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350125]fjxfzb[gk]2019009-2
预算金额173.25万元
招标公司永泰县公安局
招标联系人-
中标联系人吴樟玉0592-2218061
公告正文

 
福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永泰县公安局
乙方:厦门市潮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125]FJXFZB[GK]2019009-2的永泰县户籍历史档案电子扫描加工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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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品目号 品目编号 品目名称 商品名称 数量 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 金额 品牌 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 1-1 C0899 其他商务服务 其他商务服务 1 国内 1732500 1732500 潮汇技术
合计: 17325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佰柒拾叁万贰仟伍佰元整(¥17325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15个月内完成;
4.2交付地点:福建省福州市永泰县银场98号(公安局);
4.3交付条件:户籍历史档案信息著录及数字化加工扫描数量为暂估数量(A4页标准),投标人在报价时应按标的一览表中要求单项分别报价,数字化加工扫描按A4单页标准价格进行报价,预估数量为350万页,最终按实际数字化加工数量进行结算。整个项目审核完毕后,以实际发生数量进行结算。。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5.1完成永泰县公安局现有室藏户籍历史纸质档案约350万页纸。以上数据均为预估数据,结算数量以实际核算为准。如实际数量有增加,完成工期不变,要求乙方在规定时间前,参照《福建省公安机关纸质档案数字化加工外包工作规范(试行)》中的相关要求,将有关数字化加工设备、数字化加工场地、人力配置等总体配备完毕。5.2包含文书档案全文扫描处理,基本流程包括:档案调卷→整理核对→部分已破损的档案修裱→原件拆卷→档案扫描→图像处理→条目录入→数据存储及合并→光盘刻录→数据挂接(关联)→原件装订→完整归还→数据检查等工作。5.3乙方还须提供免费导入甲方已有的电子文档系统的服务(含福建省治安管理信息系统、福建省公安档案管理系统及福州市公安局历史户籍档案查询系统)及独立档案查询系统一套(含软硬件)。除了永泰县公安局现有室藏历史户籍纸质档案外,还可对接导入各区、县(市)公安机关历史户籍纸质档案数字化成品。最终验收时移交甲方的成品包括:档案数字化图像四套(光盘刻录或移动存储介质保存)、历史户籍档案查询系统(已导入档案数字化图像及信息目录)。数字化成品导入采购人已有的电子文档系统及挂接导入各区、县(市)公安机关历史户籍纸质档案数字化成品根据采购人要求进行安排。5.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档案数字化外包安全管理规范》、《福建省档案条例》、《福建省档案服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福建省档案局关于建立档案服务机构备案制度的通知》、《福建省档案数字化工作安全保密管理规定》、《福建省公安机关纸质档案数字化加工外包工作规范(试行)》中的相关规定。数字化加工现场要布置协调、整齐,公司名称、工作区域均标识清楚,管理有序。工作人员要求统一着装,挂牌上岗,并遵守甲方各项规章制度,数字化工作时间为法定工作日,法定节假日不安排加班,每天工作时间参照档案室工作人员工作时间。调档、拆卷与装订均在专门场所内完成,确保档案资料的安全保密。5.5技术标准需符合福建省档案局文书档案目录数据规范(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161-2002和闽档[2003]34号文)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DA/T 31—2005)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5.6著录成果符合福建省档案局文书档案目录数据规范(福建省地方标准DB35/T161-2002和闽档[2003]34号文),扫描成果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DA/T 31—2005)纸质档案数字化技术规范》。5.7数字化加工现场内所有纸质材料的销毁,必须经过项目管理人员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销毁。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6.1.1验收要求:验收结果经双方确认后,双方代表必须按规定的验收交接单上的项目对照本合同填好验收结果并签名盖章。6.1.2验收指标:提供合格的数字化配套系统,并能进行相关校验、识别、转换操作。著录目录数据库录错或者不符合甲方规范和甲方告知均视为错误,抽检标记为“不合格”。图像文件与著录目录挂接错误,与卷内目录不完全对应或其它图像质量问题,工作内容不符合甲方告知,如漏扫和多扫,抽检标记为“不合格”。(1)档案装订:检查所有档案的装订还原情况,正确率100%(2)扫描图像:漏扫率≤0.1‰(3)图像质量:图像质量不良率≤0.1‰(4)格式封装:图像文件的命名差错率≤0.1‰(5)目录核对、完善:以目录条数为单位,其中任何一个字段(包括档号、正题名、文件时间、责任者等)错误视为本条错误。条数差错率≤0.1‰(6)条目与图像挂接:挂接正确率100%(7)档案原始材料:100%不缺失(8)提供的数字化最终成品,甲方将安排专人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经最终整改完所有数据必须达100%正确率。6.1.3项目抽检:(1)以抽检的方式检查已完成数字化转换的所有数据,包括目录数据库、图像文件及数据挂接的总体质量,以及验收指标的其它要求。(2)日常验收,甲方按批次提供案卷给乙方,500卷左右为一批。甲方对乙方质检后的数据和档案进行抽检。当抽检合格时,甲方可提供下一批次案卷,但乙方需对错误数据重新检查修改。6.14验收审核:(1)甲方对乙方数据分批进行验收。数据验收以抽检方式进行。如果提交验收的数据涉及验收指标任何一条不合格的,甲方有权不予接收错误数据并且不再提供下一批案卷,甲方将该批案卷全部退回给乙方重新检查修改,5个工作日内整改完毕通知甲方重新验收,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如果连续三批次首次抽检不合格,甲方有权单方面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2)首次验收的100卷档案甲方抽检不合格或者不能按时完成,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3)同一批次档案首次抽检不合格,甲方将该批案卷全部退回给乙方重新检查修改后,同一批次档案第二次抽检仍然不合格的,甲方有权终止合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乙方负责。(4)甲方在验收中检出的所有错误,乙方及时、无偿予以纠正并再提交甲方验收。(5)数据验收合格后,乙方须刻录DVD光盘一式四份提交给甲方,著录条目和全文数据向甲方数据库迁移。加工监控录像须刻录DVD光盘(或其他存储介质)一式四份一并提交甲方。6.1.5分期验收:乙方在完成计划中的每期任务后,正式书面提请每期验收。甲方按规定组成验收小组,按验收标准进行检查。分阶段安排如下:(1)第1-3月,完成预估总量20%,并安排第一次验收。(2)第4-8月,完成预估量总量50%,并安排第二次验收。(3)第9-14月,完成预估总量90%,并安排第三次验收。(4)第15个月,完成全部任务,并安排第四次验收。6.1.6总验收:全部任务完成后,乙方正式书面提请总验收。甲方按规定组成验收小组,按验收标准随机进行抽样检查。保存在服务器上的图像及其属性数据与保存在光碟上的数据要一致,并与档案实体保持一致。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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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支付比例(%) 支付期次说明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 15 签订合同后支付15%启动资金
2 65 根据中标人每阶段所完成工程量,经采购人验收合格后,支付每阶段完成实际成品总量金额的80%款项。
3 5 项目完成,经采购人最终验收合格后支付实际成品总量金额的5%
4 5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服务质量保证期第一年期满后,7天内拨付实际成品总量金额的5%
5 5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服务质量保证期第二年期满后,7天内拨付实际成品总量金额的5%
6 5 自验收合格之日起,服务质量保证期第三年期满后,7天内拨付实际成品总量金额的5%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完毕或依本合同约定合同解除或终止。
10、违约责任
10.1违反合同约定,造成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由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违约方应按合同法赔偿对方经济损失。10.2如乙方不能完成所承诺的服务而造成采购人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追回所有已付款项,同时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10.3乙方因各种原因未按照合同规定时间内完成整个项目的服务工作,责任由乙方承担,每逾期一天,支付违约金人民币500元。最高罚款额不限。因延期产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承担。10.4甲方由于某种原因需延长工期时,延期赔偿金可不计,乙方也不作任何赔偿。10.5乙方达不到项目要求,乙方应负责根据合同及甲方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整改延误的时间不作为整个项目工期延期的理由。乙方整改时间超过15天,采购人有权终止执行合同,同时乙方向甲方缴纳合同总额的5%作为违约金并赔偿一切经济损失。10.6甲方违约责任:乙方向甲方提供相关应付款材料齐全的情况下,如甲方逾期支付合同款,则甲方从应付款之日后30个工作日起,按逾期付款部分的半年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给乙方违约金(不足一月按一月计算)。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本合同的约定追究其违约责任。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永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4.1结算单价以0.495元/页进行结算,约 350万页。以上数据均为预估数据,结算数量以实际核算为准。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永泰县公安局 乙方:厦门市潮汇技术开发有限公司
住所:永泰县城峰所银场98号 住所:厦门市湖里区护安路43号二单元4楼
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吴樟玉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13599976501
联系方法:0592-2218061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建设银行·厦门禾祥支行
账号: 账号:
3510 1583 0010 5000 2516

签订地点:福建·永泰
签订日期:2020年06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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