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
通旭物资二季度采购SJ-WZ[2024]8063
金额
-
项目地址
天津市
发布时间
2024/06/25
公告摘要
公告正文
通旭物资二季度采购项目(采购项目名称),已具备采购条件,现对该项目进行公开询比价请贵司在 中交供应链管理系统(http://empm.ccccltd.cn/) 对下述文件所列标的物进行报价。我司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人员对参与报价的单位进行评判后,并确认最终合作单位。 一、询价文件编号:SJ-WZ[2024]8063 二、采购项目简介: 1.采购内容: 见附件中询价单(报价人须接受报价内容部分采购) 供应商须具备甲方要求的相关资质与服务供货能力,保证按时、保质、保量提供本文件要求的商品或服务,并确保提供的商品与服务,满足甲方要求与国家相关技术标准。 2.付款方式及周期 本项目以供应链金融产品 方式,按合同约定进行支付。 付款周期为: 收到商品或服务完成并开具有效的发票后 12 月内付清。 如出现业主资金支付不到位的情况,报价人同意询价方延迟支付。 三、招投标时间 询价截止日:2024年xx月xx日 10点00分,具体时间以中交供应链管理系统通知为准。 四、投标保证金 本次询价不收取投标保证金 五、履约、质量保证金 质量保证金按结算额的3%收取,待质保期结束后,一次支付。 六、报价组成 采购文件的获取与报价文件的投递应通过中交供应链管理系统(http://empm.ccccltd.cn/)进行文件的下载与上传,并保存文件。 逾期未上传成功的报价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如需缴纳投标保证金的,在递交报价文件的同时请提供投标保证金银行汇款凭据底单备查。 1.报价说明: 原材料、制造加工、管理、维护、保险、利润、税金、运输、装卸等费用以及生产能力,制造准备期等一切费用。 七、联系方式 招标人:中交(天津)疏浚工程有限公司 招标地址:天津市滨海新区新村街道中心路增一号 联系人:孙志超 电子邮件:sunzhichao@ccccltd.cn 电话:18769414222 八、其它事项 1.报价文件:电子化报价正本一份,含加盖单位公章PDF报价单一份(另附excel报价单一份),并标明增值税税率、货期等,报价单不得漏项,否则视为无效文件。 未与本公司签订过合同的供应商需随报价单提供企业情况简介、营业执照、一般纳税人证明、银行开户许可证、质量体系证书、经审计的近三年财务报表、法人身份证扫描件备查。 2.交货/完工日期: 中标15日内完工 3.交货地点: 国内指定地点 4.如果投标方因故不能参加投标,应在投标截止日期前采用书面方式进行说明。 5.投标人主体须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否则将视为无效投标。 6.投标文件基础资料及投标文件格式见附件。 7.本次招标最终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告知书 为有效保护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航局)采购、分包、设备租赁、咨询服务等领域商务合作中合同各方的正当权益,预防和治理破坏社会经营正常秩序的不诚信行为及商业贿赂等不廉洁行为,持续营造风清气正、公开透明的良好市场环境,我司实行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管理制度,现将相应管理要求告知如下: 一、情形认定 依据不同失信事实及造成的影响等因素,将有关市场主体,分别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 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列入主要包含不廉洁行为和不诚信行为两类失信情形。 (一)不廉洁行为 1.贿赂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 2.向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3.支付、报销应由公司人员或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 4.利用资源为公司人员或其亲属投资入股、个人借款、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5.为公司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6.为公司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7.为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8.允许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合作商企业中投资、担任重要职务及相关联业务职务。 9.其他造成公司人员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处分、公司处罚的行为。 10.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定等其他不廉洁行为。 (二)不诚信行为 1.围标、串标,哄抬价格。 2.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竞价或者以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中选)。 3.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 5.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停工、阻工等手段,恶意勒索、敲诈,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的目的。 6.因违法违规或产品问题引发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事件),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7.遭项目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 8.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公司及所属单位恶意发起诉讼、仲裁。 9.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 (注:《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10.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规定等其他不诚信行为。 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列入的其他情形。 (一)被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认定为失信被执行人的;被行政机关生效文书认定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 (二)被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列入严重违法失信、经营异常名录的。 (三)被“信用中国”网站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四)上级或者其他单位有关公函认定存在不廉洁行为或者重大失信行为的。 (五)公司诚信廉洁共建共享合作单位提供的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 (六)违反《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中交天津航道局有限公司供应商管理办法》中有关黑名单管理规定的。 二、惩戒和处置措施 被列入黑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在天航局范围内实施1年、3年或永久禁入惩戒。禁入有效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次被列入黑名单的,永久禁入。 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由使用单位给予约谈、警告和责令整改等处罚,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可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设定整改有效期,整改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新的投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或者被三家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列入黑名单。 天航局对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内的市场主体施行“一处失信、处处受限”联合惩戒,在全公司、全业务领域实施全面禁入或者重点监管措施。 因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下的一般质量问题;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给公司或所属单位造成经济损失100-500万的,或对公司声誉造成一定影响的,给予公司范围内1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因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一般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的重大质量问题;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给公司或所属单位造成经济损失500-1000万的,或对公司声誉影响较大的,给予公司范围内3年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因产品问题或违法违规引发较大及以上质量事故或直接经济损失在1000万元以上的重大质量问题;存在相关不廉洁或不诚信行为,给公司或所属单位造成经济损失1000万以上的,或对公司声誉影响严重的;在黑名单处理期内,再次出现因发生禁止行为引发质量事故或质量问题的,给予公司范围内永久禁入/不予发包处理。 公司黑名单可依法依规提供给政府部门、公司诚信廉洁共建共享单位。推送内容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不诚信、不廉洁有关市场主体名称、法定代表人信息;不诚信、不廉洁行为情况及有关处理情况等。 三、申诉处理和信用修复 有关市场主体对被列入黑名单、重点关注名单的结果存在异议的,可向公司相应业务部门或监督委员会提出申诉。 对禁入或整改期限结束,并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诺今后严格遵守公司信用管理制度的有关市场主体,可按程序完成信用修复。 信用修复由各单位提出申请,经归口管理部门审核后,可从黑名单和重点关注名单中撤出。 廉洁诚信行为告知书 (一)不廉洁行为 1.贿赂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 2.向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赠送礼品、礼金、有价证券。 3.支付、报销应由公司人员或其亲属个人支付的费用。 4.利用资源为公司人员或其亲属投资入股、个人借款、买卖股票、债券等提供方便。 5.为公司人员购买或装修住房、婚丧嫁娶、配偶子女上学或工作安排以及出国(境)、旅游等提供方便。 6.为公司人员安排有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宴请、健身、娱乐等活动。 7.为公司人员或其亲属购置或提供通讯工具、交通工具和高档办公用品。 8.允许公司人员或其亲属、特定关系人在合作商企业中投资、担任重要职务及相关联业务职务。 9.其他造成公司人员受到法律、法规处罚或党纪处分、公司处罚的行为。 10.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公司相关规定等其他不廉洁行为。 (二)不诚信行为 1.围标、串标,哄抬价格。 2.以他人名义进行投标、竞价或者以提供虚假资质、材料等弄虚作假方式骗取中标(中选)。 3.中标后拒不签订合同或者签订合同后不履行合同(因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 5.履行合同过程中,以停工、阻工等手段,恶意勒索、敲诈,以达到调增合同价格或获得补偿的目的。 6.因违法违规或产品问题引发安全质量环保事故(事件),或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7.遭项目投诉并承担主要责任。 8.捏造、歪曲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对公司及所属单位恶意发起诉讼、仲裁。 9.拒不听从工作人员劝导,恶意采取《信访工作条例》第26条中任一行为,且经核实其上访动机不良、诉求严重不合理不合法,属于“以闹求解决”获取不当利益的。 (注:《信访工作条例》第二十六条: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有下列行为:(一)在机关、单位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机关、单位,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二)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三)侮辱、殴打、威胁机关、单位工作人员,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毁坏财物;(四)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五)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六)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行为。 10.其它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有关规定等其他不诚信行为。 (三)处置措施 1.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由使用单位给予约谈、警告和责令整改等处罚,并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予以重点监管,可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设定整改有效期,整改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新的投标、采购等生产经营活动。在整改期限内未能有效整改或者被三家单位列入重点关注名单的,列入黑名单。 2.被列入黑名单的,根据具体事实和情形,在公司范围内实施1年、3年或永久禁入惩戒。禁入有效期内一律不得参加投标等生产经营活动;第二次被列入公司黑名单的,永久禁入。 (四)申诉处理 对被列入重点关注名单或黑名单认定存在异议的,可提供证据材料向公司业务相关部门进行申诉,经判定申诉理由生效的,可撤销认定。 (五)修复机制 对禁入或整改期限结束,并在期限内完成整改、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影响并承诺今后严格遵守公司信用管理制度的有关市场主体,可按程序完成信用修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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