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标
[GZWW2024-RJ-G001-2品目一]采购公交车动力电池、电机电控和车厢维修合同公示
金额
-
项目地址
江西省
发布时间
2025/01/06
公告摘要
项目编号瑞财购2024f001260583
预算金额502.56万元
招标联系人-0797-2339993
招标代理机构赣州无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
代理联系人-
中标公司-
中标联系人-
公告正文
公交车动力电池采购安装及电机电控系统 延保合同 甲方(需方):瑞金市红都交通有限公司 乙方(供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同时依据赣州无为招标代理有限公司组织招标的招标结果和招标文 件(项目编号:GZWW2024-RJ-G001-品目一)的要求,经甲方和乙方 协商一致,约定下述合同条款,以共同遵守并全面履行。 一、基础条款 双方应将招标项目编号GZWW2024-RJ-G001-品目一)的招标文件、投标文件、招标结果作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包括: 1、招标文件; 2、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3、中标通知书; 4、合同条款; 5、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合同价格及税费 1、合同价格。根据招标结果,本次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 ¥ 5025600 ;该合同总价是动力电池设计、制造、包装、仓储、运 输、安装及验收合格之前及质保期内备品备件,包括电机电控系统延 保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
编号 名称 数量 单位 主要技术规格 及要求 中标价格(元)
瑞财购 2024F0012605 83 采购公交车动力电池、电机电控(国产产品) 36 辆 详见招标文件 5025600
2、税费。如因乙方的原因,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没有通过税 务部门认证或不符合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造成购甲方不能抵扣 的,乙方需配合甲方按照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补救行为;无 法补救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无法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多缴的增值 税税额和企业所得税税前无法扣除而多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等税款 损失作为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甲方损失的,乙方还应予以赔 偿,但不免除销售方开具合法发票的义务。合同执行过程中,如国家 税收政策发生变化,合同涉及到的相关税费,按照“合同各方按照纳 税义务承担与本合同相关的税费”原则确定。 三、付款方式和履行期限 1、付款方式: ①24 辆公交车动力电池到货后 3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该批次货款 的 60%;完成动力电池更换并验收合格后 3 个工作日内支付至该批次 货款的 95%;质保期满若无质量问题则 3 个工作日内支付剩余 5%,不 计利息; ②完成 12 辆公交车动力电池更换并验收合格后 3 个工作日内支 付该批次货款的 95%;质保期满若无质量问题则 3 个工作日内支付剩 余 5%,不计利息; ③履约保证金为合同总价的 2%。乙方应当在签订本合同的 3 个 工作日内以支票、汇票、本票或者金融机构、担保机构出具的保函等 非现金形式向甲方缴纳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待乙方履行完合同约 定权利义务事项后退还,不计利息。 2、履行期限: 乙方应在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 3 日内与甲方签订合同,并于 合同签订日起 60 日内完成 24 辆公交车动力电池的供货、安装、调试 及验收并确保车辆能正常营运;其余 12 辆公交车动力电池在 2025 年 7 月 31 前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及验收。 四、货物检测、发运、包装及运输 1、如果任何被检验或测试的货物不能满足规格的要求,甲方可 以拒绝接受该货物,乙方应更换被拒绝的货物,或者免费进行必要的 修改以满足规格的要求。 2、在交货前,乙方需提供制造商对货物的质量、规格、性能、数量和重量等证明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制造商检验的结果 和细节应附在质量检验证书后面。 3、货物到达现场后 90 天内,如发现与合同和投标书承诺的规格、数量等不一致的地方,甲方有权向乙方提出索赔。 五、交货方式和交货地点 1、交货方式:按采购通知送至指定地点(所有因运输、装卸货、安装调试,包括原车废旧电池拆卸所产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2、交货地点:甲方指定地点。 六、合同的转让和分包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合同产品的供货工作转包给 第三方。 2、乙方在投标文件中规定的供货产品不得扩散、替换、使用其 它厂生产的产品。 3、虽然乙方在投标文件中对产品作了说明且得到甲方认可,但 乙方仍应对这些产品的质量和技术性能负全部责任。 七、质量、技术标准及专利权 1、产品的质量、技术标准按招标文件规定和投标文件响应。 2、乙方应保护甲方在使用该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即动力电 池和电机电控质保)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或 其它知识产权起诉的指控。如果任何第三方提出侵权指控,乙方须与 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若甲方在相关司 法程序中被要求承担责任的,则甲方有权就全部损失(包括不限于赔 偿金、诉讼费、保全费及律师费等)向乙方追偿。 八、质量保证 1、乙方应按合同规定的货物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 新货物。 2、在使用过程中如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必须在接到甲方通知后 应在 2 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 3、乙方须与车辆生产厂家(宇通客车公司)协商车辆通讯协议 及控制程序,保证换电后的电池系统匹配原车整车电压平台和电控平 台,换电后保留原车技术性能、安全性能不变,保留原车充电程序,保证车辆换电后运营安全、稳定。 4、本次采购更换的 36 辆公交车动力电池质保期不少于 5 年或 30 万公里,乙方中标后 7 天内提供电池原厂质保函。质保期自产品 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质保期内电池容量不低于总容量的 80%;质保 期内发生的产品本身质量问题由乙方负责解决;在车辆正常的运营过 程中,不能出现温度 2 级以上报警。 5、乙方对本次采购的 36 辆公交车电机、电控系统延长质保期五 年,质保期自产品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延保须取得车辆生产厂家(宇 通客车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相关授权。在延保期间,需对电机、电 控系统进行全面的维护保养,电机和电控系统的故障率应低于行业标 准,关键部件的使用寿命达 5 年;若两电系统出现故障,由乙方 3 日 内免费维修或更换。 九、违约责任 质保期内,发生质量问题及违反售后约定,乙方按以下条款赔偿: 1、乙方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原装正品。若乙方提供的货物出现质 量问题或不符合约定的,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规定,实行“三包”(包 修、包换、包退)服务,按相应产品价值的三倍给予处罚。 2、乙方因自身原因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供货、安装、调试及验 收的,或者因货物质量问题延误的,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及时甲方。逾 期超60日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 3、乙方提供货物质量、系统缺陷、安全隐患、安装问题造成的 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等(如火灾等),由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赔 偿及法律责任。 4、质保期内电池容量低于总容量的 80%的,由乙方包换,并由 乙方承担所有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如因电池质量问题,影响 到甲方车辆的正常运行,造成车辆停班的,乙方按照单车 200 元/天/ 车进行补偿。 5、质保期内电机电控系统出现故障,由乙方维修更换,并由乙 方承担所有费用,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如因延保未取得车辆生产厂 家(宇通客车公司)或其关联公司的相关授权,以及维修更换未按约 定期限进行等原因,造成车辆停班的,乙方按照单车 200 元/天/车进 行补偿。 十、合同解除 1、甲方在乙方存在如下违约情况时,有权考虑并提出终止全部 或部分合同: (1)乙方未能在合同规定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 部或部分货物和服务。 (2)乙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3)在发生上述情况后,乙方收到甲方的违约通知后 10 天内未 能纠正其过失。 2、乙方应继续执行合同中未终止部份。 3、在甲方提出终止部份合同的情况下,并不解除乙方未能在合 同规定期限或甲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或部分货物的产品质 量责任。 4、乙方未按中标文件的承诺进行履约的。 十一、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执行合同期限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所致不能履行 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 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 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十二、争议解决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 协商不成,向甲方法定地址所在人民法院起诉。 十三、合同生效及其他 1、合同经双方签字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如需修改或补充合同内容,经协商,双方应签 署书面修改或补充协议。该协议将作为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甲、乙双方对本合同条款以及其相关内容负有保密的责任。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对于甲方提供的任何保密信息,未经甲方的书 面同意,乙方及其知悉保密信息的人员均不得直接或间接地以任何方 式提供、披露或转让给任何第三方,或许可第三方使用。 4、除了双方签署书面修改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 分之外,本合同条款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5、本合同一式陆份,签字甲方执肆份,乙方执两份。 甲方(盖章):瑞金市红都交通发展有限公司 乙方(盖章): 地址:瑞金市象湖镇旅游集散中心 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签字): 电话:0797-2339993 电话: 开户行:工商银行瑞金市支行 开户行: 帐号:1510207609000043780 帐号: 合同签订地点: 合同签订地点: 日期:2024 年 12 月 日 日期:2024 年 12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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