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行政处罚(听证类)告知书 | |
余姚综执〔2020〕罚听告字第06-0085号 当事人:杨贝贝 性别:男 民族:汉 身份证号:330**********52 联系电话:15857434116 住址:浙江省余姚************5-2号 根据群众反映发现,当事人杨贝贝涉嫌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本机关于2020年11月20日立案。 现查明,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1月01日期间,当事人杨贝贝擅自在余姚市朗霞街道进士第路西侧地块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经供述,至案发倾倒的建筑垃圾(渣土)约140余车,共计消纳建筑垃圾(渣土)约2800立方米,影响市容环境卫生。在本机关调查期间,倾倒的建筑垃圾已被清理。 本机关认为,你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具体有:证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杨贝贝主体资格适格;证据二:《现场勘查笔录》1 份、《案发现场照片》1份,证明案发时当事人杨贝贝在余姚市朗霞街道进士第路西侧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的现场情况;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3 份,证明2020年10月30日至2020年11月01日期间,当事人杨贝贝擅自在余姚市朗霞街道进士第路西侧设置建筑垃圾消纳场所,至案发,消纳的建筑垃圾(渣土)约140余车,共计消纳约2800立方米的事实。现根据《宁波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和《宁波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的相关规定,拟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 50000 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 第四十二条以及《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你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如你对本机关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内容等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本告知书起 3 个工作日内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和申请听证。当事人逾期未提出的,本机关将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联 系 人:宋姚军 联系电话: 62288755 联系地址:余姚市朗霞街道迎霞北路 88 号 余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2020年12月22日 本公告期限为十日,公告期限届满视为送达。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