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2021.3.1第三批大保障服务采购合同公告
金额
4.2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3/04/28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政府采购合同编号:WCCG-CS-202304250007-1 采购人(全称): 长沙市公安局望城分局 (甲方) 中标(成交)供应商(全称): 长沙市望城区前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 (乙方) 为了保护甲、乙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双方签订本合同协议书。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根据合同的约定依法履行合同义务。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1.项目管理信息 (1)采购方式: 公开招标 (2)项目名称: 2021.3.1第三批大保障服务采购 (3)采购计划编号: WCCG-202304250007 2.合同标的及金额
合同标的及金额明细:
3.履行期限及地点和方式 3.1 履行期限: 2023-04-01 —— 2023-06-30 3.2 履行地点: 甲方指定地点 3.3 履行方式:(合同的履行方式主要包括运输方式、交货方式等): 3.3.1服务期限:3个月 3.3.2服务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3.3.3服务方式:由乙方负责 4.结算方式 4.1 资金支付方式: 4.2 付款内容:本项目采用费用包干方式,合同签订后,甲方根据合同价格及考核结果按季度向乙方支付服务费用,作为其提供服务的管理人员、服务人员的薪酬、服装费、体检费、福利、补贴、津贴、奖金、高温补助、保险、公司管理费等其它费用(包括但不限于); 4.3付款时间:合同签订后,于2023年05月15日前一次性支付服务费用42059.52元。 如人员有变动,则甲方根据实际用人数及考核结果按季度向乙方计算支付服务费用。 4.2 收款账户: 长沙银行望城支行(长沙市望城区前锦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800136527102013) 4.3 对中小微企业及时支付的约定:自交付之日起30日内支付款项;另有约定的,付款期限最长不得超过60日。约定采取履行进度结算、定期结算等结算方式的,付款期限应当自双方确认结算金额之日起算。合同明确需检验或验收的,应明确检验或验收期间,约定交付后经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作为支付条件的,付款期限应当自检验或者验收合格之日起算;采购人拖延检验或者验收的,付款期限自约定的检验或者验收期限届满之日起算。 5.合同履约验收方式及要求:甲方在收到乙方交付的货物(服务)后按如下方式进行验收 5.1 验收程序 采用 一般程序验收 5.2 质量要求 5.2.1保安岗位要求 建立办公楼(区)传达、保安、车辆、道路及公共秩序等管理制度并认真落实,确保办公区安全和正常工作环境。机关院内实行24小时执勤;对重点公共区域至少每2小时巡查一次;院落内交通秩序良好,车辆停放有序,车辆凭卡出入,并做好登记;对来访人员问询、登记,无甲方同意不予放行;对物品出入进行例行检查,贵重物品及大件物品运出须由甲方开具放行条并登记备查;对火灾、治安、意外事故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 5.2.2其他服务: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确定服务内容、质量和收费标准。 5.3 验收要求和验收标准 5.3.1为了便于管理和检查监督,更好的履行合同,在合同的基础上制定本项目考核标准,《望城区公安局考核实施细则》将委托管理的工作划分为5个项目,合计分值为100分,具体考核要求如下表: 《望城区公安局考核实施细则》
5.3.2 甲方成立管理监督小组(以下简称“监管小组”),监管小组每月将对管理工作及其服务质量全面检查一次,抽查一次,并采取扣分法进行质量评估、评分,评分结果作为对管理工作质量的奖惩依据: 1) 总得分在85-95分间(即满意度在85%--95%之间),不奖不罚; 2) 总得分低于85分(不含85分),每少一分,处罚乙方200元; 5.3.3 甲方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第1-5个工作日内公布上季度对乙方的奖励和处罚结果,对乙方实施的罚金,从应付的管理费中扣除; 5.3.4 监管小组每季度用一天的时间与乙方召开一次沟通会,对管理服务不到位及存在问题及时指出。 5.3.5 其他说明: 1) 乙方要指定专人负责甲方用工单位的服务工作,对出现的问题及时沟通解决,了解用工单位的意见与建议; 2)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甲方有权根据乙方服务人员工作实际情况对其所服务的工作范围、内容进行调整(包括增加和减少服务内容),乙方须无条件服从甲方的调整安排。 6.甲乙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6.1.1有权要求乙方对无法胜任工作的服务人员进行更换。 6.1.2服务人员在甲方工作期间,实行月薪制。 6.1.3 乙方派出的服务人员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如有违反,甲方可以根据管理规定进行处罚。 6.1.4 服务人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在出现相关情形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知乙方,在通知后的3个工作日后退回乙方,并有权要求乙方在3日内重新安排符合条件的服务人员: 1)在试用期内不能胜任甲方工作要求; 2)不服从甲方工作安排; 3)不能胜任甲方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4)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5)严重违反甲方劳动纪律、规章制度和工作定额任务管理; 6)工作失职,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 7)服务期未满,服务人员提出停止服务或擅自离岗; 8)服务人员有其他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情形的; 9)服务人员有以上情形的,甲方应提供充足的证据。 6.1.5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通知服务人员严格遵守和履行甲方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和岗位职责,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维护甲方的声誉和利益。服务人员因严重违反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度,不履行职责或因泄密造成甲方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追究服务人员的法律责任。 6.1.6甲方可出资对服务人员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6.1.7 对于特殊岗位,甲方可要求乙方及服务人员跟甲方签订保密承诺书。 6.1.8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6.2 甲方需履行以下义务 6.2.1 决定接受服务人员前,应向乙方书面发出《服务需求通知书》,确定乙方的服务人数、服务期限及相关的服务费等内容。 6.2.2 保证甲乙双方用工的合法性,甲方要协助乙方做好服务人员的手续办理工作。 6.2.3 为服务人员提供符合国家劳动保护规定的工作场所和条件,以及与工作岗位相关劳动防护用品,并进行相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讲解或培训。 6.2.4甲方如已经过政府职能部门批准对乙方服务人员所从事的岗位执行不定时工作制的,应在服务人员上岗前告知乙方。 6.2.5甲方使用服务人员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不得侵害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6.3 乙方享有以下权利和履行义务 6.3.1监督甲方履行本协议,有权对甲方违反本合同和侵害服务员人员权益的行为提出书面意见,进行交涉。 6.3.2根据本协议向甲方收取相关费用。 6.3.3 有权对所服务的项目涉及事务的合法性、有效性进行维护、管理及处理。 6.3.4乙方需履行以下义务: 1)及时为甲方提供协议约定的服务; 2) 为保证对甲方提供的服务质量,应有专门的管理人员对服务人员进行日常管理,如离入职办理、合同管理、考勤等工作,以保障双方工作的正常开展; 3) 保守甲方商业机密; 4) 教育服务人员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甲乙方双方的制度,保守甲乙双方的商业机密; 5) 每月20日前发放服务人员上月的工资,如遇节假日,则顺延; 6) 乙方应与服务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依法为其办理法律规定的社会保险,包括医疗、失业、养老。工伤、生育保险事宜,并为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人员办理享受保险待遇的事宜; 7) 履行本合同期间与服务人员产生一切纠纷(含劳动纠纷、工作纠纷以及其他经济纠纷),均应由乙方负责处理,与甲方无关; 8) 服务人员在为甲方服务期间因工负伤,由乙方承担作为用人单位的全部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医疗补助金、经济补偿金等),必要时,甲方可给予适当的协助配合。 7.违约责任 7.1 对中小微企业未及时支付的违约责任约定:采购人不得以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变更,履行内部付款流程,或者在合同未作约定的情况下以等待竣工验收批复、决算审计等为由,拒绝或者迟延支付中小微企业款项。 7.2 如中标(成交)供应商系中小微企业,采购人存在迟延支付乙方合同款项的,应当承担付款逾期利息。双方对逾期利息的利率约定为年息3.65%(约定利率不得低于合同订立时1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未做约定的,按照每日利率万分之五的标准支付逾期利息。 7.3 甲方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政府换届、机构或者职能调整以及相关责任人更替等为由违约毁约。因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需要改变政策承诺、合同约定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依法对乙方因此受到的损失予以补偿。 7.4 本协议履行期间,乙方及其服务人员未按合同有关约定为甲方提供服务或拒绝履行合同义务(提供用工服务)超过10日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 7.5如因乙方服务人员的工作失误,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由乙方向甲方赔偿。 7.6 本项目按照长沙市望城区财政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活动的工作指南》文件要求进行验收,甲乙双方违反本协议其他约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承担违约责任。 8.解决争议的方法 首先通过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以下途径之一解决纠纷: 向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9.组成合同的文件 合同由以下文件构成,如下述文件之间有任何抵触、矛盾或歧义,应按以下顺序解释: (1)在采购或合同履行过程中乙方作出的承诺以及双方协商达成的变更或补充协议 (2)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3) 响应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格式条款及其附件 (5)专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6)通用合同条款(如果有)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如果有) (8)其他合同文件。 10.合同生效 本合同自 2023年04月01日起 生效 11.其他条款 11.1 其它费用:在合同实施过程中,经确认后以下几种情况费用由甲方负责,乙方可另行据实结算相应费用(另行结算的费用不包含在本次中标费用中),并据实到岗位的加班费,由甲方予以确认:如乙方服务人员按甲方要求提供下列服务的,先由甲乙双方确定提供服务的人数和时长后,再由乙方将服务费发放给其员工,乙方不得克扣任何费用,支付到位后将情况反馈给甲方。服务费按照30元/小时的标准进行结算,各岗位服务费不超过150元/天的标准(法定节假日除外),每人每年提供下列服务综合费用不得超出壹万元。如特殊工种的费用结算,乙方应提前与甲方申请。 11.1.1 非工作日需安排人员提供服务(搬运办公桌椅、物品或开展其他非岗位本职工作等); 11.1.2 遇到突发事件期间,需增派人员至项目支援的; 11.1.3 如需服务人员参与到甲方各类外勤或参与行动保障的。 注: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 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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