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目编号:HYGC-2022-0020(招标文件编号:HYGC-2022-0020)
二、项目名称:华北科技学院图书馆2022年中文数据库采购
三、中标(成交)信息
供应商名称:北京超星智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C座11层C1212
中标(成交)金额:0.0000000(万元)
供应商名称:北京畅想之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星火路11号2幢3层303室
中标(成交)金额:0.0000000(万元)
供应商名称: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西小口路66号东升科技园北领地A区第2号楼
中标(成交)金额:0.0000000(万元)
供应商名称: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15号
中标(成交)金额:0.0000000(万元)
供应商名称:北京容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昌平区科星西路106号院4号楼14层1410
中标(成交)金额:0.0000000(万元)
供应商名称:北京盈科千信科技有限公司
供应商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48号1幢四层C4008
中标(成交)金额:0.0000000(万元)
四、主要标的信息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货物型号 | 货物数量 | 货物单价(元) |
1 | 北京超星智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货物型号 | 货物数量 | 货物单价(元) |
2 | 北京畅想之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货物型号 | 货物数量 | 货物单价(元) |
3 | 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货物型号 | 货物数量 | 货物单价(元) |
4 | 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货物型号 | 货物数量 | 货物单价(元) |
5 | 北京容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序号 | 供应商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货物型号 | 货物数量 | 货物单价(元) |
6 | 北京盈科千信科技有限公司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五、评审专家(单一来源采购人员)名单:
季淑娟、尚越建、李雪原
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及金额:
本项目代理费收费标准:详见单一来源采购文件
本项目代理费总金额:2.0685000 万元(人民币)
七、公告期限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个工作日。
八、其它补充事宜
成交信息:
第一包:超星数字图书馆数据库
成交供应商:北京超星智慧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小写)¥150000.00元
(大写)壹拾伍万元整
第二包:畅想之星电子图书及随书光盘数据库
成交供应商:北京畅想之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成交折扣率(%):18%
成交金额:(小写)¥18000.00元
(大写)壹万捌仟元整
第三包:中国知网
成交供应商:同方知网(北京)技术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小写)¥529000.00元
(大写)伍拾贰万玖仟元整
第四包:万方数据知识服务云平台
成交供应商:北京万方数据股份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小写)¥190000.00元
(大写)壹拾玖万元整
第五包:百度文库(高校版)
成交供应商:北京容智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小写)¥130000.00元
(大写)壹拾叁万元整
第六包:新学术全球论文精选整合服务平台
成交供应商:北京盈科千信科技有限公司
成交金额:(小写)¥180000.00元
(大写)壹拾捌万元整
九、凡对本次公告内容提出询问,请按以下方式联系。
1.采购人信息
名 称:华北科技学院
地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大街 467 号
联系方式:010-61591441
2.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名 称:北京宏一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 址: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403号楼金海商富中心B座16层1612室
联系方式:万工、姚工、姜工 010-59693189-8006、8002
3.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万工、姚工、姜工
电 话: 010-59693189-8006、8002
条款号 | 内容 |
1.1 | 采购人名称:华北科技学院 采购人地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大街 467 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010-61591441 |
1.2 |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宏一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 403 号楼金海商富中心 B 座 16 层 1612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万工、姚工、姜工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10-59693189-8006、8002 邮箱:bjhy0608@163.com |
1.3 | 资金性质:财政资金 本项目 预算金额 : 本项目 预算为 138 万元( 壹佰叁拾 捌万元整 ),其中 本包 (第一 包:超星数字图书馆数据库)预算金额为 15 万元(壹拾伍万元整) |
2.1 |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2.1 | 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
2.2 | 本项目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监狱、戒毒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支持脱贫采购。 |
2.10 | 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 |
10.1 | 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 |
11.1 | 谈判保证金:小写:2901.00 元(大写:贰仟玖佰零壹元整)。 递交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递交地点: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 403 号楼金海商富中心 B 座 16 层 1612 室。 (1)递交要求: ■采用银 行汇款、电 汇支付的谈 判保证金, 必须保证开 标前到达采 购代理机构 指定 账户(需备注项目编号)。 账户名称:北京宏一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仅限谈判保证金使用)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渠路支行 账号:1105 0171 5000 0000 0967 |
电子联行号:105100023032 (2)谈判保证金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未能到达采购代理机构指 定账户的,均视为无谈判保证金,谈判保证金有效期与响应有效期一致。 注意事项: 1)务必备注款项用途:谈判保证金,因款项用途备注不明确或错误导致的错款,不 可作为保证金使用,需要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支付,错款在项目结束后统一退还。 2)务必备注项目名称、编号及包号,可简写,不可不填。 3)未备注项目名称、编号及包号财务部门不予受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谈判保证金有效期与响应有效期一致。 一、保证金退还流程: 1、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账号信息; 2、供应商自行打印保证金电子收据来我公司登记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二、办理时间: 1、成交单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携带采购合同及相关资料办理保证金退还 手续; 未成交单位:成交公告发布后,携带相关资料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 |
12.1 | 响应有效期:90 天 |
13.1 | 响应文件数量:正本 1 份,副本 3 份,电子版 1 份 (电子文件应提供可编辑 word 文档和 PDF 盖章扫描件,存储载体为 U 盘)。 若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电子文件不符,以纸质正本为准。 |
14.1 | 响应文件一律采用 A4 幅面(图纸、彩页等除外),左侧装订 。装订应牢固紧密 ,不 易松动 散落, 不得采用活 页试装订 ,采购 人或采购代 理机构对因装 订不牢造成 的文 件散失不负责任。 |
15.1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暨谈判时间:见第一章 单一来源采购邀请书 谈判次序:按递交响应文件次序,供应商在收到谈判小组电话或传真等谈判通知后, 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达谈判地点。 响应文件递交及谈判地点:见第一章 单一来源采购邀请书 谈判内容:专家小组针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商务、技术和价格等内容进行谈判。 |
26.1 |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
27.1 | 成交供应商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成交服务费。 |
(1)以成交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2)招标代理机构参照原计价格[2002]1980 号文、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及发 改价格[2011]534 号文有关规定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成交服务费。 (3)成交服务费币种与成交签订合同的币种相同或招标代理机构同意的币种。 (4)成交服务费的交纳方式: 服务费汇款账户: 开户名:北京宏一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区支行 行 号:3011 0000 0881 账 号:1100 6116 6013 0017 70695 1)务必备注款项用途:如“标书款、成交服务费”等,因款项用途备注不明确导致 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错款退还需要扣除相应手续费。 2)务必备注项目名称、编号及包号,可简写,不可不填。 3)未备注项目名称、编号及包号财务部门不予受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1. 工业 和信 息化 部 国家 统计 局 国家 发展 和改 革委 员会 财政 部关 于印 发中 小企 业划 型标 |
准规 定的 通知 工信 部联 企业 〔2011〕 300 号 2011 年 6 月 18 日各 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人 民政 府, |
国务 院各 部委 、各 直属 机构 及有 关单 位: |
为贯 彻落 实《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中 小企 业促 进法 》和 《国 务院 关于 进一 步促 进中 小企 业发 展的 若 |
干意 见 》( 国发〔 2009〕36 号) ,工业 和信 息化 部 、国家 统计 局、发展 改革 委 、财政 部研 究制 定了 |
《中 小企 业划 型标 准规 定》 。经 国务 院同 意, 现印 发给 你们 ,请 遵照 执行 。附 件: 中小 企业 划型 |
标准 规定 |
一、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中小 企业 促进 法》 和《 国务 院关 于进 一步 促进 中小 企业 发展 的若 干 |
意见 》( 国发 〔 2009〕36 号),制 定本 规定 。 |
二、 中小 企业 划分 为中 型、 小型 、微 型三 种类 型, 具体 标准 根据 企业 从业 人员 、营 业收 入、 资 |
产总 额等 指标 ,结 合行 业特 点制 定。 |
三、 本规 定适 用的 行业 包括 :农 、林 、牧 、渔 业, 工业 (包 括采 矿业 ,制 造业 ,电 力、 热力 、 |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业 ), 建筑 业, 批发 业, 零售 业, 交通 运输 业( 不含 铁路 运输 业) ,仓 储业 , |
邮政 业 ,住宿 业 ,餐饮 业 ,信息 传输 业( 包括 电信 、互联 网和 相关 服务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 |
房地 产开 发经 营, 物业 管理 ,租 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其他 未列 明行 业( 包括 科学 研究 和技 术服 务业 , |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居民 服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社会 工作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等)。 |
四、 各行 业划 型标 准为 : |
(一 )农 、林 、牧 、渔 业。 营业 收入 2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 中, 营业 收入 500 |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营业 收入 5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营业 收入 5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
企业 。 |
(二 )工业 。从业 人员 10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4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中 ,从业 |
人员 3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2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 |
入 3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3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三 )建筑 业。营业 收入 80000 万元 以下 或资 产总 额 8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中 , |
营业 收入 6000 万元 及以 上 ,且资 产总 额 5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营业 收入 300 万元 及以 上, |
且资 产总 额 3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营业 收入 300 万元 以下 或资 产总 额 3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 |
型企 业。 |
(四 )批 发业 。从 业人 员 2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4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 中, 从 |
业人 员 2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5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5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 |
入 1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5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五 )零 售业 。从 业人 员 3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2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 中, 从 |
业人 员 5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5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 |
入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六 )交通 运输 业 。从业 人员 10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3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中 , |
从业 人员 3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3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及 以上 ,且 营 |
业收 入 2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2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七 )仓 储业 。从 业人 员 2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3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 中, 从 |
业人 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1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
收入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八 )邮政 业 。从业 人员 10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3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中 ,从 |
业人 员 3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2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
收入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九 )住 宿业 。从 业人 员 3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 中, 从 |
业人 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2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
收入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十 )餐 饮业 。从 业人 员 3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 中, 从 |
业人 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2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
收入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十 一) 信息 传输 业。 从业 人员 20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 |
其中 ,从业 人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营 业收 入 1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从业 人员 10 人及 以上 , |
且营 业收 入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从业 人员 1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 |
业。 |
(十 二)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从 业人 员 3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 |
型企 业。 其中 ,从 业人 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1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
人及 以上 ,且营 业收 入 5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50 万元 以下 的 |
为微 型企 业。 |
(十 三 )房地 产开 发经 营 。营业 收入 200000 万元 以下 或资 产总 额 1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
企业 。其中 ,营业 收入 1000 万元 及以 上,且资 产总 额 5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营业 收入 100 |
万元 及以 上, 且资 产总 额 2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或资 产总 额 2000 |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十 四 )物业 管理 。从业 人员 10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5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中 , |
从业 人员 300 人及 以上 ,且营 业收 入 1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从业 人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营 |
业收 入 5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从业 人员 1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5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十 五 )租赁 和商 务服 务业 。从业 人员 300 人以 下或 资产 总额 12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 |
业。 其中 ,从 业人 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 资产 总额 8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及 |
以上 ,且资 产总 额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以 下或 资产 总额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
微型 企业 。 |
(十 六) 其他 未列 明行 业。 从业 人员 300 人以 下的 为中 小微 型企 业。 其中 ,从 业人 员 100 人及 |
以上 的为 中型 企业 ;从 业人 员 10 人及 以上 的为 小型 企业 ;从 业人 员 10 人以 下的 为微 型企 业。 |
五、 企业 类型 的划 分以 统计 部门 的统 计数 据为 依据 。 |
六、 本规 定适 用于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依法 设立 的各 类所 有制 和各 种组 织形 式的 企业 。个 体 |
工商 户和 本规 定以 外的 行业 ,参 照本 规定 进行 划型 。 |
七、 本规 定的 中型 企业 标准 上限 即为 大型 企业 标准 的下 限, 国家 统计 部门 据此 制定 大中 小微 型 |
企业 的统 计分 类。 国务 院有 关部 门据 此进 行相 关数 据分 析, 不得 制定 与本 规定 不一 致的 企业 划型 标 |
准。 |
八、 本规 定由 工业 和信 息化 部、 国家 统计 局会 同有 关部 门根 据《 国民 经济 行业 分类 》修 订情 况 |
和企 业发 展变 化情 况适 时修 订。 |
九、 本规 定由 工业 和信 息化 部、 国家 统计 局会 同有 关部 门负 责解 释。 |
十 、本规 定自 发布 之日 起执 行,原国 家经 贸委 、原国 家计 委、财政 部和 国家 统计 局 2003 年颁 布 |
的《 中小 企业 标准 暂行 规定 》国 经贸 中小 企 [2003]143 号同 时废 止。 |
2.工业 和信 息化 部 国家 发展 和改 革委 员会 财政 部 国家 税务 总局 关于 印发《 软件 企业 认定 管理 |
办法 》的通 知 工信 部联 软〔2013〕64 号 2013 年 2 月 6 日各 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及 计划 单列 市工 业 |
和信 息化 主管 部门 、发 展改 革委 、财 政厅 (局 )、 国家 税务 局、 地方 税务 局, 新疆 生产 建设 兵团 工 |
业和 信息 化委 员会 、财 务局 :为 贯彻 落实 《国 务院 关于 印发 进一 步鼓 励软 件产 业和 集成 电路 产业 发 |
展若 干政 策的 通知 》( 国发 [2011]4 号) ,加 强软 件企 业认 定工 作, 促进 我国 软件 产业 发展 ,特 制 |
定《 软件 企业 认定 管理 办法 》, 现印 发给 你们 ,请 贯彻 执行 。 |
特此 通知 |
条款号 | 内容 |
1.1 | 采购人名称:华北科技学院 采购人地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大街 467 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010-61591441 |
1.2 |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宏一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 403 号楼金海商富中心 B 座 16 层 1612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万工、姚工、姜工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10-59693189-8006、8002 邮箱:bjhy0608@163.com |
1.3 | 资金性质:财政资金 本项目 预算金额 : 本项目 预算为 138 万元( 壹佰叁拾 捌万元整 ),其中 本包 (第二 包:畅想之星电子图书及随书光盘数据库)预算金额为 20 万元(贰拾万元整) |
2.1 |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2.1 | 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
2.2 | 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监狱、戒毒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支持脱贫采购。 |
2.10 | 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 |
10.1 | 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 |
11.1 | 谈判保证金:小写:3022.00 元(大写:叁仟零贰拾贰元整)。 递交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递交地点: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 403 号楼金海商富中心 B 座 16 层 1612 室。 (1)递交要求: ■采用银 行汇款、电 汇支付的谈 判保证金, 必须保证开 标前到达采 购代理机构 指定 账户(需备注项目编号)。 账户名称:北京宏一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仅限谈判保证金使用)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渠路支行 账号:1105 0171 5000 0000 0967 |
电子联行号:105100023032 (2)谈判保证金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未能到达采购代理机构指 定账户的,均视为无谈判保证金,谈判保证金有效期与响应有效期一致。 注意事项: 1)务必备注款项用途:谈判保证金,因款项用途备注不明确或错误导致的错款,不 可作为保证金使用,需要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支付,错款在项目结束后统一退还。 2)务必备注项目名称、编号及包号,可简写,不可不填。 3)未备注项目名称、编号及包号财务部门不予受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谈判保证金有效期与响应有效期一致。 一、保证金退还流程: 1、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账号信息; 2、供应商自行打印保证金电子收据来我公司登记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二、办理时间: 1、成交单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携带采购合同及相关资料办理保证金退还 手续; 未成交单位:成交公告发布后,携带相关资料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 |
12.1 | 响应有效期:90 天 |
13.1 | 响应文件数量:正本 1 份,副本 3 份,电子版 1 份 (电子文件应提供可编辑 word 文档和 PDF 盖章扫描件,存储载体为 U 盘)。 若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电子文件不符,以纸质正本为准。 |
14.1 | 响应文件一律采用 A4 幅面(图纸、彩页等除外),左侧装订 。装订应牢固紧密 ,不 易松动 散落, 不得采用活 页试装订 ,采购 人或采购代 理机构对因装 订不牢造成 的文 件散失不负责任。 |
15.1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暨谈判时间:见第一章 单一来源采购邀请书 谈判次序:按递交响应文件次序,供应商在收到谈判小组电话或传真等谈判通知后, 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达谈判地点。 响应文件递交及谈判地点:见第一章 单一来源采购邀请书 谈判内容:专家小组针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商务、技术和价格等内容进行谈判。 |
26.1 |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
27.1 | 成交供应商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成交服务费。 |
(1)以成交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2)招标代理机构参照原计价格[2002]1980 号文、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及发 改价格[2011]534 号文有关规定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成交服务费。 (3)成交服务费币种与成交签订合同的币种相同或招标代理机构同意的币种。 (4)成交服务费的交纳方式: 服务费汇款账户: 开户名:北京宏一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区支行 行 号:3011 0000 0881 账 号:1100 6116 6013 0017 70695 1)务必备注款项用途:如“标书款、成交服务费”等,因款项用途备注不明确导致 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错款退还需要扣除相应手续费。 2)务必备注项目名称、编号及包号,可简写,不可不填。 3)未备注项目名称、编号及包号财务部门不予受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1. 工业 和信 息化 部 国家 统计 局 国家 发展 和改 革委 员会 财政 部关 于印 发中 小企 业划 型标 |
准规 定的 通知 工信 部联 企业 〔2011〕 300 号 2011 年 6 月 18 日各 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人 民政 府, |
国务 院各 部委 、各 直属 机构 及有 关单 位: |
为贯 彻落 实《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中 小企 业促 进法 》和 《国 务院 关于 进一 步促 进中 小企 业发 展的 若 |
干意 见 》( 国发〔 2009〕36 号) ,工业 和信 息化 部 、国家 统计 局、发展 改革 委 、财政 部研 究制 定了 |
《中 小企 业划 型标 准规 定》 。经 国务 院同 意, 现印 发给 你们 ,请 遵照 执行 。附 件: 中小 企业 划型 |
标准 规定 |
一、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中小 企业 促进 法》 和《 国务 院关 于进 一步 促进 中小 企业 发展 的若 干 |
意见 》( 国发 〔 2009〕36 号),制 定本 规定 。 |
二、 中小 企业 划分 为中 型、 小型 、微 型三 种类 型, 具体 标准 根据 企业 从业 人员 、营 业收 入、 资 |
产总 额等 指标 ,结 合行 业特 点制 定。 |
三、 本规 定适 用的 行业 包括 :农 、林 、牧 、渔 业, 工业 (包 括采 矿业 ,制 造业 ,电 力、 热力 、 |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业 ), 建筑 业, 批发 业, 零售 业, 交通 运输 业( 不含 铁路 运输 业) ,仓 储业 , |
邮政 业 ,住宿 业 ,餐饮 业 ,信息 传输 业( 包括 电信 、互联 网和 相关 服务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 |
房地 产开 发经 营, 物业 管理 ,租 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其他 未列 明行 业( 包括 科学 研究 和技 术服 务业 , |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居民 服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社会 工作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等)。 |
四、 各行 业划 型标 准为 : |
(一 )农 、林 、牧 、渔 业。 营业 收入 2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 中, 营业 收入 500 |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营业 收入 5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营业 收入 5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
企业 。 |
(二 )工业 。从业 人员 10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4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中 ,从业 |
人员 3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2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 |
入 3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3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三 )建筑 业。营业 收入 80000 万元 以下 或资 产总 额 8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中 , |
营业 收入 6000 万元 及以 上 ,且资 产总 额 5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营业 收入 300 万元 及以 上, |
且资 产总 额 3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营业 收入 300 万元 以下 或资 产总 额 3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 |
型企 业。 |
(四 )批 发业 。从 业人 员 2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4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 中, 从 |
业人 员 2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5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5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 |
入 1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5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五 )零 售业 。从 业人 员 3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2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 中, 从 |
业人 员 5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5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 |
入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六 )交通 运输 业 。从业 人员 10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3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中 , |
从业 人员 3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3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及 以上 ,且 营 |
业收 入 2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2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七 )仓 储业 。从 业人 员 2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3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 中, 从 |
业人 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1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
收入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八 )邮政 业 。从业 人员 10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3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中 ,从 |
业人 员 3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2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
收入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九 )住 宿业 。从 业人 员 3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 中, 从 |
业人 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2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
收入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十 )餐 饮业 。从 业人 员 3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 中, 从 |
业人 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2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
收入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十 一) 信息 传输 业。 从业 人员 20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 |
其中 ,从业 人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营 业收 入 1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从业 人员 10 人及 以上 , |
且营 业收 入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从业 人员 1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 |
业。 |
(十 二)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从 业人 员 3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 |
型企 业。 其中 ,从 业人 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1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
人及 以上 ,且营 业收 入 5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50 万元 以下 的 |
为微 型企 业。 |
(十 三 )房地 产开 发经 营 。营业 收入 200000 万元 以下 或资 产总 额 1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
企业 。其中 ,营业 收入 1000 万元 及以 上,且资 产总 额 5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营业 收入 100 |
万元 及以 上, 且资 产总 额 2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或资 产总 额 2000 |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十 四 )物业 管理 。从业 人员 10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5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中 , |
从业 人员 300 人及 以上 ,且营 业收 入 1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从业 人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营 |
业收 入 5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从业 人员 1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5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十 五 )租赁 和商 务服 务业 。从业 人员 300 人以 下或 资产 总额 12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 |
业。 其中 ,从 业人 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 资产 总额 8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及 |
以上 ,且资 产总 额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以 下或 资产 总额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
微型 企业 。 |
(十 六) 其他 未列 明行 业。 从业 人员 300 人以 下的 为中 小微 型企 业。 其中 ,从 业人 员 100 人及 |
以上 的为 中型 企业 ;从 业人 员 10 人及 以上 的为 小型 企业 ;从 业人 员 10 人以 下的 为微 型企 业。 |
五、 企业 类型 的划 分以 统计 部门 的统 计数 据为 依据 。 |
六、 本规 定适 用于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依法 设立 的各 类所 有制 和各 种组 织形 式的 企业 。个 体 |
工商 户和 本规 定以 外的 行业 ,参 照本 规定 进行 划型 。 |
七、 本规 定的 中型 企业 标准 上限 即为 大型 企业 标准 的下 限, 国家 统计 部门 据此 制定 大中 小微 型 |
企业 的统 计分 类。 国务 院有 关部 门据 此进 行相 关数 据分 析, 不得 制定 与本 规定 不一 致的 企业 划型 标 |
准。 |
八、 本规 定由 工业 和信 息化 部、 国家 统计 局会 同有 关部 门根 据《 国民 经济 行业 分类 》修 订情 况 |
和企 业发 展变 化情 况适 时修 订。 |
九、 本规 定由 工业 和信 息化 部、 国家 统计 局会 同有 关部 门负 责解 释。 |
十 、本规 定自 发布 之日 起执 行,原国 家经 贸委 、原国 家计 委、财政 部和 国家 统计 局 2003 年颁 布 |
的《 中小 企业 标准 暂行 规定 》国 经贸 中小 企 [2003]143 号同 时废 止。 |
2.工业 和信 息化 部 国家 发展 和改 革委 员会 财政 部 国家 税务 总局 关于 印发《 软件 企业 认定 管理 |
办法 》的通 知 工信 部联 软〔2013〕64 号 2013 年 2 月 6 日各 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及 计划 单列 市工 业 |
和信 息化 主管 部门 、发 展改 革委 、财 政厅 (局 )、 国家 税务 局、 地方 税务 局, 新疆 生产 建设 兵团 工 |
业和 信息 化委 员会 、财 务局 :为 贯彻 落实 《国 务院 关于 印发 进一 步鼓 励软 件产 业和 集成 电路 产业 发 |
展若 干政 策的 通知 》( 国发 [2011]4 号) ,加 强软 件企 业认 定工 作, 促进 我国 软件 产业 发展 ,特 制 |
定《 软件 企业 认定 管理 办法 》, 现印 发给 你们 ,请 贯彻 执行 。 |
特此 通知 |
条款号 | 内容 |
1.1 | 采购人名称:华北科技学院 采购人地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大街 467 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010-61591441 |
1.2 |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宏一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 403 号楼金海商富中心 B 座 16 层 1612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万工、姚工、姜工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10-59693189-8006、8002 邮箱:bjhy0608@163.com |
1.3 | 资金性质:财政资金 本项目 预算金额 : 本项目 预算为 138 万元( 壹佰叁拾 捌万元整 ),其中 本包 (第 三 包:中国知网)预算金额为 53 万元(伍拾叁万元整) |
2.1 |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2.1 | 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
2.2 | 本项目 非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或 小型、微型 企业、监狱 、戒毒企业 、残疾人福 利性单 位或支持脱贫采购。 |
2.10 | 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 |
10.1 | 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 |
11.1 | 谈判保证金:小写:10003.00 元(大写:壹万零叁元整)。 递交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递交地点: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 403 号楼金海商富中心 B 座 16 层 1612 室。 (1)递交要求: ■采用银 行汇款、电 汇支付的谈 判保证金, 必须保证开 标前到达采 购代理机构 指定 账户(需备注项目编号)。 账户名称:北京宏一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仅限谈判保证金使用) |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渠路支行 账号:1105 0171 5000 0000 0967 电子联行号:105100023032 (2)谈判保证金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未能到达采购代理机构指 定账户的,均视为无谈判保证金,谈判保证金有效期与响应有效期一致。 注意事项: 1)务必备注款项用途:谈判保证金,因款项用途备注不明确或错误导致的错款,不 可作为保证金使用,需要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支付,错款在项目结束后统一退还。 2)务必备注项目名称、编号及包号,可简写,不可不填。 3)未备注项目名称、编号及包号财务部门不予受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谈判保证金有效期与响应有效期一致。 一、保证金退还流程: 1、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账号信息; 2、供应商自行打印保证金电子收据来我公司登记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二、办理时间: 1、成交单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携带采购合同及相关资料办理保证金退还 手续; 未成交单位:成交公告发布后,携带相关资料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 |
12.1 | 响应有效期:90 天 |
13.1 | 响应文件数量:正本 1 份,副本 3 份,电子版 1 份 (电子文件应提供可编辑 word 文档和 PDF 盖章扫描件,存储载体为 U 盘)。 若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电子文件不符,以纸质正本为准。 |
14.1 | 响应文件一律采用 A4 幅面(图纸、彩页等除外),左侧装订。装订应牢固紧密,不 易松动散落, 不得采用活 页试装订 ,采购 人或采购代 理机构对因装 订不牢造成 的文 件散失不负责任。 |
15.1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暨谈判时间:见第一章 单一来源采购邀请书 谈判次序:按递交响应文件次序,供应商在收到谈判小组电话或传真等谈判通知后, 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达谈判地点。 响应文件递交及谈判地点:见第一章 单一来源采购邀请书 |
谈判内容:专家小组针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商务、技术和价格等内容进行谈判。 | |
26.1 |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
27.1 | 成交供应商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成交服务费。 (1)以成交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2)招标代理机构参照原计价格[2002]1980 号文、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及发 改价格[2011]534 号文有关规定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成交服务费。 (3)成交服务费币种与成交签订合同的币种相同或招标代理机构同意的币种。 (4)成交服务费的交纳方式: 服务费汇款账户: 开户名:北京宏一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区支行 行 号:3011 0000 0881 账 号:1100 6116 6013 0017 70695 1)务必备注款项用途:如“标书款、成交服务费”等,因款项用途备注不明确导致 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错款退还需要扣除相应手续费。 2)务必备注项目名称、编号及包号,可简写,不可不填。 3)未备注项目名称、编号及包号财务部门不予受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1. 工业 和信 息化 部 国家 统计 局 国家 发展 和改 革委 员会 财政 部关 于印 发中 小企 业划 型标 |
准规 定的 通知 工信 部联 企业 〔2011〕 300 号 2011 年 6 月 18 日各 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人 民政 府, |
国务 院各 部委 、各 直属 机构 及有 关单 位: |
为贯 彻落 实《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中 小企 业促 进法 》和 《国 务院 关于 进一 步促 进中 小企 业发 展的 若 |
干意 见 》( 国发〔 2009〕36 号) ,工业 和信 息化 部 、国家 统计 局、发展 改革 委 、财政 部研 究制 定了 |
《中 小企 业划 型标 准规 定》 。经 国务 院同 意, 现印 发给 你们 ,请 遵照 执行 。附 件: 中小 企业 划型 |
标准 规定 |
一、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中小 企业 促进 法》 和《 国务 院关 于进 一步 促进 中小 企业 发展 的若 干 |
意见 》( 国发 〔 2009〕36 号),制 定本 规定 。 |
二、 中小 企业 划分 为中 型、 小型 、微 型三 种类 型, 具体 标准 根据 企业 从业 人员 、营 业收 入、 资 |
产总 额等 指标 ,结 合行 业特 点制 定。 |
三、 本规 定适 用的 行业 包括 :农 、林 、牧 、渔 业, 工业 (包 括采 矿业 ,制 造业 ,电 力、 热力 、 |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业 ), 建筑 业, 批发 业, 零售 业, 交通 运输 业( 不含 铁路 运输 业) ,仓 储业 , |
邮政 业 ,住宿 业 ,餐饮 业 ,信息 传输 业( 包括 电信 、互联 网和 相关 服务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 |
房地 产开 发经 营, 物业 管理 ,租 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其他 未列 明行 业( 包括 科学 研究 和技 术服 务业 , |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居民 服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社会 工作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等)。 |
四、 各行 业划 型标 准为 : |
(一 )农 、林 、牧 、渔 业。 营业 收入 2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 中, 营业 收入 500 |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营业 收入 5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营业 收入 5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
企业 。 |
(二 )工业 。从业 人员 10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4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中 ,从业 |
人员 3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2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 |
入 3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3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三 )建筑 业。营业 收入 80000 万元 以下 或资 产总 额 8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中 , |
营业 收入 6000 万元 及以 上 ,且资 产总 额 5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营业 收入 300 万元 及以 上, |
且资 产总 额 3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营业 收入 300 万元 以下 或资 产总 额 3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 |
型企 业。 |
(四 )批 发业 。从 业人 员 2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4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 中, 从 |
业人 员 2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5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5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 |
入 1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5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五 )零 售业 。从 业人 员 3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2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 中, 从 |
业人 员 5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5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 |
入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六 )交通 运输 业 。从业 人员 10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3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中 , |
从业 人员 3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3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及 以上 ,且 营 |
业收 入 2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2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七 )仓 储业 。从 业人 员 2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3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 中, 从 |
业人 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1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
收入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八 )邮政 业 。从业 人员 10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3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中 ,从 |
业人 员 3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2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
收入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九 )住 宿业 。从 业人 员 3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 中, 从 |
业人 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2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
收入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十 )餐 饮业 。从 业人 员 3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 中, 从 |
业人 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2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
收入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十 一) 信息 传输 业。 从业 人员 20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 |
其中 ,从业 人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营 业收 入 1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从业 人员 10 人及 以上 , |
且营 业收 入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从业 人员 1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 |
业。 |
(十 二)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从 业人 员 3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 |
型企 业。 其中 ,从 业人 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1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
人及 以上 ,且营 业收 入 5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50 万元 以下 的 |
为微 型企 业。 |
(十 三 )房地 产开 发经 营 。营业 收入 200000 万元 以下 或资 产总 额 1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
企业 。其中 ,营业 收入 1000 万元 及以 上,且资 产总 额 5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营业 收入 100 |
万元 及以 上, 且资 产总 额 2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或资 产总 额 2000 |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十 四 )物业 管理 。从业 人员 10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5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中 , |
从业 人员 300 人及 以上 ,且营 业收 入 1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从业 人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营 |
业收 入 5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从业 人员 1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5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十 五 )租赁 和商 务服 务业 。从业 人员 300 人以 下或 资产 总额 12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 |
业。 其中 ,从 业人 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 资产 总额 8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及 |
以上 ,且资 产总 额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以 下或 资产 总额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
微型 企业 。 |
(十 六) 其他 未列 明行 业。 从业 人员 300 人以 下的 为中 小微 型企 业。 其中 ,从 业人 员 100 人及 |
以上 的为 中型 企业 ;从 业人 员 10 人及 以上 的为 小型 企业 ;从 业人 员 10 人以 下的 为微 型企 业。 |
五、 企业 类型 的划 分以 统计 部门 的统 计数 据为 依据 。 |
六、 本规 定适 用于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依法 设立 的各 类所 有制 和各 种组 织形 式的 企业 。个 体 |
工商 户和 本规 定以 外的 行业 ,参 照本 规定 进行 划型 。 |
七、 本规 定的 中型 企业 标准 上限 即为 大型 企业 标准 的下 限, 国家 统计 部门 据此 制定 大中 小微 型 |
企业 的统 计分 类。 国务 院有 关部 门据 此进 行相 关数 据分 析, 不得 制定 与本 规定 不一 致的 企业 划型 标 |
准。 |
八、 本规 定由 工业 和信 息化 部、 国家 统计 局会 同有 关部 门根 据《 国民 经济 行业 分类 》修 订情 况 |
和企 业发 展变 化情 况适 时修 订。 |
九、 本规 定由 工业 和信 息化 部、 国家 统计 局会 同有 关部 门负 责解 释。 |
十 、本规 定自 发布 之日 起执 行,原国 家经 贸委 、原国 家计 委、财政 部和 国家 统计 局 2003 年颁 布 |
的《 中小 企业 标准 暂行 规定 》国 经贸 中小 企 [2003]143 号同 时废 止。 |
2.工业 和信 息化 部 国家 发展 和改 革委 员会 财政 部 国家 税务 总局 关于 印发《 软件 企业 认定 管理 |
办法 》的通 知 工信 部联 软〔2013〕64 号 2013 年 2 月 6 日各 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及 计划 单列 市工 业 |
和信 息化 主管 部门 、发 展改 革委 、财 政厅 (局 )、 国家 税务 局、 地方 税务 局, 新疆 生产 建设 兵团 工 |
业和 信息 化委 员会 、财 务局 :为 贯彻 落实 《国 务院 关于 印发 进一 步鼓 励软 件产 业和 集成 电路 产业 发 |
展若 干政 策的 通知 》( 国发 [2011]4 号) ,加 强软 件企 业认 定工 作, 促进 我国 软件 产业 发展 ,特 制 |
定《 软件 企业 认定 管理 办法 》, 现印 发给 你们 ,请 贯彻 执行 。 |
特此 通知 |
条款号 | 内容 |
1.1 | 采购人名称:华北科技学院 采购人地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大街 467 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010-61591441 |
1.2 |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宏一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 403 号楼金海商富中心 B 座 16 层 1612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万工、姚工、姜工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10-59693189-8006、8002 邮箱:bjhy0608@163.com |
1.3 | 资金性质:财政资金 本项目 预算金额 : 本项目 预算为 138 万元( 壹佰叁拾 捌万元整 ),其中 本包 (第四 包:万方数据知识服务云平台)预算金额为 19 万元(壹拾玖万元整) |
2.1 |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2.1 | 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
2.2 | 本项目 非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或 小型、微型 企业、监狱 、戒毒企业 、残疾人福 利性单 位或支持脱贫采购。 |
2.10 | 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 |
10.1 | 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 |
11.1 | 谈判保证金:小写:3024.00 元(大写:叁仟零贰拾肆元整)。 递交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递交地点: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 403 号楼金海商富中心 B 座 16 层 1612 室。 (1)递交要求: ■采用银 行汇款、电 汇支付的谈 判保证金, 必须保证开 标前到达采 购代理机构 指定 账户(需备注项目编号)。 账户名称:北京宏一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仅限谈判保证金使用)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渠路支行 账号:1105 0171 5000 0000 0967 |
电子联行号:105100023032 (2)谈判保证金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未能到达采购代理机构指 定账户的,均视为无谈判保证金,谈判保证金有效期与响应有效期一致。 注意事项: 1)务必备注款项用途:谈判保证金,因款项用途备注不明确或错误导致的错款,不 可作为保证金使用,需要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支付,错款在项目结束后统一退还。 2)务必备注项目名称、编号及包号,可简写,不可不填。 3)未备注项目名称、编号及包号财务部门不予受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谈判保证金有效期与响应有效期一致。 一、保证金退还流程: 1、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账号信息; 2、供应商自行打印保证金电子收据来我公司登记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二、办理时间: 1、成交单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携带采购合同及相关资料办理保证金退还 手续; 未成交单位:成交公告发布后,携带相关资料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 |
12.1 | 响应有效期:90 天 |
13.1 | 响应文件数量:正本 1 份,副本 3 份,电子版 1 份 (电子文件应提供可编辑 word 文档和 PDF 盖章扫描件,存储载体为 U 盘)。 若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电子文件不符,以纸质正本为准。 |
14.1 | 响应文件一律采用 A4 幅面(图纸、彩页等除外),左侧装订 。装订应牢固紧密 ,不 易松动 散落, 不得采用活 页试装订 ,采购 人或采购代 理机构对因装 订不牢造成 的文 件散失不负责任。 |
15.1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暨谈判时间:见第一章 单一来源采购邀请书 谈判次序:按递交响应文件次序,供应商在收到谈判小组电话或传真等谈判通知后, 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达谈判地点。 响应文件递交及谈判地点:见第一章 单一来源采购邀请书 谈判内容:专家小组针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商务、技术和价格等内容进行谈判。 |
26.1 |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
27.1 | 成交供应商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成交服务费。 |
(1)以成交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2)招标代理机构参照原计价格[2002]1980 号文、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及发 改价格[2011]534 号文有关规定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成交服务费。 (3)成交服务费币种与成交签订合同的币种相同或招标代理机构同意的币种。 (4)成交服务费的交纳方式: 服务费汇款账户: 开户名:北京宏一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区支行 行 号:3011 0000 0881 账 号:1100 6116 6013 0017 70695 1)务必备注款项用途:如“标书款、成交服务费”等,因款项用途备注不明确导致 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错款退还需要扣除相应手续费。 2)务必备注项目名称、编号及包号,可简写,不可不填。 3)未备注项目名称、编号及包号财务部门不予受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1. 工业 和信 息化 部 国家 统计 局 国家 发展 和改 革委 员会 财政 部关 于印 发中 小企 业划 型标 |
准规 定的 通知 工信 部联 企业 〔2011〕 300 号 2011 年 6 月 18 日各 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人 民政 府, |
国务 院各 部委 、各 直属 机构 及有 关单 位: |
为贯 彻落 实《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中 小企 业促 进法 》和 《国 务院 关于 进一 步促 进中 小企 业发 展的 若 |
干意 见 》( 国发〔 2009〕36 号) ,工业 和信 息化 部 、国家 统计 局、发展 改革 委 、财政 部研 究制 定了 |
《中 小企 业划 型标 准规 定》 。经 国务 院同 意, 现印 发给 你们 ,请 遵照 执行 。附 件: 中小 企业 划型 |
标准 规定 |
一、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中小 企业 促进 法》 和《 国务 院关 于进 一步 促进 中小 企业 发展 的若 干 |
意见 》( 国发 〔 2009〕36 号),制 定本 规定 。 |
二、 中小 企业 划分 为中 型、 小型 、微 型三 种类 型, 具体 标准 根据 企业 从业 人员 、营 业收 入、 资 |
产总 额等 指标 ,结 合行 业特 点制 定。 |
三、 本规 定适 用的 行业 包括 :农 、林 、牧 、渔 业, 工业 (包 括采 矿业 ,制 造业 ,电 力、 热力 、 |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业 ), 建筑 业, 批发 业, 零售 业, 交通 运输 业( 不含 铁路 运输 业) ,仓 储业 , |
邮政 业 ,住宿 业 ,餐饮 业 ,信息 传输 业( 包括 电信 、互联 网和 相关 服务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 |
房地 产开 发经 营, 物业 管理 ,租 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其他 未列 明行 业( 包括 科学 研究 和技 术服 务业 , |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居民 服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社会 工作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等)。 |
四、 各行 业划 型标 准为 : |
(一 )农 、林 、牧 、渔 业。 营业 收入 2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 中, 营业 收入 500 |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营业 收入 5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营业 收入 5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
企业 。 |
(二 )工业 。从业 人员 10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4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中 ,从业 |
人员 3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2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 |
入 3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3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三 )建筑 业。营业 收入 80000 万元 以下 或资 产总 额 8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中 , |
营业 收入 6000 万元 及以 上 ,且资 产总 额 5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营业 收入 300 万元 及以 上, |
且资 产总 额 3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营业 收入 300 万元 以下 或资 产总 额 3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 |
型企 业。 |
(四 )批 发业 。从 业人 员 2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4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 中, 从 |
业人 员 2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5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5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 |
入 1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5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五 )零 售业 。从 业人 员 3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2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 中, 从 |
业人 员 5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5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 |
入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六 )交通 运输 业 。从业 人员 10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3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中 , |
从业 人员 3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3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及 以上 ,且 营 |
业收 入 2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2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七 )仓 储业 。从 业人 员 2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3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 中, 从 |
业人 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1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
收入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八 )邮政 业 。从业 人员 10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3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中 ,从 |
业人 员 3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2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
收入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九 )住 宿业 。从 业人 员 3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 中, 从 |
业人 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2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
收入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十 )餐 饮业 。从 业人 员 3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 中, 从 |
业人 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2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
收入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十 一) 信息 传输 业。 从业 人员 20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 |
其中 ,从业 人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营 业收 入 1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从业 人员 10 人及 以上 , |
且营 业收 入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从业 人员 1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 |
业。 |
(十 二)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从 业人 员 3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 |
型企 业。 其中 ,从 业人 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1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
人及 以上 ,且营 业收 入 5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50 万元 以下 的 |
为微 型企 业。 |
(十 三 )房地 产开 发经 营 。营业 收入 200000 万元 以下 或资 产总 额 1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
企业 。其中 ,营业 收入 1000 万元 及以 上,且资 产总 额 5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营业 收入 100 |
万元 及以 上, 且资 产总 额 2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或资 产总 额 2000 |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十 四 )物业 管理 。从业 人员 10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5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中 , |
从业 人员 300 人及 以上 ,且营 业收 入 1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从业 人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营 |
业收 入 5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从业 人员 1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5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十 五 )租赁 和商 务服 务业 。从业 人员 300 人以 下或 资产 总额 12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 |
业。 其中 ,从 业人 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 资产 总额 8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及 |
以上 ,且资 产总 额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以 下或 资产 总额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
微型 企业 。 |
(十 六) 其他 未列 明行 业。 从业 人员 300 人以 下的 为中 小微 型企 业。 其中 ,从 业人 员 100 人及 |
以上 的为 中型 企业 ;从 业人 员 10 人及 以上 的为 小型 企业 ;从 业人 员 10 人以 下的 为微 型企 业。 |
五、 企业 类型 的划 分以 统计 部门 的统 计数 据为 依据 。 |
六、 本规 定适 用于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依法 设立 的各 类所 有制 和各 种组 织形 式的 企业 。个 体 |
工商 户和 本规 定以 外的 行业 ,参 照本 规定 进行 划型 。 |
七、 本规 定的 中型 企业 标准 上限 即为 大型 企业 标准 的下 限, 国家 统计 部门 据此 制定 大中 小微 型 |
企业 的统 计分 类。 国务 院有 关部 门据 此进 行相 关数 据分 析, 不得 制定 与本 规定 不一 致的 企业 划型 标 |
准。 |
八、 本规 定由 工业 和信 息化 部、 国家 统计 局会 同有 关部 门根 据《 国民 经济 行业 分类 》修 订情 况 |
和企 业发 展变 化情 况适 时修 订。 |
九、 本规 定由 工业 和信 息化 部、 国家 统计 局会 同有 关部 门负 责解 释。 |
十 、本规 定自 发布 之日 起执 行,原国 家经 贸委 、原国 家计 委、财政 部和 国家 统计 局 2003 年颁 布 |
的《 中小 企业 标准 暂行 规定 》国 经贸 中小 企 [2003]143 号同 时废 止。 |
2.工业 和信 息化 部 国家 发展 和改 革委 员会 财政 部 国家 税务 总局 关于 印发《 软件 企业 认定 管理 |
办法 》的通 知 工信 部联 软〔2013〕64 号 2013 年 2 月 6 日各 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及 计划 单列 市工 业 |
和信 息化 主管 部门 、发 展改 革委 、财 政厅 (局 )、 国家 税务 局、 地方 税务 局, 新疆 生产 建设 兵团 工 |
业和 信息 化委 员会 、财 务局 :为 贯彻 落实 《国 务院 关于 印发 进一 步鼓 励软 件产 业和 集成 电路 产业 发 |
展若 干政 策的 通知 》( 国发 [2011]4 号) ,加 强软 件企 业认 定工 作, 促进 我国 软件 产业 发展 ,特 制 |
定《 软件 企业 认定 管理 办法 》, 现印 发给 你们 ,请 贯彻 执行 。 |
特此 通知 |
条款号 | 内容 |
1.1 | 采购人名称:华北科技学院 采购人地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大街 467 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010-61591441 |
1.2 |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宏一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 403 号楼金海商富中心 B 座 16 层 1612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万工、姚工、姜工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10-59693189-8006、8002 邮箱:bjhy0608@163.com |
1.3 | 资金性质:财政资金 本项目 预算金额 : 本项目 预算为 138 万元( 壹佰叁拾 捌万元整 ),其中 本包 (第五 包:百度文库(高校版))预算金额为 13 万元(壹拾叁万元整) |
2.1 |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2.1 | 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
2.2 | 本项目 非专门面向 中小企业或 小型、微型 企业、监狱 、戒毒企业 、残疾人福 利性单 位或支持脱贫采购。 |
2.10 | 本项目所属行业:其他未列明信息技术服务业 |
10.1 | 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 |
11.1 | 谈判保证金:小写:2025.00 元(大写:贰仟零贰拾伍元整)。 递交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递交地点: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 403 号楼金海商富中心 B 座 16 层 1612 室。 (1)递交要求: ■采用银 行汇款、电 汇支付的谈 判保证金, 必须保证开 标前到达采 购代理机构 指定 账户(需备注项目编号)。 账户名称:北京宏一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仅限谈判保证金使用)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渠路支行 账号:1105 0171 5000 0000 0967 |
电子联行号:105100023032 (2)谈判保证金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未能到达采购代理机构指 定账户的,均视为无谈判保证金,谈判保证金有效期与响应有效期一致。 注意事项: 1)务必备注款项用途:谈判保证金,因款项用途备注不明确或错误导致的错款,不 可作为保证金使用,需要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支付,错款在项目结束后统一退还。 2)务必备注项目名称、编号及包号,可简写,不可不填。 3)未备注项目名称、编号及包号财务部门不予受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谈判保证金有效期与响应有效期一致。 一、保证金退还流程: 1、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账号信息; 2、供应商自行打印保证金电子收据来我公司登记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二、办理时间: 1、成交单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携带采购合同及相关资料办理保证金退还 手续; 未成交单位:成交公告发布后,携带相关资料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 |
12.1 | 响应有效期:90 天 |
13.1 | 响应文件数量:正本 1 份,副本 3 份,电子版 1 份 (电子文件应提供可编辑 word 文档和 PDF 盖章扫描件,存储载体为 U 盘)。 若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电子文件不符,以纸质正本为准。 |
14.1 | 响应文件一律采用 A4 幅面(图纸、彩页等除外),左侧装订 。装订应牢固紧密 ,不 易松动 散落, 不得采用活 页试装订 ,采购 人或采购代 理机构对因装 订不牢造成 的文 件散失不负责任。 |
15.1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暨谈判时间:见第一章 单一来源采购邀请书 谈判次序:按递交响应文件次序,供应商在收到谈判小组电话或传真等谈判通知后, 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达谈判地点。 响应文件递交及谈判地点:见第一章 单一来源采购邀请书 谈判内容:专家小组针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商务、技术和价格等内容进行谈判。 |
26.1 |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
27.1 | 成交供应商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成交服务费。 |
(1)以成交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2)招标代理机构参照原计价格[2002]1980 号文、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及发 改价格[2011]534 号文有关规定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成交服务费。 (3)成交服务费币种与成交签订合同的币种相同或招标代理机构同意的币种。 (4)成交服务费的交纳方式: 服务费汇款账户: 开户名:北京宏一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区支行 行 号:3011 0000 0881 账 号:1100 6116 6013 0017 70695 1)务必备注款项用途:如“标书款、成交服务费”等,因款项用途备注不明确导致 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错款退还需要扣除相应手续费。 2)务必备注项目名称、编号及包号,可简写,不可不填。 3)未备注项目名称、编号及包号财务部门不予受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1. 工业 和信 息化 部 国家 统计 局 国家 发展 和改 革委 员会 财政 部关 于印 发中 小企 业划 型标 |
准规 定的 通知 工信 部联 企业 〔2011〕 300 号 2011 年 6 月 18 日各 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人 民政 府, |
国务 院各 部委 、各 直属 机构 及有 关单 位: |
为贯 彻落 实《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中 小企 业促 进法 》和 《国 务院 关于 进一 步促 进中 小企 业发 展的 若 |
干意 见 》( 国发〔 2009〕36 号) ,工业 和信 息化 部 、国家 统计 局、发展 改革 委 、财政 部研 究制 定了 |
《中 小企 业划 型标 准规 定》 。经 国务 院同 意, 现印 发给 你们 ,请 遵照 执行 。附 件: 中小 企业 划型 |
标准 规定 |
一、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中小 企业 促进 法》 和《 国务 院关 于进 一步 促进 中小 企业 发展 的若 干 |
意见 》( 国发 〔 2009〕36 号),制 定本 规定 。 |
二、 中小 企业 划分 为中 型、 小型 、微 型三 种类 型, 具体 标准 根据 企业 从业 人员 、营 业收 入、 资 |
产总 额等 指标 ,结 合行 业特 点制 定。 |
三、 本规 定适 用的 行业 包括 :农 、林 、牧 、渔 业, 工业 (包 括采 矿业 ,制 造业 ,电 力、 热力 、 |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业 ), 建筑 业, 批发 业, 零售 业, 交通 运输 业( 不含 铁路 运输 业) ,仓 储业 , |
邮政 业 ,住宿 业 ,餐饮 业 ,信息 传输 业( 包括 电信 、互联 网和 相关 服务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 |
房地 产开 发经 营, 物业 管理 ,租 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其他 未列 明行 业( 包括 科学 研究 和技 术服 务业 , |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居民 服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社会 工作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等)。 |
四、 各行 业划 型标 准为 : |
(一 )农 、林 、牧 、渔 业。 营业 收入 2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 中, 营业 收入 500 |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营业 收入 5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营业 收入 5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
企业 。 |
(二 )工业 。从业 人员 10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4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中 ,从业 |
人员 3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2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 |
入 3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3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三 )建筑 业。营业 收入 80000 万元 以下 或资 产总 额 8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中 , |
营业 收入 6000 万元 及以 上 ,且资 产总 额 5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营业 收入 300 万元 及以 上, |
且资 产总 额 3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营业 收入 300 万元 以下 或资 产总 额 3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 |
型企 业。 |
(四 )批 发业 。从 业人 员 2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4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 中, 从 |
业人 员 2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5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5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 |
入 1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5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五 )零 售业 。从 业人 员 3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2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 中, 从 |
业人 员 5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5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 |
入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六 )交通 运输 业 。从业 人员 10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3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中 , |
从业 人员 3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3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及 以上 ,且 营 |
业收 入 2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2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七 )仓 储业 。从 业人 员 2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3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 中, 从 |
业人 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1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
收入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八 )邮政 业 。从业 人员 10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3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中 ,从 |
业人 员 3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2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
收入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九 )住 宿业 。从 业人 员 3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 中, 从 |
业人 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2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
收入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十 )餐 饮业 。从 业人 员 3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 中, 从 |
业人 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2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
收入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十 一) 信息 传输 业。 从业 人员 20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 |
其中 ,从业 人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营 业收 入 1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从业 人员 10 人及 以上 , |
且营 业收 入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从业 人员 1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 |
业。 |
(十 二)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从 业人 员 3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 |
型企 业。 其中 ,从 业人 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1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
人及 以上 ,且营 业收 入 5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50 万元 以下 的 |
为微 型企 业。 |
(十 三 )房地 产开 发经 营 。营业 收入 200000 万元 以下 或资 产总 额 1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
企业 。其中 ,营业 收入 1000 万元 及以 上,且资 产总 额 5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营业 收入 100 |
万元 及以 上, 且资 产总 额 2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或资 产总 额 2000 |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十 四 )物业 管理 。从业 人员 10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5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中 , |
从业 人员 300 人及 以上 ,且营 业收 入 1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从业 人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营 |
业收 入 5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从业 人员 1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5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十 五 )租赁 和商 务服 务业 。从业 人员 300 人以 下或 资产 总额 12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 |
业。 其中 ,从 业人 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 资产 总额 8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及 |
以上 ,且资 产总 额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以 下或 资产 总额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
微型 企业 。 |
(十 六) 其他 未列 明行 业。 从业 人员 300 人以 下的 为中 小微 型企 业。 其中 ,从 业人 员 100 人及 |
以上 的为 中型 企业 ;从 业人 员 10 人及 以上 的为 小型 企业 ;从 业人 员 10 人以 下的 为微 型企 业。 |
五、 企业 类型 的划 分以 统计 部门 的统 计数 据为 依据 。 |
六、 本规 定适 用于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依法 设立 的各 类所 有制 和各 种组 织形 式的 企业 。个 体 |
工商 户和 本规 定以 外的 行业 ,参 照本 规定 进行 划型 。 |
七、 本规 定的 中型 企业 标准 上限 即为 大型 企业 标准 的下 限, 国家 统计 部门 据此 制定 大中 小微 型 |
企业 的统 计分 类。 国务 院有 关部 门据 此进 行相 关数 据分 析, 不得 制定 与本 规定 不一 致的 企业 划型 标 |
准。 |
八、 本规 定由 工业 和信 息化 部、 国家 统计 局会 同有 关部 门根 据《 国民 经济 行业 分类 》修 订情 况 |
和企 业发 展变 化情 况适 时修 订。 |
九、 本规 定由 工业 和信 息化 部、 国家 统计 局会 同有 关部 门负 责解 释。 |
十 、本规 定自 发布 之日 起执 行,原国 家经 贸委 、原国 家计 委、财政 部和 国家 统计 局 2003 年颁 布 |
的《 中小 企业 标准 暂行 规定 》国 经贸 中小 企 [2003]143 号同 时废 止。 |
2.工业 和信 息化 部 国家 发展 和改 革委 员会 财政 部 国家 税务 总局 关于 印发《 软件 企业 认定 管理 |
办法 》的通 知 工信 部联 软〔2013〕64 号 2013 年 2 月 6 日各 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及 计划 单列 市工 业 |
和信 息化 主管 部门 、发 展改 革委 、财 政厅 (局 )、 国家 税务 局、 地方 税务 局, 新疆 生产 建设 兵团 工 |
业和 信息 化委 员会 、财 务局 :为 贯彻 落实 《国 务院 关于 印发 进一 步鼓 励软 件产 业和 集成 电路 产业 发 |
展若 干政 策的 通知 》( 国发 [2011]4 号) ,加 强软 件企 业认 定工 作, 促进 我国 软件 产业 发展 ,特 制 |
定《 软件 企业 认定 管理 办法 》, 现印 发给 你们 ,请 贯彻 执行 。 |
特此 通知 |
条款号 | 内容 |
1.1 | 采购人名称:华北科技学院 采购人地址:河北省三河市燕郊经济技术开发区学院大街 467 号 采购人联系方式:010-61591441 |
1.2 | 采购代理机构:北京宏一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 403 号楼金海商富中心 B 座 16 层 1612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人:万工、姚工、姜工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010-59693189-8006、8002 邮箱:bjhy0608@163.com |
1.3 | 资金性质:财政资金 本项目 预算金额 : 本项目 预算为 138 万元( 壹佰叁拾 捌万元整 ),其中 本包 (第六 包:新学术全球论文精选整合服务平台)预算金额为 18 万元(壹拾捌万元整) |
2.1 | 本项目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否 |
2.1 | 本项目是否接受进口产品:否 |
2.2 | 本项目专门面向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本项目非专门面向监狱、戒毒企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或支持脱贫采购。 |
2.10 | 本项目所属行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 |
10.1 | 报价:均以人民币报价 |
11.1 | 谈判保证金:小写:3026.00 元(大写:叁仟零贰拾陆元整)。 递交时间:同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 递交地点: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西里 403 号楼金海商富中心 B 座 16 层 1612 室。 (1)递交要求: ■采用银 行汇款、电 汇支付的谈 判保证金, 必须保证开 标前到达采 购代理机构 指定 账户(需备注项目编号)。 账户名称:北京宏一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仅限谈判保证金使用)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广渠路支行 账号:1105 0171 5000 0000 0967 |
电子联行号:105100023032 (2)谈判保证金在单一来源采购文件规定的响应截止时间未能到达采购代理机构指 定账户的,均视为无谈判保证金,谈判保证金有效期与响应有效期一致。 注意事项: 1)务必备注款项用途:谈判保证金,因款项用途备注不明确或错误导致的错款,不 可作为保证金使用,需要在规定时间内重新支付,错款在项目结束后统一退还。 2)务必备注项目名称、编号及包号,可简写,不可不填。 3)未备注项目名称、编号及包号财务部门不予受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4)谈判保证金有效期与响应有效期一致。 一、保证金退还流程: 1、供应商须在响应文件中提供账号信息; 2、供应商自行打印保证金电子收据来我公司登记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二、办理时间: 1、成交单位: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后,携带采购合同及相关资料办理保证金退还 手续; 未成交单位:成交公告发布后,携带相关资料办理保证金退还手续。 | |
12.1 | 响应有效期:90 天 |
13.1 | 响应文件数量:正本 1 份,副本 3 份,电子版 1 份 (电子文件应提供可编辑 word 文档和 PDF 盖章扫描件,存储载体为 U 盘)。 若响应文件正本和副本、电子文件不符,以纸质正本为准。 |
14.1 | 响应文件一律采用 A4 幅面(图纸、彩页等除外),左侧装订 。装订应牢固紧密 ,不 易松动 散落, 不得采用活 页试装订 ,采购 人或采购代 理机构对因装 订不牢造成 的文 件散失不负责任。 |
15.1 |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暨谈判时间:见第一章 单一来源采购邀请书 谈判次序:按递交响应文件次序,供应商在收到谈判小组电话或传真等谈判通知后, 应在指定的时间内到达谈判地点。 响应文件递交及谈判地点:见第一章 单一来源采购邀请书 谈判内容:专家小组针对供应商响应文件的商务、技术和价格等内容进行谈判。 |
26.1 | 履约保证金:本项目不适用。 |
27.1 | 成交供应商须向招标代理机构按如下标准和规定交纳成交服务费。 |
(1)以成交金额作为收费的计算基数。 (2)招标代理机构参照原计价格[2002]1980 号文、发改办价格[2003]857 号文及发 改价格[2011]534 号文有关规定向成交供应商收取成交服务费。 (3)成交服务费币种与成交签订合同的币种相同或招标代理机构同意的币种。 (4)成交服务费的交纳方式: 服务费汇款账户: 开户名:北京宏一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开户行: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东区支行 行 号:3011 0000 0881 账 号:1100 6116 6013 0017 70695 1)务必备注款项用途:如“标书款、成交服务费”等,因款项用途备注不明确导致 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错款退还需要扣除相应手续费。 2)务必备注项目名称、编号及包号,可简写,不可不填。 3)未备注项目名称、编号及包号财务部门不予受理,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
1. 工业 和信 息化 部 国家 统计 局 国家 发展 和改 革委 员会 财政 部关 于印 发中 小企 业划 型标 |
准规 定的 通知 工信 部联 企业 〔2011〕 300 号 2011 年 6 月 18 日各 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人 民政 府, |
国务 院各 部委 、各 直属 机构 及有 关单 位: |
为贯 彻落 实《 中华 人民 共和 国中 小企 业促 进法 》和 《国 务院 关于 进一 步促 进中 小企 业发 展的 若 |
干意 见 》( 国发〔 2009〕36 号) ,工业 和信 息化 部 、国家 统计 局、发展 改革 委 、财政 部研 究制 定了 |
《中 小企 业划 型标 准规 定》 。经 国务 院同 意, 现印 发给 你们 ,请 遵照 执行 。附 件: 中小 企业 划型 |
标准 规定 |
一、 根据 《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中小 企业 促进 法》 和《 国务 院关 于进 一步 促进 中小 企业 发展 的若 干 |
意见 》( 国发 〔 2009〕36 号),制 定本 规定 。 |
二、 中小 企业 划分 为中 型、 小型 、微 型三 种类 型, 具体 标准 根据 企业 从业 人员 、营 业收 入、 资 |
产总 额等 指标 ,结 合行 业特 点制 定。 |
三、 本规 定适 用的 行业 包括 :农 、林 、牧 、渔 业, 工业 (包 括采 矿业 ,制 造业 ,电 力、 热力 、 |
燃气 及水 生产 和供 应业 ), 建筑 业, 批发 业, 零售 业, 交通 运输 业( 不含 铁路 运输 业) ,仓 储业 , |
邮政 业 ,住宿 业 ,餐饮 业 ,信息 传输 业( 包括 电信 、互联 网和 相关 服务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 |
房地 产开 发经 营, 物业 管理 ,租 赁和 商务 服务 业, 其他 未列 明行 业( 包括 科学 研究 和技 术服 务业 , |
水利 、环境 和公 共设 施管 理业 ,居民 服务 、修理 和其 他服 务业 ,社会 工作 ,文化 、体育 和娱 乐业 等)。 |
四、 各行 业划 型标 准为 : |
(一 )农 、林 、牧 、渔 业。 营业 收入 2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 中, 营业 收入 500 |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营业 收入 5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营业 收入 5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
企业 。 |
(二 )工业 。从业 人员 10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4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中 ,从业 |
人员 3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2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 |
入 3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3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三 )建筑 业。营业 收入 80000 万元 以下 或资 产总 额 8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中 , |
营业 收入 6000 万元 及以 上 ,且资 产总 额 5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营业 收入 300 万元 及以 上, |
且资 产总 额 3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营业 收入 300 万元 以下 或资 产总 额 3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 |
型企 业。 |
(四 )批 发业 。从 业人 员 2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4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 中, 从 |
业人 员 2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5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5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 |
入 1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5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五 )零 售业 。从 业人 员 3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2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 中, 从 |
业人 员 5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5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 |
入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六 )交通 运输 业 。从业 人员 10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3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中 , |
从业 人员 3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3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及 以上 ,且 营 |
业收 入 2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2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七 )仓 储业 。从 业人 员 2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3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 中, 从 |
业人 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1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
收入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八 )邮政 业 。从业 人员 10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3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中 ,从 |
业人 员 3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2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
收入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2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九 )住 宿业 。从 业人 员 3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 中, 从 |
业人 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2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
收入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十 )餐 饮业 。从 业人 员 3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 中, 从 |
业人 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2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
收入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十 一) 信息 传输 业。 从业 人员 20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 |
其中 ,从业 人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营 业收 入 1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从业 人员 10 人及 以上 , |
且营 业收 入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从业 人员 1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 |
业。 |
(十 二) 软件 和信 息技 术服 务业 。从 业人 员 3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1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 |
型企 业。 其中 ,从 业人 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 营业 收入 1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
人及 以上 ,且营 业收 入 5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50 万元 以下 的 |
为微 型企 业。 |
(十 三 )房地 产开 发经 营 。营业 收入 200000 万元 以下 或资 产总 额 1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
企业 。其中 ,营业 收入 1000 万元 及以 上,且资 产总 额 5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营业 收入 100 |
万元 及以 上, 且资 产总 额 2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营业 收入 100 万元 以下 或资 产总 额 2000 |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十 四 )物业 管理 。从业 人员 10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5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业 。其中 , |
从业 人员 300 人及 以上 ,且营 业收 入 1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从业 人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营 |
业收 入 5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从业 人员 100 人以 下或 营业 收入 500 万元 以下 的为 微型 企业 。 |
(十 五 )租赁 和商 务服 务业 。从业 人员 300 人以 下或 资产 总额 120000 万元 以下 的为 中小 微型 企 |
业。 其中 ,从 业人 员 100 人及 以上 ,且 资产 总额 80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中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及 |
以上 ,且资 产总 额 100 万元 及以 上的 为小 型企 业 ;从业 人员 10 人以 下或 资产 总额 100 万元 以下 的为 |
微型 企业 。 |
(十 六) 其他 未列 明行 业。 从业 人员 300 人以 下的 为中 小微 型企 业。 其中 ,从 业人 员 100 人及 |
以上 的为 中型 企业 ;从 业人 员 10 人及 以上 的为 小型 企业 ;从 业人 员 10 人以 下的 为微 型企 业。 |
五、 企业 类型 的划 分以 统计 部门 的统 计数 据为 依据 。 |
六、 本规 定适 用于 在中 华人 民共 和国 境内 依法 设立 的各 类所 有制 和各 种组 织形 式的 企业 。个 体 |
工商 户和 本规 定以 外的 行业 ,参 照本 规定 进行 划型 。 |
七、 本规 定的 中型 企业 标准 上限 即为 大型 企业 标准 的下 限, 国家 统计 部门 据此 制定 大中 小微 型 |
企业 的统 计分 类。 国务 院有 关部 门据 此进 行相 关数 据分 析, 不得 制定 与本 规定 不一 致的 企业 划型 标 |
准。 |
八、 本规 定由 工业 和信 息化 部、 国家 统计 局会 同有 关部 门根 据《 国民 经济 行业 分类 》修 订情 况 |
和企 业发 展变 化情 况适 时修 订。 |
九、 本规 定由 工业 和信 息化 部、 国家 统计 局会 同有 关部 门负 责解 释。 |
十 、本规 定自 发布 之日 起执 行,原国 家经 贸委 、原国 家计 委、财政 部和 国家 统计 局 2003 年颁 布 |
的《 中小 企业 标准 暂行 规定 》国 经贸 中小 企 [2003]143 号同 时废 止。 |
2.工业 和信 息化 部 国家 发展 和改 革委 员会 财政 部 国家 税务 总局 关于 印发《 软件 企业 认定 管理 |
办法 》的通 知 工信 部联 软〔2013〕64 号 2013 年 2 月 6 日各 省 、自治 区 、直辖 市及 计划 单列 市工 业 |
和信 息化 主管 部门 、发 展改 革委 、财 政厅 (局 )、 国家 税务 局、 地方 税务 局, 新疆 生产 建设 兵团 工 |
业和 信息 化委 员会 、财 务局 :为 贯彻 落实 《国 务院 关于 印发 进一 步鼓 励软 件产 业和 集成 电路 产业 发 |
展若 干政 策的 通知 》( 国发 [2011]4 号) ,加 强软 件企 业认 定工 作, 促进 我国 软件 产业 发展 ,特 制 |
定《 软件 企业 认定 管理 办法 》, 现印 发给 你们 ,请 贯彻 执行 。 |
特此 通知 |
序号 供应商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元) |
1 | 北 京 超 星 智 慧 教 育 科技有限公司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
序号 供应商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元) | |||
2 | 北 京 畅 想 之 星 信 息 技术有限公司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
序号 供应商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元) | |||
3 | 同方知网(北京)技 术有限公司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
序号 供应商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元) | |||
4 | 北 京 万 方 数 据 股 份 有限公司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
序号 供应商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元) | |||
5 | 北 京 容 智 科 技 发 展 有限公司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
序号 供应商名称 | 货物名称 | 货物品牌 | 货物型号 货物数量 货物单价(元) | |||
6 | 北 京 盈 科 千 信 科 技 有限公司 | 详见附件 | 详见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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