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养护和交调统计软件技术支持(部统计调查制度)竞争性磋商成交公告
公路养护统计软件工程咨询管理服务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技术问题答疑现场勘察进口产品两型产品序号审查交通情况调查统计交调统计分析软件交通调查统计软件软件例行维护各类数据报表指标说明导入导出软件审核升级公路养护统计年报报汇总统计数据分析说明自动站小时峰值分析说明站点路段路线排序分析说明间隙式观测站连续月数据相似性分析说明自动观测站设备日均交通量中货车市州路段日均交通量分析交通量当量数同口径数据软件基本操作技术指导查询汇总参数定义及组合应用组合应用自动观测站在线率查询自定义路段方法与步骤观测时序爬虫参数定义交调异常数据检查车道编号异常车道日均数据异常高质量交通量数据监测服务全口径对比分析每月公路货物运输量计算基础数据统计分析网厅养护综规处信息中心交通量数据采集交调短信作业增减维护接收人增减维护重要节假日对比日期增改维护短信机软件运行维护交通量短信平台运维运维指定路段定义及该路段上观测站清单维护清单维护自动观测站时序爬虫关闭与启动自动观测站时序数据重爬参数设定登录帐号增改删日常技术支持统计软件操作使用公路养护统计年报审核自动观测站的分钟时序数据分析说明间隙式观测站连续月数据相似性查询打印机耗材安全劳务工资福利各项保险住房装修婚丧嫁娶活动健身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办公用品
金额
24.38万元
项目地址
湖南省
发布时间
2022/10/13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2945-20220923-884
预算金额24.55万元
招标公司湖南省交通运输厅
招标联系人王长征0731-88770167
招标代理机构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王长征0731-85177566
中标公司湖南星图空间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4.38万元
中标联系人张华
中标公司湖南顺锐地理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公路养护和交调统计软件技术支持(部统计调查制度)中标(成交)公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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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日期:2022年10月13日 | |||||||||||||||||||||||||||
湖南省交通运输厅的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养护和交调统计软件技术支持(部统计调查制度)竞争性磋商采购项目于2022年10月09日结束,现将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如下: | |||||||||||||||||||||||||||
一、采购项目名称、编号 | |||||||||||||||||||||||||||
采购项目名称: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养护和交调统计软件技术支持(部统计调查制度) | |||||||||||||||||||||||||||
政府采购计划编号:湘财采计[2022]002676号 | |||||||||||||||||||||||||||
代理机构名称: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 | |||||||||||||||||||||||||||
采购项目编号:2945-20220923-884 | |||||||||||||||||||||||||||
预算金额:245,500.00元 | |||||||||||||||||||||||||||
采购项目内容与数量: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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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供应商来源 | |||||||||||||||||||||||||||
邀请供应商的情况 | |||||||||||||||||||||||||||
1、供应商产生方式:(√)公告邀请 ( )供应商库抽取 ( )采购人、专家推荐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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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磋商情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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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中标(成交)供应商及主要标的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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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服务费收取方式:采购人支付代理服务费 | |||||||||||||||||||||||||||
收费标准:参考《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计价格[2002]1980号),自行协商 | |||||||||||||||||||||||||||
代理服务费总金额:4500 元 | |||||||||||||||||||||||||||
五、磋商小组成员名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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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产生方式注明是随机抽取或自行选定;参与过程注明是确定供应商、谈判或全过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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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质疑 | |||||||||||||||||||||||||||
参与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如对此公告有异议的,请于此公告发布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代理机构提出质疑。 | |||||||||||||||||||||||||||
七、公告期限 | |||||||||||||||||||||||||||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 |||||||||||||||||||||||||||
八、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和电话 | |||||||||||||||||||||||||||
1、采购项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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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采购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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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采购代理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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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下载:
软件支持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20220923定稿).rar软件支持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20220923定稿).rar
采购人:湖南省交通运输厅采购代理编号:0646-224HNGLN0120-4政府采购编号:湘财采计【2022】002676采购项目名称: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养护和交调统计软件技术支持(部统计调查制度)项目竞争性磋商文件政府采购
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7一、项目基本情况7第一章磋商邀请(未进行资格预审的)7目录2022年9月采购代理机构: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8七、其他补充事宜8六、公告期限8五、响应文件开启7四、响应文件提交7三、获取采购文件7
2.定义141.适用范围14一、说明14第二节磋商须知正文14第一节磋商须知前附表12第二章磋商须知12
7.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156.磋商文件的组成15二、磋商文件155.现场勘察144.参与磋商的费用14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14
11.报价要求1710.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已进行资格预审的)1710.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79.响应文件的组成168.一般要求15三、响应文件15
16.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19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915.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914.分包1813.响应文件有效期1812.保证金18
21.磋商程序2120.磋商小组2019.资格审查20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2018.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2017.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9
27.综合评审2326.最后报价2225.退出磋商2224.磋商2223.澄清2122.响应文件初步审查21
32.成交信息的公布与成交通知书24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2431.公平竞争2330.保密2329.确定成交供应商2328.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23
37.预留采购份额25七、政府采购政策2536.禁止行为2435.签订合同2434.履约担保2433.询问及质疑24
43.进口产品2742.供应商应提供的政府采购政策证明资料2641.政府采购政策其他规定2640.价格评审优惠2539.优先采购2538.强制采购25
第一节资格审查28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审方法及标准2845.其他规定2745.代理服务费27八、其他规定2744.融资、担保27
6.符合性评审295.评审方法29第二节评审方法及标准293.资格审查结果282.供应商资格审查(未进行资格预审的)281.资格审查主体28
12.编写评标报告301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3010.评价总得分309.技术、商务评价298.磋商报价评价297.比较与评价29
附表3评审方法及标准表35附表2符合性审查表34附表1资格审查表3215.重新评审3114.磋商终止3013.停止评审30
1.项目信息39第一节合同协议书39第五章合同草案条款39第二节技术要求37第一节采购清单一览表37第四章采购需求37
7.合同生效406.组成合同的文件405.解决合同纠纷方式404.付款393.履行合同的时间、地点及方式392.合同金额39
二、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格式)47一、磋商响应声明(格式)46索引表符合性审查索引表45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43第二节合同草案条款428.合同份数40
附件5-2分项报价说明51附件5-1报价表50五、报价表及报价文件(格式)50附件4-1保函(格式)49四、保证金49三、授权委托书(格式)48
附件9-1中小企业声明函(工程、服务)57九、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56八、采购需求偏离表55七、合同条款偏离表54六、采购需求的响应53附件5-3分项报价明细表51
附件10-2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66附件10-1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65十、供应商提供的资格证明材料64附件9-4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产品的证明材料60附件9-3监狱企业证明资料59附件9-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58
第一章磋商邀请(未进行资格预审的)十三、代理服务费承诺书71十二、供应商认为需提供的其他资料70十一、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69附件10-4符合预留采购份额的证明文件68附件10-3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68
采购需求:(包括但不限于标的的名称、数量、简要技术需求或服务要求等):最高限价(如有):245500元预算金额:245500元项目名称:湖南省交通运输厅公路养护和交调统计软件技术支持(部统计调查制度)项目编号:湘财采计(2022)002676一、项目基本情况
4.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否。接受联合体的,联合体应满足:/3.本项目的特定资格要求:无2.落实政府采购政策需满足的资格要求:政府采购价格扣除:小微企业、监狱企业、残疾人企业,详见竞争性磋商文件;1.满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二、供应商的资格要求:合同履行期限:合同签订之日起至2022年12月底前
地点:长沙市蔡锷南路69号天辰腾达商务楼六楼(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时间:2022年9月23日至2022年9月30日,每天上午8:00至12:00,下午14:30至17:3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三、获取采购文件7.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拒绝其参与政府采购活动。6.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不得再参加此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5.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
时间:2022年10月9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五、响应文件开启地点:长沙市蔡锷南路69号天辰腾达商务楼六楼(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截止时间:2022年10月9日14点00分(北京时间)四、响应文件提交方式:持单位介绍信、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授权委托书(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个人身份证现场获取。
八、凡对本次采购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其他政府采购政策:无七、其他补充事宜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六、公告期限地点:长沙市蔡锷南路69号天辰腾达商务楼六楼(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
名称: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联系方式:0731-88770167地址: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199号名称:湖南省交通运输厅1.采购人信息
银行帐号:731902148310202开户行: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磋商保证金汇至: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政府采购保证金专户联系电话:0731-85177557、85177558联系人:王长征蒋当地址:长沙市蔡锷南路69号天辰腾达商务楼六楼
电话:0731-85177557项目联系人:王长征3.项目联系方式银行帐号:696581515310001开户行:招商银行长沙分行营业部购磋商文件款、采购代理服务费汇至:湖南国联招标有限公司
1.适用范围一、说明第二节磋商须知正文第一节磋商须知前附表第二章磋商须知
2.3供应商是指响应磋商文件要求、参加竞争性磋商采购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2.2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1采购人名称、地址、电话、联系人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定义1.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预留采购份额”的,供应商应当符合本章第37.1款规定,否则将被拒绝。1.1本竞争性磋商文件仅适用于本章第一节“磋商须知前附表”(以下简称【磋商须知前附表】)中所叙述的采购项目。
(3)联合体各方签订联合体协议书后,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采购活动。(2)联合体各方应按磋商文件提供的格式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联合体牵头人和各方的权利义务、合同工作量比例;(l)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供应商确定资质等级。3.2【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接受联合体形式的,供应商除应符合本章第3.1款规定外,还应遵守以下规定:3.1供应商应当符合【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供应商资格条件。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5.3采购人不对供应商据此而做出的推论、理解和结论负责。一旦成交,供应商不得以任何借口,而提出额外补偿,或者延长合同期限的要求。5.2勘察现场的费用由供应商自己承担,勘察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及财产损失由供应商自己负责。5.1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中规定对采购项目现场和周围环境的现场考察。5.现场勘察4.1无论磋商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有关的全部费用。4.参与磋商的费用
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审方法及标准第二章磋商须知第一章采购邀请6.1磋商文件由下列文件组成:6.磋商文件的组成二、磋商文件
6.4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全部内容,按照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任何对磋商文件的忽略或者误解不能作为响应文件存在缺陷或者瑕疵的理由,其风险由供应商承担。6.3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6.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的澄清或者修改,构成磋商文件的组成部分。第六章响应文件组成第五章采购需求第四章合同草案条款
8.1供应商应仔细阅读磋商文件的所有内容,按磋商文件的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保证所提供的全部资料的真实性,以使其响应文件对磋商文件做出实质性的响应。8.一般要求三、响应文件7.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响应文件编制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磋商文件的供应商,不足5日的,顺延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7.1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前,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可以对已发出的磋商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7.磋商文件的澄清或者修改
9.1响应文件包括下列内容:9.响应文件的组成8.5供应商应按磋商文件中提供的响应文件格式填写。8.4响应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电报、传真、电子邮件形式的响应文件概不接受。8.3计量单位应使用我国法定计量单位,未列明时应默认为我国法定计量单位。8.2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及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磋商小组就有关磋商的所有来往函电均使用中文。供应商可以提交其它语言的资料,但应附中文注释,在有差异时以中文为准。
(6)采购需求的响应(5)报价表及报价文件(格式)(4)保证金(3)授权委托书(格式)(2)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身份证明(格式)(1)磋商响应声明(格式)
(12)代理服务费承诺书(11)响应标的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证明文件(10)关于资格的声明(格式)(9)享受政府采购政策的证明资料(8)采购需求偏离表(7)合同条款偏离表
(2)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等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自然人的身份证明:供应商为法人的,应提交营业执照的复印件;供应商为非法人组织的,应提交依法登记证书复印件;供应商为个体工商户的,应提交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提交自然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1)供应商资格声明(格式)10.1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供应商应按下列规定提供资格证明文件。10.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未进行资格预审的)9.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供应商无论成交与否,其响应文件不予退还。9.2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根据磋商小组书面形式要求提交的最后报价(或者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是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
11.1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第三章第一节“采购清单一览表”逐一报价;磋商文件第三章提供第三节“工程量清单”的,供应商应按其要求填写相应表格。11.报价要求10.4上述供应商的资格证明文件均应为有效文件并加盖供应商单位章,并按磋商文件规定签署。10.3本章第1.2款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预留采购份额”的,供应商应提供与本章第37.1款规定对应的证明文件。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0.2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除应提交联合协议(格式)外,参加联合体的各方均应提交上款资格证明材料。(3)符合特定资格条件证明材料复印件或者情况说明原件。详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11.3供应商的最后报价不得超过采购项目预算,采购项目预算见【磋商须知前附表】。(4)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应与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总报价一致。(3)磋商文件指定交货地点的运输、保险、装卸费。(2)所有根据合同或者其它原因应由供应商交纳和支付的税款和费用。(1)采购需求要求的安装、调试、培训、售后服务及其它附加服务的费用。11.2在报价表、分项报价表填写报价时应注意下列要求:
12.2供应商为联合体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交纳保证金,其交纳的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12.1磋商文件要求供应商提交保证金的,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在提交响应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提交保证金。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响应文件有效期一致。12.保证金11.6报价的其他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1.5采购人不接受供应商给予的赠品、回扣或者与采购无关的其他商品、服务。11.4供应商提交的最后报价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变动价格提交的报价将被认为是非实质响应而被拒绝。
(4)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3)除因不可抗力或者磋商文件认可的情形以外,成交供应商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2)供应商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虚假材料的;(1)供应商在提交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撤回响应文件的;12.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证金不予退还,并上缴本级财政国库:12.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在采购合同签定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成交供应商的保证金,但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除外。
14.2政府采购合同分包履行的,成交供应商应当就采购项目和分包项目向采购人负责,分包供应商就分包项目承担责任。14.1【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供应商可以采用分包方式履行合同的,成交供应商可以依法采取分包方式履行合同,并在响应文件中提供分包方案,且分包供应商不得再次分包。14.分包13.1响应文件有效期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在此期间响应文件对供应商具有法律约束力,从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之日起计算。响应文件有效期不足的将被视为无效响应。13.响应文件有效期(5)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
15.3响应文件任何加行、涂改、增删等改动,改动之处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者由供应商代表签字。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15.2响应文件正本一份,副本份数见【磋商须知前附表】;响应文件电子文档(U盘或者光盘形式):一份。纸质响应文件须清楚地注明“正本”或者“副本”的字样。若副本和正本不一致或者电子版文件和纸质正本文件不一致时,以纸质正本文件为准。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响应文件的副本可为正本的复印件。15.1响应文件正本应打印或者用不褪色的材料书写,并由供应商和供应商代表按照磋商文件规定在响应文件规定签署的位置签署、盖章。供应商代表可为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为负责人、个体工商户为负责人,以下统称单位负责人);供应商代表不是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应提供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授权委托书。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并附身份证明。响应文件的副本可以是正本文件的复印件。响应文件的正本与副本应分别装订成册,并编制目录。15.响应文件的签署及规定14.4不符合磋商文件中有关分包规定的,其响应无效。14.3成交供应商享受扶持政策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小型、微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中型企业,中型企业不得将合同分包给大型企业。
16.2响应文件封套上应写明的内容见【磋商须知前附表】。16.1响应文件应密封包装,以保证其响应文件信息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不被透露。16.响应文件的密封和标记四、响应文件的递交15.5为便于采购文件保存,响应文件电子文档建议为PDF格式,内容与纸质响应文件正本一致。15.4在磋商过程中,供应商按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或者提交的最后报价,可打印或者用不褪色材料书写,并经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否则,将导致响应文件无效。
18.1供应商应在【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提交响应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拒收逾期送达的响应文件。18.响应文件的递交与接收17.2补充、修改的内容与响应文件不一致时,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17.1供应商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可以对所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该通知应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或者由供应商代表签字。17.响应文件的补充、修改或者撤回16.3响应文件如果未按本章第16.1款规定密封,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拒绝接收。
(5)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4)响应文件密封情况;(3)响应文件送达时间、地址;(2)供应商名称;(1)项目名称、采购代理编号;18.2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响应文件后,应当如实记载响应文件的送达时间和密封情况,签收保存,并向供应商出具包括以下信息的签收回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开启响应文件。
20.磋商小组19.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按照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组织资格审查。19.资格审查五、响应文件的评审与磋商18.3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在按本章第25.3款规定公布供应商的最后报价前,不公开供应商的技术资料、价格和其他信息。(6)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接收人签字。
(4)与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3)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是供应商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2)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担任供应商的董事、监事;(1)参加采购活动前3年内与供应商存在劳动关系;20.2磋商小组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20.1磋商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组成。
22.1磋商小组应当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进行初步审查,包括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除磋商文件规定的在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外,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按无效响应处理,磋商小组应当告知有关供应商。22.响应文件初步审查21.1磋商程序:响应文件初步审查、澄清、磋商、最后报价、综合评审。21.磋商程序20.3磋商小组成员应当按照客观、公正、审慎的原则,根据磋商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5)与供应商有其他可能影响政府采购活动公平、公正进行的关系。
22.2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磋商小组应拒绝其参与磋商,但属于磋商文件规定的在磋商过程中可能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除外。(5)法律、法规和磋商文件规定的其他响应无效情形。(4)不满足谈判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3)磋商报价(首次报价、最后报价)超过磋商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的;(2)响应有效期不足的;(1)未按照谈判文件规定要求签署、盖章的;
24.1初步审查结束后,磋商小组所有成员集中与单一供应商分别进行磋商,并给予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平等的磋商机会。供应商应派其代表参加磋商。24.磋商23.2最后报价如有算术错误的,磋商小组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对报价进行修正,修正的价格经供应商书面确认,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单位章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接受修正价格的,按响应文件无效处理。23.1磋商小组在对响应文件(包括首次提交的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对磋商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时,可以要求供应商对响应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该要求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供应商代表签字,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磋商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内容。23.澄清22.3磋商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见【磋商须知前附表】。
25.1供应商在提交最后报价之前,可以根据磋商情况退出磋商,并书面通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该通知由供应商代表签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本章第11.4款规定退还退出磋商的供应商的保证金。25.退出磋商24.5磋商结束后,供应商按磋商小组要求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不满足磋商文件实质性要求(包括实质性变动的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的,按无效响应处理。24.4供应商应当按照磋商文件的变动情况和磋商小组的要求重新提交响应文件,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应当对磋商小组书面通知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明确响应,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24.3对磋商文件作出的实质性变动是磋商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磋商小组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同时通知所有参加磋商的供应商。24.2在磋商过程中,磋商小组可以根据磋商文件规定和磋商情况实质性变动技术、服务要求以及合同草案条款,但不得变动磋商文件中的其他内容。实质性变动的内容,须经采购人代表确认。
26.4最后报价是供应商响应文件的有效组成部分,由供应商代表签字或者加盖供应商单位公章。26.3磋商文件不能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需经磋商由供应商提供最终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推荐3家以上供应商的设计方案或者解决方案,并要求其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6.2磋商文件能够详细列明采购需求的技术、服务要求的,磋商结束后,磋商小组应当要求所有供应商在规定时间内提交最后报价。26.1响应文件(包括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按无效处理的,磋商小组不得要求其提交最后报价,也不得接受其提交的最后报价。26.最后报价25.2供应商参与磋商,但未提交最后报价又未按前款规定退出磋商的,保证金不予退还。
(2)磋商文件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但磋商小组对供应商提交的首次响应文件的有效性、完整性和响应程度进行审查后,认为磋商文件不需发生实质性变动的。(1)磋商文件未明确可能实质性变动的;26.6下列情形,磋商小组可以直接要求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的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2)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1)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以及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26.5符合下列情形的项目,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可以为2家。
28.1磋商小组应当按照综合评分由高到低的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成交候选供应商可以为2家。28.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27.2评审办法及标准见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审方法及标准”。27.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27.综合评审26.7磋商小组应召集所有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逐一公布供应商的最后报价,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记录,并由供应商代表签字确认后随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31.公平竞争30.1磋商小组成员以及与评审工作有关的人员不得泄露评审情况以及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30.保密29.2采购人应当在收到评审报告后5个工作日内,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供应商中,按照排序由高到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磋商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29.1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在评审结束后2个工作日内将评审报告送采购人确认。29.确定成交供应商
32.3成交通知书是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32.2成交供应商确定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以书面形式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具有同等法律效力。32.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采购人确定成交供应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在【磋商须知前附表】指定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成交供应商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随成交结果同时公告,成交结果公告期限为1个工作日。32.成交信息的公布与成交通知书六、成交结果信息公布与授予合同31.1在磋商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不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的,磋商小组应当认定其响应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
34.2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本章第34.1款规定提交履约担保的,视为放弃成交资格,其保证金不予退还。34.1磋商文件要求成交供应商向采购人提交履约担保的,成交供应商应按照【磋商须知前附表】的规定提交。联合体成交的,履约担保由联合体各方或者联合体中牵头人的名义提交。34.履约担保33.2供应商若认为磋商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可以按法律、规章及《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质疑答复和投诉处理操作规程>的通知》(湘财购〔2019〕20号)文件规定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质疑。33.1供应商对政府采购活动事项有疑问的,可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出询问。33.询问及质疑
36.1供应商不得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其他供应商恶意串通;不得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或者磋商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不得提供虚假材料谋取成交;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影响采购工作。36.禁止行为35.3成交供应商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成交供应商不得向他人转让成交项目,也不得将成交项目分包后分别向他人转让。35.2成交供应商应当在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35.1磋商文件、成交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及其补充的响应文件等均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依据。35.签订合同
七、政府采购政策(4)违反法律、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3)拒绝履行合同义务的;(2)未按照磋商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人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1)成交后无正当理由不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36.2成交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1至3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并予以通报:
39.1对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未标注符号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按“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给予价格折扣;39.优先采购38.1纳入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发布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品目清单(品目清单中标注符号产品),实施政府强制采购的,供应商提供的产品不符合强制采购规定,其响应无效。38.强制采购37.1本章第1.2款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预留采购份额”的,预留份额的实施措施及相关要求见【磋商须知前附表】。37.预留采购份额
40.2本章第37.1款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预留采购份额”,且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小型、微型企业,或者接受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型、微型企业分包的,其价格评审优惠按上款规定执行。(2)磋商文件接受大中型企业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或者允许大中型企业向一家或者多家小型、微型企业分包的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对于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合同份额占到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该联合体或大中型企业最后报价按“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组成联合体或者接受分包的小微企业与联合体内其他企业、分包企业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享受价格扣除优惠政策。(1)符合磋商文件规定的供应商(小型、微型企业),最后报价按“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给予价格折扣,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40.1本章第1.2款规定采购项目或者采购包属于“非预留采购份额”的,价格评审优惠如下:40.价格评审优惠39.2对纳入湖南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发布的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实施政府优先采购的,评审时按“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审方法及标准”规定给予价格折扣。
41.4供应商提供的产品取得两个及以上优先采购产品认证的,评审时只有其中一项产品能够享受优先采购优惠(供应商自行选择,并在响应文件中并填报相关信息及数据)。41.4在货物采购项目中,供应商提供的货物既有中小企业制造货物,也有大型企业制造货物的,不享受中小企业扶持政策。41.3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联合体各方均为中小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中小企业。其中,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微企业的,联合体视同小微企业。41.2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视同小型、微型企业,享受预留采购份额、价格扣除等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监狱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及个体工商户属于小型、微型企业的,不重复享受扶持政策。41.1中型企业、小型企业和微型企业类型按照《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和《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认定。41.政府采购政策其他规定
(3)中小企业:按《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办法>的通知》(财库[2020]46号)文件规定,提供《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磋商文件要求或接受联合体形式,或者要求或允许分包的,还应当提供联合协议或者分包意向协议。《中小企业声明函》(格式)中采购标的对应的中小企业划分标准所属行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2)两型产品:提供《湖南省两型产品政府采购目录》(最新一期)文件首页和产品所在页(截图)。(1)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42.1符合本章第37条、第38条、第39条、第40条规定的,供应商应在响应文件中提供相关证明资料。42.供应商应提供的政府采购政策证明资料41.5“价格评审优惠”可以与同时属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及“两型产品”中的一项“优先采购”累加计算。
44.1供应商有融资、担保需求的,可登陆中国湖南政府采购网查询相关银行、担保机构业务。44.融资、担保43.1进口产品是指符合《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财库〔2007〕119号)和《关于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库〔2008〕248号)文件规定的产品。除【磋商须知前附表】另有规定外,采购项目拒绝进口产品参加磋商。本款规定同意购买进口产品的,不限制满足磋商文件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磋商竞争。43.进口产品(5)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按《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文件规定提供《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格式)。(4)监狱企业:按《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文件规定提供证明文件(复印件)。
第三章资格审查及评审方法及标准46.1磋商文件的其他规定见【磋商须知前附表】。46.其他规定45.1采购代理服务费由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应按【磋商须知前附表】规定向采购代理机构交纳代理服务费,并在磋商文件中提供代理服务费承诺书。45.代理服务费八、其他规定
2.2信用记录。资格审查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将对供应商信用记录进行甄别。2.1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依法按照本章“资格审查表”所列审查项目及审查标准,对供应商进行资格审查,以确定供应商是否具备参加磋商资格。2.供应商资格审查(未进行资格预审的)1.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负责资格审查。1.资格审查主体第一节资格审查
3.1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告知其未通过的原因。3.资格审查结果(4)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留存具体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截图、打印、签字,作为查询记录和证据,与其他采购文件一并保存。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查询结果为准。(3)供应商为联合体形式的,联合体成员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视同联合体存在不良信用记录。(2)不良信用记录是指:供应商在“信用中国”网站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和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或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供应商有上述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无效,其中,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按处罚结果执行。(1)信用信息查询的查询渠道: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
6.符合性评审5.2综合评分法,是指响应文件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供应商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审方法。5.1经磋商确定最终采购需求和供应商提交最后报价后,由磋商小组采用综合评分法对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的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进行综合评分。5.评审方法第二节评审方法及标准3.2资格审查结束后,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将资格审查结果告知磋商小组。
8.1报价评价:价格分应当采用低价优先法计算,即满足磋商文件要求且最后报价最低的报价为磋商基准价,其价格分为满分(报价权重分)。其他供应商的价格分统一按照下列公式计算:8.磋商报价评价7.1评审标准:评审因素和标准:本章附表3“评审方法及标准表”。7.比较与评价6.2在磋商过程中发现供应商有不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恶意串通,妨碍其他供应商的竞争行为,损害采购人或者其他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的,磋商小组应当认定其响应无效,并书面报告本级财政部门。6.1响应文件审查。审查标准:本章附表2“符合性审查表”。响应文件的实质性变动内容,根据第二章第23.5款规定,在磋商结束后,对供应商重新提交的响应文件进行审查。
9.技术、商务评价8.3磋商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最后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磋商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磋商小组应当将其作为响应无效处理。(2)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价格评审优惠)的,按第二章第二节第38条的相关规定进行价格调整。(1)如果有算术错误,最后报价将按第二章第二节第22.2款规定进行算术修正。8.2因算术修正及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价格评审优惠)进行价格调整的,以调整后的价格计算磋商基准价和磋商最后报价。磋商报价得分=(磋商基准价/最后磋商报价)×报价权重分
10.2评分分值计算保留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四舍五入”。评价总得分=A磋商报价得分+A技术项得分+A商务项得分+A优先采购加分10.1评价总得分为磋商报价、技术、商务等评分项得分(含优先采购政策加分)之和。10.评价总得分9.2需落实政府采购政策(优先采购)的,按第二章第二节第37条以及本章附表3“评审方法及标准表”的相关规定进行技术、价格、商务项得分(加分)计算。9.1技术、商务等评分项响应评分。按本章附表3“评审方法及标准表”规定的评审因素和标准,对技术、商务等评分项计算得分。
13.停止评审12.1评审报告应当由磋商小组全体人员签字认可。磋商小组成员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采购程序继续进行。对评审报告有异议的磋商小组成员,应当在报告上签署不同意见并说明理由,由磋商小组书面记录相关情况。磋商小组成员拒绝在报告上签字又不书面说明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审报告。12.编写评标报告11.1磋商小组应当根据综合评分情况,按照评审得分由高到低顺序推荐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并编写评审报告。符合第二章第二节第26.5款情形的,可以推荐2家成交候选供应商。评审得分相同的,按照最后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推荐。评审得分且最后报价相同的,按照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推荐。11.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10.3评审时,磋商小组成员应当独立对满足磋商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供应商的响应文件进行评价、评分,然后汇总每个供应商每项评分因素的得分。每个供应商的最终得分为所有磋商小组成员评分的算术平均值。
(3)除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以及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外,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或者提交最后报价的供应商少于3家的;(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14.1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终止竞争性磋商采购活动,在财政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14.磋商终止13.1磋商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磋商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说明情况。
资格审查表附表1资格审查表15.1除资格性检查认定错误、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分评分不一致、经磋商小组一致认定评分畸高、畸低的情形外,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不得以任何理由组织重新评审。15.重新评审(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评审方法及标准表附表3评审方法及标准表符合性审查表附表2符合性审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