滁州市公安局执法监督全流程管控系统合同备案
合同协议书
合同名称: 滁州市公安局执法监督全流程管控系统 编 号
甲 方:滁州市公安局 |
乙 方:上海博超联石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
电 话:0550-3064711 |
电 话:021-33731068 |
住 所:滁州市南谯区龙蟠大道111号 |
住 所:上海市莘砖公路518号21栋502室 |
本项目经公开招标,本项目评审委员会认真评审,决定将招标合同授予乙方。为进一步明确双方的责任,确保合同的顺利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之规定,经甲乙双方充分协商,特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本合同文件
下列每一文件均应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进行阅读和解释:
(1)招标文件(2)投标文件(3)中标通知书
(4)经双方确认进入合同的其它文件、补充条款或说明第二条采购标的及数量
第二条 合同总价
合同总价为 1069000.00人民币(大写:壹佰零陆万玖仟元整)。分项报价清单作为合同附件。
第三条 产品的技术标准(包括质量要求),按下列第(1)项执行:
①按国家标准执行;②按部颁标准执行;③若无以上标准,则应不低于同行业质量标准;④ 有特殊要求的,按甲乙双方在合同中商定的技术条件、样品或补充的技术要求执行;
乙方提供和交付的系统技术标准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标准相一致。若技术标准中无相应规定,所投货物应符合相应的国际标准或原产地国家有关部门最新颁布的相应的正式标准。
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应是全新、未使用过的,是完全符合以上质量标准的正品;相关的实施由专业安装调试人员按照国际或国家现行安装验收规范来实施的;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内应具有满意的性能。
第四条产品的包装标准和包装物的供应与回收 / 。
(国家或业务主管部门有技术规定的,按技术规定执行;国家与业务主管部门无技术规定的, 由甲乙双方商定。)
第五条 产品的交货方法、到货地点和交货期限
1.交货方法,按下列第(①)项执行:
①乙方送货上门;②乙方代运;③甲方自提自运。
2.到货地点: 滁州市公安局 (甲方指定地点,安装并调试)
3.产品的交货期限 合同签定起三十个日历天 。
分项报价清单作为合同附件。
第 六 条付款条件
本合同以人民币付款。
具体付款方式:
(1)合同签订生效后 10 日内,支付合同金额的 40%作为预付款;
(2)项目完成经验收合格后,乙方五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账户支付合同价的 5%作为质保金,质保期满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一次性退还;
(3)项目完成经验收合格后 10 日内,向乙方支付至合同价的 100%。验收方法:按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标准组织验收。
第七条 对产品提出异议的时间和办法
1.甲方在验收中,如果发现产品不符合合同约定的,应一面妥为保管,一面在 5 工作日内向乙方书面提出异议,并抄送招标中心。具体说明产品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并附相关验收材料,同时提出不符合规定产品的处理意见。
2.甲方因使用、保管、保养不善等造成产品质量下降的,不得提出异议。
3.乙方在接到甲方异议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负责处理,否则,即视为默认甲方提出的异议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 乙方应提供完善周到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否则将根据甲方的请求在进行事实调查的基础上,视情节轻重从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中扣除部分或全部补偿甲方。
1.保修
乙方对其所提供的货物在质保期内免费保修,免费质保叁年,保修期从 验收合格 开始,在质保期内免费提供软件功能缺陷修正服务;乙方提供每周5天,每天24小时的技术支持服务;乙方能及时响应和解决系统故障,在接到用户故障报告后立即响应,出现严重故障影响系统正常运行时,立即到达现场,出现一般故障系统仍能运行时,在6小时内到达现场,修复故障的时间不应超过48 小时,期间如不能修复,必须在48小内提供应急措施,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2.培训
项目实施完成后,需指定专门的售后服务工程师负责本项目的售后服务工作,必要时提供现场服务,及时检查并处理问题,并负责系统管理员及工作人员的培训。
3.保修期满后的运维
按乙方投标承诺另行签订运维合同。
4.驻点服务
乙方项目实施完成后,派遣专门的售后服务工程师负责本项目的本地化售后服务工作,并且实行滁州市局驻点服务。
服务负责人员姓名:
服务人员电话:
第九条 乙方的违约责任
1.乙方不能交货的,应向甲方偿付不能交货部分货款的 5 %的违约金。
2.乙方所交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的,如果甲方同意利用,应当按质论价;如果甲方不能利用的,应根据产品的具体情况,由乙方负责包换或包修,并承担修理、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同时,乙方应按规定,对更换件相应延长质量保证期,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乙方不能修理或者不能调换的,按不能交货处理。
3.乙方因产品不符合合同规定,必须返修或重新开发的,乙方应负责返修或重新开发, 并承担支付的费用。甲方不要求返修或重新开发而要求赔偿损失的,乙方应当偿付甲方该不合格包装物低于合格开发产品的价值部分。
4.如果乙方没有按照规定的时间交货、完成货物安装和提供服务,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从项目款中扣除,按每周迟交货物或未提供服务交货价的 0.5%计收。但违约金的最高限额为迟交货物或提供服务合同价的 5%。一周按 7 天计算,不足 7 天按一周计算。如果达到最高限额,甲方应考虑终止合同,由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由乙方承担。
5.乙方提前交货的产品、服务和不符合合同规定的产品,甲方在代保管期内实际支付的保管、保养等费用以及非因甲方保管不善而发生的损失,应当由乙方承担。
6.乙方应对其所提供的货物及服务承担所有权担保责任,并应保证甲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使用该货物时不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否则乙方应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及费用。
7.任何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而单方面终止合同的,应向对方赔偿相当于本合同总价款 5 %违约金。
第十条 甲方的违约责任
1.甲方中途退货,应向乙方偿付退货部分货款 20 %(通用产品的幅度为 1%~5%专用产品的幅度为 15%-30%)的违约金。
2.甲方违反合同规定拒绝接货的,应当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第十一条 不可抗力
1.如果双方任何一方由于受诸如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等不可抗力的事故, 致使影响合同履行时,履行合同的期限应予以延长,延长的期限应相当于事故所影响的时间。不可抗力事故系指买卖双方在缔结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并且它的发生及其后果是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的事故。
2.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以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 履约保证金
1.本项目履约保证金为 无 。
2.乙方提供的履约保证金按规定格式以转账形式提供的,与此有关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3.如乙方未能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甲方有权从履约保证金中取得补偿。
第十三条 转让与分包
1.乙方不得部分转让或全部转让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2.乙方应在投标文件中或以其他书面形式对甲方确认本合同项下所授予的所有分包合同。但该确认不解除乙方承担的本合同下的任何责任或义务。意即在本合同项下,乙方对甲方负总责。
第十四条 合同文件及资料的使用及保密条款
1.乙方在未经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不得将合同、合同中的规定、有关计划、图纸、样本或甲方为上述内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透露给任何人。
2.除非执行合同需要,在事先未得到甲方同意的情况下,乙方不得使用前款所列的任何文件和资料。
3.投标人应对在合同洽谈、履行过程中了解到的招标方商业秘密、提供的文件资料以及
其他尚未公开的有关信息履行保密承诺,并采取相应的保密措施。主要包括:
(1) 未经招标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有关商业秘密、文件资料和合作过程中的信息披露给任何第三人。
(2) 不得将商业秘密文件资料和合作过程中的信息用于本合作以外的其他目的。
(3) 在本合作终止或因招标方要求,及时返还有关文件资料和相关信息资料。
4.保密义务的期限至相关文件资料或信息资料正式向社会公开之日、或保密信息已成为公开、或招标方书面解除此合作项下保密义务之日止。
5.投标人违反保密义务的,应承担一切法律责任并赔偿甲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第十五条 其 他
1.本合同如发生纠纷,当事人双方应当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均可按以
下第(①)项方式处理:①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规定向滁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②向招标人所在地有级别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本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3. 本合同中的知识产权为甲乙双方共有。未经乙方书面许可,甲方不得以复制、转让、出租或任何其他形式将前述知识产权提供给第三方使用。
第十六条 下列关于滁州市公安局执法监督全流程管控系统的招标文件及有关附件是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这些文件包括但不限于:①招标文件;②乙方提供的投标文件;③甲乙双方商定的其他文件。以上附件顺序在前的具有优先解释权。
第十七条 补充条款:
系统建设采用云平台模式建设,因滁州市公安局云平台正在建设中,且要开展试运行测试,可先采用传统模式建设应用,待滁州市公安局云平台完成试运行并对外提供服务后,由承建公司 30 个日历天完成技术架构改造为云平台模式。此改造服务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需提供以下配置服务器。
服务器参数配置
用 途 |
CPU(核数) |
内存(GB) |
硬盘(GB) |
应用服务器 |
8 核 |
64 |
500GB |
数据库服务器 |
8 核 |
64 |
1200GB |
———————————————————————————————————
本合同一式 陆 份,甲乙双方各执 叁 份,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公章) |
乙方:(公章) |
地址 :滁州市南谯区龙蟠大道111号 |
地址 :上海市莘砖公路518号21栋502室 |
法定代表人 : |
法定代表人 : |
委托代理人 : |
委托代理人 : |
电话 : |
电话 :021-33731068 |
开户银行 : |
开户银行 :工行上海市松江科技城支行 |
账号: |
账号:1001 7341 1910 0032 802 |
2021 年 11 月 12 日 |
2021 年 11 月 12 日 |
附件:分项报价清单
分项报价清单
序号 |
名称 |
规格型号品牌 |
单位 |
数量 |
生产厂家 |
单 价(元) |
合价(元) |
是否属于小、微型企业的产品 |
1 |
接处警监督模块 |
定制 |
个 |
1 |
安徽瑞信软件有限公司 |
132000 |
132000 |
是 |
2 |
受立案监督模块 |
定制 |
个 |
1 |
安徽瑞信软件有限公司 |
140000 |
140000 |
是 |
3 |
案件办理监督模块 |
定制 |
个 |
1 |
安徽瑞信软件有限公司 |
110000 |
110000 |
是 |
4 |
涉案财物管理监督模块 |
定制 |
个 |
1 |
安徽瑞信软件有限公司 |
100000 |
100000 |
是 |
5 |
案卷管理模块 |
定制 |
个 |
1 |
安徽瑞信软件有限公司 |
62000 |
62000 |
是 |
06 |
办案场所管理模块 |
定制 |
个 |
1 |
安徽瑞信软件有限公司 |
62000 |
62000 |
是 |
7 |
积分管理模块 |
定制 |
个 |
1 |
安徽瑞信软件有限公司 |
75000 |
75000 |
是 |
8 |
案件回溯模块 |
定制 |
个 |
1 |
安徽瑞信软件有限公司 |
66000 |
66000 |
是 |
9 |
综合检索模块 |
定制 |
个 |
1 |
安徽瑞信软件有限公司 |
65000 |
65000 |
是 |
10 |
统计分析模块 |
定制 |
个 |
1 |
安徽瑞信软件有限公司 |
82000 |
82000 |
是 |
11 |
应用支撑平台 |
定制 |
个 |
1 |
安徽瑞信软件有限公司 |
86000 |
86000 |
是 |
12 |
第三方接口 |
定制 |
个 |
1 |
安徽瑞信软件有限公司 |
89000 |
89000 |
是 |
报价合计 (大写)人民币壹佰零陆万玖仟元整 |
1069000.00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