算账户,应及时将变更后的账户书面通知乙方。
4.3乙方须在合同签订前向甲方缴纳首期租金,计: (¥ 元),租金每 个月支付一次,先支付后使用,以后每期租金应在下一个计费期开始 30 日前向甲方支付。
第五条:标的交付
5.1甲方收到乙方履约保证金及首期租金后,向乙方交付标的,具体交付时间由甲方书面通知乙方为准。甲方原因推迟交付,则将租赁终止时间进行等长时段的顺延,实际租期保持不变。
5.2乙方未及时付清应付款项的,甲方有权拒绝交付标的且不承担违约责任,实际租赁期不进行顺延,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全部由乙方自行承担。
5.3甲方按现状向乙方交付租赁标的,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标的交付现场交接清单》上签章,交付完成;乙方拒不接收标的的,自甲方发出书面通知后5日内视为已交付完成。
第六条:装修改造
6.1租赁期间,乙方因经营需要对租赁标的进行装修的,所需全部费用由乙方承担;标的进行装修前必须先以书面形式征得甲方同意,如按规定需要报相关部门批准或备案的须履行报批手续,乙方装修中应确保不会破坏标的主体结构并不得破坏或改变甲方与相邻产权人的产权界限,否则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和引起的产权纠纷责任全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监督装修施工过程,并有权提出必要的整改意见。
6.2如乙方因经营需要对安全、消防等基础设施、设备进行改造或升级的,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方可进行,改造升级由乙方负责,所需各项费用均由乙方承担;设施改造升级后不可移动的部分应在租赁关系终止后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6.3在标的装修及设施、设备改造过程中,乙方必须加强施工现场管理,施工过程中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及经济损失由乙方承担,甲方对乙方进行标的装修或设施改造施工中造成的安全事故及经济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七条:标的收回
7.1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后,乙方必须在租赁期满或租赁合同解除之日无条件将标的归还甲方。
7.2乙方交还标的时须保证标的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正常使用状态,租赁期内乙方添置的可移动的物品可自行收回,但对于装修、改造后不可移动的建筑和设施设备,须按照当时的状况无偿地移交给甲方。
7.3对于该标的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视为乙方已遗弃的废弃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置。
7.4乙方应结清房产使用期间的水、电、燃气、通讯、有线及/或数字电视费、宽带网络费、卫生、物业管理费、房屋、附属物及相关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费等所有费用。
7.5甲乙双方现场验收交接后在《租赁标的退还现场交接清单》上签章,甲方收回标的。
7.6乙方未按合同约定期限将租赁标的返还给甲方的,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催促乙方搬离,收回标的。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八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8.1甲方按期向乙方收取标的租金并提供收款票据。
8.2甲方应为乙方提供办理经营证照所需租赁证明等相关材料。
8.3甲方对标的主体结构的安全负责,并负责标的主体结构维修。
8.4甲方按现状提供租赁标的现有的附属设施、设备供乙方使用,但不承担合同期内此类设备的检测、维修、维护、使用、监管等义务,该义务及租赁期内此类设备发生安全责任事故,均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8.5在租赁期限内,甲方如以出售、赠与、互易、出资、或其他方式全部或部分变更租赁标的的产权,应提前三十日书面通知乙方。
8.6甲方应保证租赁标的无产权纠纷,如有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相关责任,如因此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由甲方负责赔偿。
第九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9.1乙方经营项目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根据主管部门的要求办妥相关环评、消防备案及经营证照等相关手续,保证验收合格后方可经营。
9.2乙方应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时支付租金及承担各项费用,租赁期间该标的产生的水费、电费、卫生费、电话(网络)费、物业管理费、电视收视费、供暖费等各项费用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9.3乙方负责合同履行期内标的日常维修、维护管理、安全、消防、文明创建等事项并承担产生的相应费用。
9.4乙方负责标的附属设施、设备使用期间的安全检测、维护保养、故障维修等事宜,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对设施、设备使用不当或监管不当所造成的安全责任事故,其责任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9.5乙方应按照消防部门要求配备齐全并及时更新消防设施设备,应保证消防通道畅通。甲方及上级部门对租赁标的内安全消防设施进行工作检查时,乙方应予以配合,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等问题应及时整改。
9.6如标的主体结构需要维修的,乙方须书面告知甲方。
9.7租赁期内如甲方出售标的房屋产权,则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购买权;租赁期内该标的房屋所有权发生变动的,本合同在乙方与新所有权人之间仍具有法律效力。
第十条:合同的解除
10.1甲、乙双方必须严格按照项目公告及有关承诺签订合同,不得擅自变更。甲、乙双方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对任何因双方擅自变更合同引起的问题和合同风险由双方自行承担。
10.2因甲方原因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甲方应对乙方装修部分在进行专项评估后进行补偿。
10.3因乙方原因单方面要求而提前解除合同、以及租赁到期合同自然解除的,乙方承租期间因经营需要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归甲方所有,甲方不作任何形式的补偿。
10.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同解除,按乙方实际承租时间结算租金及各项费用,甲乙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互不进行任何经济补偿,甲方对于乙方承租期间的装修部分不进行任何形式的补偿,如果政府部门、拆迁单位对于标的的装修部分进行专项经济补偿,则该项装修补偿款为乙方所得:
10.4.1该标的因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房屋拆迁范围的。
10.4.2因标的所在地段整体性商业开发等需要拆除该标的的。
10.4.3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标的毁损、灭失或造成其他相关损失的。
10.4.4其他不可预见的因素导致合同无法履行的。
10.5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标的,责令乙方限期清场搬离,此类情形甲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对于乙方承租期间所实施的装修改造部分不进行任何补偿:
10.5.1擅自将该标的转租、转让或转借给第三人的。
10.5.2不支付或者不按照约定支付租金达 30 日的。
10.5.3欠缴各项费用达 (首年一个月租金) (¥ 元)的。
10.5.4擅自拆改变动或损坏标的主体结构的。
10.5.5利用该标的从事违法活动的。
10.5.6擅自改变或违反合同约定的标的租赁用途的。
10.5.7因乙方自身原因,未能处理好邻里关系导致甲方被投诉、起诉等陷入争议、纠纷损害甲方利益的。
10.5.8乙方违反安全生产协议书约定内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或发生安全事故的。
10.5.9按照本合同约定需要报甲方同意后方可实施的事项,乙方未报或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实施的。
第十一条:甲方违约责任
11.1甲方未按约定时间交付该标的,按延迟的时间对租赁期限做相等的顺延。
11.2甲方未及时对标的主体结构进行维修,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须承担责任并赔偿损失。
11.3如因该标的的产权纠纷给乙方造成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评估损失并予以补偿。
第十二条:乙方违约责任
12.1乙方有本合同第十条第五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甲方解除合同的,同时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首年三个月租金)(¥ 元)。
12.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擅自对该标的进行装修或在施工中破坏标的结构、附属设施设备、产权界限的,甲方除有权要求损失赔偿外,乙方还须对损坏部分进行维修复原。
12.3租赁期内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支付租金,除须补交租金外,每迟付一天应按(拖欠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五)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12.4租赁到期或合同解除后,乙方未按约定时间清场并返还甲方标的的,除须按最后一期租金标准补交延迟交房时间段内的租金外,每延迟一天还应按(首年租金总额的0.5%)元/天标准承担违约金。
12.5租赁关系终止的,乙方发生的违约金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履约保证金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由乙方另行支付。
第十三条:乙方应与甲方签订安全生产协议书,并作为本合同的附件,该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四条:特别约定
14.1乙方须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登记注册,纳税地须为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乙方在合同签订 3 个月内在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办理纳税登记。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由此引起的一切责任和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14.2甲方按标的现状交付乙方,乙方确认已对租赁标的进行实地查看,同意按现状接收标的。如该房屋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非正常使用状态(标的主体结构、标的的屋顶漏水、在施工单位质保期内的除外)的,由乙方负责维修,产生的费用和责任由乙方承担,租赁合同中其它条款与本条款不一致的,以本条款为准。
14.3乙方同意接受甲方委托的物业管理单位的物业管理,物业管理合同由乙方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
14.4如乙方逾期支付租金,甲方有权实施停水、停电等甲方认为必要的措施促使乙方支付租金,因此产生的任何损失和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
14.5乙方需在本合同签订后 5 日内到房产管理部门办理《房屋租赁证》(如按规定需要),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
14.6租赁期内,一方因单方面原因需提前解除合同的,应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解除合同,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14.7如因乙方拖欠租金或其他违约行为致甲方采取发律师函、上门催收、诉讼或仲裁等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合法权益时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费、律师费、特快专递费、诉讼费等,均由乙方承担。
14.8双方确认本合同落款处填写的双方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均为真实有效的,并保证可随时收发。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传递给另一方的通知,或在诉讼程序中,法院对一方或双方进行书面通知的,按照落款处填写地址进行送达。如一方的通讯地址有误或者未按照本条的规定履行变更通知义务或接收通知的一方拒收,则通知或函件被退回之日视为送达日。如一方联系人、联系地址、电话任何一项发生变更,有义务及时通知另一方。书面通知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手机短信和传真等电子方式,在采用电子方式进行书面通知的情况下发送即视为送达。
14.9承租方保证基站通信设备及通信电磁波强度符合国家标准,对附近居民的人身安全和电气器设备不造成损害。
14.10第三人干扰乙方基站运行,致使乙方基站不能正常使用和运行,解除合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14.11经乙方设计院设计勘察后,确认基站所在房屋及周边环境不符合建站要求,解除合同的,甲乙双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争议的解决方式
如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取以下第 2 种方式处理:
1、向甲方所在地仲裁机构提请仲裁;
2、向租赁标的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加注合同签订日期)、盖章后生效。合同签订地点:合肥经济技术开发区中德合作创新园。
本合同一式七份,其中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相关部门备查一份。
出租方(甲方)(盖章): 承租方(乙方)(盖章):
代理人: 代理人:
地址: (身份证号码):
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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