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社会企业联网系统(二期)项目设计服务中标公告
金额
94.32万元
项目地址
广东省
发布时间
2018/12/09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jx2018nszb-f011
预算金额94.32万元
招标联系人李警官
招标代理机构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胡先生0755-82531482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受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的委托,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社会企业联网系统(二期)项目设计服务”项目(项目编号:JX2018NSZB-F011)组织采购,评标工作已经结束,中标结果如下:

一、项目信息

项目编号:JX2018NSZB-F011

项目名称: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社会企业联网系统(二期)项目设计服务

项目联系人:胡先生

联系方式:0755-82531482、83780036

二、采购单位信息

采购单位名称: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采购单位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388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李警官0755-84466616

三、项目用途、简要技术要求及合同履行日期: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社会企业联网系统(二期)项目设计服务中标公示

受采购单位的委托,我司对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社会企业联网系统(二期)项目设计服务(项目编号:JX2018NSZB-F011)进行了公开招标,将下述项目评标、中标结果进行公示。

  1. 、投标报价及资格核查情况:

投标供应商名称

1

深圳天致信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93.80

合格

2

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90.60

合格

3

深圳市新产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94.20

合格

  1. 、评审专家名单:

文荣华、董波、熊勇、陆元明、张瑾

3、评分结果表

序号

投标供应商名称

文荣华

董波

熊勇

陆元明

张瑾

总分

排名

1

深圳天致信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94.32

95.32

94.32

94.32

90.32

94.32

1

2

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51.00

47.00

49.00

49.00

46.00

48.33

3

3

深圳市新产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51.24

51.24

50.24

52.24

48.24

50.90

2

4、评审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供应商:

1)深圳天致信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浙江建安工程管理有限公司

3)深圳市新产业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5、中标情况:

根据《深圳市政府采购评标定标分离管理暂行办法》和本项目定标方法(自定法)规定,定标结果如下:

1)中标供应商:深圳天致信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岭工业区426栋3楼301-303

3)中标金额:人民币玖拾肆万叁仟贰佰元整(¥943,200.00)

4)主要中标标的情况:

序号

标的名称

服务要求

数量

单位

单价(万元)

服务期

1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社会企业联网系统(二期)项目设计服务

详见招标文件

1

94.32

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0个日历日内

6、采购人信息:

采购人: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

联系人:李警官

电话:0755-84466616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深南大道10388号

7、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联系人:胡先生

联系电话:0755-82531482、83780036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16楼东侧

为体现“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现对以上中标结果公示三个工作日,公示期至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二日。

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九日

四、采购代理机构信息

采购代理机构全称:深圳市建星项目管理顾问有限公司

采购代理机构地址:深圳市福田区振兴路3号建艺大厦16楼

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胡工0755-82531482、83780036

五、中标信息

招标公告日期:2018年11月25日

中标日期:2018年12月09日

总中标金额:94.32 万元(人民币)

中标供应商名称、联系地址及中标金额:

1)中标供应商:深圳天致信息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2)地址:深圳市福田区园岭街道八卦岭工业区426栋3楼301-303

3)中标金额:人民币玖拾肆万叁仟贰佰元整(¥943,200.00)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总金额:1.4148 万元(人民币)

本项目招标代理费收费标准:

1.5%

评审专家名单:

文荣华、董波、熊勇、陆元明、张瑾

中标标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

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社会企业联网系统(二期)项目设计服务、数量:1项、单价(万元):94.32、服务期:自合同签订之日起180个日历日内

六、其它补充事宜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