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0个日历天内交货并完成安装调试、验收合格,甲方另有通知进场时间除外。
免费运送至采购人指定地点并安装合格,并由中标人承担验收合格前的一切风险、责任和费用。
1、中标人提供的货物应是原装正品,符合国家质量检测标准,具有出厂合格证或国家鉴定合格证。
2、中标人对所提供的货物免费保修三年(工作服、毛巾等易耗品除外),保修期内乙方负责提供免费维护保养及维修,所有主要部件或零部件的更换及维护等均要求进行上门免费服务。
3、中标人未在投标报价表中单列其费用的,视为在保修期内免费提供。
4、保修期从项目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后开始计算。保修期内设备维护、维修等要求免费上门服务,并完成每年1次的厨房烟道和风道的清洗。
5、保修期内出现任何质量问题(人为破坏或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除外),由中标人负责全免费(免全部工时费、设备材料费、管理费、财务费、运费等)更换或维修。
6、如货物在保修期内发生质量故障并且不能在三天内修复,则从该故障修复之日作为起点重新计算保修期;如在保修期内经维修两次仍不能按约定使用或经维修后同一故障在六个月内重复发生,采购人有权选择退回有问题的货物并要求中标人退还货款或者免费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货物。
7、在保修期内,中标人必须及时免费维修、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果中标人收到采购人通知后,未在响应时间内赶到现场并按约定时间弥补缺陷,采购人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修复,由此产生的风险、费用和责任由中标人承担,采购人有权从质保金内扣除维修费用、管理费用(维修费用的10%)作为违约金,若质保金不足的,采购人有权要求中标人另行支付不足部分。
8、保修期满后,无论采购人是否另行选择维保供应商,中标人应及时优惠提供所需的备品备件。在货物使用年限内,相关零配件可持续性供货。
9、厂家正常质保要求高于本文件要求的按厂家要求执行。
10、保修期满后并不视为免除中标人在产品的正常使用寿命内的质量保证责任。
1、中标人应在合同规定的日期内完成工作,及时申请验收。逾期验收的并不默认质量合格,具体应以采购人出具的书面验收合格报告为准。
2、本项目采用简易程序验收。
3、项目验收国家有强制性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验收费用由中标人承担,验收报告作为申请付款的凭证之一。
4、货物安装调试后进行项目整体验收,如项目验收不合格,由中标人返工直至合格,有关返工、再行验收,以及给采购人造成的损失等费用由中标人承担。连续两次项目验收不合格的,采购人可终止合同,另行按规定选择其他供应商采购,且中标人应向采购人按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中标人承担。
5、在项目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前产生的货物毁损、灭失的责任及在此过程中(包括运输、装卸、安装调试等阶段)产生的对采购人或第三方的财产损失/人身伤害责任均由中标人承担。在项目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办理移交手续后货物毁损、灭失风险转移给采购人或使用单位承担。但因货物本身质量问题或安装不当/保修期内维护不及时/修理失误等中标人原因导致的损失除外。
6、项目完成后,成交人应将项目有关的全部资料,包括产品资料、技术文档等,移交采购人。
甲、乙双方在采购和履行合同过程中所获悉的对方属于保密的内容,甲乙双方均有保密义务。
7.1质量瑕疵的补救措施和索赔
(1)如果乙方提供的产品不符合质量标准或存在产品质量缺陷,而甲方在合同条款第9条或合同的其他条款规定的检验、安装、调试、验收和质量保证期内,根据法定质量检测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乙方提出了索赔,乙方应按照甲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几种方式结合起来解决索赔事宜:
①乙方同意退货并将货款退还给甲方,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②根据货物的质量状况以及甲方所遭受的损失,经过甲乙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③乙方应在接到甲方通知后七日内负责采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其费用由乙方负担。同时,乙方应在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基础上相应延长修补和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2)如果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乙方未做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乙方接受。如果乙方未能在甲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日内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按照上述规定的任何一种方法采取补救措施,甲方有权从应付货款中扣除索赔金额或者没收质量保证金,如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进一步要求乙方赔偿。
7.2 迟延交货的违约责任
(1)乙方应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乙方遇到可能妨碍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形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迟延的事实、可能迟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甲方。甲方在收到乙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价,并确定是否同意迟延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
(2)除本合同第19条规定情况外,如果乙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甲方有权从货款中扣除误期赔偿费而不影响合同项下的其他补救方法,赔偿费按每周(一周按七日计算,不足七日按一周计算)赔偿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零点五(0.5%)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5%)。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甲方可以终止合同。
(3)如果乙方迟延交货,甲方有权终止全部或部分合同,并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乙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但是,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合同的变更
1 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可就合同履行的时间、地点和方式等协商进行变更。协商一致后,双方应签订书面的补充协议。
2 在不改变合同其他条款的前提下,甲方有权在合同价款百分之十的范围内追加与合同标的相同的货物或服务,并就此与乙方签订补充合同,乙方不得拒绝。
3 除双方签署书面协议,并成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更。
2.合同中止与终止
2.1合同的中止
(1)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因采购计划调整,甲方可以要求中止履行,待计划确定后继续履行;
(2)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供应商就采购过程或结果提起投诉的,甲方认为有必要或财政部门责令中止的,应当中止合同的履行。
2.2合同的终止
(1)合同因有效期限届满而终止;
(2)乙方未能依照本合同约定条件履行合同,已构成根本性违约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并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3)如果乙方丧失履约能力或被宣告破产,甲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乙方补偿。
(4)如果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有不正当竞争行为,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由有关部门追究其法律责任。
(5)如果合同的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的履行,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予以相应补偿。
3.合同转让和分包
3.1 乙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将合同转包。
3.2 乙方未在响应文件中说明,且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的主体、关键性工作分包给他人。
3.3 根据政府采购支持中小企业发展政策规定,经甲方同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大型企业可依法向中小企业分包。
4.不可抗力
4.1 不可抗力是指合同双方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自然灾害和社会事件。
4.2 任何一方对由于不可抗力造成的部分或全部不能履行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但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
4.3 遇有不可抗力的一方,应在三日内将事件的情况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在事件发生后十日内,向另一方提交合同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理由的报告。
5、其他事项
5.1甲乙双方还应在平台线下签订纸质合同文本,如内容存在不一致的,以纸质合同文本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