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湘财预[2023]105号
预算金额-
招标联系人-0739-2935772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城步苗族自治县威溪乡白沙村等9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O二三年,新增建设)第五标段合同公告
公告日期:2023年10月30日
合同编号:CBGB-2023XZ-05
 
城步苗族自治县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承包合同
 
 
 
 
项目名称:城步苗族自治县威溪乡白沙村等9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0二三年,新增建设)
工程名称:城步苗族自治县威溪乡白沙村等9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0二三年,新增建设)第五标段
发包方: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盖章)
承包方: 湖北郧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盖章)
 
第一章  高标准农田项目工程承包合同书
 
发包方: 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 湖北郧尚农业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的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  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城步苗族自治县威溪乡白沙村等9个村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二0二三年,新增建设)第五标段
2、工程地点:威溪乡的白沙村、江坪村、长佃村、茶山村、雪花村、银衫村、复兴村、兴隆村、安福村。
3、项目预算批准文号:湘财预[2023]105号
4、设计单位:中元天纬集团有限公司                                 
5、监理单位:四川力华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6、资金来源:中央、省投资专项资金                                
7、工程承包范围和内容:土壤改良工程、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持工程、科技推广措施等其它农业措施。
8、工程承包总金额:捌拾柒万柒仟元(¥877000元)
第二条  合同工期
1、开工日期: 2023年10月25日。
2、竣工日期: 2024年2月25日。
3、合同工期总天数: 120日历天。
第三条  工程质量标准: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和标准要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质量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工直至工程质量达到合同约定的标准为止,并由乙方承担由此增加的费用和(或)延误的工期造成的损失。
第四条  合同价款结算方式:
本合同价款结算方式根据合同清单中工程项目的发生量乘以中标单价进行结算。工程发生量以监理方签字甲方审核认可的实际量为准。
因本项目为中央、省投资专项资金,乙方须安排造价员常驻工地现场,严格控制工程造价;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工程造价超出合同价,超出部分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五条  组成本合同的相关文件:
1、本合同书;
2、工程有关的双方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和文件;
3、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4、本合同附后相关条款;
5、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6、设计图纸;
7、综合单价表及工程内容清单。
第六条  乙方向甲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进行施工、竣工,并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第七条  甲方向乙方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至工程竣工付清工程尾款时终止,有关保修条款至保修期满后失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签订补充协议,作为本合同的补充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合同一式五份。正本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副本三份,由甲方送有关部门备案。
 
发包方(公章):             承包方(公章):
        
地址:城步苗族自治县青年路   地址: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二堰街道文昌路2号7幢一单元20、1-2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0739-2935772           电话:19007194998
 
开户银行:工行城步支行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十堰六堰支行
帐号:1906020529024950326    帐号:569076873298
邮政编码:422500             邮政编码:442000
 
合同订立时间:2023年10月25日
合同订立地点:城步苗族自治县农业农村水利局
 
第二章  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总监理工程师
1、总监理工程师姓名:  颜七军     
2、总监理工程师职责范围:①工程施工管理实行总监责任制;②职责范围:工程施工的监督管理主要是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合同、工程资料(信息)管理。
第九条  甲方义务和责任
1、甲方因规划设计中不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部分有权对合同清单中的工程项目进行增减变更。
2、甲方负责会同当地政府协调处理与本工程有关的周边关系和施工环境,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3、向乙方现场交验施工范围界线。
4、组织乙方和设计单位、监理单位进行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5、对施工中的有关情况负责记录、签证。
6、对乙方的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质检员、安全员、造价员等是否持证上岗进行督促检查。
7、在开工前甲方负责召开项目区干群代表动员大会,督促乡(镇)、村签好优化施工环境承诺书。
8、督促监理公司负责对乙方施工质量进行全程监督,在监督过程中若发现乙方有偷工减料或不按施工规范与设计要求施工,由监理公司下达书面监理通知书,如在限期内未按要求整改完成,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并不支付已建工程所发生的费用,未建工程由甲方另行发包。
第十条 驻项目工地乙方代表及现场人员
1、项目经理:庹丽冰
2、乙方驻施工现场全权代表姓名:赵青
3、技术负责人:梁世明
4、安全员:戴玉波
乙方代表及现场人员易人,乙方应提前七天书面通知甲方,后任继续承担前任应负的责任和承诺。
第十二条  乙方义务和责任
1、乙方按照响应招投标文件规定的有关人员在工地上施工,并将项目负责人资质证书交甲方保管至竣工验收合格后退回。
2、乙方履约保证金按工程施工费总额的5%进行缴纳,计4.3万元整。乙方必须到城步县人社局工伤保险管理站为施工项目部所有人员购买工伤保险,到县劳动监察大队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缴纳标准以县里政策为准)在最后一次拨款后退回。乙方必须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农民工工资。
3、在施工过程中乙方造成工期延误和工程施工原因造成的一切损失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4、乙方无条件地服从甲方因规划设计中不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部分对合同清单中的工程项目进行增减、变更。乙方严格按照规划设计施工,不得擅自变更项目规划设计;如存在设计缺陷,由甲方安排勘测设计公司编制设计变更方案,设计变更预算,经设计、监理、同意后并经市农业农村水利局下达变更批复后才能施工,费用由甲方承担。
5、乙方在接到开工通知后及时调遣人员和施工设备、材料进入工地,自行解决施工人员住宿及机械材料堆放场所,按施工的总进度的要求完成施工准备工作。
6、乙方应认真执行监理人发出的与合同有关的任何指令,按合同规定时间完成所有承包的工程量。
7、每月的25日向甲方提交施工月报,(内容包括工程进度、材料、人员、机械数量,下月施工进度计划报表、工程事故报告)。
8、乙方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应采取相应有效安全措施,保证工程内所管辖的人员、材料、设施和设备的安全。如发生安全责任事故,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及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9、建立一套完整的质量保证体系,健全质量责任制,明确各分项工程的质量负责人,落实质量保证措施。
10、保证施工现场整洁,符合文明施工等有关规定,工程交工前要达到工完场清的要求,承担因违反规定造成损失的罚款。
11、保护好甲方明确的地上、地下管线、古树、文物和其它设施,并负责已完工程的成品保护,承担未交付甲方之前发生损坏的修复费用及质保期内因工程质量原因发生损坏的修复费用,接受甲方对已完部分工程采取特殊保护措施的要求。
12、参加甲方组织的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
13、提供各类人员上岗证的原件,交监理审核甲方保存。
14、按照工程验收规定,做好工程验收前的准备工作,并按甲方的要求提供施工过程中的质量检测、材料试验、隐蔽工程记录、施工测量和竣工图件、文件材料等技术性资料,在竣工验收前并装订成册,达到甲方对工程项目档案管理的要求。
15、配合甲方协调处理周边关系,因乙方原因造成周边关系紧张,承担乡村组协调费用,承担因乙方原因造成的矛盾和责任。
16、在合同规定时间内,没有完成承包工程任务,承担延误工程验收责任和所发生的费用(费用从履约保证金中支出)。
17、乙方在工程实施工期内,项目经理、项目驻工地现场全权代表人、技术负责人、施工员、造价员、质检员、安全员必须坚守工地。
18、无条件按照省、市、县检查验收工作。
19、负责及时结清农民工资。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上访,甲方有权扣留工程款用于支付农民工工资,(同时计入黑名单,取消城步苗族自治县下一年度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的投标资格,并将上报至市农业农村局、省农业农村厅)。
 
第三章 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第十三条  施工组织设计:
1、乙方应在工程开工十天前,向监理部门提交施工组织设计(内含安全生产预案、防汛预案等内容),监理部门在收到乙方的施工组织设计后,三天内予以审核批准或提出修改意见交甲方认可备案。
2、乙方必须按已经批准的乙方案(或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并接受甲方代表和监理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施工工期:
1、开工及延期开工:乙方应按合同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因乙方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开工其工期不予顺延;因甲方原因不能按期开工,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并相应顺延工期。
2、暂停施工及复工:甲方或监理工程师认为确有必要暂停施工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暂停施工,并在48小时内提出书面处理意见。乙方在接到通知后,应按要求停止施工,并在实施甲方或监理工程师的处理意见后,可以书面形式提出复工要求。因甲方原因造成停工的,相应顺延工期;因乙方原因造成停工的,工期不予顺延。
3、工期延误:
①、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设计变更或工程量增加;
2)不可抗力;
3)合同中约定或甲方同意给予顺延的其它情况。
乙方在工期延误情况发生后3天内,就延误工期以书面形式向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提出报告并确认。
②、无其他条件乙方延误工期,造成春耕生产延误的损失由乙方负责赔偿。
 
第四章 质量与验收
 
第十五条  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要求施工,随时接受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施工中在检查检验工程质量不合格,乙方应有按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的要求进行返工整改合格,并承担其返工整改的费用。
第十六条  隐蔽工程验收: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的验收部位,在隐蔽前48小时书面通知甲方和监理工程师验收,验收合格方能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未经验收的隐蔽工程,其工程量甲方不予认可。
第十七条  乙方竣工工程质量,应达到国家和行业的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的合格条件。
第十八条  甲乙双方因工程质量发生的争议,由质量监督部门仲裁。
 
第五章 材料设备供应
 
第十九条  乙方采购的材料应按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质量负责。
乙方采购的材料如与设计和有关标准不符,或者使用前经检验不合格的,乙方应按监理工程师要求清退出施工现场,并重新采购,拒不改正的,甲方终止合同。
 
第六章 合同价款与支付
 
第二十条  合同价款及调整:
新增项目或设计变更项目发生的工程量,如承包人投标文件中有相应投标报价的,按投标文件中相应的投标报价进行结算;无投标报价的,人工预算单价执行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15〕第130号文颁发的《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其中:工长为11.55元/工时,高级工为10.6元/工时,中级工为8.76元/工时,初级工为6.38元/工时。材料预算价格:材料原价依据邵阳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发布的最新材料预算价计算,未发布部分材料价格根据当地调查价格计算。按钢筋2560元/t、水泥255元/t、汽油3075/t、柴油2990/t、炸药5150元/t、砂石料70元/m3、块石料70/m3的基价法进入工程单价计算,价差部分只计取本金和税金。费用标准执行湖南省水利厅湘水建管〔2015〕第130号文颁发的《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设计概(估)算编制规定》的工程取费标准进行工程结算,结算定额参照、《湖南省水利水电建筑工程预算定额》(2015版)、《湖南省水利水电设备安装工程预算定额》(2015版)、《湖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机械台时费定额》(2015版)。关于调价条款:根据省市出台相关文件领导签字后再签订补充合同。
第二十一条  本工程采用进度付款的形式支付合同价款:
1、按工程进度进行拨款,即:第一次拨款,签订合同后视情预付工程款的30%;第二次拨款,工程进度须完成60%(按60%的80%支付工程进度款);第三次工程进度款的拨付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最高不超过结算价款的80%,乙方按以上要求提出拨款,经监理工程师和甲方核定的工程进度拨付工程进度款。
2、工程款余额在工程验收合格及竣工结算审计后,扣除总工程款的5%的质保金一次支付。
3、质保金在保修期一年后,经验收确认无质量缺陷时一次性支付(不计息)。
 
第七章 设计变更
 
第二十二条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不得随意变更设计。确需变更设计的,按合同第12条第3款要求进行变更,较大工程的变更由甲方报请上级单位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变更。
施工中因甲方原设计进行变更导致的经济支出造成乙方损失,由甲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乙方在施工过程中擅自变更规划设计,甲方不予认可,相关责任由乙方承担。
 
第八章 竣工与结算
 
第二十三条  工程竣工后,乙方须向甲方提供三套完整的经总监理工程师审核的竣工验收报告、竣工资料和竣工图件。
第二十四条  甲方在接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后应及时申请验收。
第二十五条  乙方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批准后,15天内将竣工决算报告提交甲方审查,甲方或受其委托有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在30天内审查完毕。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乙方在15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甲方。甲方按合同约定向乙方办理工程尾款结算手续。
第二十六条  工程竣工后,自甲乙双方代表在最终验收记录上签字之日起计算保修期,保修期为一年。具体保修事宜,由甲乙双方根据国家颁发的建设工程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签订工程保修合同。
第二十七条  乙方向甲方缴纳的工程履约保证金在竣工验收合格工程交付之日起七日内结算支付(不计息)。
 
第九章 争议与仲裁
 
第二十八条  争议。甲乙双方因合同发生争议,应及时协商,协商不成时,首先提请上级有关主管部门进行调解,调解不成时,采取下列方式解决。
1、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2、向城步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起诉。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的,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乙方要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第十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九条  甲方违约:甲方代表不能及时给出必要指令、确认、批准,不按合同约定履行自己的各项义务及发生其它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相应顺延工期。
甲方不能及时支付工程款造成的乙方损失和工期延误,由甲方承担违约责任,即误工的实际损失。
甲方因故不能履行合同,甲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即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乙方违约:
施工工期在没有得到甲方和监理部门顺延确定的情况下,乙方要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施工工期完成合同清单中的工程任务,无特殊情况推迟6个月未完成的履约保证金只退50%,推迟1年未完成的履约保证金不退,并将乙方公司记不良记录。乙方按合同开工日期起二个月内不能完成工程量的80%,甲方有权收回工程,重新安排工程队伍施工。
乙方不能履行合同,应提前10天通知甲方,经甲方同意方可中止或解除合同,乙方因违约需承担履约保证金的处罚,即履约保证金甲方不再退还给乙方。
乙方工程质量经验收不合格,乙方应按甲方提出的要求进行返工、整改,乙方承担返工整改所发生的费用,经返工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合格条件要求的,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并按工程价款的5%罚款(甲方在乙方履约保证金中支付),单项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经整改后验收还不合格的不计工程量。
乙方无权变更项目规划设计,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擅自变更项目规划设计所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负责,甲方概不负责。
乙方在工程实施工期内,项目经理、项目驻工地现场全权代表人、施工员、安全员必须坚守工地,在工地现场每月不得少于20天,有事需向甲方请假,未按此约定执行的,按工程承包总价款的5%处罚(处罚金在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第十一章  其  它
 
第三十条  安全施工。乙方应按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的安全防护措施,承担由于自身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非乙方责任造成的伤亡事故,由责任方承担责任和有关费用。
发生重大伤亡事故,乙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门并通知甲方代表。同时按政府有关部门要求处理。甲方为抢救提供必要条件,发生的费用由事故责任方承担。
第三十一条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全部或部分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一经发现,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负责赔偿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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